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9]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9]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9]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编者按: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以下简称“汇发[2012]36号文”),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有关银行自身业务数据和账户数据报送的要求和接口规范下发各外汇指定银行。为帮助各银行更好的理解与实施接口开发工作,现就汇发[2012]36号文中,在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做出统一解答。

一、离岸账户是否属于汇发[2012]36号文的账户信息报送范围?

答:账户数据采集范围取决于开户主体的性质,离岸账户应该按照汇发[2012]36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2]42号文”)中,未提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1]49号文”)中的账户内结售汇数据从何时开始联调测试和报送。请问该部分数据从何时开始报送?

答: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自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启用后开始报送,各银行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联调准备工作。外汇局将与汇发[2012]36号文的内容一并进行联调测试。

三、汇发[2012]42号文中规定,凡是与资本项目账户有关的同名划转都应该报送。请问资本项目账户包括哪些?

答:请参见汇发[2012]36号文附件2的6.5账户性质中所包括的资本项目账户类型。

四、针对一类业务,如果银行选择界面录入,是否可由分支行自行录入?

答:可以。

五、对外担保是否包含离岸部提供的担保?

答:不包含。

六、QFII月度资产负债信息中,“股指期货成本”字段如何填写?

答:可填为0。

七、QFII机构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信息的“结算日”字段指的是交易所交易日还是银行交易日?

答: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

八、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属于现钞户还是现汇户?

答:如果不特批为现钞户,则为现汇户。

九、外债展期应该如何报送?是报送变动信息吗?

答:一笔外债展期应该体现为“签约信息”的修改,即对“签约信息”中的“到期日”的修改(原外债编号不变),而不是报送变动信息。变动信息只体现对外负债头寸及息费的增加或减少,例如提款、还本、付息、付费、减免。

十、定期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是否报送?

答:除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中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其他定期存款账户均应报送。

十一、如果某类业务不存在,应该报送空文件还是不报?

答:不发送。

十二、关于《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及《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勘误说明。

(一)《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P14页

(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其中:

操作类型

删除原因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编号

报告期

变动编号

月初贷款余额

本月提款金额

本月还本金额

本月付息费金额

>

质押外汇余额

质押外汇履约金额

质押履约结汇金额

备注

十三、MTS系统是否需要升级?

答:需要升级。目前MTS对发送文件进行了严格校验,包括文件命名格式校验和批号控制,即仅能发送BOP开头并符合文件命名格式的数据文件和控制BOP文件的批次号,因此需要扩展其对其他文件类型(如CFA、ACC和JSH文件)的支持。

十四、接口文件可否由分行生成?

答:可以,但生成的接口文件必须符合接口规范并由总行统一经MTS报送到总局。

十五、《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中如果某账户当日没有收、支交易发生,是否可以不报该账户的收支余信息?

答:可以。

十六、操作类型中的D-删除什么情况下使用?

答:是指报了不该报的数据情况下使用,删除后原业务编号不能重复使用。且一旦报送了某笔业务的变动信息、履约信息或余额信息,该笔业务的签约信息不能被删除。

十七、有哪些数据需要开发接口?

答:账户数据必须开发接口,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可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报送方式,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资产负债信息不需要进行接口开发,外汇局会提供报送界面或规范的格式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境内银行报送资本项目有关数据和账户数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本项目有关数据境内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银行资本项目数—1—据采集规范(1.0版)》(见附件1)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的范围包括:境内银行作为债务人借入的外债、境内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境内银行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贷款(外保内贷)、境内银行接受境内企业提供的外汇质押向债务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境内银行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数据等业务的信息。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的范围包括: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境

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信息、境内银行作为开户行报送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信息等。二、账户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和《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见附件2)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账户信息。—2—账户信息包括:境内非银行机构、境外机构及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规定需要报送的人民币账户等三类账户的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境内银行为境内个人客户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信息暂不报送。三、上述数据报送的内容、方式、范围和频率及其所涉数据采集规范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数据采集规范。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四、上述数据开始报送的具体时间另文通知。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联系电话:特此通知。—3—附件:1.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2.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

第73讲_《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外债管理

第三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0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44) 1.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外币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2012年)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4)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而美国驻华大使馆不属于中国的领土,不属于“境内”;(2)选项B: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境内个人”,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3)选项C:美国花旗银行属于“境外机构”,仅在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4)选项D:在中国短期旅行的彼得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考点02:经常项目(★★★)(P544) 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如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者政府之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赠与、赔款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

关于由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区别分析

关于建议采取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模式建设或BT投 资模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分析 对该工程项目分别从采取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模式和采取BT投资建设模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分析。 一、投资估算总额和投资管理方式对比分析 (一)采用财政资金投资模式投资估算总额 以项目建议书中建安工程费估算163,753.86万元为基数计算,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则估算工程投资明细如下: 1、项目建议书建安工程费163,753.86万元,预计投标下浮率5%, 下浮后的建安工程费为155,566.17万元。 2、项目建议书工程建设其他费为22,568.94万元,预计投标下浮 率10%,下浮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为20,312.05万元。 3、预留费为14,070.267万元。 采用财政资金投资模式投资估算总额为18,9948.47万元。 (二)采用BT投资模式投资估算总额 以项目建议书中建安工程费估算163,753.86万元为基数计算,按BT项目经验估算工程投资明细为: 1、建安工程费为163,753.86万元。 2、工程建设其他费22,568.94万元。 3、基本预备费14,905.82万元。

4、代建费3,118.43 万元。 5、建设单位投资回报率按5%计算,为10,217.35 万元。 6、BT融资建设期利息为3,191.71 万元 7、回购期利息为19,923.72 万元。 采用BT投资模式投资估算总额为237,679.83 万元。 投资明细详见附件:投资估算对比表。 (三)投资管理方式分析 采用财政资金投资模式在国内市场已十分成熟,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投标,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施工建设、材料设备供应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等,合理低价中标即能节约投资,同时,大横琴公司城市建设管理团队在财政资金投资模式方面经验丰富,例如在招标时已经编制完成内容规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双方风险合理的各类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一旦中标,无须进行过多的合同谈判,双方风险在事前约定清晰,签订合同后各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乙方承担单价风险,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量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价格纠纷和争议,清晰的投资管理方式有效地保证和推进工程按期完成。 相反,采用BT投资模式在国内市场不成熟,建设单位投资管理风险大,主要体现在按现行定额计量计价争议多,对建设单位投资管理不利,材料价格采用信息价相对偏离市场价格,信息价格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询价定价风险大、可能偏差市场价格的几率大,且询价定价时建设单位管理难度大、容易因定价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工程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模板

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附件: 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一、登记申报范围: 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 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 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手续的境内自然人,纳入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申报范畴。其中:外方投资者仅为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登记申报年度存量权益,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其报表一并登记申报;已于 01月0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和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内企业和个人,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不纳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范畴。 参加过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重复登记申报 FDI 存量权益登记,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三。 二、报送方式: (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数据可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访问地址:)。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二)上海地区试行银行代理企业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5月1日至 6月30日期间去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且尚未登记申报存量权益的企业,须由银行为其代理登记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若在此时间段内没有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企业可选择自行登记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理登记申报。 (三)企业可不提交登记申报信息的纸质材料,但须保证其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外汇局抽查。 (四)为便利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设定了企业端统一的登记申报用户,用于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并开展登记申报存量权益工作。 机构代码: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用户代码:quanyidj 用户密码: 0101Aa 此统一用户仅具有存量权益登记角色的权限,不可用于其它业务。事务所端和银行端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的用户和密码可继续使用。 登录系统后点击“存量权益管理”,然后按照自身业务类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点击“F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企业点击“ODI存量权益登记”,在右边界面点击“申报/修改”,选择正确年份进行登记申报,具体操作截屏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附件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_______________银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 请贵行将本公司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结汇支付□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对外付汇 注:请按填表说明填写。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表中重要提示和所附填表说明的内容,本公司所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并保证合法合规在经营范围内使用此次申请支付的资金。如擅自改变支付用途或虚假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请在“结汇支付”、“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或“对外付汇”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支付”指相关直接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含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支付使用(含人民币资金购汇支付);“对外付汇”指资本金直接对外付汇。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三种情况请分别填表。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利息结汇、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特殊备案、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填写(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 4.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5.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附件: 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一、登记申报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手续的境内自然人,纳入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申报范畴。其中:外方投资者仅为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登记申报年度存量权益,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报表一并登记申报;已于2017年01月0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和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内企业和个人,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不纳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范畴。 参加过2016年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重复登记申报2016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三。 二、报送方式: (一)2016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数据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访问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e17355922.html,/asone/)。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二)上海地区试行银行代理企业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去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且尚未登记申报存量权益的企业,须由银行为其代理登记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若在此时间段内没有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企业可选择自行登记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理登记申报。 (三)企业可不提交登记申报信息的纸质材料,但须保证其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外汇局抽查。 (四)为便利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设定了企业端统一的登记申报用户,用于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并开展登记申报存量权益工作。 机构代码: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用户代码:quanyidj 用户密码:20150101Aa 此统一用户仅具有存量权益登记角色的权限,不可用于其他业务。事务所端和银行端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的用户和密码可继续使用。 登录系统后点击“存量权益管理”,然后按照自身业务类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点击“F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企业点击“ODI存量权益登记”,在右边界面点击“申报/修改”,选择正确年份进行登记申报,具体操作截屏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管理目的】 一、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年度结售汇限额监管 二、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 个人以分拆方式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⑴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⑵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⑶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⑸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⑹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理的三个原则 ⑴不予办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⑵真实性审核: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⑶向外汇局报告: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规定 1、超过本年度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2、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⑴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⑵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E 第五章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用地项目 第一节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 E1 P272 E15 P292 E2 P274 E16 P292 E3 P278 E17 P292 E4 P279 E18 P293 E5 P279 E19 P293 E6 P279 E20 P293 E7 P279 E21 P293 E8 P280 E22 P293 E9 P280 E23 P294 E10 P280 E24 P294 E11 P280 E25 P294 E12 P291 E26 P294 E13 P292 E27 P294 E14 P292

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一)项目用地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 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 自然人。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 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

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

2011年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鲁卫法监字〔2011〕1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 定》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省医科院放射医学研究所:现将《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粉尘作业工人的X光胸片)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体检机构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所有资料应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五条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

的材料,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六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体检机构必须对归档质量进行预先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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