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令),我局于1999 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 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名录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 一)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 二)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三)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 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 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 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 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 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6) 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 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 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 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 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 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 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 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 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4) 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本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 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四、附则:

1、暂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2、国家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不列入本分类管理名录。

3、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发[2001]17号 2001-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 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 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2015年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载汇总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引水 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 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A 水利 其他 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2、灌区 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 30万亩及以上其他/ 其他 由上海惠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dd3950320.html,/)收集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地下 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 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其他 其他 B 农、林、牧、渔、海洋 其他 8、农田改造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

环保类分类

水和废水 水质采样准备室,水质样品储备室,纯水制净间,水常规实验室,COD、BOD实验室,(挥发酚、阴离子、硫化物、三氮、TP)水常规实验室,加热、水制备室,水样暂存室,水、大气检测、红外/GC-MS,应急仪器(气、土、水),干净瓶存放室(水质采样瓶),恒温恒湿实验室(缓冲、更衣、风淋、缓冲、天平室、平衡10万级、纯水),水样前处理室,循环水,水中的苯系物、乙醛监测GC,水质半挥发性有机物GC,水质/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检测GC-MS,水质半挥发性有机物GC,UPS 电源水冷却,废液室,废液存放间,废液收集室,水中的苯系物、乙醛监测GC,酸雨准备室,无机前处理实验室,TOC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流动注射实验室,分析室,有机前处理实验室,液相实验室,重金属前处理实验室,离子色谱、氟化物、PH、浊度、电导率室,液相、液质谱室,加热、BOD5、COD室,BOD5、COD前处理室, 空气和废气 气溶胶样品室,机动车尾气检测,标气间,烟气烟尘仪、噪声室,硫化物/气相分子吸收,气体分析室(无氨);气体分析室(有氨) 配气间,气源间助燃及惰性,气源间易燃易爆及惰性,有机物GC-MS 大气挥发性,气源间易燃易爆及惰性,有机物GC-MS大气挥发性,大气采样器材室,大气分析室,气瓶室两间,气相气质实验室,气相、气质谱室,总烃测定、傅立叶红外、CO仪器室, 土壤、底质 土壤样品室,土壤研磨、筛分、冷冻

固废 固体样品间储存室,固体样品前处理室,固废半挥发性有机物GC-MS 煤质 煤质分析室,煤质 机动车尾气 机动车尾气检测;射频监测室;工频监测室; 噪声和振动 室内监测、噪声监测室 油气回收 石油类实验室,分光光度计、红外测油仪室,应急仪器(油),测油前处理;测油室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2018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总则 为加强项目部环境保护的管理,防治因建设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环保管理体系。 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为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2#厂房等两项(北京华科仪电力仪表研究所生产基地)项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不污染环境、不扰民,创建良好施工环境,做到有组织、有措施,责任到人。 一、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施工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实现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是有关环保规定执行。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清扫、集中堆放、集中搬运。力争达到“三无”工地,即无噪声、无积水、无扬尘的文明工地。 为此成立2#厂房等两项(北京华科仪电力仪表研究所生产基地)工程项目经理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庞长安(项目经理) 副组长:包爱民(安全员) 成员:刘振泉、王桂东、孙景军、毛久满、汪六宝、苏保民 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本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实施;

3、负责组织进行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安全风险; 4、保障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 技术负责人: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负责施工过程所涉及的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与传递; 3、负责运行程序和对有关环境人员的培训、意识和能力的评价; 4、负责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结果。 环境管理员(安全员):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负责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保存记录; 3、负责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收发工作,及时传递到有关人员手中,保证运行有效; 4、负责与外部、本部门个层次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保持渠道畅通; 5、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记录,以备查阅。 安全员: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负责对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的识别与传递; 3、负责制定环境管理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环保行业分类

污染主要是固液气三类 污水处理15家 中原环保城市污水处理和集中供热业务 兴蓉投资自来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环保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中山公用从事生产供应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商业地产等三大主营业务 锦龙股份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漳州发展自来水供应、污水环保处理和汽车贸易业务 首创股份国内污水处理领域的龙头 武汉控股城市给排水、污水综合治理;道路、桥梁、供气、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国中水务建设、经营城市市政供排水项目及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供排水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供排水技术咨询服务 南海发展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污水及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管理、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销售:污水及废物处理设备及相关物资。 洪城水业自来水、纯净水、水质净化剂、水表、给排水设备、节水设备、仪器仪表、环保设备的生产、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安装、修理;给排水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软件应用服务,水质检测、水表计量检测、电子计量器具的研制及销售、城市污水处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信息技术。 城投控股原水供应,自来水开发,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及输送,给排水设施运营、维修,给排水工程建设 创业环保污水处理,自来水供水及中水等业务 重庆水务自来水销售、污水处理服务 江南水务经营自来水的制售、自来水排水及相关水处理业务。 阳晨B股城市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固体废物 桑德环境是比较典型的固体废物处理工程类上市公司,不过还有很多垃圾发电的公司,也能处理部分固体废物。 桑德环境市政给水及污水处理项目投资运营、垃圾处理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和建设等。 山大华特供水、污水处理及固体废弃物治理、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宁波富达垃圾发电 华电能源垃圾发电 哈投股份垃圾发电 泰达股份垃圾发电 凯迪电力生物质发电 烟气处理 东湖高新:烟气脱硫和环保发电 九龙电力:脱硫脱硝工程、脱硝催化剂、脱硫BOT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垃圾分类与环境保护

垃圾分类与环境保护 摘要:垃圾分类,在全国的很多城市都面临着同样的尴尬,根据分析垃圾分类问题 上的一些现象,调查研究分类垃圾桶只“装”不“分”的各方面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对症下药,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得垃圾分类这一举措能真正达成人们心中的共识,街头垃圾桶也就不再形同虚设。 关键词:垃圾分类分类垃圾桶环保 一、垃圾分类现状分析: 在美国,垃圾分类已成为一种时尚,作为垃圾生产大国之一,各色各样的分类垃圾桶随处可见,垃圾分类观念意识早已深入人心。同时美国政府在垃圾处理问题上进行长期性的监管,提供各类垃圾分类的基础设施,使垃圾分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垃圾分类在例如巴西、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也都形成了必然的趋势,垃圾分类已逐步成为世界性的潮流。 尽管我国曾今在垃圾分类这一领域曾今做了各类尝试和努力,例如通过媒体进行垃圾分类知识以及意义的宣传,有关部门走进社区进行直接性的号召,以及政府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但至今收效甚微。 二、我国垃圾分类现状的原因分析 相关人士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形成相应的垃圾分类配套法规,推动垃圾分类的强制性动力不够。同时,全社会尚未养成自觉将垃圾分类的习惯,仅靠社会宣传动员的手段来推动垃圾分类是远远不够的。 (一)居民缺乏垃圾分类意识 据调查,近八成的居民表示,平日扔垃圾时没有分类扔放的意识和想法,居民对于垃圾桶分类标识关注度较低,往分类垃圾桶内扔垃圾很少注意扔得对不对,仅仅是寻求方便,甚至部分人认为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就已经很环保了,以至于几乎所有的分类垃圾桶内的垃圾都是混装的。 与此同时,居民对于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概念模糊,仅仅认为,可用的,用来卖钱的就是可回收垃圾,又对于垃圾分类的意义不了解。何况分类垃圾桶早已被环卫工或拾荒者多次光顾,大多可用于回收的垃圾已经被拾走,最终环卫部门在统一收垃圾时仍是将所有垃圾一齐倒入拉机车,居民认为在源头进行垃圾分类的效果不大,逐渐失去了垃圾分类的动力。 (二)垃圾分类缺乏强制性约束 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在立法层面上既没有约束机制,又没有鼓励机制,是一大问题。政府等相关国家机构现阶段仅仅采用宣传的手段是不足以从根本上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在日本,如果居民没有进行垃圾分类,环卫工人不会收你的垃圾,即使你丢进垃圾桶,也会被送回门口。 (三)垃圾处理的基础设备及资金投入的匮乏 由于人力物力有限,环卫处采取的也就是单一的垃圾车。相关机构人员表示,如果要实现真正分类,就要在投放分类垃圾桶之后,调派不同的车辆运输不同的垃圾。经粗

关于《环境保护》的一些知识点总结

关于《环境保护》的一些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环境与环境问题 环境的概念及分类 ▲环境问题的表现: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全球环境变化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1)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主要指火山爆发,地震,山崩,泥石流,台风,海啸,寒潮,水旱等自然界固有的自然灾害 (2)人为原因 1.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根本性的原因)。2.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环境效益的矛盾。3.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4.个人行为和大众利益的矛盾。解决当代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控制世界人口的增长,使世界人口稳定在适度的规模。 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 1.两种不同的环境观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内涵:(1)概念: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2)基本思想:①鼓励经济增长;②要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③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3)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中国21世纪议程》。 危害的不可预见性:举例2.过程的不可逆性:举例3.规模的全球性 第二章:环境污染与防治 地理环境的自净能力的概念:指环境对外来物质具有一定的消纳、同化能力。 ▲环境污染的原因: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其环境其自净能力,就会产生环境污染。自净机理:物理净化,化学净化,生物净化。 重金属污染的污染物:各种重金属。污染过程及危害:通过水体或食物链造成人或动物中毒。

▲水体富营养化:水体富营养化发生在淡水水体,称为“水华”;发生在海洋,称为“赤潮” 1.形成条件:较为封闭的海湾、湖泊等水体中,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差,自净能力弱。2.污染物:氮磷等植物营养元素。3.污染源: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废水。4.危害——①水生植物和鱼类死亡,②水质变坏,③湖泊变沼泽。5.湖泊沼泽化本身是一种自然现象,进程缓慢。人类活动(水体富营养化与围湖造田)加快了这一进程。 海洋石油污染 污染源:近海石油的开采、加工和运输,海上油轮泄漏污染物:石油。 危害。直接危害:油污染能直接导致海鸟、海兽的毛、皮丧失防水和保温性能,或因堵塞呼吸和感觉器官而大量死亡。油膜和油块能粘住大量的鱼卵和幼鱼,并阻碍海藻的光合作用,底栖动物则还要受沉降到海底的石油的影响。间接危害:石油在氧化分解过程中,因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也会间接地对生物造成危害。 怎样清除石油?①分散:喷洒强效洗涤剂,不宜在近岸或渔场使用②沉降:撒粉状石灰,危害海底生物③吸收:利用麦秆等吸收石油,静水环境④围栏:小面积油污,静水环境⑤放任:任其自然分解⑥燃烧:油层达2mm,造成大气污染。 ▲水污染的危害:①危害人体健康②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③影响渔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④制约工业的发展⑤加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⑥造成经济损失 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一、工业水污染防治对策:(1)宏观性控制对策:优化产业结构与工业结构。(2)技术性控制对策。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促进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3)管理性控制对策,如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环境监测网络。

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3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已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 4

高考地理试题分类汇编—环境保护(带详细解析)

环境保护 (10年上海卷地理) (九)工业化对代.人类社会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环境的变化影响人类的生活。 21.我国云南某地的大理石雕像.天长口久变得“面目残破”。这主要是因为 A.酸雨淋蚀加剧 B.紫外线辐射强烈 C.沙尘暴频繁肆虐 D.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增加 答案:A 22.最近墨西哥湾出现了严重的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利用RS和GPS技术可以监测 ①石油污染的海区范围 ②海底漏油点的石油日泄漏量 ③石油污染物扩散的速度 ④污染海区海洋生物种类的变化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答案:C (10年海南卷地理) 26.(10分)环境保护 高速公路属于全封闭的带状人工建筑物,当其通过自然保护区时,对野生动物的影 响很大。 试述高速公路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减少其不利影响的合理建议。 【答案】26.答案要点: 不利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食物源减少、迁徙通道受阻、活动区域缩小等;噪声干扰动物的生活。(干扰动物的择偶、产仔、哺乳等行为)。(6分)(只要答案合理可酌情评分,但得分不超过6分) 建议:修建生态走廊或生物通道;采用隧道、架桥等通过方式。(4分)(只要答案合理可酌情评分,但不得分不超过6分) (10年江苏卷地理第23-24题) 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多导致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图l2为地球热量平衡示意图。读图回答23~24题。 23.二氧化碳含量增多.导致大气对地面保温作用增强。下列数字所示环节与大气保温作用直接相关的有 A.① B.② C.③ D.④ 24.全球气候变化会对粮食生产产生较大影响.其主要原因是

A.作物的生长发育受到影响B.旱涝灾害增多 C.某些物种灭绝 D.土壤肥力下降 答案:23.AC 24.AB 解析:第23题,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后,吸收地面辐射的能力增强了,即①增强;大气吸收地面辐射增加,则大气逆辐射也会增强,即③变大。 第24题:全球气候变化对农作物的在于改变了原有的干湿状况,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乃至于会影响一个地区的农业结构;全球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的另一个方面在于加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10年安徽卷文综第28题) 目前我国每年需要通过远洋货轮进口大量铁矿石。下图所示区域是我国重要的铁矿石进口地。完成27~28题。 28.图示区域铁矿开采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主题要是 A.森林锐减 B. 土地沙漠化 C.土地盐渍化 D.物种灭绝 【答案】B 解析: 28.此题考查区域生态问题。由于此区域地处南回归线附近,气候干燥,对铁矿石开采会破坏植被,导致土地沙漠化。 (10年广东卷文综第9题) 9. 沙尘暴对地理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华北地区沙尘暴的降尘会 A. 导致气候变暖 B. 引发草场退化 C. 引起地表水体酸化 D. 增加土壤肥力 【答案】B 解析:本题要重视沙尘暴的“降尘”对地理环境的影响。“降尘”会导致土地沙化。故选B (10年福建卷文综第40题) C.[选修6——环境保护] 苏州河是上海的一条城市内河(贯穿城区的河流),其沿岸土地利用类型的变化,对河流水质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图16示意苏州河沿岸土地利用类型和水质的变化趋势(水质污染综合指数高表示污染严重)。读图,结合有关知识,完成下列各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与2008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

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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