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规则解读

上交所上市规则解读
上交所上市规则解读

1、本文的来源颇有些喜剧成分,协会自去年举办的后续远程培训就被大家视为鸡肋,不学不行学的话又觉得没有收获,不过今年有所不同。

2、小兵妄加猜测,能够仔细将上市规则仔细研究一遍的人并不会很多,一来因为篇幅实在很长,虽然这对于经常见大部头的投行人员来说并不稀罕;小兵其实最头痛的是条文之间的互相引用和纠缠。虽然去年下了功夫去准备考试,结果上市规则也是没有好好看,有些惭愧。

3、如果有人领着你去学习上市规则,并且能够给你一个相对清晰的思路,小兵觉得那会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这一次的培训做到了。

4、博文附后与大家一起分享,研究过的多多指点,尚未研究的一起学习吧。

P.S.标★内容为2008年版新增加或重大调整内容。

第一部分:修订背景

一、全流通环境:自1998年始,上交所上市规则已经经历六次修订,最新修订为2008年9月14日。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在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新的投资者群体进入二级市场,全体股东利益将更多的与股价联系在一起。

二、违规形式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监管面临新挑战:新的变化和挑战体现在股价异动的背后往往隐含着重大事件的发生与重大题材的预期,二级市场波动与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交错联动越来越紧密和复杂。

三、监管对策:以股价异动为监管重点,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联动反应机制。

第二部分:结构和主要内容

内容共19章,6万余字,但是主要围绕两大主线:1、规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2、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规范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

这里的上市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上市、特别处理、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等行为。(包括第五章:股票和可转债上市;第十三章:特别处理;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情形;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二、规范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公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至第十一章:临时报告具体披露;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二)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包括第三章:董监高;第四章:保荐人;第十七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三部分:主要条款的解读

一、上市、特别处理、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一)股票及可转债上市行为

前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1)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高于证券法3000万);3)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在25%以上,股份总数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在10%以上;4)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如果股本总额少于5000万元: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上述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消除,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恢复上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的,终止上市。

★2、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符合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股的低于总股本10%。社会公众股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经过同意——*ST——一个月未申请、申请未获通过、6个月内仍不符合条件——暂停上市——6个月内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终止上市。

3、公司业绩不符合上市条件:连续两年亏损——*ST——最近一个年度续亏——暂停上市——最近一期年报亏损、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报、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未被受理或未获同意、最近股东大会决定不再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4、财务会计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停牌两个月——*ST——两个月——暂停上市——2个月仍未披露或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未申请——终止上市。

★5、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处置【吸收破产法内容】:公司有可能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ST——公司解散、法院宣布公司破产——终止上市。【没有暂停上市的程序了。】

(二)其他特别处理(ST)

1、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1)股东权益为负即资不抵债;2)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年度报告;3)连续两年亏损后因盈利被撤销*ST,但是主营业务未恢复正常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这一条一定要注意,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要做判断,也就说非经常损益只能摘星不能脱帽。】

2、事实发生之日起:1)经营受到影响预计三个月不能恢复正常;2)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3)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在股权之争时】;★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者违规担保,情节严重【后来有了解释,给出了六个月的过渡期。】

(三)申请复核

1、公司对本所做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服的,可以再收到相关决定后的7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2、交易所设立复核委员会。

3、受理后30个交易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二、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披的原则、理念与措施

1、披露理念:强制披露

1)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原因:因严重的欺诈及内幕交易出现“南海事件”,促使英国1720年《泡沫法案》的出台,并因此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后来所说泡沫经济也是从此而来。

2)严酷现实:如美国安然财务造假、东方电子财务造假、亿安科技市场操纵等。

3)信息不对称理论提倡适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必须按照要求披露,不能降低标准,避免选择性披露。

2、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重点介绍公平】

1)公平性原则的含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同样信息】;不能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信息。

2)公平性原则的要求: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2.4条);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2.14);路演、调研、分析师会议沟通的,不能提供内幕信息(2.9)。

3)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表现:两个案例。

A、向特定人公告非公开信息:某公司2006年6月24日公布股改说明书,6月27日某证券公司研究部刊登关于公司的调研报告。分析师在题为“持续高增长商业龙头”的调查报告中披露了公司今后五年的盈利预测和发展计划:1公司股票在股改复牌后即取消ST特别处理;2公司2007年计划定向增发0.7亿股;3预计公司2006-2008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为0.90、1.05和2.99亿元。2007年增发摊薄每股收益分别为0.83、0,59和1.66元(停牌前股价为3.2元)。2006年至2008年将注入多个项目。

——6月24日,公司披露股改方案,公司总经理向某证券选择披露非公开重大信息;6月27日,某证券研究报告向基金透露了该信息;之后股价一路上扬。7月4日,公司才刊登澄清公告。——经约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和公司保荐机构后得知,2006

年6月24日,公司总经理和保荐人接待了某研究员的调研。总经理除提供公开披露的股改方案外,还提供了公司未来五年大股东连续注入12个商业地产项目的发展计划和远景规划,也提供了详细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交易所对公司总经理予以公开谴责;公司截至2008年三季度每股收益为0.03元,因被处罚至今仍无法实施定向增发。

B、以新闻发布代替公告:2007年3月,证券时报刊登了题为采访某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报道,采访中该董事就公司整体上市安排进行分析,同时还提到公司整改更名等计划。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在公开信息中披露,在股改说明书中仅提到“完成股改后,政府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资源,采取适当方式整合”,未就具体方案作出说明和预计。该董事在公司股改网络投票首日,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披露未公开的信息,未履行忠实及勤勉义务{对该董事公开谴责的处罚

——该董事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关于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并公告的规定,同时以新闻发布代替正式公告。

3、措施:1)停牌和复牌: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和对称;2)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1)措施1:停复牌制度调整

A 改革停牌理念:以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和及时性为原则,不再以公告重要性作为停牌与否的依据。【重大的改革】

B 取消例行停牌:取消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的例行停牌;披露股票交易异动公告继续停牌一小时;保留股东大会开会至披露前停牌【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不停牌】。

C 突出警示性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公司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等,可主动申请停牌。

D 允许盘中停牌和实时披露: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司刊登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E 遏制长期停牌,要求每周披露进展情况:长期停牌续每5个交易日披露未能复牌的原因及进展情况。

2)措施2: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同时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该保持一致:同时报告、公告时间一致、披露内容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和标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10%和50%

说明:

1)比较基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一般是最近一年的年报数据】

2)交易金额:若对外投资,应以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额而不是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依据,分期出资的以全部出资额为依据。

3)一般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4)重大交易:除了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强制性规定】

2、判断的标准并非仅适用于数量标准

1)需要从投资者的角度来判断。

2)规则有规定按照规则办理,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敏感信息也需要及时披露。如:2006年11月10日,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持股40.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派出董事任总经理)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计划按投资比例1亿元入股该券商(出资4000万),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4.32亿元。董事会认为未超过10%,无需对外披露。事后因为入股券商消息泄露导致股价异常波动,3月初交易所在收到证监会批文后才获悉。在交易所要求下,公司于2007年3月6日发布了对外投资公告。

(三)信息披露重点关注1:对外担保

1、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形可以豁免有关程序吗?(9.16条):不能豁免。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经过法定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能豁免。

2、对担保信息披露比一般交易更加严格:1)所有担保事项必须先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董事以上通过。2)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10.2.6条);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的担保;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担保【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公司法规定资产重组超过30%应该也是特别决议通过。】;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以上。

(四)信息披露重点关注2:关联交易

1、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和披露程序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2、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对关联方认定的区别:未将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会计准则是记账的需要,只要是非上市公司企业都是关联方;上市规则则主要要求信息披露方式利益输送,这些公司是要合并公司报表,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

3、关联法人界定: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4、关联自然人界定: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5、潜在关联人的界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有上述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或者在过去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的人;以及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6、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1)一般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占比自然人为大于等于30万元,法人是大于等于300万元且大于等于0.5%。2)重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占比大于等于3000万元且大于等于5%【比一般交易披露标准要更加严格。】

(五)信息披露重点关注3:业绩预告

1、保留年度业绩的强制预告,鼓励进行季度和中期业绩预告。【以前都是强制性的,最新一期修改了,因为中期业绩是不经过审计的,所以不再强求。】

2、业绩预告与实际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50%或者50%的倍数为标准。】

3、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4、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相差10%以上的,公司应更正;相差20%以上的,公司应致歉并确定内部责任人。

★(六)信息披露重点关注4:异常波动【有重大修正】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正负20%的。【06年版是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因为这样没有考虑大盘走势】【价格涨跌幅:单只股票(基金)价格的绝对涨跌幅减去分类指数涨跌幅(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基金指数)】

2、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正负15%以上,或者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30%以上。【三个交易日内当然包括两个交易日,有的投资者曾经对此不是很理解。】

4、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刊登异常波动公告前已充分调查有无应披露重大信息。

(七):信息披露重点关注5:澄清公告

1、慎重澄清的含义:如果澄清公告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证监会128号文)【以前公司公告任意性,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出具甚至相反的公告,造成混乱。】

2、慎重澄清的要求:1)着重于核实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结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寻求书面回复意见:董事会调查核实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的方式,以便获得确凿证据,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3)在公告时要对传闻和公告要明确表态。

第三部分:信息披露责任的承担

一、信披责任人的范围

上市公司、董监高【倾向于主要处罚董监高,因为上市公司是一个虚拟概念,效果不是很大】、相关信披义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所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主要是破产清算情况】。(1.4和1.5条)

二、董监高的责任

1、董事的责任: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是不作为义务,或者是作为的责任);

2、监事的责任: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遵守其承诺;

3、高管人员责任: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4、董事会秘书责任:组织协调信披工作(常设机构,从国外引进的一个概念,英国最初出现,有人建议是否可以叫做秘书长?);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如一个航空企业,就算是航空公司里负责采购飞机的副经理,对生产经营真的不是很了解,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个医药企业,独董是行业专家,其他的投资问题也听不懂,只要是技术上可行的就投赞成票,虽然是个70多岁的院士也需要承担责任,也要对会计法律等有关知识有所了解。】

【如果有个别董事提出反对意见,并且记录在案是可以免责的。如:一独立董事曾向证监局写信反映一个投资存在有问题,结果最后真有问题,是可以免责的。】

5、董监高之间定期报告责任如何划分?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定期报告;2)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审议未通过不得披露;3)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意见;4)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6.4条】

6、对董监高的监管日趋加强:1)细化董监高信披义务,强化法律和风险意识;2)规范个人股票买卖行为;

7、对董监高的惩戒:通报批评【针对上市公司层面】、公开谴责【社会公开,至少在三大证券报,甚至会要抄送当地政府】、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8、董秘的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秘【以前是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只针对本公司范围内】。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1、责任人范围: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2、惩戒类型: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的体现:1)强化自身披露义务,强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配合披露义务。明确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2.3条)。2)禁止利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披露。(2.8条)

4、主要承担责任:1)责任1:股份变动(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被限制表决权;拟对公司重组);2)责任2:重视承诺履行、加强诚信监管(11.12.1条)。如:某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实施股改完毕,其大股东在股改说明书中承诺:在股改完成一个月内启动定向增发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事宜,但是截止2009年1月尚未履行该承诺。—分析:经我所认定股东承诺没有履行。——处罚:对该大股东启动公开谴责程序。3)加强交易行为规范: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合法合规(3.1.8);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和披露(3.1.9)。如:某公司大股东在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0.61%,2009年2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70%。为此,自2008年12月12日志2009年2月12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31%。大

股东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86条及上市规则1.4条和11.9.1条有关规定。大股东证券部经理胡某作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新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处罚:对大股东和胡某予以通报批评。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1、机构范围: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中介机构。

2、违规惩戒:1)日常监管措施;2)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3)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法依法报证监会查处。

五、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的责任:进入破产程序

1、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2、违规惩戒的后果:影响再融资资格、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面临刑事民事责任、影响个人名誉和前途、市场禁入及公开认定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最终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 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 第四节股份减持 (7) 第三章持续督导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 第四章内部治理 (18)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三节规范运行 (24) 第四节社会责任 (27) 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29)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3)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3)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5) 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8)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9)

第六章定期报告 (41) 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 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5) 第一节重大交易 (45) 第二节关联交易 (52) 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5) 第一节行业信息 (55) 第二节经营风险 (57)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1) 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1) 第二节股份质押 (63) 第三节其他 (64) 第十章股权激励 (66) 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8) 第十二章退市 (69) 第一节一般规定 (69)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0)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3)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5)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1)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1)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并正式对外公布。现转发给大家,供参考。 附:上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

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停牌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 2、公平性原则: 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 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杭萧钢构】 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115-16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合同书编号:YT-FS-2115-16 编订:****** 批准:******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上市 第一节上市条件 2.1.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年月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稿)》,并于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年修订)》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地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地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地第六次修订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地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地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地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地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地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地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地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地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地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地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地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地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地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地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地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地行为监管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地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地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地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地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地义务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地情形,例如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年月日签署地股权转让及股改地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地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地可分配利润地”.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年度地利润分配地方案,并在年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地利润分配比例地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地现象将得到有效地遏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有关退市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国务院10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中央深改委11月2日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两所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结合前期本所科创板制度改革经验和以往退市实践工作,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

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明确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此外,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现将《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按照退市指标类型分类编写,便于查找使用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部分的分类及编写体例,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修订后,条文体例上更加清晰,规则查找更加便捷,规则使用更加友好。 (二)优化退市指标,提升退市指标针对性 本次修订,对四种类型的退市指标均有优化和修改。具体指标优化内容包括: 1.优化交易类指标 本次修订以下两项内容:一是优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标,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提升规则适用的公平性和统一性;二是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沪深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 【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7.07 【实施日期】2012.07.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5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十章、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2 3 5 14 16 19 21 22 23 24 25 目录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1 4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 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考试重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考试重点 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2.6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7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 分)》2014年修订说明 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于2013年12月修订。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本所于2014年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此后,本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征求意见阶段结束

后,本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落实《退市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新增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同时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主动退市 (一)新增7种主动退市情形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证所今日公布修改后的《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申报方法和交易时间等内容。该细则自明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在上证所采用大宗交易的证券单笔买卖需达到如下最低限额: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到15:30,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收盘价,但成交量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交易经手费比日常交易为低,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52.172.80 ;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 30-15 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 30-16 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上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的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了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相关人员股份减持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上交所深交所代码编码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 首位代码规则 首位代码产品定义 0国债/指数 1债券 2回购 3期货 4备用 5基金/权证 6A股 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 8备用 9B股 二、三位代码规则 第1位第2-3位业务定义 000上证指数、沪深300(行情论坛)指数、中证指数 09国债(2000年前发行) 10国债(2000年-2009年发行) 90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10***国债) 99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09***国债) 100可转债(行情论坛)(对应600***),其中1009**用于转债回售10可转债(对应600***) 12可转债(对应600***) 13可转债(对应601***) 20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21资产证券化 26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29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81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0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1可转债转股(对应601***) 201国债回购(行情论坛)(席位托管方式) 02企业债回购 03国债买断式回购 04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帐户托管方式) 310国债期货(暂停交易) 500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开放式基金申赎 21开放式基金认购 22开放式基金跨市场转托管

23开放式基金分红 24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 80权证(含股改权证、公司权证) 82权证行权 600A股证券 01A股证券 700配股(对应600***) 02职工股配股(对应600***) 04持股配转债(对应600***) 05基金扩募 06要约收购 30申购、增发(对应600***) 31持股增发(对应600***) 33可转债申购(对应600***) 35基金申购 38网上投票(对应600***) 40申购款或增发款(行情论坛)(对应600***) 4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0***) 43可转债发债款(对应600***) 44可转债配号(对应600***) 45基金申购款 46基金申购配号 51国债分销 60配股(对应601***) 62职工股配股(对应601***) 64持股配转债(对应601***) 80申购、增发(对应601***) 81持股增发(对应601***) 83可转债申购(对应601***) 88网络投票(对应601***) 90申购款或增发款(对应601***) 9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1***) 93可转债申购款(对应601***) 94可转债配号(对应601***) 99指定交易(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行情论坛)、回购指定撤销、A股密 码服务等) 900B股证券 38网上投票(B股) 39B股网络投票密码服务(现仅用93998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