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GB 50013-2006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10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3-2006 ,自2006 年6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 年第11 号)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月18日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 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主要起草人:戚盛豪冯一军吴一蘩李伟杨楠金善功徐容熊易华万玉成刘万里张朝升李国洪

陈守庆姚左钢聂福胜于超英刘莉萍张勤杨文进陈涌城王如华许友贵张德新杨远东陈树勤徐扬纲崔福义邓志光何纯提李文秋杨孟进郄燕秋徐承华董红

1.0.1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给水工程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 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 年。

1.0.7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 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局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2、术语

2.0.1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 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2.0.3 居民生活用水demand in households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4 综合生活用水demand for domastic and public use

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

2.0.5 工业企业用水demand for industrial use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所需用的水。

2.0.6 浇洒道路用水street flushing demand,road watering

对城镇道路进行保养、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

2.0.7 绿地用水green belt sprinkling,green plot sprinkling

市政绿地等所需用的水。

2.0.8 未预见用水量unforeseen demand

给水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

2.0.9 自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in water works

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其他用途所需用的水量。

2.0.10 管网漏损水量leakage

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2.0.11 供水量supplying water

供水企业所输出的水量。

2.0.12 日变化系数dai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2.0.13 时变化系数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2.0.14 最小服务水头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15 取水构筑物intake structure

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6 管井deep well,drilled well

井管从地面打到含水层,抽取地下水的井。

2.0.17 大口井dug well,open well

由人工开挖或沉井法施工,设置井筒,以截取浅层地下水的构筑物。

2.0.18 渗渠infiltration gallery

壁上开孔,以集取浅层地下水的水平管渠。

2.0.19 泉室spring chamber

集取泉水的构筑物。

2.0.20 反滤层inverted layer

在大口井或渗渠进水处铺设的粒径沿水流方向由细到粗的级配沙砾层。

2.0.21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riverside intake structure

设在岸边取水的构筑物,一般由进水间、泵房两部分组成。

2.0.22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riverbed intake structure

利用进水管将取水头部伸入江河、湖泊中取水的构筑物,一般由取水头部、进水管(自流管或虹吸管)、进水间(或集水井)和泵房组成。

2.0.23 取水头部intake head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的进水部分。

2.0.24 前池suction intank canal

连接进水管渠和吸水池(井),使进水水流均匀进入吸水池(井)的构筑物。

2.0.25 进水流道inflow runner

为改善大型水泵吸水条件而设置的联结吸水池与水泵吸入口的水流通道。

2.0.26 自灌充水self-priming

水泵启动时靠重力使泵体充水的引水方式。

2.0.27 水锤压力surge pressure

管道系统由于水流状态(流速)突然变化而产生的瞬时压力。

2.0.28 水头损失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构筑物等引起的能耗。

2.0.29 输水管(渠)delivery pipe

从水源地到水厂(原水输水)或当水厂距供水区较远时从水厂到配水管网(净水输水)的管(渠)。

2.0.30 配水管网distribution system,pipe system

用以向用户配水的管道系统。

2.0.31 环状管网loop pipe network

配水管网的一种布置形式,管道纵横相互接通,形成环状。

2.0.32 枝状管网branch system

配水管网的一种布置形式,干管和支管分明,形成树枝状。

2.0.33 转输流量flow feeding the reservoir in network

水厂向设在配水管网中的调节构筑物输送的水量。

2.0.34 支墩buttress anchorage

为防止管内水压引起水管配件接头移位而砌筑的礅座。

2.0.35 管道防腐corrosion prevention of pipes

为减缓或防止管道在内外介质的化学、电化学作用下或由微生物的代谢活动而被侵蚀和变质的措施。

2.0.36 水处理water treatment

对水源水或不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改善水质的过程。

2.0.37 原水raw water

由水源地取来进行水处理的原料水。

2.0.38 预处理pre-treatment

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前所设置的处理工序。

2.0.39 生物预处理biological pre-treatment

主要利用生物作用,以去除原水中氨氮、异臭、有机微污染物等的净水过程。

2.0.40 预沉pre-sedimentation

原水泥沙颗粒较大或浓度较高时,在凝聚沉淀前设置的沉淀工序。

2.0.41 预氧化pre-oxidation

在混凝工序前,投加氧化剂,用以去除原水中的有机微污染物、臭味,或起助凝作用的净水工序。

2.0.42 粉末活,陛炭吸附powdered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投加粉末活性炭,用以吸附溶解性物质和改善臭、味的净水工序。

2.0.43 混凝剂coagulant

为使胶体失去稳定性和脱稳胶体相互聚集所投加的药剂。

2.0.44 助凝剂coagulant aid

为改善絮凝效果所投加的辅助药剂。

2.0.45 药剂固定储备量standby reserve of chemical

为考虑非正常原因导致药剂供应中断,而在药剂仓库内设置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动用的储备量。

2.0.46 药剂周转储备量current reserve of chemical

考虑药剂消耗与供应时间之间差异所需的储备量。

2.0.47 混合mixing

使投入的药剂迅速均匀地扩散于被处理水中以创造良好反应条件的过程。

2.0.48 机械混合mechanical mixing

水体通过机械提供能量,改变水体流态,以达到混合目的的过程。

2.0.49 水力混合hydraulic mixing

消耗水体自身能量,通过流态变化以达到混合目的的过程。

2.0.50 絮凝flocculation

完成凝聚的胶体在一定的外力扰动下相互碰撞、聚集,以形成较大絮状颗粒的过程。

2.0.51 隔板絮凝池spacer flocculating tank

水流以一定流速在隔板之间通过而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52 机械絮凝池machanical flocculating tank

通过机械带动叶片而使液体搅动以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53 折板絮凝池folded-plate flocculating tank

水流以一魉僭谡郯逯渫ü瓿尚跄痰墓怪铩?

2.0.54 栅条(网格)絮凝池grid flocculating tank

在沿流程一定距离的过水断面中设置栅条或网格,通过栅条或网格的能量消耗完成絮凝过程的构筑物。

2.0.55 沉淀sedimentation

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56 自然沉淀plain sedimentation

不加注混凝剂的沉淀过程。

2.0.57 平流沉淀池horizontal flow sedimentation tank

水沿水平方向流动的狭长形沉淀池。

2.0.58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tube settler

池内设置斜管,水流自下而上经斜管进行沉淀,沉泥沿斜管向下滑动的沉淀池。

2.0.59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side flow lamella

池内设置斜板,水流由侧向通过斜板,沉泥沿斜板滑下的沉淀池。

2.0.60 澄清clarification

通过与高浓度泥渣层的接触而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61 机械搅拌澄清池accelerator

利用机械的提升和搅拌作用,促使泥渣循环,并使原水中杂质颗粒与已形成的泥渣接触絮凝和分离沉淀的构筑物。

2.0.62 水力循环澄清池circulator

利用水力的提升作用,促使泥渣循环,并使原水中杂质颗粒与已形成的泥渣接触絮凝和分离沉淀的构筑物。

2.0.63 脉冲澄清池pulsator

处于悬浮状态的泥渣层不断产生周期性的压缩和膨胀,促使原水中杂质颗粒与已形成的泥渣进行接触凝聚和分离沉淀的构筑物。

2.0.64 气浮池floatation tank

运用絮凝和浮选原理使杂质分离上浮而被去除的构筑物。

2.0.65 气浮溶气罐dissolved air vessel

在气浮工艺中,使水与空气在有压条件下相互融合的密闭容器,简称溶气罐。

2.0.66 过滤filtration

水流通过粒状材料或多孔介质以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67 滤料filtering media

用以进行过滤的粒状材料,一般有石英砂、无烟煤、重质矿石等。

2.0.68 初滤水initial filtrated water

在滤池反冲洗后,重新过滤的初始阶段滤后出水。

2.0.69 滤料有效粒径(d10)effective size of filtering media

滤料经筛分后,小于总重量10%的滤料颗粒粒径。

2.0.70 滤料不均匀系数(K80)uniformity coefficient of filtering media

滤料经筛分后,小于总重量80%的滤料颗粒粒径与有效粒径之比。

2.0.71 均匀级配滤料uniformly graded filtering media

粒径比较均匀,不均匀系数(K80)一般为 1.3~1.4 ,不超过1.6 的滤料。

2.0.72 滤速filtration rate

单位过滤面积在单位时间内的滤过水量,一般以m/h 为单位。

2.0.73 强制滤速compulsory filtration rate

部分滤格因进行检修或翻砂而停运时,在总滤水量不变的情况下其他运行滤格的滤速。

2.0.74 冲洗强度wash rate

单位时间内单位滤料面积的冲洗水量,一般以L/(m2·s) 为单位。

2.0.75 膨胀率percentage of bed-expansion

滤料层在反冲洗时的膨胀程度,以滤料层厚度的百分比表示。

2.0.76 冲洗周期(过滤周期、滤池工作周期)filter runs

滤池冲洗完成开始运行到再次进行冲洗的整个间隔时间。

2.0.77 承托层graded gravel layer

为防止滤料漏入配水系统,在配水系统与滤料层之间铺垫的粒状材料。

2.0.78 表面冲洗surface washing

采用固定式或旋转式的水射流系统,对滤料表层进行冲洗的冲洗方式。

2.0.79 表面扫洗surface sweep washing

V 型滤池反冲洗时,待滤水通过V 型进水槽底配水孔在水面横向将冲洗含泥水扫向中央排水槽的一种辅助冲洗方式。

2.0.80 普通快滤池rapid filter

为传统的快滤池布置形式,滤料一般为单层细砂级配滤料或煤、砂双层滤料,冲洗采用单水冲洗,冲洗水由水塔(箱)或水泵供给。

2.0.81 虹吸滤池siphon fliter

一种以虹吸管代替进水和排水阀门的快滤池形式。滤池各格出水互相连通,反冲洗水由未进行冲洗的其余滤格的滤后水供给。过滤方式为等滤速、变水位运行。

2.0.82 无阀滤池valveless filter

一种不设阀门的快滤池形式。在运行过程中,出水水位保持恒定,进水水位则随滤层的水头损失增加而不

断在虹吸管内上升,当水位上升到虹吸管管顶,并形成虹吸时,即自动开始滤层反冲洗,冲洗排泥水沿虹吸管排出池外。

2.0.83 V形滤池V filter

采用粒径较粗且较均匀滤料,并在各滤格两侧设有V形进水槽的滤池布置形式。冲洗采用气水微膨胀兼有表面扫洗的冲洗方式,冲洗排泥水通过设在滤格中央的排水槽排出池外。

2.0.84 接触氧化除铁contact-oxidation for deironing

利用接触催化作用,加快低价铁氧化速度而使之去除的除铁方法。

2.0.85 混凝沉淀除氟coagulation sedimentation for defluorinate

采用在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或与氟化物产生沉淀的物质,形成大量胶体物质或沉淀,氟化物也随之凝聚或沉淀,再通过过滤将氟离子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86 活性氧化铝除氟activated aluminum process for defluorinate

采用活性氧化铝滤料吸附、交换氟离子,将氟化物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2.0.87 再生regeneration

离子交换剂或滤料失效后,用再生剂使其恢复到原型态交换能力的工艺过程。

2.0.88 吸附容量adsorptioncapacity

滤料或离子交换剂吸附某种物质或离子的能力。

2.0.89 电渗析法electrodialysis(ED)

在外加直流电场的作用下,利用阴离子交换膜和阳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性,使一部分离子透过离子交换膜而迁移到另一部分水中,从而使一部分水淡化而另一部分水浓缩的过程。

2.0.90 脱盐率rate of desalination

在采用化学或离子交换法去除水中阴、阳离子过程中,去除的量占原量的百分数。

2.0.91 脱氟率rate of defluorinate

除氟过程中氟离子去除的量占原量的百分数。

2.0.92 反渗透法reverse osmosis(RO)

在膜的原水一侧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压力,原水透过半透膜时,只允许水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过程。

2.0.93 保安过滤cartridge filtration

水从微滤滤芯(精度一般小于5μm) 的外侧进入滤芯内部,微量悬浮物或细小杂质颗粒物被截留在滤芯外部的过程。

2.0.94 污染指数fouling index

综合表示进料中悬浮物和胶体物质的浓度和过滤特性,表征进料对微孔滤膜堵塞程度的一个指标。

2.0.95 液氯消毒法chlorine disinfection

将液氯汽化后通过加氯机投入水中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96 氯胺消毒法chloramine disinfection

氯和氨反应生成一氯胺和二氯胺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97 二氧化氯消毒法chlorine dioxide disinfection

将二氧化氯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98 臭氧消毒法ozone disinfection

将臭氧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99 紫外线消毒法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利用紫外线光在水中照射一定时间以完成消毒的方法。

2.0.100 漏氯(氨)吸收装置chlorine(ammonia)absorption system

将泄漏的氯(氨)气体吸收并加以中和达到排放要求的全套装置。

2.0.101 预臭氧pre-ozonation

设置在混凝沉淀或澄清之前的臭氧净水工艺。

2.0.102 后臭氧post-ozonation

设置在过滤之前或过滤之后的臭氧净水工艺。

2.0.103 臭氧接触池ozonation contact reactor

使臭氧气体扩散到处理水中并使之与水全面接触和完成反应的处理构筑物。

2.0.104 臭氧尾气off-gas ozone

自臭氧接触池顶部尾气管排出的含有少量臭氧(其中还含有大量空气或氧气)的气体。

2.0.105 臭氧尾气消除装off-gas ozone destructor

通过一定的方法降低臭氧尾气中臭氧的含量,以达到既定排放浓度的装置。

2.0.106 臭氧—生物活性炭处ozone-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process

利用臭氧氧化和颗粒活性炭吸附及生物降解所组成的净水工艺。

2.0.107 活性炭吸附池activated carbonad sorption tank

由单一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介质的处理构筑物。

2.0.108 空床接触时间emptybedcontacttime(EBCT)

单位体积颗粒活性炭填料在单位时间内的处理水量,一般以min 表示。

2.0.109 空床流速superficial velocity

单位吸附池面积在单位时间内的处理水量,一般以m/h 表示。

2.0.110 水质稳定处理stabilization treatment of water quality

使水中碳酸钙和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平衡状态,既不由于碳酸钙沉淀而结垢,也不由于其溶解而产生腐蚀的处理过程。

2.0.111 饱和指数saturation index(Langelier index)

用以定性地预测水中碳酸钙沉淀或溶解倾向性的指数,用水的实际pH 值减去其在碳酸钙处于平衡条件下理论计算的pH 值之差来表示。

2.0.112 稳定指数stability index(Lyzner index)

用以相对定量地预测水中碳酸钙沉淀或溶解倾向性的指数,用水在碳酸钙处于平衡条件下理论计算的pH 值的两倍减去水的实际pH 值之差表示。

2.0.113 调节池adjusting tank

用以调节进、出水流量的构筑物。

2.0.114 排水池drain tank

用以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为主的调节池,当反冲洗废水回用时,也称回用水池。

2.0.115 排泥池sludge discharge tank

用以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为主的调节池。

2.0.116 浮动槽排泥池sludgetankwithfloatingtrough

设有浮动槽收集上清液的排泥池。

2.0.117 综合排泥池combined sludge tank

既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排泥水,又接纳和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的调节池。

2.0.118 原水浊度设计取值design turbidity value of raw water

用以确定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规模即处理能力的原水浊度取值。

2.0.119 超量泥渣supernumerary sludge

原水浊度高于设计取值时,其差值所引起的泥渣量(包括药剂所引起的泥渣量)。

2.0.120 干泥量dry sludge

泥渣中干固体含量。

2.0.121 浓缩thickening

降低排泥水含水量,使排泥水稠化的过程。

2.0.122 脱水dewatering

对浓缩排泥水进一步去除含水量的过程。

2.0.123 干化场sludge drying bed

通过土壤渗滤或自然蒸发,从泥渣中去除大部分含水量的处置设施。

3、给水系统

3.0.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3.0.2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3.0.3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3.0.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3.0.5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

3.0.7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 清水池) 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 高位水池、水池泵站) 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3.0.9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 ,二层为12m ,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

3.0.10 城镇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利用。

4、设计水量

4.0.1 设计供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1 综合生活用水(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

2 工业企业用水;

3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4 管网漏损水量;

5 未预见用水;

6 消防用水。

4.0.2 水厂设计规模,应按本规范第4.0.1 条1~5 款的最高日水量之和确定。

4.0.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 4.0.3-1 和表4.0.3-2 选用。

注:1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 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 万及以上,不满100 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 万的城市。

2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 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4.0.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0.6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 2.0~3.0L/(m2·d) 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L/(m2·d) 计算。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宜按本规范第4.0.1 条的1~3 款水量之和的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宜采用本规范第4.0.1 条的1~4 款水量之和的8%~12%。

4.0.9 城镇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 1.2~1.6 ;日变化系数宜采用 1.1~1.5 。

5、取水

5.1 水源选择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2 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

2 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3 原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4 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5 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

6 具有施工条件。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宜采用90%~97%。

注: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5.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一般规定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适用于下列地层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 ,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 ;

2 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m 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 ;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m ,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 ;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m 。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2 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根据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

3 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4 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设施。

Ⅱ管井

5.2.4 从补给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 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经分段或分层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

5.2.5 管井的结构、过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的有关规定。

5.2.6 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优质粘土或水泥浆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5m 。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

5.2.7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宜按10%~20%的设计水量所需井数确定,但不得少于1 口井。

Ⅲ大口井

5.2.8 大口井的深度不宜大于15m 。其直径应根据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超过10m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 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 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 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 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 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 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 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 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 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 妥善确定。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 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 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 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TSG-T7001-2009电梯新检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方案(新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送审稿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城镇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1.0.4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城镇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关系。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0.6城镇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a。 1.0.7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 居民生活用水demand in households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3 综合生活用水demand for domastic and public use 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 2.0.4 工业企业用水demand for industrial use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所需用的水。 2.0.5浇洒道路用水street flushing demand, road watering 对城镇道路进行保养、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 2.0.6绿地用水green beit sprinkling, green plot sprinkling 对市政绿地等所需用的水。 2.0.7未预见用水量unforeseen demand 给水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 2.0.8自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in water works 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其它用途所需用的水量。 2.0.9消防用水fire demand 扑灭火灾所需用水。 2.0.10管网漏损水量Leakage 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2.0.11日变化系数dai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2.0.12时变化系数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2.0.13 最小服务水头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14取水构筑物intake structure 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解读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1.0.4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正确处理城镇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关系。 1.0.5城镇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1.0.6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7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降低工程造价,优化运行成本。 1.0.8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1.0.9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生活用水domestic water 人类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 2.0.2浇洒道路用水street flushing demand, road watering 对城镇道路进行保养、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 2.0.3绿化用水green beit sprinkling, green plot sprinkling 对市政绿地等所需用的水。 2.0.4未预见用水量unforeseen demand 给水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 2.0.5自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in water works 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为其它用途所需用的水量。 2.0.6管网漏失的水量Leakage 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2.0.7平均日供水量average daily output 一年的总供水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 2.0.8最高日供水量maximum daily output 一年中最大一日的供水量。 2.0.9日变化系数dai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2.0.10时变化系数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2.0.11最小服务水头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12取水构筑物intake structure 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3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构筑物coastal reservoir 为避免咸潮影响而设置的储蓄淡水水库中取水的构筑物。 2.0.14岸边式取水构筑物riverside intake structure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室外消火栓设计规范(参考)

室外消火栓设计规范 室外消火栓是设置在建筑物外面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所以,室外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高压、临时高压和低压管道。城镇、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一般均采用低压给水系统,而且,常常与生产、生产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但是,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管道为确保供水安全,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一)按水压要求分类 1、高压给水管网。是指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 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加压,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室外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 于10m。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时,应立足于室内消防设备扑救火灾。 2、临时高压给水管网。在临时高压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通过高压 消防水泵加压,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要求。当城镇、居住区或企事业单位有高层建筑时,可以采用室外和室内均为高压或临时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也可以采用室内为高压或临时高压,而室外为低压的消防给水系统。气压给水装置只能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一般石油化工厂或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多采用这种管网。 3、低压给水管网。是指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火场上水枪的压力是通过消 防车或其它移动消防泵加压形成的。消防车从低压给水管网消火栓内取水,一是直接用吸水管从消火栓上吸水;二是用水带接上消火栓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为满足消防车吸水的需要,低压给水管网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2。一般城镇和居住区多采用这种管网。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 中国工程检测网: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 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工程施工 2009-09-17 16:27 阅读1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文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 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时应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 1.0.4 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保护以及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及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性。 1.0.5 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相许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作的规定。年限的确定应在满足城市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 1.0.7 本条规定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水厂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到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只作了原则规定。同样由于当前给水工程中应用的管道材质很多,有关使用年限的确切资料不多,故也难以作

出明确规定。 1.0.8 关于在给水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在设计中体现行业技术进步的原则确定。根据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正在编制的《城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年远景目标》,以 2020 “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优化运行成本和改进供水服务”作为技术进步的主要目标,故本条文作了相应规定。另外,对于工程设计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也应作为目标之一,故也予以列入。 1.0.9 提出了关于给水工程设计时需同时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特殊地区的给水工程的设计,还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 3 给水系统 3.0.1 给水系统的确定在给水设计中最具全局意义。系统选择的合理与否将对整个给水工程产生重大影响。一般给水系统可分成统一供水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分压供水系统、分区供水系统以及由多种供水系统组合等。因此,在给水系统选择时,必须结合当地地形、水源、城镇规划、供水规模及水质要求等条件,从全局考虑,经过多种可能方案的技经比较,选择最合理的给水系统。 3.0.2 当城镇地形高差大时,如采用统一供水系统,若满足所有用户用水压力,则将大大提高管网的供水压力,造成极大的不必要的能量损失,并因管道承受高压而给安全运行带来威协。因此宜按地形高低不同,采用不同的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

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

(最新整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完整)《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全部内容。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号 --———-----——----——————--—--—--—--———————--——---—---—-————-—-—-—--—-—-————---————-— 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电梯检验规程通知 —————-—--—-———-—-———————————-————-—-——-——-——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

室外给排水设计说明

室外给排水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5. 业主提供的市政管道资料(包括给水、污水、雨水的接管点位置、管径及标高等)。 6. 本公司建筑及有关专业提供的作业图、设计资料。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西北部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C-1-09-3地块内,A1号路以西,C13号路以南,是万达集团景洪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配套工程,该幼儿园总用地面积为13508.4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971.83平方米,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8223.82平方米。幼儿园设有30个班,每班30人,学生总人数约900人。 三、设计内容: 1、室外生活给水系统。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室外污水排水系统。 3、室外雨水排水系统。 四、室外生活给水系统: 1、本工程最高日用水量72.6m3/d,最大时用水量12.8m3/h。 2、供水水源为城市自来水高压给水管,本工程市政供水为1路,C11路给水接口处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为0.41MPa。 3、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建筑物周围的市政给水管网资料,拟从C11路接出一根DN150给水管进入幼儿园地块,沿幼儿园单体建筑成环状布置,形成室外给水消防合用给水管网,建筑的入户管从室外给水环管上接出。室外环管与市政接口处设总水表及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减压后压力:0.300MPa)。 五、排水体制: 室外排水系统采用雨水和污水分流制。 六、污水排水系统: 1、各单体污水重力流排入室外污水管网,汇集后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C11路污水管网。 2、本地块污水排放量按100%生活用水量计算,最高日污水排放量为72.6m3/d。 七、雨水排水系统: 1、屋面雨水采用外排水方式,排至地面经过透水铺装或绿地入渗,室外绿化散水,相关内容见建筑专业图纸。室外雨水采用渗透—排放系统,最大限度的实现区

曳引驱动电梯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用

广州亨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邓小姐

曳引驱动电梯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司许可范围内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1.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和第2修改单》制定本规范。 2.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重大维修施工检验自检和定期检验自检。 3.本规范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含第1号修改单)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范未能及时修订,可以参照最新标准。 4.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5.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 检验 6.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7. 公司自检检验人员必须为公司任命的检验人员。 8. 在检查资料和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检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

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日期:2010-10-25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5]22号文要求,由福州市建设局组织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好做法,并结合实际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6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分类、工程设计、工程材料及设备、 工程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本规程仅适用于福州市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省内其它 地区可参照执行。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 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组织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 编制人员:邹一平罗蜀榕林瑞良林峰宋建东 王希俭郑文芳谢德玲肖友淦林光信 陈志宏卓雄 主审人员:陈芬程宏伟 审定人员:刘德明陈晓凤陈礼洪林小洛唐丽虹王仁聪 邱福强 1 总则 1.0.1 为规范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供水安全、卫生 、适用、经济,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设计 、施工及验收。省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1.0.3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水质污染、保护环境。 1.0.4 本规程规定所用的所有可能与水接触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影响水质, 各项卫生指标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

电梯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与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1.0.3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与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4.4构筑物与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与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3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3.4.5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3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 6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6.2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与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

3.6.3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4.1.1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4.1.4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取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2.2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确定。 4.2.5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当建(构)筑物的地基土持力层为软弱粘性土(faK小于100kPa、120kPa)时,对下列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