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摘要】

本文通过运用综合了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观察法、实测法、调查研究法等方法对当今我国的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与讨论。首先对征收工作中的资源问题、政策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群众情绪问题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我们又对其原因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房屋征收;问题与解决措施目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国房屋征收的土地越来越多,相关问题也随着房屋征收的进行而暴露出来。由于相关的利益博弈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自然产生各种矛盾,加之相关政策的不完善,资金周转困难、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问题,使房屋征收成为一个政府头痛、群众呼声,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如何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化解矛盾和问题,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笔者浅析如下:

一、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项目启动、推进困难近年来,我国城镇建设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并且拆迁量也随着社会建设和人口的增加而逐渐增大,然而由于拆迁与建设房屋的时间相差较大,使得建设相对于拆迁要之后很多,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匮乏,征收费用全额到位较难;建设项目上马快,征收手续

不齐备、准备工作不足、安置方案不科学等因素,使得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有时户型建设的分不合理。建设工地时常安排在离市中心较远的地方,使得上班族需要比在市中心入住的人们提早上班,并且会在上班路上耽误更多时间,这种情况使得人们不愿意在地区离市中心远的住宅区入住,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房屋征收工作的压力。有时房屋设计的也相当不合理,比如建设的大户型的住宅居多,或者小住宅居多,使得想买中等住宅的用户由于没有满意的户型而难以进行拆迁,加大了拆迁的难度。有时办公用房以及商业用房缺乏,造成单位和营业用房户只能货币补偿,无法进行安置,群众意见较大。

2、政策突破多、平衡难,调控难度大目前我国的房屋征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房屋征收政策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例如停业及搬迁安装过渡补助政策不够完善、无证土地和无证建筑的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安置面积的扩大和结算标准还不确定、困难家庭问题的解决。

二是项目整体政策平衡较难把握,普遍存在项目操作后期人为放水、超标准现象。

三是我国的真正开盘房价往往比标准估价要高出许多,这种现象会使得货币补偿方式缺乏了抢先的势头。这种现象在人口的安置、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处理、房屋确权、房款结算等集体土地政策中的特异性表现更为明显。

3、历史遗留问题破解难,谋求不当获利现象严重现今,许多违章建筑在我国发展,例如目前的的农房未经批准就先建筑、未到相关部门登记就进行建筑以及未拆除旧建筑就施工新建筑等行为。虽然这些行为都是违章建筑,但是对这种建筑的确认处理却非常困难。除了违章建筑的问题,城中村改造问题也普遍存在在我们的生活中。如今农村房屋非法交易的事件也逐渐增多,对于农村房屋的购买者不光是同村的住户,还有外村的住户,甚至有非农村户口的用户购买。当农村房屋发生非法交易后,许多矛盾与纠纷也就随之而来,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就分难以解决。

4、群众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对于群众来说,房屋征收这个事件本身是非常满足他们的愿望的,但是由于这之间牵连着许多利益关系,所以当其进行实施的时候,群众就会表现出抵制情绪,而他们的表现主要是:不积极配合政府的调查和评估等工作,并且有反对的态度和推迟时间的意识以及想尽各种办法一获取更多补偿。除此之外,群众还会采取大规模联访的方案。被征收群众到上级进行上访,并对房屋征收过程里只要可以进行诉讼的地方均会提出诉讼,这给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带来了很多压力,也使得相关工作分难以进行。除此之外,房屋征收地的居民还会让留守老人进行反抗,这些让房屋征收工作的进展分有困难。

二、原因分析

1、要素保障方面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城市建立的越来越快,越来越好,房屋征收的形式也由点、条跳变为块、片,这样,我们

的房屋征收面积就有所增加,由于房屋建设不是朝夕就能完成的,需要城市间的建设,而且居民要暂住的安置房的数量不够,这样就使得建设与安置不能达到统一步伐。除此之外,房屋征收和安置房的手续办理麻烦、安置土地的选择、资金的筹集和周转问题和扫尾工作的进行困难等也是导致房屋征收困难的原因。

2、政策统一平衡方面我国房屋拆迁征收与城市建设已有较长的历史了,这段过程中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对这种事件也分予以重视并加强了管理制度,也正是由于这样使得不同地区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不同,而且这些政策普遍存在着很长时间了,这样就给统一进行房屋征收加大了难度。同时在过去拆迁人为开发单位的拆迁模式中,工程后期为了加快进度,往往采用特事特办、突击放水的方法进行扫尾,产生先搬迁吃亏,后搬迁沾光的现象。而且,在集体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更多的相当复杂的利益关系,我国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没有相关的明确政策,这些加大了房屋征收政策统一的难度。

3、历史遗留问题方面近年来我国房屋征收政策已经有所完善,但是由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可以得到很高的利益,而且有很多是属于额外利益,于是,即使相关措施已经形成规模,违法率依然很高。而且,城市规划令宅基地的审批分麻烦,这样使得非法建筑大肆横行。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交易,虽然集体土地进行的房屋交易是违法的,但是其交易的初因并非是恶意的,因此,群众对于这种处置的争议很大。

4、抵触对立情绪方面如今在我国,拆迁就是破坏百姓利益的名词,由于发生过一些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使得社会中这些舆论得以宣传激化了征收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许多官员争当保留户,使得人民群众纷纷效仿,加大了房屋征收的难度;由于各地的相关政策不同使得被征收人的利益有所损害,以至于群众对此存在争议;而且,群众为得到更多的利益,使得群众对房屋征收抢抓机遇,提出“拆迁致富”的口号,加大了征收难度。

三、解决措施

1、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合理控制征收规模首先,我们要对安置房进行谋划,并且实施网格模式的结构布局。对于安置房要尽可能地实施就近安置,在国有土地上旧城改造中要尽量选择在房屋征收地上进行安置,也可以在就近在开发商那里回购安置房用于安置被征收房屋的群众;要尽可能地采用现房进行安置,实施“先建后拆、边建边拆、拆建同步”的方法。即可以抵顶征收补偿资金,降低财政投入压力,也能够减少群众过渡期限,降低征收成本和过渡费用,消除群众安置顾虑,便于群众接受;要解决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征收项目安置房的数量往往较少,尤其是商业安置房,因此我们要尽量解决现今商业安置房不足的问题。要对安置房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在现实中时常会出现安置房的布局不合理、户型不合理的状况,因此我们要努力解决这项问题。由于安置房是被征收房屋用户要紧急入住的,但是安置房的相关手续比较麻烦,因此我们要为安置房提供一个专门的处

理通道,使得安置房的手续尽快办理,使居民尽快入住。其次是对于安置土地的处理,我们需要多项措施进行综合解决。

一是我们要提前选好安置房的土地;二是我们可以购买一些土地进行安置房的使用,这样也可以使房屋征收的难度降低;三是对于小型企业的安置,我们也要予以重视,合理选择适当的安置土地进行对小型企业的安置。第三要合理控制征收范围和规模。征收和安置的难度加大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征收的面积不够合理,需要征收的地方没有利益不征收;不应征收的地方为了成绩乱征收。现如今我国的城市融资进行的相当困难,因此,我们更应该合理征收土地,不能过多的对土地进行征收。

2、梳理规范补偿政策,严肃征收政策执行由于现今各地的房屋征收政策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我们要比较总结各地的房屋征收政策,并合理的制定有效的相关统一政策,解决不合理的相关政策,并对统一征收政策进行严格执行。

一是要对房屋征收做好相应的补偿政策,并严格执行补偿政策;二是我们要在房屋征收时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令群众对房屋征收进行监督,对征收所签订的合同予以公示,令群众对协议信服,不搞特殊化,做到相对的公平,积极解决特殊问题,减少相关纠纷;三及时对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完善相关政策。这需我们在征收具体操作中一是要合情合理的对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这样才能使得群众对处理结果满意;二是要将非住

宅货币的补偿比例提高,并对一些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偿;三是对安置土地要遵循市场相关规则,以此来调节安置土地的压力。

3、规范征收程序,合理实施补偿房屋征收是一种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程序规范,补偿合理是征收行为合法的关键。在征收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要坚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坚持“九公开,两监督”,即房屋征收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项目及标准公开、安置房源及价格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公开、次序公开、监督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接受被征收人监督。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做到生活水平不降低,国难家庭居住条件有改善

4、妥善处理历史问题,遏止不当得利行为首先我们要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一是对之前许多已经处理过的历史遗留建筑征收处理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借鉴,并总结归纳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二是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严格执行政策,该补偿合理补偿,该拆除严格拆除;三是对农改居的事件进行合理的处置。对于农改居的相关土地,我们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政策予以处理,对能够予以征收的土地先进行征收,暂时不能征收的土地我们要积极和群众进行沟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对于农房违法交易的事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我们要与被征收房屋的群众公开签署合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尽量使的征收双方都能满意。其次是要加强房屋建设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设环节的监督管理,一是要严格执法,先期介入,加大处理力度,不能一罚了事,以罚代批,默认或潜默认违章建筑的存在。

二是要建立长期有效交叉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违章、未登记建筑的产生,避免将所有问题都留置到征收中解决。

三是对那些因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在确实不影响或太大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可提前或尽快解决其权属问题。当然,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严把征收补偿关,严格按照政策进行补偿。

5、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消除矛盾首先我们要完善相关政策。政策中我们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利益,并对合同进行公开,不搞特殊化,令群众对征收政策信服,这样才能减少相关纠纷,使得房屋征收更加顺利。第二我们可以实施模拟征收。由于有些土地群众非常希望它们被征收,但是有可能征收的土地区域还没有确定,我们可以采取模拟征收,这样可以无目标、无任务,完全可以由被征收人的愿望来实施是否进行拆迁,这样拆迁就从群众的被动征收变为主动征收,解决了征收方与群众之间的

矛盾。第三我们要有效运用行政手段。目前我国的房屋征收面临许多的问题,而行政手段的不够有效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地配合和保障。需要请求相关工作单位来对征收的优势和好处进行宣传,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宣传工作,尽量消除与群众的矛盾。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对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对于房屋被征收的群众,我们要尽量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照顾群众的情绪,严格遵守相关政策,积极解决相关矛盾,这样才能促进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不规范,征收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征用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征用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征用人到场,而是由征收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征收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被征收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征收人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作为

目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目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排污收费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污染物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也是刺激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筹集污染治理资金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和法律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现行排污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已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市在排污收费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排污收费工作,实现依法、全面、足额的目标,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请关心我市环保工作的网友们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企业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 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各排污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申报登记的内容是测算排污费的唯一依据,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但我市目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是申报面不广,精力集中于少数重污染源而放松了面广量大的一般污染行业、第三产业和小型企业的申报登记。二是申报核定不到位,质量是申报登记的灵魂所在,只有通过认真审核,才能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三是申报未能实现动态化,个别区县把排污申报混淆为环境统计,只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忽视了老污染源的变更申报,从而直接造成排污数据呆板而失去动态。

(二)由于对排污收费的稽查力度不够,造成排污费征收金额流失。 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是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目前,一些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从而达到排污费能少则少,能不缴则不缴的目的,而没有认识到排污收费同税收一样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有的企业还利用发展经济为借口,向区县政府申报少缴或缓缴,从而造成排污费源的流失。同时,环保部门内部稽查力度相对偏软、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在排污申报、核定、收缴等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市可开征排污费源数量较大,收费队伍人员相对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 收费队伍人员不足的问题在我市环保系统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目前,环保系统收费人员数量不足其他税务、工商等部门收费人员的1/3-1/4,尤其是在我市地域面积广阔的郊区、县,由于工业布局较为分散,收费人员因受编制等因素所限明显不足,直接影响全市范围内的费源调查和监察、稽查工作,导致我市排污费开征面不足,没有做到应征尽征。这也是制约影响全市排污费征收的最主要因素,必须加以改进。 二、改进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严格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颁布是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环保部门应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首先,应把握收费的合法性,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

2019年目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新的征管模式实施以来,以办税服务厅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一度使纳税人耳目一新,并切身体验到了征管改革所带来的由税务部门所提供的全新的纳税服务。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已被纳税人所熟悉并视为平常,笑脸式、热茶式的服务已远远不能满足纳税人期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办税要求,税务机关如何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就成了纳税人关注的一大焦点。下面就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纳税服务作一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目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一直以监督打击型为主。在这种模式下,税务部门虽然倡导纳税服务,但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以税务机关如何提高依法治税为前提的,也即是税务机关首先考虑的是自身执法因素,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有某些局限性,主要的问题有: (一)重管理,轻服务 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大多是从税务机关便于管理的角度去设立的,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及主角,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仅是一种管理体系,而不是一种服务体系。这种体系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税务机关工作缺乏主动性,只能坐等纳税人上门,形成纳税人“供什么菜”,税务人员“做什么餐”的被动局面;二是办税手续过于繁琐,税务部门往往为提高管理力度而对涉税事项设置层层审批手续,造成

纳税人为一个涉税事项就要经过几个科室、多道环节的“ 阶梯式”办理,无形中给纳税人造成时间及精力的耗损;三是缺乏信息反馈机制,纳税人无法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与评价。为此,税务机关往往费尽心机地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抓纳税服务,但仍收效甚微,不能使纳税人有较高的满意度。 (二)重结果,轻过程 由于当前税务机关还是监督管理型的征管体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偏向于注重结果,即过多地关注纳税人的完税情况,对办税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尚比较淡漠。其实,现在的纳税人已不比过去,纳税意识逐渐提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悉度越来越广,纳税人已不满足于缴缴税、履行一下义务了,他(她)们在缴“放心税”、“明白税”的同时,又多了一层享受税收服务的愿望,不只关心缴什么税?缴多少税?而开始关心在缴税过程中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服务,想拥有纳税人应有的地位和荣誉。说实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过程还不尽很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是纳税人对纳税程序(如登记程序、申报程序、缴款程序、减免缓退审批程序等)不甚了解,造成该报的纳税资料不全、手续填写不完整、纳税人多跑冤枉路等现象,纳税人往往把这一切归咎于税务机关;二是为了防范少数纳税人的个别问题,税务部门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把众多纳税人设想为防范对象,在设置工作程序上繁冗复杂,这样不但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量,也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多样化。 (三)重形象,轻实效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X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本着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和《X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X街道董邦村,东至规划路,西至农田,南至山坡地,北至山坡地,上述四至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发现依法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及其他设施。 二、征收部门 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X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X市X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电话:X 工作班组:X互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电话:X (经办签订协议单位)。 四、征收实施计划 (一)X年12月10日起,开展前期入户测量和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X年3月29日至X年4月28日拟定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论

证、修改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30日。 (二)X年7月12日公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公告5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三)X年7月12日起,实施征收的基础工作: 1.召开动员会,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属材料(以下简称“两证”)。 3.组织房屋产权认定部门共同对“两证”不齐或房屋现状与“两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的房屋进行房屋合法产权认定。 4.受理自建房分户申请,对符合条件需分户的,提出分户申请, 报征收部门或片区改造指挥部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 分户办理征收手续的依据。 5.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完成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对象进行登记、汇总,上报预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6.片区改造指挥部将货币补偿签约的比例、数量及补偿资金需求 及时报送房屋征收部门。 7.根据各户被征收合法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计算各征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制定各户补偿估价汇总表,并发给被征收人核对。 8.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

浅谈城市房屋征收的问题和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d10792562.html, 浅谈城市房屋征收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孔祥秀 来源:《理论观察》2013年第06期 [摘要]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房屋征收数量在迅速递增。大规模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城市建设。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平衡难、历史遗留问题多、群众期望值高等原因,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和矛盾,使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困难,如不正视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必将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积极稳妥地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就需要对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寻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和应对。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社会不稳定 [中图分类号]F29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32 — 02 一、城市房屋征收的历史背景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由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逐渐加 剧、日趋紧张。一方面,由于城市拆迁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和制度不健全,各地在拆迁过程中的随意性比较大,有些开发商不从大局出发,片面追求开发利润,致使一些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救济手段的缺乏,造成被拆迁人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局面,出现了一小部分被拆迁人采取偏激方式对抗拆迁。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甚至是暴力抗法、自焚等恶性或者悲剧事件发生,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公民私产怎样获得保护、暴力拆迁如何解决、补偿公正公平如何实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急需一部能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公平公正的立场促进和谐搬迁的新的法律规范出台,在此背景下,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志着房屋拆迁时代的终结和征收时代的开始。 二、城市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新《条例》也存在着亟待完善的地方 1.缺乏对“公共利益”范围的合理界定。虽然《房屋征收条例》采用概述加列举的立法方式,对“公共利益”征收范围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但其列举的范围比较笼统。如果“公共利益”不明确,会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而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司法实践操作难以把握。 2.该条例实施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没有做出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同时,新《条例》未规定事项没有相关办法出台加以细化。例如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程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 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现了不协调的两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业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 这就导致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现实情况,飞速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材料,而农村集体土地又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种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为了经济建设、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条款被地方政府滥用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处均由地方政府主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找个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或改善城市环境的借口以实现征收。而基于政绩考量或不正当的权力寻租,地方官员们就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了。譬如搞房地产开发,譬如设立经济开发区。更为吸引他们热衷征收土地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极为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几乎形同虚设,被地方政府严重滥用。 日本在1951年颁布了《土地征收法》,该法第3条列举了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关系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内。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道路建设;以治水和发展水利为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和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园等设施。相比于日本,我们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如此的模糊,这就导致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沦为地方政府滥用

浅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12-19 09:33:00 | 来源:中国税务网-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 作者:呼宁平刘慧勇田晓宁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此话道出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明显增强,但是征管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现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的现象,税收征管工作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征管质量亟待提高。 (二)组织结构问题影响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存在分散性,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税收征管效率低。目前,基层分局涉税数据信息量虽然较大,但比较零散、不规范,真实性不强,甚至存在很多垃圾信息,难以通过相关涉税信息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加之,当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是在原有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开发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已不适应现在的运行模式,有的工作流程发生了改变;税收各类外挂软件没有实现互相关联,不能实现综合利用,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结果是征管效率没有多大提高,又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麻烦。 (四)税收基础管理不扎实,管理质量不高。部分税收管理员重视申报征收环节,忽视后续管理环节。征期申报结束后有松口气的观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轻视基础管理工作。双定户管理存在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较为严格,起征点以下户和临界起征点户管理较松,未能完全做到严格执法。 (五)征管队伍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亟待提高。部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存在“庸、懒、散”的情况,工作激情逐渐减退。一些干部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协作观念、责任观念、效率观念正在淡化,其学习精神、进取精神、务实精神、创新能力正在衰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达不到相关要求。 二、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上述问题成因剖析 (一)征管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一是税收管理员比例偏低,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为例,全局在职干部职工94人,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26人,占27%,全局管户10,894户,人均管户419户,管理户数较多,征管难度较大。二是业务素质较低,个别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对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练,程序意识淡薄;缺乏企业财务核算和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面对当前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等这些需要综合知识的工作显得难以胜任工作。 (二)税收管理员担负的工作负担过重。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各项日常管理、申报征收和各类调查工作,就占用管理员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较多精力,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占总工作量比重较高。为了完成各级布置的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税收管理员往往只能顾此失彼,正常的税收工作受到冲击,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时开展,或流于表面性的应付工作,难以体现精细化管理的初衷。 (三)征管手段、办法滞后。征管手段滞后不能实施有效控管。有的规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强,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征收管理质量的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滞后于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根据三定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即:综合科、征收补偿科、搬迁安置科、动迁信访科。下设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秘机要、宣传信息、保密和日常行政等工作; 二、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内部各职能科室,督查各类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协助做好党的组织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等资料的管理; 五、负责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进度信息的归集、统计; 六、负责单位物品及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负责调研、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办理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听证、公告、公布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联合调查摸底工作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负责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七、负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会商、会办政策适用、特殊 户补偿安置等工作; 十、负责房屋征收(搬迁)工作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十一、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拟定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计划、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交付计划; 二、负责安置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标准的确认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 三、负责安置房的交付审核及相关调配工作; 四、负责存量房源管理; 五、指导各片区、街道的安置房建设; 六、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安置进度的统计和上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一、受征收办委托组织拆除公司进行拆除招投标工作; 二、组织旧房搬迁、验收、残值看护、拆除,垃圾清运; 三、对拆除公司进行管理。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面临的困难 1、征收补偿方式存在问题。按照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有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征收与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矛盾。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2、评估机制不健全。由于征收与补偿矛盾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金额的多少,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评估过程;2)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评估混乱无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3、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二公告、三征求意见、四公布”的“阳光拆迁”理念: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争议房屋补偿决定;制定征收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情况要全面公布结果。防止个别被征收户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费,通过多种渠道得到特殊待遇。要牢牢把握“依法按程序运作”工作基调,严格统一标准,禁止暗箱操作。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参与其中,争取被征收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与抵制。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尽管较前几年有了提高,但仍与飞涨的房价颇有差距,甚至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期望和安置补偿标准相差甚远已成为征收纠纷中双方的根本性矛盾。要解决征收纠纷中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提高现在明显偏低的安置补偿标准。建议政府应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文秘部落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

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

最新整理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流程讲解学习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2.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确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区财政局出具)。 (二)依据以上有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冻结通告,送达相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

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通知,同时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 3.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关于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doc

关于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11月5日下午,市效能办对扬子东路、清流河二期、内城河改造一期工程、西涧北路地块等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块房屋征收工作总体推进有序,但部分地块征收工作仍有较大困难,未能按时间节点完成既定任务,特别是清流河二期、西涧北路因征迁不到位,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具体情况如下: 1、扬子东路地块: 前期征迁遗留13户(其中住户9户、企业4户),涉及市直10个工作组。9月启动扫尾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了6户征收任务(其中住户5户、企业1户)。 存在问题:①原针织三厂因债务问题难以解决,影响征收进度;②个别企业对征收政策期望值过高,无法得到满足。 2、清流河二期地块: 涉及被征收(迁)户2602户,企事业单位80家,房屋征收总面积约40万㎡。截至目前, 2589户住户、77家企事业单位已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尚余13户住户未签订协议,其中1户在施工范围内(东门公共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剩余3家,分别是东营房水厂、铁路合肥给水滁州分公司、滁州塑料总公司。已签协议未交房9户,其中施工范围内3户(东门公共服务中心)。 存在问题:①该地块时间跨度长,剩余被征收(迁)户诉求明显过高;②强拆或助拆因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暂未启动;③遗留问题影

响施工。初步梳理有8个具体问题,市重点局已致函琅琊区政府,但无实质性进展。 3、内城河改造地块: 涉及被征收户1174户(其中住户1137户,企事业单位37家),房屋征收总面积约11万㎡。截至目前,还剩2户住户,2户企事业单位(清真寺、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尚未签订征迁协议;已签协议未搬家剩27户。 存在问题:①剩余2户住户诉求过高。②清真寺是否征迁问题仍未明确。 4、西涧北路地块: 涉及被征收住户400户,企事业单位14家,征收房屋总面积约6万㎡。截至目前,住户已签订协议390户,企事业单位已签协议9家。剩余的10户住户,其中3户正在走司法程序,琅琊区政府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余7户正在走行政执法程序。 存在问题:①少数被征收户对营业房评估价格存在异议,工作推进困难。②征迁遗留阻碍施工,主要是周宝文户、韩建文户房屋没有搬迁,赵学安户营造构件厂区域废品收购点没有清运影响施工,营造构件厂南侧路边有一座坟尚未迁移。 5、原电风扇厂地块: 涉及原电扇厂小区西片77户居民上访请求进行拆迁安置,截至目前,已先后四次对该地块77户居民逐户展开征求意见。其中同意征迁的30户,占总数的38.96%;同意征迁但不同意在现在的安置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胡长成 2015年12月15日 近年来,由于我镇经济快速发展,征地、拆迁成了面临的主要工作。能否正确地应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系到发展稳定大局。围绕这一课题,对我镇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积极探索。 一、当前征地拆迁凸显的几个问题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期望值过高,将征收补偿作为发家致富的工具。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的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谋利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一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挑拨是非,煽动闹事,阻碍征地拆迁。 4、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教学文案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者:张辉律师来源:拆迁维权网发布时间:2013-3-5 16:02:50 点击数:7734 导读:一、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 一、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 二是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三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二、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偏重于对开发商利益的保护,使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张。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地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 二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 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一)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一)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化管理 1、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弹性较大的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后得出的。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缩性。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各不相同的计算结果。 同时,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现象的不可避免。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又视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总额,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所得税税额两种征收方式。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都可能会有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而且,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只有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而这种操作办法往往会有一定的伸缩性。以上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再加上当前国地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程度不同,直接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滋

生、蔓延“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不良倾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客观上为税收不平街创造条件。凡此种种,由于没有一一作明确规定,所以导致了国、地税征收机关在管理上各持所见,“误管户”时有发生,有的企业认为反正是亏损,既然两家都要求申报,就同时向国地税申报,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更不利于真正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二)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大痼疾仍缺乏有效的制约办法 1、非经营费用挤占成本的问题仍然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问题是非经营费用挤占成本,侵蚀税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三项规定:企业已经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的住房折旧和维修等费用。企业挤占的费用主要有:一是职工宿舍取暖费、职工个人负担的水电费按照规定应在职工福利费或税后资金解决,大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均直接进入经营费用,且未做纳税调整;二是职工房改的宿舍继续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 30 %;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其他专项资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独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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