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公共政策分析院系:

班级:

课程:公共政策学

目录

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 (2)

(一)、何为“营改增” (2)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 (2)

(三)、“营改增”政策议程 (5)

二、“营改增”政策规划及决策 (5)

(一)、“营改增”政策目标和规划 (5)

(二)、政策内容 (6)

三、“营改增”试点改革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 (9)

(一)试点地区改革相关情况 (9)

(二)、“营改增”政策的评估 (11)

四、“营改增”政策调研的心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参考文献 (17)

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

(一)、何为“营改增”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增值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

1.政策背景

(1)国际背景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从征税范围来看,增值税拥有充足的税源和广泛的纳税人,它的税基涉及各个行业和各类经济活动,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从课征模式来看,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税、环环抵扣的方式,征收极为便利,使之具有很强的财政收入能力,能够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从收入规模来看,在实施增值税的国家里,增值税几乎都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2)国内背景

从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来看,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又于1984年设立营业税。1994年,我国通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我国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营业税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因此,在我国,增值

税和营业税的收入水平以及两者相对比重的变化都和我国的产业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例如,2011年,上海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57.9%;北京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75%。这就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如下图所示,2008-2011年增值税的收入远远超过营业税的收入。

2008-2011中国营业税、增值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2、政策问题的确立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 1994 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其一,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两税并行,抵扣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对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方法,实施增值征税的基本要求是环环相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具体表现在:第一,从工商业看,由于征收增值税时外购服务缴纳的营业税不能在产品增值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第二,从服务业看,由于征收营业税时外购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第三,从产业流程看,当处于中间环节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不但服务业从

上一环节外购产品服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而且服务业为下一环节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使抵扣中断。

其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其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其四,从我国的发展战略上来看,我国当前的增值税制度与我国开发西部的地区发展战略不适应。从区域经济结构来看,由于内陆地区是资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地,这些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一般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而沿海一些省份主要发展的是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两者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税负的不平衡不利于缩小中西部内陆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

其五,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不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由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与这些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上述分析无不说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三)、“营改增”政策议程

我国1979年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增值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增值税,1984年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正式发文征收增值税。并于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我国现行制度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对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因此这一改革被长期搁置。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加上国家与地方的税制管理不善,群众“还富于民”的呼声高涨,政府开始在个别地区实行试点,目标是逐步以不同方式实现增值税覆盖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

虽然自两税设立以来,为了适应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于1994年、2004年和2009年,对两税的征收范围、发票管理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政策修订,但始终没有进行过大的制度变革。然而,随着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已然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并于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现行的税制格局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转型。为了实现制度与发展的平衡,2011年,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提出了“营改增”的政策提案。

同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营改增”政策拉开帷幕。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二、“营改增”政策规划及决策

(一)、“营改增”政策目标和规划

1.总目标: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阶段目标:

(1)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2)促进改革试点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

(3)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我国财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3.“营改增”政策规划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二)、政策内容

1.试点范围及时间:

(1)试点范围。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

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

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2.税制安排

(1)税率安排:

(2)计税方法:

还有一些关于计税方法的规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3)纳税人的确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生产企业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商业企业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过渡性政策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

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改增”试点改革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

(一)试点地区改革相关情况

1.上海试点“营改增”改革运转基本情况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开启试点,在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试点改革,共涉及12.9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也11.5万户。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产业占1/4,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占1/5;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44.5亿元。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下降,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上升。其中,一般纳税人中,85 %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 %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 %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 %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但同时,部分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增加,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业。此外,从事文体娱乐、水利环境业的企业也多数反映税负有所增加。

“营改增”政策落地上海后,上海形成了一个“政策洼地”,特别在洋山港保税区中,江苏浙江等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纷纷将自己的营销中心和服务部设立在上海,上海成为名副其实的长三角“政策洼地”,吸引了大批企业到上海来购买服务。在上海市,

上海财政“减守增支”,促进了服务业发展,助推上海市产业升级。越来越多试点企业正由被动适应改革向主动参与改革转变。

2.江苏省南京市“营改增”改革运转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从10月1日纳入试点改革范围,南京市作为改革的重点地区迅速展开了试点工作,在江苏省税务主管机关的统筹安排下,南京市国税局和南京市地税局进行了工作的交接。地税局将地税系统应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向国税局移交,国税局对营改增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审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营改增”范围的企业进行培训,并逐户落实通知。经过确定后,南京市大约有30000户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之中。从政策开始实行到现在已经实行了将近三个月,由于时间较短,相关的政策反馈的效果还不是十分明显。已经有的数据显示,南京市大部分纳入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企业运转情况良好。

但是,部分产业也出现了与政策目标不一致的影响。南京市的交通运输业在地税征管时间长,系统管理也较为成熟,在向国税移交的过程中实现了无缝交接,可是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后,因为行业的特点以及部分的资本采购无法进行抵扣,导致这一部分产业的税负普遍上升。同时,国税和地税两个系统对“营改增”征管范围未能统一一致,两者在操作上不清晰。部分企业在改革后不能被地税和国税接收,无法纳税,就不能被列入监管范围中。

在我们的调研范围内,我们走访了南京市浦口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在同部门相关负责人的交流中,浦口区目前有一千九百多家企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之内,涉及交通运输业,商品的批发零售业,部分生产企业。由于南京地区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还比较短,在已经过去的一个征税期内,绝大多数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运转情况较好,但是在交通运输业中,特别是在公共交通业中,由于部分增值税无法抵扣,导致这部分企业税负上升。同时,地方税务机关也已经开展了企业税负调查工作,在不久的时间将会对各种企业和经济社会精确地数据,分析出确切的影响。在推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一定的困难,这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二)、“营改增”政策的评估

1、“营改增”政策影响

(1)从政策的效果标准角度

“营改增”政策从上海试点到现在为止,基本达到了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改革试点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的阶段目标,基本解决了试点地区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由于政策实施的时间较短,一些长远目标现在还不能体现出来,但在潜移默化中对税制的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政策的全部效果上,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绝大多数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44.5亿元。南京试点两个多月来,有将近30000家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整体税负与以前相比普遍减少。

但是营改增之后,部分行业出现了税负不降反增的状况,从行业分类看,认为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业。此外,从事文体娱乐、水利环境业的企业也多数反映税负有所增加。南京的“营改增”政策实行两个月,税负整体下降,但是一些行业税负上涨,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

以建筑业为例,按照试点方案中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明确了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但在试点中,建筑业并未第一步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按照试点办法,以建筑行业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如果每月平均的进项税额小于销售收入的7%的话,企业的税负是不降反升的。纳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同时,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

政策实行前的税率政策施行后的税率

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 2012年 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同时,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影响到交通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譬如,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再如,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所以,“营改增”政策的总体的结果是符合政策的原定目标,政策实行初期部分行业的税负增加问题放于长远来看也会慢慢的得到解决。

(2)从政策的效率标准角度

“营改增”政策在试点实施之后,试点地区在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下顺利过渡,实现了平台数据的交换。各地的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了培训,帮助企业顺利过渡。上海市由于不分国税和地税两个系统,工作协调程度更高,工作效率更高,政策施行后得到了快速的展开和推行。南京市政策实施后在税务系统内和对企业进行了大量的培训,从纳税的规则,政策的执行等重要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统一认识,逐渐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不断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以下问题:

①“营改增”政策的税目和征税范围划定不清晰。

这是政策在实行过程中遭遇的最大的问问题,在范围确定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1】110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进行了定义,并在文件的具体实施中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但是在定义之内列举之外的征税范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定义的本身也不清晰,例如在现代服务业上,什么叫现代的服务业,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学术层面上都还没有对此做过细致的规定。应税范围的空白导

致部分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但是并不在政策出例的范围之内,也使地税、国税在范围划分中消耗了很多的人力财力,导致了效率的降低。

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上海市试点的国税和地税未分家,两者同属于一个税务系统,所以在税收的征收中虽然遭遇到征税范围不清楚的现象,但是往往能很快统一。但是在南京则不同,南京市国税局和南京市地税局是分开的,两者的系统和服务对象是不一致的,所以在“营改增”政策施行过程中,两个税务机关在范围确定上就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在地税纳入营改增的企业无法在国税局纳税,国税局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地税审核中无法通过,两者在征税范围上相互掣肘,无法达成一致,严重阻碍了政策实施的过程。

②“营改增”政策对纳税人的界定以及服务种类较多的企业纳税仍然有待规范。

按照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工业企业不含税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不含税年销售收入在80万元以上,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是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实施办法中,并未明确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按照规定,年应税服务额在500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企业和其他个人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是有偿服务,有偿是被纳入纳税范围的前提。但实施办法又明确规定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对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来说,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就是非营业活动。

虽然邮电通讯业被纳入试点范围,但是在我们的实地了解中,快递服务业作为本应划入邮电通信业务而进入“营改增”范围内的企业就被排除在外。同样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企业经营的业务比较繁杂,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就存在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另外,有很多企业填制的表格与实际经营项目存在出入,就需要国税局进行实地调查,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难度和工作量。

③“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基层工作任务重,人员紧张。

根据我们的实地走访,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了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以外,部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还要走到征管的一线。同时在试点的部分企业营业税取消改征增值税以后,在地税和国税部门工作的衔接过程中,原来使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改为专用发票后,部分企业的控管缺失,加重了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由于企业申报的积极主动性并不高,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也要进行转变,在这一时间段中的征管和监控都需要一线征管人员。这样就导致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较

重,人员就比较紧张。比如在城建交易附加税中,此项税目已经纳入了政策改革范围之中,一般情况下,转征以后地税机关不应再征收,应交由国税委托代征,但是事实上却并未进行征管,原因就是工作难度大,无法顾及到如此细致的层面。

所以,从政策评估的效率标准来讲,“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基本得到了推行,但在推行中所遭遇到的种种问题还是很多的,后续的跟进政策需要及时出台。

(3)从政策的效应标准角度

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上来讲,“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大部分企业都反映税负减少,这项政策是让利于民的,促进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将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置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框架中做了量化分析。以2009年为基期,就改革对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进行模拟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带动GDP 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拉动居民消费增长约1.1%,社会投资增长约0.2%,出口增长约0.7%;可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 70万个左右,且第三产业就业占比将有所提升;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 1000亿元以上,价格总水平也将有所下降。这一测算结果证明,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从公平性来讲,现行分税制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其他营业税收入归地方;而增值税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对地方分享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改变分享比例的情况下,各省级行政区分享收入受到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高度依赖营业税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将不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的一半,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北京只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的39.7%;即使对于以增值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增值税收入也只有以前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的70%左右。由此可见,如果改营业税为增值税,各省级行政区面临的税收问题是否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减收的税收应如何保证地方政府的利益,也成为政策公平性的考量了。

2、营改增”政策完善

通过我们的实地调查和走访,我们认为未来“营改增”政策应该进行以下方面的完善:

(1)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等机关应该尽快出台更为细致的“营改增”征税范围的

文件,对现代服务业、物流行业等一些范围划定不清楚,尚未进行定义的行业进行准确的定义,严格界定征税范围,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2)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可以将交通运输业的政策施行以前进行固定资本的购置纳入抵扣链条中,并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改革后的会计核算制度帮助企业切实减轻税负,帮助企业顺利的过度。同时,针对部分行业实行简化税制及财政补贴,避免交通运输业的税负过重,与“营改增”政策颁布的减税目的背道而驰。

(3)对于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培训,增加其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合理合法纳税,减少征税过程中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效率降低及损失。同时也要增加一线的税收征管人员,积极宣传政策内容,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

(4)在试点地区,各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应该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及时就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并建立一致的,公开的政策解释,向社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详细的解答和帮助。

“营改增”政策在接下来的实施中还会出现政策本身并未预料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政策的制定者应该充分予以考虑,制定出周全的解决方案,避免出现政策执行难,乃至政策破产的情况

3、“营改增”政策改革未来的发展

“营改增”施行后,其未来的将影响不亚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会改变中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极大推进中国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讲,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营业税是我国整体财税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增值税的扩围将会极大地扶持经济的发展,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配合市场经济结构转型,对振兴经济和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2)该政策对企业会计报表和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在同样生产经营条件下,企业可减少税收上缴额度和偿债负担,提高整个行业竞争力和利润水平。同时,在增值税得到施行后,将会对提高企业服务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

(3)随着“营改增”的实行和扩围,将会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因为增值税有比较完善的抵扣链条,未来会促进税源的征管,有利于对发票的统一,有利于增值税征管的简便高效,也将促进税收的可持续性。

(4)增值税的改革将会促进中国的税制与西方接轨,与国外的实践相一致,有利于引进外资,使中国企业公平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使中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

但是,在营改增未来的推行中,我们研究小组也对今后政策推行的困难之处做出了归纳:

(1)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而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在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对于增值税收入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将成为“营改增”政策成功与否的最为重要的节点。我们认为,增值税的税权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其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但分成的依据不再仅是各地征收的增值税数额,而是要在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为了增强地方政府的收入预期,这一分配的方案、比例应该依照一个或一套明确的公式确定,同时在每个财政年度之前应做好增值税收入分享的预算,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这一预算制定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成为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常态化的财政收入来源。

(2)因为营业税不但是地方税收入体系中的最大税种,也是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务机关将失去对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这将对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带来较大冲击,地方税务局的职能和存在理由也将会受到质疑,一些税务机关衍生的问题也将出现,从而影响税务机构设置上的重大改革。对于这一问题,完善地方税务体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是解决的必要途径。同时,假如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地方税将陷入群龙无主的处境,为此需要重构地方税体系,重新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发展各地方的支柱税源,从英美印度等大多数国家来看,可堪担此重任的当属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而且,从改革的可行性上说,这一改革顺序的合理把握和方案的周密设计、渐进推行,至关重要。

(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商品和服务全面的增值税。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经济效率,促进各类经济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无碍流通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完善,增值税的税权理应归属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并力求从长效机制上寻求对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等行为偏好“斧底抽薪”地消除其动因。

每种税目都有各自的入库机制,比如营业税进入地方库,而增值税是进入国家库。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增值税一个税种却要面临两种入库机制,这无疑会很大程度上加大税务机关的核算负担,虽然现在是归入地方,但是长期以后应该如何进行改变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后,“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也会对

地方财政税收造成很大的影响。未来将会对地方政府造成多大的减收,又会遭到何种的阻碍也不得而知。

我们认为,“营改增”是一件长期进行的个该,审时度势推进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很可能需要分成两至三步走,估计是个至少覆盖两个“五年规划期”的长期进程,不应强求“一步到位”方案。所以,这项政策改革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五、参考文献

(1).胡怡建《推进服务业增值税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税务研究》2011年6月总第313期

(2).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经济》2012年第21期

(3).施文泼,贾康《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12期

(4).施文泼,贾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财贸经济》2011年第11期

(5).魏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研究》,《经济问题探究》2011年第7期

(6).胡怡建《我国增值税“扩围”面临八大挑战》,《涉外税务》2011年第07期(7).张悦,蒋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税务研究》2010.11总第306期

(8).胡怡建,李天翔《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财政影响收入分析——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模拟估算》,《财政研究》2011年第9期

(9).甘启裕《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税务研究》2011,6总第313期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13).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营改增:政策解读与应对策略》,2011年9月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营改增税收指引之 房地产业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 地产业 【标 签】营改增,房地产业,预收款,进项税抵扣,征收管理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三、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

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 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 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 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 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 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 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587 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 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产? 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 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 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 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 管辖的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简单说, 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

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 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 月1 日后抵扣吗? 根据现行规定,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 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实施 前(2013 年7 月31 日前),你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2013 年8 月1 日后),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取得合法 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已经提交营改增申请,已经被列入营改增范 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何时申购货运普通发票,那原在地税 缴销的普通货运发票8 月份后还能不能使用?,之前的税控设备还能否使用?需要购买新税控设备吗?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这些变更?之前申购的普通货运发票未开的空白发票应怎样处理? 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的,不 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1新增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及对应税率 2试点纳税人分类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计税方法 4进项税额基本认识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进项税额抵扣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试点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月底通过勾选、确认。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交通运输营改增

1.什么是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 为什么要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将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营改增”既促进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又有效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 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3. 营改增有什么影响? 实施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以来,试点行业投资增速明显加快,试点纳税人聚集明显,企业税负逐步减轻,经济活力得到增强,试点改革收到预期效果 4.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经营模式多样,业务类型复杂,管理难度大。 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在本地从事运输的车辆,有本地注册登记的也有外地的;同时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也有长期在外从事运输的,导致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车辆其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往往兼营物流辅助、运输代理、货运配载等其他业务,“营改增”后,需准确划分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和适用税率,更令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的难度加大。 2)纳税遵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个别交通运输企业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人为地拆分成多间小规模运输企业进行避税,“化整为零”现象多发。 二是个别试点一般纳税人人为地调节税收。个别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差(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的政策漏洞,将外包部分的运输收入人为地调整为货运代理收入按6%申报纳税,而从对方取得货运专票按11%进行抵扣,出现“低征高扣”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交通运输零散税源分散、隐蔽,难以规范。很多小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车主采用松散型挂靠经营,仅车辆手续在交通运输企业,其合同签订、车辆保险等相关事项均为车主个人行为,与被挂靠企业无关。挂靠方发生经营行为能不开具发票的,尽量都不会开,被挂靠企业对其取得收入不开发票,不如实报账的行为难以掌握,更难以规范。 四是个别关联运输公司之间运输业务错误适用“差额征税”,侵蚀增值税税基。如,客运公司受托为省内的关联公司代售客运发票,可取得售票收入10%的服务费,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售收入的全额申报计缴增值税,但实际中委托方却按减除服务费后的差额开票并申报,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3).财务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进行准确、规范的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

建筑行业政策及会计分录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与筹划案例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容较多,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细节,不少人是不清楚或是只了解一部分的,本文将溯本清源。 2016建筑行业营改增细则 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计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老项目的划分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法,这样既保证与甲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一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山东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山东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行业分类:建筑服务业 问题1:咨询人来电,建筑施工队因无相应建筑资质,采取“挂靠”到某建筑公司的方式投标建筑业务,中标后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合同、施工,建筑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营改增前,建筑施工队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队采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方式从事投标、施工,建筑公司对异地项目还需配合开具《外管证》、预缴税款,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申报税款,希望仍采取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仅就收取的管理费缴税,由建筑施工队自行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种方法可行吗?(汉中,12366)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施工队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签订建筑合同、施工的行为,应以某建筑公司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建筑施工队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2: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在西安修建地铁1、2号线,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建筑老项目,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需要办理建筑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由于1、2号线覆盖整个市区。需要在地铁线所覆盖的所有区分别办理

备案吗?(西安) 答: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项目分别备案。公司建筑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持公司已备案留存表向区外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国税机关报备即可,无需另行备案。 行业分类:房地产及不动产 问题3:关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异地销售老项目预缴税款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表述不一致,基层如何执行?(西安、商洛)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业务。凡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 问题4: 纳税人将自建的加油站整体(连同债权、债务、设备和不动产,不含劳动力)出售给其他单位,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咸阳) 答:纳税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涉及一次转让不动产、有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内部审核稿)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 建议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尽管协会认为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金法》第八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金行业估值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估值引起行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小组根据行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1)及相关释义(附件2)。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

2020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从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20xx年营改增最新实施细则消息,欢迎阅读! 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业内人士评价,该项措施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将是利好因素。尤其是当企业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楼时,购置办公楼的成本会降低。该举措也会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的消费预期。 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2亿平方米左右的商业地产,众多房企正面临空前的商用物业去库存压力。营改增的落地将有望促进写字楼库存去化。 同时,受该措施影响,不动产尤其是房地产项目大宗交易成本会降低,也将促使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行业整合。 张宏伟表示,企业作为逐利的主体,势必会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其他城市由于仍然有去库存压力,不会到市场基本面不好的城市投资。

从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的推出对地产行业短期内不会带来剧烈变化,但未来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营改增鼓励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这对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对房地产业尤其商业地产的去库存起到促进作用。 “税负过重一直是开发商多年来的痛点之一,”一位地产商表示,近年来随着地产行业毛利率不断走低,房企压力不断加大。 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房地产利润率已经严重下滑,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亏损,还是按原定的税率确实让企业不堪重负。建议各地结合当地房地产的经营状况,确定合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次营改增根据官方表态,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但是否将为企业减税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家机构曾就此做出了专项调查。该机构选取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且资产总额排名靠前的上海房企为样本,采用这些公司20xx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 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 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 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X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售后回租合法节税有新招

售后回租税收筹划有新招 简介: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和急需用钱的生产企业之间合作开展的新型融资业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不用缴纳增值税。政策发布后本金不用纳税,售后回租业务便可税收筹划。 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和急需用钱的生产企业之间合作开展的新型融资业务。“营改增”前,生产企业将有形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租赁企业再将有形动产租给生产企业,租金收入缴纳5%营业税。“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租金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税率大幅提高,又不能取得进项税额,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大增,售后回租业务纷纷停摆。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不用缴纳增值税。久旱逢甘霖,政策发布后,停摆近1年的售后回租业务又重新起航了。 有形动产本金不再纳税: 专家认为:“随着近期国家两个利好政策的出台,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形动产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不再缴纳增值税了,企业的税负将因此大幅降低。” 上述所说的两个利好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先后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这两个文件都明确,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再纳税。 那么,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是否纳税,为何会牵动融资租赁企业的敏感神经呢?税收筹划案例:A企业外购一套生产设备以后,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将这套生产设备“出售”给了B融资租赁企业,价格为100万元(以下数据均为不含税价)。这里所谓的“出售”,实际上相当于A企业把这套生产设备抵押给了B企业。然后,B企业再将这套生产设备租赁给A企业,商定租金为11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这套生产设备的本金,只有10万元是真正的租金。就其本质而言,这10万元的租金相当于B企业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 106号文件发布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作为承租人,A企业在“出售”生产设备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而无法给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B企业在向A企业每期收取租金的时候,就会出现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局面,B企业实际税负可能接近17%。在难以向承租人提高价格转移税负的环境之下,B企业只能自己消化这部分税负。但是,这样的高税负B企业又很难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售后回租业务就很难再开展。“很多融资租赁企业近1年暂停售后回租业务,根源正在于此。”税收筹划专家潘继杰说。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