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8〕x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家庭户人员,允许不以户为单位参保,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由家庭户户主、非家庭户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户主(或本人)银行存折等资料,于当月1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户籍属东区、石岐区的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属社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按规定时间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代收代缴。

(三)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村民小组等为参保单位,到所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农村居民也可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参照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办法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银行存折等资料,于当月1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按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收代缴。

(五)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补贴办法。

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统一格式填报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申报参保手续。

每年12月1至25日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申报缴费手续时间,新生入学后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年或逐月缴纳。非毕业班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毕业班的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申报月至毕业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资料,按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足额缴纳参保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省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先由市财政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核付,再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申领;市属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属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全额负担,由市财政在镇区税收分成中予以代收。

(六) 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学生、“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异地务工人员或其配偶按本办法参保的,其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通过百佳政策入学的子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补贴办法。

参保范围内的学生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学生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所在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每月1至18日为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代收代缴。

(七)我市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按月领

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可由用人单位于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当月25日前(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当月25日前)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手续;也可持参保人身份证、银行存折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或

按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待遇时,可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当月18日前,持参保人身份证、银行存折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或按月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登记手续。

(八)新生儿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申报和缴费办法。

本市户籍新生儿在出生100天内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村集体新生儿在村集体为其进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保登记后,可由代办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居民新生儿可由代办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户主身份证、银行存折等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第二条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包括入户新生婴儿、合法收养子女及户口迁移人员、退伍复转军人、死亡、出境等)时,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持有关资料,于当月18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大中专学生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12个月,但个别学生在参保期间因注销学籍、未毕业被用人单位聘用、出境(移民、境外就业或长时间学习)、死亡、服兵役、转学到外市、休学和服刑等特殊原因离开学校,需提前中止在学校参保。根据实际情况,为保障参保学生的利益,可由学校向所在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退还申请当月至最后缴费月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一)非毕业班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

性缴纳12个月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毕业班的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申报月至毕业月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2011年12月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于2012年9月缴交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允许其补缴2012年7、8两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保费用,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条以家庭户参保的人员,如已在外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读书、就业、长期探亲,服刑期间或失踪,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三)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生育登记手续在市外生育的。

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含产道分娩、剖宫产,下同)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申领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由于生育合并症、并发症或工伤合并

疾病等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内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局部浸润麻醉、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X光(透视有照片)、B超、心电图检查、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中流量给氧、高流量给氧)、糖尿定性试验、电脑血糖监测等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一般诊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第七条市内就医管理

(一)门诊就医管理。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用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二)住院就医管理。

1.参保人因病住院,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出院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2.参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应向医疗机构入院登记处说明。

3.参保人因故未领取或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出院时先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交足住院按金,暂不结算医疗费用,应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待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再凭卡结算此次住院医疗费用。

4.参保人住院期间办理市内转院的,转院后的医疗费

用结算按重新入院进行计算。因病情需要,由转出医院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下级医院2天内完成互转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额。由上级医院转往下级医院的,不计下级医院的住院起付额;由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上级医院的住院起付额以两级医院的起付额差额计算。在转入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时直接计算后结算。超过2天(不含本数)不完成互转的,转入医院的起付额重新计算。

第八条市外转诊管理

(一)市外转诊条件:

1.市内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及抢救的危重患者;

2.经本市三级医院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

3.病情需要而市内医疗机构无设备或无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市外转诊程序:

1.参保人因病需市外转诊的,应当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后,才能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院。

2.参保人因患本市无抢救条件的特殊急、危重病,可经首诊医院医务科长或主管院长批准,转往市外定点医院。

(三)市外转诊要求: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内的病人,不得办理市外转诊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办理转诊手续当日,将市外转诊参保人的有关资料通过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参保人应向转入的市外定点医院主管医生及出入院处出示转诊证明。

3.已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市外转入医院又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的,应经市外转入医院医务科或医保科同意,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才能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如需转往非定点医院的,应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4.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但超过6个月仍未住院的,应重新办理市外转诊手续。每次市外转诊手续只能住院一次,门诊就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参保人遵医嘱复诊的,应到原市内转出医院重新办理市外转诊手续或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就诊手续。

(四)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有:中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有: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

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第九条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我市退休(含一到四级工伤伤残退休)在异地同一统筹地区定居并且现户籍在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同一统筹地区居住生活连续达6个月以上并取得当地居住证(或儿童随行卡)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同一统筹地区工作(学习)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以上人员应事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联网结算。原则上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一年内不能变更统筹地区。如延

期、终止等变更,需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料和有关办事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外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转回原籍就医:原籍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条件,并在本市住院无亲友照顾,生活确有不便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原籍所在统筹地区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持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二)临时外出就医: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性病就医,可先就诊,并持入院病程记录等资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外出就医手续。

(三)学生(新生儿)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学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新生儿出生后即住院情形。可先就诊,持入院病程记录等资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学生(新生儿)异地就医手续。

(四)自主选择就医备案:参保人自主选择到已接入全国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为便于参保人实时联网结算,可持入院病程记录等资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

主选择就医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因己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导致交通

意外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受理或撤案且对方未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一)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二)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3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三)由法院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导致参保人无法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

第十三条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付方式如下: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用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办理了有效的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异地就医人员,且在选定的全国或省内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入院时需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明,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

出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用现金与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的,个人先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原则上在出院后1年内持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电脑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指定的银行存折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付待遇。

参保人由于生育合并症、并发症或工伤合并疾病等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予支付的情形,收费项目又不能区分的,将收费项目中的医保费用5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中,具体收费项目缺少单价或不能提供项目明细,其相关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费。参保人发生的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含政府等减免项目的(非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等报销),该笔医疗费用按减免后剩余费用部分占费用总额的比例进行核付。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外的诊疗项目所发

生的费用;

(二)经审核属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三)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费用;

(四)未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医疗机构挂床住院的;

(二)同时在两家以上(含本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重复时间内的住院费用;

(三)住院病人经该医院或社会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符合出院的,从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就医的;

(六)伪造、涂改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医疗文书及收费单据或提供其它虚假材料的;

(七)非疾病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八)国家、省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参保人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有异议

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服务单位查询、反映;发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检举。

第十八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并对定点服务单位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抽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时拨付给定点服务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则按抽查比例放大后,在应偿付费用中予以扣减。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应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救除外)。否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参保人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遵守诊疗常规等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应严格掌握入、出院及转院指征。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医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在3个月以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外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时间。在外市的连续缴费年限计算方法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计算;超过3个月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办法》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办法》中本市户籍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成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核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由卫计部门负责核定。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由扶贫部门负责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人社〔2010〕23号)、《关于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242号)、《关于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05号)、《关于一

般诊疗费医保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05号)、《印发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187号)同时废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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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中府[2002]60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3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府[2002]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在认

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 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

2019-2020学年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学附中八年级(下)期中数学试卷

2019-2020学年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学附中八年级(下)期中数 学试卷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3分)二次根式中,x的取值范围是() A.x≤3B.x=3C.x≠3D.x<3 2.(3分)下列二次根式中,是最简二次根式的是() A.B.C.2D. 3.(3分)下列各组数据中能作为直角三角形的三边长的是() A.1,2,2B.1,1,C.4,5,6D.1,,2 4.(3分)下列命题的逆命题是假命题的是() A.两直线平行,同位角相等 B.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角相等 C.等边三角形三个角相等 D.直角三角形中,斜边的平方等于两直角边的平方和 5.(3分)某学校组织学生进行速算知识竞赛,进入决赛的共有10名学生,他们的决赛成绩如表所示: 决赛成绩/分95908580 人数2341 那么10名学生决赛成绩的众数和中位数分别是() A.85,90B.85,87.5C.90,85D.95,90 6.(3分)已知y=,则的值为() A.B.﹣C.D.﹣ 7.(3分)一次函数y=﹣mx+n的图象经过第二、三、四象限,则化简所得的结果是() A.m B.﹣m C.2m﹣n D.m﹣2n 8.(3分)王老师在讲“实数”时画了一个图(如图),即“以数轴的单位长度的线段为边作一个正方形,然后以表示﹣1的点为圆心,正方形的对角线长为半径画弧交数轴于点

A”.则数轴上点A所表示的数是() A.﹣1B.﹣+1C.D.﹣ 9.(3分)如图,将一个边长分别为4、8的矩形纸片ABCD折叠,使点C与点A重合(AB =4,BC=8),则折痕EF的长度为() A.B.2C.D.2 10.(3分)在一条笔直的公路上有A,B两地,甲骑自行车从A地到B地;乙骑自行车从B 地到A地,到达A地后立即按原路返回B地.如图是甲、乙两人离B地的距离y(km)与行驶时间x(h)之间的函数图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个数为() ①A,B两地距离是30千米; ②甲的速度为15千米/时; ③点M的坐标为(,20); ④当甲、乙两人相距10千米时,他们的行驶时间是小时或小时. A.1个B.2个C.3个D.4个 二、填空题(每题3分,共18分) 11.(3分)把函数y=2x的图象沿着y轴向下平移3个单位,得到的直线的解析式为.12.(3分)已知a,b,c为三角形的三边,且满足a2c2﹣b2c2=a4﹣b4,那么它的形状是.13.(3分)若的整数部分为x,小数部分为y,则(x+)y的值是.14.(3分)已知直角三角形的两边a,b满足a2+=10a﹣25,则第三边长为.

最佳医院各科室排名

最佳医院各科室排名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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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奇数顺位下调至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非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全额补贴,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且本地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参加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每月1日至23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在地税征收部门按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如单位不再参

知情同意书-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

请根据所申请开展的医疗新技术研究项目具体情况编写和更改 (范本中的楷体字、黑体字为书写知情同意书应保留的语言,空格下划线及其它字体部分为申报者根据所申请开展的医疗新技术研究项目具体情况来填写的部分) 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患者: 我们将邀请您参加一项新技术治疗研究(或临床治疗研究)。在您决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之前,请尽可能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它可以帮助您了解该项新技术治疗研究(或临床治疗研究)以及为何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的程序和期限,参加研究后可能给您带来的益处、风险和不适。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和您的亲属、朋友一起讨论,或者请您的医生给予解释,帮助您做出决定是否参加此项临床(或新技术)研究。如有任何疑问请您向负责该项新技术(或研究)的医生或研究者提出。 一. 医疗新技术项目情况介绍 (1)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评价检查或治疗方法治疗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其研究结果将用于 新技术的临床推广或应用或证实) (2)目标疾病的常规治疗(或检查诊断)方法及特点介绍 (3)关于此项临床(或新技术)研究背景资料(包括研究概况、预期参加受试者人数、是否已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及研究目的、主要研究内容、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等)。 研究概况() (本研究将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科(或研究中心)进行,预计有名受试者自愿参加)。 (本研究已经得到批准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已经审议此项研究是遵从赫尔辛基宣言原则,符合医疗道德的。) 主要研究内容() 过程与期限()

如果参加研究将需要做以下工作: A.在您入选研究前您将接受以下检查以确定您是否可以参加研究 医生将询问、记录您的病史,对您进行体格检查 您需要做等理化检查 B.若您以上检查合格,将按以下步骤进行研究(按随访时间点详细陈述治疗及各检查项目)治疗观察将持续天。 治疗后第天:您应 治疗后第天:这时候研究结束了。您应到医院就诊。您的随访非常重要,因医生将判断您接受的治疗是否真正起到作用 您必须按医生指导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您需要进行其它治疗,请事先与您的负责医生取得联系。 关于饮食、生活起居有如下规定: 您和社会将可能从本项研究中受益。此种受益包括您的病情有可能获得改善,以及本项研究可能帮助开发(展)一种新治疗方法,以用于患有相似病情的其他病人。 (4)列出排除(不宜参加)标准 (5)参加研究可能的风险和不适、不方便 所有治疗方法都有可能有风险。(详细描述此项医疗新技术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临床治疗风险和试验风险。) 如果在研究中出现任何不适,或病情发生新的变化,或任何意外情况,不管是否与医疗新技术研究有关,均应及时通知您的医生,他/她将对此做出判断和医疗处理。 医生将尽全力预防和治疗由于本研究可能带来的伤害。如果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不良事件,医学专家委员会将会鉴定其是否与该项医疗新技术试验有关。医院将对与试验相关损害提供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发生与临床研究相关的损害时,您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您在研究期间需要按时到医院随访,做一些理化检查,这些都可能给您造成麻烦或代开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 (五)就近就医,方便管理; (六)完善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覆盖。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四)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山大学要求,经过讨论确定: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短篇、通信、摘要、病例报告),学术论文应属于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导师是审查学术论文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单位署名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国家或地方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以排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可署第一或第二单位。 作者排名规定: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并列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符合相关规定可获得认可。 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及篇数规定 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及篇数按一级学科及申请学位类型分别制 定规定 (一)申请临床医学(学科代码1002)、口腔医学(学科代码1003)、基础医学(学科代码1001)、特种医学(1009)学术学位博士,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大类三区以上刊 物(含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SCIE收录刊物(IF≥ 3.0)

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2篇及以上累计IF≥3.0。 3.以非排名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按以下条件认可: IF≥6.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2位符合要求; IF≥1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3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2位作者符合要求; IF≥2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5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3位作者符合要求。 学术学位博士生Meta分析不纳入计算。 (二)申请中西医结合(学科代码1006)博士学术学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大类三区以上刊物(含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其中至少1篇在SCI收录刊物、SCIE收录刊物(IF 1.0以上,含1.0)、另外一篇可在中华中医药学会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等主办的系列杂志(仅适用于中西医结合专业,具体期刊目录见附件)、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中国科技期刊总被引频次排名前400位的杂志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以非排名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按以下条件认可: IF≥3.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2位符合要求; IF≥6.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3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2位作者符合要求;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广州小升初名校比拼:六中珠江与中大附中(转)

六中珠江以及中大附中都是广州小升初的热门民校,虽然两者属于不同的联盟,前者是小联盟成员,后者是单考民校,但两者都集中在同一日考试,如何抉择实在难道不少家长。下面我们来对比一下两所学校的情况吧。 【性质】 六中珠江:民校 中大附中:民校 【简介】 六中珠江:广州市海珠区六中珠江中学,由广州市第六中学工会委员会创办于2001年,办学以来,各学科竞赛获全国、省、市、区奖励累计400多项;2004、2005年连获区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初中二类场地组混合团体总分第一名;2004、2005年升高中考试总分平均分名列海珠区第一名,连续荣获毕业班工作一等奖。 中大附中:中山大学附属中学于1924年开办,2001年评为海珠区一级学校,2002年评为广州市一级学校,2003年评为广东省首届“十佳”民办中学,2006年评为广东省一级学校,2009年评为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优秀等级学校,2010年获得广东省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 【地理位置】 六中珠江:逸景翠园小区——广州大道南逸景路芳盛街60号 大江冲校区——新港西路大江冲29号 中大附中: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 两所中学都位于海珠区的中心地带,交通方便。 【小升初录取方式】 六中珠江:参加小联盟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中大附中:单考民校,自主命题,择优录取 【小升初收费】 六中珠江:2013年学费为1.96万每年,与2012年持平,是少数没有涨价的学校之一。 中大附中:2013年学费为2.6万每年 如果单从学费上比较,中大附中要比六中珠江贵很多。 【生源质量】 两所学校所采用的试卷并不一样,自然难度也不一样,所以如果单从小升初的录取分数线比较,恐怕并无太大的可比性。不过两所学校都是择优录取,相信生源质量都不会差,较为平均。

广东省三甲医院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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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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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中山大学附属中学2020-2021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数学期中试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中山大学附属中学2020-2021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数学期中 试卷 一、单选题(共10题;共20分) 1.一元二次方程x2﹣2x+3=0的一次项和常数项分别是() A. 2和3 B. ﹣2和3 C. ﹣2x和3 D. 2x和3 2.平面直角坐标系内一点P(﹣4,3)关于原点对称的点的坐标是() A. (3,﹣4) B. (4,3) C. (﹣4,﹣3) D. (4,﹣3) 3.二次函数y=(x+2)2-3的顶点坐标是() A. (2,-3) B. (-2,-3) C. (2,3) D. (-2,3) 4.如图,将△ABC绕点C按逆时针方向旋转45°后得到△A′B′C′,若∠A=45°,∠B′=100°,则∠BCA′的度数是() A. 10° B. 15° C. 20° D. 25° 5.在半径为4的圆中,垂直平分半径的弦长为() A. B. C. D. 6.已知一元二次方程x2﹣2x﹣a=0,当a取下列值时,使方程无实数解的是() A. ﹣2 B. ﹣1 C. 0 D. 1 7.如图,在中,点C为弧AB的中点,若(为锐角),则() A. B. C. D. 8.抛物线经过平移得到抛物线,平移过程正确的是() A. 先向下平移2个单位,再向左平移3个单位 B. 先向上平移2个单位,再向右平移3个单位 C. 先向下平移2个单位,再向右平移3个单位 D. 先向上平移2个单位,再向左平移3个单位.

9.从前有一个醉汉拿着竹竿进城,横拿竖拿都进不去,横着比城门宽米,竖着比城门高米,一个聪 明人告诉他沿着城门的两对角斜着拿竿,这个醉汉一试,不多不少刚好进去了,求竹竿的长度.若设竹竿长x米,则根据题意,可列方程() A. B. C. D. 10.已知a、b、m、n为互不相等的实数,且(a+m)( a+n)=2,(b+m)( b+n)=2,则ab﹣mn的值为() A. 4 B. 1 C. ﹣2 D. ﹣1 二、填空题(共6题;共7分) 11.一元二次方程ax2+2x=0的一个根是1,则a=________. 12.二次函数y=2x2﹣2x的对称轴是________. 13.在⊙O中,圆心角∠AOB=80°,点P是圆上不同于点A、B的点,则∠APB=________°. 1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了山更绿、水更清,某区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发展林业产业,确保到2021年实现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72.6%的目标.已知该区2019年全区森林覆盖率为60%,设从2019年起该区森林覆盖率年平均增长率为x,则x=________. 15.已知二次函数y=ax2+bx+c的y与x的部分对应值如表: x … 0 1 2 … y … 4 3 4 … 若一次函数y=bx﹣ac的图象不经过第m象限,则m=________. 16.如图,△ABC为等腰直角三角形,∠B=90°,AB=2,把△ABC绕点A逆时针旋转60°得到△AB1C1,连接CB1,则点B1到直线AC的距离为________. 三、解答题(共8题;共74分) 17.解方程: (1)x2﹣x﹣1=0; (2)3x(1﹣x)=2﹣2x. 18.已知关于x的一元二次方程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 (1)求k的取值范围; (2)若此方程的两实数根满足,求k的值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职工医保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六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相应的规定按时参保缴费。?(一)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时,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二)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大中专学校为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参加B档)时,应由学校或班级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B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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