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3万td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本

最新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3万td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本
最新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3万td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本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3万t/d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湖北省荆州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二〇一七年九月

1 项目概况

1.1论证范围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拟建入河排污口位于湖北省江陵县荆江大堤左岸黄林垱段,对应堤防桩号为鄂江左717+000,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0′03″,北纬30°04′17″。

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中长江片水功能区划和《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报告》,该排污口所处河段水功能区为长江流域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长江荆州保留区,该水功能区起于江陵县滩桥镇观音寺,止于石首市人民大垸柴码头,全长82.5km,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拟建排污口距该水功能区上断面观音寺28.0km,距下断面柴码头54.5km。

考虑拟建污水处理厂排水入江对下游水体的影响,将拟建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长江荆州保留区作为本次论证的水功能区,选取江陵县滩桥镇观音寺至石首市人民大垸柴码头之间的长江干流水域作为论证范围。

1.2建设项目名称及项目性质

项目名称: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

项目性质:新建环保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主管单位:滨江沿江工业园区管委会

项目建设地点:江陵县滨江新区鹤庆路与招商路交叉处西南侧1.3项目基本情况

(1)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概况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紧邻江陵县城,位于郝穴镇西侧,毗邻荆州开发区,规划面积23.31km2。沿江产业区位交通优势明显,

园区已形成公路(高速)、铁路、水路、空运综合立体交通网。离汉宜高速仅15min车程,离三峡国际机场1h车程,国家即将建成的北煤南运大通道江陵火车站就在园区周边,园区紧邻长江,拥有长江优质岸线近60km(丰水季节通过5000t船舶,枯水季节通过3000t 以上船舶)。产业园规划以能源石化、轻工、冶金机电、建材、食品加工产业为主,辅以物流仓储产业的现代化产业园。2020年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为6.7万人。

(2)入河排污口概况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厂址位于江陵县滨江新区鹤庆路与招商路交叉处西南侧,产业园区西部,污水处理厂工程远期设计规模为8.5×104 m3/d,近期规模3.0×104 m3/d,分阶段实施。污水经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收集至污水处理厂。污水先经粗格栅隔去较大杂质后,自流至集水池。然后由潜污泵提升经细格栅至旋流沉砂池除去污水中无机性的砂粒后,出水自流进入水解酸化池,提高污水可生化性,自流至BFBR生化池。污水在BFBR生化池内进行生化反应。经二沉池沉淀后出水进入滤布滤池,滤液进入紫外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满足排放水质指标后经尾水排江泵房提升送至受纳水体——长江。尾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排污管道为一条DN800焊接钢管,单管长约3096.9m。

根据《江陵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江陵县沿江产业园总体规划(2011-2030年)》和《江陵县城区及沿江产业园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12-2030)》,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包括工业大道以北、楚才路以西、沿江渠以北的沿江产业园区域,总服务面积为21.3hm2。

2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1)入河排污口位置

拟建入河排污口位于湖北省江陵县荆江大堤左岸黄林垱段,对应堤防桩号为鄂江左717+000,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0′03″,北纬30°04′17″。

(2)排污口设置类型

新建入河排污口

(3)排污口性质

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4)排污口排放方式

连续排放

(5)排污口入河方式

抽提直排

3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

3.1水域管理要求

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拟建排污口位置位于长江荆州保留区,该功能区起于江陵滩桥镇观音寺,止于石首人民大垸柴码头,长度82.5km,水质管理目标Ⅱ类。其上、下游相邻一级水功能区分别为长江荆州开发利用区和长江石首、监利白鳍豚保护区。其中,荆州开发利用区又划分为荆州城南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荆州柳林洲工业用水、饮用水源区、荆州五七码头控制区和荆州观音寺过渡区4个二级水功能区。

项目排污口位于长江荆州保留区,距该水功能区起始断面28.0km,距该水功能区终止断面54.5km。

3.2水域纳污能力

论证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长江荆州保留区,拟建排污口所在荆州保留区段纳污能力分别为COD:6112.45t/a,NH3-N:878.54t/a。

3.3论证水域内取排水状况

本次论证水域范围为长江荆州保留区,该水域内主要取水口有28处,是沿线城镇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沿江工业、农业水源区。经调查统计,现状主要取用水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①城镇供水取水口,共有11处;②农业灌溉取水口主要为涵闸和泵站,共8处,;

③工业自备水厂取水口共9处。距离最近的为下游8.1km的江陵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取水口。

本次论证水域范围为长江荆州保留区,该水域内主要排污口有滩桥镇同创机械有限公司排污口、滩桥镇中泰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口等15处排污口。该功能区内排污口废污水排放总量为5962.57万m3,其中COD产生量为5146.42t/a,氨氮产生量为689.31t/a。

4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根据长江荆州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结合产业园主要规划产业类型排放物,选取COD、BOD5、NH3-N为主要的评价指标。

采用平面二维水流和水质数学模型计算设计水文条件下入河废污水的影响范围以及影响程度。由前面计算结果可知,废污水排放量为2.36×104m3/d,为安全起见,计算时按照设计规模3.0×104m3/d 来分别计算污水处理厂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两种工况下,尾水排放对所在河段水功能区及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4.1模拟范围

综合考虑拟建工程可能影响范围、河段河势及水文站点等因素,计算河段范围确定为:进口断面位于污水排放口上游0.75km处,出

口断面位于污水排放口下游 3.65km处。采用曲线正交网格,共计1800个,其中垂直河道方向30个,网格宽度为11~52.4m,沿着河道方向60个,网格长度为26.4~141.5m,

4.2计算条件

(1)水文条件

规划排污口位于长江江陵段,取本河段近期15年(2001-2016年)最枯月(2月)平均流量为设计流量。统计结果为,2001-2016年2月平均流量为5270m3/s,故本次计算的设计流量取5270 m3/s。根据近期实测资料,规划排污口断面相应水位为26.5m,断面平均水深10.1m。

(2)评价指标

排污口所在区段为长江荆州保留区,其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根据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要求,结合产业园主要规划产业,选取COD、BOD5、NH3-N作为评价指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的标准计算。

(3)背景浓度

采用湖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荆州分中心观音寺站现状水平年2月枯水期水质监测成果来确定背景浓度,其中,COD<10mg/L,BOD5<2.0 mg/L,NH3-N为0.07 mg/L。因此,本次背景浓度COD取10mg/L,BOD5取2.0 mg/ L,NH3-N取0.07 mg/L。

(4)排污浓度

本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COD、BOD5、NH3-N 的排放浓度分别为50mg/L、10mg/L、5mg/L。

计算中,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废污水排放考虑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两种工况。(1)正常排放情况:产业园污水处理

厂的污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2)非正常排放情况:考虑污水处理厂出现异常情况,污水处理效率极低或基本未处理,COD、BOD5、NH3-N的排放浓度分别为500mg/L、200mg/L、45mg/L。

4.3模型参数

结合沙市二郎矶站现状水平年实测流量流速资料以及观音寺站水质实测资料,采用人工调试与最优化估值相结合的方法来率定参数,将出口断面流速及水质指标的模拟值与实测值进行比较,主要参数的率定结果为:糙率n=0.016-0.045;20℃硝化速率为0.08,d-1;20℃硝化速率温度校正系数为1.07;20℃反硝化速率为0.045,d-1; 20℃反硝化速率温度校正系数为1.04;氧气限制的半饱和常数为0.1;浮游植物生长速率为0.3,d-1;20℃复氧速率为0.15 ,d-1;20℃复氧速率温度校正系数为1.028;化学需氧量总一级降解系数为0.1,d-1。

4.4 模拟计算结果

(1)正常排放工况影响预测

拟建排污口设置后,项目正常排放工况下,由于污染物排放量较小,未形成超标污染带,仅会对下游水域水质产生一定的浓度增量影响,因此采用浓度增量来统计正常排放工况下尾水排放的影响范围,这里COD、BOD5、NH3-N的浓度增量分别设为1mg/L、0.2mg/L、0.05mg/L。

规划水平年,排污口附近COD的浓度增量为1mg/L的纵向范围影响约26.5m,横向影响范围约2.5m;BOD5的浓度增量为0.2mg/L 的纵向影响范围约22.6m,横向影响范围约3.2m;NH3-N的浓度增量为0.05mg/L的纵向影响范围约62.5m,横向影响范围约9.2m。

(2)非正常排放工况影响预测

拟建排污口设置后,项目事故排放工况下,由于事故排放量较大,部分指标会在排放口下游部分水域超过Ⅱ类水标准上限值,形成污染带(污染带范围见表4-1)。

表4-1 事故排放工况下超标污染带范围

规划水平年,排污口附近COD纵向范围影响约129.9m,横向影响范围约7.2m;BOD5的纵向影响范围约323.9m,横向影响范围约14.3m;NH3-N的纵向影响范围约104.0m,横向影响范围约10.2m。

4.5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1)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

产业园污水厂出水水质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所在河段的为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

通过平面二维水流水质模型分析计算可知:正常排放条件下,废污水进入长江后,与长江来流迅速混合,各项指标浓度急剧的下降,基本未形成污染带;非正常排放条件下,影响长度范围较正常排放大,但排污口下游0.5km处,基本达到天然水质标准。综上所述,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后,不会改变长江荆州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也不会对相邻功能区产生影响。

(2)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河段为长江荆州保留区,其COD纳污能力为6122.45t/a,氨氮纳污能力为878.54 t/a。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规划废污水排放总量为2.36×104m3/d,其中COD排放量小于388.7t/a,NH3-N排放量小于38.9t/a,BOD5排放量小于77.7t/a,TN排放量小于116.6t/a。据调查,本排污口所在的长江荆州保留区内排污口的COD排放量为5146.42t/a,氨氮排放量为689.31t/a,满足该功能区纳污管理要求。

4.6对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排污口所在江段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影响预测分析,工程兴建后由于废水排放将对水体形成一定的影响范围。

(1)对水生生境的影响

本工程排污口位于长江荆江江陵段,工程实施不会改变本江段的河势,对本江段水文情势无明显影响,废水排放对本江段水质有一定的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局部岸边水质的微小变化对水生生境影响很小。

(2)对水生生物及渔业资源的影响

a、浮游动植物

工程实施后,浮游生物生境小范围会有一定变化,浮游生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近岸水域营养盐含量升高,可能导致浮游植物种群结构发生微小变化,蓝绿藻门中喜污种类会少量增加,硅藻门中的清水物种会减少;浮游植物生物量变化不明显。浮游动物的种群结构和生物量变化不太明显。

b、底栖动物

工程实施后对底栖动物的影响甚微。在水质影响区内,由于不产生污染底泥的淤积,对底栖动物的生境影响甚微,对其种类和生物量基本不产生影响。

c、渔业资源

长江中下游现有鱼类绝大多数是广布性鱼类,且拟建排污口所在江段无需要特殊保护的珍稀鱼类,也无较大规模的产卵场;工程实施后正常排放时,水质影响变化区较小,对长江整体水质影响不大,考虑到正常排污范围有限,不会对鱼类产卵和肥育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工程运行时,设计水文条件下,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长江水质贡献值均很小,局部岸边水质的微小变化对水生生境影响很小,因此本项目排污口排水对该江段鱼类及水生生物正常的生长和栖息影响较小。

5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

5.1对下游取用水户的影响

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于长江荆州保留区,园区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放。

根据水文水质模拟计算结果,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污情况下,由于污染物排放量较小,未形成超标污染带,仅会对下游水域水质产生一定的浓度增量影响;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放影响范围区域污染物浓度大于Ⅱ类标准限值的最大范围约为323.9m(纵向)×14.3m (横向),影响范围主要为河段左岸的排污口附近水域。

据调查,本项目所在河段左岸现有城镇供水、农业灌溉、工业自备水厂等各类用水户取水口28处。下游距离本工程入河排污口最近的为江陵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取水口,距离约为8.1km。而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污情况下,下游未形成超标污染带;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最不利工况,考虑污水完全未处理直接排放),超地表水Ⅱ类标准限值的范围约为323.9m(纵向)×14.3m(横向),离下游左岸最近的江陵水厂取水口距离尚有7.7km,对其取水基本无影响。且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中“以长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2000m、下游100m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的规定要求。

5.2对下游水功能区的影响

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于长江荆州保留区,距该功能区起始断面观音寺28.0km,距终止断面柴码头54.5km,下游水功能区为长江石首、监利白鳍豚保护区。根据水质模拟计算结果,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入河排污口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其排放影响范围(污染带)均在本功能区内,不会影响到下游水功能区。

综上,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后,增加了该江段的入河排污量,在岸边会形成一定的污染带,但基本不会对下游取用水户和水功能区水质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6废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析

6.1废污水处理效果分析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选定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BFBR工艺+盘式转盘滤池+紫外线消毒工艺;污泥采用隔膜板框压滤机处理+脱水污泥填埋处置+生物除臭工艺。根据已确定的工程进出水水质,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所选择的处理工艺运行安全可靠、处理效率高,经过处理后的出水各项指标均可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即COD Cr≤50mg/L,BOD5≤10mg/L,SS≤10mg/L,TP≤ 0.5 mg/L,NH3-N≤5 mg/L,

TN≤15mg/L。

6.2风险分析及防治措施

6.2.1风险分析

经过分析,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发生水环境风险事故的可能环节及由此产生的影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园区企业排水的不均匀性,排放尾水浓度超标。

(2)温度异常,导致生化处理效率降低。

(3)突发性外部事故。

(4)由于操作不当,出现事故性排放。

(5)管网破损。

因此,必须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尽可能杜绝事故性排放事件的发生。

6.2.2防治和处理措施

(1)事故防范措施及对策

重视管网及泵站的维护与管理,防止泥沙沉积堵塞而影响管道的过水能力。管道衔接处应防止泄漏,避免污染地下水和浸泡地基;

淤塞应及时疏浚,保证管道通畅,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收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水干管和支管的设计中,选择适当的充满度和最小设计流速,防止污泥沉积。

对于各泵站应安排专人负责看管,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抢修,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污水溢流入附近水体。

污水管网应制定严格的维修制度,园区各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特别需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加强水质管理,保证符合污水处理厂的接入标准。

(2)污染事故的防治措施

①停电事故

污水处理厂需用电压380V,本工程采用两路高压进线,电源电压等级为10kv。

②对于污水处理厂主要机电设备,在设计中均考虑了备用的设备。同时园区24h有专人进行厂区巡检,也会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上报到厂区中央控制室,进行自动或手动切换。同时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需要时及时联系设备厂家进行修理维护。

如果厂区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故障设备会首先启动报警系统,迅速将信号传递到中央控制室,并自动的将相关的设备切换到手动操作,由厂区的工作人员完成。而且所有厂区的设备都设置有手动操作按钮,自动阀门都加有手动阀门,以确保在电气系统出现故障后污水处理厂能够继续运转。

污水处理厂每天还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对厂区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厂区内所有的设备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突发事故对策和应急方案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编制《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

江污水处理厂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排放应急预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性事故,必须按预先拟定的方案,进行紧急处理。

(4)应急监测

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时,可能产生比正常生产情况下更加严重的水环境污染,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站必须马上对事故状态可能造成的污染源及时分析、立即监测,可能产生的事故以及相应的监测情况见表6-1。

表6-1 事故应急监测

(5)建立事故性排放的报告制度。一旦事故性排放事件发生,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并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当地政府对事故性排放进行处理,开展污染事故监测工作。做好排污河段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增加监测频次和参数。及时将事故信息通知下游取水单位,并告知高浓度污染团到达取水口的大概时间,减少事故性排放的社会影响。

(6)加强应对事故性排放处理设施设备及物质的准备。当污水处理设施出现非正常运行,废水排放超标时,应立即对发生事故的工艺构筑物停止进水,废水截流进入事故池,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发生故障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故障排查与抢修。工程污水处理设

施恢复正常后,将事故废水排入处理设施重新处理。

污水处理厂应设立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通常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流出液体、输送流体管道与设施残留液体、事故时雨水量。考虑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规模为1.0×104 m3/d,而一般污水处理厂设置非停产事故持续时间阈值为6h,停产指令下达到全面停产响应时间阈值为2h。当污水处理厂设备故障或生化系统短时失效,污水处理厂出水出现超标情况时,首先停止排江水泵的运行,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进水,将事故状态下生产废水引入事故池;通过事故排查查明原因,在6h内抢修、排险,直至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当6h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时,下达全厂停产指令,2h内做到全面停产。据此分析,按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处理规模1.0×104m3/d计算,事故池所需总有效容积为0.33×104m3。根据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及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一期工程并未专门建设事故池,当事故发生时将水解酸化池(规格:30.00×22.00×5.00m)作为事故池使用。园区内各企业废水处理站均建有事故池,可基本满足工业园区现状情况下污水处理应急备用要求。随着入园企业增多,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期、三期的建设过程中,可同时进行应急事故池的建设工作,满足二、三期及远期的项目需要。

6.2.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为避免产业园发生水环境风险事故,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发生水环境风险事故,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直至述诸法律追责。

6.3水资源保护措施

6.3.1加强工程运行管理

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率达100%,避免非正常排放现象的发生。加强生产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责任感,保证生产操作人员熟悉发生非正常排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6.3.2完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设立标识牌,并在排污口和接入排污口的企业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井或明渠段取样点;安装监测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质量的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联网,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将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质量、入河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资料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

6.3.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定期(每年2月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入河排污口有关情况的报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开展监督性检查和年审工作,不定期组织排污口第三方监督性监测,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水水质、水量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统计报表。

6.3.4开展排污口设置竣工验收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向设置审批单位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内容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入河排污口已按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建成,污水排放符合行政许可决定中提出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有削减要求或削减承诺的,有关措施和承诺已经落实;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水量监测设备、监测频次、报送信息方式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有完善的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有关水资源保护措施全面落实等。

6.3.5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根据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功能区水环境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

7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7.1建设项目合理性分析

(1)符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2)符合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3)是提高资源产出率,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工作精神,有利于促进江陵县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的积极行动和重要载体,将对带动江陵县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构筑经济发展新平台发挥巨大作用。

7.2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1)排污口设置不存在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的制约因素

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

江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为长江荆州保留区,其上、下游相邻一级水功能区分别为长江荆州开发利用区和长江石首、监利白鳍豚保护区。

该入河排污口建成后,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入河排污口尾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尾水排放后,下游未形成超标污染带,仅会对下游水域水质产生一定的浓度增量,对所在江段水质影响甚微;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最不利工况,考虑污水完全未处理直接排放),排放影响范围区域污染物浓度大于Ⅱ类标准限值的最大范围约为323.9m(纵向)×14.3m(横向),影响范围主要为河段左岸的排污口附近水域,仅增加了入河排污量,对所在江段水质影响很小。

(2)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功能区纳污能力要求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河段为长江荆州保留区,其COD纳污能力为6122.45t/a,氨氮纳污能力为878.54 t/a。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规划废污水排放总量为2.36×104m3/d,其中COD排放量小于388.7t/a,NH3-N排放量小于38.9t/a,BOD5排放量小于77.7t/a,TN排放量小于116.6t/a。据调查,本排污口所在的长江荆州保留区内排污口的COD排放量为5146.42t/a,氨氮排放量为689.31t/a,满足该功能区纳污管理要求。

(3)排污口水工建筑物布置的合理性分析

拟建工程排污口位于荆江大堤左岸,所在河段建有护岸工程。护岸型式为水上浆砌或干砌护坡,水下抛石护脚。护岸工程的实施对稳定河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预计排水河段河势今后仍将维持长期稳定,故排污口位置设置较为合理。污水处理厂排水通过管道进

入长江,拟建排污口的排水流量较小,对长江河势稳定、水流形态产生的影响很小,不会对河段河势变化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4)排污口设置不存在对水生态影响的制约因素

该工程建成后,正常的排污情况下,仅考虑自身影响,水质类别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对该江段饵料生物群落结构和生物量没有产生明显影响;在排污口附近水域水生生物种群结构可能会发生一定变化,如清水种减少,耐污种增加。由于本江段不是主要产鱼区和鱼类产卵场,因此,正常排放情况下对水生生物群落、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影响甚微。

(5)排污口设置不存在对第三者权益影响的制约因素

入河排污口建成运行后,正常和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下,下游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限值的范围均离下游最近的取水口较远,基本无影响。且排污口离下游水功能区距离达54.5km,也不会对下游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合理。

8论证结论及建议

8.1论证结论

(1)入河排污口设置

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滨江污水处理厂厂址位于江陵县滨江新区鹤庆路与招商路交叉处西南侧,产业园区西部,拟建入河排污口位于湖北省江陵县荆江大堤左岸黄林垱段,对应堤防桩号为鄂江左717+000,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0′03″,北纬30°04′17″。污水处理厂尾水经一条工业排放专用管道(DN800焊接钢管),经排江泵站提排入长江。

拟建入河排污口为工业园区企业污水治理工程排污口,入河排污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新)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设有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信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混合废污水排放量、其他废污水排放量、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废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入河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污水厂运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

污水厂运行的环境保护 措施及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污水处理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1.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出水水质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服务区范围内进入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污水达不到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就可能造成污水未能处理达标直接排入河流,污染地表水环境,当污水处理厂出现事故时,对河网也会造成大面积的污染。比如由于机械或电力等故障原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未能达标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 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工艺属于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过程,其酸性发酵阶段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有机高分子分解成低分子时,将产生一些CH4、H2S、NH3、CO2等废气,带来环境恶臭影响,特别在试运行阶段尤为明显。恶臭的主要排放点位在氧化沟、储泥池、污泥处理构筑物内,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的面源污染。臭气的主要成分为H2S、NH3、还有甲硫醇、甲基硫、甲基化二硫、三甲胺、苯乙烯乙醛等物质。随季节温度的变化,臭气强度有所变化,夏季气温高,臭气强,冬季气温低,臭气弱。 格栅间是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较严重的一个单元,污水在长期输送过程中腐化,产生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恶臭有毒气体将在格栅间大量释放出来。另外,清除的栅渣若不及时运走处置掉,则会因腐败也产生恶臭。栅渣压榨机排除的压榨液中恶臭物质含量也非常高。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包括脱水污泥,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沉砂池的排砂,沉淀池的浮渣以及职工生活垃圾。脱水污泥中含有较多的有机物成分,会散发出臭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若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1)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如废污水水面较 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 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 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适用于水头(H)在0.05~ 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 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 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要点说明

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要点 1.1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处理方法可归纳为:1、物理法:物理或机械的分离过程。过滤、沉淀、离心分离、上浮等。2、化学法:加入化学物质与污水中有害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转化过程。中和、氧化、还原、分解、混凝、化学沉淀等。3、物理化学法:物理化学的分离过程。气提、吹脱、吸附、萃取、离子交换、电解电渗析、反渗透等。4、生物法:微生物在污水中对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的新陈代谢过程。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塘、厌气消化等。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生物法作为主体处理工艺,并辅以物理法和化学法,处理工艺往往是生物法与物化法的组合。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施行,特别是在环太湖流域,目前较为流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为: (1)连续式处理工艺: 原污水—格栅—沉砂池—初沉池/厌氧池—A2/O生化曝气池—二沉池—絮凝池/滤池—消毒—出水。 (2)序批(间歇)式处理工艺: 原污水—格栅—沉砂池—均质调节池—SBR池—絮凝池/滤池—消毒—出水。 1.2主要生产设备 曝气机(鼓风机)、提升泵、刮吸泥机、水下推进器/搅拌机、污泥脱水机等。 1.3主要污染物排放点、排放因子 废水:总排放口的pH、CODCr、SS、NH3-N、TN、TP、粪大肠杆菌。 固废:主要为粗细格栅—漂浮物的生活垃圾居多及细小的颗粒、悬浮物和污泥脱水机房的干化污泥。 第二章材料审查环节 2.1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污水处理厂环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批建是否相符,主要包括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配套截污管网及沿途提升泵站建设情况等要与环评审批一致。 2、“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运行3个月内(最长不能超过1年)是否已经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2.2产业政策符合性、卫生防护距离、周边敏感点等 1、选址是否符合当地规划要求,有无办理土地证。 2、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执行到位,卫生防护距离内有无敏感点。 2.3各类污染物台账 1、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台账。进水泵、污泥回流泵、剩余污泥泵、曝气设备、刮吸泥机、水下推进器/搅拌机、污泥脱水机等。不仅要有运行台时记录,还要有设备完好率、故障及修复记录;除了值班人员手工记录,还应有中控自动记录。 2、化验室台账。(1)日常进、出水污染物化验指标:pH、CODCr、SS、NH3-N、TN、TP、粪大肠杆菌等。(2)工艺参数指标:曝气池水温、污泥浓度(MLSS)、污泥沉降(SV30)、溶解氧(DO)、生物相(镜检)等。(3)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完备有效,与化验室数据及飞行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对比的差异程度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三章现场勘验环节 3.1检查方法 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前,先到厂区外看两个点及周边环境:尾水外排口与雨水外排口,看有无偷漏排迹象。污水处理厂从偷漏排动机来讲,主要排原水和剩余污泥。然后进厂查勘各处理工艺环节及相关运行台账、化验数据,向操作、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概括起来为“听、问、查、看、测”,即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问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查污水处理重点环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企业排污口设置细则-全面满足环保要求

企业排污口设置细则全面满足环保要求 【格林大讲堂】 一、环保现场检查的内容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须安装流量计。 武汉市目前有多家企业选择了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营管理,帮助企业安全排污,进行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等相关合作性支持。武汉格林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也将继续为您关注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的行业动态。 ¥ 污水排放口的要求: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具体详见第二节。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版 (1)

丹江口市右岸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湖北水神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1项目概况 1.1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概况 根据《丹江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包括丹江口右岸新区、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5个片区(安乐河片、白果树沟片、许家畈片、潘家岩片、化鸡沟片)以及三官殿办事处部分区域。其中:丹江口右岸新区与老城区隔汉江相望,规划范围东抵汉江,西部沿西城山公园向西延伸至樟木垭,北部至环库公路,南部到三官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4km2;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位于右岸新城区的水都大道沿线,包括安乐河产业片区、白果树沟产业片区、许家畈产业片区、潘家岩产业片区、化鸡沟产业片区共五个片区,总面积15.23km2,园区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等,工业用地面积939ha;三官殿办事处位于丹江口大坝以下、汉江右岸,是丹江口新城规划建设区,全处辖9个村,一个中心社区,50个村民小组,2.8万人,版土面积110km2。 根据规划方案,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远期规划总面积20.86km2,人口11.3万人。右岸新城区由行政办公、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工业产业、生活居住及生态公园等功能区组成。 1.2右岸新城区污水处理情况 1.2.1现状情况 目前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未建污水处理工程。丹江口右岸新城区发展迅猛,以武当大道、水都大道、汉江大道为基本道路骨架已经形成,城区人口和工业企业不断增加,居民和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水量增大,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目前右岸新城区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右岸新城区废污水处于零散、无序排放状态,未能得到有效集中处理,对区域环境以及汉江水质构成了威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 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简本) 湖北省黄冈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

1、项目概况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位于黄冈市区东北部,距中心城区18公里。东南临长江支流巴水与浠水县隔水相望,北倚大别山余脉峰火山与团风县相邻,西襟回龙镇、陶店乡,辖7 个村民委员会,一个行政管理区,现状总人口约 2.6 万人,规划控制面积13.77平方公里。为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开发区,是黄冈中等城市三个重点组团之一,设有冶炼焦化区、精细化工区、商贸区、居民生活区、风景旅游区和仓储基地“五区一基地”六个功能小区,是黄州城区向外延伸的新城区,也是黄冈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园区已入园的工业企业约为30家,目前,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内的主要企业基本上集中于靠近黄上公路北侧和南侧工业用地片区,园区内新型医药化工、建筑材料、焦化及化学原料制造等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板块,尤其是化学品原料制造产业已形成集群发展态势。 2、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位置: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黄州区南湖办事处巴水干流长孙堤土司港闸,长孙堤桩号1+447处。排污口坐标为东径114°59′49″,北纬30°25′42″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近期2.0 万m3 /d。 排水体制:园区排水体制采用清、污分流制,园区雨水就近直排附近的雨水、排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工程的规模为

21.7Km ,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以污水处理厂为起点,经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陶店乡、路口镇,至南湖街道办事处土司港闸,由土司港闸排入巴水干流入长江口。 污水处理工艺: 其处理工艺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工艺,污水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进行卫生填埋。 3、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为城市工业园区及的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 入河排污口性质为园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综合排污口; 排放方式为间歇性排放; 入河方式为泵站+涵闸抽排。 4、水域管理要求及取排水状况 4.1水功能区划与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排污口位于巴水黄州排污控制区,该功能区起于黄州土司港闸,止于巴水入江河口,长2Km。 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新增排污口入江污染物要达标排放,以保证排污口所在水域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要求。 4.2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排污控制区为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其要求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降解稀

污水厂运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

污水处理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1.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1.1 出水水质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服务区范围内进入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污水达不到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就可能造成污水未能处理达标直接排入河流,污染地表水环境,当污水处理厂出现事故时,对河网也会造成大面积的污染。比如由于机械或电力等故障原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未能达标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 1.2 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工艺属于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过程,其酸性发酵阶段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有机高分子分解成低分子时,将产生一些CH4、H2S、NH3、CO2等废气,带来环境恶臭影响,特别在试运行阶段尤为明显。恶臭的主要排放点位在氧化沟、储泥池、污泥处理构筑物内,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的面源污染。臭气的主要成分为H2S、NH3、还有甲硫醇、甲基硫、甲基化二硫、三甲胺、苯乙烯乙醛等物质。随季节温度的变化,臭气强度有所变化,夏季气温高,臭气强,冬季气温低,臭气弱。 格栅间是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较严重的一个单元,污水在长期输送过程中腐化,产生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恶臭有毒气体将在格栅间大量释放出来。另外,清除的栅渣若不及时运走处置掉,则会因腐败也产生恶臭。栅渣压榨机排除的压榨液中恶臭物质含量也非常高。1.3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包括脱水污泥,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沉砂池的排砂,沉淀池的浮渣以及职工生活垃圾。脱水污泥中含有较多的有机物成分,会散发出臭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若堆放时间增长,臭味影响更大。同时,由于脱水污泥颗粒较细,遇水流动性强,较易随水流失,污染环境。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多为块状固体物质,其中包括无机物质和有机物质,性状类似生活垃圾。栅渣极易腐败,污染环境。固体废弃物外运的影响主要是污泥散发的臭味、汽车尾气和扬尘对沿途空气产生影响。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核查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信息核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质量保障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典型情况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排污口设置规范

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搞不好就被罚,该如何规范? 违法曝光台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9月3日,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对成都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办理环保备案,要求该公司将所有污水收集至一个排污口排放,现场发现生活污水共有7个厕所,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未按备案报告要求统一收集至一个排污口。 违反法律条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处罚决定时间 2017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措施 成都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那么,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分享、学习下《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是什么?》 1 排放口设置要求: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放口设置合理,污染物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废水排放口设置在厂界外。 2 标志牌设置要求:对于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在厂界附近或厂界外的,标志牌就近设置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对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要根据通道长度合理设置标志牌。

3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污水排放口附近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 关于排污口规范化: 一、废水 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口排放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一般排污口可按照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重点污染源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持续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行河长制,确保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印发XX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水函〔XX〕15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XX省人民政府、XX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入河排污口权限有关文件和《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适用属地管理原则;根据《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子办字〔XX〕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要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分工协作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三)分类处理原则。入河排污口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对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排污口,采取依法拆除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突出重点原则。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功能区内未经审查同意或不符合审批要求,而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入河排污口要进行重点查处,依法处理。 三、整治目标 XX年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河(沟)道、水库内的水质稳定达标,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四、任务措施 对排查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和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的入河排污口,只要是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封堵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等入河排污口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或偷设、私设的偷排口、暗管等,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由水务局牵头组织,公安局、环保局、畜牧局、农业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依法立案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补齐手续,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二)生活排污口 1.对有条件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置的,要实行纳网改排,同时加快乡镇污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 40 ?河湖长制进行时水政爪备源2018年第4期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陈有铭 (湖南省衡阳市水利局,衡阳421001) 摘要: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 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和河湖巡查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的台账清单成为“一河一档”的基本组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对排污体系进行系统监管。重点有四个方面,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 施。三个难点工作:一是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二是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三是大 多乡镇财力薄,污水直排难处理。 关键词:河长制;入河排污口;监管;重难点 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全 面展开。入河排污口是河湖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 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 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 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 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 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深入学习水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为加强河湖管 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参考。 1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 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 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 果,大多体现在水中。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从污染源到污染浓度衰减末端实行系统监管,以达 到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从排污体系分析,监管入河排污口有四个重点,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 1.1对‘排”的许可 从国家法律层面分析,对“排”的许可有三项制度: 1.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十九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 提和重要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收稿日期:2018-04-23 作者简介:陈有铭(1964—),男,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政水资源工作。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 1. 1.2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 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 污的法律依据,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 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 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1. 1.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简称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户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 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以上三项制度是对污水排放的许可。对没有污水 排放的口子如排渍口、雨水口以及已被截污的口子,管 理上属安全管理的范畴。 1.2对‘污’的监控 1.2.1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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