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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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

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4年12月29日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1028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 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转移到第三方的调解渠道,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化解能力,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会议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4年继续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负责承保,现就做好2014-2015年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及村卫生所)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二、缴费标准 保险费(单位:元)

1、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5000元(基数)的单位:小江、小河、大塘、大阿、古陂、西牛、同益、嘉定、正平、铁石口、油山、九渡、民营医院。 2、乡镇卫生院年交保费12000元(基数)的单位:新田、大桥、崇仙、万隆、星村、虎山、黄泥、坪石。 三、赔偿限额及免赔条件 1、赔偿限额(单位:万元) 2、免赔偿条件 四、缴费方法 1、各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保费,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后,于

11月20日前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 2、各乡镇个体诊所、村卫生所的医、护人员保费,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收齐后,于11月20日上交县卫生局医政股(乡村医生保费可在下发经费中代扣)。 五、保险责任承担方式 医疗责任保险实行期内索赔制。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且索赔必须在保险期内提出。 追溯期指从连续投保第二年保险合同生产之日起向前追溯的期间。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3年。 在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必须是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若诊疗行为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公司将不予负责的若保险起保日之前,受害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也不予负责。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能够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有利于降低患者、医护人员和国家的损失,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转嫁医疗风险。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参保工作。医疗责任保险以医疗机构为单位,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对未参保而造成单位损失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组织学习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让每个职工都了解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从而增强其参保的自觉性。此外,各乡镇卫生院务必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须知(1)

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一)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 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建设部门审核工程造价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2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名册和已参保人员名册 2、申报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伤保险征缴窗口。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传真《事故报告表》及患者复印件。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传真,并在7日报送《事故报告表》(原表)。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四份、事故报告表一份; 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 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

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宁乡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㈢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受理地点: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一、参保单位情况 二、参保项目情况 三、参保情况 四、备注 一 式 四 联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

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责任险保险方案

金华市2018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体现《暂行办法》保险共保体的保本微利原则,特制定本保险方案。 参保范围:金华市本级(含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 (一)投保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二)被保险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三)适用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

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五)保险期间:一年 (六)责任限额: 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 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 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万元(视医疗机构类别与需求而定)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04.4.1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信息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5-4-9] ·威海市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5-3-11] ·固原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5-3-2] ·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2005-1-30]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05-1-30]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9 13:40来源:卫生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

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

工伤保险条例意见_0

工伤保险条例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年1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工作,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条例》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广

大劳动者,提高全社会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好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各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宣传《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自觉性,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有利环境。二、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施行范围,于9月底前摸清所辖区域内应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历年伤亡事故发生率和工伤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和数据。驻我省金融、邮政、电信、移动通信、联通、电力、石油、烟草等系统管理单位和石家庄铁路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调查摸底。二是今年年底前,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上一版下一版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知识问答 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 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

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 一、政策解答 问题 1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 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 问题2 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 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问题3 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问题4 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医责险工作方案

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及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3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综治办【2009】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医疗责任保险是在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并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的保险。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奖惩机制,积极引导保险双方有效合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参保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中资、合资、

外资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门诊部等,均可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应当按照本工作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采用全部投保方式办理保险,即应对所有专业科室的医务人员投保,而不能只选择部分科室、部分医务人员投保。 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免在事后的理赔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七条对于医疗机构首次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新保业务不给予追溯期,对于连续承保的业务追溯期最长不超过3年,若中间脱保,追溯期应重新计算。 第三章保险机构的承保 第八条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分市州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主承保公司,会同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天安保险、太平产险、大地保险、永安保险、华安保险、中华联合、都邦保险、永诚保险、阳光产险、渤海保险、民安保险及长安责任保险等公司共同组建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提供保险保障及售后服务。原则上每个市州共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二) 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 2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医责险工作方案样本

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 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4号) 及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3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综治办【】23号) 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医疗责任保险是在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 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 由于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在保险期限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 并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及因上述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的保险。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奖惩机制, 积极引导保险双方有效合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参保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包括中资、合资、外资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门诊部等, 均可作为

医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都应当按照本工作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采用全部投保方式办理保险, 即应对所有专业科室的医务人员投保, 而不能只选择部分科室、部分医务人员投保。 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变动时, 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 以免在事后的理赔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七条对于医疗机构首次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新保业务不给予追溯期, 对于连续承保的业务追溯期最长不超过3年, 若中间脱保, 追溯期应重新计算。 第三章保险机构的承保 第八条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分市州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主承保公司, 会同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天安保险、太平产险、大地保险、永安保险、华安保险、中华联合、都邦保险、永诚保险、阳光产险、渤海保险、民安保险及长安责任保险等公司共同组建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 共同承担风险, 共同提供保险保障及售后服务。原则上每个市州共保体参与经办的保险公司不超过5家。 第九条保险条款费率采用主承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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