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1、委托加工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自产自用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 Ⅰ.交通运输服务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有: 1、委托加工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1、自产自用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涨跌停板制度下的量价关系356743

涨跌停板制度下的量价关系 1. 价涨量增 在上涨趋势初期,若成交量随股价上涨而放大,则涨势已成,投资者可跟进;若股价经过一段大涨之后,突然出现极大的成交量,价格却未能进一步上涨,这一般表示多头转弱,行情随时可能逆转。 2. 价涨量缩 呈背离现象,意味着股价偏高,跟进意愿不强,此时要对日后成交量变化加以观察。若继续上涨且量增,则量缩属于惜售现象;反之,则应减仓,以免高位套牢。 3. 价涨量平 若在涨势初期,极可能是昙花一现,不宜跟进。 4.价稳量增 若在涨势初期,显示有主力介入,股价随时可能变化,可跟进。 5. 价稳量缩 说明投资者仍在观望。若在跌势中,表示在逐渐筑底,可逐步建仓。 6. 价稳量平 多空势均力敌,将继续呈盘整状态。 7. 价跌量增 在连跌一段后,价微跌量剧增,这可视为底部,可介入;若

在跌势初期,则日后将形成跌势;在持续涨势中,则为反转为跌势的讯号。 8. 价跌量缩 若在跌势初期,表示跌势不改;若在长期下跌后,则表示行情可能将止跌回稳。 9. 价跌量平 表示股价开始下跌,减仓;若已跌了一段时间,底部可能出现,密切注意后市发展。 10. 涨跌停板制度下的量价关系 在实际涨跌停板制度下,大涨(涨停)和大跌(跌停)的趋势继续下去,是以成交量大幅萎缩为条件的。拿涨停板时的成交量来说,在以前,看到价升量增,我们会认为价量配合好,涨势形成或会继续,可以追涨或继续持股;如上涨时成交量不能有效配合放大,说明追高意愿不强,涨势难以持续,应不买或抛出手中个股。但在涨跌停板的制度下,如果某只股票在涨跌板时没有成交量,那是卖主目标更高,想今后卖出好价,因而不愿意以此价抛出,买方买不到,所以才没有成交量。第二天,买方回继续追买,因而会出现续涨。然而,当出现涨停后中途打开,而成交量放大,说明想卖出的投资者增加,买卖力量发生变化,下跌有望。另外如价跌缩量说明空方惜售,抛压较轻,后市可看好;价跌量增,则表示跌势形成或继续,应观望或卖出手中筹码。但在涨跌停板制度下,若跌停,买方寄望希望于明天以更低价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范围 (2014-07-11 20:30:40) 转载▼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精神,自2014年7月1日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实行新政。为进一步全面了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政策,对到目前仍然实行的简易征收政策进行整理。 一、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 【重要提示】 1、适用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六类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重要提示】 1、销售上述货物,必须是自产的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即非自产货物不得选择简易办法。

量度升幅计算方法之一:平台型突破后的大致涨幅

量度升幅计算方法之一:平台型突破后的大致涨幅 下面是一个最新走势的简单举例,有悟性的人永远有悟性,没有的打死也没有用。下图601600中国铝业这次的股价波动,因为有粉丝提它的问题,我翻到计算解释给他看,随便分享给大家。由于图形构筑的大小决定了就是这样的阶段性结果,未来如果有更大级别的波动图形,量度升幅就会有更大级别计算,我们看到的是绝对价格图形,所以你感觉突破后涨幅是突破前差额的2倍,如果用“%图形”或者“对数图”,就会过滤掉这些图形的误导。 这个方法是我15年前就掌握的,所以不要轻易下结论:心大的技术指标未来有用吗?任何技术指标一旦公开就会失效。 下面介绍一种平台型也就是箱体突破的量度升幅计算方法。 教科书中将的箱体平台是这样的,见下图,右边的图形就是想上突破的例子。 我们来看看下图,多么经典的平台箱体型突破啊!

我们再看下图,平台突破后的量度升幅全景图。 平台箱体的箱顶最高价是4.21元,平台箱体最低价是2.97元,4.27-2.97=1.3元* 2个正常量度升幅差额=2.6元+4.27=目标价6.87元。 结果中国铝业在2014年1月6日早盘在触碰到6.97元,比量度升幅仅仅只高0.1 元后开始中期回调之旅。见下图 OK,我知道有人会说:这都是市场的巧合,你别在这里卖弄了。 对的,市场就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的,一定会有两个极端,追最高价套住和杀跌割肉到最低的一部分人,大部分人都是在中间交易的。 第一,不是我今天才知道这些。他奶奶的,老子15年前就掌握这个规律了。 第二、不是我卖弄,这些都是市场自己走出来的,又不是我用资金追涨杀跌出来的。上述都是市场客观的存在。 lxjdk@炒的是心:市场参与主体是人,心大的“量度升幅”是人眼的接受极限程度,其 实也包含了市场心理学和贪婪与恐惧两个因素的组合。 炒的是心@lxjdk: 他奶奶的,你咋这么牛?一语道破天机。你真的有钱途,是真心 夸你。 明镜无台@炒的是心:即使掌握了这种算法,也会在是鸡蛋还是石头的拷问中煎熬,

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办法20160523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旧货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在增、消、营三税中的规律总结

207805885.doc1/2专题: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在增、消、营三税中的规律总结 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中,如果没有当月货物的平均售价,或者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情况下,就涉及到组价计算的问题。对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在增值税中也涉及组价计算问题。 对消费税来说,组价的计算包括自产自用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委托加工组价的确定。另外,进口货物应纳消费税也涉及组价问题。 在营业税中,对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在核定征收中就涉及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价规律 ★特殊说明: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中要考虑从量计税的消费税税额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

2/2207805885.doc 30%。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还要注意的两种情况: 1、进口货物从价定率计征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消相同) 不交消费税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二、营业税的组价规律: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在增、消、营三税中的规律: 组成计税价格的数学模型:组成计税价格=(A+B)/(1-税率) 和上边的各个公式对照一下,很有用的! ■模型的特殊说明: 1、从量计税这个模型不适用,要特殊记忆!(见上面的公式);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考虑从量计税的消费是税额对增值税的影响,但是这个数学模型依然适用。 3、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的修正。

企业(含出口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

企业(含出口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增值税税负率算: 税务系统出的一个关于税收负担率的计算公式: 税收负担率=[(内销收入+外销收入)*适用税率-(上期留抵+本期进项-期末留抵-进项转出)]/全部销售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增值税税负率算: 税务系统出的一个关于税收负担率的计算公式: 税收负担率=[(内销收入+外销收入)*适用税率-(上期留抵+本期进项-期末留抵-进项转出)]/全部销售收入*100% 注: 进项转出中不包括外销收入乘退税率差而转出的部分 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增值税税负率计算: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 (免抵额+应纳税额)/全年销售收入。 第二种方法是: (全年销售收入*17%-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留抵-期末进项留抵)/全年销售收入。此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一致的。 税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使用的首要指标,也是最基本的指标,税负计算的是否准确将对整个评估工作产生重要影响。计算年度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主要涉及两个指标,一个是本期应纳税额,另一个是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在实际工作中,“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资料很容易找到,但是在一个年度内一般纳税人究竟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不是企业一个账户能够直接或者全面地反映出来的,得靠手工重新计算才能得到,因此,最近出现了至少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全年销项税额累计数减去全年进项税额累计数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第二种方法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全年各月的贷方余额累计数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第三种方法是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为应纳税款计算全年的增值税税负。显然这三种方法都是不正确的。存在的问题是: 1、第一种确定方法只有在年初1月份没有期初留抵税款、各月均有应纳税款、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它专栏没有发生额的情况下计算结果才会是正确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有9个栏目,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外,贷方还设有“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3个栏目,借方设有“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4个专栏,除“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2个栏目外,其他栏目如有发生额对采用全年销项税额累计数减去全年进项税额累计数方法的计算结果都有影响。1月份期初留抵税款是以后月份应纳税款的备抵数,如果有期初留抵税款也会影响,年度的应纳税款指标的。 2、第二种方法计算结果也是不准确的。虽然是按企业全年各个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累计计算的,但企业月份中间如有“已交税金”其计算结果就不准确。况且《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还规定: 检查结果如有应补税款,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时,应将补税额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应补税款时,其差额也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所以,采取第二种方法计算的结果也是不准确的。 3、第三种方法看似正确,但同样如果企业在月份中间发生“已交税金”其计算结果仍是不准确的。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全年应纳增值税正确的确定方法应该是全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栏目发生额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转入多交增值税发生数后的金额。“已交税金”反映的是企业在申报缴纳期之前预缴的税款:

股票目标价格的计算方法

股票目标价格的计算方法 在股价预测中,根据该两组黄金比有两种黄金分割分析方法: 第一种方法:以股价近期走势中重要的峰位或底位,即重要的高点或低点为计算测量未来走势的基础,当股价上涨时,以底位股价为基数,跌幅在达到某一黄金比例时可能会受到支撑,当行情接近尾声,股价发生急升或急跌后,其涨跌幅达到某一重要黄金比例时,则可能发生转势。 第二种方法:行情发生转势后,无论是止跌转升的反转还是止升转跌的反转,以近期走势中重要的峰位和底位之间的幅度作为计算的基数,将原涨跌幅按0.191、0.382、0.5、0.618、0.809分割为五个黄金点,股价在反转后的走势将有可能在这些黄金点上遇到暂时的阻力或支撑。 举例:当下跌行情结束前,某股的最低价为10元,那么在股价反转上升时,投资人可以预先计算出各种不同的阻力价位,也就是10×(1+19.1%)=11.9元,10×(1+38.2%)=13.8,1=×(1+61.8%)=16.2元,10×(1+80.9%)=18.1元,10×(1+100%)=20元,10+(1+119.1%)=21.9元,然后再依照实际股价变动情形做斟酌。 反之当上升行情结束前,某股的最高价为30元,那么在股价反转下跌时,投资人也可以计算出各种不同的支撑价位,也就是30×(1-19.1%)=24.3元,30×(1-38.2%)=18.5元,30×(1-61.8%)=11.5元,30×(1-80.9%)=5.7元,然后再依照实际股价变动情形做斟酌 短线指标KDJ到80、90以上时,J线触顶时,此时5分钟若突发大量,股价突然上升,此时就是短线卖出的机会。最慢也不能慢于第三个5分钟抛出,有时第二个5分钟的股价高点比第一个突发大量的高点还高呢。看5分钟线,一般情况它也不突发大量,就是温和的放量向上,若遇这种情况,看看分时均价线,是否还是朝向上的一个方向,如果形态变缓变平,立马抛出 1、早盘在涨升的时候最容易见高点在10:15和11点,下午是1:45 2、涨升的连续性最重要在11:15,基本上这个时间点的方向是全天方向 3、早盘在下跌的时候关键见低点容易是10:30,11:15和下午的2:10 4、早盘下跌的方向延续确认在10:30和下午的2:30 A、对强势上升股股性的判断: 假设一只强势股,上一轮由10元涨至15元,呈现一种强势,然后出现回调,它将回调到什么价位呢?黄金分割的0.382位为13.09元,0.5位为12.50元,0.618位为11.91元,这就是该股的三个支撑位。若股价在13.09元附近获得支撑,该股强势不变,后市突破15元创新高的概率大于70%。若创了新高,该股就运行在第三主升浪中。能上冲什么价位呢?

增值税适用简易办法征收范围

1,借:应收账款等211577.41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119435.64 ----一般贸易92146.77 2,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6452.63 应交税金—增值税-出口抵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211.47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出口退税15664.10 3、借:原材料等35346.28 应交税金-增-进项6008.87 贷:应付41355.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范围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精神,自2014年7月1日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实行新政。为进一步全面了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政策,对到目前仍然实行的简易征收政策进行整理。 一、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 【重要提示】 1、适用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六类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doc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有三种情况: (1)有价格的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表: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到岸价)。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方法 默认分类2009-10-28 10:18:05 阅读186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增值税税负率是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的一个主要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税负率计算公式为: 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 在实务操作中,有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的企业,计算公式则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内销收入+外销收入) 该计算方法计算简单,取数容易,直观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实际税负率)。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即使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材料成本都相同、发票开具和取票情况都正常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也是同一企业的不同期间时高时低,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企业之间有高有低,相互之间不可比,降低了实际税负率指标的评估价值。造成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二个因素: 1、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不论当期材料是否实际耗用,只要购进入库并认证通过便可抵扣,不体现会计核算中销售与成本的配比性原则,存货的变动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2、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企业单证收齐才计算免抵退,免抵税额的产生类似于政府会计中的收付实现制,实现销售与收齐单证有一定的时间差,单证收齐的进度快慢也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率这个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克服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缺点,就必须消除以上两个因素对实际税负率的影响。我们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原理和免抵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会计上对销售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成本之间的配比性原则,设计了一种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方法(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虚拟税负率)。虚拟税负率依据当期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出虚拟的销项税额和虚拟的进项税额,并且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包括虚拟的进项税额)仅限与已实现销售(且有的货物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剔除变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虚拟税负率是把实际税负率还算为基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下的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17%]+(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17% }÷内外销销售总额 计算公式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存货

股市黄金分割的正确计算方法

v1.0 可编辑可修改股市黄金分割的正确计算方法 黄金分割的正确计算方法 再谈一下空间的黄金分割(大盘5522点--1664点) 对当前行情的定义:阶段高位 高点: 低点: 位: +位:+位:+位:+再看一下周线:81周线 90 周线 99周线

如下跌不破81周线就可买股(以收盘价为准) 再从时间周期: 我讲7月7日左右要变盘,还有7月23日要变盘,从7月7日到7月23日有12个交易日,你取一半看一下,如你从7月15日左右再看一下,当然如果你的股票有时与大盘不同步,你一定找一下你买的理由,你卖出的理由,你赚钱只能靠你自己,再说一下时间周期: 2008年1月14日---2008年10月28日共下降192交易日: 从2008年10月29日到2009年6月17日共计155个交易日 从2008年10月29日到2009年8月7日共计192个交易日(到此完成一个上升周期,感觉有点难) 个人认为调整后观察上海40月线的支撑,如收盘不破,在时间周期内,就可找一个目标股操作了,一定记住,市场永远是对的. 在这里,我们将说明如何得到黄金分割线,并根据它们指导下一步的

买卖股票的操作。 以下就是方法: 画单点有两个因素(一是黄金数字,二是最高或最低点) 画黄金分割线的第一步是记住若干个特殊的数字: 最为重要,股价极容易在由这4个数产生的黄金分割线处产生支撑和压力。 第二步是找到一个点。这个点是上升行情结束,调头向下的最高点,或者是下降行情结束,调头向上的最低点。当然,我们知道这里的高点和低点都是指一定的范围,是局部的。只要我们能够确认一趋势(无论是上升还是下降)已经结束或暂时结束,则这个趋势的转折点就可以作为进行黄金分割的点。这个点一经选定,我们就可以画出黄金分割线了。 在上升行情开始调头向下时,我们极为关心这次下落将在什么位置获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对比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对比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性规定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四、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八、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各种计税公式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增值税还原税负计算公式讲解

增值税还原税负计算公式 讲解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增值税还原税负计算公式解读 计算增值税还原税负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导致应纳税额的不可比性,换言之,还原税负是将增值税纳税人所有应税收入视为同样征税待遇的情况下,衡量税负水平的高低的计算值。它既适用于单户纳税人,也适用于群体纳税人。 基于上述用途,目前常用的增值税还原税负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应纳税额还原税负”和“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一、应纳税额还原税负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通常简称“还原税负”),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还原到当期应纳税额中去,将还原后的应纳税额除以包含出口免抵退销售额的全部销售额计算出税负的一种比较直观的方法。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还原税负=还原应纳税额÷还原销售额×100%,其中: 还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首月上期留抵税额+首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末月期末留抵税额-末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实际免抵退税额+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还原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需要注意(理解)的是,此方法的核心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还原到当期应纳税额中去,因此在计算还原应纳税额时,对纳税申报表中的期初(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要作相应调整处理,即留抵税额中要剔除其中包含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从而避免重复计算。 二、先征后退还原税负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通常简称“先征后退税负”),是将出口免抵退销售额全部视为内销征税收入,重新计算出应纳税额,再除以包含出口免抵退销售额的全部销售额计算出税负的一种模拟先征后退的方法。其公式如下: 先征后退还原税负=先征后退应纳税额÷先征后退销售额×100%,其中: 先征后退应纳税额=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适用17%销售额的销项税额+适用13%销售额的销项税额+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免抵退一般贸易模拟销项税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模拟销项税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模拟销项税额-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运保佣费用模拟销项税额)-(进项税金+进料加工进口保税材料模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简易征收货物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注:当此数大于0,则取此数;当此数小于0,则此数为先征后退留抵税额,第一个月计算期初留抵、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取申报表数据计算,第二个月起,期初留抵、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再取申报表数据而均取此数,此时这里的应纳税额为0。]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直接来源于纳税人申报的对应数据。 先征后退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一般贸易销售额+免抵退进料加工贸易销售额+免抵退其他贸易方式销售额-免抵退出口贸易的运保佣费用 同样需要注意(理解)的是,此方法计算公式中“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是纳税申报表中的“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而是在依据本方法计算的情况下,若前一时期计算出的一般货物的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则下一时期计算时的“期初留抵税额、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均取此负数的绝对值。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在模拟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时,模拟计算的留抵税额与实际的(纳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是完全不同的,是必须记录在相关系统中的。理论上讲,为保证计算的连续性,模拟计算的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有: 1、委托加工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1、自产自用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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