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论文:《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在有些方面已不太适应现实的需要,矛盾和不足日益凸显出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统领全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其进行研究,分析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对策,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至关重要。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法》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于1989年,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它对推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限于颁布时的历史背景,这部《环境保护法》更偏重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现今随着我国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以粗放的外延发展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代价……资源依旧短缺,生态依旧在恶化,环境问题依旧尖锐,已经严重违背了科学发展观。这部颁布实施二十年来从未被修订过的法律,亟需修订。

《环境保护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立法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旨在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是对环境保护活动实行法律调整的指导方针或准则。①这些原则贯

穿《环境保护法》始终,并对其起着规范、统领、指导的作用。唯有对《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完善《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修改《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

现行《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不足

立法原则未能达到科学发展观关于公民权利的要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看出,《环境保护法》强调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把人类的利益放在自然的利益之上,立法原则指导思想仍是以人为中心。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生态为中心,不仅注重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更强调后代人与当代人机会平等,当代人不能剥夺后代人的发展权利。可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尚未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所谓环境权,就是:“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反映了人民反对污染和损害环境、争取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合理要求。②环境权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虽有一定程度上的体现,但是并没有得到明确,且规定过

于原则和笼统。如《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些规定只肯定了公民可以参与环境科学教育,参加环境科技开发;公民不明确的检举权、控告权和受害救济权。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应予以更加明确地规定和维护,才能更好体现出“以人为本”。《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对于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对于公民环境权规定的不完善,是未达到科学发展观关于公民权利的要求的。

一些具体的立法基本原则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我国《环境保护法》大致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但一些立法原则已经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环保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仅从横向上

强调环保、经济、社会三者的关系,侧重的是当代人的发展。而科学发展观则从纵向,侧重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比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它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合法”地污染环境,尤其是与企业预防和治理污染所需承担的费用相比,超标准排污的处罚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一些企业宁可被罚款,也不愿意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

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对“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概括。而对于政府,《环境保护法》却多提及政府的环境职权,鲜提及其环境职责。如《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且规定过于原则化,具体什么情况下该负责,该怎样负责,都没有规定。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增加体现公民环境权的公众参与原则。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是要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之路,保证世代持续发展下去。③因此,立法部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完善统领《环境保护法》全局的立法原则,使其立法思想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

作为环境法核心问题之一的环境权,虽然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有所体现,但力度显然不足。除了原有的检举权和不明确的控告权,还应当确认环境知情权,公开并及时发布有关环境的真实情况和政府的环境信息让群众知晓;其次是环境监督权,公民有权对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立法机关进行环境立法还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调整《环境保护法》的一些立法原则。调整“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为“环境保护同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就是要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不仅强调代内公平,更强调代际公平。对这一原则进行调整,不仅从横向上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体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又从纵向上不对后代人的发展需要构成危害,体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

调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为“污染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现出浓厚的“末端控制”的思想,偏重于污染的事后处罚。环境一经污染和破坏,既具有不可逆性,很难恢复。“污染源头预防”原则的确立,就是要把重点放在源头上,以事前抑制为主,严格禁止污染排放,加大污染处罚力度,切断污染根源,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责任”原则中应当增加“政府对环境负责”的内容。就政府本质而言,职责是其本位,职权依托于职责,职权的多少取决于职责的大小,职权应随职责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④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政府职责的缺位,职权大于职责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得当的精髓:“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环保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必须加强并予以具体化,只有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完善了政

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制,才能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增加协作原则。首先是国内协作。必须加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资源、能源以及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区划、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保护环境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来完成。中国省市众多,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建立起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实行统一领导指挥,明确权力、职责和分工,才是当务之急。其次是国际协作。环境的影响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之内,环境问题的应对,单靠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活动都难以奏效。由于各国疆界、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问题,环境保护的国际协作存在很大困难。发达国家应当减少污染排放量,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援助,而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一味单纯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视生态保护。(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注释

①李颖红,冯华:“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建议”,《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61页。

②《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第706页。

③徐汝琦:《环境与资源概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55页。

④张建伟:“论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克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44页。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环境法原则论述

由环境法基本原则引发的思考 2013级法硕5班韩飞201328106026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四项原则给我国环境立法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的第三条“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则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然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的前提是可以找到明确的污染源,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现今的环境形势却愈加复杂。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这种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既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找不到导致该污染的具体原因,此时,“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似乎已无用武之地。 除了雾霾之外,还有以下各种新型污染,如白亮污染,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定义: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拘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它与强制法不同。强制法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益,且仅由今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可以引申出来的一般规则。强制法是某一领域的。强制法主要适用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即便呢原则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际法各个部门。强制法规则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决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写在文件里。 国际法一出现就有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但二战后这一概念才强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包括了基本原则,1970年《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强调了这一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国家最基本、最主要的属性,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权利,对内对高管辖权,对外独立权、自卫权。13-14世纪出现主权概念,想以此反对宗教色彩浓厚的神圣罗马帝国,但没有太大影响。1577年布丹提出主权概念。1614年黎塞留提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权停留在国王这个层次,叫君主主权。1625年格劳秀斯提出主权平等说,提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18世纪卢梭提出人民主权。 二战后主权进一步被强调,被认为是国家基本属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绝对权利。现在进入全球化,我们应该说主权是相对的。现在发达国家在弱化主权,提出主权过时论,新干涉主义等。落后国家强调主权,不加任何限制的主权。 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加利说: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南:国家主权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位。现在国家普遍被认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主权的概念更多的被加入了人权的概念。只要自主让与的权利,就不是损害主权。 2、不干涉内政: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已任何借口和方式直接、间接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一国国内管辖之事物。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她过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不是地理上的概念,一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内政干预;行为发生在国外,也可能是本国事务。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https://www.360docs.net/doc/de10282901.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位一向普遍性国际义务。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规定。(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https://www.360docs.net/doc/de10282901.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4、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互相协助。一战后,国际联盟第一次建立了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了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二战后,国际合作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已经写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国家的重要目的,和平时期国家更需要合作,成为所有国家参加包括所有领域固定、长期的合作,更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 政治教案 )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案设计 / 精品文档 / 文字可改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Studying politics can enable us to understand society earlier and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view,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s.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 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

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7.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低碳 C.奢华 D.铺张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论新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

浅析损害担责原则 摘要: 2014年新环保法将损害担责原则作为环保法基本原则。本文首先阐述作为损害担责原则前身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然后结合损害担责的字义及其法理依据两个方面来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内涵。最后结合新环保法具体条文规定讨论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责任形式。最后得出结论:在环保法中确立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进步,它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环保法的规范更为严厉, 关键词:损害担责起源发展内涵责任形式新环保法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2014年制定通过的新环保法甚至有“最严厉环保法”之称。其中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作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衍生的损害担责原则概念的提出亦掀起学界的相关讨论,损害担责原则究竟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有何突破以此原则做出的具体法律规定究竟严在何处下面,本文将就此对损害担责原则加以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起源与发展 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包括修改环境法前的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新环保法的损害担责原则正是该原则衍生而来,了解这项原则的内涵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一)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最初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出,其理论根据来源为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的理念”。该理念一经提出,很多国家便将其作为一项生态立法的基本原则所接受,德国联邦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纲领时曾将其定义为“谁使得环境有所负担或污染,其就应支付所造就负担及污染之费用”,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而后1989年环境保护立法全面贯彻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例如28条对排污收费的规制。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承担治理污染的主体,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污染者付费原则中对环境的损害责任仅限于单一的经济上的“给付”,这并不能使现存损害得到完善的解决,也无法对避免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且付费的主体:“污染者”的范围并不明确,因此该原则内涵显得太过狭窄,具有局限性。 (二)损害担责原则的提出 损害担责的提出则是看到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局限性,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发展。在此原则规范下,行为人必须尽可能采取措施来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如若无法避免,则要求行为人负担为排除此一毁损或破坏所应支付的费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体就必须积极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因为即便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要有了导致环境损害产生的可能,行为人就要对其负责,避免损害发生。在此,损害环境资源所负的责任就并不限于金钱上的“付费”了,致损者甚至有可能承担环境法上的其他责任。在行政法领域上,国家会在政策上倾向对污染者收取较之其避免环境污染发生之成本更大的负担,便会实行征收污染费用或环境税等措施,典型的如收取排污费。致损者通过承担责任来降低甚至免除自身对环境损害之可能。损害担责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发展。 : 二、损害担责原则内涵简析 从字面上看,损害担责即:造成损害的主体,承担责任。但要具体了解这项原则,就必须准确认识损害的定义,并且了解致损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所在。 (一)环境损害的定义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规范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 2、特征:公认性、普遍性、基础性、约束性 1)、公认性:对所有(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约束力的原则 形成:自下而上 各国公认= 一致认可,而是绝大多数 达到公认程度的情形: A、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后在实践中逐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C、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的规则。 ** 联合国大会决议:内部效应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外部效应 2)、普遍性 A 、由法律原则的本质属性决定 B、不是仅在个别领域中运用的具体原则或个别原则,应是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3)、基础性 A、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B、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没有管辖权 主权原则——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如:在别国经营的公司,要交两份税款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事裁判权:在一个国家内,对于外国人在当地的犯罪,不接受东道国的法律审判,而由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外交官自行处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附属国(对外主权减等) 西方:保护国 欧洲小国,如圣马尼诺自愿让渡部分主权外 C、判断其他国际法规则效力的标准 4)、约束性 来源于公认性 来源于基础性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立依据,理解和掌握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和落实。本章是学习环境法学应重点掌握的基本内容。 课时分配:本章讲授 2 课时。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性质而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极为重要的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这对经济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环境问题具有时空可变性大、后果显现缓发、潜在性强等特点,而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却具有局限性。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20 世纪 80 年代后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变过程中,预防为主的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国家环境管理和立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各项环保单行法均有规定。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作用 1.含义: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防治结合是指,预防为主不能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2.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作用: 第一、可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第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是从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上保证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有“三同时”制度等。

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代内平等要素 摘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发展中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际环境法的一条主线。而代内平等是这一内容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对代内平等这一基本要素的内容进行探讨。 关键词:代内平等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新的和处于形成和发展中的原则。它目前尚未获得国际习惯法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然而由于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具体领域、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一部分,有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承认它和重申它。多数国际环境法学者也将它视为正在形成中的一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根据《布伦特兰报告》,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在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是为一项原则和一项战略提出的。该报告指出,“世界各国——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必须根据持续性的原则加以确定。解释可以不一,但必须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必须从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上和实现持续发展的大战略上的共同认识出发”。该报告号召“世界必须尽快拟订战略,使各国从目前的经常是破坏性的增长和发展过程,转而走向持续发展的道路”。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很广。国际环境法学界一般认为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四个基本要素。

二、代内平等。 1.代内平等的概念。 代内平等。代内平等指的是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 代内平等要求资源和环境在代内进行公平分配,强调不同发展空间即任何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强调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高于局部的和暂时的利益。代内平等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代内平等,任何一个地区、民族、国家的人都享有在地球上生存、享受和发展的权利。因此,应当从整体上防止国与国、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间的贫富分化。只有采取资源环境公正配置的原则,缩小穷富两极分化,才可保证人类整体生存和发展的持续性。 2.历史与现状 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实际权利是极不平等的。从历史上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富足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它们的发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利的严重侵犯和损害的结果。目前代内公平并不存在,存在的是代内不公平。代内不公平集中体现在现行的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上。几百年来,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仅造就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巨大差别,而且把人类推到了环境危机的边缘。 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代内公平。 3.立法现状。 在国际环境法的领域里,代内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1972 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宣布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它的原则要求“在使用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课程编号:4361045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 学分:3 学分 学时: 48 学时(讲课:48 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 教材:《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王曦编著,2004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国际环境法是一门选修考试课。是国际法中的一门新兴学科。环境问题,特别是人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人类不可回避且必须履行的共同课题。设置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比较系与、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大气、淡水、海洋、土地、森林、山地、湿地、两极、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外层空间等的国际法保护以及如何能更好地对这些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对于危险物质、国际废弃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法控制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一方面要求同学们在法律实践中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应该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学习也希望能激起同学们对人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现实关怀。 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法学,从理论上说,它的内容主要应该由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私法所涵盖,因此讲授课程时,必须要求学生有一定的国际法与国内部门法知识为基础,除此之外,还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的常识性知识为背景,因此,在讲授此门课程时,除了同学们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外,还必须要求学生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另外,在本门的学习过程中会遇到比较多的国际条约与区域性条约,同学们学习的过程中,识记的内容相对较多,因此,要求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尽量掌握重要条约的重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活学活用。除了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外,在讲授此门课程时,也要求给同学们在适当的时候讲授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与知识。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环境、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4学时) (1)掌握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的新挑战,传统国际法理论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与拘限性; (2)熟悉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分析; (3)理解法学的环境、国际环境的定义,科学上环境定义与法律中环境定义在国际社会中的认可与理解不同;学习国际环境法的作用与方法; (4)了解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问题中主要热点问题的关注面及其相关规定与发展趋势;(5)初步了解,国际法发展的新领域,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形成、应对与责任承担,国际法与环境法在国际社会中对传统国家理论与伦理学的挑战。 2.国际环境法的发展(3学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它们是各国公认的、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们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一些国际法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集体协助原则。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一致遵守原则。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这项规则说明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是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所应一致遵守的。 (7)不干涉内政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该事件不得违反国际法),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 (4)平等互惠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原则基础,从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它应当是指导中缅两国关系的原则。《亚非会议宣言》的十项宣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适用于社会制度湘彤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则就成为所有国家之间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也就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无形原则的意义: (1)它们是从《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的启示的,但也有自己家的特色。 (2)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3)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温州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de10282901.html,/wenzhou 南京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de10282901.html,/nanjing

国际法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 1.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物的权利。 2.侵略: 是指一个国家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宣誓的任何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行为准则。 4.民族自决原则 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 5.????国际强制法律规范 国家与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除非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的规则. 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制度中,那些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调整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重要的特征。只有一项原则在 国际关系中反复出现,并被国际社会以各种方式公认为知道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才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能够调整国际法。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 都起指导作用和具有强制力。 3.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有效的基础,是判断国际法具体原则是否有 效的标准。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强行法,不 能被抛弃。 2.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何联系与区别? 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且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仅以后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出现始得更改的原则。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 1)相同点 1.为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公认认可。 2.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3.在具体适用中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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