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讲座实录 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范文

陈瑞华讲座实录  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范文
陈瑞华讲座实录  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范文

陈瑞华讲座实录: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

西北政法大学08级法理研究生李茹君:2010-11-9整理

理论来自实践,最有生命的理论应该从中国的实践中提炼。愿我们的研究生深入观察中国实践,有所建树。

——陈瑞华

【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获2005年“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八十余篇论文。

【时间】:2008年10月29日上午8:30

【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模拟法庭

【主持人】: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

一、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和研究生同学应该都知道我国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律师法》,这是中国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律师法》作为一部规定律师权利义务、规范律师协会行为的组织法,此次修订却对刑事辩护做了一些调整,严格来说这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陷入了困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酝酿了四年,我本人就参加了很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每次会议最大的争论点就是律师的辩护权。比如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全案阅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反对,检察院认为律师只能看他们允许看的案卷,而且律师掌握的证据他们也要看。又如律师会见当事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场,律师协会认为这种“批准”有很大的随意性,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实现。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很多律师因为被其调查过的证人改变证言而入狱。近10年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

辩律师,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迟迟不能成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了。

司法部此次对《律师法》的修改借鉴了西方的经验和做法,使其修订具有了新的特点:第一,单独搞立法,没有跟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没有征求学术界的意见,只在律师界征求意见,原因在于我国一些司法机关已经利益化了,与正义相比更看重利益;第二,修订过程避开了全国人大有关的立法部门,按说《律师法》的修订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司实行,但刑法司与公检法的观点趋同,不利于保障律师权利,所以司法部采用迂回方法,找到了民法司(民法司对刑法不甚了解),使修订案更容易通过;第三,先制定原则性的条款,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细则。

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我们重点从规定刑事辩护中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条文考察。

首先,实施效果最好的条文是保障阅卷权的第三十四条。由于阅卷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案卷在各级检察院,所以他们的配合是最有利于阅卷权实现的。目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就这一条都给予配合和支持,比如在北京基本可以直接阅卷了。但实施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突出的就是时间问题。比如有的检察院规定必须等检察官阅完卷律师才可以阅卷,而检察官阅卷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还有一些地方设置了其他的限制,但总体上来说,这一条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实施。

其次,调查权是个老大难问题,新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律师申请强制调查权,即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不配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调查,我个人认为这个条文写得非常好,但也面临很大的困难。调查权严格来说是公检法的权利,如果不配合公检法调查要承担法律后果,而律师的调查没有这个强制力。但在中国,法官比起注重保障律师的调查权更注重惩罚犯罪,所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律师去法院申请,不会得到预期的结果。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存在始终是律师职业的风险段,调查权的这一修改起不到多少积极作用。

再次,我们考察一下会见权。新法第三十三条又被称为“无障碍会见权”,这一条如果能实现就与美国同步了。该条规定了律师拿着三个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委托函或法律援助函以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就可以无障碍会见。但实施到现在出现了三个问题:第一,公安机关坚决不执行《律师法》,坚决执行《刑事诉讼法》,也就是坚持有检察院的批准和侦查人员在场才可以会见,而检察院坚决执行《律师法》,认为具有上述三证即可,不需批准或发函,结果是看守所因为律师没有检察院的介绍函而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二,

律师们面对这样的刁难,告到法院以维护会见权,但均以法院“不受理”告终;第三,有关部门认为《律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组织法,而《刑事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国家基本法,从法律的位阶上后者高于前者,所以坚决不执行《律师法》。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三大理论障碍

刑事制度搞到今天,有的立法一出台就失效,如新《律师法》刚刚生效,它的第三十三条就无法实现了,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同时我们应该反思国家的立法运动还能走多远,立法到底能解决中国什么问题。我个人进行了反思,认为有以下三大障碍:

(一)没有搞清楚权属问题,尤其是律师权利的归属问题。中国的律师制度至今为止走上了一条畸形道路,我们对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尤其是缺乏对权利的归属的研究,导致我们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我结合刑辩律师的三大权利谈谈:

1、会见权到底是谁的权利?10年来,我们在理论上的潜台词是会见权是律师的权利,但在座的各位都知道,律师在辩护时是没有自己的权利的,律师做辩护与委托人构成民法上的代理关系,权利来自于被告人,律师的会见权实际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衍生出来的权利。理论上的制约就在于没有赋予被告人主动要求会见律师的权利,只能由律师申请会见,从外围用力,会见变得如此困难、如此无奈。国外对犯罪嫌疑人申请会见律师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很多国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的24小时内必须会见律师,在英国还有律师值班制度,即律师事务所要保证24小时提供法律援助,这从客观上保证了会见的实现。事实上,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是外围的防御,根本的还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很多学者为《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写修改建议稿都未提及这一条。

2、阅卷权的最大的悲剧在于不让被告人本人阅卷。我曾经带着我的研究生和全国律师协会合作项目,在这个过程中接触到很多的律师,他们普遍认为不仅律师要阅卷,被告人更要阅卷。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为什么不能阅卷?阅卷是防御权的保障,不充分阅卷怎么进行有效的辩护?被告人阅卷有什么危害?有些案件涉及专业问题,被告人比律师、法官更清楚案件的相关问题,能够为律师提供有效的帮助,为什么不让被告人阅卷?我认为,阅卷权是律师的权利,更是被告人的权利。这个问题理论上没人提出,实践中没人反映。律师有感触却没时间写成文章,学者们不了解实践,仿效英美、提出的方案没有现实可行性,《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陷入了一种狂想的模式。

3、调查权无法成为诉讼权。法律规定律师享有调查权,但要取得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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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个人的同意,这意味着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同意,律师的调查权就无法实现,现实中律师在调查时遇到各种冷落、刁难。反思现状,我们会发现调查权归根结底不是律师的权利,而应该是公检法的责任和义务。亚洲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是律师在调查受阻时,到法院申请强制调查令,由法警去执行,由法官向证人取证。归根结底,律师的权利不是调查权而是申请强制调查权。当调查成为法院的义务和责任,律师的申请强制调查权就有了救济。

这些问题反映出我们的理论研究是不深入的,观点是片面的,导致一些立法是扭曲的。有一些主流的观点未必正确,我们应该重新鉴定权属,结合现实深入研究。

(二)审判前没有救济。英国有一句格言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律师在会见时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刁难而诉讼无门时,当没有一个地方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当当事人没有得到救助的机会,何谈权利?

(三)惩罚性的制裁措施没有针对律师权利被侵犯的情况。这种惩罚性制裁主要指程序性制裁,而程序性制裁主要指“宣告无效”。这里我们考虑三个问题:一是法律规定有会见权而不让会见的,要不要排除非法所得的证据;二是法律规定有调查权,法院不支持不配合,二审法院要不要宣告一审违反公正审判原则而无效;三是法律规定律师可以阅的而没让律师阅的那部分卷,在法庭上有没有证据能力。显然对于这三个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

三、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

体制不改革不意味着辩护不发展,我们来看看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刑事辩护是如何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现实存在的刑事辩护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实体性的无罪辩护

1、所谓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律师以刑法为根据,对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主要是从犯罪主体和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的辩护。这是我国目前用得比较多的辩护形态,一度时期曾是我国唯一的辩护形态,也是许多律师制胜的法宝。从今天的角度看,如何进行实体性的辩护,仍然是律师辩护的重点。我个人认为,实体性的无罪辩护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刑法及司法解释只要有空白罪状或简明罪状就有实体性无罪辩护的空间,空白罪状或简明罪状总是存在定性的问题——罪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就为无罪辩护提供了空间;

(2)罪刑法定目前仍然不能得到真正的执行,这也是实体性无罪辩护的空间。罪刑法定得不到实现往往由于法外干涉,尤其是行政干预,我曾参加某区一个案件讨论会,区长区委书记想惩办一个人,于是请法院的法官和刑法学家一起讨论如何定罪、定不了罪如何找最接近的罪,结果形成了五种不

同的意见,正如马克昌教授说的,中国现在已经没有几人能坚持罪刑法定了,现在有一些犯罪就出自于这样的司法类推,只要有社会危害性就认定为有罪,有罪就找罪名,找不到罪名就找最接近的罪名,前段时间热论的许霆案就属于这一类;

(3)有些罪名本身就为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条件,有些问题本身是民法问题,却用刑法的方法解决,比如合同诈骗罪,实际处理的都是民事纠纷,但却由公安机关插手解决,大多数合同诈骗罪其实无罪,这也是辩护的空间。

2、根据实体性无罪辩护的实践总结出以下一些成功的经验,日后可作为辩护的重心:

(1)外部官方干预的案件,应当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展开辩护,如果案件定不了是什么罪,就认为无罪,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为基本逻辑,同时要坚持两句格言——“没有离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这本来是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基本思维逻辑,但我们的司法过于迁就现实,不再坚持这种理念。我认为律师就是要在内心为“理想主义”保留一点点空间,坚持法律的理念,富有斗争的精神,坚强的生存;

(2)刑事民事交叉的案件,律师要把握好刑事民事的界限,在理论上找突破口,比如在许霆案中,除了不当得利,还可以富有一点想象力,将许霆在ATM机上取钱的行为归结为是许霆与银行的交易行为,由于ATM机发生故障,导致这种交易行为无效,银行应该找到许霆要求偿还,而不是刑事诉讼;

(3)应用无罪抗辩事由进行无罪辩护,无罪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患有精神病、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刑法分则的但书与豁免条款。

(二)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又被称为最好的辩护,是一种反守为攻的辩护,也是刑事诉讼法独立于刑法的保障,只有让程序性辩护真正的发挥其作用,程序法才具有独立的尊严和价值,程序正义才有意义,这才是程序法的思维方式。因此,程序性的无罪辩护具有重大意义。

1、程序性辩护的要素

(1)程序性辩护的前提是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程序性辩护有等级之分、情节之分,主要依据程序性违法行为侵犯的利益是否重大,违反的法律准则是否重要判定。

(2)程序性辩护的归宿,也就是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宣告违法而后宣告无效,比如刑讯逼供,我们先要求法院宣告这种侦查行为违法,然后要求法院宣告行为与结果均无效。

(3)尽量引起程序合法性司法审查,提起一个独立的诉讼,原告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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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告,被告是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诉讼标的是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实体性裁判之中的程序性裁判。

2、近年来程序性辩护的成功范例

(1)刑讯逼供方面的范例。辽宁省高院的一个黑社会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询问的时间超出了80小时,剥夺了罪犯睡眠的基本权利,造成被告人的痛苦,要求以刑讯逼供排除所得证据,被法庭采纳。

(2)湖南襄樊的一个律师在受贿案中大获全胜,原因是反贪局长带领司机提审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询问必须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求排除此次询问所得证据,被法庭采纳。

(3)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走私案件,犯罪数额高达3000万,但侦查机关是柳州市公安局,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这本应该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没有管辖权就没有侦查权,该侦查行为当属无效,证据应排除,被法庭采纳。

成功的案例还很多,总体来说,程序性辩护大概有三种情况:侦查违法排除、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挑战检察院的重新起诉权。

3、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的程序性辩护

(1)当前的司法环境不太好,但依然存在程序性辩护的空间。目前最大的优势是律师普遍有程序意识,程序性辩护的热情高涨,第二个优势是越来越多的法官受过高等教育或研究生教育,他们将课堂学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三个优势是整个社会的程序意识都在加强,舆论不能容忍明目张胆破坏程序的行为。比如杨佳袭警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引起公众的不满,二审在程序方面就好多了。

(2)存在的障碍:一是观念不到位,相当多的法官缺乏程序违法即要宣布无效的裁判逻辑,一些律师也不能坚持这样的逻辑;二是法官的业绩考核与错案追究只针对结果不针对程序,使得案件结果与法官产生了利害关系,法官无力顾及程序;三是我国没有程序性的裁判机制。

(3)辩护要点:一是一定要抓住最严重的程序违法,比如刑讯逼供;二是尽量论证某种程序违法会影响审判结果的正确性,这样才能引起法官的重视;三是如果不能达到宣告无效的效果,可以退而求其次寻求量刑的优惠,重大的程序违法会伤害被告人的利益,从轻量刑是对其的安抚,这个观念法官能够接受。

(三)证据辩护

证据辩护分为两大类:单个证据的辩护与司法证明的辩护。这里涉及两个概念,即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证明力是逻辑问题、事实问题,对应证据的

相关性、真实性。证据能力又称合法性,是证据的准入制度,即证据能不能出现在法庭上。

辩护时先要解决证据能力的问题,再考察证明力的问题。证据能力的辩护要点有三:①取证主体要合法,否则不具有证明能力;②取证方式方法要合法才有证明能力;③证据在法庭上的调查方法要合法。

证明力辩护时把握客观性和关联性。客观性的要点有:①孤立的证据不客观;②来源不明的证据不客观;③言辞证据前后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其中一种可能性的证据也不客观。关联性的认定也是个重点,在实践中也是个难点,辩护的要点有:①犯罪前后的表现和平时表现与犯罪关联性甚微,这只跟量刑轻重有关;②相似行为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性;③犯罪动机可以作为破案线索,但和犯罪构成的关联性不大;④测谎报告没有多大的关联性;⑤事后补救行为跟犯罪没有关联性。

(四)量刑辩护

对于量刑辩护,我有三个判断:一是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95%以上的案件都存在量刑争议;二是无罪辩护难度太大,法官不独立,来自检察院、业绩考核制度的巨大压力导致判无罪相当困难,律师大多只能从量刑的角度进行辩护;第三是定罪严格、量刑宽松的大政策为量刑辩护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1、量刑辩护的缺陷:我国定罪量刑是合二为一的,以定罪为中心,量刑没有公开的听证,没有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量刑问题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我曾经旁听的两个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都没有好好把握量刑的辩护,没有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座的各位从事的是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法律援助,要做就一定要尽心做,做不好就干脆不做,留给别人做。

2、量刑辩护的要点

(1)尽可能多的寻找量刑的情节。我国目前常见的量刑情节不超过十个,而美国超过三百个,有待添补。我国的量刑情节包括:①根据量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是量刑的信息来源,情节也来自于犯罪构成;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人格状况),最常见的有犯罪原因、被害人的过错、前科劣迹、被告人的平常表现、被告人有没有药物依赖、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教育情况以及社会关系;③被害人的情况,可以反映社会危害性,包括被害人的受伤害情况、被害人因为犯罪受到的精神创伤以及受到经济赔偿的状况。

(2)适当的做一些案前准备,比如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报告、做量刑的社会效果评估、量刑的风险评估,再比如请社区写一封信,描述被告人的平时表现,都可以达到辩护的目的。

(3)善于提出量刑建议。将自己发现收集到的量刑情节在法庭上逐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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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论证,力求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在法庭上做的辩护越多越充分,越能引发法官的认真思考。所以我建议我们律师在法庭上多讲话,竭力为被告人辩护。

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再多讲,今天的讲课有理论有实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16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四种形态是王岐山书记在福建提出的意见建议。本文将介绍2016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16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1)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如何理解四种形态的意义和内涵、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四种形态的意义、内涵。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

四种形态谈心谈话记录

四种形态谈心谈话记录 编号: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别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一、政策告知及要求 谈话人:同志,今天邀请你来谈话,主要是根据XX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今年廉洁教育月活动的部署,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分批开展”的原则,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提醒谈话。请你在谈话过程中,对照党纪法规的各项要求,谈谈个人工作及表现情况,主动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重点是检查有无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如果有问题,要主动向党组织说清并付诸改正行动,党组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机会和出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你对本次谈话的政策和要求已经了解清楚了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请你务必认真对待本次谈话好吗? 谈话对象: 二、宣贯“四种形态”的内涵,落实“第一种形态”的目的意义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 谈话人:我先向你宣贯一下“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

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践“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其中,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经常性、长期性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正视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党员从“小过”、“小错”演变成违纪、违法等后面三种形态,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和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目的。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一是违纪必究是原则,从宽处理是政策。二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处理可以有条件转化,综合考虑问题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待组织的态度,对主动说清问题、认识到位、积极整改,认错、悔错、改错的,可以降档从轻处理;对心存侥幸、拒不悔改、对抗组织的,应当升档从重处理。从宽处理,实现转化,必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以实际行动争取。以上政策界限,你听明白了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请你仔细回顾你近几年在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没有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谈话对象: 三、分析纪律风险,思考防控措施 谈话人:请你结合当前形势及所在岗位和业务领域,对照“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分析身边存在哪些纪律风险。(可视谈话对象分析的实际内容记录) 谈话对象: 政治纪律方面,风险有: 组织纪律方面,风险有: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成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律思考的逻辑工具。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我们都知道,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增订版)》读书笔记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增订版)》读书笔记 本书由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编撰而成,陈教 授从理论上,田律师从实践中,两位老师从刑辩的 概念和要素谈起,归纳辩护的五种类型,按照整个 辩护的时间顺序,从庭审前,到一审、二审、再审、 死刑复核,将中国辩护经验(个人认为称之为精华 毫不为过)通过大量案例,鲜活的传递给每位读者。 作为一名法律初学者,在机遇之下有幸借读这 本书,虽然自身知识浅薄,无法吃透有些辩护原理, 好在有颗充满激情的好学之心,可以随时查阅相关 法条,但仍旧可以从中感受到,两位辩护老师传递 的经验是多么博大精深,学生从中获益匪浅。 以田老师的一段话展开“当你在蔚蓝的海面上 畅游时,你会感到心旷神怡;当你遇到惊涛骇浪时, 你会感到内心的恐惧;当你真正潜入海底的时候,你才会体会到海底是多么黑暗。”我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在今天中国法律制度中,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找到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或者说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法院都存在明显或不明显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海底的黑暗”,但是,律师与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认真研究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技巧。例:当被告方在质证阶段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质疑时,真实性问题主要靠鉴定,而被告方又不是专业人士,所以被告方的责任就是及时提出问题,然后找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刑诉法规定被告方没有鉴定启动权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属于立法上出现了问题,而实践中出现了委托另外一个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对官方提供的鉴定结论再次鉴定或者鉴别,以攻击其可靠性和科学性,俗称鉴别意见。这就是经验! 另外,本书对辩护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探讨和论述,其中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被告人的阅卷权问题、律师的独立问题、证人的出庭问题、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被告人与辩护人庭审时的交流问题、开庭时间协商问题、证据排除规则问题、辩方证据合法性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抉择问题、二审开庭问题及检察官的身份问题、死刑复核程序问题、刑法第306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影响律师辩护的大问题,恐惧来源于无知,只有认识它,了解它,才能战胜它!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2020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20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四种形态是为了惩前毖后,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本文将介绍2020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20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1)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xxx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

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xxxx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xx次,查处案件xxx起,党政纪处分xx人,警示训诫xx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

陈瑞华:司法审判需要实质性公开

陈瑞华:司法审判需要实质性公开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后,第二个就审判公开问题由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若干意见》指出,司法公正应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则是“被认同的权威”,审判公开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新司法解释表现了最高法院对审判公开的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这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多年以来,我国司法的审判公开在执行中并不理想。 审判公开的六大制约 综观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影响审判公开的因素大概有六个方面: 首先,是旁听证制度的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限制。目前,普通公民要进入法庭旁听,必须申领旁听证。而我国的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无涉及“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须得到法院许可和批准”的内容。 公开审判的基本含义是:只要遵守法院管理制度,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公民应无障碍地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显然,旁听证制度是针对想参与旁听的公众,设置了一道审查和许可机制,并由此带来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允许旁听的对象是否会有所选择?有所选择意味着一部分公民可以旁听,另一部分人不被允许,这就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二是许可同时意味着不许可的存在,而后者的法律依据何在?法院在许可和不许可公民旁听的问题上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没有设计相应的救济制度。 相比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要想获得旁听资格,还须经过另一层审批,即高级法院外事部门的许可。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审判过程须向所有的人公开。换言之,既为公开审判,就不应限制国籍、性别、身份以及年龄。事实上,旁听证制度既背离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也对中国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其次,对媒体参与公开审判的限制。 公众无障碍地旁听和媒体无障碍地报道,是公开审理的两个基本要求。如果说公众旁听是一种监督,媒体报道则是一种更为有效的监督。而目前,中国的法院在普通案件的审理中,对媒体报道实行双重审批,即除旁听证,还要法院宣传部门的审批。特别是涉及影响重大和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往往以此为由拒绝媒体的报道。最近的案例如郑筱萸案件的审理,几乎所有的媒体都被拒之法庭门外。 我认为,越是所谓“影响大和敏感”的案件,公众关注的程度就越高。一旦缺少媒体对案情的披露和报道,公众难免会有无限联想和猜测,更可能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实践说明,越是这类“重大敏感”的案件,越需要作为社会中介力量的媒体予以充分报道,体现司法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倡导公开审判,首先应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着手,真正实现公开审判,并给予媒体平等和充分的报道机会。 第三,决定审判公开与否成为人民法院的“特权”。 没有把审判公开当成控辩双方的权利,这是目前中国法院在理念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审判公开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应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仅仅由人民法院自主决定即可。非常不幸的是,常年来,法院一直将决定审判公开与否当成自己的“特权”,背离了公开审判的基本理念。 公开审判是公正审判和诉讼当事人辩护权的保障。一个案件只要符合公开审判的条件,媒体和公众就有无障碍旁听的权利。 第四,判决书的公开流于形式。 法律规定,即使是非公开审理案件,其判决结果也必须公开,而判决结果的公开实际上意味着判决书的公开。目前,传统的审判结果公开模式已经落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判决书上网事实上已经成为审判结果公开最好的方式。 第五,裁判文书不说理。 目前,裁判文书不说理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表现有三:一是裁判文书对争议点的列举往往有所取舍,并非客观全面列举;二是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过程的表述,只是将证据进行简单罗列,缺少逻辑推理;三是不采纳一方意见的理由,特别是辩方意见,往往以“辩护方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言以蔽之。而在一些案情敏感、被告人身份特殊的案件中,刻意的隐瞒必然会造成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的怀疑。 第六,开庭审理只宣读笔录,缺乏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 以刑事审判为例,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审完,其中不乏死刑案件。法庭上宣读的通常是侦查人员事先的笔录,或部分宣读,或摘要宣读,甚至不宣读,只归纳了之。这种方式,理论上称为书面的、间接的审理方式。与之相对的,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直接、言

《关于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关于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关于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1xx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党的以来,南平市体育局党组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突出问题导向,逐一列出问题、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体育局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化。 二是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多数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全方位、全覆盖,克服纪法不分、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纠正把查办案件、反腐败等同于从严治党的观念,避免把纪委当做党内公检法,造成疏于对违纪党员的处理,甚至使党员处于纪律脱管状态。今年来,南平市体育局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梳理完善局机关制度并汇编成册,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市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对市纪委案例通报每期必学,以《准则》和《条例》为依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六大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三是加强纪律管束力度,教育挽救少数人。对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惯

方针的具体体现。案例分析表明,多数违法者都是从违纪开始的,由量变导致质变,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加大纪律管束力度,显得非常必要。南平市体育局党组既注重全面管住大多数,也不忘重点管住关键少数,在集体廉政谈话的同时,对中层领导实行个别廉政谈话,并签订责任状。当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出现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时,及时以党组名义向上级报告,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 四是保持高压态势,严惩极极少数人。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形态是我们党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腐败的具体体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让党员的思想和行为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避免由违纪滑向违法的境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量防止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当前,仍然有极极少数人,心存侥幸、依然故我,殊不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极极少数腐败分子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关于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2xx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准确定位履职思维要有新转变

最新四种形态谈心谈话记录

四种形态谈心谈话记录 编号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别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一、政策告知及要求 谈话人同志,今天邀请你来谈话,主要是根据XX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今年廉洁教育月活动的部署,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分批开展”的原则,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提醒谈话。请你在谈话过程中,对照党纪法规的各项要求,谈谈个人工作及表现情况,主动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重点是检查有无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如果有问题,要主动向党组织说清并付诸改正行动,党组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机会和出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你对本次谈话的政策和要求已经了解清楚了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请你务必认真对待本次谈话好吗? 谈话对象

二、宣贯“四种形态”的内涵,落实“第一种形态”的目的意义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 谈话人我先向你宣贯一下“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践“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其中,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经常性、长期性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正视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党员从“小过”、“小错”演变成违纪、违法等后面三种形态,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和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目的。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一是违纪必究是原则,从宽处理是政策。二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处理可以有条件转化,综合考虑问题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待组织的态度,对主动说清问题、认识到位、积极整改,认错、悔错、改错的,可以降档从轻处理;对心存侥幸、拒不悔改、对抗组织的,应当升档从重处理。从宽处理,实现转化,必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以实际行动争取。以上政策界限,你听明白了吗? 谈话对象 谈话人请你仔细回顾你近几年在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没有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谈话对象 三、分析纪律风险,思考防控措施 谈话人请你结合当前形势及所在岗位和业务领域,对照“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分析身边存在哪些纪律风险。(可视谈话对象分析的实际内容记录) 谈话对象 政治纪律方面,风险有 组织纪律方面,风险有 廉洁纪律方面,风险有 群众纪律方面,风险有 工作纪律方面,风险有

严格管党治党实践“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严格管党治党实践“四种形态”调研报 告 “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实践“四种形态”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实践“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纪委和州委有关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总结上半年工作,了解掌握全州各级党组织实践“四种形态”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XX 年4月17日至6月27日,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组成8个调研组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研是在全州上下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背景下进行的。为搞好这次调研,州纪委州监察局高度重视,精心制定了调研方案,并经州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整个调研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领导带头,以上率下。调研以分层分块的方式进行,由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亲自带队,负责调研走访全部县、乡(镇、街道、农场)两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由三位副书记和其他常委、副局长带队,负责调研走访所有州直和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在整个调研活动中,带队领导始终冲锋在

前、以身作则,带头深入基层一线,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州纪委带动下,全州5县市纪委书记也亲自对各自辖区内所有村委会进行调研走访,县(市)纪委班子对县(市)直部门进行调研,全州纪检监察系统形成全面调查研究的良好势头。 二是聚焦主业,全面覆盖。调研紧紧围绕如何更加严格的管党治党,把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到基层、到支部、到党员,各级纪委如何履行监督责任,实践好“四种形态”,把规矩立到前面,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进行。州纪委8个调研组走访了全州5个县市、56个乡镇(街道、农场)、112个州直和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各县市纪委调研组走访了全州336个村委会和424个县(市)直单位,做到了调研走访州、县、乡、村全覆盖。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把调研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始终做到带着问题调研,主动到问题多、矛盾多、工作难推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深入发现问题,深入查找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做了一些解疑释惑、雪中送炭的工作,使调研过程变成了服务基层、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过程。 四是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坚持把调研作为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打招呼、不定线路、随机选点,每到一处,都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资

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

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 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奉行着一些存在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具有极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长时间内较为稳定地存在着,很难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甚至司法制度的改革发生根本的变化。陈瑞华教授将这些潜规则作出简要的总结: 潜规则之一 只有对那些已经得到侦破的案件侦查机关才会做出立案的决定。 潜规则之二 公安机关的大部分侦查活动都是在逮捕决定做出之前完成的。 潜规则之三 绝大多数案件的侦破,都是在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之后才取得的。 潜规则之四 对于大多数侦查机关而言,如果不是有意地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对嫌疑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侦查破案将变得非常困难。 潜规则之五 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言,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所具有的获得“胜诉”的欲望,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潜规则之六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容忍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潜规则之七 几乎所有警察、检察官都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的敌对态度。 潜规则之八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都会做出“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决,“疑罪从无”属于非常罕见的例外。 潜规则之九 几乎所有第一审程序都是通过宣读侦查案件笔录来进行的。 潜规则之十 在被告人没有提出足够无罪证据的案件中,法庭审判基本上属于一种对侦查、公诉结论的确认程序。 潜规则之十一 绝大多数刑事法官都倾向于追诉犯罪,并竭力避免“有罪”被告人逃脱法网。

潜规则之十二 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论都不产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 潜规则之十三 对于警察、检察官以及初审法官所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法官都置若罔闻。 潜规则之十四 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会成为法院从从重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一种形态”谈话内容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 “第一种形态”谈心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年*月*日10:30 谈话地点:党员活动室 谈话人:*** 谈话对象:*** 记录人:*** 性别:女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职务:经销部主任 联系: 谈话容文字实录: 谈话人:***同志,今天邀请你来谈话,主要是根据局“廉洁教育月”活动要求和工作部署,对所有党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请你认真对照“六大纪律”各项要求,自查自纠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并交代存在的问题;对于主动交代问题或抗拒交代问题等行为,组织上的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区别,从轻或从重。请问你都清楚了吗? 谈话对象:好的。我一定如实回答书记的问题,并主动汇报我所知道的相关情况。 谈话人:会前,组织大家进行了相关文件和案例的学习,相信你

对“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有了一定的认识。我想先问问你,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有没有什么困难需要组织帮助解决的? 谈话对象:非常感书记的关心。我在生活中暂时没有困难需要组织帮助解决。 在生活和工作作风方面,我平时积极参加公司和局里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的相关活动。比如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褪色的人生》、《“捣鬼”之殇》以及警示教育案例资料;在学习过程中,看到那些原来高高在上的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党纪国法的学习,对职务犯罪认识不足,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甚至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党性观念和法纪观念随着淡薄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扭曲,思想蜕变,思想防线崩塌,最终沦为阶下囚。我就在想,人要知足常乐、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增强党纪国法观念,坚持反腐倡廉、坚定自身信仰,这样才能使自己清醒地看待手中的权力,并自觉接受党纪国法和公司制度章程的约束,不至于由于私欲膨胀而迷失自我。 至于工作中的不足和难题,我在此次谈话前进行了梳理,想在向组织、向书记汇报一下。近3年来,部门业务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由原来单一的物资经营销售业务到****年*月增加了工程乙供材料的采购业务,再到****年*月增加了仓库管理、储备物资管理。部门业务围的增加,对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不断提高。在工作中,本人不断学习、虚心请教,努力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同时也在工作中察觉到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近日,县纪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四种形态”理解把握有误区。一是从领导干部来看,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把践行“四种形态”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干部,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一把手找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的比较少,个别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留痕记录依然空白。 二是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少数纪检干部依然习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轻微纪律问题当作“小节”,怕“小题大做”,怕得罪人,不敢红脸出汗。从一般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事大、违纪事小,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意、任性现象。

推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 一是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满足于每年开开会、领导讲讲话、签签责任书。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连形式都不走,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二是派驻机构管理存在偏松偏软现象。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 三是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种形态”方法方式上有误差。一是人员力量有待加强。越往基层工作任务越繁重,乡镇一级纪检监察干部“主业”发散的问题依然严重;派驻机构人员流动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越往下执纪越松、越不规范”的问题突出。 二是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仍然比较单一。

调研报告: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准度

调研报告: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准度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一、实践经验 坚持把压实责任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抓手。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层层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围绕教育引导、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采取清单式明责、留痕式履责、链条式传责、制度式督责、倒逼式问责,推动“四种形态”落实。 坚持把常态落实作为践行好“四种形态”的总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常态化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同时,该市纪委对“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实行“每月一报告、每季一通报、年终一考评”的常态监督机制,确保在精准上提高实效。 坚持把精准执纪作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总方法。一是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二是规范“四种形态”运用。进

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 二、存在问题 思想认识有偏差。一是党委(党组)重视不够,少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心存顾虑,害怕得罪人,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主动运用“四种形态”去处理,往往是纪委反馈或交办了才被动处理。二是个别党员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四种形态”精神实质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有些党员干部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从而对“四种形态”产生误解和误判。 操作运用有欠缺。一是操作形式单一。有些地方和单位缺乏担当,不敢大胆问责,单一地把第一种形态运用到干部任前谈话、警示教育、民主生活会等领域,对另外三种形态很少运用。二是能力不适应。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不强,缺乏对“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关系的准确把握,尤其是“越往基层执纪越松、越不规范”问题突出。三是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仍然比较单一。 体制机制不完善。基层普遍反映缺乏统一指导,希望有指导性案例推动实施细则落实,在操作上有困惑之处。一些地方仅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14种方式进行了规范,而对其余三种形态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

【学术】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

【学术】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 内容提要: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总结和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做出一些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制度安排。改革者有可能面临“认罪” 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未决羁押制度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一系列新的难题。对于这些难题,可以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新的改革思路。一、引言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设想。本来,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已经确立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这两种审判程序。其中,简易程序是在基层法院实行的一种速决程序,适用于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014年6 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大中城市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在这一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那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将会普遍适用更为简易、快捷的快速裁判程序。届时,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将会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并存的三元化审判程序模式。根据改革决策者的意图,“认罪认罚从宽”将是在全部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贯彻的改革理念。具体说

来,除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外,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适用这一政策; 除现行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外,现行的普通程序中也将贯彻这一政策,即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就应做出宽大的处理; 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这一标准,未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区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二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实体上将贯彻“从宽”的处理原则,在程序上则进一步加以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不仅如此,为吸引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改革者提出了移植英美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给予公诉方与被告方进行协商的机会,也给出宽大处理的幅度和空间,使控辩双方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 按照传统对策法学的研究思路,我们可以对这种新的改革设想进行合理性论证,也可以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不过,根据社会科学的基本准则,对那些尚未发生的事实进行研究,总是充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难以经得起检验。与近年来风行一时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样,所谓“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设想,究竟如何推行,推行后能否达到改革者的预期,我们最好还是等这一制度推行一段时间后再行观察和评估。但是,我国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改革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已经在部分地区运行了将近两年。期间,一些试点法院推出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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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谈心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别: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谈话人:×××同志,根据《××供电局2018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供电党〔2018〕79号附件)、《关于××供电局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第一种形态”谈心谈话的补充通知》和《××电网公司深化基层党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心谈话工作指引》等相关工作要求,找你过来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定义,即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请问你对“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怎么理解?

谈话对象:谈话前我也再次认真学习了“四种形态”和“第一种形态”谈话的有关内容。通俗点讲,“四种形态”对应的是批评教育、纪律轻处分、纪律重处分、“留置”审查等四种手段。如果小问题、倾向性问题不及时纠正,一旦演变成大问题,就会被采取处分、留置等手段。 谈话人: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的确是越来越严厉的。今天进行的谈心谈话,对你来说,是从学习、认识、观念上对你进行的一次教育引导,希望你要勇于坦白问题,而不能谎报、瞒报,真等到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的时候,再后悔就晚了。希望你在谈话过程中不要有顾虑,更不要抹不开面子,要珍惜这次谈话的机会,如实陈述问题。 谈话对象:好的。 谈话人: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是“小事”或“问题不大”,你怎么看?请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谈谈。 谈话对象:小问题如果任凭发展,也会酿成大祸。《病变的人心》、《政治糊涂自筑囚笼》等教育片中的人物,都是从小问题发展成大祸的,无数活生生的例子说明,党员干部走向腐败,往往都是从不守规矩开始的,由小错变成大错,由违纪变成违法。 谈话人:所以说要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党员干部要尽最大努力防止自己成为“阶下囚”。 谈话人:你认为自己存在的“小问题”有哪些? 谈话对象:案例中那些行贿受贿的干部都是从红包开始的。就拿逢年过节亲戚朋友之间给小孩红包这件事来说,之前我觉

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 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 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 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 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 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 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 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 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 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 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 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 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 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

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

个别谈心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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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谈心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性别: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谈话人:×××同志,根据《××供电局2018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供电党〔2018〕79号附件)、《关于××供电局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第一种形态”谈心谈话的补充通知》和《××电网公司深化基层党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心谈话工作指引》等相关工作要求,找你过来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定义,即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请问你对“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怎么理解?

成立的老乡会之类。 谈话对象:明白。 谈话人:作为党员干部,除了要对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处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也就是说,我们都身负“一岗双责”。你能不能谈谈在分管领域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成效如何? 谈话对象:平时,我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扎实推进自己所负责的工程部相关工作,在抓好工程业务的同时,对员工队伍明纪律、严要求,经常组织政治学习和开展廉政教育。我虽然任职的时间不长,但也能感觉出下面员工的纪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工作中也能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法规和对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谈话人:公司的工程项目遍布许多乡镇,如果员工的行为失范,负面影响也会很广。像通报案例中提到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造谣传谣、酒架、赌博、吸毒、变卖公司资产等等,一旦出现这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但影响个人前途,还侵害公司利益,甚至破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不知你平时有没有发现这样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 谈话对象:没发现这些行为。我认为,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首先是党员干部个人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纪律、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一如既往地严格要要求自己,履行好自身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还有就是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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