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

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
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

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酬劳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

7、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8、偶然所得

9、其他所得

10、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月报、年报)

1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月报、年报)

工资薪金——

一、正常月薪收入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正常月薪收入”。

2、关于“费用扣除标准”:

(1)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含9月)以后的,适用费用扣除标准为:国籍为中国的:一样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专门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2)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含3月)至2011年8月(含8月),适用费用扣除标准为:国籍为中国的:一样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专门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3)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以后的(含1月)至2008年2月(含2月),适用费用扣除标准为:国籍为中国的:一样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专门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4)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往常的(含12月),“中国”籍一样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专门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4、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一》自动填列(附对比表于后)。

5、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项,如填写应为正数。

7、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附:对比税率、速算扣除数表

税率表一

(适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一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补发工资收入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收入”。本表仅运算补发工资收入的税

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运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此外,应注意“补发工资收入”是指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延迟几个月才发放的工资。

2、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刻。例如3月份发放1月份的工资,税款所属

期为“2005-03-01”至“2005-03-31”。

3、“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4、“已发工资”填写所属月份已发的工资。如补发1月份的工资,则应填写1月份

当时发放过的工资收入额。如不存在已发放工资额,应填录0。同时,要记得在“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填写之前已申报缴纳过的1月份工薪税额,幸免重复缴税。如未缴纳过,则填录0。

5、“捐赠扣除额及其他”通常应无填写数据。只有存在专门可扣除事项,例如个人

捐赠属于可扣除后计税的,才予填写。“减免额”用于填写减免税额。以上数字填写均应为正数。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补发工资额(含税)+已发工资-标准扣除费用

-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7、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自动填列(对

比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8、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9、“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0、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11、2011年9月起,补发工资与已发工资税款所属期假如分别适用新旧两套税法,运算方法可选择以下两种运算方法中税负最轻的方法缴纳:

(1)将补发工资直截了当并入发放补发工资的当月正常月薪中一并运算;

(2)将补发工资归并至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按旧税法运算应纳税款后,减去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已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为补发工资实际应纳税款。

按方法(2)运算的税款大于按方法(1)运算的税款,因此可按第(1)种方法运算税款。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正常月薪申报,将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正常月薪项目。

假如按方法(2)运算的税款小于按方法(1)运算的税款,可按第(2)种方法运算税款。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补税申报方式申报,将补发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项目。

三、年度奖金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年度奖金”。本表仅运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不包括当月工资税额运算。关于当月发放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进行申报。

2、可扣除费用(实际可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发放工资金额

“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当月发放工资金额”此处仅做运算参数使用,用于运算可扣除的费用。假如纳税人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且部分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已在其他应税项目如“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中抵扣,则该项目应填报当月工资和已抵扣金额之和。

假设A(实际可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如该运算结果为负,则A默认为0。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奖金(含税收入额)-A(实际可扣除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12)的运算结果,对比税率表自动填列(对比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6、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四、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2、如有补交社保则“含税收入”为收入扣除补交社保和上年3倍平均工资总额;如不补交社保,则当月社保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扣除项目及其他”栏里。

3、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最长只能分摊12个月)。

4、“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补偿金(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分摊月份数-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自动填列(对比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五、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助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助”。本表的税额运算包括当月工资的税额运算。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最长只能分摊60年即720个月)。

3、“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假如【(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分摊月份数+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的运算结果为0的,应纳税所得额也默认为0。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分摊月份数+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的运算结果,对比《工资薪金税率表》自动填列。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六、股票期权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股票期权所得”。本表仅运算股票期权所得的税额。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最长只能分摊12个月);

3、“含税收入额”指职员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分摊月份数”的运算结果,对比税率表自动填列(对比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分摊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本表仅运算“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运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

2、“含税收入额”指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

3、“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指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此栏数值作为运算“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应纳税额的运算参数使用,必须填写数值。假如纳税人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且部分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已在其他应税项目如“年度奖金”中抵扣,则该项目应填报当月工资和已抵扣金额之和。

4、可扣除费用(实际可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

“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假设A(实际可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如该运算结果为负,则A默认为0。

5、“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含税收入额)-A(实际可扣除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7、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自动填列(对比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8、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9、“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0、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八、提早退休一次性补贴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提早退休一次性补贴”。本表仅运算“提早退休一次性补贴”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运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

2、“含税收入额”指提早退休一次性补贴金额。

3、可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最长只能分摊60年即720个月)。

4、“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5、“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其中一样性捐赠扣除(即捐赠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时, 捐赠承诺扣除限额为【(“含税收入额”÷可分摊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30%×可分摊月份数】,请注意,因捐赠扣除较为复杂,请自行运算填列,系统未对上述捐赠承诺扣除限额进行操纵。以上栏目数值填写均为正数。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提早退休一次性补贴”(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可分摊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7、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自动填列(对比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8、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可分摊月份数;

若运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9、“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0、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劳务酬劳——

1、当税目为劳务酬劳时,使用本表。含税收入额系指扣除税费等费用后的收入额。

2、当含税收入额小于等于1000的,“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0;含税收入额大于1000元且小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20%)。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自动填列(附对比表于后)。

6、(1)含税收入额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扣缴税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3%

(2)含税收入额大于1000元的,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附:对比税率、速算扣除数表

劳务酬劳税率表

稿酬酬劳、特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应税税目为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时,“含税收入额”为扣除费用和税费后的收入额;应税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时,“含税收入额”为扣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和税费后的收入额。

2、当税目为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元,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20%)。

当应税税目为“财产转让所得”时,标准扣除费用为0,不可填写。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5、税率为20%。

6、除“稿酬所得”外,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

“稿酬所得”的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70%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财产租赁所得——

1、应税项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2、分摊月份为1个月的: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20%);

分摊月份为多个月的:当【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的运算结果小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的运算结果大于等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20%);

3、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个月(相当于60年)。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分摊月份数-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6、税率为20%。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分摊月份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利息红利所得——

1、税目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3、税率默认为20%。

4、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20%。

5、“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6、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月份申报

1、税目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刻,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经营期为2011年3至6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4,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4、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往常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9600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19200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08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3200

(4)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5)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000×8+3500×4)

(6)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4200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二》自动填列(表附后)。

6、2011年每月应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表速算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表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20年及以后每月应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若运算结果为负数,

则默认为0。

税率表二

(适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二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缺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必填。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刻,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全年经营期为2011年3至10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8,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

4、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往常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08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2008年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3-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按实际经营月份累加运算,涉及到年中变化的,应分段运算。例如:当年5月终止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1600×2+2000×3=9200元;又如当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2000×4=8000元。

(4)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月(含1月)至2011年9月(含9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5)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2011年1-8月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9-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按实际经营月份累加运算,涉及到年中变化的,应分段运算。例如:当年10月终止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2000×8+3500×2=23000元;又如当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3500×4=14000元。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表》自动填列。

6、2011年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20年及以后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月份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其所有应税项目的月份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刻,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经营期为2011年3至6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4,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往常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含1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000×8+3500×4)(5)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3500×12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二》自动

填列(表附后)。

7、2011年每月应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速算

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20年及以后每月应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税率表二

(适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二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缺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一、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或“独资

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申报时,税款所属

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刻,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全年经营期为2011年3至10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8,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往常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4)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0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5)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的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6)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35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二》自动填列。

6、2011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应扣减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刻,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全年经营期为2011年3至10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8,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

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往常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9600(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19200(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4)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1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5)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的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000×8+3500×4)(6)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4200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比《税率表二》自动填列。

6、2011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应扣减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若运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税额 个税起征点: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 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 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 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8.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数额达 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显然,某税种 法定起征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该税种征税范围的大小、纳税人的多少。我 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都有起征点的规定,目的在于将销售额或营业额 过少的纳税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给予其税收优惠。比如,营业税的起征点 幅度原来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 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2003年将上述起征 点修订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这一政策调整使得从事小额经营的纳税人得到了 实惠,帮助众多个体经营者渡过了难关。 费用扣除标准则是指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课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标准 数额,即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固定免予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费用 扣除标准的,对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 征税。比如,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1月1日起为1600元、2008 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如果某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2006年时应以400元(2000元-1600元)乘以5%计算纳税,2008年3月1日起则不纳税。 可见,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不同。从范畴看,费用扣除标准属于费用, 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范围。起征点则是应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规定费用 扣除标准,是指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多高的水平,费用扣除标准以内 部分都不会被列入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而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计算 缴纳税款。费用扣除标准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某税种的计税范围、计税金额的大小。规定起征点,则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起征点标准时,连同起征 点在内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应该依法计算纳税。 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是起征点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容易误导 税收政策意图。起征点是对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而费用扣除标准则是一种普 遍性的优惠措施。起征点体现国家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特殊照顾,费用扣除 标准则体现国家对纳税人的基本需要的照顾。把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说 成起征点,把本属于纳税人普遍享受的税收政策说成是一部分纳税人享受的税 收政策,不利于税收政策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给税收政策的落实形成障碍。假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起征点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就会 多扣纳税人的税款,而不明就里的纳税人则会遭受利益损失。

最新个税税率表及EXCEL计算公式79496

2011年最新个税税率表及EXCEL计算公式 概述:从今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税率如下文所示)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原个税9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适用25%税率的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0元至40000元调整至9000元至35000元,范围明显扩大。

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万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万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万元则将多缴税。而在一审草案中,临界点是1.9万元。 EXCEL公式: =ROUND(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公式解释: 5%*{0.6,2,4,5,6,7,9}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5*{0,21,111,201,551,1101,2701}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减去起征点3500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最外层的函数=ROUND(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是将前面得到的最大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就是说分以下的数四舍五入。 X

个税住房租金税法规定扣除标准

个税住房租金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租金支出。 (2)结合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人以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

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标准 和实际租金支出无关,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不同而不同。大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中等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小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案例:李某长期在北京工作,且夫妻双方在北京均无自有住房,李某租房居住。

签订的租房合同是2019年1月-12月,但是2019年9月李某在北京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于9月终止。则李某可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的期间为2019年1月-9月,从10月起不能再扣除。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公式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税率为3%--45%(专职)(个税免征额3500元) l 应纳税额T=(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l 半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半年奖金-“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l 一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奖金(年终奖摊每月=年终奖金额÷12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工资低于3500时,应从奖金里抵足免征额后再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收入范围含税级距 税 率(%)计算公式 速算 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 T=(A-3500)*3%- 0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 部分 1 T=(A-3500)*10% -105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部分 2 T=(A-3500)*20% -555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的部分 2 5 T=(A-3500)*25% -1005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 元的部分 3 T=(A-3500)*30% -2775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 元的部分 3 5 T=(A-3500)*35% -550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 5 T=(A-3500)*45% -1350513,50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个体(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适用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l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l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l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收入范围含税级距 税 率(%)计算公式 速算 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T=A*5%-0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 的部分 1 0T=A*10%-750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 的部分 2 0T=A*20%-3759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 元的部分 3 0T=A*30%-9750975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 5T=A*35%-1475014750 劳动报酬所得个人年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收入范围含税级距 税 率(%)计算公式 速算 扣除数1 不超过 4000不超过20000元的 2 00超过4000不超过20000元的 2 0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的部分 3 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 07000

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居民工资、薪金个税计算原则:累计预扣法 在每月发放工资时都要汇总之前月份的数据,运用公式直接适用全年综合所得扣缴税款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得出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 1、基本公式: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1)-累计基本减除费用(2)-累计专项扣除(3)-累计专项附加扣除(4) 其中:累计收入(1)--指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份的每月收入应发数与劳务应发数的合计累加。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2)--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当年截至本月已工作三个月,当年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3=15000。 累计专项扣除(3)--指个人工资中每月扣除的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的合计累加。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4)--指每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的合计累加。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举例说明: (1)2019年1月份张三工资与劳务合计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3000=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税率表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应纳税额=5000*3%=150元。 (2)假设2月份张三工资与劳务合计18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 则1月、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18000+15000)-(5000*2)-(2000+2000)-(3000+3000)=13000元,根据税率表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则2月份累计应纳税额=13000*3%=390元。 应纳税额=2月份累计应纳税额-1月份已预扣预缴应纳税额=390-150=240元。(3)假设3月份张三工资与劳务合计4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 则1月、2月、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40000+18000+15000)-(5000*3)-(2000+2000+2000)-(3000+3000+300 0)=43000元,根据税率表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则截止3月份累计应纳税额=43000*10%-2520=1780元。 应纳税额=截止3月份累计应纳税额-1月份、2月份已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1780-150-240=1390元 以后每月的个税计算以此类推: 第一步:算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说明

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说明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我院涉及的个人所得,主要是工资薪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劳务报酬。现就相关计税规定说明如下: 一、工资薪金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包含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3500元 应缴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 相应税率和对应速算扣除数详见下表: 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施行分摊计税法,明确指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

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500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500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综合实例 实例一: 某纳税人2014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薪金51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36000÷12=3000(元) 第二步:300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步:36000×15%-125=5275(元) 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2014年1月该纳税人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275+55=5330元。 实例二: 某纳税人2014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21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额为2000元,即小于2000元时不需要纳税,超过2000元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下表1: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计算适用5%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表1)。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起征额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2000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和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某员工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月薪为3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年终奖部分应纳多少税? 应纳税额=6000×5%-0=300(元)。 注:6000除以12后为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如果该员工月薪为1600元(低于起征额2000元),则: 应纳税额=5600X5%-0=280(元) 注: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1600)=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三、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四、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条件及标准2018.12.2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子女教育: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变 四、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五、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个人所得税计算说明

个人所得税计算说明 一:专职审核员工资合并当月审核补助、其他收入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2000元以下免税。 ◆执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收入总额-五险一金-2000)*税率-速算扣 除数 级数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二:兼职审核员当月审核补助、其他收入为当月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800元以下免税。 ◆所得额4000元及以下,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所得额4000元以上,费用扣 除额为所得额*20% ◆执行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劳务报酬收入总额-费用扣除额)*税率-速算扣 除数 级数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20 0 2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7,000 当月劳务报酬收入5000以上,涉及其他税种,请另行联系财务部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1 / 1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相关条款,也从征管条件上为个税改革亮起绿灯。个税改革终于要走出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胡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今年将启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税实行分类征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免征额)。 目前工薪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个税因此常常被诟病为工资税。 举例说,如果你一个月月薪是10万,个税税率高达45%,由企业代扣一分钱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收入动辄上亿元,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做到5%-10%的税率,包括一些炒房者,获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税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2018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希望对您有帮助。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就得按照计算方法套入数字就好;还有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修改,详细阅读理解避免不必出现误解。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2016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细版)

2016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细版)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介绍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介绍 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x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起征点:自2011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 税率:由3%上涨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 速算扣除数:由0上涨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 对应: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说明:假设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是广州(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8%),那么“应纳税 额”=6000-6000x(8%+2%+1%+8%)-3500=1360元。查上表可知,与136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此个税 =1360x3%-0=40.8元。也就是说,在广州月工资6000元需要缴纳个 人所得税40.8元。虽然最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多元,但至少知道了,“少了的钱”几乎都用来缴纳五险一金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用 来缴纳个税而已。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 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 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新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请参考 >>>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02月2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此外,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 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900×20%-555=4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

201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3500元) 2012-12-13 00:34:22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 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 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20 3750

分部分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 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 部分 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 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 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0=45(元)。 二、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 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2019年新个税最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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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二)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1、居民纳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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