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岐岭镇2018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岐岭镇2018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岐岭镇2018年度 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0宗,予以许可0宗。 2.(1)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3.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52宗,罚没金额0元。 2.(1)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 3.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 2.(1)本部门2018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2)行政复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表 号:黑政法监1表 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 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1年9月 日

填表说明 (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 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 (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其中“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视同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执法人员”,是指处罚主体(含其委托组织)内在编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总数”,是指持有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总数。 (二)在“处罚种类的运用”中,第9栏“总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款数额的总数,与该罚款是否收缴到位无关;第10栏“罚款数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罚款数额达到或者超过《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15号)的标准,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第18栏“其他”,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填表时请在“其他”二字下注明该处罚种类的具体名称。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其中“告知听证权利”,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法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案件;“履行听证程序”是指在告知听证权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实际召开听证会的案件。 (四)“处罚执行情况”,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统计其间的履行情况。其中“罚款收缴”是指在本统计其间已经执行到位的罚款金额;第25栏“自动履行”,是指各种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被加处罚款后才履行的情况也包况在内;第26栏“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通过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的情况;第28栏“执行”,包括所有在本统计期间内通过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案件。 (五)“重大处罚决定”,是指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达到重大处罚决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的案件。 (六)“处罚监督情况”,是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调阅抽查处罚案件卷宗、受理对处罚违法案件的举报等方式,在本统计期间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其中,第35栏“纠正违法案件”,包括被责令自行纠正的案件以及被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纠正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为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指天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行政许可一览表【模板】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5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 工程项目申办房地产证核 准12个工作日 国务院、水利 部(国家计 委)、省人大 1992年4月3日 1996年12月3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 2、3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6、7条。 区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 6 工程破堤(坝)核准水利投资类工程 为5个工作日,非 水利工程类为13 个工作日1、全国人大 2、省人大 1、1998年1月1日, 2、1996年12月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 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 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 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2、《广 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 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 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 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 河道提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 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 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 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

14 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 权无全国人大1999年1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 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 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 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 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 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 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顺德区国土 城建和水利 局 目前还没有 真正下放审 批权,我局 仍然以佛山 市国土资源 局名义行使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

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片、照片等。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方式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有效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的提高。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清,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梳理汇总表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梳理汇总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盖章):铁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时间:2006年3月21日序号行政执法依据实施时间行政执法 权限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3.03.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7.01.01行政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03.01行政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06.29行政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01.01行政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09.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12.01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01.01行政处罚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10.01行政处罚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02.01行政处罚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01.01行政处罚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7.01.01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08.01 ②行政处罚1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05.01行政处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行政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01.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许回标法》2000.01.01行政处罚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10.31行政许可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10.31行政许可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12.01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01行政处罚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03.15行政许可2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04.01行政许可2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10.07行政许可2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07.09行政许可 2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09.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国计价[1999]1707国物价[1992]414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行政复议格式文书参考文本26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 听证事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员: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听证代表: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之规定,今天关于申请人要求(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首先核对听证当事人的身份。 (另外,本次听证特别邀请了***作为听证代表。) 下面我宣布听证会的权利义务。1、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有述、质证、相互辩论的权利。2、听证当事人须服从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3、听证当事人擅自退场的,视为放弃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4、听证当事人应当围绕听证容述意见,不得使用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的语言,不得散布不当言论,不得扰乱听证秩序。5、听证进行过程中,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电脑等通讯工具;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使用录音、摄影、录像等工具。6、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参加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违反以上纪律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场所。7、听证结束后,听证当事人对听证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主:请申请人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 主:请被申请人答辩并举证,申请人进行质证。 主:请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质证。

主:双方质证到此结束。下面,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签名: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予参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

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也进行直接变更外。法院的司法权不得代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理论认为,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权不再具有主动性,应受司法权的约束。然而在实际中,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只能也监督为本,而不纠正。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附件1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统计表部门简称部门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系统建设部门姓 名 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负 责 人 联 络 人 技 术 员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部门(盖章):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事项是否 属于并联 审批类: □是□否 是否即来即办事项(即当天办结的事项)□是 □否 是否需要 收费 □是 □否 是否出证 办结 □是 □否 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 个人类□企业类 □个人类 □其他类 审批事项 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规定办理时限()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 导)领导办公电话及手机 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承办人承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受理地点受理 人员 受理人办 公电话及 手机 审批环节 (如受理-承办-审核- 批准-办结)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申请表格名称(附样表) 审批最终决定 机关所出证照或批准文件名 称 申报材料:(材料名称需简洁规范。材料收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是否盖章,是否附光盘或电子文档,是否需报送申请表格,报送图纸的是蓝图还是白图等要求在 材料名称后面括号注明): 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金额) 收费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备注 填表人: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签字: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填写说明 1、此表主要了解审批部门每项行政审批的情况。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请参照最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每一审批事项小项填一份表格。 2、审批事项中如有子项的,请在“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一栏填写相应的业务子项。如:企业核准登记这一许可项目中含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外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5个业务子项,就拆分为5个事项分别填写表格。 3、事项是否属于并联审批类:如该审批事项属于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领域的审批事项,则填写“是”。 4、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个人类:指审批事项申请人属于个人还是企业,如果两者都有就全勾选上,如有其他类别请注明。 5、审批事项类别: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确定的审批事项类别为准。 6、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指有权批准该审批事项的领导。 7、审核业务科室:指审核该业务的主要科室。 8、承办人:指承办该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所涉及的承办人员都可以填上去。 9、受理地点:指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地点。 10、审批程序:指完成该项审批业务需经历的所有环节过程描述(如受理、初审、复审、检验检疫、验收、听证、培训、考试、公示、收费、发证等环节)。 11、规定办理时限:指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限。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目录 1 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2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3案件登记表 4案件受理登记表 5停工(核查)通知书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8 催告通知书 9案件移送单 10立案审批表 11现场检查笔录 12询问笔录-材料纸 13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二) 15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7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1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9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20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21当场处罚决定书 22处罚决定书 23送达回证 24重大行政案件决定备案表 2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9复工通知书 30责令支付行政代履行费用通知书 31案件结案审批表 32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33卷内文件目录 34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3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6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7法定代表人证明 3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9授权委托书 40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1有关单位审批材料 42视听资料证据 43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 44暂扣物品(工具)决定书 45暂扣物品(工具)发还通知书 46被暂扣物品(工具)发还清单 47没收设施(物品)决定书 48收缴物品通知书 49催缴通知书 50违法(章)处理通知书 51关于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 52违法建设调查情况统计表 53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54限期拆除通知书 55强制拆除决定书

案件登记表

2017年度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2017 年度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统计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计起止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执法单位行政许可(件)行政处罚(件)行政强制(件) 行政征收 (件) 行政确认 (件) 行政给付 (件) 行政 裁决 (件) 其它行政执 法事项 (件)受理办结立案结案 强制 措施 强制 执行 司法办0 0 0 0 0 0 0 0 0 0 2 财政局0 0 0 0 0 0 0 0 0 0 0 人事局18 18 0 0 0 0 0 11 0 0 0 社会发展 局 53 53 0 0 0 0 0 1113 0 0 0 市政管理 局 89 89 15 15 0 261 0 0 0 0 0 规划建设 土地局 139 139 19 19 0 0 2 44 0 0 2(有偿)生态环境 保护局 25 25 26 10 0 0 0 0 0 0 0 就业局(劳 动监察大 队)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交通运输 和海洋局 2190 2190 21 20 59 59 3 1 0 0 1601 洋浦公安 局 1273 1273 9095 9095 180 0 0 0 0 0 0 审计局0 0 0 0 0 0 0 0 0 0 0

卫计局196 196 0 0 0 0 0 0 601 0 0 新英湾区 0 0 0 0 0 0 0 0 0 0 0 办事处 干冲区办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事处 三都区办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事处 社会保险 0 0 0 0 0 0 0 0 0 0 15 事业局 动物防疫 1 1 0 0 0 0 0 0 0 0 0 检疫站 安全生产 70 60 31 27 0 0 0 0 0 0 0 监督管理 局 经发局 2 2 1 1 0 0 0 0 0 0 0 搬迁办0 0 0 0 0 0 7 0 0 0 154 渔政渔监 0 0 21 21 0 0 0 0 0 0 0 中心 合计4056 4046 9229 9208 239 320 12 1169 601 0 1772

解析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模式

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模式 邓志伟周婷婷谷国艳目前,由于立法的滞后、学理上争论激烈,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莫衷一是,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也不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交叉案件难题主要体现为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故立法首先明确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系统的受案范围以及附属问题的解决规则,确保交叉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依普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司法审查所面临的问题是法院如何对待行政行为的效力,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法院通常在尊重行政自主性与保证司法最终性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在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与专门知识的同时,保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最终判断权。上述做法对于建立完善我国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能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民事诉讼中关联的行政争议问题一般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依据的行政附属问题,另一种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的行政附属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处理的模式。 一、依据性行政附属问题的处理 1.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依据的,法院无权直接进行司法审查,只能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或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途径,进行案件审理依据的合法性判断。如出现下位法规

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不能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宣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无效,以避免司法越权之嫌。 2.对于规章以上具有等同等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相互冲突时,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时,可以参照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依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或解释。 3.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仅以此为抗辩理由而无相应的依据和请求的,民事审判中可不必直接答复;如果当事人申请民事审判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则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对合同纠纷案件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裁判。如对合同效力问题,应根据合同法有关司法解释确定;对于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因一方提出合同条款是依据政府规定订立而对政府规定进行审查。 二、证据性附属行政问题的处理 审查证据性附属行政问题,应区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处理。 1.对于不具有公定力的无效行政行为的审查 法院之所以不能轻易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效力,是因为其具有公定力。根据公定力原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解决。在我国,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于不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则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因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公定力,在民事审判中可以直接宣告无效,这在法理上并无障碍,实践中也有相应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doc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单位:(公章) 行政处罚决违法企业名称违法企业 法定代表 序号或违法自然人组织机构 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定书文号 姓名代码 人姓名 杨小玲销售 紫市监处字过期食品及销售过期食品及1杨小玲 [2018]18号无标签食品无标签食品 案 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的履行方机关名称和备注 式和期限日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日起 15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日内自行此案为分期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将罚款缴缴纳罚款,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到指定帐紫云自治县2018年 6月 户。 2018 19 日已缴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 市场监督管 年6月19 理局20000 元整,收过期酱油一箱,共30 袋; 日当事人2018 年 6 月最后一期罚2、没收无标签泡豆腐 2 袋(41 主动履11 日款于 2019 年斤)和豆腐丝 1 袋( 12 公斤); 5月20日 行,贰万 3、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元整前。(¥ :50000.00 元整)。(¥ :2000 0.00 元 整)

接到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决定书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 日起 15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日内自行 紫云自治县 黄晓琴未履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将罚款缴 市场监督管 紫市监处字 黄晓琴 未履行进货查验 到指定帐 理局 2 行进货查验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2018]28 号 义务 户。 2018 2018年 6月 义务案 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年 7月 10 25 日 元)。 日当事人 主动履 行。 接到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决定书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 日起 15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日内自行 紫云自治县 魏应涛未履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将罚款缴 市场监督管 紫市监处字 魏应涛 未履行进货查验 到指定帐 理局 3 行进货查验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2018]29 号 义务 户。 2018 2018年 6月 义务案 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年 7月 4 25 日 元)。 日当事人 主动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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