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臵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臵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食品摊贩管理的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七条(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信息登记)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

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九条(信息变更)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条(公示卡保管)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

(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臵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七)食品摊贩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

(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的综合整治)

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五条(制定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征求意见稿中的附件1.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本摊位食品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六、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对调整或取消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不享受相关补偿的权利。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登记号

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的括弧中注明具体内容。

4.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摊主签名。

5.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留存。

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食品摊贩登字[****]第**-***-******号摊主姓名:

经营地址:

经营摊位:

经营时间:

经营品种:

关键设施: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登记机关:(章)

发卡时间:年月日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

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校内各服务场所为师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摊贩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放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六条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接收到食品摊贩备案机构的备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对食品摊贩的主体资格、人员管理、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违反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7号令)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2013年9月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 所承担的工作等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 近几年鸡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如抗生素滥用、速生鸡、禽流感等事件,此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记录,自2003年12月26日至2005年10月10日,全世界共报告117人感染 禽流感病例,其中60人死亡。2013年3月31日,国家卫计委根据上海卫生部门的主动监测,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发现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上海市和其他地方政府关闭了活 家禽市场,有效地遏制了这次禽流感的大规模传播。 冷鲜鸡是指对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屠宰后的鸡,经过真空快速预冷杀菌,使其温度在1 小时内降为0至4摄氏度,并在后续的加工流通和零售过程种保持此范围温度的鲜鸡肉, 香港称冰鲜鸡。冷鲜鸡,比鲜活鸡有不少优势,比如产业化生产,有一个迅速冷冻的过程,微生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保持鸡本身风味,干净,卫生,并成本低,有利于市民健康。由于禽流感的威胁,相关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也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国内的部分大中城市已经逐渐取缔毛鸡现场屠宰销售的模式,改为供应光鸡的模式(如北京、上海),但行业尚未规范,不够成熟。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一些冷鲜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做真正意义上的冷鲜鸡,而只能说是水盆鸡或冻鸡解冻充当冷鲜鸡。 目前,与冷鲜鸡生产、加工、质量控制、检测等相关的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本标准将针对目前国际上生鲜肉品的发展趋势和本市肉鸡的生产现状,开展《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研究,不仅是本市肉鸡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将对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消费者健康安全饮食理念具有重大意义。冷鲜鸡可以实行工业化生产,生产过程的质量可得到保证,通过全程质量控制,利用冷链物流技术,实现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一体化冷链物流运作;建立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品质可控性和安全性,可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健康。 为了进一步完善、提升肉鸡养殖、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能力水平,规范行业行为,确保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本市市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2013年7月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的申请。 2013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同意该项目立项,并与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签订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任务,项目编号为xxxx。 项目委托协议书中明确了修订该地方标准的工作方案,包括修订标准的目标意义、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及进度安排,明确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二)参与协作单位 参与该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三)简要起草过程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考试题库(流通)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考试题(食品流通) 一、单选题(10题) 1、《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17年3月1日 B、2017年5月1日 C、2017年2月20日 D、2017年3月20日 2、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A、属地监管、协调配合、全民共治 B、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 C、属地监管、部门协作、全民共治 D、属地监管、协调配合、社会共治 3、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 A、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B、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C、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D、依法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4、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A、十五个工作日内 B、二十个工作日内 C、三十个工作日内 D、六十个工作日内 5、条例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为()。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6、对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临时备案、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食品摊贩登记,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一 B、三 C、五 D、十 7、下列违法情节中,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是()。 A、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B、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6]9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6〕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沪食药安委〔2016〕1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6〕49号)、《关于开展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6〕88号)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15-

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评审活动,经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以及会议审核等程序,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望上述示范企业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 特此通告。 附件: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2016年6月12日附件: 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2.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3.嘉里特种油脂(上海)有限公司 4.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 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

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 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 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016年03月08日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 附件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 (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附件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容组成;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容组成。

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培训考核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培训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考核日期:成绩: 单选题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应对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B应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C应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运输和交付无需控制 3、对过期食品处置的记录需保存() A 6个月 B 一年 C 二年 D 无需保存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一万、五万 B、二万、五万 C、五万、十万 D、五万、八万 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A、5,10 B、1,5 C、10,20 D、15,30 判断题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 章制度。( )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11号)关于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中宁食安委办[2011] 号 关于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中宁政办发[2011]65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王军县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赵殿龙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耿玉清卫生局食品卫生科科长 张俊涛食品药品监督局办公室主任 柳全宝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张正航卫生局食品卫生科干事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和县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提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

见和建议。 二、负责起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安排、计划总结,文件签阅、索引归档工作。 三、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工作,检查、考核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工作的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统计、汇总、上报,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上报和编发信息工作。 五、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工作,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六、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55-5031051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抄报:中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委郭松华常委人大刘金元副主任政府黄华副县长政协庞立忠副主席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发送: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印发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常用依据分析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依据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简易程序就行) 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7-07(X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配合,落实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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