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

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一)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

(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

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苏州天元…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年第2期日期:2006-06-23 最近,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其附录部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意见》)在抵押评估方面对《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和规范。其一是要求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未来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本文就该条予以技术探究。

《意见》中指出: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

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分析

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定义,并结合评估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

因素主要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导致房地产市场价值减少的因素,另一类是导致法定优

先受偿款增加的因素。

一、影响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因素的细化与分析

1.由于经济衰退或房地产政策调整,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价值整体下跌,导致

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经济衰退必将导致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使得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价值整体下跌。例如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东亚地区的日本、香港等地,经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衰退,导致这些地区的房地产价值暴跌。

而房地产政策调整,出现抑制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时,也往往会导致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例如近年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国内某些房地产过热地区进行降温,也导致了部分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

2.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环境因素恶化或区位条件恶化,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大气环境、声觉环境、视觉环境以及卫生环境等环境因素恶化,比如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都会导致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下跌。例如住宅周边新建化工厂造成空气污染,在住宅南面新建高层建筑影响采光等,都会使得对象房地产贬值。

而区位条件的恶化,使得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变化,进而导致了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比如原来是区级商服中心,可能由于规划调整等原因,现在降为小区级商服中心,也将导致该区域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3.市政拆迁风险因素,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由于市政拆迁,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和公益性,使得市政补偿的标准都不太高,且略低于被拆迁对象的正常市场价值。因而对象房地产在可预期范围内,存在市政拆迁风险,往往会出现市场价值下跌的情况。

4.人为使用不当或自然因素使得房地产加速物理折旧(或经济折旧),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人为使用不当通常是指擅自拆改建筑物,破坏建筑结构;或平时使用时,缺乏必要的维护等,使得房地产加速物理折旧(或经济折旧),这必将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而自然因素(如火灾、地震、水灾等),也会对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进而导致房地产折旧加速,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

5.心理因素的存在,导致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

导致房地产市场价值下跌的心理因素主要指有关于房地产的心理阴影。对于住宅来说,比如在该住宅内发生过丧葬、恶性案件等事件;对于商铺来说,比如该商铺多次发生经营失败、破产等事件。

二、影响法定优先受偿款增加因素的细化与分析

《意见》中指出: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笔者认为在抵押期限内可能会增加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主要指抵押权实现费用、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企业所欠税款三类情况。

1.抵押权实现费用的增加

抵押权实现费用,我们认为应该包括诉讼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律师费、拍卖费用等,此类费用随着抵押权实现都将会有所增加。

如果要实现抵押权,就有可能会产生诉讼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律师费、拍卖费用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

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该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另一种是企业恶意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无论是哪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因而在清偿债权前,应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所欠税款应该包括企业所欠税款本身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同时也应分企业经营不善和企业恶意所欠税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清偿债权前,应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影响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其他因素

还有其它一些因素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影响,但是未被列入影响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因素中,笔者对此作阐述与分析。

1.社会因素变化

影响房地产市场价值的社会因素包括了政治安定状况、社会治安状况、房地产投机状况以及城市化状况。其中政治安定状况、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城市化状况都是长期因素,在短期内很难预测。而房地产投机行为对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无论是影响的作用方向,还是作用的大小都有其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故本次不予考虑。

2.后续拖欠工程价款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在抵押期间,拖欠工程价款发生增加的情况,主要指拖欠二次装修工程价款和后续(附属)工程价款等情况。但根据债权发生顺序,上述增加的工程欠款,是发生在抵押权设定之后,因而在受偿顺序上,列在本次抵押权后,并没有增加法定优先受偿款,不会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直接影响,故不计入因素中考虑。

3.再次抵押

根据《担保法》: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再次抵押也是发生在本次抵押权设定之后,因而在受偿顺序上,列在本次抵押权后,故不计入因素中考虑。

以上分析,仅为笔者的疏漏之见,水平所限,考虑难免有不足之处,旨在抛砖引玉

作者:杜建国…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杂志社版权所有日期:

2004-10-14 点击:20

在建工程是尚未形成的产品,从基础到主体完成,再到竣工验收,这个过程跨越的时间较长。随着工程的进展,其价值往往发生变化,因此,在建工程评估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将在界定在建工程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特点与评估范围。

一、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在建工程的含义

在建工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而体现在其建筑物实体形态不完全,不具备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以及不能马上实现其设计用途等诸多特性。要正确把握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内涵并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在建工程进行估价,首先要明确在建工程的含义。对于在建工程的定义,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提法。一种定义是,在建工程就是正在施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移交验收的建设工程。它是指在建工程已经构成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尚未交付使用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在建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以及恢复项目等项目工程。另外一种说法,在建工程房地产即建筑工程尚未完工或虽然已经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房地产。

中评协(96)第3号《资产评估规范意见(试行)》对在建工程是这样论述的: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扩建、改建和大修理工程。按照建设部56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而不得它用,因此对已完工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造行产权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体工程动工建设开始至建成后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所有权证书止所处的状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开始至房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所处的状态。可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的建设过程中的状态,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而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在内,还包括房屋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即达到房屋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相比,在建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

综合有关的观点和意见,参照有关的文献和评估方面的丛书,本文中所述及的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但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二)在建工程的特点

在建工程泛指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一般把是否进行了整体竣工验收作为界定的主要依据。作为房地产的一种类型,在建工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也可以是已停工多年的“烂尾楼”。在建工程有着与一般房地产不同的特点。

1.所有权的相对确定性

指房屋在建工程在主管机关正式颁发所有权证书之前,其所有权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2.合法性

房屋在建工程,必须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取得相关批文的合法工程,未经审批并取得规划红线图、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得以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可变价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在建工程与其他房地产一样属于商品,有其内在价值及使用价值。但是由于在建工程处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未完成状态,尤其是事实上未完成而停止建设的工程,其价值能否以交换价值体现出来,即该在建工程是否具有可变价性,是区分执行案件抵债标的物与非标的物的基础。只有那些在市场上能够变价的、抵偿金钱债权的在建工程,才能被执行法院纳入执行标的物的范围,列为司法评估的对象。

4.在建工程房地产可比性差

在建工程涵括了从刚刚投资兴建的工程到已完成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这就造成了在建工程房地产之间可比性差。

5.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实际投资额较难一致

在建工程实际投资额,其账面价值包括预付材料款和预付设备款,同时也记录在建工程

中应付材料款及应付设备款等,因此,在建工程投资不能完全体现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6.在建工程建设工期长短差别较大

建设工期长短的差别,直接与建造期间材料,工费价值变化、设计变更等相联系,对评估价值标准的选择有直接影响。

7.在建工程房地产种类多

在建工程房地产也涉及正常使用房地产中各类房地产,如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厂房、仓库、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

8.在建工程造价差异大

同种用途、同种结构的在建工程,由于其地基的差异等特殊原因,造成比正常情况房地产投资增大。

9.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入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银行与抵押人的约定抵押权。

二、在建工程的分类

在实际的估价实务以及科学研究中,可以将在建工程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分类。在建工程可根据标志性工程进度进行分类,也可根据建设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对于同一阶段的在建项目,由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不同,以及材料设备购置的早晚,在价值上也会形成差异。

根据标志性工程进度进行分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分为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室外工程等等。由于工程施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主要工作的进度状况划分为结构在施、结构封

顶及准备验收几个阶段。对此我们也称为按形象进度进行分类。

另一种分类方式是按照项目设计用途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可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进而又可分为工业厂房、仓库、锅炉房、住宅、办公楼、商业、农场、牧场等等。

由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流程和特性,因此对于在建工程价值的评估首先应确定在建工程的种类,选取适合其特性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

三、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特点

对在建工程价值的估算和判定称为在建工程估价,在建工程作为房地产估价中重要的一类,相对于一般房地产的估价,在建工程抵押估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建工程的范围十分广,情况复杂,对估价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强。在建工程的个性差异往往比较突出,不同工程之间的可比性较差,对在建工程抵押估价要建立在对其全面分析了解的基础上。

2.在建工程资金投入与工程实际进度存在着时差和量差,这时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中经常会考虑的因素。建设资金的投入量与实际形成的工程资产价值量和形象进度往往不尽一致。花在在建工程上的实际费用支出与其形象进度并不一致,有时偏差还很大,因此实际的费用支出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

3.大中型尤其是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成本较高,其所含实物资产价值与货币资金的时值存在着价值背离问题。

4.在建工程存在着债权债务问题和投资风险问题,在估价中要注意格外关注。而且在其竣工投产之前表现为投资的积累,通常无收益可言,且未来预期收益难以确定。5.在建工程涵括了从刚刚投资兴建的工程到已完工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这些完工进度差异巨大的在建工程,自身可比性较差,评估时不易找到合适的参照物。6.对工期较长或停建多年的工程,由于市场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其技术性、功能性贬值不可忽视,特别是在采用成本法估价时。有的项目还没建成在市场上就已经落后了,

市场价值远低于实际的投入。

7.在建工程的价值并非各项投入的累加,要根据市场情况体现出其潜在的利润,这也是对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估价时的难点之一。

8.按照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土地费用和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前期费用往往是先行投入的,与工程的实际进度无关,在估价时不可遗漏。

9.对在建工程的估价往往无法直接采用一般房地产估价的方法,应结合在建工程的特点对各种方法进行修订后灵活地综合使用。

因此,在传统评估技术路线中,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但由于在建工程资产的收益率并不是总处在社会平均水平位置,其预期收益可能明显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样对在建工程的估价针对特定的评估目的则要运用到其他估价方法,以便更好地考虑该在建工程超额收益或减额收益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从而使其估价结果进一步贴近市场。

四、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范围的界定

房地产价值是房地产权利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对房地产的估价实际上是对其权利价值的评估。由于在建工程与已建成或旧有的房地产不同,其权利状态中的某些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科学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应建立在对在建工程评估范围的准确界定上。

1. 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 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

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中特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

是否有效等等。评估人员只能对委托单位对委估房地产项目所实际拥有的权利部分进行抵押价值评估。

3. 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因此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进度来评估其价值。

4. 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住宅用房地产_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xxxxxxxxxxx(201x)第0xxx号 关于对XXX所有的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室房 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估价委托方: XXX 估价机构:XXXX房地产评估咨询 注册估价师:XXX XXX 估价作业日期:201X年XX月XX日至201X年XX月XX日

目录(略)

第一部分致委托方函 xxx : 您为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委托我公司对位于xxxxx城x号楼x 单元x层xxx室房地产进行了评估,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结合估价经验,在现场查勘、综合分析影响该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规、政策和您提供的证件为依据,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了认真的估算和判定,估价时点为现场勘查之日即201x年xx月xx日,估价的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确认房屋所有权人xxx、共有权人xxx,房产证号:xxxxx号、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储藏室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房地产抵押价值为人民币xxxx万元,人民币大写: xxxxxx整。 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汇总表

注:抵押价值=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报告之日201x年xx月xx日起至201x年xx月xx日一年有效。 特此函告! xxxx房地产评估咨询 二○一x年xx月xx日

第二部分估价师声明 我们重声明: 一、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二、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任何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五、我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xx已于201x年xx月xx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除非另有协议,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六、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七、本估价报告依据了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地产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小区9栋第12层02号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委托方:于同江 估价方:北京宜山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张** 估价作业日期:二○一六年一月十日至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估价报告编号:0911030049

目录 第一部分致委托方函 (3) 第二部分估价师声明 (4) 第三部分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5) 一、假设和限制条件 (5) 二、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6) 第四部分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一、委托方 (7) 二、估价方 (7) 三、评估对象 (7) 四、估价目的 (10) 五、估价时点 (10) 六、价值定义 (10) 七、估价依据 (10) 七、估价原则 (11) 九、估价方法 (11) 十、评估结果 (11) 十一、估价人员 (12)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2)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12) 第五部分估价技术报告 (13) 一、估价对象资料 (13) 二、类比对象资料 (13) 三、因素修正 (15) 四、个别因素修正 (16) 五、修正后价格 (16) 六、估价结果确定 (17) 第六部分附件 (18)

第一部分:致委托方函 致于同江: 承蒙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小区9栋第12层02号(建筑面积188.42平方米)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用该房产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估价人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进行实地查勘、广泛收集有关市场信息和估价对象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影响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的各项有利和不利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估价目的,按照科学的估价程序,并运用适当的估价方法,对本次估价对象进行估价测算,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2016年1月10日的市场价值为1625.05万元,(币种:人民币)。以下是估价结果明细表。详情请阅读房地产评估报告。 法定代表人:李** 北京宜山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xx号xx块地B4、B5楼商业、综合(办公)用途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委托人: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估价机构: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 xxx 估价作业日期:2010年2月10日—2010年2月25日 估价报告编号:x估字(2010)第10020xx号 委托估价方函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方委托,我公司对位于xx号xx块地B4、B5楼商业、综合(办公)用途在建工程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为金融机构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我公司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认真查阅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综合分析,经过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运用假设开发法和成本法确定估价对象规划建筑总面积74217、1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9063、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096、74平方米,封闭空间56、72平方米,室外楼梯29、91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10年2月10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柒亿贰仟壹佰贰拾壹万圆整¥721,210,000元。其中: 地上建筑物价值: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壹拾捌万圆整¥183,180,000元; 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伍亿叁仟捌佰零叁万圆整¥538,030,000元。 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2010年2月10日xxx和xxx已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人对笨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xxxxxx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xxxxxx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 1、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够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 2、任何有估价对象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3、估价对象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在估价时点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在公开市场可以合法的进行转让。 4、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5、存在自愿销售的卖主,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 6、有一段合理洽谈时间,通过考虑房地产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二、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的资料数据 1、本报告出具的价格包含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税费,如至估价时点止,原产权人尚未缴纳,应按照规定缴纳或从评估价值中相应扣减。 2、本次估价未对估价对象做建筑基础和结构上的测量和实验,本次评估假设其无基础、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 3、本次估价建筑物面积引用《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其确切建筑物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4、本次估价以开发商自己开发为前提。 5、假设在建工程能在设定的开发期内竣工交付并销售完毕。 三、估价中未考虑的因素及一些特殊处理 1、估价结果是反映估价对象在本次估价目的下的市场价格参考。估价时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市场结构转变、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抵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没有考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以及特殊交易价格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亦会发生变化。 2、在建工程完工比例及工程质量以该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监理证明》为准。

房屋抵押评估报告

致委托估价方函 XX同志: 接受你本人委托,本公司组织专业人员,于2013年3月20日对位于XXXXXXXXXX西关南路46号1号楼1单元东6层161室混合结构住宅一套,建成于2001年,建筑面积92.13㎡,产权属你和ABC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估价时点是:2013年3月20日。经现场勘查和有关资料的调查,本着“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估价对象进行了评估,运用市场比较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项因素,经过详细的分析测算,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3年3月20日的公开市场价值取整为人民币375605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陆佰零伍元整。评估单价每平方米4076.91元。 估价结果的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 随此函附交二份估价报告 特此函告 武威XXXXXXXX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估价人员陈继东、杨多泉在委托方的陪同下对估价对象进行了详细的实地查勘。对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隐蔽及难以接触的部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当前建筑行业一般标准或相关规范进行评估。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6、没有其他专业人员对估价报告提供特定的专业帮助。 7、我们承诺在按贵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条件下,对本估价报告中选用的估价方法及其应用在其有效期内的合理性负责。 8、与估价对象有关的资料均为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9、本报告书供贵方按报告确定的评估目的正常使用。未经本评估机构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给除上述有关方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房地产估价师ASD 房地产估价师ADCV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连带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 蓬勃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 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一个基本依据,所以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对于合理有效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屏障,进而有效防范银行体系 风险和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1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的评估体系导致抵押物高估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 定,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地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房, 地产估价师应“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 出必要的风险提示”。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类房地产,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协议评估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一般都只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并 没有同时运用其他方法进行计算、,然后按权重取值,而且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阶 段、抵押物处置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也未作充分的考虑和分析。在这种评估模式下,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格越高获得的贷款额度就越高,当 房地产市场过热、投机盛行、房价虚高时,就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1.2指定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利于保证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在银行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往往是从内部确定的估价机构库中选取一家或几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客户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这些指定的评估机构,虽然原则上是银行在考虑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因素后认为风险性最小的评估公司,但

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房地产估价 上饶市信州区月泉花城1号楼2单元1002号房地产 抵押价格评估 院系建筑工程系 专业工程管理 班级文专土1121 姓名胡鹏程 学号0134 指导教师姜艳艳 2013年11月5日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上饶市信州区月泉花城1号楼2单元1002号房地

产 抵押价格评估 委托方: 郭邦年 估价方:上饶市众恒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人员:胡鹏程李锐 估价作业日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估价报告编号:烟评房(1)字第0134号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1 二、估价师声明———————————————————2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3-4 四、估价结果报告————————————————-- 5-8 (一)委托方 (二)估价方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价值定义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人员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五、估价技术报告————————————————— 9-17 (一)个别因素分析 (二)区域分析 (三)市场背景分析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五)估价方法选用

(六)估价测算过程 (七)价格结果确定 六、附件——————————————————————- 18

致委托方函 宁天星先生: 受您委托,我公司对郭邦年拥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月城花泉1号楼2单元1002号住宅在现状利用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为郭邦年先生将此房产转让给您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支行做抵押贷款,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利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详细考虑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项因素,确定估价对象(建筑面积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11年3月2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币种:人民币) 房地产总价: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陆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单位价格:4194元/平方米 胡鹏程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

房地产评估报告

武汉市润土房地产评估公司 BENTONITE IN WUHAN CITY REAL ESTATE APPRAISAL COMPANY 房地产评估报告 委托方:宫志博 润土房估字[2012]第33号 项目名称:武汉市洪山区光谷世界城加州阳光小区B5-4幢2001室转让价值评估 估价机构:武汉市润土房地产评估公司 作业日期: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8月28日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3) 二.估价师声明 (4)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 四.估价结果报告 (8) 五.估价技术报告 (12)

致委托方函 宫志博: 本公司接受你的委托,我们对位于武汉市光谷世界城加州阳光小区B5-4幢2001室房地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目的是:为委托人转让估价对象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估价时点2015年5月27日。价值类型: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 在整个估价过程中,本公司估价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详实的现场勘察和市场调查,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必要的估价程序,选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了分析和测算,确定该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为:969370元,大写玖拾陆萬玖仟叁佰柒拾圆整(人民币):,单价:9693.7/M2。 上海市天天房地产评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飞 2012年7月4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对本报告我们特作如下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李振研、蓝金玲、吕梦、杨鹏飞、杨燕琪、谢育华已于估价时点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室内外状况进行了实地查勘并进行记录,但仅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与目前维护管理状况,尤其因提供资料有限,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建筑面积数量准确性和相应权益的责任,也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建筑面积数量准确性和相应权益的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

房地产评估报告抵押评估价值的含义

房地产评估报告抵押评估价值的含义目前贷款以房地产作抵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行为十分普遍,但由于贷款期短则一年,长则5年,因此在初次房地产抵押时,搞清楚其抵押价值的含义,能够正确使用房地产抵押价值,对估价机构和银行都十分重要。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抵押评估价值的含义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房地产估价机构抵押评估报告中抵押价值的含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技术监督总局于2014年2月1日颁布实施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其中对抵押价值的含义有明文解释,原文为:“抵押价值是假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减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价值。 严格从市场价值的内涵来衡量,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是市场价值………因此,抵押价值既不是经过贷款成数打折或扣除拍卖、变卖的费用和税金后的净值或静价格,也不是不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的完全价值”。 条文中的“价值”、“市场价值”、“净值”、“完全价值”和“抵押价值”的关系用公式可以这么表达: 1、价值=完全价值 2、市场价值=价值-法定优先受偿款 3、抵押价值= 市场价值

4、净值=抵押价值-实现抵押权所需税费 同时须注意的是,条文中还强调了“抵押价值”基于“价值时点”体现。 也就是说,目前普遍使用的房地产抵押报告中的抵押价值是在价值时点下减去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市场价值。 假设某个评估报告描述:“价值时点是:2014年9月5日,确定估价对象的房地产抵押价值为人民币83.80万元。 (估价结果与假设和限制条件一致,未扣除出让金、税金及相关费用)”。 其含义为:在2014年9月5日这个时间点上(注意是“点”)估价对象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市场价值是83.80万元,而且没有扣除将来为了实现抵押权所必须付出的税费额。 那么,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抵押价值呢? 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价值的四个特点 1、房地产抵押价值是预期价值: 预期价值应在贷款存续期内考虑了抵押房地产所承担的各种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抵押物本身减值、功能和经济折旧、各项影响价格因素的波动和房屋的使用情况质量等等)之后,量化上述风险对价格的影响程度后得到的价值,且需要将来处置房地产时和原评估价值基本保持一致,即:

浅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房地产抵押贷款逐渐增加,已成为企业及个人在各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而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是各商业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金融机构、借款人(抵押人)及评估机构的切身利益,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也变得十分重要,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尚处于发展的阶段,在房地产抵押评估的同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或多或少的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因此解决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问题,将会利于房地产抵押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概念的基础,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评估方法及各方法的使用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叙述从各方面分析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产生的原因,然后提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以此来防范房地产抵押估价风险及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促进我国房地产估价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良性可循环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抵押估价;估价人员;金融风险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reform,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s increased gradually, has become the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commercial bank loan guarantees in the part of the enterprise and individual,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appraisal results is the commercial banks for loans to provid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amount of the loan, so real real estate mortgage appraisal is an objective and fair,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borrower (collateral) and assessment agencies' vital interests,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 evaluation has become very important, but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evaluation of China real is still in the development stage, at the same time assess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ortgage exist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risk of these the problem will be real estate mortgages more or less affected,

房地产抵押估价分析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所属的位于***蔡子池办事处***一、二层商业用途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委托方:*** 估价方:41 估价人员:*** *** 估价作业日期: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月15日 估价报告编号:***估字[2010]第**号

目录 一、致托付方函 (3) 二、估价师声明 (4)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五、相关附件 (15) 六、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6) (不提供托付方,供估价机构存档及有关部门查阅) 致托付方函 ***先生:

受您的托付,我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所属的***蔡子池办事处*****,总建筑面积为214.16平方米商业用途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评估。估价时点为2009年12月8日,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本公司依照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纳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阻碍房地产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分析,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满足本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同时在能够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陆拾陆万壹仟叁佰元整(¥66.13万元)。具体结果见下表: 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陆拾陆万壹仟叁佰元整(¥66.13万元)。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为人民币零元整(¥0.00

元)。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欲了解本估价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全文。 41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某小区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地产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武汉书城路金地格林梦茵区5区c-501室房地产委托方: 估价方:***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人员: *** 估价作业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估价报告编号: 致委托方函 (2) 估价师声明 (3)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4) 一、假设和限制条件 (4) 二、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委托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估价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评估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估价目的 (7) 五、估价时点 (7) 六、价值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估价依据 (7) 七、估价原则 (7) 九、估价方法 (8) 十、评估结果 (8) 十一、估价人员 (9)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9)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估价技术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估价对象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类比对象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因素修正...........................................................................................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个别因素修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修正后价格.......................................................................................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估价结果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思考 在深圳,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业务中,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占了大约3/4,全国其它地方应该与此大同小异。但是我们对于房地产抵押价值概念的了解却是模糊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是不是就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规定是不严密的,也是与评估实践相脱节的。这里我们主要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这种典型的债权及其担保形式为例来做一点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4.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可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第6.4.3条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应是以抵押方式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首次抵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为抵押价值”。可以看出,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就是该房地产在抵押时的市场价值。这里有一个问题,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而担保要求相对应。相对应有两重含义,一是担保针对的是主合同债权;二是担保与主合同债权等额。比如,贷款 40万人民币,可以用40万人民币存款或相当于40万人民币的外币存款来担保,而不用存50万人民币或更多;我们在法院打官司,要求诉讼保全,查封被告方的银行存款,法院会要求我们提供与查封金额相等的资产作为担保,而不用提供超出查封金额的资产。这就是担保与债权的相对应。可是为什么我们提供市场价值100万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却只能贷到 60-70万的贷款呢?这里为什么就不对应了呢?显然,在贷款人眼里,市场价值100万的房地产其抵押价值只有60-70万,在抵押时,100万的房地产与100万的银行存款不等值。没有哪一个贷款人会按房地产市场价值的100%贷款给你,因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不是它的抵押价值。二、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内涵 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4.2条已经包括抵押价值的含义,只是没有更为肯定地表达。从评估理论角度来看,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应当是房地产在贷款到期时受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限制状态下的价值,或者说是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在抵押市场上被债权人共同认可的价值。客观地看,贷款人为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回收,并将风险降到最小,必然要考虑到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不愿或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时可能发生的诉讼、拍卖对抵押物的减值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费用,因此只能按抵押物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抵押价值,给予相应的贷款。实际上,大部分逾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都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被抵押的房地产在拍卖市场上是不可能按其公开市场价值来拍卖的。 从评估实践来看,我们在为银行提供的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中的表述是:“确认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为××元”,这里并没有提到抵押价值。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因为我们评估的的确不是抵押价值,抵押价值是贷款人在自行考量未来市场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后通过确定贷款比例来确定的。在房地产估价制度建立之前,贷款人(主要是银行)就是凭借经验来做这件事的,目前仍然在做。将来,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建立起足够大的之后,贷款人会将评估房地产(建议)抵押价值的工作交付给估价机构来做。实际上,近两年来,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已经要求评估报告后要附“贷款(比例)建议书”;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也要求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报告要确定强制变现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抵押价值评估了。三、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估 假如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评估房地产的抵押价值,那么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我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估价时点应为贷款到期日,必须考虑贷款存续期间房地产的市场风险因素对抵押房地产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问题及对策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2月 162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 刘 辰 周天驰 侯魁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79) 摘 要: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中,不动产抵押贷款成为举足轻重的部分。数据表明商业银行房产类抵押品的变现率仅能达到30%至40%,风险远大于获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文献梳理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走访调查,分析总结了我国银行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三阶段动态评估的完整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体系,以期资产评估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在银行抵押贷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 抵押贷款 房地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162—02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文献综述 《国际评估准则》是目前最具影响的国际性评估专业准则。其中应用指南201.01提出对担保贷款评估通常使用市场价值类型。此外,收益法和市场法更加适用于担保贷款的资产评估。新的巴塞尔协议(Basel Ⅱ,2004)提出了合格的金融抵押品的认可标准,如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抵押品的市场,存在可以公开得到的抵押品市场价格,特别是协议强调了抵押贷款价值。Fernando Miranda-Mendoza (2010)则进一步将折扣率和随机事项这两个因素引入到传统的抵押贷款评估期权模型中,并将改进的模型应用到实例当中,从而提高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评估准确度。 我国的学者主要是从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以及抵押贷款评估风险三个方面来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进行研究。崔宏(2007)认为,抵押贷款价值是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核心概念,抵押贷款价值类型是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统帅和灵魂,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应以“抵押贷款价值”为核心概念,由“基础理论、概念框架、应用理论、调控理论”四个层次构成。评估方法应以“折现现金流法”为核心,以“期权定价法”为补充。周建佐(2002)指出,在我国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实践中,应采用清偿假设。与之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应为清算价格,评估方法应为清算价格法。刘桂良,招平(2004)认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时要关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清算价值,他们首次构建出到期价值估算法和即期价值修正法两种评估方法的基本模型,对抵押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创新。刘元庆、刘光平(2006)指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普遍存在贷款存续期间价值衰减的现象,认为抵押品的价值管理是抵押贷款管理的核心和难点,并从价值角度分析了抵押在信用风险缓释中的作用机理,提出要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总观国内外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主要是从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时点、评估方法、抵押贷款评估风险以及国内现存问题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研究。对于如何建立一个系统的房地产抵押评估体系,如何从实际操作中更加合理地评估房地产抵押品的价值,以尽可能地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非常少。本文从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实务调查入手,统计分析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中潜在的风险。尝试构建一个包括抵押前、抵押中以及变现时三个阶段的完整的房地产抵押评估体系,从而规范房地产的抵押评估实务操作,降低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评估现状及问题 1、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 在国内抵押贷款评估中,评估师总是以持续使用为前提,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但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银行实际上拥有该抵押财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只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不会对该财产进行“持续经营”。即便对于获得该资产的第三方有可能经营该资产,但至少评估的是银行的权益价值,评估值只能是银行作为资产拥有者时,资产经营或变现时产生收益的价值。由此看来,在该评估目的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持续使用”并不存在。 2、市场价值类型的选择 抵押品评估中,大部分评估师选择以市场价值作为房地产抵押品的评估价值。在经济过热时期,市场价格和预期价值都可能包含有一定的高估成分。由此就形成了了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中包含很大程度的价值泡沫的情况。因此在经济过热时期抵押品评估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抵押品评估作为安全底线的保底作用就不能发挥出来。所以我们考虑用其他价值类型代替市场价值,例如清算价值。从抵押品的作用来看,抵押品及其价值是对贷款人在未来规定时间不能偿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保证,在抵押品评估中考虑未来时点抵押品被“清算”的因素也是正常的。因此,从理论的层面上讲,市场价值不一定是抵押品评估价值类型的唯一选择,清算价值一定程度上更能反映抵押品在变现处置时的价值。 3、评估基准日与贷款期限问题 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时间,也就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时间,而企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间往往是评估目的实现的时间。除了一年期的抵押贷款与当时资产评估有效期一致意外,多数情况是评估目的实现不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即使是有效期内,其资产的数量和价格也都发生了变化。有的资产被拍卖时,某固定资产早已报废。有些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事前设定了一个抵押率,形成了与放款额一致的安全价格。但是当资产报废或者大幅度贬值时,银行方面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存在评估价格是何时的价格、如何使用的问题。 4、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风险

(房地产)评估报告模板

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东方威尼斯(一期)7栋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 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作业日期:2013年1月5日—2012年1月18日 估价报告编号:川房评二字[2013]第001号

目录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 (3)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4)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四、估价结果报告 (7) (一)估价委托人 (二)估价机构 (三)估价目的 (四)估价对象 (五)估价时点 (六)价值定义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人员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十四)变现能力分析 (十五)风险提示 五、附件..................................................................... (18)

致委托方函 : 受你的委托,我们对你所属的位于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D-10-1地块的房地产共1套,房屋建筑物结构为钢混结构,总建筑面积为446.87 m2,房屋总层数4层,其中地上3层,地下1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为0322(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估价时点为2013年1月5日,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整个估价过程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广泛收集有关市场信息和估价对象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影响估价对象市场价格的因素,运用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估价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了评估,估价人员经过实地查勘和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3,181,700.00元人民币(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壹仟柒百元整),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为3,181,700.00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 壹仟柒百元整)。 详细情况见下表: 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18日

房地产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湖南工学院教师公寓价值评估 委托方:符向桃 估价方:谭路芳 估价人员:谭路芳 2016年11月23日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2) 二、估价师声明 (3)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6) 五、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4) 六、附件 (32) 致委托方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08年11月06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1—7层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至2011年10月29日结束。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商品房抵押窗口表》、《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估价对象为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部分房地产,建筑面积为㎡,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土地分摊面积为㎡,用途为商业。 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依据贵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进行认真测算,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1年10月29日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9679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 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 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关系或 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 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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