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中集研袁敬华

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

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

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

(1)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3)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等

(4)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

(1)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

(2)劳动报酬的保障权;

(3)社会保险的保障权;

(4)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

二、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身份认定与非严格分类

1.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职工指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与改革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认定程序为:

(1)企业内部公示

(2)主办企业审核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般需要提交人事档案及《厂办大集体人员身份认定表》)

2.职工非严格人员分类

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签订新劳动合同

●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可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对接近内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理顺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

1.通知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和两不找等人员回单位协商:

●逾期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期内返回的,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时间不作为计发补偿金年限;

●个别适用人员可协商一致后参与改制,重新竞争上岗。

2.内退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如果具备劳动能力,解除原内退协议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根据内退政策提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统筹。

●内退人员可由改制企业、主办企业或地方社保机构管理,无论用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帐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五、妥善处理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1.医疗期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视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范围,按在岗职工参加改革。

2.“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改革需要与全部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上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改制企业可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改制企业须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

●企业关闭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相应岗位继续工作;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残疾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但企业改制时,应落实国家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尽可能体现对残疾职工的社会关爱。

5.土地工劳动关系处理

在处理土地工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慎重考虑:

●征用土地时与土地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能因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及可能的违约成本;

●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是否会给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以及维稳成本与用工成本的比较;

●企业用工岗位的需要与土地工本身的条件。

六、经济补偿金相关政策规定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是对企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罚则

●对这种罚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基本方法:按《劳动合同法》:一年本企业工龄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不高于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变通方法一:参照劳部发【1994】481号:

对改制企业,当事人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对关闭企业,必须裁员时,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变通办法二:参照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本企业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的,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计发。

●当地政府和企业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另用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的计算

厂办大集体改革,以职工到企业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正式实施止,计算工作年限。由于职工个人要求停薪留职、休长假、长期学习、两不找等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此期间的时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4.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标准

厂办大集体正常经营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厂办大集体生产经营不正常,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或厂办大集体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本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厂办大集体离岗职工,一般没有工资收入或只有少量生活费,其计发工资标准从地方规定;

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5.支付形式

●对不愿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经济补偿金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

●对愿意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如本人自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可全部或部分转为对新企业的股权;转股后的经济补偿金余额转为对新公司的债权。如本人不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转为新公司的债权,转为新公司债权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分期还款协议。

6.经济补偿金纳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文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特别提示: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厂办大集体改革与社会保障

1.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

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

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2.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按规定接续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以哈尔滨为例,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凭《档案保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由录用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按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地已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了缴费标准和办法;

●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4.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处理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原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支付;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底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十年,由改革厂办大集体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

5.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管理

●可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暂时交不出去的由改制企业或主办企业代管;

●已移交社会的要在一定时期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其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其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房改的,管理和维修仍由企业负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失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账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和答疑解惑,引导失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二)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保配套制度 各地应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参加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 (三)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应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的比例提取筹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为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在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积极探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二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像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征地源头开始 要真正规避失地农民的风险,必须整体性地审视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的源头开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商品化运作土地,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到用地单位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毫无关系。应对此进行根本性调整,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完善征地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要从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在征地程序上把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关,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矛盾解决在显性表现之前。 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监督敦促交易双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动员农民参保的大量口舌工作;二是省却了大量的核定缴费工作;三是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四是征地单位和农民都了解资金的

中国社会保障现状与不足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121308143 戴振伟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持社会秩序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之一。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取得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善,诸多问题存在其中。随着祖国经济的腾飞,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正确认识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大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不足;建议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不仅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特别的一年,而且也是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扭转中国的混乱正太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条件。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种待遇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制度由此建立,并于一般退休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而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跳过的《中华

社保卡常见问题答疑

社保卡常见问题答疑 参保人员对“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政策有不明白的,可以拨打6000专线和保障咨询电话12333(只收市话费)了解具体内容,查询社保卡信息可拨打服务热线96102(只收市话费)。 1.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如果持卡就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申报,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领卡前发生的未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区医保中心报销时,就不用再扣起付线了。 2.拿到社保卡怎么看病? 答:您必须带社保卡、医保手册、病历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就医时要使用社保卡进行挂号,收费时同样使用社保卡进行实时结算。参保人员未持卡就医的,当次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如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参保人员持社保卡首次就医时,应先办理就诊卡和社保卡的关联手续,再持社保卡就医。两卡关联后再就医的,参保人员只需持社保卡就医而无须再持就诊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3.社保卡补办过程中怎么办? 答: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4.什么情况下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急诊未持卡、企业欠费、参保后未发卡及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时无须持社保卡,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原流程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社会保障改革的趋势

我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愈来愈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构成一套立法统一、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社会保障体制。 一、我国社会保障的趋势性特点。 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适应,是一条客观规律。实践证明,社会保障的紧迫性程度以及社会保障的项目、范围和水平,都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保障若超出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和社会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落入"福利陷井"。相反,如果社会保障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则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将呈现以下主要趋势性特点: (一)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长速度由快于经济发展速度向低于经济发展速度发展。 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长应低于经济的增长,两者保持一种适当的比例,这样才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稳定。但由于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费用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以超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 全国社会保障事业费支出总额:1992年比1978年增长13.2倍,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5.3倍,平均每年增长14%。其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3.1%提高到6.2%。城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均保险福利费1993年比1978年增长8.4倍,剔除物价因素实增2.7倍,而同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为1.7倍。我国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长快于经济增长速度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障原有水平较低,欠帐较多;同时也由于离退休人员急剧增加和职工福利与补贴过快增长。这种社会保障增长快于经济增长的趋势,可能会再持续一个时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它应逐渐转为低于经济发展速度。 (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将继续呈现较大的差异。 我国经济发展呈东中西梯度发展态势,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与此相关,社会保障的地区发展亦极不平衡。发达地区人均全年离退休金比欠发达地区高161.5%。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也是后者远比前者大,因此,在发达地区有条件的大城市周围,首先探讨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问题,能够扩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目前全国已有1000多个条件好的县市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参加的农民有3500多万人。 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短期内这种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性还不会有很大的改变,而且可能扩大(近几年沿海地区对全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均在60%以上),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于西北,西南边远地区仍然是大趋势。 (三)二元经济结构决定社会保障二元化格局,是相当长的时期内的社会事实。 我国80%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2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入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 由经济二元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保障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仅占全国保障费的11%。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达90%以上,而农村覆盖率不足2.4%。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建设还应从实际出发,分别发展与生产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一).doc

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一 ) 我国社会保障实践是一种转型过程中的实践,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其制度本身承担的功能。 因此,在现阶段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理论进行反思和调整,笔者认为尤显必要。本文将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社会保障改革面临的新困境,最后对用和谐社会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给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变化中的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实践 有所裨益。 一、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压器”,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 重要内容。我国从 1949 年着手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经历了创建、发展、瘫痪和改 革四个阶段的曲折前进,目前已初步建立以“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已取得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初步展开,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覆盖面小、存在“绿岛效应” 社会保障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如果社会上只有一部分人得到某个方面的保 障,就会产生在社会保障理论上称为“绿岛效应”的社会现象。而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障不仅覆 盖面窄,而且覆盖方式不合理。据统计,2003 年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约 1.5 亿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有440 万人,仅占登记失业人员(770 万人 )的 57%;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不到 7000 万人,参保退休人员不到2500 万人,都大大低于实际应参保人数(刘湘毅,2005) ;而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甚至还由1999 年的 9.75%下降到 2003 年的 7.06%,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是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估计,目前被征地农民有4000 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 万人左右,农民工已超过 1 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 万人左右。面对规模庞大的这一特殊群体,社保改革和发展凸现制度创新与储备严重不足(高书生, 2005) 。因此,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 比较低,与国际相比,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与覆盖率偏低并存的是覆盖方式的不合理,以养老保险为例,享有养老保障的那部分职工领取的实际养老金占了工资水平的 80%-90%,因此其总体处于低覆盖、高替代的状况(魏杰等, 2006) 。 2、有效性不足、保障水平低 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对需求者的有效保障,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制约了这 一目标的实现。我国对远期的社会保障力度进行了限制,按计划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将从80% 左右最终降至 58.8%,医疗保险待遇从 90%左右降至60%左右。失业保险等也存在着有效性 不足的问题。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虽然2002 年底城镇居民受助人口由1999 年的 266 万人增加到 2065 万人,但因保障水平低,部分相对贫困的城镇居民实际上需要帮助而得不到 充分的帮助;而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对于1995 年 40 岁的人来说,按人均每年150 元的交费水平,且按当时复利 12%累计计息,至 60 岁退休后每月只能领取养老金额15 元,这一保障力度显然过低,不利于达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性要求。 3、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如养老保障问题,国企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 困群体归民政部门负责,多头管理现象严重。由于众多机构共同行使社会保险职能,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既缺乏宏观协调、缺少综合平衡,又加大了管理成本,阻碍 了社会保障改革进程。同时,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偏低,社会保障事项一直由政府部门承管,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由政府部门经办,还谈不上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还未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的 调 查 报 告 班级:计科1002班 组员:张奥悦(33)、侯梦(28) 安亚茹(20)、孙青(11) 李思天(30)、黄静(26)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小组成员:张奥悦、侯梦、安亚茹、孙青、李思天、黄静 【摘要】: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由于他们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在工作及工作以外的生活、消费、从事的工种等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其社会保障权益均无保障,急需在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给予农民工足够的重视。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建议通过规范用工制度、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其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也同样会给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带来诸多的便利。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一、存在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民工的现状堪忧,进城农民工受歧视,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比较低,生活质量比较差,居住、医疗条件得不到保障,工作条件、生活状况、子女教育等方面均无保障。休闲方式比较单调,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信息不通,工作不好找,并且拖欠民工工资严重,民工权益的得不到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据了解,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为了多挣一点钱回家,他们吃的什么,住的什么,有没有人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普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100个深圳社保常见问题回答

1.何时办理退休比较合适? 答:达到退休年龄的那个月(生日那个月)就得要去办理退休,当月还需要交社保,不管是月前还是月末达到退休年龄,都要在月初就去办理退休手续,这样就会在次月发放退休金,否则就会延迟发放,不管什么原因延迟发放退休金,都不会补发,所以临退休人员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点; 2.社保可以退吗? 答:自从2010年1月1日以后都不可以退保了,三种情况例外,第一,就是参保人身故,其继承人可以领取其个人帐户的钱;第二,户籍迁到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可以退保;第三,达到退休年龄后,在深圳办理不了退休,也不能延交,而且户籍地也转不回去,这种情况也可以退保;除此之外,都不可以退保; 3.哪种人可以领取职称津贴? 答:目前有三种情况可以享受津贴补助,第一,就是具有正高职称,第二,就是有副高职称;第三,就是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按现在的标准,正高职称每月补贴1000元,副高和高级技师每月补贴800元; 4.非深户可以在深圳领取退休金吗? 答:不管是深户还是非深户,只要满足最低的领取条件,都可以按深圳的标准在深圳领取退休金,并享受深圳的医疗待遇; 5.丈夫的生育保险可以给老婆用吗? 答:不可以,参保人的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只可以给本人使用,不可以用于他人; 6.违反计划政策的小孩能参加少儿医保吗? 答:可以,入学或者入园的非深户儿童,都可以参加深圳少儿医保,只不过如果是超生的,就不享受深圳市的财政补贴; 7.非深户转为深户后需要变更户籍吗? 答:要马上变更,如果不变更的话,就交不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而且单位可能不会为参保人交基本医疗一档,这样参保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8.医疗保险断交三个月以后会清零吗? 答:医疗保险的年限永远不会清零,断交三个月以上只不过是连续缴费年限会中断,中断后不影响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但是会影响报销的最高额度和报销比例; 9.非深户可以补交多久的社保? 答:非深户请咨询12333. 10.深圳的生育险有生育津贴吗? 答:没有,深圳生育保险主要的待遇是可以享受孕前的一些免费检查,以及报销生产时的住院和手术费用; 11.多大年龄不能买社保? 答:女性50岁,男性60岁,在此年龄之前都可以买社保? 12.办理退休的年龄? 答:正常的退休年龄为:女性工人50岁,女性干部55岁,男性统一是60岁;特殊工种:男性55岁;退职病退:有可能40岁就可以办理退休,前提是要满足最低的办理退休条件; 13.医疗保险的档次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必须为深户交纳基本医疗一档,为非深户参加基本医疗一档、二档或者三档都是可以的;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改革大体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过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①。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 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民工生活状况及社会保障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农民工大约有2亿人,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因此农民工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共同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因此,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现状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我小组进行了相关研究与探索,并根据调研结果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 1.农民工的生活情况 工资水平 根据调查问卷可知,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对目前的收入状况是基本满意的,说明目前他们的工资水平可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且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加上城市自己本身有限的接纳能力导致了现在农民工朋友都不好找事做,这势必导致了农民工朋友在闲时就会回家务农,说明了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的特征。同时,农民工朋友的每月支出比例较高孩子学杂费、家里人看病、买或者盖房子三者是广大农民工的主要支出。医疗情况 调查人群均对我国医疗政策群发了解,大多农民工没有享受城市上的医疗优惠政策。60%左右的人认为自己在务工时期的三险一金不完善,说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普及。目前已存在看病难以及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可想而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社保状况更加不乐观。很多人反映医院收费太高,看不起病,一方面因为农民工自身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医院还没有建立健全关心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医疗优惠政策。 子女受教育情况 有80%的农民工朋友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其中70%的子女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70%的农民工朋友说自己能承受子女的教育费用,这一数据比较乐观的反映了他们下一代子女的受教育情况。但农民工与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汪金敖来源:湖南社会科学添加日期:07年12月26日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为破解失地农民难题,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在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收到了初步成效。

1、失地农民得到了征地补偿和妥善安置。2005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对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思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4 年初,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给老百姓承诺年度实现8 大实事,其中第四条就有依法解决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确保征地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不拖欠、不侵占、不挪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长沙市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全市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个人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总额达34154亿元;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失地农民住房,其中集中安置的22043户;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就业19482人、组

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相关问题汇总

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相关问题汇总问答 一、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应用开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申领了“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dc18129067.html,)了解有关网上办事的具体规则,公告信息等在线服务。目前该平台的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所有项目,包括缴费变更申报、基本信息调整、申请预约业务、查询打印服务和年度工资申报等五大类,共21项。若在操作过程中有疑问,可先查看平台上的《操作手册》和《问题解答》或发送电子邮件与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二、如何修改数字证书持有人信息或修改邮箱地址? 答: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若需更改证书持有人信息,可通过自助经办平台首页“单位主管审批”菜单进行调整。另外,目前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未设置邮箱业务,但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均有有各自的公共邮箱,参保单位可发送电子邮件与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解决网上社保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如何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上进行一年一度的单位工资性

收入申报?原网上办事平台是否可以自动链接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答:参保单位申领了数字证书,并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可在年度工资申报类中进行一年一度的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的操作。目前原城保网上办事平台将于6月份予以关闭,该平台不能自动链接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四、单位如何申请网上办事?原网上办事平台与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是否存在数据相通? 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申领了“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dc18129067.html,)了解有关网上办事的具体规则,公告信息等在线服务。由于该平台与原城保网上办事平台不存在数据相通,且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所有项目,包括缴费变更申报、基本信息调整、申请预约业务、查询打印服务和年度工资申报等五大类,共21项。因此不建议参保单位使用原城保网上办事平台。 五、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具体有哪些业务?如何操作? 答:目前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的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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