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各科目中关联方的定义

CPA各科目中关联方的定义
CPA各科目中关联方的定义

《经济法》

(一)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1.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

3.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大会回避制度

回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三)董事会回避制度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会计》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的各方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①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②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③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B、C:是关联方关系)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父子、母子是关联方,父母之间不一定是关联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重大影响)(企业与企业之间)

11.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

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向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判断。

(1)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2)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2.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13.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注:

涉及到个人的一般为关联方(除非外聘)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如:A企业每年99%的原材料从B企业购进,A、B之间不是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父母之间)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相关链接: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2.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例如:(已确认或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

(四)关联方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相关比较数据);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包括承诺),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税法》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所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关联交易类型

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上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 5、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投资方之间不认定为关联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为基础)。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为基础)。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长、董事、董秘、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智能 的人员等);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总结

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总结 一、《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同)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71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税法 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 证监会 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录 一、关联方定义 ...........................................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定义 .........................................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

一、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上交所上市规则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三)由第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十)(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深交所上市规则 (一)关联法人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精算师辅导综合经济基础 精算师辅导综合经济基础: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关联方交易类型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按照这一定义,关联方交易的基本特点是: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在关联各方发生交易时,随着资源或义务的转移,风险和报酬也作相应转移;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价格的确定,是决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的关键。 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如集团成员企业之问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形成关联方交易。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6)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关联方认定口径汇总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10.1.1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2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总结

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 总结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总结 一、《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同)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条或者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条或者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71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于关联方的各种定义

对于关联方的各种定义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 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 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 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 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 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 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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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界定 关法规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217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咼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 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 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 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招股说明书》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第5 3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 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34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71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的界定 关法规梳理如下: 一、《公司法》 第217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53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34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与上市规则关联方定义区别

附件1《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序 号 《会计准则》《上市规则》比较分析 1该企业的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 司的法人 《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计准 则》,且更具合理性 2该企业的子公司——《上市规则》未规定子公司为关联方,更具合理性。《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之所以会有将子公司作为关联方的失误,是因为未坚持住从关联原点出发定义关联方的原则。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 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1.《会计准则》只规定了母公司 控制,《上市规则》规定了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从这 个角度看《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 计准则》; 2.《会计准则》规定涵盖了其他 企业,《上市规则》仅限于法人, 未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 非法人企业,从这个角度看《会计 准则》范围大于《上市规则》。 41.对该企业实施共同 控制的投资方。 2.对该企业施加重大 影响的投资方。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法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法人。 4.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 1.《会计准则》用的是概括的方 式,《上市规则》用的是列举加概 括的方式。概括的优点在于全面、 利于实质判断;列举的优点是明确 具体,但《上市规则》规定“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防止 了列举方式的弊端。 2.《会计准则》用投资方、《上 市规则》用法人、自然人的概念。 显然《上市规则》遗漏了合伙、个 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企业,不 如《会计准则》的立法语言高妙。 3.《会计准则》定义了共同控制 和重大影响,《上市规则》则直接 以5%以上一并包含。 5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已经淡出 时代的概念,《会计准则》或许是 为了照顾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上 市规则》则直接将其排除,但从现6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之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__大全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操纵,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2)共同操纵,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操纵。 (3)重大阻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要紧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治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靠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操纵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操纵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操纵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阻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要紧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操纵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治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打算、指挥和操纵企业活动的人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假如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操纵、共同操纵另一方施加重大阻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假如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操纵,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要紧指: (1)直接或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操纵,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操纵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操纵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5)受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尽管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操纵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操纵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依照第5(5)受同一关键治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

有关关联关系与关联方的法律法规及总结 一、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深交所上市规则 (一)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10.1.3条第(一)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方认定

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的折股比例怎么确定?一、净资产折股时注意事项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 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 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 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 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 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 于2000万股。 二、设置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 亿元的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 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 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 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 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 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 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 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的嫌疑。另 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 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

关联方认定规则汇总

关联方认定规则汇总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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