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

建立和成效

各位领导,同志们: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事关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只有办好一流教育,才能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国家。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国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其中高等教育事业更是成就卓著,为全体国民,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受教育机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高度评价。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由免费到收费、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历史性变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使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鲜明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正是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各级政府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不断提高资助强度,扩大资助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制

度上基本保证了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

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经历了从单一化逐步向多元化发展的历程。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资助措施并举的较为完善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高等教育免费时期学生资助政策

新中国成立至1989年7月,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免费高等教育,高校学生经济困难主要是生活费问题。这一期间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经历了单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并存、奖学金制度和校内无息借款制度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实施单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1950—1983年)新中国成立后,高校不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国家定期发放人民助学金。华北是最早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地区。1950年,华北人民政府出台了《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及各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定额的规定》。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

通知》,同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标志着人民助学金制度普及到全国高校。1955年,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定1955年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根据各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将全国分为10个地区,发放不同标准的助学金。同年,高等教育部出台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除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外,其它院校人民助学金只针对完全无力负担的学生,家庭富裕能够全部自费伙食的学生不发放助学金,能够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的学生,发放所缺部分的助学金。非师范类高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资助的比例达到70%。1964年,中共中央批转了高等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学校学生伙食标准和相应提高助学金补助比例的请示报告》,非师范类高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资助的比例由70%提高到75%,全国高校大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接近8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高校停止招生,大批知识青年被送到农村参加农业劳动。1970年8月,高校开始招收第一届工农兵大学生,不论文化程度、年龄大小,只要被组织推荐,就可以免费上大学。“文革”期间,国家一方面向尚未离校的

1966-1970级大学生继续发放“人民助学金”,另一方面,向工农兵学员发放“津贴”,补助生活费用。1977年恢复高考,当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后,原单位照发工资,其他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79年,国家出台规定,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由学校按月发放助学金,不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他待遇,基本恢复了“文革”前的人民助学金制度。

第二个阶段:实施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制度(1983—1986年)

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对原有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了改革,缩小了人民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将非师范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75%降低到60%,并设立了人民奖学金制度。至此,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从单一的助学金变革为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存的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以奖学金为主。这一变革意味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内涵发生了重大改变,从对大部分学生提供经济

资助转变为对少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并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引导学生选择国家急需的专业。这种模式持续到1986年7月。

第三个阶段:取消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奖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制度(1986—1988年)

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取消了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即校内无息贷款)的改革试点。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出台了《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对高校的本科新生全面实施奖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制度。国家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并向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校内无息贷款制度的实施,是高校学生资助历史上的重大改革。

(二)适应高等教育收费改革的学生资助政策

1989年8月,原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出台《普通高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打破了高校免费教育的模式,实行以国家任务招生为主、以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为辅

的“双轨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招生并轨,建立由学生上大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的制度。1994年,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启动,北大、清华等37所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成为并轨改革的首批试点学校。1997年,全国所有高校招生“并轨”工作完成,所有大学生均需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缴纳学费。随着高校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高校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资助力度逐步加强。

第一个阶段:初步建立奖、贷、勤、补、免资助制度(1989—1999年)

1989年,我国高校实施收费制度后,高校生活困难的学生急剧增多,政府不断增发学生生活补助费。1993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金额中提取困难补助经费,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为保证高校招生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采取了进一步的资助措施。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支出。1995年,原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困难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此外,国家还提高了校内无息贷款的最高额度和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

第二个阶段: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相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1999—2007年)

1、1999年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1999年,改革开放后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扩大招生规模”,当年,全国高校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达几十万。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北京等8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试点,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问题。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金融手段创新高校资助制度的重要尝试。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2004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建立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从新机制实施到2006年底,全国审批贷款学生205.9万人,审批合同金额182.5亿元,国家助学贷款的资

助金额和资助人数超过新机制实施前五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逐步成为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之一。

2、2000年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3、2002年起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出台《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在普通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或4000元的标准,资助和奖励4.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高校本、专科学生,同时还减免这些学生当年的全部学费。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冠以“国家”名称的奖学金,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从2005年开始,国家奖学金改名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中央财政每年投入10亿元,其中,国家奖学金每年资助奖励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高校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资助53.3万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高校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这不仅为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除了后顾之忧,而且激励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

4、2006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即对毕业后自愿到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中央部属高校贷款毕业生实施贷款代偿。要求各省也要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

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问题。

第三个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并举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07年至今)

200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一是改革原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高校中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不再以家庭经济困难为必要条件。这一奖项是国家在高校本专科阶段设立的最高荣誉奖,每年奖励5万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3%;二是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2011年提高

到3000元),资助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努力形成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局面;四是规定高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是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等;六是在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七是在中央部属高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贷款毕业生,实施贷款代偿。《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难题。

2009年,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011年,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2012年,国家出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从2014年秋

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至此,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制度设计趋于系统科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要求学校自筹资金,鼓励吸收社会资金。二是扶困奖优相结合,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又奖励优秀学生。三是中央和地方分担资金,既有政策的统一要求,又兼顾地区差别。四是通过金融手段,扩大助学政策执行力度。五是导向作用明显,通过政策倾斜和引导,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促进人才资源合理分布。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国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学生解决

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本息。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

过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每年代偿或补偿总额的三分之一,分3年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前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学生退役复学后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资助。

(七)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我省从2011年开始在河北师范大学试行师范生免费制度,每年招生200人。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

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十)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十一)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

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二)研究生资助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博士30000元、硕士20000元。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十三)其他资助。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新资助政策体系建立以来,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国家新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在制度上基本保证了每一名考入大学的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有效地维护了高校的

稳定,有力地支持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推进了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国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得到实惠,增强了大学生对党和国家的热爱之情,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心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后,每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助经费达到上百亿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标准大幅提高,资助范围明显扩大,这在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历史上前所未有。围绕如何管好、用好资助经费,全面落实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部门、各地、各高校下大力气,开展大量工作,有力保证了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一,健全领导体制。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层面有教育部组建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全国各级各类学生资助工作。各地相继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教育、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地区

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各学校也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落实工作。

第二,建立资助机构。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后,我省也将原来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更名为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也建立了资助管理机构,并不断加强资助队伍建设,有力保证了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制定配套办法。为落实好新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中央政策和指示精神,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办法,有力推动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高校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在职责定位、资助程序、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较规范的工作流程,逐步建立了配套完整、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使学生资助工作不断精细化、规范化。

第四,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各高校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围绕六个主要环节,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轮训,提高其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二是建设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强化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

统建设,提高资助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开展理论研究,通过课题研究、举办工作论坛、召开研讨会等方式,总结工作经验,交流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四是建立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经费奖励的主要依据,调动广大资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六是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接受媒体采访,开辟政策问答专栏,组织国家资助政策宣讲团,编印寄发政策简介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资助政策。

经过各方积极努力,新资助政策体系的每一项资助措施均得到有效落实,每年有数百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此受益。

四、全面做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新思路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这也极大鼓舞了高校资助工作队伍的斗志,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做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信心。同时,对目前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如资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较难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实现“应贷尽贷”的目标,部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不良贷款率偏高;少数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不规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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