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模板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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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样本

XX市公安局尸检病理报告书 尸检号:XX市公安局第106号尸检---------------------------------------------------------------------------------------------------------------------- 鉴定单位:XX市公安局 鉴定事由:鉴定xxx峰死亡原因 解剖日期:2005年11月28日 报告日期:2005年11月29日 工作人员:xxx. xx ---------------------------------------------------------------------------------------------------------------------- 一、案由:抢劫致人死亡 二、病理学检查: (一)、尸表检查: 男性尸体一具,尸长176cm,发育无异常,营养良好。尸僵已解除,项背部见鲜紫红色尸斑。其余皮肤苍白,无黄染。头发黑,头皮完整。角膜混浊,双侧瞳孔等大,直径0.8cm,巩膜无黄染。口唇紫绀,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气管居中,胸廓对称,腹壁无异常。四肢无畸形,指、趾甲紫绀显著。 (二)、内部检查: 1.体腔:无异常。 2.皮肤:腹壁皮下脂肪层厚度2cm。 3.头颅及中枢神经系统:无异常。 4.颈部:无异常。 5.心血管系统:(1)心脏被子弹贯穿。(2)其他无异常。 6.呼吸系统:无异常。 7.肝、脾及胆道系统:无异常。 8.消化系统:无异常。 9.泌尿生殖系统:无异常。 (三)、组织学检查: 心:被子弹贯穿,无其他异常。 肺:无异常。 肝:无异常。 脾:无异常。 肾:无异常。 肾上腺:无异常。 甲状腺:无异常。 胸腺:无异常。 颌下腺:无异常。 胰腺:无异常。 消化道:无异常。 神经系统:无异常。 骨髓:无异常。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推荐下载

SF/Z JD0101001-2010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2010-04-07发布 2010-04-07生效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SF/Z JD0101001-2010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 III1114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 5 几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2) 6 附则............................................................................... SF/Z JD0101001-2010 II 前言 SF/Z JD0101001-2010《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按部分发布,拟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综合判断 ——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 ——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 ——第4部分:现场勘验 本部分为SF/Z JD0101001-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SF/Z JD0101001-2010 III 引言 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为满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需求,本系列标准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四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如何利用各方面信息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第2部分规定了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所必需的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和损伤检验的原则、方法和内容;第3部分规定了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所必需的车辆

猝死尸体的检验

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年5月15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猝死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3 总则 3.1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猝死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步骤及其注意事项,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2 猝死的法医解剖需全面、系统,需要时并取材作病理切片检查,观察各脏器的病理变化;并通过毒物化验排除急性中毒。通过各项法医学检查,再对猝死死因作综合分析。 4 术语 4.1 猝死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4.2 即时死 部分猝死者,死亡过程十分急骤,自出现症状到死亡仅几十秒钟。 5 猝死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5.1 向死者家属、亲友或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死者的既往病史、家族史、诱因、发病时间和死亡时间等。关于猝死的发病经过和症状表现,有的有目击者,能提供所见情况;有的则无目击者(如一人独居,夜间睡眠中猝死),只能调查死者的过去病史。 5.2 现场勘察,注意现场有无搏斗现象,有无电击迹象,有无药物或毒品残留,有无呕吐物或排泄物等,需要时应取材作毒物化验。 先详细了解死者的案情和病史及注意现场勘察,对周密考虑剖检时应选择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至关重要(如疑为气胸者,开胸前应先做气胸试验;疑为静脉空气栓塞者,则应在开颅、开腹、解剖颈部前做空气栓塞试验)。否则,在案情不清的情况下仓促解剖,将造成尸检后仍死因不明。 5.3 准备福尔马要固定液、保存巨体标本和组织块的标本缸、玻瓶及质量较好的塑料袋等。 5.4 应准备采集毒物化验检材用的器材。疑为急性传染病猝死的案例,还须准备采集细菌培养和病毒分离检材所需器材。 6 尸表检验 6.1 对猝死尸体须注意尸表检查,以发现有无微小的损伤、注射针孔、电流斑等。 6.2 注意有无抢救时复苏术所致的体表损伤。 7 尸体解剖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 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 病鉴字第002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 年01 月04 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 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上午9 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 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 年12 月30 日17 时35 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 时10 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 :邬友渊于2011 年12 月26 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 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 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 月30 日17 时35 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 时10 分死亡。死亡诊断:(1) 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 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 心包积液;(4) 肝脏挫裂伤;(5) 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 1996 》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文书 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 委托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 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 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鉴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015-11-20实施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 5尸体解剖记录 (6) 6尸体解剖报告 (7) 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格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Nanji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08 )公(刑物)鉴(化)字[20 08] 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2、受理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3、案情摘要: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 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 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 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4、检验对象:赵爽,男,25岁 5、鉴定要求:死因鉴定 6、检验日期:2008 年 09月 20日 7、检验地点:南京市殡仪馆 二、检验 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肤色淡黄。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 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 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色花白。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双侧外 耳及外耳道干净。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右下唇内侧见唇粘 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

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右侧腹股沟见针孔。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性针孔。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 2、解剖检验: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左侧第3-5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肋处骨折。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150ml,右侧约200ml)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 ×4.5cm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 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大脑切面未见出血。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度约1.8cm,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的裂伤(图4);左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级狭窄,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1才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3cm,主动脉瓣7.5cm。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26.5cmx20cmx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常见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常见问题 发表时间:2019-08-27T16:22:18.76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6期作者:张玉民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成为了目前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点内容。 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山西临汾 041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成为了目前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点内容。本文就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有效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当前新时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鉴定手段和措施,是完善当前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主要依靠科学的分析,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人员、车辆、现场以及相关物体痕迹进行准确的勘测,进而根据勘测结果撰写出合理的检测报告,并给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因此,准确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工作能够帮助纠纷处理人员更好地划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从而更好地协调事故双方的纠纷问题。目前而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工作已经从最开始的仅仅依靠鉴定的个人判断,转变为了当前的更为量化的鉴定方式,实现了真正的质的飞跃。 1、痕迹鉴定常见问题 1.1鉴定委托 在委托过程中识别道路交通事故标志的常见问题,包括不明确的委托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人员在向认证机构阐述道路交通事故时,不能准确地表达鉴定的内容,造成鉴定结果与案件调查的要求不符,给事故处理结果带来不利影响。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协议中没有注明风险,也没有提示潜在风险。例如,一些跟踪被识别为损伤检测,这将导致材料的损坏和消失,并且没有第二个测试的机会。才能防止对鉴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1.2痕迹勘验 痕迹勘验是整个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基础,常见问题:鉴定依据不正确,一般鉴定依据选择《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两部文件,也可以引用文献参考,但不少鉴定机构在进行交通行为鉴定时采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作为参考标准,就会对鉴定结果正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不良影响,这种做法在痕迹勘验中是不可取的;痕迹检验不全面,由于车体痕迹相对比较复杂,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法来对痕迹形成时间进行认定,所以对痕迹检验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也是必然的;痕迹描述要素不全,对事故痕迹描述的要求非常高,而有些技术人员对此不够重视,只是简单的描述其中比较容易分辨的部位和物质交换等要素,在没有完全理解痕迹特征情况下给出的鉴定意见,将会对事故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1.3比对分析 比对分析是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过程中的精华部分,是鉴定人通过痕迹检验得出鉴定意见之前的合理分析阶段,常见的问题有:(1)痕迹分析不全面。在痕迹检验全面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要求对所有检验到的痕迹均作出合理的分析和解释,将关键的痕迹进行提取、比对认定,对要求无关的痕迹进行排除。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对委托事项的考量要作为分析的标准。(2)痕迹分析不正确。检验过程和分析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由于痕迹检验没有全面、要素齐全,势必造成对应点的分歧、错位,特别是对于造痕体比较类似的情况,比如自行车的黑色把手套与黑色鞍座垫在一定情况下都容易形成条形的刮擦痕迹,附着黑色物质。所以空间分布就很重要,依据别的关键痕迹点来定位痕迹也是痕迹分析的一种方法,有些情况下,对应的痕迹点只有部分正确,也许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但容易产生漏洞,鉴定意见书整体存在瑕疵,在鉴定人出庭质证过程中,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容易被质疑,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准确、体现鉴定技术支持的特性。(3)主观臆断,画蛇添足。这个问题比较严重,一份鉴定意见书的精华部分给人一种讲故事的感觉,存在很多口语化的措辞,存在很多主观上的认为、猜测和联想。这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是不合格的,即使最终的意见是贴近于事实的,也是不可取的。例如:驾驶员为保护副驾驶员突然转向造成车辆某一部位碰撞损坏、驾驶员疲劳驾驶突然制动、驾驶员打电话导致事故发生等。作为鉴定文书上述情况一般要这样描述,散落物的位置、地面痕迹、车辆的损坏部位、电话所在的位置等,过多的臆断只会增加漏洞,降低水准,从而作出非科学的论断。 1.4鉴定意见 评价意见是当事人和事故当事人的关注焦点。这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标志认定的最后陈述。常见的问题包括:专家意见过于复杂,过多的描述使评价意见不重要,使观者感到困惑;例如,当委员会受到委托时,其结果没有被要求。确定碰撞形式是必要的,但最终的结果是两辆车之间的碰撞是建立的,这不仅对事故的处理是有害的,而且也会延误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2、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明确痕迹分类 根据事故现场痕迹的分布,事故的跟踪可分为身体痕迹,也就是说,影响或刮的痕迹形成表面的车辆在汽车或者汽车或者汽车接触其他对象在道路交通事故;车身标志,即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撞击、刮擦或滚动,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亡人员的身体和衣服的痕迹;道路的痕迹,即在交通事故中,轮胎或其他部件在地面上滚动或刮伤的痕迹;其他的痕迹,即车辆和路旁的树木、桥梁、隔离和保护,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所列的上述线路的标志。铁路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在碰撞和刮擦后的痕迹。跟踪的验证可以为事故真相的减少提供科学依据,因此识别的结果尤为重要,技术人员需要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 2.2提高事故痕迹提取准确度 事故痕迹的提取工作应该在事故勘查工作完成之后进行,提取事故痕迹证据前要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或摄像存档,对于重大伤亡事故注意提取伤亡人员穿着的外套,所提取的痕迹证据,要随时注明日期、地点和提取部位以及名称等,以准确区分痕迹证据的提取来源。提高事故痕迹提取准确度,要求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各种痕迹提取的方法,例如在提取血液、油污等液体物质时,一般可以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等。 2.3痕迹检验与分析运用 在检测和分析事故的痕迹时,技术人员应注意检查车身标志和轮胎滚动标记的重点。身体标记的形状特征取决于事故或刮擦的方式、

尸检报告中死亡时间推断的辩点分析

尸检报告中死亡时间推断的辩点分析|法纳刑辩 刑事律师如何看懂一份尸检报告里的死亡时间推断,以及死亡时间推断结论对案件有哪些影响,我们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解决。 一什么是尸检报告? 尸检报告属于法医学鉴定的一种类型,学名“法医学病理鉴定”,俗称“死因鉴定”。但实际上,法医学鉴定分为很多种,其中针对对象为人的,称为“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或者“伤情检验报告”;针对对象为尸体的,称为“尸体检验报告”;针对对象为毒品的,称为“毒品含量检验报告”,等等。 具体到尸检报告而言,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尸体检验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

致死方式和手段,推断致死工具,认定死亡性质(他杀、自杀、意外、或疾病死亡)。”也就是说,死因鉴定只是尸体检验的其中一项内容。从该条的表述来看,并不能说明一份尸检报告上必须载明上述的所有内容,只是鉴定的范围。 作者注意到,针对死亡时间和致死工具,都用了“推断”这一词,也就是说在一份尸体检验报告中,可能会出现不确定结论,这对于鉴定意见而言,无疑是不符合要求的。 但是,在法医学工作中,死亡时间的推断本就是难题,通过案例检索我们会发现,在尸检报告中可能出现“仅供参考”这样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的词。那么,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可能是因为死亡时间推断的依据本身也存在诸多方式和变化。 二死亡时间推断的依据 1、尸温 通过尸体内部温度,是法医们最常用的方法,比如有“肛温”和“肝温”之别。 2、肠胃内容物

这种方式是通过胃容物的消化程度来判断时间,但这种方法须对死者死前进餐时间进行调查才更准确。 3、常规综合判断 即根据尸斑、尸僵、角膜的变化进行动态勘验,这种方法的缺憾在于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大致的范畴,而非确切的时间点。 4、昆虫学 如果死者的死亡地点有蝇蛆附着,那么可以根据蝇蛆的生长规律来判断死亡时间,不过这种方法需要时间的积累才会出现明显的规律。 上述三种都是常见的判断方法,当然法医们也在研究更新更科学准确的方法,至于采用何种方法是根据现场尸体的情况而定。 比如,在(2017)川14刑初15号宋敏故意杀人、抢劫这个案例中,法医针对推断方法撰写了《检验说明》:“因死者死后被棉被覆盖,受到保热作用影响,段某1的尸体温度下降值不符合“根据尸温推断死亡时间”的一般规律,故其现场肛温测得值未作为死亡时间推断的依据写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根据尸斑、尸僵、角膜死后变化的一般规律,综合推断段某1的死亡时间为距现场尸表检验前3-12小时。”

交通事故几种痕迹鉴定的要点分析

交通事故几种痕迹鉴定的要点分析 摘要:道路交通痕迹鉴定主要看是否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的鉴定,或者是碰撞 形态的鉴定这两种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可以从车与客体物、车与车的关 系自行判断,通过对将近2000例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的案例进行研究应用痕迹,检测方法对其车辆的痕迹进行检验比对,总结出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要点。 关键词: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鉴定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成上升趋势,处理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就是交通事故本身的重现只有搞清事故发生的过程才可以给当事人 公正的评判,从而预防道路安全,维护社会安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逾期时候,现场环境的诸多限制现场的真长,往往受到局限。为了保证道路的通畅排查,总是快速完成。这难免发生牛肉给交通事故的认定带来了阻碍,所以对车辆及现 场的搜查试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事故现场环境的诸多限制现场的限制, 往往受到局限。为了保证道路的通畅排查而总是快速完成。这难免发生遗漏给交 通事故的认定带来了阻碍,所以对车辆及现场的搜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当我 交通事故的技术建议定,尤其是痕迹鉴定,为事故做出还原,为道路交通事故的 认定及法庭的宣判提供了证据。 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2.1 涵义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根据现场的事故,对于相关的车辆伤亡人员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材料综合分析,并分析出涉嫌车辆与其他客体物的关系,进行书面判断 的过程。道路交通痕迹鉴定是对现场的还原痕迹鉴定,也是对其发生过程的重现,法庭会根据痕迹鉴定报告而作出相关评判。相关衍生的案件可以通过痕迹鉴定, 在车速检定上判断涉嫌事故人员是否具有违规行为。 2.2 一般步骤 2.2.1 在认真阅读委托书后,与委托方进行详细沟通,明确其委托要求。 2.2.2 从委托方处获取事故的相关信息制定痕迹鉴定计划,并确定痕迹监测重点。 2.2.3 在事故车辆停放点的前后左右方向对车辆进行物体痕迹监测,并在监测 记录表上进行记录;同时,附上照片细节照片等在拍摄照片时,需摆放比例尺, 根据相关要求对有价值的微量元素进行提取,并与涉嫌车辆进行检测分析对比。 2.2.4 根据检测结果,需要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坚定,要积极获得委托方的信任,订阅委托方取得联系,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监测。 2.2.5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共同鉴定。 2.2.6 根据鉴定结果,结合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出鉴定报告书。 3 几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鉴定要点 3.1 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痕迹的鉴定。 碰撞痕迹鉴定是对发生碰撞的涉嫌车辆与其他课体物的痕迹进行分析后,从 而对涉嫌车辆与其他课体物的关系进行鉴定。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痕迹鉴定,主要鉴定的是车与车的关系、车与人的关系、以及车与其他客体物的关系。 3.2汽车与汽车是否发生过碰撞鉴定的具体要求 a)根据有前及后、由左至右的顺序,对于车顶进行检验,对距地痕迹的高度 进行固定同时记录。需要拍照时,要拍照采集证据,并拍摄细节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常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913722224.html,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常识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常识。本文通过相关交通事故鉴定、检验和重新评定的相关事项,为你讲述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残如何评定,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等级等相关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检验、和重新评定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尸体的检验需要当事人同意吗?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如何处理?

剖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伤残如何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未受伤的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法医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3 作业要求 1.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上述资料中未提及或未做特别说明的均视为无异常。 2. 答案书写时分别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案情材料等不用在重复抄写。 3. 法医病理学诊断:资料中涉及的损伤或病变均应以法医病理学诊断方式列出。 4. 分析说明:要求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对死亡原因进行论证。论述力求条理清楚,观点明确,层次分明。(提示:本案例涉及中毒与疾病分析,请查阅吗啡、海洛因中毒资料) 5. 鉴定意见: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提示:包括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要求简明、扼要)。 注意: 1.发现存在结果(分析说明)串通情况的,按“不通过”结果处理。 2.最后一次课结束时由各班班长将本班学生的名单及答案一并交给上课老师。未交答案者视为本课程考核不通过。 3.学生学号逐一写出,并记录应交人数、实交人数、未交人的原因,请留下班长的联系电话。所交的答案要按照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一、案情简介 死者李某,男,36岁。某日21:50许,被其朋友发现突然昏倒在某旅馆卫生间内,呼之不应,遂对其进行胸外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约2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医生检查发现:口唇发绀,脉搏触不到,呼吸、心跳停止,两侧瞳孔缩小,直径均为0.2cm,对光反射消失。予胸外按压、心内注射强心针,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 据调查材料反映,李某既往有吸毒史3年,生前患有艾滋病。曾因犯罪服刑1年,于死亡前1月余刑满释放。死亡前7天因纠纷被他人用热水瓶砸伤右上肢及腰背部并致局部烫伤,伤后感局部疼痛,无其它不适。死亡当日8:30许与其朋友外出。现死者家属怀疑李某被伤害致死,故申请尸体解剖检验。

论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yjm)

论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 摘要:交通事故处理中,通过痕迹的检验与鉴定,应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我们可以解决一些专门问题,它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 作用。痕迹检验鉴定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 直接揭露交通事故真相,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这无异于扩大、延伸了办案人员的感知能力。另外,痕迹的检 验与鉴定还有助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本文中,我结合 了基础理论和实际案例,对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 重要作用以及其如何发挥作用作以理解、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作用 现如今,道路上的车辆逐年增多、道路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各种道路交通问题不断凸现。其中,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让我们尤为担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破坏性事件。不论发生在车辆之间、车辆与人员之间、车辆与物体之间的事故,还是车辆自身发生的事故,都将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现场必然存在事故痕迹,痕迹的检验鉴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在科学办案中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对于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正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一.交通事故痕迹 交通事故痕迹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

或物体相互作用时,在彼此间的作用面上形成的印迹。主要分为地面轮胎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路面痕迹和其他痕迹。 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是指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主要包括在事故车辆、人体、现场遗留的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或各种痕迹。 痕迹物证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肇事现场上各种形象痕迹的位置,如车辆轮胎的印痕,破碎玻璃,车辆掉下来的各种零件,以及尸体的姿式、位置、分布情况和痕迹形成的特点,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可以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可以为查找肇事车辆提供有效证据,利用现场轮胎印痕,车辆肇事时掉下的各种零件,可分析车辆的种属;可以为发现、提取固定痕迹物证提供技术方法;可以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提供重要证据。 其作用在于:分析事故的形成和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判断肇事车辆种类和驶离方向;认定肇事车辆;为分析事故责任和法庭诉讼提供证据;调解轻微和一般事故。 三.地面轮胎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路面痕迹和其他痕迹(一)地面轮胎痕迹 地面轮胎痕迹是指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等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痕。根据轮胎相对地面的运动形式不同,地面轮胎痕迹分为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和搓压印等五类。 地面轮胎痕迹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痕迹之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 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

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

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据了解,痕迹鉴定范围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迹;车辆轮胎爆 破原因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灯冷热光源痕迹不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运动 状态不清;不能确定车上指印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 度不清;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鉴定痕迹的。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应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车查获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 应与办案单位在24小时内查勘相关痕迹;办案单位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 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名或通知后未到场见证的,办案单位要做好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或者委托专门机构 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车辆、现场物体上的承受客体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进行检验鉴别,对 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结论。 (一)平面痕迹鉴定 平面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 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 否相同;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二)立体痕迹鉴定 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状是否吻合。 (三)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 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 一认定。其他物证检验包括对轮胎、橡胶、金属合成树脂、纤维、油斑、玻璃、土壤、煤 和焦炭检验、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包括对血液、血型、毛发、人与动物的组织碎块等的检验、鉴定。 通常,此类鉴定的检材体积孝数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利用荧光法检验、薄层色 谱检验、气相色谱检验、裂解色谱检验、紫外光谱检验、红外光谱检验、发谢光谱检验、 中子活化分析等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有此证据需要作出“特征同一认定”,有些只需作 出“种类同一认定”即可。

交通事故尸检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尸检程序是怎样的 分享: 时间:2016-08-17 11:20 阅读(85)来源( 未知)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而对死亡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尸检,尸检报告可以作为一种鉴定意见来证明案情。那么,交通事故尸检程 序是怎样的呢? 对于交通事故尸检处理程序及规定如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有争议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可请求交警快速处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

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警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于这类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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