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正本)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正本)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正本)

保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盖章)

保险人联系地址:北环保险大厦

年月日邮政编码: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传真

复核:焦云河制单:李林经办:白金娜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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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ABC条款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B 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B 款:平安C款:太平洋) 一、条款体例 (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 (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 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A款和B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2、玻璃单独破碎A款和C款的玻璃仅针对前后档风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B款玻璃单独破碎还包括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另外对于“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也不负责赔偿,B款责任范围窄。 3、轮胎单独损坏 A款规定“轮胎、轮铜、轮毅罩单独损坏”不赔;B款规定“轮胎或轮毅单独损坏”不赔;C款规定“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不赔。三款责任有差异,但实际上对客户而言差别不大。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苏公通[2006]15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 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公通〔2006〕153号2006年7月17日) 各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在全省加快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0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9249起,死伤281人,直接财产损失4562万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办法,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防范。 二、精心策划,大胆创新,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市场上的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须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在开发险种时,注重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胆创新,努力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规避火灾风险的产品。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摘要]消防和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消防和保险存在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和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消防和保险两种行业职能作用,主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现状与对策,探讨了消防和保险两者之间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双赢"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消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78-1 1引言 消防和保险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预防和处理危险为任务,具有很强的相通性。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1定义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2现状 2.2.1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基础 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从保险发源地的英国、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德国、经济最发达的美国等国家来看,通过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保障公众利益或善意第三方利益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如《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省(市、自治区)消防条例也无强制性条款,如《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也只明确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公共营业场所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因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的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再经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四)第三者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本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

目录 建筑工程一切险 (2) 基本简介 (2)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 【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 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 (4) 财产一切险 (5) 基本简介 (5)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5)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6) 共39条 (6) 公众责任险 (14) 基本简介 (14) 保险责任 (14) 责任免除 (14)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15) 共19条 (15) 特别约定 (19)

建筑工程一切险 基本简介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既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工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一般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下列有关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 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特别约定:抢劫、盗窃,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即属于保险责任。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家庭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在保单中列明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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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降低火灾损失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汽)站应当投保工作责任保险”之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派出所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措施和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出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各部门、各派出所要加强宣传,强化对本辖区单位场所的引导,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矛盾的营业性单位(场所)作为重点,督促、引导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尤其是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降低火灾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消防大队、派出所要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营业性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加强对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重要意义的宣传。在办

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宣传、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确保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难点与途径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难点与途径 摘要:火灾公共责任险的构建与发展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社会公众、消防部门、保险企业、政府的行政强制力等诸多因素。通过分析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点与难点,探索推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发展的措施与手段。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火灾消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繁荣,部分城镇闹市区出现了一些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这些场所普遍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加之人员密集、管理难度大,造成的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触目惊心,并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大量的善后处理事宜和费用不得不由政府或单位自身承担。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受灾者所得补偿金额非常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灾害发生后的救灾重担完全落到了政府身上,使得保险作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以及管理风险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火灾公众责任险也正是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战略目标要求的新形势下发展起来的新险种。 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内涵及意义 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种类之一,是指以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发生火灾事故涉及的公共权益为被投保主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通过保险公司,或直接由保险公司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险。其核心是保护第三方权益,其标的为保险公司于发生火灾后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其它险种,特别是与财产保险的赔偿对象有明显不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针对的是置于火灾场所的受害公众,是对火灾受害公众专门设立的责任经济补偿。因此,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高风险性。在维护和保障公众权益方面具有政府的辅助功能,在火灾防治上具有监管职能,与消防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公众聚集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共同规避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该险种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灾后责任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转移受灾单位火灾风险、保障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有效地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实现消防事业与保险业、政府部门的双赢、多赢。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难点 (一)法律与政策环境不完善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团体火灾保险:是以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等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与财产保险基本险一样,也是我国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只是在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方面存在区别。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基本特征:1.业务分散、潜力巨大;2.额小量大,成本偏高;3.风险结构有特色;4.风险管理有特色;5.赔偿方式有特色。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保、不可保、特别约定)(P151) 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特征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形式上发生了分离,但保险关系仍然仅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2.团体家财险要求投保单位的职工全部统一投保。保险人在承保时,以投保时约定3.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团体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即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一致的。4.团体家财险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适用优惠费率。主险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承保业务,一般表现出独立性、综合性特征。 附加险却只能依附于主险之上,它不能独立承保,且一般属于主险不保的某一项除外风险或不保财产。 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由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它虽然不能作为独立业务承保,但因盗窃险=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亦成为多数家庭投保时必然选择的保险。 团体火灾保险的基本特征?①保险标的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②承保财产地址不得随 意变动③承保风险不断扩大④以法人团体为投保单位 家庭财产保险可保财产?凡是坐落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固定地点,属于被保险人自有或代保管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财产,可以投保家财险,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处于被保人的直接控制之下。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2.生活资料。3.农民的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4.与他人共有的前述财产。5代保管财产。6租用的财产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范围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火灾保险合同

【合同标题】火灾保险合同 【合同分类】火灾类保险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合同编号:____ 保险人:____ 法定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账号:____ 电子信箱:____ 投保人:____ 法定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账号:____ 电子信箱:____ 总保险金额:____ 保费____ 费率____ 保险期限:____ 自____至____ 承保险别: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 出单地址:____ 第一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以及家庭住宅等地,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地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养活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与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3.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4.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6.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7.第三者的间接损失; 8.因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营业场所,再经保险营业场所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9.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六条发生本保险承保的火灾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由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仲裁或诉讼,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予以处理或接办。 第七条保险人对每次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保险单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赔偿金额表》规定的比例赔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 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本保险承保的火灾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

太平洋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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