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外销收入是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以何种方式成交,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商品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企业出口业务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确认也不同。

(1)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外销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外销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商品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三)支付国外费用的处理

主要包括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国外佣金、“免抵退”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1)国外运费。企业出口商品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

(2)国外保险费费。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同外佣金。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企业出口商品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商品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N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外销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

算调整免抵退税。对出口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保、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入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数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库及调换商品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商品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商品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商品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外销收入。

(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外销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换言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 题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换言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营业收入类会计分录大全十四doc

营业收入类会计分录大全(新会计准则)十四 (一)主营业务收入 1、经营主营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记账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施工企业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收入、合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即折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4、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委托方发出商品,按应收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5、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实现营业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6、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其他业务收入 1、确认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收入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采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6、期末,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

外贸会计实务(完整篇)

第一章外贸会计概述 所谓外贸会计,简单地讲就是应用于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对外贸易业务的一种专业会计。1993年7月1日之前,外贸企业一直执行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对外贸易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此后,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废除了原来按行业、所有制等划分的旧的会计制度体系,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与其相适应的新的一套行业会计制度。其中,外贸会计受《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制约,它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和一般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客观性等13个原则)、会计等式以及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 但是,专业外贸公司、三资企业以及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对外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要经常涉及到内贸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从不发生的进出口商品的流转、外汇债权债务、结售汇以及出口退税等问题。对这些不同于内贸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决定了外贸会计不同于内贸会计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3、既有记帐本位币—人民币的核算,又有外币的核算。如对外币业务的确认、核算。 4、汇兑损益的确定,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表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损益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但是由于外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价的特点,外贸会计一般将汇兑损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这也符合会计的重要性原则要求,。 5、核算出口退税,体现国家政策。这是内贸企业几乎不存在的业务。

6、同时考核人民币与外币的经济效益。如考核出口创汇额和每美元换汇成本等。第二章出口商品采购的核算 出口商品采购是外贸企业经营的起点,也是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外贸企业出口商品采购的核算必须能够集中、全面地反映其出口商品采购情况。 1、入帐时间出口商品采购的入帐时间应以取得出口商品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为准,即取得商品入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结算凭证。 2、帐户设置 ⑴、“库存出口商品”帐户,该帐户系资产类帐户,核算企业全部自有库存出口商品。同时采取进价核算,按出口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记帐。借方反映已验收入库的商品进价;贷方反映企业销售商品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 ⑵、“经营费用”帐户。该帐户系损益类帐户,核算企业在购销存环节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进货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保管费、检验费、广告费、业务人员工资福利等。 ⑶、“应交税金”帐户。该科目系负债类帐户,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该帐户在企业出口商品采购阶段通过应交增值税子目反映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情况。 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帐户。在此阶段主要反映已付或应付供货企业的货款。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则不需计提,发生纳税义务需缴纳税金。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预收款方式 三、委托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能否售出与委托方无关直接确认收入。未售出可以退 回的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甲方借计: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受托方收到商品时借计: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手续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安装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待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 不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 六、以旧换新:销售新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回购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处理。 七、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 八、销售退回及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销售退回重点在于退回的处理,附退回条件的销售 重点在于销售的处理。销售退回做冲销处理。 (1)有经验数据: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月末按经验数据冲减收入和成本。冲减时在预计负债里面体现。 (2)没有经验数据: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期满之前不确认收入。发货时计入“发出商品” 科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处理。一般以交钥匙作为收入 确认的时点。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对已售出的商品能实施控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做负债处理。“其他应付款”回购金额大于原来金额的,做财务费用处理。 十二、售后回租。看商品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成本需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进行过度。 2、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无法可靠计量的。四点收入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不满足的都不能确认收入。(1)以发生劳务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2)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能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混合业务 1、两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种方式确认收入。 2、不能区分或者能区分但不能单据计量的,企业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奖励积分的处理:1、将收到的款项或应收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营业收入概念

营业收入知识普及 一、营业收入计算公式 当期应确认的营业收入=当期已发生成本+预计已实现的利润+合 同变更形成的收入+合同索赔形成的收入+合同奖励形成的收入-暂定金- 上期累计已确认营业收入。 二、相关名词解释 1、当期已发生成本指的是本期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 2、合同变更形成的收入指的是:业主已经签认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3、合同索赔形成的收入指的是:具体的索赔金额已经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的收入。 4、合同奖励形成的收入指的是: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业主支付的额外奖励。 5、暂定金不包括在初始建造合同总收入内,中期期末确定建造合同总收入时,应根据中期验工计价中包含的暂定金增加建造合同总收入。 6、上期累计已确认营业收入指的是从开工到前期已累计确认的营业收入。 三、注意事项 1、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不应计入当期成本。 2、材料已运抵施工现场,不论是否已付款,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没有形成工程实体的,不应将这部分成本计入当期成本。 3、现场实际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不论业主是否对我结算,均应按价计入当期成本。 四、营业收入应用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关于承建A输变电线路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该线路一个标段,合同总金额55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从2011年4月开工,2012年8月完工。合同约定按10%支付预付款,按月进行结算。按项目部进行的成本策划,本工程预计总成本为4840万元。 (一)2011年业务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2011年4月底,收到工程预付款550万元本月没有成本发生,5月份办理结算550万元,暂不扣预付款,发生成本300万元,;6月份办理结算1100万元,暂不扣预付款,发生成本900万元; 1、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对2011年4月、5月、二季度的收入和成本进行确认: (1)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4月收入及成本:

出口企业确认出口收入后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出口退(免)税企业确认出口收入后 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些老师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填表经常出错,问题就在于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不了解,下面我将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的一点经验和大家共享。 一.生产企业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收入应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16栏第3列(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同时,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会自动将此数汇总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本月数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就是说申报的出口收入与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不一定和公告下发以前一样同时进行了。啥时候单证收齐,啥时候做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但最晚不能超过次年的4月份纳税申报期(办理了延期申报的除外)。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原则上应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4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数。

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 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的问题 、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 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 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 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 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 (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 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 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 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 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 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 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 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 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 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 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 ;在以CFF 或CIF 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 FOB 介 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 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 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 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 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 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 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 换言之, 企业与供应 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 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 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 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 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 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 被认定 为交易的一方,从而需要按总额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 (尤其是重大风险和

营业收入类会计分录汇总

营业收入类会计分录汇总(新会计准则) (一)主营业务收入 1、经营主营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记账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施工企业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收入、合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即折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4、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委托方发出商品,按应收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5、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实现营业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6、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其他业务收入 1、确认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收入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范围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

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 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如何做出口会计分录

自营出口销售 1)一般贸易的核算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 借:汇兑损溢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 不得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运保佣冲减。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第二种方法: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作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按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依据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她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她出口销售销售中冲减 第一种,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第二种,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与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第三种,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不作价时: 第一步:转加工时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第二步:支付加工费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 第三步: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即可以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不同销售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例1】甲公司于XXXX年5月10日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已办妥托收承付手续,该批产品成本为80万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假设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购货方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本月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将已发出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借:发出商品80 贷:库存商品80 ②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如果在7月份甲公司得知购货方财务状况已经好转,并承诺付款,则甲公司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出商品80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 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目前税法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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