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比较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比较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内容摘要]: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主题词]: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URDG、ISP98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

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结构和术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有直接(三方)结构和间接(四方)结构两种。直接结构最少有三个当事人:

(l)申请人(或称委托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

(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 Imdemnitry 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 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ee)。

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在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他们的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即指示人,Instructing Party)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担保人,Guarantor)发出反担保函,(Counter -Guarantee),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

起源和概念-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 UCP500办理,

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用途和种类-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此外还有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因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CCG)强调担保人有条件地支付担保项下的利益,不能及时补偿受益人,所以未被商业社会广泛接受,导致产生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由曾经非常成功地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共同组建新规则起草联合工作组,完成了新规则的制定。1991年1月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以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

规则明确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第l条)。

新规则将好的惯例整理汇编,以供各当事人以写人合同的方式加以采用。新规则为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某些方面还为委托人与担保人或指示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合同框架。

如同其他的国际商会惯例规则,URDG只处理当事人之间协议所能适当管辖的问题。该规则不涉及国家法律和法院所管辖的领域,例如委托人可对认为欺诈或权利滥用的付款要求申请获得禁止令的特定情况,这些纯粹的法律问题而非合同问题。因为URDG的适用仅取决于合同,

所以各当事人可在适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议排除或修改任何规则条款。

URDG正文开始前有一篇导言,阐述了新规则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鼓励采用好的、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补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URDG本身由分为六个部分的二十八条组成:

A:规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

B:定义及总则(第2-8条)

C:义务与责任(第9-16条)

D:要求(第17—21条)

E:效期的规定(第22-26条)

F: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第27-28条)

URDG适用于本规则第2条a款所界定的见索即付保函和第2条C款界定的反担保函。

URDG条款包括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但仅限于为第三者出具的保函,而不包括担保人为自身出具的保函,尽管后者在某些国家(尤其美国)的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少见,但见索即付保函极少有这种情况。

正如人们所知,从法律角度讲,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尽管URDG正文并未提及备用信用证,而只是在引言中略作描述,但从技术上讲,备用信用证同样属于URDG所管辖的付款承诺范畴。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且处理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实务更接近于UCP而不是URDG,所以,引言中表明希望备用信用证继续沿用对其需求更详细更适用的 UCP规则。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1983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 UCP400)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1993年的UCP500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5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本惯例适用范围内”这句话的含义是指:只有UCP500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的条款就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这是因为,UCP500主要是为商业信用证制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做法上与商业信用证有诸多不同之处,所以UCP500中有些条款对备用信用证不能适用。为此,UCP500在其适用范围一项中对备用信用证作出了UCP500适用于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这一灵活规定。

必须承认,并不是UCP500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恰恰相反,多数条文却并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UCP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UCP500中一些有关诸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则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国际商会在名为《UCP500与UCP400之比较》的第511号出版物中进一步指出:“……必须承认,无论对于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来说,并非UCP500所有条文均适用,而对一张备用信用证来说,UCP 大部分条文均不适用。如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欲排除UCP某些条文的适用,他们就应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排除UCP中特定条文对该备用信用证的适用。”

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备用信用证在适用UCP500条款方面的不确定性,致使备用信用证的许多特点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极易导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此,1998年4月6日,在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会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终于公布,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规范方面的空白。

按照ISP98的规定,只有在明确注明依据ISP98开立时,备用信用证方受ISP98的管辖。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ISP98和UCP500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500,即只有

在ISP98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500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款。

ISP98共有十条规则,89款。这十条规则分别为:总则;责任;交单;审单;通知拒付、放弃拒付及单据处理;转让、让渡及依法转让;取消;偿付责任;时间规定;联合/参与等。

备用信用证最初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所以两者在性质上、应用上基本上相同,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从法律观点来看,我们可以说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如今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由于两者适用的惯例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URDG,这将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在国际经贸的往来中,有必要注意对两者的选择和适用。这也是笔者选择对两者适用的国际惯例做比较

研究的初衷。

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共性非常明确的是,不管当事人之间协议适用URDG,还是ISP,他们都可以确信下列规则会被无条件适用,而不管协议里面是否对此有具体规定:

1、无论是适用RUDG的见索即付保函,还是适用ISP的备用信用证,都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们虽然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则都独立于基础合同,无论该性质是否在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中做了特别申明。(依据URDG第2条和ISP第1.06(c)、(d)条的规定)

2、无论是适用RUDG的见索即付保函,还是适用ISP的备用信用证,都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从开立之日起,就对担保人或开证人具有约束力。(依据URDG第5条和ISP第1.06(a)条的规定)

3、担保人或者开证行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一致的。(依据URDG第11-14条和ISP第1.08条的规定)

4、URDG和ISP均适用于文本性和电子化的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依据URDG第2(d)条和ISP第1.09(c)条的规定)

5、担保人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且他们的审单责任都局限在单据表面的形式上审查。(依据URDG第9条和ISP第2.01条的规定)

6、即或受益人并没有提交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但担保人或开证行都必须检查已经提交的任何单据。(依据URDG第9条和ISP第3.02条的规定)

7、如果申请延期未获得同意,符合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延期申请都被视为是付款请求,受益人有权获得付款。(依据URDG第26条和ISP第3.09条的规定)

8、对提交的单据中,不属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担保人或开证行不得审查。(依据URDG第9条和ISP第4.02条的规定)

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异性

1、电子化交单-URDG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保函和反担保函中写明对电子交单的认可。只要电子单据符合保函的要求,无论保函和反担保函是以纸张或电子化的方式开立的,其都被予以认可(URDG第2(d)条);而ISP98则规定只有备用信用证里明确规定或承认电子交单时,电子单据才可以被认为符合要求。(ISP98第1.09(c)条)否则,由开证行来决定认可或拒绝电子交单(ISP98第3.11(c)条)。

2、付款请求的时间确定-ISP98规定如果开证行对要求付款的备用信用证不能确认,那么付款请求的时间应该从信用证被确认的那一天起算(ISP98第3.03(c)条);URDG对此没有规

定,如果发生类似问题,将根据个案中的适用法来确定。

3、转让-如果保函中写明是其可以转让的,那么保函的转让不需要再征得担保人的特别同意(URDG第4条);即或备用信用证表明是可以转让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仍然要征得开征行的同意(ISP98第6.02条)。

4、通知委托人(也即申请人)的义务-URDG要求担保人(及指示人)在收到付款请求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委托人(URDG第17条),在受益人申请延期时,担保人(及指示人)负有同样的通知义务(URDG第26条);而ISP98并不要求开征行履行上述两项通知义务(ISP98第3.01条)。

5、担保人/开证行的自由斟酌权-担保人无权单方面修改保函的内容,否则将面临丧失对委托人的追偿权的风险,哪怕这种单方面的修改仅限制于对担保人利益的考虑和操作上的便利,也是不行的;在ISP98第3.11条列举的有限情形中,开证行为维护自身对申请人的追偿权不受侵犯,有权单方面修改信用证条款以及ISP的某项规则。开证行在这方面的自由斟酌权包括:(1)接受营业日终止后的交单,而根据ISP98第3.05(b)条的规定,这样的交单被视为是在接下来的一个营业日内的交单。(2)视日期注明晚于提交日的单据为相符单据,而根据ISP98第4.06条,这样的单据被认为是不符单据。

6、最后期限日交单-如果是在最后期限日交单,因为担保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担保人在那一天停止营业,其付款责任将被免除,受益人无权因此要求延期(URDG第13条)。但是如果停止营业的原因是由担保人的故意引起的,则13条的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由个案中的适用法来确定担保的有效期是否延长;而根据ISP98第3.14(a)条的规定,无论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还是开证行能够控制的原因所导致的停止营业,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都将从开证行重新恢复营业之日起自动延长30个历日。

7、各单据之间的不符性-URDG要求担保人审查所提交的单据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如果存在,则拒付,而不论保函是否对此做出了约定(RUDG第9条);然而只有备用信用证里明确写明,单据之间不符则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才有权因此拒付(ISP98第4.03条)。

8、交单的语言要求-RUDG对此未做规定。但事实上,根据适用法(注意不是根据URDG),在必要的情形下,尽管提交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不是保函上所使用的语言,但担保人仍然应该审查这些单据,必要时还应予以翻译。严格解释上讲,URDG第12条只免除反担保中指示人向担保人传送保函时出现翻译错误,或没有翻译所产生的责任;然而根据ISP98第4.04条的规定,任何交单所使用的文字必须与备用信用证所使用的文字相同,否则其付款请求将遭到拒绝。

9、请求付款时是否要求提交其他申明-根据URDG所开立的保函,在请求付款时,必须按第20(a)条的规定,除了提交书面的付款请求书外,还必须按保函要求提交其他相关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必须申明i)委托人违反了其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ii)委托人违约的事实方面,而不管保函对此是否有明确说明。同样,在反担保函中,请求付款时,必须按第20(b)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申明,即担保人已经接到受益人按本条款递交的付款请求书,也不管反担保函中对此是否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是根据ISP98第4.17条的规定,提交任何申明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备用信用证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一项申明,但该申明的内容并不需要具体化,ISP98认为这样的申明足以代表付款的期限已到,因为备用信用证中表述的付款情形已经出现。该申明不需要说明申请人已经违约,更不需要说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约。因为ISP98同时规范有条件支付的备用信用证,以及一经受益人请求即行付款的备用信用证,后者请求付款时根本不需要任何违约事实的出现。同理,在反备用信用证里,请求付款时根本不需要提交任何申明或文件,除非反备用信用证里有特别规定。

10、权利排除-URDG在对担保人和委托人的权利排除方面没有规定;但ISP98针对开证行规定,开证行无权主张在拒绝付款的通知中没有提及的单据

不符点(ISP98第5.03条)。针对申请人规定,如果开证行对不符单据予以付款,申请人没有及

时提出反对,则申请人无权抗辩开证行的付款请求(ISP98第5.09(c)条)。

11、适用法和管辖法院-除非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有其他约定,适用法应该是担保人或指示人(某些情形中)的营业地所在地法。如果担保人或指示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按签发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担保人所在的营业地法(RUDG第27条)。除非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有其他约定,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关于保函的纠纷,以及担保人和指示人之间关于反担保函的纠纷由担保人或指示人(某些情形中)的营业地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担保人或指示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按签发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担保人所在营业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RUDG第28条);ISP98对这两者未做规定。

12、其他-ISP98对迟延付款、汇票的承认与流通等作出了相关规定(ISP98第2.01(b)条);URDG对此无规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这些差异外,当事人在决定采用URDG还是ISP98时,还需要非常小心ISP 中关于一些术语的解释,尽管大多数这些解释只是对一些通用语言的说明。比如ISP98第1.11条规定:“Including”指“包括但是不限于”:“

A or B“指”要么A,要么B,要么A和B三种情形“:”either A or B“指”要么A,要么B两种情形,不包括第三种情形A和B“:”A and B“指”第三种情形A和B“。

其他一些规定,可能容易使不熟悉法律英语,不谨慎的当事人陷入圈套,带来很大的商业风险,比如:

(i)“stated in the standby”只指备用信用证的文本内容,但是“provided in the standby”既包括备用信用证的文本内容,又包括备用信用证所采用的规则的内容。“stated”和“provided”两者的中译文非常接近,国内经常认为二者是等同的含义,但是如果在ISP98里混淆两者,极容易造成商业风险。(ISP98第1.11条)

(ii)如果信用证里出现打印错误,比如将“standby”打印成“standbbby”,而该信用证又要求所有文字必须“准确(exact)”或“等同(identical)”,受益人如果不在付款请求书中重复该书写错误,其将遭致拒付。(ISP98第4.09(c)条)

五、结论

总体而言,ISP98比RUDG规定地更为详细,以同样的方式打印,ISP98一共89个条款,没有附录,占43页,而URDG只有28个条款,只占9页。造成这样的差别最主要的原因是,ISP的起草者试图对备用信用证领域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都提出一套规则。ISP的范围广泛在前言中就被提及:“因为在很多纠纷和破产申请中,备用信用证被广泛使用,许多值得细细斟酌的相关问题在有关商业信用证的规范里未被涉及,因此ISP试图给律师和法官在解释备用信用证的实务领域提供指导。”

在这样的目的下,ISP起草工作组做了大量努力,尽可能地考虑到该规则可能适用到的大范围潜在的人群。除了银行家、商人,还尽可能地照顾到评定机构、政府机构、契约受托人、律师和法官的预期。因此,ISP最后以大量的法律术语和高度详细的描述出台。URDG却选择了不同的方式,起草者们主要致力于见索即付保函中出现的基础性和普遍性问题。极少出现的问题留给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协商,或者把问题留给适用法来解决。故准确把握两者的共性和异性,才能在适用规则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正确选择。

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你要先拿钱(比如你上面说的合同额的10%)给你的银行,根据买方(一般都是买方)的履约保函格式,向你的银行提出履约保函申请,银行会认真而苛刻地审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条款,条款同意(银行都会修改,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这个时候你还要反复地征求买方的意见,再和买方商量修改条款,巨烦!妈的,谁让咱是乙方呢!)后以银行的名义开出履约保函,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10%的钱! 履约保证金:比较简单,直接交钱(比如你上面说的5%)给买方或者你上面说的什么交易中心,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 比较:履约保函虽然手续繁琐,但在保函中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更是银行的要求)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这一天,你的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自由,并不需要买方同意或不同意,因此不用再看买方的脸色了,当然,前提是你没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质保金)在买方手中。履约保证金则不然,到了约定时间,你要找买方去要,还要拍他的马屁,如果他心情不好,即使合同执行中你没有犯一点点错误,他随便找个借口,要钱?呵呵。。现在公司资金紧张/这个月没有做付款计划/领导不在/签不了字。。。呵呵,都是借口,那你就等着吧,这是中国国情,你告他?呵呵。。算了吧。] 履约保函,为了让先履行合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一种方式,重要的是为防止中途发生不履约行为,在施工单位,通常交款至业主,金额据工程大小来定。 保证金,通常表现在一方已履行合同,但对方暂行对履行结果做出肯定,当然,也未否定,所以对已完工的工程结算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质量或其他的保证金,若发生以上事项,业主将有权拒绝付款。“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起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质保金”是一个旅行社证明对自己的服务质量信心之外,更是对外宣传形象的最有力的工具,而且也能让合作伙伴更放心。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

履约担保与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担保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以内;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最新)备用信用证(SBLC)、银行保函(BG)运作程序

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运作程序 产品名称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运作程序 产品规格 财政的* 存入银行工具发行而且打折 (激光唱碟., BG., SBLC,商业的 L/C.) * 固定了贸易计画 HYIP(保证现金,银行工具)*银行票据出具及贴现 (存款证,银行保函,备兑信用证,商业信用证)*高回报保障计划 (现金或银行票据)*具体关於票据租赁\ 回报投资我们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报价目前正在运作的程序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运作程序(贴现或专案贷款用途)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由世界排名 50 大行开出最低金额 200 万美元如果客户的银行可以贴现或专案贷款,我们可以从世界 50 大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 我们须要的文件 1. 专案企划书公司简介、投资远景、财务报告;2?意向书:3?不用於投资而用於商业用途需要提交有关说明;4?贴现或专案贷款方给我们可以用於贴现备付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样本供我们开证参考;客户需要多久的保证期(最长一年另一天);客户与我方必须再签署开证合作有关合约;客户同意证到期前向贴现银行平舱;操作程序 1. 客户将资金证明; 2. 客户与我们的开证方商讨确定最後的开证样本、开证银行、签署开证合约; 3. 客户将开证费用交我方指定的收款银行代理收取开证费用,我方代理收款银行会通过国际律师楼出据法律承诺文件给开证方,如我们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出符合条件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代理收款的第三方银行会将开证费用退回,这是目前最安全的作法;4,当贴现银行收到我们的信用证,并按照规定咨询方式,如迅速的或 KTT 系统向我们的开证银行确认我们开出票据真实无误完成交易。5.至此此项开证业务操作完毕,我们的开证方将从第三方银行收取按合约规定的开证费。 资产抵押贷款 我们合作企业参与的数个北美小型私人投资银行及私募基金来源,为全球(包括中国)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以自身资产为抵押品之直接融资贷款机会。融资贷款个案最低申请金额为 50 万美元.最高总金额为 4 亿美元。 可以用来成为抵押品包括:公正 , 公正/债务,长备的,不动产等. 贷款资金可以使用在下列领域:公寓 & 混合的使用协助了照料设备生意投资首都的生意没有不动产借出教堂 & 宗教性的财产建筑借出仪器虚伪 & 帐户应收帐款融资公正/债务;公正的 100% 融资首都的耕种/农业的财产特权;典型地100% 融资硬币;中间的桥融资旅馆/汽车旅馆登陆发展;向上到 100%信用的线使使用混合商业的多住处非使一致商业的不动产办公大楼-工业的和零售财产零售服务安置 /方便储存小的商业不动产借出专门财产生意贷款规划申请资格:正常营运企业;美国本土拥有或设立全资附属公司,以美国公司法人身份提交申请及签署有关文件;该美国公司必须经已加入美国财税系统;(我们可以协助办理);根据指引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管理人员详细资料;* 用款计划书(我们可以策划支持服务);*公司持有资产明晰;(有关文件需我们指定之法律及评估机构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2、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1)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2)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3)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4)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5)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6)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13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B A N K E R‘S L E T T E R O F G U A R A N T E E) ?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一、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1.基本内容。2.责任条款。3.保证金额。4.有效期。5.索偿方式。 ?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 ?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GUARANTEE) ? ①进口保证书(IMPORT LETTER OF GUARANTEE) ? ②出口保证书(EXPORT LETTER OF GUARANTEE) ? 三、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 1.委托人(PRINCIPAL) ? 2.保证人(GUARANTOR) ? 3.受益人(BENEFICIARY) ? 四、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异同 ? 1.信用证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保证书是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只有在委托人不履约或不付款,银行才付款。 ? 2.信用证用于履约。银行保证书在违约时才使用。 ? 3.信用证付款与合同无关。银行保证书付款与合同有关连。 第二节备用信用证 ?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指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约和不付款时,保证为其支付的凭证。“备而不用” 的信用证。 ? 二、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和内容 ? 主要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一般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的履约保证,以及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等。? 三、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 1.《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IPS98(THE 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1998) ?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 四、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异同 ? 1.相同点: ? ⑴基于合同开立,但独立于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 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一)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之比较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履约保函担保业务基础知识

履约担保业务基础知识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91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概念解释 1、投标担保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预付款担保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款担保。 3、工程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4、履约保证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融资性质: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 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

履约保证金及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样本)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 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达成的**将部分装修工程交予供应商进行施工等事宜,根据施工事项需要,又鉴于我行接受供货商的委托,同意出具保函为_________________担保,对供应商根据承包事项应履行全部义务及责任,以总金额人民币**万元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你方提出的因供应商在施工事项以及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你方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你方应首先向供应商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与供应商是否签订合同、以及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的保证期限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本保函期满日期为***)年*月**日。 本保函到期后即告失效。 任何索赔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履约保证金确认函(样本) 致:****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供货商)_于年月承包的********装修工程并进行施工等事宜,根据施工事项需要,及后续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需要,我司同意支付保证金对我司行为进行担保,对我司根据承包事项及签订合同后合同约定应履行全部义务及责任,以总金额人民币*****万元_向贵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 我司同意:如贵方认为我司在施工事项以及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双方合作意向以及未能履约或违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责任和义务,贵司在通知我司后及可以进行保证金金额的相应扣除。无须贵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我司还同意,贵我双方是否签订合同、以及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在施工事项中根据双方之前协商一致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保证金的保证期限自缴纳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到期。如我司不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人员工资支付等重大违约事项,贵方与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凭我司缴纳保证金的收据退还我司保证金或经过以上事项扣除后剩余的保证金,且不计利息。 供应商公司名称: 日期: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经贸实务]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孙 洁 (徐州工程学院外语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两者之间日趋接近,以致有人将两者混同。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比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9)03-0070-02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都是银行为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惟一付款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和/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等等,所以二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保函申请书为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 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 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一)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目前,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ISP98);其二是5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6(UCP500);其三是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 n on Independent G uaran 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 f Credit)。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6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 70) 2009年第3期 总第177期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 Foreig 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No.3,2009 Serial N o.177

全国2011年04月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4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3-197 A.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 B.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C.缔约方不得对《公约》声明保留 D.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寄存方式保全货物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是(B )3-185 A.买方提供生产所需大部分重要材料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般货物买卖合同 C.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合同 D.圆明园兽首拍卖 3.只有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B )1-23 A.《巴塞尔协议》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海牙规则》 4.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D)3-210 A.EXW B.FCA C.CIF

D.DDP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采取减价救济的情形是(C)3-204 A.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B.卖方交付替代物 C.货物不符合同 D.买方失去支付能力 6.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B)3-216 A.支票 B.电汇 C.信用证 D.托收 7.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称为(B )3-221 A.保兑行 B.议付行 C.偿付行 D.托收行 8.下列选项中,属于关税措施的是(C )3-235 A.配额 B.许可证 C.从价税 D.外汇管理 9.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这样的许可合同是(B )5-307 A.排他性许可合同

国家电网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标准格式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国网X电力有限公司(买方) 鉴于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与贵方于2018年XX月XX日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福建公司2018年配网协议库存第一次招标采购XXXXXXXXXXXXXXXXX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卖方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买方供应合同货物。 鉴于贵方在采购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且不超过1000万元,即人民币XXXXXXXXXXXXXX(大写)¥XXXXXXXXXXX(小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履行采购合同的担保。 为此,根据卖方的申请,本银行(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法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1005号银荔大厦首层),特向贵方出具上述金额的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如果由于卖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本履约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均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从本履约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卖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采购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债务转移或其他变更,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采购合同的前述变更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自2018年XX月XX日起至2021年XX月XX日止有效。贵方应采购合同履行中某一违约向本行主张权利的行为,对本保函的有效期不构成任何影响。 保证人(盖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1005号银荔大厦首层 传真: 电话:0755XXX 日期:2018年07月XX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1

ISP98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中文版

备用信用证ISP98(中文版) ISP 98 规则1:总则 本规则司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01范围和适用 a.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融资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b.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c.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其条款的适用。 d.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1.02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a.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b.在备用证也受其它实务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1.03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用法进行解释: a.作为可信赖和有效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善性; b.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全球银行运作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1.04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文本另有要求,或明确地进行了对本规则的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人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立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开证人; ii.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iii.通知人; iv.保兑人; V.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1.05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a.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对签发备用证的形式要求(如:署名的书面形式);或 c.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 这些事项留给适用的法律解决。 一般原则 1.06备用证的性质 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九、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致: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 鉴于: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招标人)委托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进行招标,并规定投标人须提交中标履约保函。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人)已决定参加投标,并向我行申请出具履约保函。 为此,我行同意出具以投标人为被保证人、以投标人中标并与招标人签约为生效条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保函如下: 一、在投标人与招标人就中标事项签订合同后,招标人有权仅以“投标人中标签约后违反合同”为理由,书面要求我行向招标人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二、在投标人与招标人就中标事项签订合同后,招标人有权仅以“因投标人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书面要求我行向招标人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三、对以上二项索赔,招标人无需再附加任何进一步的说明或者证明。我行在收到招标人的索赔要求后______日内,无条件全额支付索赔款项,并放弃对招标人索赔的任何抗辩。 四、投标人与我行或者与招标人就中标合同签署的任何协议,或者发生任何争议,均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五、对本保函项下的一次或者数次违约索赔,我行累计总赔偿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六、招标人在我行未全部履行本保函时,有权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担保诉讼,届时我行不享有任何抗辩权。 七、本保函在以下条件之一成就时失效: 1、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且投标人不是中标人; 2、我行已经累计支付了达到总赔偿金额的索赔款项; 3、签署验收证书后6个月内招标人未提出索赔; 4、中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解除后时间届满一年且招标人未提出索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