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

摘要: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从立法、判例等角度,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阐述和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研究、立法、判例

正文:

一、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之一,它不仅是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还是鼓励人们积极行动,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1.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赔偿范围、赔款计算等内容;《民事诉讼法》则为受害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

2.立法缺陷

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缺陷。例如,赔偿计算不规范、定损不公等问题,导致一些受害人无法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判例分析

1.判例

我国的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会借鉴以往的判例,主要包括判定侵权行为、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方面。

2.判例争议

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结果出现了争议。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司机的赔偿责任成为了公众焦点。这种争议需要法官、律师等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案例:某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一名员工受伤,员工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公司虽然承认失误,但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有所异议。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同意赔偿员工医疗费、营养费等20000元,并对员工道歉。双方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矛盾得到了妥善解决。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需要我们从立法、判例、执行等方面出发,尽可能地创造公正、合理、稳定的法治环境。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从具体的实践出发,比如建立健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评估机构,有效提高赔偿结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同时,健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要注重社会意识的进一步普及和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减少人身损害事件的发

生,从而保证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在实践中还需要更加注重环境、健康等领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鉴于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健康问题的不断加剧,相关专家建议应视情况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以适应现实需求。

以上种种,我们可以看出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迫切需要各方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切实发挥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社会各方更应积极参与和守法,增强个人责任意识,避免搭便车行为和恶意诉讼等行为的出现,使得制度得以更好的落实,维护人身权利与社会公正。

总之,法律的规范、判例的引导、以及社会的参与,能够共同完善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维护个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外,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注重赔偿方案的多元化,不仅考虑到经济损失,还要包括精神损失、生命体验的剥夺、生活质量的下降等因素,比如采取心理疏导、医疗治疗、职业培训、社交活动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赔偿,显然将更有利于满足受害人的多方面需要,弥补人身损害过程中的不幸遭遇。

同时,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上开展科学施策,积极推动个案而非典型用例的裁判,采用因事制宜、条例灵活的方式,避免法律对特殊情况的死板适用。同时,调整相关赔偿标准或者创新赔偿方式,加速解决降低司法效率的因素,让受害人在一个较快的时间内得到司法救济,使得司法实践在

赔偿领域具有更加卓越的功能和价值。

最后,将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需要形成一种全社会强烈的共同意识和参与和推动的合法性行为。这既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力量和资源,又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文化机构和媒体还应发挥积极作用,减少重视资本、滋扰隐私等非法行为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和权益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广大人民对司法制度的期许和要求,对于弥补受害人身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只有深刻反思各种赔偿问题出现的原因,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成为一个科学高效、民主公正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的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一、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相关基本原则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指对于因为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必要的赔偿或惩罚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包括修复原则、惩罚原则、补偿原则、公平原则、自由原则等。 修复原则即将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合法利益地位的原则;惩罚原则即对于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的原则;补偿原则即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原则;公平原则即在赔偿金额和惩罚力度上遵循公平原则的原则;自由原则即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仲裁或司法解决纠纷的原则。 二、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程序与方式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程序型特征表现为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获取相关证据、鉴定、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程序的法律程序。 其对应的方式型特征则表现为仲裁、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其中,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就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由第三方仲裁员提出裁决的一种方式;调解是由具备调解资格的第三方进行矛盾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诉讼是根据法定途径,在法院中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方式。

三、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主体关系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主体关系包括侵权方和受害方,以及 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机构。 侵权方主要指的是侵害他人身体权益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受害方则是指被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 方机构包括律师、仲裁员、法律援助机构、人身保险公司等,在 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涉及到制度的适用、案例的审理、仲裁员或法官的判断等方面。 首先,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每个案件的情况和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在赔 偿或审理过程中需要对于具体情况进行适用。 其次,在案例的审理中,需要法官或仲裁员在平衡双方利益的 基础上进行公正判决,确保赔偿或判决结果有效;再者,在选择 适当的赔偿方式时,需要考虑到受害人所受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以便给予充分的补偿。 总之,人身伤害赔偿法律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人身损害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个人的身体受 到伤害、健康受到损害、生命受到威胁等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 维护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全面统一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关于人身损害赔 偿的法律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和侵权人。受 害人是指遭受人身损害的个人,侵权人是指造成人身损害的个人或者 单位。受害人拥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侵权人则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损害的程 度和具体情况,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具体金额的计算和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 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由法院进行裁定。同时,侵权人还需承担造成 人身损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 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虽然没有过错行为,但由于

特定的法定情形下造成了人身损害,依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 责任主要包括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情形。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人身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未行使诉讼权利的,将被认定为诉讼时效 已过。但对于遇有特殊情况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相应的 特殊诉讼时效。 五、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赋予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保护权利。受害人有 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措施,比如保护 受害人的隐私权、刚性财产保护等。这些规定有力保护了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 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明确了赔偿的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时效和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安宁幸福。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学习和认识,进一 步加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 法律基石。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离婚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往往会带来很多人身心上的损失,但是在损失之外,还有一些法律的问题需要被考虑和解决。近些年来,离婚损害赔偿的判例不断涌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举例说明。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其主要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夫妻一方因离婚而遭受到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以下为近年来出现的三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 1、某夫妻因感情破裂,最终以离婚结束。然而在离婚过程中,丈夫采取暴力手段谋财害命,对妻子进行殴打并在家中纵火。最终,妻子获得了医疗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赔偿。 2、某女子在与丈夫分开一段时间后,想再次回到婚姻生活中。但是丈夫对此表示拒绝,并利用拒绝接受女方的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人身侵害,导致女方产生了心理失衡等问题。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女方经济损失,并道歉。

3、某夫妻离婚过程中存在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终,双 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在发生了一系列暴力冲突后离婚。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考虑到该事件中双方的人身伤害以及经济损失,对妻子进行了经济赔偿。 三、结语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应该在自身利益和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赔偿。 2、如果发生了人身侵害或者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 求赔偿。 3、不应该搞乱法律秩序,将自己的情感寄托到法律上,更应 该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离婚本身就已经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痛苦和损失,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了暴力、诈骗、侵权等行为,不仅会加剧当事人的痛苦,也会对社会法制的约束力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共同呼吁社会各方,做好离婚预防和危机干预工作,尽可能减少离婚风险,从源头上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作为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的继续研究,我们还需要更加深入地探讨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实践操作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优化法律执行程序,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和法治保障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非常感谢您的提醒和要求。我将进一步探讨离婚损害赔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 摘要: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从立法、判例等角度,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阐述和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研究、立法、判例 正文: 一、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之一,它不仅是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还是鼓励人们积极行动,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1.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赔偿范围、赔款计算等内容;《民事诉讼法》则为受害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 2.立法缺陷 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缺陷。例如,赔偿计算不规范、定损不公等问题,导致一些受害人无法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判例分析 1.判例 我国的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会借鉴以往的判例,主要包括判定侵权行为、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方面。 2.判例争议 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结果出现了争议。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司机的赔偿责任成为了公众焦点。这种争议需要法官、律师等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案例:某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一名员工受伤,员工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公司虽然承认失误,但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有所异议。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同意赔偿员工医疗费、营养费等20000元,并对员工道歉。双方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矛盾得到了妥善解决。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需要我们从立法、判例、执行等方面出发,尽可能地创造公正、合理、稳定的法治环境。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从具体的实践出发,比如建立健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评估机构,有效提高赔偿结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同时,健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要注重社会意识的进一步普及和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减少人身损害事件的发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规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规 人身损害是指自然人遭受的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包括意外事故、 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等。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规主 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法规对人身 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其中涉及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如下: 1. 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 费等合理的费用支出。 2. 赔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身损害 赔偿请求权享有期限为两年。如果受害人在治疗上不方便起诉的情况下,期限延长为五年。 3. 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 时涉及多个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对医疗事故进行管理和赔偿的法规,其中涉及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如下: 1. 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医疗职责时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给予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进行赔偿。 3. 赔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事故赔偿权的,享有请求期限为两年。 总结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赔偿权利,而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陆续规 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 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 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开始,人们对这个司法解 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 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 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行人身损害 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特别重要 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广泛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 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适 用于那些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而遭受伤害的个人。作为一位法律 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和了解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 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体会到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 人们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难以避免地会受到侵害。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的存在,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向 侵权人索赔,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并以此来弥补受到的伤 害和损失。 其次,在实践中,我发现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尽管法 律规定了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 题和挑战。例如,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由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往 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和评估,并权衡各种因素,这为双方产生了争 议和纠纷。此外,赔偿的支付和执行也需要一定的监督和协调,以确 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一方面, 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使其更加具体和可操作。另一方面,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参考相关案例和指导 意见,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此外,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赔 偿支付和执行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与配合,以提高赔偿 的效率和实效。

在学习人身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我还意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很 多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寻求相应的赔偿。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还能促进更多 的人在受到侵害时能够积极维权。法院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 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以 增强公众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 最后,我认为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注重公正和公平原 则的贯彻。法律应该做到公正无私,对侵权人和受害人一视同仁,不 因身份、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对其有所偏袒。仲裁和审判机构应该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应该鼓励和推 动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冲突和矛盾。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通过对该制度的学习和了解,我深刻认识到其对受害人的保护 意义和社会效益。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该制度存在的问 题和挑战,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其实施,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引言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他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或健康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权益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将对新旧版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对照分析,以全面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新旧司法解释对比 一、人身损害范围扩大 旧版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主要指的是人体受到直接侵害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包括了身体伤害、精神损害以及声誉损害等。这一变化使得受害人在维权时拥有了更广泛的权益保护。 二、损害赔偿标准调整

在旧版司法解释中,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主要以医疗费用、误工费和伤残补偿金为基础。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更加细化和科学地评估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这有助于更公平地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三、赔偿责任拓展 旧版司法解释中,赔偿责任主要限定于直接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拓展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了侵权人的监护人、雇主和监管机构等。这一变化确保了更全面的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好地获得赔偿。 个人观点和理解 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制度,它旨在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新版司法解释在对旧版进行对比分析时,进一步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并调整了赔偿标准和责任拓展。这一系列的变化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正和稳定。 对于受害人而言,拥有更广泛的赔偿范围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全面的赔偿。在精神损害方面,旧版司法解释往往只考虑了物质损失,而忽视了受害人的心理损失。而新版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细化和科学

浅议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探究

浅议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探究 作者:侯惠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具体分析与探讨,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满足人身损害的正当需求。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发展 作者简介:侯惠珍,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法律本科,主要办理民事、商事案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之而来的法律原则、观念及价值也产生变化。而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受到严峻考验。以我国民法对侵权法的分析与探究来看,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误区,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 一、现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从古代的刑法混同到近代的过错责任制,当前以出现多种责任并存的局面,同时与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保险等密切相关。但是以我国现有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来看,主要奠定在“过错责任”基础上,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和缺陷: (一)赔偿局限于加害方与受害方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快速提高,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性,但同时隐藏的风险因素随之增加。以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看,过去强调“以过错为归责”的原则显然已经不适用,造成人身侵权损害制度的滞后性;这一原则的继续运用,可能由于加害人不存在过错,而造成被害人不能获得相应赔偿;或者由于加害人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不能获得全部赔偿;即使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全部赔偿,而加害人的过错仅为“无意”,或者是每个人都可能犯的错误,那么由个人承担惨重代价,显然存在不合理性。因此,对于已经蕴含危险但是又可能受益的活动,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应该摆脱传统侵权理论的过分束缚,从国家层面或者社会层面加以解决。因此,在社会对事故风险管理能力匮乏的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当前已经展现一定弊端。在人类参与各种各样社会活动过程中,除了带来相关利益之外,还可能存在各种伤害行为,而人的行为也存在一定概率基础上的过错。因此,除了故意侵权行为、严重过失行为以外,如果将普遍性的损害责任通过个别加害者承担,将有失公平,甚至引发社会不良后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内在矛盾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因果 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找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保护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逐渐清晰并有章可循的,但仍然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某种事物或行为引起了某种结果或影响的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被害人的受伤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判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被害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受害与加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主张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应考虑多种因素,如加害行为的具体情况、被害人的身体状况等。根据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来证明因果关系,比如“直接因果 关系”、“间接因果关系”等。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 1. 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是直接由加害人的行为引起的。这种关系容易证明,只需要证明被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

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即可。例如,加害人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受伤,这种因果关系比较容易证明。 2. 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行为间接引起的。这种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证清楚被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的间接联系。例如,当医院的医疗行为出现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这种关系需要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及医院的治疗方案,比较复杂。 三、因果关系的影响因素 1. 加害人的行为 加害人的行为是确定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明确加害人的行为具体情况。例如交通事故案件,需要确定加害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需要考虑医生是否存在诊疗错误等。 2. 被害人的身体状况 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对因果关系的确定也有很大影响,因为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决定了他是否会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产生损害。例如,老年人体质较弱,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较重的身体损害。 3. 不可抗力因素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对因果关系的确定造成影响。例如,在天气恶劣或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

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探讨

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3-30 10:59:16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自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关于对该解释第二十八条如何理解与适用,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给审判实践造成更大的困扰。笔者就近些年来审判实践,总结一些经验,和同行们共同研讨。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笔者认为,本条规定实际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抚养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再结合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2)针对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等不同的被抚养人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抚养年限以及计算方法。(3)规定了被抚养人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4)被抚养人有两个以上抚养人或者有两个以上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如何确定。 二、实践中几种计算办法: 1、“正常”计算法: 简单地用赔偿标准乘以赔偿年限,然后把数个需要扶养人的数额予以相加。 如:受害人王某死亡,有一子4岁,与其妻共同抚养;父亲70岁,母亲65岁,王某兄弟姐妹二人,均为农村居民。以天津市为例,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155元,子10155元×14年÷2,为71085元,父亲10155元×10年÷2,为50775元,母亲10155元×15年÷2,为76162.50元,合计198022.50元。 这种方法忽视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中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 2、最高年限计算法: 先算出每个人的正常获赔额。儿子:10155元/年×14年/2人=71085元;父:10155元/年×10年÷2=50775元;母:10155元/年×15年÷2=76162.50元。三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正常获赔额总计71085元+50775元+76162.50元=198022.50元。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额为10155元/年×20年=203100元,故以此为上限标准,按比例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儿子生活费71085元/198022.50×203100元=72907.69元;父生活费:50775元/198022.50元×203100元=52076.92元;母生活费:76162.50元/198022.50元×203100元=78115.38元。三被扶养人总共获赔数额为:72907.69元+52076.92元+78115.38元=203100元。 三人得到比例为:子:72907.69元÷71085元=102.56%。 父:52076.92元÷50775元=102.56%。 母:78115.38元÷76162.50元=102.56%。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实经过 某某先生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从天花板上坠落一袋水果,不幸砸中了他的头部,导致头部受伤。事发后,某某先生被立即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并住院观察两天,总共花费了20000元。某某先生向商场索赔,商场拒绝赔偿,称这是不可抗力事件。 律师解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经营、运作、管理或者其他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根据事实经过,商场购物过程中导致某某先生头部受伤的事件,属于商场经营所致的人身损害事故。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某某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建议 某某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主张商场应当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等进行赔偿。同时,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如治疗发票、诊断书、住院证明等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事实经过 某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然而,到了约定日期,开发商却未能按时交房。某某夫妇多次与开发 商协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交房。某某夫妇对此感到极度焦虑和困扰。 律师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由交易各方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交易情况、交易方式可以确定履行期限。 根据事实经过,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但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某某夫妇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 时间交房。 建议 某某夫妇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交房,并明确 交房日期。如果开发商拒不履行,某某夫妇可以向法院提起购房合同纠纷案, 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同时,某某 夫妇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他们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引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的民事诉讼制度, 其允许原告在被告违反法律行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向法院申请额外 的惩罚性赔偿金。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 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有意伤害他人或者违反法律规 定的行为,单纯的赔偿很难达到惩罚的效果,因此惩罚性赔偿成为了 一种新的赔偿方式。因此,本文将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探究和 评价,旨在阐明其意义、作用、兴起背景、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未来 发展方向和完善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特殊性质 或严重后果要求的补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违法行 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并加上一个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既能够体现 对违法行为的反感态度和制止能力,也能有效地引导公民行为,遏制 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通过加重被告的经济 责任,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使被告清楚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 后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更多的公正赔偿,保证其合法 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惩罚性赔偿的兴起背景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西方国家的赔偿制度,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法律学界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概念,旨在对 危害其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更严厉、更有效的惩处和制约。后来,这一制度逐渐得到了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普及和推广。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兴起源于我国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

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生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保护人民的生命权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我国现行生命权保护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为基础的“刑责主义”保护体系。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赔偿标准不统一、定位不明确、赔偿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给生命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性缺陷,同时也影响到了公众对于生命权保护的信心。 基于此,本研究旨在针对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如何完善生命权保护制度,以期为建立更加完善、健全的生命权保护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二、研究意义 1、对于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意义 公民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包括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和个性的完整性等权利的保障。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2、对于完善生命权保护机制的意义 生命权的保护是国家的核心职责,同时也是司法系统的基本任务。完善生命权保护机制,将对提升司法公正性和维护公民生命权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制度保障作用。 3、对于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的意义 通过本研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公众理解生命权的保护意义、生命权损害赔偿机制、司法保障机构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而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生命权保护的社会效应。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生命权的概念、特征与保护体系 (2)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与主要问题 (3)国内外生命权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4)完善生命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2、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方法。通过搜集相关法律文献、分析实际案例、探讨社会调查数据、深入访谈 领域内权威专家等途径,广泛汇聚资料和情报,建立结构完整且理论水 平较高的课题框架,为自主研究和现实工作服务。 四、论文结构 本论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言 本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等。 第二部分:生命权概念与保护体系 本部分主要介绍生命权的概念、特征与保护体系。 第三部分: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分析 本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现状分析及 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生命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本部分主要介绍完善生命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五部分:结论与展望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该制度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改进。 一、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及类型 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行为违反了家庭、婚姻等法律规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分类来看,夫妻婚内侵权分为以下几种: 1.婚内暴力: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心理上的威胁辱骂。其中,身体上的暴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踢打、扇耳光等;心理上的暴力则是通过恐吓、侮辱、贬低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 2.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人身自由、侵犯财产权利以及 名誉权等。例如,一方未经同意捏造谣言、损害另一方的形象等都属于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范畴。 3.婚外不忠: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 性关系。夫妻双方忠诚守信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间发生婚外不忠行为必然对夫妻关系造成影响。 二、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婚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忠实守信。发生夫妻婚内侵权后,被侵害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往往受到限制和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标准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赔偿标准的规定不 明确、无明确的定额标准等问题。因此,在赔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缺乏基本准则,难以确立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的现象。 2.制度适用范围窄:当前的制度范围依然过于狭隘,它只适用 于极端情况下的夫妻婚内侵权,而在实际中却存在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例如夫妻间的经济犯罪行为等,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未被法律所涵盖和解决。 3.赔偿金额低廉:在某些案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仅是颇为低廉的标准,在一些恶性侵权行为中,损失者往往只得到了微薄的经济赔偿,远远无法满足人身和心理上的抚慰需求。 三、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在现存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当作一个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十四)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当说建立了人身赔偿的基本实务框架,相对《民法通则》仅仅只有第119条一个法条而言,是较全面的。不可否认,司法解释也是对其前已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吸取、归纳与总结。 虽然存在着"造法"之嫌,但从实质上讲没有太大创新,反而在司法解释实施的一年半过程中,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暴露出诸多理论问题与具体操作问题。本文试通过一些人身损害赔偿实际案例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案例1】2009年8月27日18时45分,24岁的赵达文(驾龄四年)开着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圆明园西路主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时,突然发现一个伏在路面上的井盖,赵达文急踩刹车,并向右猛打方向盘。桑塔纳辗上了井盖,车飞了起来,飞过隔离带落在辅道上,先与一辆富康车相撞,随后弹向路边,撞向了4名骑车人,致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车速鉴定结论,赵达文在限速60公里的圆明园西路上以至少77公里的时速行驶,以至于无法及时闪避井盖,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北京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赵达文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据此,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达文提起公诉,2009年9月29日,北京海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赵达文承担事故全责,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赔偿受害者91万余元。【案例2】学生张 三、李 四、王五系四川省邑县韩场中学同班同学,其家均为农民,而王五户口上在城镇。张 三、李四平时关系相处较好。2009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第三节课中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 第四节课后,因全校打扫卫生,班主任安排张三与李四及其他部分同学打扫教室,在打扫期间,张三与李四继续口角并发生轻微争斗,李四提出到学校操场单独"分高下",两人同到操场仍斗口未发生斗殴,张三即返回教室,李四去上厕所。其后王五将张三强拉去操场,并有同班的数十同学一同到操场,行走过程中,正遇李四上厕所返回,即张三及跟随的同学与李四面对面遭遇。 在同学起哄中,王五从背后将张三猛推向李四,张三与李四两人互推形成打斗,在此过程中,李四踢中张三肩头及左上腹部,张三当即倒地呻吟,其他同学见状后将其送往大邑县韩场镇卫生院治疗。经检查,张三左脾受伤,当天转到大邑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出血"并行脾切除手术于2009年1月15日伤愈出院。 张三购有中保公司学平险,称自己不小心碰伤,中保公司邑县分公司进行调查后对其住院医药治疗费进行了理赔。其住院期间的其母护理费、生活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李四的法定代理人均已承担。 后由韩场镇司法所对本次事件进行调解处理,终因韩场中学、以及张三家人认为赔偿金额太低未成。后张三家人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张三将李 四、王五以及韩场中学列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了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予民事赔偿。一审李四因家境困难没有聘请律师代理,只是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质证时,韩场中学所举证李四父亲签署的《安全责任书》,李四父亲当场指出该《安全责任书》没有见过,上面的签字也不是他的字迹。被告王五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本条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

论人身损害赔偿

论人身损害赔偿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主体范围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客体范围即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的财产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对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应采用一次性赔偿,对大额特别是终身赔偿应采用多次(终身)赔偿即定期金赔偿。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客体范围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式 Abstract : The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is refers to natural person's life power, the healthy power and body power receives the illegal violation, thus creates consequence and so on disability, death as well as phrenalgia, the victim or its close relative is authorized to request the party causing an injury to compensate its harm way of by the property compensation one kind of legal relief system. Its main body scope including the compensation subject of object and the compensation duty main body, the object scope is the property scope which the person harms should compensate directly. The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are many is the money compensation, to the jot compensation, the non- lifelong compensation should use the disposable lifelong compensation, is specially the lifelong compensation should use (lifelong) to the large quantity to compensate namely the regular golden compensation many times. Key words: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Main body scope Object scope Compensation amount Compensation computing mode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具有实践性的一个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赔偿类型中适用最为广泛、难点和不同意见最多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很好的加以解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困难。既影响司法的统一,又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也不尽完善。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