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腾退补偿纠纷

拆迁腾退补偿纠纷
拆迁腾退补偿纠纷

一、原被告诉称

原告江小白诉称,1985年,张双号与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签订《职工住宿合同》,协议约定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将其所有的1号房屋出租给张双号。2001年5月19日,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张双号与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张双号将某区1号平房1间及自建房2间腾空,同时搬至上述地点2号1间、3号1间内,并同意在上述房对面自建厨房。2002年6月十八日,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双号自2001年12月起按每月七十五元的标准向北京市某区飞龙公司支付房租。2011年5月12日,北京市某区法院民事判决准予原告与张双号离婚,位于某区2号房屋由张双号居住使用,位于某区3号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今年1月,被告雕思村村委会委托被告北京大象公司对该村项目范围内非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人的住宅房屋进行腾退、给予安臵补偿,并公布了该项目《集体土地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臵办法及补偿标准》,根据该文件内容,原告属于被腾退安臵补偿对象。6月12日原告租住的某区3号房屋被拆除,但拆除后至今被告雕思村村委会和北京大象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该房屋的拆迁安臵补偿合同,没有给付原告安臵房和拆迁安臵补偿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关于北京市某区3号房屋的房屋区位补偿价等款项共计十八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套回迁安臵房;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户口补偿款十一万元;

被告大象公司辩称,一、腾退补偿款以及交付回迁安臵房的条件尚未满足,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腾退补偿款、交付回迁安臵房无依据。原告

于2014年2月13日与两被告签订《腾退房屋补偿合同》,就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2号的房屋的腾退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腾退合同相关约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完成腾退,并将被腾退房屋交与甲方进行拆除。如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交付,乙方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根据腾退合同相关约定:“在乙方按期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且乙方配合拆除被腾退房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依据上述约定,被告向原告发放腾退补偿款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予被告予以拆除。然而因原告原因致使被腾退房屋至今未完成交付,其被腾退房屋至今尚未拆除完毕,未达到腾退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腾退补偿款无依据。此外,回迁安臵房是在被腾退人配合被告腾退完成、且拆迁安臵楼房建设完毕后方才交付被腾退人的,现原告未将被腾退房屋交予被告,未满足回迁安臵房的交房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向其交付回迁安臵房无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户口补偿款无依据。依据腾退房屋补偿合同第四条的规定,“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外,乙方(包括被腾退房屋的相关权益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赔偿费用。”原告签字确认的腾退合同中并无户口补偿款一项,且依据上述约定,除腾退合同约定的腾退补偿款外,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补偿、赔偿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户口补偿款无依据。三、原告未按照腾退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被腾退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腾退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完成腾退,并将被腾退房屋交予甲方进行拆除。如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交付,乙方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腾退合同签订后,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完成被腾退房屋,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予被告予以拆除。此外,还应依据上述约定按每天500元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支付腾退补偿款、交付回迁安臵房的前提条件尚未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雕思村村委会辩称,同意大象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江小白与张双号原系夫妻,后张双号起诉江小白离婚,法院作出判决书载明:“判决:一、准予张双号与江小白离婚。二、位于北京市某区2号房屋由张双号居住使用,3号房屋由江小白居住使用。”判决现已生效。

庭审中,大象公司出具了乙方落款为江小白腾退房屋补偿合同(房屋安臵补偿方式)一份,腾退人大象公司(甲方)、雕思村村委会(甲方),江小白(乙方);被腾退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2号房屋,原始建筑面积二十二平米,认定建筑面积四十五平米;区位补偿价、重臵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共四十万元;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共计二十五万元,腾退补偿款总额六十六万元;安臵房面积为七十五平米,安臵单价六千元每平米,乙方需支付安臵房购房款四十二元;乙方同意甲方应支付的腾退补偿款直接抵扣安臵房购臵款,在乙方按期将所有被腾退房屋交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且乙方配合拆除被腾退房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十八万元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大象公司出具的集体土地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腾退估价结果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2号房屋,补偿金额四十万元,房屋平面图显示被拆迁房屋为1号和2号房屋,1号房在2号房北侧;1号房面积十五平米、2号房八平米。现1号房已拆除,2号房尚未拆除。江小白称现其子居住2号房中,因大象公司、雕思村村委会与他人达成协议,故2号房未拆除。

江小白主张其房屋系3号,不是2号,大象公司称其出示的拆迁协议等证据指向的拆除对象就是江小白主张的3号,因为拆迁时对相关房屋进行了重新编号,故将江小白的3号重新编为2号。

三、判决如下:

驳回江小白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生效法院判决载明了江小白对3号房屋享有权利,该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经腾退房屋补偿合同确定,虽然协议对该房屋的编号不同,但通过本院询问相关事实,能够确认腾退房屋补偿合同指向的房屋即为江小白依据生效判决享有权利的房屋,上述协议上有江小白的签字,大象公司及村委会也肯定了协议的效力,故各方应当按照腾退房屋补偿合同履行。江小白主张大象公司、雕思村村委会与他人达成协议,故2号房未拆除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于法无据。根据腾退房屋补偿合同的约定,在江小白交付其所有房屋进行拆除之前,其无权要求对方支付

相应的拆迁款项,故其相关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于法无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

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概述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上海各处房屋动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对上海居民来说,房屋动拆迁是一件受益的事情,不仅居住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拥有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之凸显出来。基于历史原因,当下动拆迁的房屋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有住房,当时的承租人现大多是老年人,因此公有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的纠纷成为涉老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1.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涉及的法律概念 涉老案件中的动拆迁房屋多是公房。所谓公房,是指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所谓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房凭证中所载明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房承租人现大多已是耄耋老人。所谓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所谓应安置人口,是指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所谓动拆迁安置,指按照面积补偿方式或者按照人口补偿方式。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安置补偿的形式包括就地房屋安置、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等形式。按照人口货币化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他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2.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 涉老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其涉及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法律关系,即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动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安置房屋或安置款)的所有权。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户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指出的是,承租人有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划分安置补偿。 在分割家庭共有的拆迁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或者按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口,都有权向法院主张对动迁安置补偿进行分割。在调解处理该类纠纷时,还需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病、残者等特别是作为承租人的老年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二)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其核心问题在于:一是如何认定可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二是如何分割该项安置补偿,特别是如何给老年人特殊的保护?这是,调解这类纠纷中应当把握的原则。 1.认定可参与分割安置补偿人员的原则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州市xxxx检验所,住所地:广州市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xx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 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

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x.x㎡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x月xx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xxxx元(x㎡×xxx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xxx㎡的建筑面积只分摊x㎡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

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签订说明 一、本协议(以下均指代“深圳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适用于棚户区老旧住宅区住宅房屋搬迁时使用。签署之前,被搬迁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全面了解协议内容;被搬迁人须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签约时视为被搬迁人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内容。 二、被搬迁人签署本协议时,需要提交以下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房屋权属情况证明资料: (一)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被搬迁人及其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在协议上签字,否则拟签约的被搬迁人应取得其他全部共有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房地产证上仅显示已婚一方名字的,应分情形处理:(1)被搬迁人配偶属于房屋共有人的,应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配偶应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拟签约的被搬迁人取得配偶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原件);(2)被搬迁人配偶不属于房屋共有人,配偶需提交书面声明。 2、被搬迁人委托代理人签约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房屋权属情况证明资料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单》; 4、非商品性质物业因转让、继承、离婚、移民、法院拍卖等情况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无产权证书的,需提交证明房屋取得原因的文件、房款支付文件,及其他能证明权属的资料; 6、其它证明材料(若有)。 三、对协议文本中涉及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涉及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未选择,或当事人未约定时,应在相关部位打×,以示删除;对于未涉及的条款,应直接划去。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刘成义律师电话张淑霞律师电话: 前序: 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跟拆迁人去争取合理补偿,往往采用不理睬或者拖延的方法,但等来的往往是被裁决、被强拆的结果。补偿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是我们应该探讨和把握的观念所在。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拆迁公司趁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非法强拆引起的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拆迁人对我的委托人胡某(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地区--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实施拆迁工作,并委托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按规定,胡某的房屋--前八家居民区XX 号房屋也在拆迁之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2010年12月10日,胡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见此景,胡某立即报警,但近半个小时警察也没有到达现场。胡某的房屋被强拆后,第三人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找到胡某,并要求胡某立即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原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即一处两居室回迁房、18万元补偿款也在兑现。胡某无奈之下找到本代理人寻求法律帮助。因本代理人长期从事拆迁安

置补偿纠纷业务,通过胡某的详细介绍,本代理人即为陈某出具相应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一、明察暗访,获取被强拆证据。 因胡某房屋不能证明为谁人所强拆,为此,本代理人通过与拆迁公司沟通,了解本次拆迁的内幕,确定了强拆单位,为诉讼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二、诉讼与调解同步进行。 本代理人按法律程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令外,还通过拆迁人的代理人以及拆迁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谈判、协商,经过漫长的过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为胡某多争取到了一套一居、一套两居(3万元\平米)、五十万的补偿款。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制拆迁后面临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因而是一起棘手的拆迁补偿纠纷。在新拆迁条例出来之前,相关拆迁部门只需经过行政裁决即可达到拆迁目的,但本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却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拆迁流程及途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拆迁人的拆除行为及流程在本案中体现的全都是违法的,拆迁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拆迁流程: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拆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甲方经 _________ 批准,在昆明市________________ 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 建_______________ 。甲方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昆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于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取得__________ 字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 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 ____________ 路(街、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附 _____________ 号__ ________ 结构 _______ 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 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有效证照)。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三十日内交甲方按规定送有关部门注销。并于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_ 日前搬迁完毕。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 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根据,甲方按 ________ 元/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 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____________ 兀,由乙方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 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_____ 路(街、巷)号 __________ 幢 单 元_________ 楼__________ 座__________ 间(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处理

一、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 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拆迁人请求被拆迁人搬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如果拆迁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

到支持。 2、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延期办证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 【法规类别】房屋纠纷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01.12 【实施日期】2004.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4]3号)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

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

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人: (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简称乙方) 甲方经批准,在贵阳市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甲方遵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年月日取得 字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乡(镇) 村组号结构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屋证明,乙方原房屋有效证件在三十日内交甲方送有关部门注 销。并于年月日前搬迁完毕。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甲方 概不负责。 二、根据,甲方按元/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 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元,由乙方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甲方以乡(镇) 村组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和乙方进行产权调换。 方应按土建造价元/平方米补给方人民币元。甲方将调换的房屋交付乙方,同 时结清房屋差价。甲方应负责办理调换房屋产权证交乙方,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提供已征用的土地,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乙方自行迁建的用地,甲方应按原房土 建造价元/平方米付给乙方元。 五、甲方补偿乙方其他附属设施元。 六、甲方应发给乙方下列补偿费: 1.独立电表元 2.电话元 3.有线电视元 4.独立水表元 5.电热元 6.煤气元

七、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承租人) 次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费、合法待工人员补助费 。 1.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承租人人民币元。 八、甲方调换给乙方的房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并按规定实行保修。 九、甲方在建设期间为乙方在乡(镇) 村组号,提供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周转过渡, 过渡期为个月。乙方同意在建设期间自行周,转过渡,过渡期为个月,甲方按乙方原房屋建 筑面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元。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

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

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范本 现如今,协议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拆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套_________间,_________层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等设备。 四、拆迁补偿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整;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_________等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在协议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

(规范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规范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 起诉状范文 (Standard Version) model civil indictment for compensation co ntract dispute of demolition and resettlement [Standard Versio 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规范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民族________;籍贯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民族________;籍贯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缘故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专门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情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舍弃实体权益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讲明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形。那个地点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打算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咨询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能够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承诺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样可认定为属于关心性质,并不因此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益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关心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咨询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益的,一样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样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样情形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能够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缘故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缘故,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益(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形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样本(通用版)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样本(通用版) Sample of compensation agreement for housing demolition and resettlement (gener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样本(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名,其分别为(男)、(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 积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

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元,乙方承诺将 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帐户:银行帐号。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状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状 作者:李水全律师时间:2011年11月27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川(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村,电话:********。 被上诉人李*芬(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干河沟东街*号。 被上诉人李*芳(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沁河路101号沁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芹,(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丛台区青年路*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萍,(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先住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栋*单元*号。 被上诉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址:邯郸县东柳林大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汲*华(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东柳林村。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被上诉人(原审4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是李*兴和汲*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去房管局调查该房产证的真实性,而是根据宅基地登记表予以认可房产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原是土坯房,1986年11月,上诉人的父亲李*兴去世后,该房屋破旧不堪,长年失修,房屋房顶漏水,该房屋已没有使用价值。上诉人为了让母亲汲*华住上新房,于2000年前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修。该事实有当时翻修房屋的施工人员李*海等10人及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作证。原审法院不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仅凭一张房产证复印件即认可该房屋为上诉人父母的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的父亲的遗产已经不存在,该经过上诉人翻修的4间房屋的产权应当依法归上诉人所有。 二、原审4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本案的案由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按法律规定,必须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才能起诉要求

【最新协议范本】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要怎么解决

一、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要怎么解决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处理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

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模板纠纷案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仇慎齐张洪 要点提示: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专门情况下,违约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超过3%的部分,被拆迁人不再另行支付购房款,而产权却归被拆迁人所有; 4、拆迁人因违约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从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计算房屋补偿价款的房屋面积应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 5、房屋单价应以起诉时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的市场单价为准。 案情:

原告:徐州贾汪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 被告:李景阳 2003年9月4日,拆迁公司与李景阳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拆迁公司拆除李景阳所有的位于徐州贾汪夏桥洗运北里3号楼1—202室面积为52.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拆迁公司为李景阳提供安置房,位于徐州贾汪祥颐小区6号楼3—301室,面积为65.30平方米,并于2004年5月31日交房。合同第四条规定,“协议安置面积同意上下浮动3%,再超出面积部分(李景阳)不再交付购房款,超过过渡期限,拆迁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徐州贾汪祥颐小区6号楼3—301室,面积为96平方米,并被开发商灵行出售给了他人,导致拆迁公司无法向李景阳交付约定的安置房。其间,拆迁公司多次找李景阳协商变更安置补偿方式,以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但李景阳一直不置可否。2007年7月10日,拆迁公司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开发商将安置房屋出卖给他人致使原告方违约,导致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与李景阳协商,达不成变更安置补偿方式协议,李景阳又不主动行使权利,现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情愿承担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假如将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从原约定的产权置换补偿变更为货币补偿,房屋面积则应以96平方米,市场每平方米单价1600元计算,房屋补偿金额应为150465.60元,过度补助费用27072元,合计177537.60元。 审判

房屋拆迁补偿分割纠纷该怎么调解

房屋拆迁这两年是比较常见的事情,而且,房屋拆迁上的补偿纠纷一直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升级的结合点。做为被拆迁人来说,一分一毛都关系着生活。出现拆迁补偿纠纷状况,被拆迁人一定要利用自身的权力来维护。那么具体怎么解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呢? 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

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拆迁补偿款; 二是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拆迁单位拆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三是当《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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