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

1、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2、辽金元法制的特点;

3、元朝司法制度的特征。

辽、金、元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与宋代对峙的几个团体,他们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同时又有自己民族的特色。

一、辽金法制概况

辽金两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保留本民族传统习惯,又受到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仿效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它们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辽代(916—1125)立法概况

契丹人源自辽河流域,“渔猎以食,车马为家”,没有成文法律,沿用民族习惯法。辽太祖执政之初,仍然适用习惯法,对一般犯罪“量轻重决之”,对重大案件则“权宜立法”随着辽政权的不断扩张,渐受宋朝法制影响,开始采用“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原则。在加速汉化的进程中,辽代不断扩大汉法的适用范围。圣宗即位后,着手改革辽法,组织大臣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唐宋律文,作为法律改革的基础。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而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大康以后,又对新律续补过两次,分别增加36条和67条。至大安五年(1089年),道宗以新律繁杂,“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下令恢复行用《重熙条制》。

2、金代(1115—1234)立法概况

金代建立之初,主要沿用本民族习惯法。“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即使皇帝违法或违誓,也要承担罪责,甚至被杖打。直至太宗即位,仍继续“依本朝旧制”。自灭掉辽政权,进入黄河流域后,开始依照辽、宋法律进行治理,出现了多元法制并存的局面。熙宗皇统年间,以“本朝旧制”为基础,“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并颁行了金代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

海陵王正隆以后,法制逐渐完备,以《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大定十九年

(1179年),设专门机构,由大理卿主持校定皇统以来法令律条。大定二十二年,颁布《大定重修制条》12卷1190条。

章宗时,正值金国极盛时期,立法进入高潮。明昌元年(1190年),以制、律混淆,仿宋制设详定所,审定律、令。明昌五年,兼采历代律、令,并取《宋刑统》疏文进行注释,编成《明昌律义》,但未颁行。

泰和元年(1201年),在《明昌律义》的基础上,经过七年的大规模修律活动,编成以《唐律疏议》篇目为蓝本的《泰和律义》12篇30卷563条和《新定律令敕条格式》53卷,后者包括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六部格式》30卷。这是金代最大一次立法活动,其《泰和律义》对元朝立法影响巨大。

(二)法律特点

1、维护奴隶制残余

辽代建国前,契丹已有不成文的“籍没之法”,“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据《辽史·国语解》的解释,瓦里即宫帐部落所设官府奴婢服役场所,“凡宗室、外戚、大臣犯罪者,家属没入于此”。辽政权建立后,继续推行宫帐制度,各宫帐共设瓦里74个,“内族、外戚及世官之家犯罪者,皆没入瓦里”。这些因罪籍没的契丹奴隶被编入瓦里,或成为皇室宫帐的著帐户,由著帐郎君院、著帐局或著帐户司掌管,或被皇室赐给臣下做奴隶。

在宫帐制之外,辽代还推行头下制,即将汉族居住区的俘掠人口驱赶至契丹故地,建立州县寨堡,集中驱使奴役,变为头下军州的奴隶。根据辽代法律,奴隶主对奴隶拥有生杀与夺之权。直到圣宗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才下诏规定:“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不得擅杀。”这一诏令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制止各级贵族以私刑处决奴婢。但是,如果奴婢逃犯盗其主物,仍可黥刺其臂颈,而且对于主人的一般犯罪,奴隶不准告发。

金政权建立后,也保留大量奴隶制残余。如女真部落平民负债,可卖妻子为奴;无法生存,可依附贵族为奴;因犯罪无力自赎,也可为奴。在对辽及北宋的战争中,金代曾将华北及中原大批民众强掠至女真故地,或俘没入占领军中,役使为本族奴隶。金代法律明确维护奴隶制残余,如对死罪重囚,即籍没其家人为奴婢。熙宗以后,开始仿效唐宋法律改革旧制,但仍允许主人对奴婢使用决杖私刑,只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按当时规定,“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不得滥施责罚,否则“亦论以违制”。

2、沿用残酷刑罚

辽金兼采唐宋刑罚制度,但仍保留本部族的一些习惯法,并常常法外施刑,故其刑罚非常残酷野蛮。

辽代刑罚有死、流、徒、杖四种。死刑为绞、斩、凌迟三等,其家属财产籍没入官。流刑依轻重分为“置之边域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三等。徒刑分为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分别附加决杖五百、四百、三百,并有黥刺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以皮制沙袋击打。至于法外酷刑,还有木剑、木棒、铁骨朵、投高崖、五车、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等等。金初以习惯法为主,刑罚较为混乱,“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辩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至章宗时制定《泰和律义》,才仿效唐律建立五刑制度,但其中徒刑改为七等,新增四年与五年两等,并分别附加决杖六十至一百。同时,还保留劓、刵、击脑、黥刺等法外酷刑。

3、实行民族压迫

辽金统治期间,推行民族分治政策,法律制度体现民族歧视压迫特色,对本民族和异族人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行同罪不同罚的原则。如契丹人与汉人发生争执,相互殴斗,重治汉人,轻罚契丹人;汉人被契丹人殴死,仅“以牛马偿之,弗诛也”;反之,汉人殴杀契丹人,

“汉人则斩之,仍以亲属为奴婢”。辽圣宗以后,开始纠正“贵贱异法,同罪异论”现象,要求“一等科之”,但汉人与契丹人地位仍不平等。

金代法律规定,女真人“杀人偿牛马三十”,“盗贼征偿三倍”;而汉人则要受到死刑等严厉处罚。

(三)司法制度

1、辽代司法体制

契丹部落很早就设有世袭决狱官,由军事首领夷离堇兼理司法。契丹国建立后,于太祖神册五年(920年)置夷离毕院,以夷离毕为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专掌契丹等北方少数民族行政与司法事务。辽太宗以后,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调、车马之事”,专掌汉族地区行政与司法事务。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为两个系统。

辽圣宗时期,开始任用汉人执掌司法,试图缩小契丹与汉人司法制度的差异,消除民族隔阂。

2、金代司法体制

金初没有专门司法机构,各级军政长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后,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汉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真人、汉人、契丹人担任,并设译史充当翻译,以解决断案中语言不通的问题。地方仍沿袭宋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设提刑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执掌司法事务。

二、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2、蒙古国立法活动

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

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3、元朝主要立法

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第一部是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至元新格》。它汇辑了元朝建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

第二部是仁宗(1312年—1320年在位)时编辑的《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律汇编。“风宪”原指风纪法度,中国古代常指监察官员整肃吏治。延祐二年(1315年),曾参照元朝历代条格编纂法律,包括诏制、条格、断例三部分。第二年纂成,但未颁行。后将现行格例、条画中有关风纪的内容汇辑成《风宪宏纲》,作为专门的监察条令予以颁行。

第三部是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完成的《大元通制》。它汇集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编纂而成,是元朝最系统完备的法典,包括诏制94条,条格1 151条,断例717条,令类577条,共2 539条。

第四部是英宗时期由地方官府编辑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这是一部世祖以来50多年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的汇编,内容共有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下分373目,目下又列有条格。《元典章》按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体例,直接影响到《明律》的篇目结构,并为《清律》所继续沿袭。

最后一部是元末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行的《至正条格》。它基本沿袭了《大元通制》的编辑体例,其内容共2 909条,分为诏制150条,条格1 700条,断例1 059条。

4、元朝立法特点

元朝立法受两宋编敕、编例的影响较大,经常将皇帝敕令及成例加以整理编辑,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种法规汇编的性质,而且其中诏制、条格、断例占有很大比重,往往是一事立一法,因而律条庞杂,结构松散,致使法律内容很不规范。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1、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元朝建立以后,推行野蛮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地位,将不同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各族)。不同等级的民族之间,其政治、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在政治上,蒙古人地位最高、最优越。如官员选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大宗正府由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御史台主要控制在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地方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断事官),主要由蒙古官吏垄断;蒙古人无合适人选,则由色目人充任,与汉人、南人无缘。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违制”罪严加惩处。在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为一组,只考两场;汉人、南人为一组,要考三场。同是科举出身,汉人、南人要降级使用。为了防止汉人、南人的不满和反抗,元朝颁布大量禁令进行限制和防范。如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

藏兵器,违者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禁止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严禁私养私用马匹。在反元斗争激烈的江南地区,还长期实行宵禁制度,夜间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许燃灯,不准集众祠祷或聚众买卖,违者予以治罪。

在法律上,元朝公开维护蒙古族特权,对不同民族实行同罪异罚。例如:一般人犯盗窃罪,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对蒙古人则不准刺字,司法官若“辄将蒙古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并“将已刺字去之”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告官申理,否则将治罪。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杀蒙古人,则立即处死,还要向其家属征烧埋银。蒙古人犯轻罪,一般不被监禁;必须收监的逃犯或重犯,单独关押,不受拷打,并由官府提供饮食。汉人、南人犯罪,则倍受拘捕、监禁、拷打等各种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饮食。

2、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元朝以喇嘛教为国教,其僧侣不仅享有法律特权,甚至可以干预司法。元世祖封名僧八思巴为国师和帝师,由他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及藏族地区政务,其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皇帝诏敕并行。此后,元朝各代皇帝都尊封帝师,帝师的弟子等也被封为国师、国公等,享有种种法律特权。

元朝寺庙是一种经济实体,占有大量土地和劳动力,其土地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皇帝“赐田”。元朝法律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许多寺庙有皇帝颁赐的“护持”诏书,僧尼凭此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

元朝僧侣常常干预司法,最突出的是以“修佛事”、“作功德”为名,要求朝廷释放在押重犯。《新元史·刑法志》即指出:“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重囚,则惟蒙古有之。”据文献记载,从元贞元年(1295年)到至顺二年(1331年)的36年间,国师奏请释放罪囚567名,其中死刑犯181名,其他各类人犯386名。历代大赦通常由皇帝颁发,而元朝宗教领袖获得这项权力,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干预。

元朝僧侣享有司法特权,他们违法犯罪,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的管辖。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正式设立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务,并负责审理僧侣的重大案件。由于僧侣凭借特权飞扬跋扈,直接危害到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成宗以后开始对僧侣加以制约。一些重大案件,改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共同审理。

3、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元朝法律制度在不断进化的过程中,难免受到蒙古传统的影响,因而继续保留其原有的习惯法。

首先,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役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例如:俘虏、因债务无力偿还者、一部分罪犯及其亲属等往往成为奴隶,奴隶的子女也永远为奴隶,导致奴隶数量不断增加。元朝称奴隶为“驱口”、“驱丁”等,并有官奴、私奴之分。元朝法律虽然强调奴隶犯罪归官府审断,主人不得擅杀,但因奴隶殴骂,主人将其殴伤致死者,法律不予追究;主人故意杀死无罪奴婢,仅杖八十七。相反,奴隶杀伤主人,则处死刑;故意杀死主人,凌迟处死;甚至控告主人,也要处刑。奴隶与一般良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良人因斗殴杀死他人奴隶,杖一百零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因嬉戏杀死他人奴隶,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而奴隶杀死良人,一律处死。

其次,元朝法律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户进行奴役。元朝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杀死佃客却不包括在内;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征烧埋银五十两。法律禁止佃户私逃,但地主主却可随意撤佃,并将佃户与土地同卖;而且地主犯罪,可由佃客替主人入狱服刑。

再次,元朝法律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元朝不拘泥于儒家纲常礼教的束缚,在婚姻制度方面,对蒙古和汉人适用不同习俗和规定。例如:法律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与婢女

所生子女为良人,良女与男奴所生子女为奴隶;蒙古人父、叔、兄、弟死后,允许子、侄、弟、兄“收继”庶母、婶母、嫂、弟媳为妻;对居丧期间或亲属之间的相奸行为,处刑也较轻;如“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仅杖一百零七。

最后,元朝刑罚制度也明显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元朝基本沿袭唐宋五刑制度,但死刑增加了凌迟,并新增了劓、黥、醢、剥皮等酷刑;又以“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为由,将隋唐以来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分为笞七至五十七共六等,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元朝刑罚往往株连亲属,重罪除本人处死外,妻女强行改配他人,甚至“族灭”。

(三)司法制度

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1、司法机关

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地方重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行省之下设路(道)、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2、监察制度

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思考题:

1.以《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为例,总结元朝的立法特点。

2.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3.元朝司法与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行政法律规范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法律规范 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宋代司法制度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元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宋代法律制度 1.两宋的法律思想 (1)两宋的法律思想的主要来源 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 宋辽 金元时期的法 律制度

①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 ②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 ③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 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2)两宋的法律思想的发展 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①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这一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不仅在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得干预,同时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以达到强化集权中央的目的。此外,北宋前期对官吏犯罪惩治较重。 ②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 这一时期在政治上经历了“庆历新政”和“元佑党争”,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熙丰变法”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其立法思想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③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这一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在当时的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随着商品经济畸形发展,以大量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律法中尤其如此。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①《宋刑统》的编纂

辽金元时期的瓷器设计

16、辽金元时期的瓷器设计 辽、金、元时代的陶瓷器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与地域特点。 一、辽代陶瓷 陶瓷器类 辽代陶瓷器多为酒具、茶具、盛食具、贮藏器和日用杂器,大都为民窑产品。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北京地区的辽契丹贵族墓和汉人墓中均出土有辽窑烧制的白瓷和酱、黄、绿色釉及三彩陶器。传世品中辽陶瓷以黄、绿单色和黄绿白三彩釉陶居多。 辽代瓷器有白釉黑釉白釉黑花瓷。陶器有黄、绿、黑、白单色和黄、绿、白三彩釉陶。民窑制品胎质粗糙,均施化妆土。白瓷釉白微黄,胎色白带红、黑色杂质点;黑釉瓷釉色纯黑;白釉黑花瓷胎色白,黑花呈色黑黄官窑白瓷胎质细白,釉色纯白或白中泛青,釉质莹润,佳者与定窑上品相类,有的于器底刻“官”或“新官”款。黑釉瓷胎质细白,釉色黑中闪绿,积釉处如堆脂,光泽较强;白釉黑花瓷的胎色白中闪黄,有黑色杂质点;单色釉和三彩釉陶器的胎质细软,作淡红色,施化妆土。官窑三彩色釉娇艳光洁,民窑三彩色釉鲜艳不足,釉层易剥落。白釉陶器釉质欠润泽,白釉上点绿彩者颇为美观。 陶瓷器造型 辽代瓷器可分两大类,即中原类和契丹类。中原类型的瓷器有从北方流如契丹的,也有北宋工匠流落到辽地后在当地烧造的。这一类型瓷器的主要器型有注壶、温碗、盖罐、小罐、盏托、长颈壶、花口碗、唾盂、香炉、盘、碟、怀等。精细瓷器胎白、坚致,釉润似玉,颜色白中闪黄,外壁多刻莲瓣纹。有的底足阴刻"官"或"新官"、"尚食局"等款。一般白瓷胎稍厚,釉胳粗,呈牙白色,多光素无纹。契丹类型的瓷器具有本民族的凤格,主要器型有:鸡冠壶、长颈瓶、凤首壶、穿带壶、鸡腿瓶、海棠式盘等。时代越晚,契丹式瓷器越少。鸡冠壶是辽瓷中最有特色的造型,它的原型是契丹族游牧时用以盛水或奶的皮囊壶,最早的鸡冠壶完全模仿皮襄壶,皮革缝制的痕迹郡很逼真,甚至还堆出皮绳、皮扣;时代越晚,皮囊壶的特征就越少,有些仅成为装饰。辽代瓷窑集中在今辽宁和河北、山西的北部,主要有上京窑(今内蒙古巴林左旗东镇)、赤峰缸瓦窑、辽阳江官屯窑、北京门头沟窑等,主要产品是白瓷、黑瓷和三彩陶器 陶瓷装饰技法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两宋的法律思想; 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3、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4、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一)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二)第二个时期,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撰及其特点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 《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是较特殊的一个门,它就某些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其他律条中出现在的同一概念,此即“余条准此”。共有44条,如“‘亲属’,谓丝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注明“余条亲属,准此。”即整部律典其余条中所出现的“亲属”都适用这个定义。 3、立“起请”条 《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它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

第五章 宋辽金元服装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教师统一备课用纸 科目中西服装史年级二班级 服装 C20901 G30801 时间 2010年10 月11-12 课题第五章宋辽金元服装第9、10 课 时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宋辽金元的服装产生的时代背景,宋朝朝服中的方心曲领,女装的背子为本朝代的服装特点,自然质朴的服装风格与唐朝明显不同。其中经历了几个少数民族朝代,袍与汉族的袍不同。 重点 1、宋代男子尚澜衫,男女均穿背子。朝服中直脚幞头、方心曲领及佩鱼制度盛行。 2为游牧民族总的服饰特色是左衽、窄袖、开衩,便于乘骑等。 3、宋代的服饰风格特征:在程朱理学的哲学思想影响下,提倡理性之美,在建筑上用白墙黑瓦与本质本色,绘画上多水墨淡彩,陶瓷上突出单色釉,服饰上要简练、质朴、洁净、自然,反对过分豪华,即趋于拘谨、保守,色彩亦一反唐代浓艳鲜丽之色,而形成淡雅恬静之风。 难 点 理学对服饰的影响 教学 用具 多媒体教学方法传授式教学、问题式教学 教学过程: 第五章宋辽金元服装 第一节概述 公元960年,后周禁军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王朝,基本上完成了中原和南方的统一,定都汴京(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当时,在我国西北地区尚有契丹族建立的大辽、党项族建立的西夏等几个少数民族政权。公元1127年,东北地区的女真族利用宋王朝内部危机。攻入汴京,掳走北宋徽钦二帝,国号为金。钦宗之弟康王赵构南越长江.在临安(今浙江杭州)登基称帝,史称南宋。自此,我国又形成南北宋金对峙局面。正当中原地区宋金纷争不已之时,北方蒙古族开始崛起于漠北高原,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并开始东征和统一全国的活动.成吉思汗及后辈先后灭西辽、高昌,西夏、金、大理、吐蕃等少牧民族政权,进而灭亡南末,统一全国.忽必烈继位。国号为元。自宋起至元末共经历四百余年。 此期间各方面发展极不平衡.北宋工商经济异军突起.农业与手工业发展迅猛,出现汴粱繁华之日.南宋苟廷残喘但占据江南鱼米之乡,亦有偏安王朝的文化与经济盛况。但政治形势远不及唐代巩固、稳定,因而某些歌舞升平是通过屈辱妥协换来。元代大一统局面之中,也饱含着民族压迫的成分。诗人陈高作诗曰:“豪家列华第,被金饭珠玉。茅屋耕田夫’,衣食常不足,均为羲皇民,胡焉异荣辱?”真实

宋辽金元时期的教育

第7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教育 一、宋朝的文教政策和教育制度 1.文教政策 宋初的统治者在统一国家之后,对统治策略做了重大改变,由原来的重视“武功”,改为强调“文治”。与统治策略的这一转变相适应,确立了“兴文教,抑武事”的国策。概括地说,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重视科举,重用士人 北宋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开始重用文人,充任全国各级政权的官吏,军队也受文官节制。正因为政治上迫切需要文人,于是便利用传统的科举考试,大量取士。 (2)“三次兴学”,广设学校 宋初重视科举考试,却忽视了兴建学校培育人才,因此开始广设学校培育人才。“兴文教”的政策在宋初主要表现为重视科举选拔人才,在此之后,将侧重点放在兴学育才。自庆历四年(1044年)后,宋朝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三次著名的兴学运动。 ①庆历兴学是由范仲淹在宋仁宗庆历四年主持的,兴学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第一,普遍设立地方学校,诏州县立学; 第二,改革科举考试,规定科举考试先策,次论,次诗赋,罢贴经、墨义; 第三,创建太学,并在太学中推行胡瑗的“苏湖教法”。 ②熙宁兴学是由王安石在宋神宗熙宁年间主持和推进的,教育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改革太学,创立“三舍法”; 第二,恢复和发展州县地方学校; 第三,恢复与创立武学、律学、医学等专科学校; 第四,编撰《三经新义》,作为统一教材; 第五,改革科举制度。 ③崇宁兴学是蔡京在宋徽宗崇宁年间主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国普遍设立地方学校; 第二,建立县学、州学、太学三级相联系的学制系统; 第三,新建辟雍,发展太学; 第四,恢复设立医学,创立算学、书学、画学等专科学校; 第五,罢科举,改由学校取士。 上述三次兴学运动,虽然前两次均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但都不同程度地将宋朝教育事业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第三次兴学,对宋朝教育事业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更是超过了前两次。因此,这三次兴学运动是宋朝“兴文教”政策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体现。 (3)尊孔崇儒,提倡佛道 宋朝统治者尊孔崇儒,大力提倡佛、道,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但积极提倡的结果,使儒、佛、道三家在长期而激烈的斗争中,逐渐走上了融合的道路。最后终于孕育出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糅合佛、道思想而成的新的思想体系——理学思想,后经元、明、清统治者的不断提倡,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统治思想。 2.教育制度 宋朝的教育制度基本上沿袭唐制。宋初由于重视科举取士,虽设官学,而未被重视,自三次兴学运动后,才在中央和地方陆续建立起了完备的官学教育体系。南宋虽偏安江南,但在绍兴、乾道、淳熙年间,官学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官学教育制度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属于国子监管辖的有国子学、太学、辟雍、四门学、广文馆、武学、律学、小学等;属于中央各局管辖的有医学、算学、书学、画学等;直属于中央政府的有资善堂、宗学、诸王宫学、内小学等。地方官学有州学、府学、

《国史通鉴》宋辽金元篇1——黄袍加身,杯酒释兵权

后周第二任皇帝世宗柴荣在商量攻打幽州时突发疾病,后不久便病逝,其儿子接任帝位,此时他的儿子年仅七岁。 赵匡胤时为殿前都点检一职,是禁军的统帅。在柴荣去世后的第二年的新年这一天,赵匡胤等人假奏敌情,说:北汉联合契丹出兵大举南下,已经快到黄河了。朝廷便命赵匡胤帅大军北上抵抗,在行至陈桥驿这个地方,赵匡胤的弟弟赵匡义以及谋士赵普便在三军中散步柴荣还在世的传言“点检为天子”,并且说天上出现了两个太阳,暗示着要改朝换代了,而此时的赵匡胤以喝醉为名还在自己房间里装睡,后来,他在听到外面三军出现骚乱声后便出门,此时早已准备好的黄袍便被赵普等人披到了赵匡胤的身上,于是在陈桥驿这个地方的兵变,促成了赵匡胤的黄袍加身。 赵匡胤带着三军进入汴京(今开封),此时城内里应的人也早已得到了消息,大开城门迎赵匡胤,城内的官员见大势已去,便纷纷跪拜在地,高呼万岁,赵匡胤成功称帝,由于赵匡胤担任节度使的封地为宋州,于是国号便为“宋”,宋朝自此成立。 赵匡胤当上皇帝以后,常常晚上睡不着觉,因为他知道自己的皇帝位置是怎么得来的,如果那天下面的将领也带着大军叛乱,他就危险了,于是便邀请将当时掌握着兵权的将领们喝酒,这些将领大多都是陈桥兵变的将领。酒喝到酣处,赵匡胤突然放下酒杯说:我这个皇帝也不好当呀,试问谁不想当呀。众将一听皇帝说这句话,酒已经被吓醒了一半了,纷纷放下手中的酒杯。于是赵匡胤又说到:如果哪天你们手下的将士拿刀架在你的脖子上让你谋反当皇帝,你说从也不从?众将士听到这句话,酒完全被吓醒了,他们明白皇帝的意思,便纷纷跪倒在地。赵匡胤继续说:何不舍弃手中的兵权,到藩镇去购买良田房屋,歌儿美女,整日喝酒观舞来颐养天年呢。并且皇室也将与你们联姻,这样一来也是亲家了。众将士纷纷磕头谢恩,这便是赵匡胤杯酒释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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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一、分析题 1 宋刑统 2 编例 3 条法事类 4 《庆元条法事类》 5 折杖法 6 刺配 7 凌迟 8 客户 9 主户 10 以敕代律 11 翻异别勘制 12 《洗冤集录》 13 《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14 《重熙新定条制》 15 《泰和律义》 16 札撒

17 《大札撒》 18 《至元新格》 19 《大元通制》 20 《元典章》 21 《至正条格》 22 肃政廉访使 23 行御史台 24 警迹人 25 编敕 26 简述宋代的立法思想。 27 简述宋朝刑罚制度。 28 宋代民事法规有哪些发展和变化? 29 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30 宋朝职官管理法主要有哪些制度? 31 宋朝中央与地方的司法机关是如何设置的,其分工如何? 32 宋代的刑事证据主要有哪几种?法律对各种证据有何规定? 33 简述辽代的立法概况。 34 简述金朝的立法概况。

35 元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36 简述元代的五刑体制有何变化? 37 简述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掌。 38 简述元代的监察体制。 39 (宋朝)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乎?不当复坐其妻。请解释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40 (宋朝)待制马宗元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之郡,得原父死。请结合宋朝的有关法律分析之。 41 (元朝)王拜驴等于贺二地内掘得埋藏之物,拟令得物之人与地主停分。案经中书省批准,并定例:今后若有于官地内掘得埋藏之物,于所得物内一半没官,一半付得物之人。于他人地内得物者,依上于地主停分。若租佃官私田宅者,例同业主。如得古器珍宝奇异之物,随即申官进献,约量给价。如有诈伪隐匿其物,全追没官,更得断罪。请对该案进行分析,并说明中书省如此定例的目的何在。 二、论述题 42 《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3 宋朝在援法而治上有何特色? 44 元代的法律制度是如何体现民族歧视与压迫的?

北京出土的辽金元时期的陶瓷佛像

北京出土的辽金元时期的陶瓷佛像 辽、金、元三朝是北京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承期,其政治地位由隋唐时期统一政权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依次上升 为封建割据政权下的陪都——辽南京、独立政权中的正式都城——金中都,最终成为整个封建帝国的中心——元大都。这种政治形势的转变同时也推动、促进了北京地区社会文化的大发展,开始逐步上升为全国性的文化中心。辽、金、元三朝,均为我国北方少数民族统治者建立的封建政权,出于统治需要和宗教需求,他们对佛教采取了积极扶植的政策,从而使佛教信仰广泛地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之中,可以说上到皇室贵戚,下至士庶百姓,信徒遍布,奠定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佛教信仰的深入和势力的壮大,伴随而来的是佛教文化的全面兴盛。“城邑繁富之地,山林爽垲之所,鲜不建于塔庙,兴于佛像”,可见,兴造佛像是当时颇为重要的一项佛教事业,在社会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意义,并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陶瓷类佛像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吴晋时期墓葬中出土的钱树底座和魂瓶(谷仓罐)上的贴塑,而这种佛像尚未独立发展,严格地讲只能算作明器上的附属装饰品,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局限于丧葬习俗的范畴之中。宋、辽时期,铜资源严重匮乏,随着与官方统治者和僧侣集团主导的各类大型佛教造像渐趋衰落,陶瓷类佛像凭借着体积小型化、材料适

宜于制作各种形态、成品所特有的质地、色泽等方面的艺术美感以及便于大量生产等优势,开始作为单独的佛教造像艺术门类,开辟出一个自身独立发展的空间。全国各地的很多窑场都可以烧造出类型丰富、釉色各异的陶瓷类佛像,并流通南北。这一时期陶瓷类佛像的兴起,已超出了单纯的宗教领域,而是更多地与民间的信仰、艺术、商品流通等联系在一起。它可以根据人们的不同要求,及时、便捷地进入到家庭、寺庙、墓葬等不同的空间之中,从而产生了更为充分地精神慰籍和愉悦,进而增强对佛教的神圣感和神秘感。一.辽代陶瓷佛像位于门头沟区的龙泉务窑是辽境内仅次于缸 瓦窑的第二大窑场,也是目前北京地区考古发掘最为充分、文化面貌最为清楚的窑址。龙泉务窑以烧制辽代白瓷、三彩器为主,其产品至少在辽南京范围内广泛流通。在遗址中发现了几尊陶瓷造像。琉璃釉三彩菩萨像(图1)一尊,通高32厘米,菩萨头戴花蔓冠,大耳下垂,面容慈祥,双目微张平视前方,眉间有毫,隆鼻,宝缯飘曳,颈饰璎珞,袒露胸腹,下身着大裙,结跏趺坐,左小臂侧前平伸,右小臂上举,两手均从腕部残断。该菩萨像以施绿釉、黄釉为主。另一尊也为三彩菩萨像,通高51厘米,菩萨头梳发髻,面部残缺,外穿双肩式袈裟,内着僧支,胸前佩戴璎珞,下着大裙,结跏趺坐,右小臂上举,手微握,左小臂侧平伸,手微曲。这两尊菩萨像胎质白细而坚实,釉色明亮光润,造型生动,是

宋元时期服装

宋元服饰 宋代服饰: 简史:宋代的服装,其服色、 服式多承袭唐代。只是与传统的溶合做 得更好、更自然,给人的感觉是恢复中 国的风格。 宋朝时候的服饰宋朝的男装大体上 沿袭唐代样式,一般百姓多穿交领或圆 领的长袍,做事的时候就把衣服往上塞在腰带上,衣服是黑白两种颜色。 当时退休的官员、士大夫多穿一种叫做「直裰」的对襟长衫,袖子大大的,袖口、领口、衫角都镶有黑边,头上再戴一顶方桶形的帽子,叫做「东坡巾」。 袖小褙子,很像背心,褙子的领口和前襟,都绣上漂亮的花边。 宋代女装,除传统的襦裙之外,还加有对襟外衣,称为褙子。褙子长可至膝,短可过臀,袖子有 宽有窄,领袖有边饰,两侧开衩至腰上或至腋下 ,活动方便,行动时增添飘逸动感。 宋代服装分三种:一为自皇后、贵妃至各级命妇所用的"公服",一为平民百姓所用的吉凶服称"礼服";一为日常所用的“常服”。

宋代女服 宋装继承唐装遗制,女服仍以衫、襦、袄、背子、裙、袍、褂、深衣为主,都是命妇之服。绝大部分是直领对襟式,无带无扣,颈部外缘重叠缝制着护领。所有服式均采用衣袖相连的裁剪方式。有的限于面料的幅度,因而在衣片的背部或袖椿部分采用接缝和贴边装饰。 女服服饰 礼服:其服色大致与唐代相同。 常服:均以大袖上衣,长裙、霞帔为常 服。 宋代妇女襦裙 宋代妇女襦裙——宋代襦裙的样式和唐代的襦裙大体相同。唯衣襟有所不同,可用右衽,也可用左衽,可能是受契丹族、女真族等少数民族的影响。身上的装饰并不复杂,除披帛以外,只在腰间正中部位佩的飘带上增加一个玉制圆环饰物,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压住裙幅,使其在走路或活动时不至会随风飘舞而影响美观,史书所称的“玉环绶”,就是这种装饰。本图为窄袖短襦、长裙、披帛穿戴展示图。 宋代褙子 宋代褙子——宋代妇女通常的服饰,包括

4、宋元辽金时期的主要考点80个

1.陈桥兵变: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在陈桥驿发动的兵变。后周显德七年(960年),赵匡胤以契丹联合北汉大举南侵为名,领兵出征。大军刚出开封,军队在陈桥驿发生哗变,赵匡胤在被黄袍加身后,回师开封,周恭帝被迫禅位,赵匡胤称帝。陈桥兵变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墓础。 2.州府军监:宋代地方政区。北宋的地方行政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 3.监司:宋代设立的监察州县的地方长官的简称。宋初将全国州郡划分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日有所增加),并陆续在各路设转运司(简称“漕臣”)提点刑狱司(简称“宪臣”)、安抚司〔简称“帅臣”)、提举常平司〔简称“仓臣”)四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北宋通过监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军政、财政、司法,督责地方官吏,以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 4.官职差遣:北宋官称和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宋初委派朝官担任地方长官职务,称为“差遣”。一般官员都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官”指寄禄官,“差遣”则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差遣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提举、提点、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提点刑狱公事等,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的需要和官员的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 5.杯酒释兵权:宋太祖解除武将兵权的事件。建隆二年(961年)三月,宋太祖取消殿前都点检这个重要的统率禁军职位。同一年,在一次酒宴中,赵匡胤“劝”大将石守信等人交出兵权,大将们在利诱胁迫之下,交出了兵权,史称“杯酒释兵权”。 6.更戍法:北宋实行的一项军事政策。北宋为了防止军队为将领所独有,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故称更戍法。但将领不随之调动。出现了“兵无常帅,帅无常师”的局面。此法虽对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7.《宋刑统》:宋代的主要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定。《宋刑统》以唐律为准,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共213门,502条,30卷。它收集了自唐开元初年至宋建隆初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研究宋代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之一。 8.三冗:北宋时冗官、冗兵和冗费的简称。北宋时通过科举制度、恩荫制度和其他途径,入仕为官者不断增加,出现冗官现象。为了应付辽、夏侵扰,缓和与镇压农民反抗斗争,每逢荒年,政府即招大量的流人饥民为禁军或厢军,出现冗兵现象。官员、军队的激增导致财政开支浩大,同时每年还要物送辽、夏大量岁币,出现冗费现象。由于冗官、冗兵和冗费,宋朝在仁宗时,形成了积贫积弱的形势。 9.主户与客户:宋代划分的两种户籍类型。划分的根据是土地占有和赋税承担情况。主户指占有土地并交纳赋税的人,客户则指无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主户按照土地的多少,分成五等;一二等户土地田亩多,又称上户;三等户称中户;四五等户田地产业少,称下户。徭役不分主、客户,一律承担。 10.丁口之赋、杂变之赋:宋代正税之外的人头税与杂税。宋初把唐末五代的杂税大部分继承下来,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丁口之赋”;凡是以牛皮、盐、曲之类为讨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杂变之赋”。这两种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不管有无土地,全须交纳。 11.庆历新政:宋仁宗庆历年间由范仲淹主持的政治改革。宋仁宗时,政治和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向仁宗上《答手诏条陈十事疏》,提出以整顿吏治为主的十项改革方案。仁宗采纳了这一方案,并诏行全国。改革仅一年,范仲淹被贬,改革失败。这次改革虽然失败了,但却为后来的王安石变法揭开了序幕。 12.青苗法:王安石新法之一。又称“常平法”或“常平新法”。各地方政府于每年正月和五月两次贷钱谷给农村主户,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目。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二倍到三倍的。此法旨在抑制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盘剥,维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

辽金元服饰

中国服装史——袁仄主编 第八章辽金元服饰 一、元朝的中西交流与文化 (1)元朝统治期间,加强了欧亚大陆之间的贸易合文化交流活动。元初的佛道之辩佛胜道败的结果再次确定了佛教的优势地位,但仍允许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在中国传播。 (2)元朝推行等级制度,但并未强迫汉人接受蒙古人的习俗,士大夫阶层虽无法把持经济生活上的统治权,但仍占领着文化生活的制高点。元曲、山水画都达到了顶峰;汉族文人兴建了书院,对汉族传统文化起到了传承作用。汉族仍沿袭以往的宗族制度。 (3)从1240年到1340年的这100年间,是中国人和欧洲人直接接触的唯一机会。 二、辽、契丹族服装 (1)宋时,契丹、女真装束在社会上相当流行,主要影响最多的是左衽。契丹人以左衽、长袍、圆领、窄袖为主。 (2)男子服饰 1.圆领长袍,男子的本族装束为左衽圆领长袍,袍长至膝下,袍外有围“捍腰”者,就是在腰间系一皮围,袍外还要束带,下裳为裤,穿靴。 2.髡发,契丹习俗男子发式多作髡(将头顶处头发剃去)发。 (3)女子服饰 1.衫子,女子穿黑、紫、绀等色的直领对襟衫子,也有左衽的式样,皆称为团衫,非常宽大,前长佛地,后长曳地尺余,双垂红黄带。裙摆宽大,绣全枝花,下不裹足而穿靴。钓墩也是契丹女子服饰之一。 三、金、女真族服装 (1)女真入燕地后,吸收了宋代官服制度,用冕服官服。 (2)男子服饰(金与辽服饰颇有相似之处) 1.男子服装窄小,左衽,着尖头靴,男子发式却完全不同。 (3)女子服饰 1.金女子着团衫,下穿襜裙,腰系红黄巾带,花式颜色都承辽制,特别之初是襜裙中以铁丝圈为衬,使裙摆丰满蓬起来。虽然和汉族装束有一定差异,但从式样宽大的女服可看出女真族已逐渐失去其游牧民族的特性。 2.金建国初期,衫袍、连裤、袜都用皮制作,并通过布料的粗精、皮质的优劣来区分贵贱。 四、元蒙古族服饰 (1)蒙古族入关后,除保留其固有衣冠外,也采用汉族的朝祭服饰,即冕服、朝服、公服。戴幞头、穿圆领袍衫是汉男子主要服饰。 (2)男子服饰 1.元以长袍为主,男子公服多从汉俗,近乎宋式,盘领、右衽,大袖,戴舒角幞头,名唐巾。冬帽夏笠是蒙古的传统。 2.质孙服,形制为上衣下裳相连,衣式紧窄,下裳较短,腰间打许多褶裥,肩背间贯以大珠为饰,有圆领、方领。 3.辫线袄,一种圆领、紧袖、下长过膝、下摆宽大、腰上部分打上细密横褶后缝以辫线的“腰线袄子”。 4.比肩,穿在袍外的半袖裘皮服装,类似半袖衫,男女皆服,俗称“襻子答忽”。与宋“貉袖”或“旋袄”形制近似。 5.比甲,无袖、无领、前短后长,前后两片用襻系结。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岚建宋,都开封(史称汁京,即今河南开封)。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金兵占开封,史称此前为北宋。北宋历九帝,167年。次年宋高宗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此后称南宋,都临安(今浙江杭州)。末帝祥兴二年(公元1279年),为元所灭。南宋历九帝,153年。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一)宋学及其理学 (二)法律思想的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第二个时期,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第三个时期,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1、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2、《宋刑统》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十二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十二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救、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救、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 (二)编救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 2.条法事类 3.例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1)中书 (2)枢密院 (3)三司 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中央设御史台 ?谏院 ?大理寺与刑部,审刑院 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州、县两级 ?后又于州上设路。

第五章 宋辽金元史学

第五章宋辽金元史学 ——中国封建史学的鼎盛 中国封建史学,到宋朝达到高峰期。史学领域宽广,治史途径多样,气象博大,不仅集以往史学之大成,而且对后世封建史学产生极大影响。辽金史学同两宋史学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又鲜明的显现出自身的民族特点。元代史学是宋代史学的延续和后劲,是多民族史学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辽金元三朝史学,是中国古代史学发展到鼎盛时期所体现的多民族史学吸收融合的一部分。 第一节宋朝史学的繁荣鼎盛 一、宋朝史学繁荣鼎盛的具体表现 1、官方修史制度进一步完善。 除了延续唐制外,又新设置了一些修史机构。起居院、时政记房、日历所、会要所、国史实录院;编修敕令所、玉牒所 2、史书数量空前增多。 宋代史部书的数量,不论部数还是卷数,在中国历史上都是一个高峰;其增长速度,为前代所无,亦为此后元明清三代所不及。 3、史书体裁多样化,并且富于创造性。 编年体史著重新崛起;纪事本末和纲目体出现;朱熹的《伊洛渊源录》,也被认为是古代学术思想史的学案体著作的滥觞。 4、史家辈出,群星璀璨。 从《四库全书总目》统计,有著作流传至今的宋代史家,不下130人。欧阳修、司马光、吕大临、袁枢、郑樵等,是其中的佼佼者。 5、“会通”思想开始成为系统的史学理论,成为史学的主流 6、史学范围进一步扩大,历史文献学获得显著的发展。 上古史、民族史、地方史、域外史、人物传记、杂史;文人别集、笔记作品中也含有大量史料。金石学、官私目录之学、校勘、考证、辨伪、史注、类书;丛书在宋末也已出现。二、宋朝史学繁荣的原因 (1)宋代经济发展、社会相对稳定,为学术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2)宋代的基本国策是重文轻武。从皇帝到下层官吏都重视史事,社会上读史讲史蔚然成风,史学受到广泛的重视,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史学的繁荣。(3)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雕版印刷的普遍使用和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为史书的大量印制和流通创造了方便条件,有利于史学的普及。(4)宋朝科举事业发达,读书人的队伍不断扩大,各阶层士民对史书的需求增大。宋代有些史著,本来就是为科举所著,如王应麟所作的《玉海》。(5)前代积累的丰富的修史经验,为宋代史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如《左传》对《资治通鉴》产生的影响;《史记》的“通古今之变”对宋代“会通”思想的影响;唐初设馆修史对宋初统治者重视史事的影响,等等。 第二节宋朝所修三部纪传体“正史” 一、《旧五代史》 薛居正以参知政事、宰相监修。原名《梁唐晋汉周书》,总称《五代史》,后为区别欧阳修所撰《五代史记》而加以“旧”字。记五代53年历史,兼记十国事。史料来源:五代史料,宋初仍存各朝实录360卷,范质曾据以删补成《五代通录》65卷。《旧五代史》的纂修就以之为底本,并且有实录原本供参考。体例:体例仿《三国志》,五代各朝独自成书,分别标以《梁书》、《唐书》等名,均设纪、传,志则通录五代典章制度,附于五书之后。史料价值:

宋辽金史-尔雅网络课

族源与国家肇基(一) 1后晋石敬瑭于下面哪一年称帝:() A、公元942年 B、公元940年 C、公元938年 D、公元936年我的答案:D 2下面哪一项是后唐的都城:() A、安阳 B、洛阳 C、开封 D、沁阳我的答案:B 3耶律阿保机是下面哪一少数民族的可汗:() A、朝鲜 B、女真 C、契丹 D、维吾尔族我的答案:C 4 契丹于公元970年建国。()我的答案:× 5 辽的全境西部到鄂霍次克海峡,东部到阿尔泰山。()我的答案:× 族源与国家肇基(二) 1下面哪一位是梁的开国君主:() A、赵匡胤 B、朱温 C、朱元璋 D、李渊我的答案:B 2 兀欲指的是下面哪一位契丹皇帝:() A、耶律璟 B、耶律阿保机 C、耶律德光 D、耶律阮我的答案:D 3 下面哪一位被称为出帝:() A、石重贵 B、石敬瑭 C、耶律璟 D、李世民我的答案:A 4 耶律德光客死于后晋的都城西安。()我的答案:× 5 辽世宗指的是耶律阮。()我的答案:√ 族源与国家肇基(三) 1 靺鞨于下面哪一时期开始在史籍中出现:() A、3世纪的北齐 B、4世纪的北齐 C、5世纪的北齐 D、6世纪的北齐我的答案:D 2 下面哪一位在陈桥兵变时黄袍加身:() A、皇太极 B、赵匡胤 C、李世民 D、朱元璋我的答案:B 3 西晋武帝指的是下面哪一位:() A、司马炎 B、司马懿 C、司马迁 D、司马光我的答案:A 4 赵匡胤是一个暴君,即位后发生了许多鸟尽弓藏的惨剧。()我的答案:× 5 据高丽史籍记载高句丽的先祖是一位扶余王的后裔。()我的答案:×(√) 族源与国家肇基(四) 1辽代的女真可以分为几类:() A、3.0 B、4.0 C、5.0 D、6.0 我的答案:A 2 完颜阿骨打领导女真反辽的第一步是()。 A、攻打将并州 B、攻打宁江州 C、攻打宁州 D、攻打江州我的答案:B 3 辽代的生女真是纳入辽朝的户籍体系的。()我的答案:× 4 女真向契丹进贡海东青是女真反辽的一个主要理由。()我的答案:√ 宋代官僚制度及其权力制衡体系(一) 1 宋太宗是下面哪一位的弟弟:() A、赵祯 B、赵匡胤 C、赵恒 D、赵构我的答案:B 2 下面哪一位是女真的开国皇帝:() A、努尔哈赤 B、皇太极 C、完颜阿骨打 D、崇祯我的答案:C 3 天祚帝是下面哪一个朝代的皇帝:() A、清 B、唐 C、金 D、辽我的答案:D 4 辽通过与女真的三次会战成功将其灭掉。我的答案:× 5 上京道是辽的核心统治地区。()我的答案:√ 宋代官僚制度及其权力制衡体系(二)已完成 1 下面哪一地是北汉的都城:() A、太原B、西安C、开封D、洛阳我的答案:A 2 宋朝皇帝中第一次收养宗室的是下面哪一位:() A、宋太祖 B、宋仁宗 C、宋真

袁仄《中国服装史》教材配套练习题库

袁仄《中国服装史》教材配套练习题库 袁仄《中国服装史》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名词解释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原始社会服饰 第三章先秦服饰 第四章秦汉服饰 第五章魏晋南北朝服饰 第六章隋唐服饰 第七章宋代服饰 第八章辽金元服饰 第九章明代服饰 第十章清代服饰 第十一章民国服饰

第十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服饰 ? 试看部分内容 考研真题精选 一、名词解释 1蔽膝[武汉纺织大学2016、2015年研] 答:蔽膝是古代中原地区一种男女皆用的服饰,属于古代下体之衣,是遮盖大腿至膝部的服饰。蔽膝是古代遮羞物的遗制,其与佩玉在先秦时都是别尊卑等级的标志。江淮之间谓之棉,自关东西谓之蔽膝。蔽膝,又称绂、祎、韨,是遮盖大腿至膝盖的服饰,形似围裙而狭长,下成斧形,象征着权威,用不同质料、色泽花纹分别等级。 2襦裙[武汉纺织大学2017、2015年研] 答:襦裙是汉服的一种,上身穿的短衣和下身束的裙子合称襦裙,是典型的“上衣下裳”衣制。上衣为襦,一种短衣,长至腰间,有里,除交领外也有直领出现;下裙上窄下宽,下垂至地,不施边缘,裙腰用绢条,两端缝有系带。襦裙出现在战国时期,兴起于魏晋南北朝。 3胡服[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11年研]

答:胡服是古代诸夏汉人对西方和北方各族胡人所穿的服装的总称,与当时中原地区宽大博带式的汉族服饰,有较大差异。后亦泛称汉人服饰以外的外族服装。胡服一般多穿贴身短衣,长裤和革靴。衣身紧窄。古代常见胡服有圆领袍、曳撒等服饰。胡服,流行于唐朝开元、天宝年间,装扮的特点是着翻领、窄袖长袍,戴浑脱帽,穿长裤,足踏高皮靴。 4直掇[武汉纺织大学2014年研] 答:直掇是古家居常服、僧袍,起源于唐朝,是宋朝开始就有的一种汉服服饰。直掇是男子的常用服饰,对襟大袖,后背中缝直通到底。长衣而无襕者称直掇,亦称直身,宋代僧寺行者也穿这种式样的衣服。而到了明朝时期,直掇的款式发生变化,在文人、士大夫中流行。 5缂丝[武汉纺织大学2016年研] 答:“缂丝”又称“刻丝”,是宋代盛行起来的极为精美的一种织物,有文人赞誉其为“雕刻了的丝绸”,是中国纺织品中的瑰宝。缂丝是一种以生蚕丝为经线,彩色熟丝为纬线,采用通经回纬的方法织成的平纹织物。纬丝按照预先描绘的图案,不贯通全幅,用多把小梭子按图案色彩分别挖织,变一色,换一梭,织造出花草、禽兽、楼阁等图案。织物上花纹与素地、色与色之间呈现一些断痕,类似刀刻的形象,这就是所谓“通经断纬”的织法。其成品的花纹,正反两面如一。 6质孙服[大连王业大学2017年研]

《国史通鉴》宋辽金元篇4——统一大业

天下合久必分,当然也就分久必合。 北宋在统一之后陆续灭掉南平、进入蜀地灭掉后蜀、进而收复岭南,最后灭南唐,之后吴越国归降,自此中国的大地已基本上归于统一。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北宋灭南唐和收吴越的故事。 平定南唐 提到南唐国,也许有人会不清楚,但是提到南唐的后主李煜,估计都知道了。李煜以他那首《虞美人》词而被人们所熟知。南唐开国君主为李昪,李昪统治时期做的还可以,懂得治理国家,李昪去世后,他的儿子李璟继位,李璟为人非常喜欢诗词歌赋,且他本人的也喜欢创作,于是李璟统治时期,整个南唐国内弥漫着浓厚的“文学气息”,他的臣子们,也多数都是善于舞文弄墨,但不通政事,并且李璟对待子民并不懂得休养生息,反而以自己快乐为目的,不管民众疾苦或者死活。李璟死后,他的儿子李煜继位,史称南唐后主,李煜比他父亲更热衷于文学,更是不懂朝政,整个国家的气氛依旧是“文学气息”浓厚。李煜甚至幻想着派遣使者到开封说服赵匡胤不要对自己用兵这种事情,赵匡胤当即回使者一句: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赵匡胤统一天下的决心是一定的,于是便命人在荆州造船,派遣水陆两路大军同时向南唐进攻,其实说不上进攻,因为攻破南唐的都城南京那是手到擒来之事,当宋军到达后,一直采取逼迫战术,逼迫李煜投降,李煜仍旧死守,宋军无奈,攻破南京城门,将李煜的其二老乡以及大臣们全部运往开封,自此南唐灭亡,而李煜因为拒不投降北宋,赵匡胤便封了他违命侯。 降服吴越 之前我们提到吴越国,此时的吴越国君主已是“海龙王”钱镠的孙子钱弘俶,钱弘俶很好的继承着祖辈的遗训,钱镠在世之时,便告诫他的后代,中国终将是要一统的,中原的统治者也终究是要统一全国的,告诫他的后代要懂得审时度势,不要打不必要的战争,以免给民众带来无尽的灾难。钱弘俶在位治理期间很好的践行了父辈祖辈的治理理念,统治时期,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所以在北宋灭南唐之后,钱弘俶便听从赵匡胤的旨意,到开封面见了赵匡胤,双方已经是心知肚明,吴越国投降北宋也是迟早的时期。后赵匡胤因生前酗酒太多,突发脑溢血去死,他的弟弟赵光义继位,在赵光义继位的两年后,吴越国正式归北宋领土,同时福建闽地也投降北宋,至此,中国以基本上再次归于一统。

宋辽金元时期的工艺 (组图)

走向瓷艺的巅峰宋辽金元时期的工艺(组图) 宋代的手工业水平比较高,在品类发展、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管理及贸易诸方面均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官方的手工业管理机构比唐代更为庞大,分工精细。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多数是招募而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民间手工业作坊的经营则更加灵活开放。宋代的商业十分发达,城市经济日趋繁荣,手工业已经普遍成为商品生产。北宋都城汴梁(今河南开封)、南宋都城临安(今浙江杭州)店铺林立,百货云集,城市手工业十分繁荣。北宋张择端(1085—1145)的《清明上河图》生动直观地呈现了汴梁城繁忙的商业活动。长安、洛阳、福州、泉州、扬州、成都等大城市的周边有定期集市,逐渐衍生为市镇(又称“坊场”)。 宋代可谓“瓷的时代”,各种工艺中陶瓷最为杰出。名窑遍布南北,定窑、汝窑、官窑、哥窑、钧窑被称为宋代五大名窑。名窑创造了各具特色的陶瓷品种,如定窑的白瓷、汝窑的青瓷、官窑的粉青、哥窑的开片、钧窑的窑变、景德镇窑的影青。此外如北方的磁州窑、南方的吉州窑等民窑,产品清新质朴,在民间十分流行。宋代陶瓷工艺集历代之大成,达到空前繁荣。宋代染织工艺发展水平较高,丝织品种丰富,生产中心在江南。漆器生产不仅官方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而且民间制作也很普遍,并形成了地方中心。玉雕工艺中则突出“巧色”运用,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宋代定窑孩儿瓷枕 此枕塑制精美,人物形态活泼、悠然,是中国古代瓷器中的珍贵制品。 由于宋代的理学十分兴盛,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宋代的陶瓷、漆器、金工、家具等工艺都以简洁朴质的造型取胜,少有繁缛装饰,具有典雅平易的风格。宋代画院制度的建立,使绘画得到重视,并直接介入工艺美术的制作。例如刺绣、缂丝等工艺多以表现绘画为目的,成为以欣赏为主的工艺品,对后来明清的工艺美术产生了重要影响。 北宋汝窑三足洗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8.1本章要点 ●宋代刑事法制的发展变化 ●宋代司法与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元代法制的基本特点 8.2重点难点导学 后周恭帝显德七年(960年),禁军将领赵匡胤于陈桥发动兵变,夺取政权,建立宋朝,定都东京(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宋钦宗靖康元年(1227年),金兵攻破开封,掳掠宋徽宗、宋钦宗至北方,北宋亡。康王赵构在临安(今浙江杭州)建朝廷,史称南宋。两宋以“积贫积弱”著称于历史,然而其享国祚却长达三百二十年之久,其中原因是否与宋代的法制建设有关?现在有人说,中华法系自宋之后进入了发展停滞期,其史实是否如此?这些问

题有待我们解决。 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漠北草原各部,建立大蒙古国。历经60余年与西夏、女真、南宋的战争,忽必烈于至元八年(1271年)建立元代,以大都(今北京)为都城,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仍不废。后灭南宋,统一全国。顺帝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爆发农民大起义,大都被攻占,元代灭亡。自世祖忽必烈建元,至顺帝妥欢帖木儿,经11帝,历98年。元朝是由少数民族统治的王朝,其法制与中原文明的法制传统有何不同?蒙元又是如何运用法制对汉民族进行统治的?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 一、宋代社会的转型与发展 唐宋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重要变化的历史时期。唐宋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具有决定意义的变化 (2)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前所未有的活跃 (3)法律制度出现特异发展 二、宋代的立法概况 (一)宋代的法律思想 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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