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和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和要求
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根据中央部署确定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现称纠
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抓住了反腐败
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方面。三项工作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关键,查处大案要案是重点,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基础,它们相互联系、互相促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今天,我主要介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风及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和要求。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和对失职、 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性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的责任,对于其它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依据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 号)。该《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规定》共有五章,十七条。江苏省委、省政 府,盱眙县委、县政府分别以苏发[1 999]20号、盱发[1 999] 34号文件制定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贯彻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责 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 制度(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 核办法(试行)》(苏办发[2003]1号),省委、省政府颁发 了《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 [2003】3号)。
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五项原则:一是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二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三是集 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四是谁主管,谁负责;五 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适用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适用范围是:各级党委(党组)、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执行。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各级领导 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 班子的正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 领导责任。
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领导责任主要有七个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报告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规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每年年底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领导班子报告 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 败的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情况,对所辖乡镇、 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要求、监督和管理情 况,领导完成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与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规定的情况;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情况;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群众测评情况。对责任考核中

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关键所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 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 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 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 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 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 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3)党纪处分。上述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
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
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
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

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
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
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
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
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
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情节较
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
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
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
的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反腐败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
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在我国,它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的
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命令、纪律的总和。1997
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19号,以下简
称《廉政准则》)就是我国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行为的党内法规。 .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基本处理原则,
1997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二条
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
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
处分或免于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
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分为
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1)禁止利用职权和
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
动。(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借选拔干部
之机谋取私利。(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
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
霍公款、铺张浪费。
廉洁自律具体规定有:
一、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
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
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八)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
议公报》,2000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
付凭证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
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
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
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处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
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
三、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
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在国内交

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
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
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
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
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
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
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
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 99517号、)
四、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
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
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




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
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
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
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和优惠条件。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中纪发[1 99813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2002年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12号)
五、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

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入谋取利益,
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
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
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17号)
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
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
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七、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
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对以虚
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
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
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八、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
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
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九、严禁用公款旅游
(一)各级

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三)坚决制止以考察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外出考察学习
的,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即事前1 O天向县廉政办
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考察项目、人员、时间、线路、费用等,待审批后实施;考察结束后1 O天内报告考察情况,同时将经费支出情况在单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参见《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办
发[1986]4号;《关于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实行报告制
度的通知》,盱纪发[1999]36号;《关于重申严禁用公款
白吃互吃等行为规定的通知》,盱纪发[2005]1 3号、)
十、禁止用公款自吃互吃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
l、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县执行公务,就餐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2、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
影响的宴请,执法人员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各种学习、培训、考察等
机会用公款互相宴请。
4、本县各乡镇(场)、机关单位和县属企业相互之间
一律不准宴请。
5、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在工作时问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6、接待县外来客,实行对口接待,参陪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二)严格执行就餐标准和招待费报销制度。
1、接待标准:凡来盱眙指导和视察工作的上级领导、来盱眙洽谈业务的客商和县外来客,其标准为每人每天25---40元。
2、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的招待费用一律单独建帐,
费用凭据一餐一票,并附就餐结帐单。
3、招待费用报销经所在乡镇、部门和单位的纪委书记
(纪检组长)、无纪检组织由分管党务负责人审核后,再由
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方可入帐报销。
4、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每半年在下一个月的1 0号
前将招待费支出情况向所属职工通报一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关于制止用公款自吃互吃、婚丧嫁娶大操大办、
向企业吃拿卡要的暂行规定》,盱纪发[1 999120号;《关于
重申严禁用公款自吃互吃等行为规定的通知》,盱纪发
[2005]

1 3号)
十一、禁止借婚丧嫁娶大操大办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律实行申报制
度。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喜事在操办前两天向县廉政办
申报,并于事后五日内将操办情况书面汇报县廉政办;丧
事于操办后五日内书面向县廉政办汇报。股级及以下党员
干部向主管部门、所在乡镇申报,时限同上。
(二)经批准操办的婚丧嫁娶酒席累计不准超过1 0桌,每超一桌,除没收所敛财物,并对操办者处以400元罚款。
(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得收受本机关及下属干部职工礼金,违者以受贿论处。
(四)严禁党员干部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调动、
过生日、迁新居、升学、参军、提干等机会邀客收礼,违
者没收所收礼金,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以单位或个人名义送礼。
(六)党政机关的公车一律不准用于迎亲送葬。其它用于迎亲或送葬的公车必须经县廉政办批准,并交纳车辆使用费。未经批准的,一律以擅用公车论处。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关于制止用公款自吃互吃、婚丧嫁娶大操大办、
向企业吃拿卡要的暂行规定》,盱纪发[1999120号)
十二、禁止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一)车辆购置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全县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购置小轿车、旅行车(含商务面包车)、工具车、越野车,不论是新增、更新的车辆,还是从外省市过户到本县及本县范围内过户的车辆,均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接受捐赠的、无偿调拨来的车辆,所属单位应将捐赠、无偿调拨车辆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县廉政办备案(车辆所属单位需支付一定配套资金的调拨车辆仍应办理购车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购车价)的车辆。严禁购买进口车辆和对车辆进行豪华装潢。
(二)车辆购置的审批程序。购买公务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根据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向县政府提出购车申请,并到县财政局填报《盱眙县政府采购(小汽车)计划申请表》。县财政局集中汇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根据研究意见制定购车计划。
(三)车辆购置的审批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置新的公务用车:1、欠缴养老保险金、解困金和医疗保险金的;2、欠发教师工资的;3、欠工程款1年以上未付清的。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使用小轿车和

摊派款项购买小轿车;不准变相以企业名义购买公务车辆;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辆。
(四)加强公车管理,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乡科级领导干部严禁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到基层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上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制度,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都要按照规定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盱眙县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单位自备的工程车辆除外)。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关于印发<盱眙县小汽车购置暂行规定>’的通
知》,盱办发[2001]1 9号;《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阮宝灼通知》,盱纪发 [2005]1 O号)
十三、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
活动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2003年2月1 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
全体会议通过)
十四、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
总会等娱乐活动
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
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
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
娱乐活动。
(参见《关于重申严禁用公款自吃互吃等行为规定的
通知》,盱纪发[2005]1 3号)
十五、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
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十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 一律取消各单位违规利用“小
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的收入、违规利用非税收入(如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

津贴补贴。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将在
职人员现行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岗位目标奖、
误餐费、考勤奖、加班费、节庆福利、通讯补助、福利费、
自行车补助等项目和对离休干部发放的市标津贴补贴进行
归并。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后,各单位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
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3、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
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县政府
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
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定;
其它奖励性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在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一律不准自行设置新补贴
项目,一律不准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一律
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
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或变相发放有价证券和
实物。
(参见《盱眙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2008




年3月31日盱眙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会议材料)
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现改称纠正损害群众利益
的不正之风,是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之一,也是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这
项工作,对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一、纠风的含义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人员(或团体)凭借手中权力以及工作、职务的方便,背离国家的政策规定,违反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为本单位、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和群众的利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易发生在社会服务性、独家经营或有权、管物的部门和单位,具有与一定部门、一定行业的某种职权紧密相联系的特征。因此,纠风,就是要纠正以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四大部门和行业为重点的不良风气。
二、纠风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1、“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
1 990年,国务院成立了纠风办,在实践中逐步认识了
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
工作方针。这一方针就是要求纠风工作,一方面要通过专
项治理、清理整顿等手段,反对和纠正有关部门、行业或
单位的不正之风,取得治标的阶段性的成果;另一方面要
在“纠”的同时,立足治本,着眼于“建”,即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落实保持优良作风的制度,建立和完善
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的机制,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等,不断
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

条件,防止和纠正行业不
正之风。“纠”和“建"的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行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任务。
2、“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一般都是在业务领域中发生的具有行业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因此,纠风必须从业务领域抓起,要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实行行业管理。
只有坚持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行风建设责任制,才能使纠风工作有强有力的领导保证,也才能真正实现以好的党风带政风,促行风。
3、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指导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纠风工作是我党“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政
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由党政统一领导。行业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这项工作要由政府主抓。带有行业特征的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基层,涉及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和生老病死的所有问题,老百姓的感受最深,反映最强烈,因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条块必须紧密结合,既要通过“行头”强化行业管理,又要通过“块块"进行严格监管,方能奏效。
三、 纠风工作的主要方法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主要采取民主评议行风、专项治理等方法开展工作。
1、抓住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
“热点”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
民主评议行风,是纠风工作的一个创举,是把民主监督机制引入纠风工作的成功实践。我县又将民主评议行风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行风建设,2008年,我们将着力打造环境服务年,与县环境办一起,对全县59个重点部门和44个重点执法服务单位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通过日常督查、万人评议、年终考核等活动巩固和深化行风建设成果。
2、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是在纠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在纠风工作占有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我们进行立项治理的有治理公路河道“三乱",清理、规范中小学乱收费,清理“小金库",清理违规购置公务用车等。通过专项治理,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纠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3、在为群众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开展多样的贴近群众需
求的活动。
在重点执法部门和服务部门推行公示制和社

会服务承
诺制,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政
风热线”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规范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
接受社会监督,自我加压,提高工作效率,为纠风工作和
行风建设提供有效的载体和好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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