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验标准

化妆品检验标准
化妆品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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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妆公司成品检验QA程序

一、检验程序

1 检查重量

使用电子称称净重(必须先除皮)

2 检查外观

产品外观实施瓶瓶全检,查看包装外表是否有脏点、污点、缺陷

3 化妆品标签

标签是否贴错/反/漏,标签是否有色差

4 抽样

抽样数量为5‰,抽样检查为微生物查验

5 留样

检验合格后每批产品留样数量应足够两次检验,并且在有效期不得转移。

二、微检基本点

1 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规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

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管。

2.8 研钵。

2.9 均质器。

2.10 恒温水浴箱。

2.11 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8.5g

蒸馏水加至1000 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每瓶90mL,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17g

大豆蛋白胨3g

氯化钠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1g

吐温80 7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kPa(15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灭菌吐温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

5.1.2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15min。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10mL灭菌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充分

混合,制成1:10检液。

5.3 固体样品,称取10g,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10g样品加入9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1min~2min;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10g样品,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10mL灭菌吐温80,7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3min~5min。

三、菌落总数

Aerobic Bacterial Count

1 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中菌落总数的检验方法。

本规适用于化妆品菌落总数的测定。

2 定义

本规采用下列定义

菌落总数(aerobic bacterial count)是指化妆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养基成分、培养温度、培养时间、pH值、需氧性质等),1g(1mL)检样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本方法规定的条件下生长的嗜中温的需氧性菌落总数。

测定菌落总数便于判明样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是对样品进行卫生学总评价的综合依据。

3 仪器和设备

3.1 三角瓶。

3.2 量筒。

3.3 pH计或精密pH试纸。

3.4 高压灭茵器。

3.5 试管。

3.6 平皿:直径9cm。

3.7 刻度吸管: 10mL、2mL、1mL。

3.8 酒精灯。

3.9 恒温培养箱。

3.10 放大镜。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生理盐水:见总则中3.1。

4.2 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培养基

4.2.1 成分:蛋白胨20g

牛肉膏3g

氯化钠5g

琼脂15g

卵磷脂1g

吐温80 7g

蒸馏水1000mL

4.2.2 制法:先将卵磷脂加到少量蒸馏水中,加热溶解,加入吐温80,将其他成分(除琼脂外)加到其余的蒸馏水中,溶解。加入已溶解的卵磷脂、吐温80,混匀,调pH值为 7.1~7.4,加入琼脂,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储存于冷暗处备用。

4.3 0.5%氯化三苯四氮唑(2,3,5-triphenyl terazolium chloride,TTC)

成分: TTC 0.5g

蒸馏水 100mL

溶解后过滤,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装于棕色试剂瓶,置4℃冰箱备用。

5 操作步骤

5.1 用灭菌吸管吸取1:10稀释的检液2mL,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每皿1mL。另取1mL 注入到9mL灭菌生理盐水试管中(注意勿使吸管接触液面),更换一支吸管,并充分混匀,制成1:100检液。吸取2mL,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每皿1mL。如样品含菌量高,还可再稀释成1:1000,1:10000,……等,每种稀释度应换1支吸管。

5.2 将融化并冷至45℃~50℃的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到平皿,每皿约15mL,随即转动平皿,使样品与培养基充分混合均匀,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37℃培养箱培养48h。另取一个不加样品的灭菌空平皿,加入约15mL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培养基,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37℃培养箱培养48h,为空白对照。

5.3 为便于区别化妆品中的颗粒与菌落,可在每100mL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中加入1mL0.5%的TTC溶液,如有细菌存在,培养后菌落呈红色,而化妆品的颗粒颜色无变化。

6 菌落计数方法

先用肉眼观察,点数菌落数,然后再用放大5~10倍的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记下各平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一稀释度各平皿生长的平均菌落数。若平皿中有连成片状的菌落或花点样菌落蔓延生长时,该平皿不宜计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皿中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此半个平皿菌落计数后乘以2,以代表全皿菌落数。

7 菌落计数及报告方法

7.1 首先选取平均菌落数在30~300个之间的平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的围。当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围时,即以该平皿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见表1中例1)。

7.2 若有两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均在30~300个之间,则应求出两菌落总数之比值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或等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若大于2则报告其中稀释度较低的平皿的菌落数(见表1中例2及例3)。

7.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例4)。

7.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例5)。

7.5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个之间,其中一个稀释度大于300个,而相邻的另一稀释度小于30个时,则以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例6)。

7.6 若所有的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每g或每mL小于10CFU。

7.7 菌落计数的报告,菌落数在10以时,按实有数值报告之,大于10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应以四舍五入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零的个数,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见表1报告方式栏)。在报告菌落数为“不可计”时,应注明样品的稀释度。

表1 菌落计数结果及报告方式

四、粪大肠菌群

Fecal Coliforms

1 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本规适用于化妆品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2定义

本规采用下列定义

粪大肠菌群(Fecal coliforms)系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在44.5℃培养24h~48h能发酵乳糖产酸并产气。

该菌来自人和温血动物粪便,是重要的卫生指示菌。

3 仪器

3.1 恒温水浴箱或隔水式恒温箱:44℃±0.5℃。

3.2 温度计。

3.3 显微镜。

3.4 载玻片。

3.5 接种环。

3.6 电炉。

3.7 三角瓶。

3.8 试管。

3.9 小倒管。

3.10 pH计或pH试纸。

3.11 高压灭茵器。

3.12 刻度吸管:10mL、2mL、1mL。

3.13 平皿。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双倍乳糖胆盐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40g

猪胆盐10g

乳糖10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5mL

蒸馏水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胆盐及乳糖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到7.4,加入0.4%溴甲酚紫水溶液5mL,混匀,分装试管(每支试管中加一个小倒管)。68.95kPa (10 lb)20min灭菌。

4.2 伊红美兰(EMB)琼脂

成分:蛋白胨10g

乳糖10g

磷酸氢二钾2g

琼脂20g

2%伊红水溶液20mL

0.5%美蓝水溶液13mL

蒸馏水1000mL

制法:先将琼脂加到900mL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蛋白胨,混匀,使之溶解。再以蒸馏水补足至1000mL。校正pH值为7.2~7.4,分装于三角瓶,103.43kPa(15 lb)15min高压灭菌备用。临用时加入乳糖并加热融化琼脂。冷至60℃左右无菌操作加入灭菌的伊红美蓝溶液,摇匀。倾注平皿备用。

4.3 蛋白胨水(作靛基质试验用)

成分:蛋白胨(或胰蛋白胨) 20g

氯化钠5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将上述成分加热融化,调pH值为7.0~7.2,分装小试管,103.43kPa(15 lb)15min 高压灭菌。

4.4 靛基质试剂

柯凡克试剂:将5g对二甲氨基苯甲醛溶解于75mL戊醇中,然后缓慢加入浓盐酸25mL。

试验方法:接种细菌于蛋白胨水中,于44±0.5℃培养24h。沿管壁加柯凡克试剂0.3~0.5mL,轻摇试管。阳性者于试剂层显深玫瑰红色。

注:蛋白胨应含有丰富的色氨酸,每批蛋白胨买来后,应先用已知菌种鉴定后方可使用。

4.5 革兰氏染色液:

4.5.1 染液制备

4.5.1.1 结晶紫染色液:

结晶紫1g

95%乙醇20mL

1%草酸铵水溶液80mL

将结晶紫溶于乙醇中,然后与草酸铵溶液混合。

4.5.1.2 革兰氏碘液:

碘1g

碘化钾2g

蒸馏水加至300mL

将碘与碘化钾先进行混合,加入蒸馏水少许,充分振摇,待完全溶解后,再加蒸馏水至300mL。

4.5.1.3 脱色液:95%乙醇。

4.5.1.4 复染液:

a. 沙黄复染液:

沙黄0.25g

95%乙醇10mL

蒸馏水90mL

将沙黄溶解于乙醇中,然后用蒸馏水稀释。

b. 稀石碳酸复红液:称取碱性复红10g,研细,加95%乙醇100mL,放置过夜,滤纸过滤。取该液10mL,加5%石碳酸水溶液90mL混合,即为石碳酸复红液。再取此液10mL加水90mL,即为稀石碳酸复红液。

4.5.2 染色法

4.5.2.1 将涂片在火焰上固定,滴加结晶紫染色液,染1min,水洗。

4.5.2.2 滴加革兰氏碘液,作用1min,水洗。

4.5.2.3 滴加95%乙醇脱色,约30s,或将乙醇滴满整个涂片,立即倾去,再用乙醇滴满整个涂片,脱色10s,水洗。

4.5.2.4 滴加复染液,复染1min,水洗,待干,镜检。

4.5.3 染色结果

革兰氏阳性菌呈紫色,革兰氏阴性菌呈红色。

注:如用1:10稀释石碳酸复红染色液作复染,复染时间仅需10s。

5 操作步骤

5.1 取10mL 1:10稀释的检液,加到10mL双倍浓度的乳糖胆盐培养基中,置44℃±0.5℃培养箱中培养24h~48h,如不产酸也不产气,则报告为粪大肠菌群阴性。

5.2 如产酸产气,划线接种到伊红美蓝琼脂平板上,置37℃培养18 h~24 h。同时取该培养液1~2滴接种到蛋白胨水中,置44℃±0.5℃培养24h。

经培养后,在上述平板上观察有无典型菌落生长。粪大肠菌群在伊红美蓝琼脂培养基上的典型菌落呈深紫黑色,圆形,边缘整齐,表面光滑湿润,常具有金属光泽。也有的呈紫黑色,不带或略带金属光泽,或粉紫色,中心较深的菌落,亦常为粪大肠菌群,应注意挑选。

5.3 挑取上述可疑菌落,涂片作革兰氏染色镜检。

5.4 在蛋白胨水培养液中,加入靛基质试剂约0.5mL,观察靛基质反应。阳性者液面呈玫瑰红色;阴性反应液面呈试剂本色。

6 检验结果报告

根据发酵乳糖产酸产气,平板上有典型菌落,并经证实为革兰氏阴性短杆菌,靛基质试验阳性,则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粪大肠菌群。

五、绿脓杆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1 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中绿脓杆菌的检验方法。

本规适用于化妆品中绿脓杆菌的检验。

2定义

本规采用下列定义。

绿脓杆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属于假单胞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氧化酶阳性,能产生绿脓菌素。此外还能液化明胶,还原硝酸盐为亚硝酸盐,在42℃条件下能生长。

该菌对人有致病力,可使伤处化脓,引起败血症等。

3 仪器

3.1 恒温培养箱:37℃、42℃。

3.2 三角瓶。

3.3 试管。

3.4 平皿。

3.5 刻度吸管:10mL、2mL、1mL。

3.6 显微镜。

3.7 载玻片。

3.8 接种针、接种环。

3.9 电炉。

3.10 高压灭茵器。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SCDLP液体培养基

见总则中3.2。

4.2 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培养基

成分:牛肉膏3g

蛋白胨10g

氯化钠5g

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0.3g

琼脂20g

蒸馏水1000mL

制法:除琼脂外,将上述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4~7.6,加入琼脂,68.95kPa (10 lb)20min灭菌后,制成平板备用。

4.3 乙酰胺培养基

成分:乙酰胺10g

氯化钠5g

无水磷酸氢二钾 1.39g

无水磷酸二氢钾0.73g

硫酸镁(MgSO4·7H2O) 0.5g

酚红 0.012g(1.2%溶液1mL)

琼脂20g

蒸馏水1000mL

制法:除琼脂和酚红外,将其它成分加到蒸馏水中,加热溶解,调pH为7.2,加入琼脂、酚红,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后,制成平板备用。

4.4 绿脓菌素测定用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20g

氯化镁 1.4g

硫酸钾10g

琼脂18g

甘油(化学纯) 10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镁和硫酸钾加到蒸馏水中,加温使其溶解,调pH至7.4,加入琼脂和甘油,加热溶解,分装于试管,68.95kPa(10 lb)20min高压灭菌后,制成斜面备用。

4.5 明胶培养基

成分:牛肉膏3g

蛋白胨5g

明胶120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取各成分加到蒸馏水中浸泡20min,随时搅拌加温使之溶解,调pH至7.4,分装于试管,经68.95kPa(10 lb)20min灭菌后,直立制成高层备用。

4.6 硝酸盐蛋白胨水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10g

酵母浸膏3g

硝酸钾2g

亚硝酸钠0.5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和酵母浸膏加到蒸馏水中,加热使之溶解,调pH为7.2,煮沸过滤后补足液量,加入硝酸钾和亚硝酸钠,溶解混匀,分装到加有小倒管的试管中,68.95kPa(10 lb)20min灭菌后备用。

4.7 普通琼脂斜面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10g

牛肉膏3g

氯化钠5g

琼脂 15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除琼脂外,将其余成分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为7.2~7.4,加入琼脂,加热溶解,分装试管,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后,制成斜面备用。

5 操作步骤

5.1 增菌培养:取1:10样品稀释液10mL加到90mL SCDLP液体培养基中,置37℃培养18h~24h。如有绿脓杆菌生长,培养液表面多有一层薄菌膜,培养液常呈黄绿色或蓝绿色。

5.2 分离培养:从培养液的薄膜处挑取培养物,划线接种在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琼脂平板上,置37℃培养18h~24h。凡绿脓杆菌在此培养基上,其菌落扁平无定型,向周边扩散或略有蔓延,表面湿润,菌落呈灰白色,菌落周围培养基常扩散有水溶性色素,此培养基选择性强,大肠艾希氏菌不能生长,革兰氏阳性菌生长较差。

在缺乏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培养基时也可用乙酰胺培养基进行分离,将菌液划线接种于平板上,放37℃培养24h,绿脓杆菌在此培养基上生长良好,菌落扁平,边缘不整,菌落周围培养基略带粉红色,其它菌不生长。

5.3 染色镜检:挑取可疑的菌落,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为革兰氏阴性者应进行氧化酶试验。

5.4 氧化酶试验:取一小块洁净的白色滤纸片放在灭菌平皿,用无菌玻璃棒挑取绿脓杆菌可疑菌落涂在滤纸片上,然后在其上滴加一滴新配制的1%二甲基对苯二胺试液,在15s~30s之,出现粉红色或紫红色时,为氧化酶试验阳性;若培养物不变色,为氧化酶试验阴性。

5.5 绿脓菌素试验:取可疑菌落2~3个,分别接种在绿脓菌素测定培养基上,置37℃培养24h,加入氯仿3mL~5mL,充分振荡使培养物中的绿脓菌素溶解于氯仿液,待氯仿提取液呈蓝色时,用吸管将氯仿移到另一试管中并加入1mol/L的盐酸1mL左右,振荡后,静置片刻。如上层盐酸液出现粉红色到紫红色时为阳性,表示被检物中有绿脓菌素存在。

5.6 硝酸盐还原产气试验:挑取可疑的绿脓杆菌纯培养物,接种在硝酸盐蛋白胨水培养基中,置37℃培养24h,观察结果。凡在硝酸盐蛋白胨水培养基的小倒管中有气体者,即为阳性,表明该菌能还原硝酸盐,并将亚硝酸盐分解产生氮气。

5.7 明胶液化试验,取绿脓杆菌可疑菌落的纯培养物,穿刺接种在明胶培养基,置37℃培养24h,取出放冰箱10min~30min,如仍呈溶解状时即为明胶液化试验阳性;如凝固不溶者为阴性。

5.8 42℃生长试验:挑取可疑的绿脓杆菌纯培养物,接种在普通琼脂斜面培养基上,放在41~42℃培养箱中,培养24h~48h,绿脓杆菌能生长,为阳性,而近似的荧光假单胞菌则不能生长。

6 检验结果报告

被检样品经增菌分离培养后,在分离平板上有典型或可疑菌落生长,经证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氧化酶及绿脓菌素试验皆为阳性者,即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绿脓杆菌;如绿脓菌素试验阴性而液化明胶、硝酸盐还原产气和42℃生长试验三者皆为阳性时,仍可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绿脓杆菌。

六、金黄色葡萄球菌

Staphylococcus Aureus

1 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中金黄金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方法。

本规适用于化妆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2定义

本规采用下列定义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为革兰氏阳性球菌,呈葡萄状排列,无芽胞,无荚膜,能分解甘露醇,血浆凝固酶阳性。

该菌是葡萄球菌中对人类致病力最强的一种,能引起人体局部化脓性病灶,严重时可导致败血症。

3 仪器和设备

3.1 显微镜。

3.2 恒温培养箱。

3.3 离心机。

3.4 刻度吸管: 1mL、5mL、10mL。

3.5 试管。

3.6 载玻片。

3.7 酒精灯。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SCDLP 液体培养基

见总则中3.2。

4.2Baird Parker 氏培养基

成分:胰蛋白胨10g

牛肉膏5g

酵母浸膏1g

丙酮酸钠10g

甘氨酸12g

氯化锂(LiCl·6H2O) 5g

琼脂20g

蒸馏水950mL

pH 7.0±0.2

增菌剂的配制:30%卵黄盐水50mL与除菌过滤的1%亚碲酸钾溶液10mL混合,保存于冰箱。

制法:将各成分加到蒸馏水中,加热煮沸完全溶解,校正pH。分装每瓶95mL,103.43kPa 高压灭菌15min。临用时加热溶化琼脂培养基,每95mL加入预热至50℃的卵黄亚碲酸钾增菌剂5mL,摇匀后制成平板。培养基应是致密不透明的。使用前在冰箱贮存不得超过48h。

4.3 血琼脂培养基

成分:营养琼脂 100mL

脱纤维羊血(或兔血) 10mL

制法:将营养琼脂加热融化,待冷至50℃左右无菌操作加入脱纤维羊血,摇匀,制成平板,置冰箱备用。

4.4 甘露醇发酵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 10g

氯化钠 5g

甘露醇 10g

牛肉膏 5g

0.2%麝香草酚蓝溶液 12mL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钠、牛肉膏加到蒸馏水中,加热溶解,调pH7.4,加入甘露醇和指示剂,混匀后分装试管中,68.95kPa(10 lb) 20min灭菌备用。

4.5 兔(人)血浆制备

取 3.8% 柠檬酸钠溶液,103.43kPa(15 lb) 30min高压灭菌,1份加兔(人)全血4份,混匀静置;2000rpm~3000 rpm离心3min~5min。血球下沉,取上面血浆。

4.6无菌液体石蜡。

5 操作步骤

5.1 增菌:取1:10 稀释的样品10mL接种到90mL SCDLP 液体培养基中,置37℃培养箱,培养24h。

5.2 分离:自上述增菌培养液中,取1~2接种环,划线接种在Baird Parker平板,如无此培养基也可划线接种到血琼脂平板,置37℃培养24h~48h。在血琼脂平板上菌落呈金黄色,大而突起,圆形,不透明,表面光滑,周围有溶血圈。在Baird Parker 平板上为圆形,光滑,凸起,湿润,直径为2mm~3mm,颜色呈灰色到黑色,边缘为淡色,周围为一混浊带,在其外层有一透明带。用接种针接触菌落似有奶油树胶的软度。偶然会遇到非脂肪溶解的类似菌落,但无混浊带及透明带。挑取单个菌落分纯在血琼脂平板上,置37℃培养24h。

5.3 染色镜检:挑取分纯菌落,涂片,进行革兰氏染色,镜检。金黄色葡萄球菌为革兰氏阳性菌,排列成葡萄状,无芽胞,无夹膜,致病性葡萄球菌,菌体较小,直径约为0.5μm~1μm。

5.4 甘露醇发酵试验:取上述分纯菌落接种到甘露醇发酵培养基中,在培养基液面上加入2mm~3mm 的灭菌液体石蜡,置37℃培养24h,金黄色葡萄球菌应能发酵甘露醇产酸。

5.5 血浆凝固酶试验:吸取1:4新鲜血浆0.5mL,放入灭菌小试管中,加入待检菌24h肉汤培养物0.5mL。混匀,放37℃恒温箱或恒温水浴中,每半小时观察一次,6h之如呈现凝块即为阳性。同时以已知血浆凝固酶阳性和阴性菌株肉汤培养物及肉汤培养基各0.5mL,分别加入灭菌1:4 血浆0.5mL,混匀,作为对照。

6 检验结果报告

经增菌培养后,在分离平板上有典型或可疑菌落生长,经染色镜检,证明为革兰氏阳性葡萄球菌,并能发酵甘露醇产酸,血浆凝固酶试验阳性者,可报告被检样品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七、霉菌和酵母菌

Molds and Yeast Count

1 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数的检测方法。

本规适用于各种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的总数测定。

2定义

本规采用下列定义。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是指化妆品检样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1g或1mL化妆品中所污染的活的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总数,藉以判明化妆品被霉菌和酵母菌污染程度及其一般卫生状况。

本方法根据霉菌和酵母菌特有的形态和培养特性,在虎红培养基上,置28℃培养72h,计算所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数。

3 仪器和设备

3.1 恒温霉菌培养箱:28℃。

3.2 振荡器。

3.3 天平。

3.4 三角瓶。

3.5 试管。

3.6 试管架。

3.7 平皿:直径90mm。

3.8 刻度吸管:1mL、2mL、10mL。

3.9 量筒。

3.10 酒精灯。

3.11 高压灭菌器。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生理盐水见总则中3.1。

4.2 虎红(孟加拉红)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 5g

葡萄糖 10g

磷酸二氢钾 1g

硫酸镁(含7H2O) 0.5g

琼脂 20g

1/3000虎红溶液 100mL

(四氯四碘荧光素)

蒸馏水 1000mL

氯霉素 100mg

制法:将上述前5种成分加入蒸馏水中溶解后,再加入虎红溶液。分装后,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另用少量乙醇溶解氯霉素,过滤除菌后,加入培养基中,若无氯霉素,可用链霉素代替,每1000mL培养基加链霉素30mg。

5 操作步骤

5.1 样品稀释见菌落总数测定中

6.1。

5.2 取1:10的检液2mL分别注入2个灭菌平皿,每皿1mL(若菌量较多时可顺序再做10倍稀释),另取1个灭菌空平皿(作空白对照),每皿分别注入融化并冷至45℃左右的虎红培养基约15mL,充分摇匀。凝固后,翻转平板,置28℃培养箱,培养72h,计数平板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数。若有霉菌蔓延生长,为避免影响其它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时,于48h应及时将此平板取出计数。

5.3 计算方法:先点数每个平板上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数,求出每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判定结果时,应选取菌落数在5~50个围之的平皿计数,乘以稀释倍数后,即为每g(或每mL)检样中所含的霉菌和酵母菌数。其它围的菌落数报告应参照菌落总数的报告方法报告之。

5.4每g(或每mL)化妆品含霉菌和酵母菌数以CFU/g(mL)表示。

化妆品检验标准

七分妆公司成品检验QA程序 一、检验程序 1 检查重量 使用电子称称净重(必须先除皮) 2 检查外观 产品外观实施瓶瓶全检,查看包装外表是否有脏点、污点、缺陷 3 化妆品标签 标签是否贴错/反/漏,标签是否有色差 4 抽样 抽样数量为5?,抽样检查为微生物查验 5 留样 检验合格后每批产品留样数量应足够两次检验,并且在有效期内不得转移。 二、微检基本点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 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管。 2.8 研钵。 2.9 均质器。 2.10 恒温水浴箱。 2.11 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8.5g 蒸馏水加至1000 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mL,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17g 大豆蛋白胨3g 氯化钠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1g 吐温80 7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kPa(15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灭菌吐温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 5.1.2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15min。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10mL灭菌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充分混合,制成1:10检液。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综合法规 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

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④《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 年8 月16 日公布实施) ; ⑤《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 年4月3日卫生布发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 ⑥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本规范规定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https://www.360docs.net/doc/dd11125129.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一、总则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 2.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250mL。 2.5 玻璃珠。 2.6 琉璃棒。 2.7 刻度吸管,1mL、10mL。 2.8 研钵或均质器。 2.9 恒温水浴箱。 3.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 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 mL,103.43kPa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 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氯化钠 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1g 吐温80 7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 kPa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 灭菌吐温80。 4.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可适当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目录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毒理学试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项目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样品数量 4 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 5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 封面 说明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 存档与送卫生部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体例 微生物学检验报告体例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防晒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毒理学检验报告体例 毒理学试验结论报告体例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体例 皮肤光毒性试验报告体例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报告体例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报告体例5.8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检验报告体例人体斑贴试验报告体例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SPF值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见表1。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②含酒精浓度≧75%者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1.2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注:①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化妆品需测甲醇。 ②除防晒类产品需检测紫外线吸收剂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的其他产品,也应加测紫外 线吸收剂。 ③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 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 同时测定PH值。

化妆品检验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检验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COP-05 版/次 A / 0 文件类别程序文件生效日期 20160901 页数 5 编制质量体系小组审核黎利媚批准于欣龙 1.0目的 通过对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验,保证本企业的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原料、包装材料的进料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检验,成品的检验、返工 产品的检验管理、半成品灌(包)装、成品的检验,以及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 管理和监控。 3.0职责 3.1 质管部:负责所有来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库检验及其库存成品重检; 半成品灌(包)装过程巡检; 质量不合格品、市场退货、返工产品的重新检验; 生产用水、环境、人员等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 3.2 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上述需检品的报检及质量不合格品的跟踪处理。 3.3 技术研发部:负责制订“原料检验标准”、“包装检验标准”、《成品检验标准》、《生产用水检验标准》《半成品检验标准》、《半成品灌、包装检验标准》 3.4 采购、仓储:负责原料、包材来料异常的处理。 3.5 生产制造部负责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异常处理,技术研发部确定处理方案,品管部负责跟踪验证。 4.0内容 4.1 原料检验标准及检验要求 4.1.1原料标准依据: 建立原料的检验项目的依据主要是与生产商的出厂(COA)报告为依据,对微生物敏感的原料增加微生物卫生指标。 4.1.2 抽样管理要求:进厂原料按批(进厂件数)取样,设总件数为x,当x≤3时每件取样;

当3300时,按错误!未找到引用源。/2+1随机取样,抽取取样量。参见《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4.1.3主要检测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由质检员抽样后分别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1.4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原材料到仓后,仓库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批号等进行核对,并检查来料COA 报告,检查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和包装的完整性后将其置放于“原材料待检区”,并以通知质管理部检验员检验。 2)质管部检验员接到《原材料请检通知单》后按照原材料检验及《抽样管理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取样工具、器皿等。 3)质管部按品检抽样作业指导书到现场抽样,并依检验规范及原材料检验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在《原料规格书及检验报告》中,由质管部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然后通知仓库、生产、计划。 4)仓库接到通知,合格原材料放在合格品区,不合格原材料做出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由质量保证员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相应状态标识。 4. 2 包材标准及检验要求 4.2.1包材标准 外观检验QB/T164-93及QB/T1685-93标准检验,印刷文字按GB5296.3-1995标准检验。签样标准。 4.2.2抽样管理要求:包材检验一般采用GB2828单次抽样检验方式,外观采用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功能采用特殊检验S-2水准。 4.2.3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一般为材质、外观形状、印刷文字、净含量及与其他包装的配合。 4.2.4包装的检验判定:重缺陷不得有,轻陷不得超过10%,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由质检员出具检验报告。 4.2.5检测流程:按物料验收流程执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1)包装材料到仓后,仓储部对其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进行核对,并检查包装情况,都合格后将其放置在“包装材料待检区”,并填写部分《包装检验原始记录》,然后通知质管部来料检验员检验。 2)质量管理部来料检验员接到《原材料到货报检通知单》后,按照GB2828抽样方法及检验水平标准进行抽样,按照标准样板及签样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填入《包装检测原始记录》。

化妆品检测-全

第8章化妆品的检验 知识目标: ●了解化妆品的类型、功能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熟悉化妆品理化检验项目 ●掌握化妆品理化检验项目的常规检验方法 能力目标: ●能进行检验样品的制备 ●能进行相关溶液的配制 ●能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检验项目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 ●能按照标准方法对化妆品相关项目进行检验,给出正确结果 案例导入: 如果你是一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你公司生产了一批化妆品,你如何判定该批化妆品是否合格。 课前思考题: ●化妆品有哪些剂型? ●化妆品对微生物有要求吗?哪些生产环节会带来微生物污染?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并对使用部位具有缓和作用的物质。一般来讲,化妆品可分为护肤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发用化妆品、和专用化妆品等。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化妆品的消费与一般的商品不同,它具有强烈的品牌效应,消费者更注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形象、更注重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具体来讲,化妆品的质量特征离不开产品的安全性(确保长期使用的安全)、稳定性(确保长期的稳定)、有用性(有助于保持皮肤正常的生理功能和容光焕发的效果)和使用性(使用舒适、使人乐于使用),甚至还包括消费者的偏爱性。其中最重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通过微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的理论及方法来保证。 8.1 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8.1.1 化妆品的检验规则 1.基本术语 (1)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3)适当处理。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4)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5)单位产品。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2011/12/02 00:34) 西方及东方化妆品法规条例 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出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这类产品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并列为非处方药品。如去头屑洗头水、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药品监管。 表1: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例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41.10条 化 学 成 分 或 化妆品成 分 条 例 Annexes Ⅱ, Ⅲ, Ⅳ,Ⅵ Ⅶ of Dir ective 76/768/EEC& subseq uent amendm ents 指令76/768/EEC 附表Ⅱ, Ⅲ, Ⅳ,Ⅵ Ⅶ及其修改指令 US F DA 21 CFR73,74,84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3、74及82条 Section 15 of Cos metic Regulation o f the Food and Dru g Act; C.R.C.,c.869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5节;C.R.C.,c869 The National Ind ustrial Chemicals No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Sch eme (NICNAS ) 加拿大国家工业化学通告及评估方案 标签要 求 Article6 of Dire ctive 76/768/E EC& subsequ ent amendme nts 76/768/EEC 指令第6条及其修改指令 US F DA 21 CFR 701& 740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 理局 的美国联 Section 17-24 of C osmetic Regulation of the Food and D rug Act; C.R.C.,c.869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7 至24节; C.R.C.,c869 The Trade Practi ces Act 1974 贸易惯例法令 1974 The Antitrust Law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例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报注册或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并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况; (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 7918.1~5——87(同名14553)

一、总则 General Principle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 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管。 2.8 研钵。 2.9 均质器。 2.10 恒温水浴箱。 2.11 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8.5g 蒸馏水加至1000 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mL,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17g 大豆蛋白胨3g 氯化钠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1g 吐温80 7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kPa(15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灭菌吐温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 5.1.2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15min。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10mL灭菌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充分混合,制成1:10检液。 5.3 固体样品,称取10g,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10g样品加入9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1min~2min;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10g样品,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10mL灭菌吐温80,7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3min~5min。

化妆品检验标准.docx

. 七分妆公司成品检验QA程序 一、检验程序 1检查重量 使用电子称称净重(必须先除皮) 2检查外观 产品外观实施瓶瓶全检,查看包装外表是否有脏点、污点、缺陷 3化妆品标签 标签是否贴错 / 反 / 漏,标签是否有色差 4抽样 抽样数量为5‰,抽样检查为微生物查验 5留样 检验合格后每批产品留样数量应足够两次检验,并且在有效期不得转移。 二、微检基本点 1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规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仪器和设备 2.1天平。 2.2高压灭菌器。 2.3振荡器。 2.4三角瓶。 2.5玻璃珠。 2.6玻璃棒。 2.7刻度吸管。 2.8研钵。 2.9均质器。 2.10恒温水浴箱。 2.11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培养基和试剂 3.1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8.5g 蒸馏水加至1000 mL .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每瓶90mL, 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17g 大豆蛋白胨3g 氯化钠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1g 吐温 807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 ~ 7.3 ,分装, 103.43kPa(15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 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灭菌液体石蜡。 3.4灭菌吐温80。 4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 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 或 10mL。包装量小于20g 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 4.2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 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 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 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 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 菌操作规定进行。 5供检样品的制备 5.1液体样品 5.1.1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10mL加到 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 检液。 5.1.2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 44℃水浴中振荡混合 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 75mL(在 40℃~ 44℃水浴中预温 ) ,在40℃~ 44℃水浴中乳化,制成 1:10 的悬液。 5.2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 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 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 静置 15min。取其上清液作为 1:10 的检液。 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 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 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 10mL灭菌吐温 80,研磨待溶解后,加 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 40℃~ 44℃水浴中充分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解析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区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和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四壁及顶棚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规定: 1.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结业后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持证上岗。 1.2进入检验室人员必须是质检部门人员,非本部门人员须经厂长同意后才可进入;进入人员必须穿着白大褂、白帽、专用鞋方可进入。 1.3不得将食物带入检验室。 1.4监管单位、维修人员进入化验室均须穿工衣、换鞋后方可进入。 2.检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2.1每日一清洁:当班、下班前包括地面、仪器设备清洁一次。 2.2每周二消毒:包括地面、工作台面,用75℃酒精消毒擦抹,具体时间为周三、周六。 2.3每日当班开启室内排风机;当班下班后紫外线灯开启1h。 3.玻璃具皿、量筒、量杯、玻璃吸管、三角烧杯使用后立即清洗、烘干、归类存放;取样杯存放在消毒风箱内,随取随用。 4.电子秤的使用规定: 4.1使用前先调整电子秤的水平度。 4.2连上插座通电,调整回零、扣度、称重等显示数据的准确性和灵

敏度;可用专用砝码调整称重的准确度。 4.3称重结束后应保持称台上的洁净,按停开关备用。 5.pH计使用规定: 5.1应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用酸度计测定pH值。 5.2所用试剂为不含CO2的去离子水。 5.3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备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磷酸盐标准缓冲液、硼酸钠标准缓冲液。 5.4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pH值测定”方法和程序进行测定。 6.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6.1微生物操作室只允许持证操作人员和上级监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6.2培养基料和所需试剂必须备足三个月使用量,并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备用。 6.3严格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7.冰箱、电热恒温培养箱管理规定: 7.1电热恒温培养箱需安装超电压自动保护装置。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化妆品常用执行标准

化妆品常用执行标准 目录 一、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T 18670-2002 化妆品分类 QB/T 1684-2006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2006 化妆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2951-2008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2-2008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二、测定方法标准 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8372-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牙膏pH值的测定 GB/T 15357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粘度的测定(旋转粘度计)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 QB/T 2470-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QB/T 2738-2012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QB/T 2407-1998 化妆品中,-泛醇含量的测定 QB/T 2408-1998 化妆品中维生素,的测定 QB/T 2470-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三、卫生检验方法标准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汞/(mg/kg)?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GB/T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砷/(mg/kg)?10 GB/T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有毒物质限量铅 /(mg/kg)?40 GB/T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甲醇 GB/T 7918.1-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 GB/T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细菌总数 /(CFU/g)?1000 ;(眼部用、儿童用产品?5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GB/T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GB/T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GB/T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四、产品质量标准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类 QB/T 1858-2006 花露水 QB/T 1858.1-2006 花露水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QB/T 2872-2007 面膜 QB/T 2660-2004 化妆水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

(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doc

化妆品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4 xxx有限公司 化验检验室管理制度 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规定: 1.1化验检验室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结业后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持证上岗。 1.2进入检验室人员必须是质检部门人员,非本部门人员须经厂长同意后才可进入;进入人员必须穿着白大褂、白帽、专用鞋方可进入。 1.3不得将食物带入检验室。 1.4监管单位、维修人员进入化验室均须穿工衣、换鞋后方可进入。 2.检验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2.1每日一清洁:当班、下班前包括地面、仪器设备清洁一次。 2.2每周二消毒:包括地面、工作台面,用75℃酒精消毒擦抹,具体时间为周三、周六。 2.3每日当班开启室内排风机;当班下班后紫外线灯开启1h。 3.玻璃具皿、量筒、量杯、玻璃吸管、三角烧杯使用后立即清洗、烘干、归类存放;取样杯存放在消毒风箱内,随取随用。 4.电子秤的使用规定:

4.1使用前先调整电子秤的水平度。 4.2连上插座通电,调整回零、扣度、称重等显示数据的准确性和灵 敏度;可用专用砝码调整称重的准确度。 4.3称重结束后应保持称台上的洁净,按停开关备用。 5.pH计使用规定: 5.1应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用酸度计测定pH 值。 5.2所用试剂为不含CO2的去离子水。 5.3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备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磷酸盐标准缓冲液、硼酸钠标准缓冲液。 5.4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pH值测定”方法和程序进行测定。 6.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6.1微生物操作室只允许持证操作人员和上级监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6.2培养基料和所需试剂必须备足三个月使用量,并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备用。 6.3严格按“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商检局 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23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报验 第四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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