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年鉴1990_地方水利-贵州省-贵州省水利建设简况和1989年的新发展

中国水利年鉴1990_地方水利-贵州省-贵州省水利建设简况和1989年的新发展

即水产养殖,种树种果,农产品加工,水电,旅游,小型建筑材料工厂,工程建筑,物资供应,机电修理等。建立服务体系165个。

(9)着力抓好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目标管理,实行“干部优化组合”。

(周德光)

贵州省

贵州省水利建设简况和

1989年的新发展

贵州省地处云贵高原东斜坡,为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分水岭地带,是一个少数民族聚集、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境内山高土薄,人多地少,岩溶发育,耕地零散。水力资源丰富,为发展水电建设提供了优越的基础。但河谷深切,田高水低,又给农田灌溉和水利建设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一、水利建设简况

建国以前,全省塘库总蓄水量仅2133万m3,有效灌溉面积206万亩(包括浸水田7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7.6%,旱涝保收农田仅106万亩。主要靠小山塘、溪沟小堰和筒车,基本上没有大型骨干水利工程。水电站只有桐梓县天门河上的一座2X288k W电站,基本上是从零开始。全省人畜饮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1/4。

40年来,全省对水利的总投资约20亿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约15亿元,用于地方电力建设约5亿元),农民投入20多亿个劳动工日,共建成各类水利水电工程9万多处。1989年,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达到823万亩,旱涝保收面积达到695万亩。另治理易涝面积55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424km2,解决了396

万人、263万头大牲畜的饮水问题,建成地方电站总装机容量49.7万kW(其中小水电44.6万kW,小火电

5.l万kW),有10个县的装机容量达1万k W以上,建成高压输电线路3.78万km,低压输电线路5.25万km,年发电11亿kW·h。这些水利电力设施在抗御旱涝灾害、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城乡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的看来,贵州水利电力的开发利用程度仍然很低,远不能满足农业稳定增长和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水利建设发展缓慢,水利化程度低。全省有效灌溉面积仅占耕地面积的29.5%,农业人均0.3亩;全省旱涝保收面积仅占耕地面积的25%,农业人

均0.25亩,二者均为全国倒数第一。

贵州修文县岩鹰山水库拱坝贵州水利水电厅稿

(2)现有水利工程中,骨干少、小型多,蓄水少、

引水多,抗旱能力不强。全省没有一座大型水库,中

型水库只有24座,全省塘库总库容仅20亿m3。在全

省有效灌溉面积中,小(二)型以下工程的灌溉面积

占52%,引水、提水工程的灌溉面积占60%。多数水

利工程设施标准低,配套差,老化失修严重。全省灌

溉渠道8万km,已防渗的仅2万km,约占25%。1800

多座小(二)型以上水库中,病险库有400多座,占2%。

100处万亩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72万亩,目前实

际灌溉117万亩,其余均未配套建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作者: 王火利章润娣出版时间:2005年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时间:2003年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文件应用指南 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时间:2005-8-1 附网上的一篇论文!!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摘要:龙滩水电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十大标志性工程和“西电东送”的战略项目之一,是红水河梯级开发的控制性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在建设这样宏大的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详细介绍了龙滩水电站建设管理的组织模式、工程招标采购的方法和合同管理方法等。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研究实践 龙滩水电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十大标志性工程和“西电东送”的战略项目之一,是红水河梯级开发的控制性工程。工程已于2001年7月1日开工建设。 龙滩水电站位于红水河上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境内,设计总装机容量630万千瓦,是目前国内已建和在建的仅次于三峡工程的特大型水电站,该工程分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装机420万千瓦,概算总投资243亿元。1999年12月26日,由原国家电力公司(出资33%)、(出资32%)、广西开发投资公司(30%)、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出资5%)共同发起组建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面负责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体制改革后原国家电力公司和原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划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保证龙滩水电站的顺利建成,项目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深化改革,对在当今社会环境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了

有益的探索、研究与实践。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1.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模式 项目的管理组织在建设这样宏大的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按照传统的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方式,业主班子将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组织机构。在设计项目管理组织时,项目业主以市场经济的思维方法构思项目管理组织的模式,形成了按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市场化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的总体构想。这一构想就是要充分利用改革的成果,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实行龙滩水电工程建设的社会化管理。 作为电站建设的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电站的建设及运营,对水电站总体规划与设计实施强有力的管理。公司在各参建主体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倡导管理创新,通过贯彻对合同主线实施“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思路,促进各参建单位形成自觉的质量品牌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及顾全大局的观念,使工程进展较顺利,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均得到有效的控制。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快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管理机构设置为“九部”,即:工程建设部、计划合同部、机电物资部、工程技术部、财务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环保移民部、人力资源部。目前,正式职工85人。除此之外,充分借用和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将部分专业工程委托社会化的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其的实施进行管理。这样,形成了水电站项目业主与社会专业机构是以经济关系建立起来的具有特色的大型项目的工程管理组织结构模式,实现了工程项目的社会化管理。在工程的具体事务管理中,水电站项目业主又是按市场化经营的方法进行运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水电站建设管理提供服务,使水电站建设得到有力的社会支撑。如水电站项目中某些设备的采购、货物的仓储、设备和大宗材料的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等均按市场原则通过经济合同来实现。社会化管理使业主的工程事务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业主班子的人员规模可以降低至最低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提高,降低了建设成本。水电站项目业主由此可以集中精力管理重大问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定思路、定标准、定制度,一手抓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一手抓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这样在总体上就把握住了水电站建设的方向。各社会专业机构在统一的规范和规则下,各司其职,负责相应专业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还可得到社会上最优秀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水电站建设服务。 2.工程招标采购的方法 2.1.项目招标 龙滩水电站工程项目分标按照标界清晰,便于合同管理,优化施工布置,减少施工干扰的原则,将工程项目分标如下表: 序号合同名称备注

水利建设基金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水利建设基金应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文/龙飞凤舞 水利建设基金,是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征收的,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通常按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进行征缴。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明确“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在哪个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还有的企业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作为一项负债,应交水利建设基金按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在“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并无异议。另一方面,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它究竟在哪个科目核算呢?我们需要对这个费用的性质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关科目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管理费用”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我们知道,管理费用的特点是,在一定范围内费用总额是相对固定

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基本上是固定成本。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管理费用不会随着营业收入而发生变动。而水利建设基金是按照收入计征的,跟收入是呈正比例变动的,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是变动成本。两者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合适。 其次,我们来看看“营业外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的特点是:偶发性、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而水利建设基金,是跟日常活动有直接关的,且是经常发生的。不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所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也不合适。 接来下,我们来看看“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这个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费)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不知道为什么,会计制度有关这个科目的讲解也没有提到水利建设基金。 但是我们知道,水利建设基金和营业税、消费税等一样,是直接根据收入计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不是税,但是税性质的费。其次,从其资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 暂行规定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二00二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资本金 (1) 3.项目投资组成和资本金来源 (2) 4.本规定适用范围 (2) 5.资本金测算的原则与方法 (3) 6.资本金测算报告编制要求 (4)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加强对国家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促进水利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改善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与财务状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和水利部的要求,特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2 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资本金测算,是根据该项目所有的费用和预期的财务收益,测算项目在符合现行财务税收制度和银行信贷条件情况下所能承担的贷款能力及所需的资本金额度,确定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投资部门对项目的前期立项决策提供依据。 1.3 本文件作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规定发布,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有关内容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2.资本金 资本金分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投资项目资本金,水利建设项目一般为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

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 3.项目投资组成和资本金来源 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主要由以下二方面组成: 3.1 资本金 资本金来源可以是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一般以货币形式为主。 (1) 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债资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等; (2) 法人资本金:包括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折旧资金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 个人资本金; (4) 外商资本金; (5) 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3.2 贷款 包括国、内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等的各种贷款。 4.本规定适用范围 4.1 先在具有盈利能力如水力发电、城市供水(调水)等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和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大型新建、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中试用,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范围。 4.2适用于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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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办综﹝2008﹞55号 【发文日期】2008-11-19 【实施时间】200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各地可采取按月(季)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季)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专项资金自查报告最新.doc

水利专项资金自查报告最新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布置,我局组织开展了2006-20xx年度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11月下旬,我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xx]1054号)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布置自查工作。由局长亲自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局办公室(财务)、规划与建设管理科等科室组成自查工作组,对我县2006年以来中央资金补助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从自查情况来看,各中央资金补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齐全,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并严格执行了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使用合理规范,资金拨付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符合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自查结果 1.中央资金下达情况

2006-20xx年期间,共计下达云和县中央财政补助项目37批次,补助资金总额4835万元,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电站更新改造、应急度汛、防汛补助等项目,有力的支持了我县水利建设,对改善水利基础设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央水利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情况,通过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专户,不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中央水利资金问题。 2.中央水利资金完成情况 20xx年前下达建设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并及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农村饮用水工程已全部验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阶段性验收结束,其他如节水改造、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站、渔业及应急度汛等防汛补助项目也已完成。 20xx年及以后下达中央补助项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山塘整治重点县已完工,应急度汛、防汛岁修项目也完成竣工验收,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的水文监测系统改造项目完成方案编制,地质勘探、项目选址、土地预审,20xx 年9月1日正式开工,目前已完成中央投资89万元,完成工程总投资232万元。另外还有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已全部开工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求20XX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年内可完成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 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 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 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 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 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 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 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 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 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移民安置实施的信息资料,支持移民安置 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 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九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和规程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5号)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电力行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程序和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

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最终确定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移民前期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配合、组织,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调查成果应当全面、真实、准确。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设计单位是实物调查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实物调查工作负总责。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配合并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应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确定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输配水区。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湘财综〔2011〕45号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正式版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关于申请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 长治县财政局: 长治县银河湾农业专业种植园位于我乡长井头、北仙泉村,项目规划占地1.47平方公里。该种植园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循环经济项目,项目围绕绿化苗木基地、优质干鲜果品种植示范、特色养殖示范、设施农业、农业度假休闲观光、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城乡一体化建设,计划利用三到五年时间陆续建成,项目的建设将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

为特征,以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农业产业项目为目标。项目的建设还将链接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化链条,从而为打造和谐的农业生态体系,促进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并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在今年的农田水利建设中,该专业种植园已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流转长井头、北仙泉和水泉庄村土地 2200 亩,新建 2 座蓄水池,铺设引水管道4000 米,建成日光温室大棚 100 座,配套管网 8000 余米,新打机井深度已达到380 米,截至目前,工程总投资达 500 余万元,公司已自筹资金 300 余万元,尚有

水利建设基金

内财农[2014]1488号 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9月29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号8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须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征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四)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收入。 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包括: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划转国库。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三)对电力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内蒙古国税局征收;对我区的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自治区地税局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四)对除电力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及时缴入国库。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时间:2011年09月05日作者:阅读:74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2020年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测试卷(第830套)

2020年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测试卷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30题)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 )的质量问题。 A.较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一般质量事故 D.特大事故 2.土石坝按坝体高度分为高坝、中坝和低坝,其中高坝的高度大于( )m。 A.40 B.50 C.60 D.70 3.下列不属于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权限的是( )。 A.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B.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 C.处罚违规的施工单位 D.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4.熟石灰的主要成分是( )。 A.CaCO3 B.CaO C.Ca(HCO3)2 D.Ca(OH)2 5.抢护管涌险情的原则应是( )。 A.水涨堤高 B.上堵下排 C.防止涌水带砂 D.集中力量,堵死进口 6.采用( ),坝块浇筑的先后程序须受一定的限制,必须是上游块先浇,下游块后浇。 A.通仓浇筑 B.横缝分块 C.斜缝分块 D.错缝分块 7.可适应各种地形条件,便于控制开挖面的形状和规格的爆破方法是( )。 A.浅孔爆破法 B.深孔爆破法 C.洞室爆破法 D.光面爆破法 8.下列模板种类中,属于按架立和工作特征分类的是( )。 A.承重模板

财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财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附件下 载:

附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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