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借调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变,薪酬福利由原单位发放,借调单位不承担借调人员相关薪酬福利待遇。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

(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我市卫生系统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四)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第二条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若确实因工作需要需长期借调,则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由所在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三条借调人员应该按审批程序审批并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四条借调人员的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人事关系内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在岗职工对借调人员做好工资、津补贴调整、职称正常晋升等事项。借调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协商解决,保证借调人员正常福利待遇的落实。 (三)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借入单位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借入单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至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处分。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在半年以下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由借入单位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作为原单位对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借调期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 (五)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借入单位实事求是做出鉴定。 第八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借调和管理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第九条本单位借入借出工作人员时均参照以上借入借出单位规定。 2011年11月1日

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工作管理 办法

渭城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它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

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它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组发(2016) 420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 6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訂、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悄况,其他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丄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 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所以,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的相关资料吧!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

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借调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 6 个月的,在原单位

借调 人员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3 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拟调入考察、跟班学习等)及借调期限等。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借调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集团公司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集团各部门、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动类别 1、调动:指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被调动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劳动合同关系情况,有下面两种: 1)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仍在原单位,社保公积金由原单位代为员工缴纳费用,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由调入方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调入公司于年底12月26日前将社保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员工缴纳部分)一并转入劳动合同签订公司。 2)调动人的工资、档案、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新公司,劳动合同重新签订。 附表: 2、借调:由于某项工作需要,从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临时借入的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公司。被借调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社保公积金也由原单位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3、任命:公司下发的任命文件或会议形成的调动员工的决议。 二、员工调动工作原则 1、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再由各公司人事部门办理。

2、人员调入单位在已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才可按规定办理员工调动审批手 续;需增加编制或未核定人员编制的,必需先申报人员编制,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所需人员方可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3、调动人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办理完调离原工作岗位手续后,方可到调入方公司报到,否则不得离开原部门和工作岗位。 4、未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函明确调动的,一律视为无效调动。 三、调动程序 属跨公司间、集团职能部门间调动的,调入、调出方分别签署意见后,由集 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报批。 调动管理流程图: 详细步骤:

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1)

渭城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

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

XXXXX公司内部借调管理办法

XXXXX公司内部借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公司机构调整、专业化管理等改革举措的进一步实施,人员岗位流动日益增多,为规范人员内部借调,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借调人员,均需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内部借调人员为:借调期在30天以上,经借调双方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劳动人事处审核同意并在人事系统中进行内部借调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内部借调人员包括: 1、公司直管项目部中,非项目部所属单位的人员,内部借调到直管项目部的; 2、公司本部部门因工作需要,从基层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借调期超过三个月的; 3、其它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基层单位间或从公司本部借调到基层单位间的人员借调,借调期超过30天的。 第三章流程 第五条公司直管项目部人员岗位调动,依据《项目管理手册》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其它需办理借调的,由借调单位填写《XXXXX公司内部借调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且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将审批表报拟借调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公司劳动人事处、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全部签署同意后,报公司劳动人事处备案,办理工资、保险等相关借调手续。公司本部部门需从基层借调工作人员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劳动人事处才可办理工资、保险等相关借调手续。 第七条借调期满,未申请或未得到借调期延续批准的,由劳动人事处办理调回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人员待遇 第八条经劳动人事处备案、办理借调手续的人员,按如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借调后的单位依据岗位情况,规定借调人员的工作内容,较原岗位工作内容增加、工作量增大的,可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处审批同意后,进行岗级浮动,待借调结束后,撤销岗级浮动; 2、借调人员自借调起始日起,工资、保险、党、团、工会关系等关系一并转入借调后的单位; 3、借调人员自借调起始日起,工资、奖金标准同借调后的单位标准,并由借调后的单位负担所发生的工资、奖金费用及保险费用; 4、借调人员的劳保及其他各种福利由借调后的单位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

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员工调动管理,规范员工调动程序,使得各个食堂工作和人力资源达到最佳的匹配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制度效力 本制度只适用于员工在公司内部岗位调动的管理。 第二条岗位调动包含的内容 (一)员工个人提出调动申请被批准的; (二)因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岗位发生变动的。 第三条员工调动程序 一、员工个人提出调动申请的 1、员工与调出、调入部门或者食堂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从各食堂办公室领取《员工调动申请表》和《员工交接登记表》;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或食堂领导审批; 4、新工作部门或食堂领导签字审批; 5、报公司人事部审核;

6、总经理批准; 7、办理员工调动交接手续,并将填写好的《员工交接手续登记表》交回原所在食堂办公室; 8、经审核批准后人事部发《调动函》至员工调入部门; 9、员工凭《调动函》到调入部门或食堂入职上岗。 二、因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动的 1、与被调动人员协商; 2、经协商,被调动人员同意后由被调动人员从食堂办公室领取《员工交接登记表》; 3、办理员工调动交接手续,并将填写好的《员工交接登记表》交回原所在食堂办公室; 4、公司人事部签发由总经理批准后的《调动函》至员工调入部门。 5、员工凭《调动函》到调入部门或食堂入职上岗。 第四条员工调动后薪资变动管理 一、因员工个人原因提出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动前薪资水平以及调动后岗位薪资范围等进行定薪,但不得高于调动后同类岗位最高薪资水平。 二、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对员工岗位进行平行(职级不发生变化)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动前薪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调动前薪资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 3 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

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劳动管理条例,规范职工借调工作,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特制订本制度。 一、借调的条件 除上级部门外,集团所属各部门间原则上不得随意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借调工作人员: (一)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人员严重不足的; (二)职能调整,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的; (三)岗位出现空缺,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作的; (四)承担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抽调人员的; (五)其他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 二、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集团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所需的工作能力、学历、职称和专业素质;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借调的时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需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满后,被借调人员应回原部门工作。情况特殊的可申报办理正

式调动手续。 四、借调的审批 借调人员被借调时,应首先征得被借调人本人和被借调人所在部门领导的同意,然后由借调部门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报集团董事长审批后,由行政部登记、备案。 五、借调人员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工作关系不变。 2、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借调部门负责,借调人员要服从借调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3、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以集团为主,由借调部门对借调人员提出鉴定意见,作为借调人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内各部门间工作人员借调。

内部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内部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职”的目的。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适用于员工在公司内部的流动管理。 第二章调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的调动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职级职务一同升迁。 (2)职级上升、职务不变。 (3)职级不变、职级上升。 (4)职级职务均不变。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原因在公司内部调岗时,应办理内部调动手续:(1)员工参加公司内部其他岗位竞聘且被录用时。 (2)因工作或生产需要,调整归属部门时。 (3)员工因不适应原岗位工作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时。 (4)员工升职或降职时。 第五条内部招聘的调动: (1)公司在制定人员招聘计划时,应首先在公司内部进行招聘,凡

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可报名应聘新的工作岗位。 (2)在与外部员工共同竞争新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公司将优先录取本公司员工。 (3)内部员工经过规定程序被录取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出具《员工内部调整通知书》,为其办妥相关的任职手续。 第六条工作岗位的调整: (1)部门内部调动:指因工作、生产需要,或因员工身体、技能等因素不能适应现工作岗位时,部门内部可自行调整。员工经 考核合格后方能调动岗位,部门主管领导填写《内部员工调 动申请表》报请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2)部门之间调动:因工作、生产需要,或因归属部门变化,需要跨部门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时,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拟 调入部门填写《内部员工调动申请表》,经员工本人、总经 理审核批准后,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员工考核合格后,拟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书》, 由调出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并报请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交行政 人事部存档。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时,应由员工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岗位调整申请,首先由部门在内部进行调 整,调整结果应注明调整原因并报行政人力部存档;如本部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集团各部门、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动类别 1.调动:指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 之间的跨公司(独立法人公司)人员调动,调动人的工资、档案、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新公司,劳动合同重新签订。 2.借调:由于某项工作需要,从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临时借入的人员,在完 成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公司。被借调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 和劳动合同关系情况,有下面两种: 1)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社保公积金也由原单位 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2)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仍在原单位,社保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 工资由调入方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附表: 3.任命:公司下发的任命文件或公司会议中形成的调动员工的会议决议。

二、员工调动工作原则 1.因工作需要,集团所属各部门、公司可申请在集团内部调配人员。非工 作需要或无特殊原因的人员调动一律不予办理。 2.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集团人力行政部审核批准后,再由各公司人事 部门办理。 3.人员调入单位在已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只有在岗位空缺时才可按规定办 理员工调动审批手续;需增加编制或未核定人员编制的,必需先申报人 员编制,经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审核批准后,所需人员方可办理调动审 批手续。 4.调动人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办理完调离原工作岗位手续后,方 可到调入方公司报到,否则不得离开原部门和工作岗位。 5.未经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发函明确调动的,或调动双方自行私下调动的, 一律视为无效调动,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三、调动程序 属跨公司间、集团职能部门间调动的,调入、调出方分别签署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审核报批;各公司内部调动的,由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中心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中心借调工作人员管 理规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目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中心内部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范围界定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岗位借用到其他岗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岗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中心各岗位内部借调工作人员,应遵循工作需要、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借调原因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岗位(中心)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应急性工作,本岗位(中心)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领导规划安排。 (四)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五)其他。 第四条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累计超过半年;临时抽调人员参与专项工作,原则上1次不得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若确实因工作需要需长期借调,则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满后返回原专业组,由原专业组妥善安排工作。 第五条借调程序 (一)有借调需求的专业组(借入专业组)填写《中心内部人员借调单》经主管审核,借出专业组主管审核,分管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核批准。(借调期限小于等于一个月审批至分管副经理即可,大于一个月需审批至部门经理)。 (二)有借调需求的专业组将经理审核批准的《人员借调单》交中心人事员存档。 (三)《中心内部人员借调单》填写相关内容,人员编码,姓名,借调日期(从开始到结束日期)、借调事由。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 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为加强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

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 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员工借调管理规定

员工借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员工借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员借调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外单位借调公司员工(借出) 第二条“借调单位”或“外单位”的定义 借调单位指本公司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和其它合法的团体。 第三条借调的程序 1、借调单位须向公司出具书面借调函,借调函应明确借调的人员和借调的日期、期限。 2、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借调人员同意,由公司复函,并由公司与借调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附件1。 第四条借调期间的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岗位津贴以及其它福利由公司负责,公司应提前与借调单位约定好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与发放标准。 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公司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岗位工作任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3、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可以参加借调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第五条、借调期间的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遵守借调单位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借调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公

司,但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借调人员,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追加处分。 2、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进行,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定期向原单位反馈。 3、借调期间,如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借调单位正常工作无 法开展的或者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三方即可终止借调关系。 4、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关系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做出适当补偿。 第三章公司借调外单位员工(借入) 第六条借调的程序 1、公司各部门如需借调外单位人员,需报公司人资部,经总经理、董事长研究批准,由公司人资部按照公司的用人标准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借调。 2、公司与外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 第七条借调期间的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社保关系由外单位负责,需在借调协议的中予以明示。 2、公司仅与借调人员发生借调关系,没有劳动人事关系。 第八条借调期间的管理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外单位。

员工借调管理办法

员工借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员借调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外单位借调公司员工(借出) 第二条“借调单位”或“外单位”的定义 借调单位指本公司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和其它合法的团体。 第三条借调的程序 1、借调单位须向公司出具书面借调函,借调函应明确借调的人员和借调的日期、期限。 2、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借调人员同意,由公司复函,并由公司与借调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附件1。 第四条借调期间的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岗位津贴以及其它福利由公司负责,公司应提前与借调单位约定好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与发放标准。 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公司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岗位工作任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3、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可以参加借调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第五条、借调期间的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遵守借调单位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借调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

退回公司,但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借调人员,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追加处分。 2、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进行,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定期向原单位反馈。 3、借调期间,如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借调单位正常 工作无法开展的或者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三方即可终止借调关系。 4、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关系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做出适当补偿。 第三章公司借调外单位员工(借入)第六条借调的程序 1、公司各部门如需借调外单位人员,需报公司人资部,经总经理、董事长研究批准,由公司人资部按照公司的用人标准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借调。 2、公司与外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 第七条借调期间的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社保关系由外单位负责,需在借调协议的中予以明示。 2、公司仅与借调人员发生借调关系,没有劳动人事关系。 第八条借调期间的管理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外单位。 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外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约,借调协议也即自动终止,用人部门拟吸纳为正式成员的,需报总经理,经总经理、董事长研究批准后,方可纳入正式编制。 3、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的,可与另外两方

中心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中心借调工作人员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目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中心内部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范围界定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岗位借用到其他岗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岗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中心各岗位内部借调工作人员,应遵循工作需要、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借调原因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岗位(中心)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应急性工作,本岗位(中心)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领导规划安排。 (四)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五)其他。 第四条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累计超过半年;临时抽调人员参与专项工作,原则上1次不得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若确实因工作需要需长期借调,则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满后返回原专业组,由原专业组妥善安排工作。 第五条借调程序 (一)有借调需求的专业组(借入专业组)填写《中心内部人员借调单》经主管审核,借出专业组主管审核,分管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核批准。(借调期限小于等于一个月审批至分管副经理即可,大于一个月需审批至部门经理)。 (二)有借调需求的专业组将经理审核批准的《人员借调单》交中心人事员存档。 (三)《中心内部人员借调单》填写相关内容,人员编码,姓名,借调日期(从开始到结束日期)、借调事由。

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4-14 10:37:59 点击数:149 为积极实践和落实学校开放发展、管理创优发展战略,规范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和人才派遣人员。 二、人员选派 1、挂职 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由学校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挂职的选派人选,学校与相关单位交流的挂职由学校局省共建办公室(或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的选派人选。人选确定后名册送人事处备案并兑现相关待遇。 2、借调(外借) 各单位收到外单位借调函后,经与人事处沟通协商,明确是否同意借调及具体借调人选后,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借调手续。 三、相关待遇 1、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挂职,相关待遇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或特殊情况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2、学校安排的挂职和借调人员: ①、工资、校内津贴:教师减免挂职、借调期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工资和校内津贴正常核算发放;非教师挂职、借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核算发放。

②、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内挂职、借调的,按25元/工作日发放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外挂职、借调的,按5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方给予补助(贴)不足上述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补助。 ③、差旅费用:在南京市以外挂职、借调的人员,可按出差规定每贰个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④、住宿费用:对于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由挂职(借调)单位和学校协商解决。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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