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审批事项

名称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方式双方申请

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费[2008]109号、武价房[2008]8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受理条件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权属来源资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等)(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抵押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原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窗口咨询时出具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自1995年10月实施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为了保全金融债权,对贷款的担保方式,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以我市为例,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本外币合计为578.15亿元,其中抵押贷款的本外币合计为168.14亿元,抵押贷款的比例接近30%。而且随着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贷款的大幅增加,个人消费贷款也主要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所以,抵押担保是商业银行保全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银行损失的有力保障措施。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执行以商业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商业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的问题。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抵押权的案件、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土地与房屋分别抵押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他们办理抵押权登记所遵循的程序与规则又是依据不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担保法》第42条第2项在规定抵押登记部门时明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经济法考试资料(专业讲义)第09讲_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的买卖、动产的抵押和质押

考点03:不动产登记制度(★★★)(P46) 1.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进行的登记。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4.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一、概念定义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 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 (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实务中,遇到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给登记带来一定风险。 (二)一物多抵的风险

一物多抵有两种情形,一是重复抵押,又称顺位抵押。二是余值抵押,也称残值抵押。现实中,不仅存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评估价值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一旦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涉及抵押物处置,登记部门也会有责任。 (三)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的风险 许多登记机构对个人之间抵押一般不予登记,有可能面临消极不作为的风险。 (四)闲置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作为登记部门是无法对土地闲置和闲置原因做出认定的,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 四、防范措施 (一)针对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情况。 应要求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定抵押的承诺,注意审查抵押目的、贷款用途。如果监护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用于为未成年人购买房产而设定的抵押,可认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设定的抵押,可接受此类抵押物。如果是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则一般认定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不宜登记。 (二)针对一物多抵的情况。 实务上评估报告不作为登记要件,即使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只要基于双方合意,抵押权人提供知悉函,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受理。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超过市场价值,而且是反复多次抵押,由于缺乏指导性办法,受理时还是应当严格审查谨慎办理。 (三)针对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情况。 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说,《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中

对《房屋登记办法》中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理解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762016.html, 对《房屋登记办法》中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理解 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与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异同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50 条与第51条对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做出了规定。尽管在《担保法》中就对最高额抵押权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在以往的房屋登记实务中,以房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情形相对较少,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人员对此了解较少,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与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做一比较,以便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都属于广义的抵押权范畴,二者在登记上存在很多共同的地方,正因如此,《物权法》第207 条才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除非法律、法规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有特别规定,否则最高额抵押权的很多内容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例如,依据《物权法》第185 条第1 款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所以,当事人在以房屋设

定最高额抵押权时,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再如,《物权法》第186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对流押契约的禁止性规定,该规定显然也适用于最高额抵押。同样,《办法》中对于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在该办法没有另行规定的时候,也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例如,《办法》第43 条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 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这是对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将其与《办法》第51 条的规定相比较可知,就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等文件的规定都是相同的。 但是,最高额抵押权毕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抵押权,因此在其设立登记上与一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差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抵押合同上的差异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是抵押合同。依据《担保法》第93 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设定一般抵押权的抵押合同,都可以是单独订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院指导案例

关于“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三个经典案例 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 法?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年第9 期 ▲裁判摘要 一、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 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争议焦点:上诉人光大银行对涉案房产能否行使抵押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系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 因此,上诉人光大银行作为系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系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一审判决对光大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王碧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 年第4 辑 ▲裁判要点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

不动产跨境抵押及其抵押权登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762016.html, 不动产跨境抵押及其抵押权登记 作者:黄河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7期 不动产抵押的目的之一,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或者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不动产抵押中,当作为市场主体的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注册地,被抵押房地产登记地,分别属于我国境内外时,这种情形的不动产抵押,为不动产跨境抵押。 用于不动产跨境抵押受偿的价款,为外汇。支付或者取得不动产跨境抵押受偿价款,为国际收支交易行为。由于这个原因,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将不动产跨境抵押纳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进行规范。 为了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于2014年5月19日印发,自2014年6月1日起实 施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之前相关规定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为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3所列《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12项规章即行废止。 必须注意的是,《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时,必须遵守的规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与不动产跨境抵押相关的程序,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按照跨境担保各方当事人的注册地不同,可以将跨境担保划分为内保外贷(见图1)、外保内贷(见图2)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见图3)。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法律敎育网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协议(建委用版本)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主债权金额及币种: 2、债务履行期限: 第二条抵押详情 1、□不动产所有权证号: 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2、抵押不动产坐落: 3、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4、被担保主债权金额: 5、担保范围: 6、债务人: 7、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 3 页共 3 页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说明:1、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2、□处由甲、乙双方勾选确认。 第 3 页共 3 页

一般抵押权登记操作指南

一般抵押权登记操作指南 第一步:在“权属管理->抵押权->抵押权登记->草拟”,点击“新增” 填写业务信息后点击保存 业务栏选项说明:所有红色字段均为必填项,必须填写;黑色字段为选填字段,应据实填写。 1、上报组织:受理本次房屋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名称。如此次业务在朝阳区办理,则上报组织选择“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业务编号:每新增一笔业务保存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该业务对应的唯一序号,即业务编号。在业务办理及查询时,通过业务编号可以快速找到要办理的业务,因此应记录每一笔业务的业务编号;

3、业务细类:根据申请办理的事项选择相应的业务细类; 4、业务流程:按照系统默认流程即可,无需选择; 5、国有土地证号: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完整证号填写; 6、担保范围:填写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7、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8、债务履行期限:按照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填写; 9、抵押部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10、抵押建筑面积:按照合同约定填写; 11、抵押模式:系统默认生成,无须填写; 12、抵押物价值、设定日期:无须填写; 第二步:填写权证信息 在保存后的界面录入所有权证信息,所有权证如果为“X京”或者在系统中办理过权属业务的,可以双击调用信息。

如果存在共有情况,点击共有权证可以填写共有权证信息 第三步:填写权利人信息 一、填写抵押权人信息 根据抵押权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据实填写。如存在共有人,则点击抵押权人后的“共有人”链接。 在弹出后界面通过“选择”或“新增”的方式填写共有人信息。 点击“详细”填写权利人的具体信息,如权利人性质、联系方式等。

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762016.html,/souask/ 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知识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问题 1、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0条第1款?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1)预告登记旨在“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了债务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处分不动产的情况下依然能取得物权。《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 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内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有些外国法中,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可以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也可以是依法产生的。甚至对于将来的请求权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但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能够进行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房屋的租赁,由于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所以无论是现房租赁还是期房租赁,都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此外,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不动产进行查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 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 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 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 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 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 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 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 ,希望对处理此 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 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 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 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 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 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被上诉人) :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 :花根荣。被 告(上诉人):朱允保。 简要事实: 2008年 1月 5日,韦安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0)锡法民 初字第 0432 号; 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锡民终字第 0767 号。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 :顾漱清。

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顾漱清的其 今借顾漱清 50万元,2008年7月 5日前还,年利息 20%。” 2008年 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 安波明源化工 (泰州 )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动资金。 2005 年 5 月 11 日设定了 20 万元的抵押权, 权利人系中国银 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 2013 年 5 月 11 日。该房屋 共同归还借款 90 万元及利息 34.6 万元,由朱允保承担保责 任。 裁判结果: 1.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给付顾漱清人民币 整。借款期限内利息 104141 元,并承担 90 万元自 2008 年 7 月 6 日至 2010 年 5 月 28 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朱允保应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 50 万 元、借款期内利息 58333 元及 2008 年 7 月 6 日至 2010 年 5 月 28 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在韦安波 和花根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无锡市房屋所有权和国 他诉讼请求。 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 。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 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 2008 年 1 月 25 日, 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 人民币 40 万元整,年利息 20% ,2008 年 7 月 5 日归还。”2010 年5月 31 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 2010 年5月 31 日,顾漱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安波与花根荣 90 万元

房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主要收件 1、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5、询问笔录;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抵押人为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工作流程 收件窗口登记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收费窗口缴费→发证窗口领取证书 三、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费 80元/宗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产证未办理) 一、主要收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申请→3-8号受理窗口登记收件→审核、记载登记簿→11-12号收费窗口缴费→13-14号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明 三、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住宅 80元/套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 550元/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主要收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工作流程 申请→3-8号受理窗口登记收件→审核、记载登记簿→11-12号窗口缴费→13-14号发证窗口领取登记证明 四、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收费标准 住宅 80元/套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 550元/件 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完购房合同后交由银行办理。

浅析不动产抵押的权利构成及保护措施

浅析不动产抵押的权利构成及保护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由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牵扯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一直备受关注。文章试图从法条入手,通过简单的比较法研究对不动产抵押的权利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保护措施。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处分权;抵押登记;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权、抵押登记和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处理中,第三方在不知其所购房屋是否已设置抵押的情况下与抵押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立尚不明确。在无法提前预知的情况下,第三方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而同时,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尚不明确,又导致大量抵押中的不动产闲置,本文针对不动产抵押中的权利构成进行探讨。 一、定义 对于不动产的定义,《物权法》并没有具体指出,仅在第187条中罗列了以下几项,规定了必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筑用地;(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然而根据此条我们只能知道这些是可抵押的不动产,却无法反向论证不动产仅包括以上财物。根据国外立法例,不动产除包括土地房屋外还包括地上生成物、特殊用途的建筑物等。[1]这几项是可以归纳进“土地附着物”一项中,还是当做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疏漏对本文所讨论问题影响不大,但是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们《物权法》尚有值得推敲和补充的空间。为回避这一问题、简化讨论内容,本文所讨论的不动产抵押问题,仅按照传统的不动产即土地和建筑物的定义来理解。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为抵押合同。[2]而依抵押行为而设立的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优先偿清其债务的权利,是一种担保物权。或者说,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原则上为不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担保物权。[3] 不动产的抵押行为和普通抵押行为一样,至少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般会有第三方介入。那么在抵押行为中,三方的权利构成是怎样呢? 二、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人之权利 我国的《物权法》第179条明确规定:“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选受偿。”可见抵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于物的使用和收益。 《物权法》针对抵押权人所享有权利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操作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操作指南 一、金融机构申请人网上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程序 登陆交易权属系统—>网上填写业务信息—>在线打印申请书—>携相关材料到登记部门办理 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762016.html,,以下简称权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1、网上填写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信息 金融机构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权属登记申请”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交易管理”模块中填写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信息。 提示:如尚未在交易权属系统进行用户注册,详见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首页,业务办理指南--用户注册中“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用户注册办事须知”

2、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申请表》、《询问笔录》。 3、携带相关材料至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金融机构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个人申办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部门办理。 二、网上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操作介绍 第一步:在“交易管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草拟” 页签,点击页面右下方“新增”按钮,系统弹出搜索界面,如下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预告登记证明号、抵押人名称和抵押人证件号信息,然后点击“搜索”。 系统会自动根据所填写的预告登记证明号、抵押人信息与交易系统中此预告登记证明号对应的预售合同预购人匹配,如果不一致或交易系统中不存在此预告登记证明号,系统会提示“该预告登记证明号不存在或无效”,操作中止。如果一致则页面如下: 第二步:在弹出后界面填写以下信息: 一、业务信息: 1、上报组织:选择受理本次预告登记业务的登记部门名称。如在海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被告(上诉人):朱允保。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

明“今借顾漱清50万元,2008年7月5日前还,年利息20%。”2008年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安波明源化工(泰州)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 动资金。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2005年5月11日设定了20万元的抵押权,权利人系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2008年1月25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人民币40万元整,年利息20%,2008年7月5日归还。”2010年5月31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2010年5月31日,顾漱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34.6万元,由朱允保承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1.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给付顾漱清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内利息104141元,并承担90万元自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朱允保应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5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8333元及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在韦安波和花根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无锡市房屋所有权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顾漱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善意取得案例

善意取得 【案例一】 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 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自称姓张,她说这套房子是他从一位叫李平的手中花50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证。 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陈某制造了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 分析: 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女士能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案例二】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2007年9月12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

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月22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2007年10月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 2008年4月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87140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主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 分析: 叶冰松可否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三】 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王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佩带的祖传玉镯丢失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同乡林某,得款6万元。2008年1 月的一天,王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到拒绝。其后王某一直未向林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11年3月,王某把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2015-10-21 进度查询网上咨询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主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者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文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 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

抵押权的设立应以抵押合同的成立还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

抵押权的设立应以抵押合同的成立还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生效要 件? 【案情简介】 高某与林某是大学同学。2013年3月高某因公司资金短缺筹钱无门,遂找到林某借款200万元。高某之友杜某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仅将房产证交至林某手中,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高某再次经营不善未成功挽救公司,终致无力清偿债务。杜某的房屋因离婚纠纷被另案查封。林某将高某的保证人杜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处其偿还借款本息。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有权要求杜某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本案中被告杜某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法律层面而言,二者之间并未形成真正的物保关系。但根据民法中诚实守信这一普遍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利益,继续如约履行担保合同,完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成全民法原则之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无权要求杜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履行担保合同义务。因杜某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属于《物权法》第184条中法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物保担保义务已然履行不能。原告应诉被告行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深圳合同法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第一、《物权法》第187条确立了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因杜某并未完成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故林某对杜某的房屋抵押权设定无效,林某无权要求对杜之房屋行使抵押权即拍卖并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并且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本案中被另案查封的房屋属于不得抵押财产中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故意见一中林某的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虽然杜某、林某之间的抵押权未设立,却不影响双方的抵押合同合法及有效。杜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责任与担保合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担保责任须以担保权利(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无权利则无责任;然而担保义务只需以有效的担保合同存在为前提,只要存在有效的抵押合同,即便抵押权设定无效,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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