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的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同步迈进小康社会,根据《XX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做好“两篇大文章”打好“四大攻坚战”目标,把“精准”贯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准聚焦、持续发力,做到底数精准、原因精准、措施精准、既要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眼前困难,做到无基本生活之忧;又要帮助他们解困脱困,走上致富之路,确保到X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以全市各级工会上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已建档的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截至X年10月31日),自X年起,每年按比例完成解困脱困任务。其中X年完成30%,X年完成25%,X年完成25%,X年完成20%。确保到X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X年11月1日以后新申请认定的困难职工,仅作为工会日常帮扶工

作对象,不再列为解困脱困对象。

三、解困脱困的认定

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困难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到达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到X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四、帮扶具体事项

(一)帮扶对象:各类单位困难职工、困难失业人员和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农民工。

(二)帮扶内容: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上学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培训。

(三)帮扶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经政府救助,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4.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内,但是存在患病、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四)帮扶补助标准:

1.生活救助: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医疗救助: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应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3.助学救助: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大专生、本科生给予2000-3000元。所有资助对象均含在读生,对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特殊救助。

4.法律援助:市、县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免费提供法律文书的代写费、协商和调解费、仲裁和诉讼费。

(五)经费来源:

经费由上级总工会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已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人数核定下拨,地方配套部分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五、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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