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儿童乞讨罪

组织儿童乞讨罪
组织儿童乞讨罪

组织儿童乞讨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关于本罪中组织者组织的人数,学界争议较大。

刑法学界现有的观点认为,本罪中组织者组织的人数至少是3人。如一些学者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乞讨者的行为需要受组织者的意思支配,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人数应当理解为3人或者3人以上,否则即无所谓“组织”,不能成立本罪。

但是,实践部门掌握的标准与上述观点有较大的距离。有关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第一个判例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基本案情是:被告人王清臣和宫继兰夫妇于2002年5月租来一名残疾儿童王宁后,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宁乞讨。2005年6月,两人收买了一个l0岁左右的残疾小女孩王梅,胁迫王梅和王宁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6月,另一被告人宫春备强迫自己的l2岁残疾养女宫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8月l0日、8月27日,深圳警方根据举报,相继将3被告人抓获归案。2007年8月2l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强迫乞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清臣、宫继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万元;判处被告人宫春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宣判后,该院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只有2名,第三被告人强迫养女乞讨,构成强迫乞讨罪的时间不长,且没有对3名残疾儿童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由此可见,实践部门掌握的标准是组织残疾人或儿童l人即可。实际上,这种理解和判决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组织犯罪多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如组织他人偷越

国(边)境罪、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卖淫罪等,由于这些组织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暴力、胁迫,并未侵犯被组织者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通说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认为,组织的人数必须是多人即3人以上,唯此才能表明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上述组织犯罪不同,由于该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弱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同时还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在认定本罪时不需要把被组织者限定在3人以上。

深圳“女许霆”案不构成犯罪

《广州日报》5月11日报道:去年12月,深圳机场的清洁女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后发现这是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按盗窃定罪,梁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梁丽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又是何罪?目前除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外,还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同样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我个人认为,梁丽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盗窃罪的概念来看,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从而可以看出,这两个方面在本案梁丽身上都是不符合的。案发过程表明,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

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当同事曹某告诉梁丽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样,她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这些黄金首饰摆在机场候机大厅这样一个公共场所,并且已经脱离了主人的控制,梁丽从公共场所公开地拿走他人遗忘的黄金首饰,她一再地在公开场合告诉其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因此她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综上所述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构成盗窃犯罪。

二、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同样,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一是主观上要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必须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梁丽捡到的黄金首饰的确是他人遗忘物品,“捡”到后,她并没有立即进行隐藏,而是告诉了自己的同事,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事后她的两个同事也在残疾人洗手间找到了这个遗忘物。这恰恰说明梁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样要构成侵占罪还必须表现在如果在失主找上门,她拒不交出。在警察找到她时,梁丽立即主动从床下拿出了装有黄金首饰的纸箱,她并未隐匿,或者谎称没有捡过。所以她没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客观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梁丽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同时符合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样,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由此可见,通过上述分析,梁丽的行为完全不具备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显然就不能认定她的行为为盗窃罪和侵占罪。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女许霆案”疑点多是否偷窃判断尚早

女清洁工拾金300万或将定为盗窃罪判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90%以上的网友替梁丽喊冤是可以理解的,仅根据媒体目前披露的细节,仍有多个疑点需查清。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疑点应该由侦控方来查明,而不应交给梁丽来自证清白。”王琳认为,案件目前既然还在补充侦查期间,因此对梁丽行为性质作出判断为时尚早。

疑点1

是清理垃圾还是盗窃

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认为,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深圳机场对司贤利的说法不予认同。机场明确规定,乘客扔进垃圾桶的物品才能认定为遗弃不要,对于在垃圾桶旁或者是其他地方的物品,都应该认定为遗忘。对于外表很明显的物品,比如包、手机、行李箱等,都必须上交。其中,机场严格规定了捡拾纸箱必须上交,如果是密封的情况下,必须有2名工作人员以上才能开启。梁丽并不是在垃圾桶里面捡到,而是从候机厅行李推车上拿走纸箱。

机场方面认为,机场将其清洁工作承包给了清洁公司,但机场还是有监管清洁工的职责,清洁工们都是很清楚的。只要在机场任何地方捡到物品,梁丽都有上交的义务,否则就可被怀疑为盗窃。

疑点2

是否知道拿的是巨额黄金

梁丽出事前属深圳市玉皇清洁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负责深圳机场清洁的冯经理介绍,公司明确规定除垃圾桶里面以外的任何物品都不能捡拾,公司与员工还签订了责任状,并进行不定期查访。清洁工对拉圾桶外的物品要进行判断,在打扫卫生捡拾到物品时,如果是比较直观的东西,比如电脑、相机等,一定要主动上交机场,对于确属垃圾,比如乘客丢弃的矿泉水瓶、榴莲等,清洁工应该首先将其丢进垃圾桶进行处理。乘客行李推车上的物品肯定不能算垃圾,而且还是个纸箱子,哪怕是件旧衣服也要上交。

冯经理表示,清洁工私自拆开箱子,这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更不用说私自把箱子拿回家,每年机场的清洁工上交的捡拾财物价值上百万。冯经理表示,梁丽案发生后,清洁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就对事情进行了调查,当时梁丽从乘客行李车上取到箱子后,并没有向班长和组长报告,而是私自将其放进了残疾人厕所。另外两名清洁工知道后,私自打开箱子,私分了其中一袋首饰。梁丽下班后,就将箱子私自带回了家。

“梁丽应该不知有巨额黄金,另外两名私分的清洁工也应该不知情。”冯经理解释,如果他们知道是的话,肯定就卷财逃跑了,公安机关找到梁丽时,她坐在床上,另外两人一人在散步、一人在做饭。私分了一袋黄金首饰的两名清洁工当天晚上被抓获,一个月后被公安机关释放。这3人都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已经被公司辞退。

■经理评价

她平时老实本分

冯经理评价,梁丽平时老实本分,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有出过任何差错。之前负责的16号女厕所,打扫得也很干净,机场方面从来没有投诉过她工作上的问题。

梁丽的工友杨女士也评价,梁丽确实是一时糊涂,整个人的品质并不坏,属于典型的农村妇女。她为人本分,凡有最苦最累的活,她总是挺身担当。

《刑法》中罪名的变迁

文/王秀敏我国《刑法》自颁布以来,《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几经变迁,有些罪名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有些罪名却横空出世。在罪名的更迭变幻间,透露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不断摸索中前行、完善。上篇:消失的罪名我国《刑法》中的诸多罪名中,有3个罪名历经时间的磨砺,从我国刑法中消失。它们分别是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反革命罪。回顾这些罪名存废的立法过程,见证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流氓罪的存废“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就是耍流氓。”这句话被当今的年轻人当做段予、笑话;而在20世纪80年代,这句话说的是现实与法律,因为当时有流氓罪。凡是对20世纪80年代未有记忆的人,基本上都能哼唱《铁窗泪》这首歌。这首歌是迟志强因流氓罪入狱并于1985年出狱后根据铁窗内的生活创作、演唱的歌曲,当时风靡大江南北,他也因此成为街知巷闻的“囚歌王子”。因流氓罪被判刑入狱前,迟志强是长春电影制片厂的演员。20世纪70年代末,他的演艺事业进入巅峰时期,《小字辈》《夕照街》等影片让他有了知名度。迟志强的照片经常见诸在大众电影杂志上。1979年,21岁的迟志强与刘晓庆、唐国强、陈冲等11位演员获国家青年优秀演员奖并受到中央领导人的接见。后来,“火”了的迟志强因流氓罪断送了自己的艺术生命和政治生命。 1982年,全国流行跳舞热,几乎每家单位在下班后都举办舞会。但家庭舞会不被认可,被认为是乱搞男女关系的一种行为。迟志强在南京拍摄电影《月到中秋》时结识了一些朋友,他们热衷于邀请迟志强参加家庭舞会。在那个男女谈恋爱不敢当众拉手的年代,几个青年男女常常在一起跳舞,一度被禁锢的激情迸发出来,感情急剧升温,他们逐渐从跳舞发展到发生性关系。而后,迟志强等人被人举报有流氓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1984年,迟志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刑4年,后表现好提前出狱。“流氓“一词在民间出现了多久已经无法考证。作为罪名出现,是在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 1979年的中国刚刚开完十一届三中全会,那段特殊岁月不仅导致司法系统的瘫痪,更令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其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没有法制观念的人,寻衅滋事、调戏妇女的事情在各地频发。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流氓罪的刑罚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法律让司法机关对当时很多犯罪活动的打击行为有法可依。因此,这一罪名对改善治安情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流氓罪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一些问题。 86岁高龄的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参与了第一部《刑法》立法到现在8次《刑法》修订的全部过程,见证了中国刑法35年的变迁。他表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被认定为流氓罪,问题就出现在‘或者其他流氓活动’。其他流氓活动成了一个口袋,流氓罪设计得宽泛,什么都往里面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流氓罪的设置,使很多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分不清,某些道德行为可能被归为流氓罪,这是当时流氓罪最大的一个问题。” 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流氓罪”从《刑法》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对一般的打架斗殴、男女关系不检点等行为,已经不再用《刑法》来调整。民主、开放的立法观念,让公民感受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投机倒把罪的历史底色电影《青松岭》摄制于1973年,影片中提到挖来的蘑菇应该送到集体供销社,如果送到自由市场去卖钱是不对的。当时,人们把这种行为称为“投机倒把”。虽然当时我国还没有《刑法》,但如果情节严重,会按照政策被判为投机倒把罪。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正是中国物资匮乏的年代,属于计划经济,粮食、副食品要凭票供应。当时,每人每年供应不到10尺布,仅够做一件上衣。如果做一套衣服另加一床被子,要攒上几年的布票。这样的经济制度是为了保证普通人都能享受到起码的生活物资,也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经济秩序。1979年,“投机倒把罪”被正式写入中国第一部《刑法》中。高铭暄回忆说:“当时,我们的生产力不够发达,东西比较少,商品比较匮乏。所以,国家采取计划经济,保护一些比较弱势的群体能得到国家适当的物资分配。如果有人囤积居奇,将这些物资拿去卖,会导致另一些人享受不到或者分配不到物资。” 1978年,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生产力迅速增长,人们渐渐地发现一些普通物资已经不再需要用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目前,在唐山市各个主要交通路口出现了一些妇女怀抱婴幼儿或携带孩童行乞。这些孩子小的仅有几个月大,大的也不过三、五岁。每到交通灯变成红色的时候,这些妇女便带领孩子穿行于车辆中间,向车内的人乞讨。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孩子成为行乞的道具。 从乞讨原由来看,现在的乞丐亦可归纳为三类:一类是生活无着人员,流落街头,确实需要政府救助的人员。二是从“传统”乞讨地区出来的人员,这些人主要来自安徽、河南、西北等一些乡村,一般选择在农闲季节外出乞讨,他们乞讨目的不是维持生计,而是以乞讨为第二职业解决家庭如盖房、子女读书等经济问题。第三是幕后有团伙操纵的乞讨,一般是由不法分子操纵一批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以收买、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们乞讨,从中获利。 利用幼儿行乞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首先,利用幼儿乞讨,有时甚至是强索强要,严重破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其次,在车流中穿行,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一旦有事故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被携带乞讨的幼儿处于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久而久之就会染上诸多恶习,形成不良人格、不当价值观。设想如果从小就乞讨惯了,养成了惰性,长大之后又怎么会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自己的生活呢?因此对这些乞讨的孩子进行强制性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形成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原因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地方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使乞讨人员数量增多。 目前,地方经济贫富差别明显,身处经济落后地区、个人生存靠天吃饭的人群,逐渐流入经济发达或较好地区谋生,因无一技之长或难以求职,特别是妇女儿童,便在城市里乞讨谋生,而乞讨所供给的生活标准又高于其家乡,故某些贫困地区存在着全家全村老、小、残、弱人员都外出乞讨的现象,形成众多的乞讨人群。 第二、利益驱动使乞讨现象成为痼疾。 据调查,乞讨者乞讨一天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这些钱财不仅可以养活行乞者及家人,还能供行乞者享乐或修房置业,乞讨带来的利益收获和不劳而获的敛财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催生着乞讨现象的繁衍 第三、个别家庭的不负责行为,造成流浪乞讨人员层出不穷。 个别家庭对其患精神病、危重病的孩子,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故意任其流浪,弃之于社会,造成该类人员被护送返乡后仍会被家庭所弃而再次流浪乞讨,以此恶性循环,难以有效遏制。 从法律的角度说,流浪乞讨人员指的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奔,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目前唐山街头的乞丐,却不是上面所说的那么单一,乞丐群落处于“结构复杂”的局面,因此在治理这些乞丐流浪人员方面,我们必须采取分而治之、多管齐下的办法。对有效整治街头行乞,保护流浪儿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市助管理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题库3-2-10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题库3-2- 10

问题: [多选]张三欲杀李四,遂向李四开枪,却不想一只小狗从张三腿边擦过,导致张三手一抖,子弹从李四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李四同行的王五,导致王五重伤,送医院抢救过程中,因医院消毒不规范导致伤口严重感染最后死亡。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三向李四开枪但并未击中李四,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形。但张三的行为同时导致了王五的重伤,但王五的死却并不是因为张三的抢击导致,而是医院消毒措施不当而伤口重度感染所致。对于如何区分张三对王五的重伤结果是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伤害,则需要对张三就王五重伤的结果所抱有的态度来断定。根据本案,张三对伤害王五的结果应当是否定的,故应认定其为过失致人重伤。

问题: [单选]下列哪一选项最恰当地指明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 A.证人 B.证人、鉴定人 C.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D.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本题考查伪证罪的主体范围。根据《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因此D项是正确的。

问题: [多选]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若行为人无过失的应视为意外事件,若行为人有过失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过失犯罪。因此本题中BC是正确的。 出处:森林舞会游戏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d72347395.html,;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 完整版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介入计划和评估方式 ——以社会工作为视角 刘建永一、背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我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剧以及城市人口流动的加速,流浪儿童的数量日益增多,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其负面效应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城市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极其恶劣。居住无定所。一般都把车站、码头、桥洞、城市待拆废墟作为暂时的栖身场所;衣食无保障。很多初次流浪的儿童以乞讨或拾破烂为生,常常忍饥挨饿、食不果腹;生病无人照料;受到家庭和社会歧视;受到不法的侵害。普遍存在下列问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生活习惯和行为偏差,几乎都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如邋遢、随意、无组织、无纪律、相容性较差等;存在消极的心理倾向,主流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给流浪儿童心灵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在当今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关注流浪儿童,对其进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亦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分析 “ERG”理论认为,人们共存在3种核心的需要,即:生存的需求(Existence),包括心理与安全的需求;相互关系和谐的需求(Relatedness),包括有意义的社会人际关系;成长的需求(Growth),包括人类潜能的发展、自尊和自我实现。具体而言,流浪儿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需求: 1.基本需求 基本需求指流浪儿童在衣、食、住、医疗等生存和安全层面上的需要。我们发现,无论是逃家儿童、打工受挫儿童还是长期在外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中很多都有过食不果腹、衣不遮体、露宿街头、有病无法医治的经历。在这方面,未保中心提供了比较完善和有效的救助保护服务,完全能够满足流浪儿童的需求。 2.心理健康的需求 调查显示,,流浪儿童都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这些伤害在每个流浪儿童的身上都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来,轻微的可能只表现为不适当的行为偏差,严重的则表现为

中国每年有超20万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

中国每年有超20万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 6月1日,河南省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口派出所民警联合行动,走上街头向小朋友讲解安全常识张波摄“每年有1万名左右的妇女和儿童被拐卖,其中10%为儿童;道路事故已成儿童的最大杀手,意外伤害是0-14岁儿童的首位死因……”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指出,儿童安全保障是中国儿童福利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针对孤儿、残疾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困境儿童”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我国儿童福利之门已经打开,但社会对具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关爱尚显不足。”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呼吁,尽快建立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实现更高层次的儿童保护。 儿童面临新的风险和困境 “在过去的30年中,中国在减贫以及健全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儿童发展状况也获得了很大改善。然而,由于快速的经济增长,高速的城市进程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儿童面临着新的风险和困境。”联合国儿童基金

会驻华办事处代表麦吉莲女士,在5月30日举行的第二届 中国儿童福利周启动仪式上的一番发言,使现场嘉宾陷入沉思。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困难儿童的帮扶投入,服务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但依然有不少儿童处于福利保障制度的边缘,深陷各种困境之中。 报告显示,“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残疾儿童、流浪 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以及与患艾滋病父母或本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我国困境儿童群体只有分类统计和一些模糊的估算,且部分数据比较陈旧,但依然足以说明事态的迫切程度。”报告主要执笔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尚晓援与团队查阅了大量资料收集到了以下一组数据: ——2010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孤儿人数为71.2万人,5年中增长了24%; ——2006年的数据显示,我国0-17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共计504.3万;截至2010年底,依然有14.5万名适龄残疾儿童辍学。 ——据2005年的数据推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有5800万,其中27%为5岁以下的幼童,约为1566万。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相关研究预测,估计2010年底,约有49.6万~89.4万中国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其中2万~2.7

少先队组织中少年儿童的分层教育

少先队组织中少年儿童的分层教育 分层教育,其含义应该追溯于孔子提出的“因材施教”,其精髓也应该是因材施教,只是提法不同而已。但是我想,在新时期的教育背景下,分层教育应该更具有广泛的、深远的意义,应该是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共同的教育目的下,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自己或在老师引导下,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分别采取不同的教学策略,在一定时期内使每个学生的潜能都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样,使优生“吃得好”,中后进生“吃得饱”,从而大面积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对于学校少先队来说,要提高每位少先队员的活动能力,分层教育不失为一种新的组织教育模式。 一、分层领导,分工负责 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灵魂,抓住了少先队工作这个纲,学校各项工作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以往学校少先队工作主要是靠辅导员一个人抓,教学工作忙时这项工作就会丢到一边,极大地影响了少先队工作地开展。现在做到“分层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管理机制,大大减轻了辅导员的压力。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者,和学校分管德育的领导一起组成少先队工作的“高层领导”机构,少先队工作“中层领导”机构,则由少先队大队长担任组长,另设助理一至二名,由其他职能部部长担任。少先队工作的“基层领导”机构,则由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中小队长组成。“高层机构”负责策划和指导;“中层机构”负责导演与组织;“基层机构”负责实施与评估。初步形成了一个三级设岗,分工负责,师生参与,内外结合,重在引导,重实践,重实效的少先队工作管理新模式,少先队工作的开展有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分层体验、分层评价、分层感悟 在少先队组织中,由于少年儿童的年龄层次不同、认知水平不同、感悟能力不同,他们在少先队活动中的收获也有所不同。以少先队的雏鹰争章为例,如果让每位队员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用同样的评价体系去考察不同程度的队员,那么奖章永远只会被少数队员获得;而采用分层教育,分层设章、分层考核,则会让每位队员通过自己的努力都能获得自己想争戴的雏鹰奖章,倡导队员和自己竞争,充分调动每一个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挑战自我,不断感受成功的喜悦。所以,在争章过程中,奖章的获得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太难就会使队员丧失信心,太易会让队员失去动力,为此,在活动中,我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分层设章,以尊重与满足队员个体差异,激励他们在不断的成功中体验快乐得以发展。每个队员的自身素质不同,喜好不同,特长也各有不同,因此,我结合“雏鹰争章”开展了特长大比武活动,建立了“演讲章”、“艺术章”、“游戏章”、“电脑章”、“外语章”、“体育章”、“巧手章”、“流行歌曲章”、“世博形象大使”章......丰富的分层奖章设置不仅弥补了争章活动的局限性,提高了争章普及率,也培养了队员发展自我,展示自我的能力,考章是每一位队员获得奖章的依据,是队员成功的骄傲,是争章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原先的考章方法是考核人员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但这种考核方法使一些基础较差的队员产生消极心态,他们虽然作了很大的努力,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却因为一项或几项要求没能达到,与奖章擦肩而过,从而情绪低落,对争章活动再无热情,部分基础扎实、发展全面的队员虽只作了细微的工作,也能得到奖章,这对其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也是极为不利的。而分层考章,因人而异,确定不同的考核要求,可对部分队员降低要求,也可对部分队员提高要求,从而消除消极和自渴的心态。我们将每个章的考核要求分为三级,将大部分队员都能达到的要求定为初级,即铜章;将二分之一的队员能达到的要求定为中级,即银章;将三分之一队员能达到的要求定为高级,即金章。我们鼓励通过初级考核的队员在今后的活动中不断创新,不断突破,向中、高级发起冲击。这种分层考核模式,更大程度上激励了队员的争章热情,

题解: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题解: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徐莞馨一.解释 全面禁止儿童行乞指的是禁止一切形式,一切目的的儿童行乞行为。 思考一下这个辩题到底是要各位辩手讨论什么问题。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儿童行乞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大家考虑儿童行乞的负面影响,而是在往年的事实中我们看到纵容儿童行乞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考虑到这些影响,国家才决定是否应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故该辩题讨论的重点应该是立法全面禁止行乞儿童后所带来的后续影响即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的可行性,基于此我们再来探讨应不应该立法全面禁止。 二.背景 由著名教授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活动发展到今天,网友已经开始意识到,大多数的乞童是由父母或其他亲属携带乞讨的,而并非之前所想的受到拐卖残害。人们开始提出解决乞讨儿童问题的办法。支持者:带孩子去乞讨,证明父母已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理由,父母无法尽责,政府就应承担起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理由。反对者认为文明国家不会让孩子上街乞讨,文明国家更尊重权利和自由不把由环境造成过错变成犯罪。撤销“不能尽职的父母”的监护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没有可行性;并且福利院从来都不美好,收容遣送制变相回归还

是弱者受到迫害。 三.定义 1.儿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 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其中“少年”指“人十岁左 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2.立法: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 正方 四.标准 对儿童本身而言,跟随父母行乞并不能很好解决温饱问题,反而在各方面产生了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且儿童行乞是非强制性举措不能根除的,所以应该立法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五.标准论证 需:(儿童行乞最主要影响于儿童,所以儿童应该为本辩题的讨论平台)儿童行乞对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都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而这种影响需要被消除。 根:儿童行乞不是无目的的,其直接原因是因为家庭贫困,无法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根本原因是社会发展没有协调健全保险机制。 解:解决儿童行乞问题可以从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入手,社会慈善机构和个人可以为行乞儿童送去社会的温暖关怀和暂时解决温饱问题的物资,但是仅仅这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制定强制措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 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 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很多救助场所是由收遣站旧设施改建而成的,起点低,条件简陋,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很低,许多救助教育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到救助方式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流浪儿童在中心必需的衣、食、医疗、安置等均无专项经费,工作难度很大;教育培训困难重重,尚未形成合力;缺少必需的器材设备,新方法难以引入实际工作;生活经费、包干费标准低,实际花费多,挤占收容遣送经费越来越严重。 3、矫治方法的专业化问题 我国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传统的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训,但是这些教育矫治方法是否能够修复流浪儿童受到伤害的身心和情感呢?流浪儿童曾经被自己最可敬可亲的人欺骗、抛弃或虐待,从而对衡量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标准有了偏颇的认识;流浪期间的艰难生活不仅使他们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内心世界也承受了创伤。他们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际间的信任,以一种敌视的目光看待大千世界。与正常少年儿童不同是,流浪儿童的信任机制发生扭曲,他们把说谎作为家常便饭,谎言就像一个痼疾一样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身体中,使真正想帮助他们的好心人无从下手,也为他们自己与外界的交流加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它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良好的教育,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救助 Abstract Child begging is the world's common vulnerable group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80's, along with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of street childre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Groups of children begging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large, their survival, phys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other problem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day disparity in the wealth gap, not just a simple legal issue, or a social issue and concern to us.It is not only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sure their good survival,development,get a good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i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 Keywords:Children begging Relief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第二版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以信誉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设计(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设计(论文)中引用他(她)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重庆科技学院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其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设计(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 年月日

摘要 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儿童日益增多。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疾病、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1年3月2日民政部召集了十几个省市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和救助问题。与此同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说,温家宝总理责成民政部对流浪儿童救助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并且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根据总理的批示,民政部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制定出相应的方案如何预防流浪儿童的出现和救助流浪儿童的方案。可见当前政府对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以及救助现状非常关切。 流浪儿童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原因,背后有需要解决的很多问题,政府、社会、家庭、儿童本身都需要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的行动中去,简单的收容遣送无法让流浪的孩子回归正常的生活,因此在现阶段的流浪儿童救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关键词:流浪儿童救助困难对策

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

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参考稿,参照教育部提供的论证方案格式) 注:1.请填写相关项目; 2.各单位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可参照本提纲进行论证; 3.本方案将上网公示。 2012年月日

一、该学科基本概况 (一)学科内涵 根据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把握组织属性,研究通过少年儿童组织这种特定的教育主体和教育手段,对少年儿童进行重要思想意识培养,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意识的原理、规律和方法。本质上是回答作为一种教育形式的儿童组织,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什么样人,以及如何培养这一问题。 (二)国内外设置该学科的状况和发展情况 本学科是一门典型的综合学科、交叉学科,具有鲜明的开创性和中国特色,国内外目前尚没有相同的二级学科。西方国家已经把少年儿童政治价值观教育作为一项学术问题开展研究,形成了一批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并通过公民教育、家庭、教堂、大众传播、童军等各种途径加以实施。但西方由于政治制度、教育制度和高校学科设置制度等与我国存在国情差异,并没有开设类似二级学科。 国内相近的领域,主要是教育学下面的德育原理,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下面的思想政治教育,但以往多数教育学的著作只把少先队作为德育途径或课外活动的一种,在教育学领域的地位和积淀还不够。近年来,随着少先队工作的发展,经过少先队工作者的总结梳理,出现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使少先队研究初步超越了感性认识阶段。在中央关心和教育部支持下,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与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心理学研究所、中央教科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单位联合开展了少先队学科建设,以教育学为基础,融合心理学、政治学、管理学中的组织行为学、社会学、传播学的重要理论和少先队工作理论,按照学术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和适当创新,初步形成了《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基本理论》等一批学术著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 内容提要:笔者在阅读了不少有关乞丐的文献和专著后发现,就全国范围而言,虽然乞丐在行乞原因、乞讨方式、生活状态以及乞讨收益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城市乞丐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看到的乞丐是这么一类群体,他们放下尊严伸手向路人索要财物,不管其对过路人乞讨态度如何行为如何、不管他们丢掉自尊背后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的大小如何、压力真实性如何,他们选择乞讨这种行为方式将自己展现在世人面前,一定程度上是价值观的沦丧。当然乞丐之所以成为乞丐,不是单一的因素造成的,其背后的压力包括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影响或个人家庭的变故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才有利于我们有效解决乞丐问题。本文主要从乞讨这种行为方式的选择,对乞丐的价值观做一尝试性探讨,并由此提出的一些想法和对策。 关键词:乞丐问题“人的问题” 社会价值导向社会控制机制 一、城市乞讨者现象的分析 1 、城市中的乞讨者数量较多。从我们的问卷答案可以得知,有将近70%的大学生认为他们经常在城市中见到乞讨者。就从北京的情况来看,乞讨者主要而且经常出现在城市的天桥、商场、车站等地方,同学们游玩、逛街等都能发现城市乞讨者的身影。

最近几年,各种媒体也广泛关注城市中乞讨流浪者等社会问题,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城市乞讨者问题的严重性。 2、人们对城市乞讨者的关心和关注程度。调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在碰到这些乞讨者时会偶尔去施舍他们,而且大约有72.7%的同学认为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同情他们。这说明了当代大学生对这些城市乞讨者还是充满了悲悯和同情之心,积极地关注他们。 3 、城市乞讨者的欺诈行为以及人们的态度。上面第2点提到大约有77.3%的同学去偶尔施舍,而不是经常,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城市乞讨者中存在着许多乞讨欺诈行为,他们充分利用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心和关爱来骗取广大人民的钱财。从我们的调查中也可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认为不去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他们是骗子。近几年,我们也从各种媒体的相关报道中了解到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乞讨欺诈行为,甚至还有不法分子或者犯罪集团利用城市流浪儿童的乞讨谋取暴利。这些行为多么让人气愤啊,难怪大约81.8%的同学认为网上的关于乞讨者好多都是为了钱而装出可怜,甚至是有的利益集团为了钱财而租来一些伤残人为其乞讨的事件深信不疑。 4 、出现大量城市乞讨者的主要原因。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大约有54.5%的大学生认为造成真正乞讨者的原因是国家保障制度的问题,主要是国家的责任。有一部分人认为是乞讨者个人

专项阅读1制造残疾乞丐

专项阅读1 制造残疾乞丐的“丐帮”挑战文明底线 【事件缘起】 《社会能见度》栏目报道了“东莞丐帮”调查,报道了犯罪团伙用各种非常手段使人致残,逼人乞讨。在东莞专门以乞讨谋生的约有3 000人。而在东莞城区就有1 000余人。在这些职业化乞讨人员的背后,往往是残暴的犯罪集团。他们故意使小孩、老人致残,然后逼他们乞讨。 (3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媒体观点】 “丐帮”真实的残忍触痛民众心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所增添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单设这么一个罪名,足以证明该现象的普遍和危害有多大。在天桥上,在广场上,人们对残疾人和儿童乞讨的现象也早已相当熟悉。许多人也了解到,这类乞讨往往是有组织、被控制的,乞讨者收到钱后,组织者要拿走很大一部分。然而,关于这个罪名中“暴力”“胁迫”到底到什么程度,人们很难想象到。 出现残忍的恶行,是一个社会的失败。我们不禁思考:残忍的恶行从何而来?我们不能单纯把所有残忍恶行出现的原因,都归结到社会问题上。正如引发轰动的连环枪手周克华,他枪杀无辜平民,不是社会的问题,根子上是他自己的问题。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也一样,不见得所有的“丐帮”都是如此地毫无人性,毫无恻隐之心,但做出弄残儿童、给孩子喂安眠药然后扔掉的穷凶极恶之徒,根本已经失去了作为人的资格。对待这样的犯罪分子,一定要用法律给予最严厉的制裁。 相比几年前黑砖窑的曝光,所谓“丐帮”无疑比黑砖窑更黑。黑砖窑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曾组织“拉网式排查”;吊诡的是,发生在大街小巷的翻版黑砖窑,却被长期无视。媒体都能深入调查,当地警方为何从未行动? 当然,所谓“丐帮”绝不只是东莞一地的现象,各地都有残疾乞丐游走街头,他们身后,也许也存在着类似的暴力犯罪团伙,只是我们熟视无睹的平庸之恶。让他们长期逍遥法外无法无天。 在一个以和谐、进步为目标的社会,这样的事态令绝大多数人感到严重不适,同时也是对所有人的一种威胁。一个幸福美好的社会,任何恶行都并非与己无关,应当完全杜绝这种恶行。为“免于恐惧”“免于不适”,同时也为所有人的幸福,人们应当向残忍宣战。 【网友评论】 鹤顶红:造成这种反人类的恶行出现,责任在于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受到问责。 天晴心会暖:拒绝向乞丐施舍,就是断绝这个行乞市场最有力的手段! Tutu:美国人有一句话说,连儿童都保护不了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逼自己的孩子读书是为了出人头地,为了赚钱,不惜摧残孩子的心灵。残害他人的孩子,残忍地伤害其身体,为自己谋取利益,这难道也是我们五千年的文明,值得骄傲吗?还讲什么“文明底线”,故意残害儿童还有底线吗?简直就是混蛋禽兽! 木棉:挑战文明的底线了!一定要严惩! 原点:如果我是法律的执行和修订者,对手段极其残酷的犯罪者就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1.阅读【媒体观点】,就“丐帮”问题,媒体都有哪些观点?请用简明的语言概括回答。

关于流浪儿童的问题的研究

社会学课题论文关于中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研究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行政管理二班 学号:20120704310079 姓名:卢璐

摘要:随着中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流浪儿童出现得越来越多且现象越来越严重。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根据2006年全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以及几个典型城市流浪儿童与流动人口的比例规律,推算出全国流浪儿童大约有100万。流浪儿童的大量出现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危险,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流浪儿童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救助流浪儿童过程中遇到的不利因素以及解决的方法,对策以及预防等方面出发。 关键词:流浪儿童,原因,政策,解决方法,预防 一、流浪儿童的概念及其救助保护理论 (一)流浪儿童概念。 “流浪儿童”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含义略有区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概念是一种“把流浪儿童就其居住方式而区别开来”的定义。此定义把流浪儿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与家庭脱离关系,居住在街头包括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里没有任何负责的成人来保护、照顾、指引的儿童(children of the street),称为完全流浪;另一类是白天在街头从事某种工作以帮助家庭维持生活,晚上回家同家人同住的儿童,称为“不完全流浪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将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贫困的人。在这里,流浪儿童的内涵要相对狭窄,不完全等同于国际上使用的“street children”的概念。“street children”既包括所讨论的流浪儿童,相当于“vagrant children”,同时还包括在街头打工的儿童,即童工。(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理论。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将人类需求从低到高分成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与爱情)、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认为上述需要的五个层次是逐级上长的,当下级的需要获得满足以后,上一级需要才会产生,再要求得到满足。春秋时期管仲所说的“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即阐述了人类需求满足的这种先后层次关系。我国当前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首要的任务是满足流浪儿童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安全归属需要,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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