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许多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 无证施工:进行建筑施工工作需要一定的资质和证书,无证施工违法行为指的是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

2. 违规操作:违规操作是指在工业生产或其他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给人员和设备造成安全隐患。

3. 未经许可进行危险作业:危险作业是指那些存在高风险和危险系数较高的作业,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等。未经许可进行危险作业属于违法行为。

4. 燃气泄漏:燃气泄漏具有极高的爆炸和中毒风险,未采取措施避免燃气泄漏属于违法行为。

5. 未经审批擅自开工:进行工程建设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擅自开工违法行为是指在未获得相应审批文件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

6. 违反职业卫生规定:职业卫生法规定了工作环境对工人身体

健康的保护要求,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7.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环境中工作时,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会给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风险。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8. 隐瞒事故信息:在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相关信息、拒不报告或延迟上报信息是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人员伤亡。

以上是一些安全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中之重,也是企业的生命线。任何非法违法行为都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法违法行为: 1. 无资质经营: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择手段地违法违规经营,没有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许可证,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 隐瞒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有时选择隐瞒事故真相,不及时报告,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危害。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法,也将导致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降低,进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3. 不落实安全措施:企业应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但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或提高效益,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4. 过劳生产:在一些行业,为了完成更多的任务或订单,企业迫使员工加班加点工作长时间,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限制和休息规定,给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压力和风险。 5. 擅自修改设备:一些企业为了增加产能或减少成本,擅自对设备进行改动或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6. 不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给员工提

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使员工在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中面临更大的伤害风险。 这些非法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针对这些非法违法行为,国家和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曝光、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方式来惩治相关企业。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和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也有不法分子经常违法乱纪、破坏安全生产秩序,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我将以700字介绍几种典型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首先,盗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盗窃带走的是企业的物质财富,不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还对生产秩序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盗窃行为的可能性普遍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货,都可能发生盗窃。为了防止盗窃,企业需要加强安保力度,提高员工意识,完善监控系统等。 其次,非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也是一种常见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假冒伪劣产品通常质量低劣,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后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应该加大对非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同时企业也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 另外,挪用公款也是一种严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企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这些资金被挪用,就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从而影响安全生产。挪用公款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经济秩序。为了预防挪用公款,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协同机制,加强监管和审计力度,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最后,破坏生产设备和工艺也是一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破坏设备和工艺不仅会直接造成生产线的瘫痪,还会导致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一些恶意竞争或纠纷中,企业之间会采取破坏对方设备和工艺的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线的监控和维修,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总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给企业和员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必须付出巨大的努力加以预防和打击。除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外,企业和员工更要加强安全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知识水平,从而共同维护好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一些企业和个人中,仍存在着一些非法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下面我将就安全生产领域的几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分析。 首先,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各类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而一些企业却故意回避安全生产的责任,忽视安全隐患和风险,甚至不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导致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剥夺了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其次,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安全生产资料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资料的真实完整记录和保存是保证工作场所安全的基础。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或避免责任,采取了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安全生产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使得工作场所的安全监管无法实施,增加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再次,以欺诈、贿赂等手段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诈骗、贿赂等方式获取工程项目、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合格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增加了工作场所安全事故的风险。

最后,未经许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等活动也是一种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涉及到人员的安全,如果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制造、安装和维修,将给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未经许可进行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以人的安全为重点,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和工作操作符合安全标准,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设备和财产的完好,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打非治违,是指以法治方式打击各类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重点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公共治安、经济秩序和人身财物安全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在生产过程中,若不打非治违,则会存在各类违规行为,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而在打非治违的过程中,安全生产也是重要的一环,只有加强安全控制,做好事前预防措施,才能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 首先,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加强生产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逃生的知识。同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特殊行业和高风险职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危险情况下的人员安全撤离。 其次,在打非治违方面,应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同时鼓励举报和揭发不法行为。在社会治安领域,要加强公安机关的巡逻和侦查工作,提高社

会安全感。对于经济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 最后,要加强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安全格局。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是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稳定的重要举措。只有在加强安全生产的同时,打击各类非法行为和违法犯罪,才能够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通过采取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工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而打非治违是指采取强制手段,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综合治理,旨在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持续健康发展。下文将从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是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是企业、社会和个人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安全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预防工作,落实责任制,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整改,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有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其次是打非治违方面。打非治违是指对非法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治理。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不仅危害市场秩序,也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非治违应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的渠道,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加强和改善监管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打非治违工作的合力。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政府应加强领导和协调,加大对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的支持力度。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的目标,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总共有多少种?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百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度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问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答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版(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 (八)拘留; (九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各自的定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安全生产是国家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是指通过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和力量。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分子,有效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再次,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落实责任到位,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煤矿、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借助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曝光,教育人民群众,引导公众重新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良好氛围。 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中,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见险而责、见危而动”。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能够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百办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度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意思就是:行内为人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分别违反了两个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容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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