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产业保险案例

30个产业保险案例
30个产业保险案例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

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例7-1-3: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例5: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例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例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例8: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例9: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

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例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

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分析: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险赔偿。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

例14: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

分析: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例7-3-4: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例15: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12 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12 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 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

例16: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

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例17: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而不必扣除40万元折旧。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

例19: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20: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例21: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例22: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分析: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代为原则正是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例23: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背包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则;

(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

(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10万元,故追得的8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2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例24: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分析: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例25:王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分析: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例26: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分析:因为物上代位的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例27: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分析:在本案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

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

例28: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例29: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老张以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例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例30: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

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例31: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例32: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辆损失1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6

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问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1)因为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甲车承保公司承担甲车的车辆损失险和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责任(包括乙车损失、人身伤亡补偿和乙车上的货物损失),而且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车辆损失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70%=0.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款=乙车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2万元+5万元+6万元)×70%=9.1万元

(2)因为乙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乙车承保公司只承担对甲车的的责任(包括甲车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第三者责任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乙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万元+8万元)×30%=2.7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只是讲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在实际的赔款计算中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如不足额保险的比例分摊、绝对免赔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因其过于复杂,在此就不作阐述。

例33: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

×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

×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案例背景简介】 肖波先生现年38岁,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经营一家有百名员工的小型电子企业,每年净利润百余万元。 肖太太江楠现年35岁,在一家国有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约6000元,年终奖还有3万元。 他们有一个女儿肖冰冰今年6岁,刚上小学一年级,不仅聪明机灵,而且非常有艺术天赋,从小就学习钢琴与芭蕾舞,在幼儿园就经常参加各种演出活动。因此,肖总与江楠格外疼爱女儿,计划等她在国内完成高中学业后,送到英国留学,完成本科与硕士学业后再回国接班管理企业事务,或者届时由她决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肖先生的父母早年由于疾病已经离世,只有江楠的父母由于体弱多病,又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现年60岁。 由于三代同堂,肖总与太太工作又十分辛苦,实在没有时间照顾两位老人与女儿的生活。于是,他们从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保姆小梅,小梅的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与肖总一家人相处得非常融洽。 虽然肖总家庭现在有房有车有自己的企业,家里也有200余万存款,但是长期在商场打拼的他总是觉得没有安全感,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虽说也有200万存款,但弄不好生意失败或者遇到什么法律纠纷,说不定哪天这些财产就不见了。眼看现在自己快四十了,也该为自己和家人建立一个放心的保障体系了。 由于自己的公司是小电子企业,这些年也没有给员工买社会保险,随着政府严格要求执行社保政策,加上肖总自己也意识到为自己与员工建立必要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所以准备今年开始给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而太太由于在国有银行工作,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及

福利比较齐全,工作与收入也很稳定。现在的问题主要是江楠的父母年龄大身体又不好,将来肯定要支出大笔医疗费,又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很是让肖总头疼。 由于一直有较强的忧患意识,加上自己又没有太太那么好的福利保障,所以,几年来肖总很重视购买保险,希望通过保险为自己与家庭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在保险员的鼓动下先后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产品,具体如下表所示: 险种名称投保日期保额年缴费缴期保期 平安投资连结险2000年1月1日16.3万12060元20年20年 平安常青树2001年1月1日20万11560元20年终身 友邦保险智富人生2005年1月1日50万10万元5年终身 中保夕阳红1997年8月1日4000元10年55岁到终身 招商信诺幸福无忧2005年1月1日6万339元1年1年 除了购买以上这些保险外,最近一位保险员鼓动肖先生购买100万元万能险,并向肖先生阐述购买该产品的以下利益:①可获得2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障;②可获得3 00万保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③可获至少100万元以上与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疾病身故保障;④每年可享投资分红红利,保底年均回报1.75%,且每月公布收益率,目前月均收益率为3.3%,这笔分红可以领取用作子女的教育费,也可以作为退休后的生活费,也可累积投资;⑤该保险持有一段时间后返回初始费用;⑥随着时间的增加,该保险的现金值会不断累积,如果一直保持目前的收益率,20年后该保险就不仅有巨额的保险保障,现金值也会超过200万;⑦该保险的现金值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提取,而且免交遗产税;⑧退休后该万能险可以转化成为养老年金,为肖先生夫妇提供养老保障。因此,保险员认为,该万能险是既有保险保障、又有投资分红的极佳金融产品,强烈建议肖先生一次性购买100万元该万能险。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很多朋友对投资连结保险有困惑:“都说投连险收益高,可以增值,是保险理财神器,到底对不对?我该如何选择和购买?” 在为大家答疑解惑之前,我们再一次强调保险购买理念: 言归正传,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泰康投连险产品介绍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投资连结保险,其正式名称是“变额寿险”,它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于一体的新形式终身寿险产品。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所以投连险是一种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产品。通过保险管理财务,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可以使资产获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三大类。 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区别: ●分红险:除了具有基本保障功能之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向客户分配红利。 分红险主要投资渠道包括国债、企业债、长期协议存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等,不与股市直接挂钩,是投资理财保险中最为稳健的一类。 但有两种情况不适合购买分红险:一是短期内有大笔开支的家庭,因为分红险不是银行存款

和基金产品,变现能力较差,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取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连保费本金都难保本;二是收入不稳定的家庭,因为分红险的交费金额和交费时间是固定的,收入不稳定的家庭购买容易变成负担。 ●万能险:交费灵活,通常承诺保底收益。万能险的保费用于两部分,一部分用来购买基本保障,一部分用来投资,可以灵活变更保障额度、交费方式、交费期间。 交同样的保费,万能险账户净值比分红险的“现金价值”高。如果交费期间急用大笔现金,需要通过退保、保单价值借款等方式筹钱,万能险的损失要比分红险少得多。因此万能险更适合家底较薄、父母缺少大病基金的年轻人士。 ●投连险: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投连险和购买基金一样风险自担,不保本,所以适合风险承受力较强、具有一定股票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而且一定要持有5年以上(5年内退保会收取手续费)。同时操作投连险不能像操作基金那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入和赎回,投连险尤其不适合炒股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购买。 二、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保险理财案例 案例一: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 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 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 【案情介绍】 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 “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

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 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 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 (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低风险收入型投资账户。设有保证投资收益率。保证投资收益率不低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随着房价的日渐飙升,大家都希望给予自己的房产一个很好的保障。再加上自然灾害的无可抗拒性,和人祸的无法阻拦性,更让以保护房屋安全为主的家庭财产保险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但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是否就意味着家庭财产万无一失了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希望可以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一:未及时报案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李先生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着急的他赶紧拨打110进行处理。但十天过去后,警察尚未找出偷盗之人。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忽然想起自己曾经购买过家庭保险,于是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这个财产保险案例告诉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所有保险合约的条款。一般来讲,条约里会有"及时通知"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因此,小编告诉大家,即便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也要注意相应的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先拨打保险公司的人工电话,然后再补填保险单。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二:不要因为房产转让而出现财产保险空窗期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房屋以及房屋内财产的安全。但前提条件是,房屋是属于投保人的。王先生尽管一直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但还是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最近有人看中了他的房子,他便决定将房子售出。可就在对方交完钱准备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家却忽然发生了火灾。那么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保险是否还能保障王先生的房屋利益呢? 在这里小编要引入的是房屋所属权的概念,即事故发生时,房屋到底是谁的。刚才提到的家庭财产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将房屋售出,但并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因此房屋所属权还是王先生的。既然如此,那么王先生既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对他进行赔偿。不过王先生需要承担的,就是对方可能因为火灾的缘故,不再购买他这套房,这就需要他退还对方所有房款。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案例解析》练习题

1、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____的保险。( AB) ? A 、不保证最低收益率 ? B 、非捆绑式 ? C 、集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功能为一体 ? D 、客户难以准确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费用收取明细 2、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与万能保险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是____。( BCD )? A 、都属于新型人寿保险 ? B 、都需要保证最低收益率 ? C 、都需要保证其所有投资账户有资产价值 ? D 、投资连结保险是非捆绑式保险,万能保险是捆绑式保险 3、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结构,说法错误的是____。( AD ) ? A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前需要先扣除死亡风险保费 ? B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会被分割成价值相等的投资单位 ? C 、每一笔进入账户的资金会用于购买一定量的投资单位 ? D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后还需要扣除卖出差价、保单管理费等交易费用 4、投资连结保险中,____等会进入公司的普通账户。( ABD ) ? A 、买卖差价 ? B 、资产管理费 ? C 、投资收益 ? D 、退保费 5、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生背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 BCD ) ? A 、美国称投资连结保险为基金连锁保险 ? B 、2008年,消费者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信心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 ? C 、我国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 ? D 、第一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于1971年在英国诞生 6、在投资连结保险中,下列关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BD )? A 、低风险、稳收益 ? B 、低风险、高收益 ? C 、中风险、中收益 ? D 、高风险、低收益 7、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当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时,其投资账户总资产等于____。( AC ) ? A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B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C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题与答案 ()

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共50题) 1.2001年11月某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北二环路安定门桥附近时,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动,机盖与前风挡玻璃相撞,造成前机盖和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张某采取制动,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侧大灯、边灯、翼子板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科民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自负修车费用,并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张某就有关花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2.桑塔纳2000轿车,非营运,保险价值15万,初登日期98年6月,2005年5月投保,盗抢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2005年8月丢失,提供材料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据的车辆盗抢未破案证明,车辆报停手续,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车钥匙3把。计算赔付。若盗抢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计算赔付。(按年折旧) 3.案情简介:2002年8月,某市多日连降大雨。加拿大某国际公司驻该市代表处的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王某驾车送他到机场。行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还不断的向桥底部汇集,没过了王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摆脱困境,王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道地势较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较深,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有部分积水被吸入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索赔申请。问: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并说明理由? 4.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1日至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问: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5.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徐

财产保险作业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名词解释: 1、静物责任:静物责任是指家庭所有或管理的静物发生意外而导致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3、定期还本家财险:定期还本家财险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 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所产生的。 4、房屋保险: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 , 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 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 6、附加盗窃险: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 它不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有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能作为 独立业务承保,是家财险中最重要的附加业务,因为盗窃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所以多数家庭在投保时必然选择的它。 7、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全体家庭成员(一般指 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 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毁,在法律上因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 上,该险种大部分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有时又称家庭财产(综合) 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简答题:居民家庭一般面临哪些风险? 1. 财务损失风险; 2. 民事责任风险; 3. 人身风险; 4. 其他风险。 影响家庭财产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哪些?

最新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 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 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 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 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浅析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之风险(1)

浅析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之风险(1) 目前,国内正在兴起的投资连结保险与国外同类险种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分析这种差别,认识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存在的风险,对我国寿险产品的转型和投资连结产品的健康运作与发展非常必要。 1、二者产生和迅速发展的条件不同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在通货紧缩、利率不断下调、各家保险公司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 2、产品的具体形式不同 国外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投资选择方面保险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保单所有人

选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更具灵活性。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仅具有一个投资 账户,保单持有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且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该产品的灵活性。 3、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不同 在国外,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聚的保险资金往往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国内,由于尚未出现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自己运营保险资金的投 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定位模糊极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的有效性。 同时,在投资收益的确定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 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收益率。而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则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 来确定,保单持有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6030 ?+?+=(万元)1510219.25 8050 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 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 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 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 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 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 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 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 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 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 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 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

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暴风界定不明,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损边缘。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秒,为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百年一遇。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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