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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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2010cdut)

二、从原始习惯(法律的雏形)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1. 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一般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三个阶段):

2. 复仇(复仇的演变,也大体反映了氏族习惯由低级到高级,由非理性到相对有理性的发展过程):

1.血族复仇(当氏族成员被另一个氏族成员侵害时,被害者的整个氏族就向加害者的整个氏族进行报复)

2. 血亲复仇(通过被害者的近亲属对加害者的近亲属实施报复)

3. 同态复仇(指以大体相同的程度、方式和数量对加害者实施报复)

三、中国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的特点

1. 刑法的发展起步最早,发展最迅速。在中国古代有“刑起于兵(战争)”的说法

1. 刑罚起于战争(大刑用甲兵------战争就是一种最大的刑罚)

2. 刑法起源于战争(用宣誓的誓词来动员激励士兵,用命令来整顿军队-------最初的法)

3. 司法官吏起源于战争(兵刑同治,军官既掌管军事,又负责司法)

2. 礼与法的结合(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

1.礼,履(举行)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就表明礼是最初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

2. 礼演变成一系列规则(如后来的三纲五常)

3. 把礼的许多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

3. 重视家族关系(坏境决定----农业社会----家庭为生产单位)

4. 极力维护专制王权

第二节夏、商法律制度(夏代<甘誓>-----中国最早的军法)

二.法律形式

1.习惯法为主(其内容大体由礼和刑两部分构成)

2.制定法:

1.誓(主要是出师前宣誓的誓词)

2.诰(帝王的政治告示)

3.训(帝王对臣民的劝诫和训导)

三. 法律内容(其法律内容基本以刑事法律为主)

1.刑罚原则: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根据)”(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

2.歼(歼灭)厥(=其=他的)渠魁(罪魁祸首),胁从罔(不)治(开始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

3.“眚(省,过失)灾肆赦,怙(音户,坚持作恶、不思悔改)终贼刑”(对过失犯罪可以赦免,而对故意犯

罪或累犯从重处罚)

2.刑罚体系

1.夏代五刑分别是大辟(战国以前死刑通称大辟,死是罪之大者,所以称大辟)二百条、膑(割膝盖)辟三百

条、宫(割生殖器)辟五百条,劓(割鼻子)墨(刺字)各千条(奴隶制五刑的鼻祖)

2.商朝的刑罚体系仍然以“五刑”为主,就是:墨、劓、刖(剕刑,也作刖刑)(音岳,砍脚)、宫、大辟,后世

称其为奴隶制五刑

3. 主要罪名

1.夏朝的罪名有:不孝、不用命、昏、墨、贼(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商朝继续沿用了不孝,不用命等罪名,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罪名(书P15)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两朝国王都是老大噢)

1. 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长官称为“大理”,地方司法官称为“士”,基层司法官称为“蒙士”

2.商朝,中央最高司法长官称为“司寇”,地方司法官称为“士”,基层司法官称为“蒙士”

3.监狱制度:圜土(夏商都有) 特殊的:夏代均台(夏台)(曾关押商汤) 商:羑里(曾关押周文王)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一、宗法制度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1.宗法制的概念: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障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

2.宗法等级制度就成为了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的政治、法律的工具。由此,也就形成了西周法律

制度的一些明显特征。比如说,A,法律必须保证国王家长式统治的权威,B,家庭伦理与法律相融合,C,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等

二、周礼的制定及礼与刑的关系

1.周公“制礼作乐”:

1.从抽象精神原则方面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爱)亲(亲属)’(亲亲父为首,孝为核心)和‘尊尊’(尊尊君

为首,以忠为核心)

2.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祭祀)、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军(行军作战)、凶(丧葬)五个方面的礼仪

3.作用:定分止争(合理性:资源有限)

3适用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普通百姓不能享受各级贵族享有的那些特权性的礼,也可能没有各级贵族在礼上的那么多的讲究和过场

刑不上大夫:其一,指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贵族,重点是为了防范庶人;

其二,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大夫以上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享有司法特权,与对

庶人的处置颇为不同(如八议制度)

第二节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并不是某人或某族专有的 2.天命无常 3.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2.敬天保民:恤民(体恤同情百姓)思想(认识到人民力量)

3.一.二两点的重大意义:第一次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神权思想; 强调人民的力量的强大及其人民对历史的推动作

二、西周刑事法律的内容

1.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免处刑罚的恤刑原则: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赦之法:儿童、耄耋(音至)老人,痴呆者违法犯罪,一般均可依法赦免

2.区别故意(非眚)与过失(眚(shěng))、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的量刑原则: 凡属故意犯罪或惯犯,

轻罪也要严惩;而过失犯罪或偶犯,即使是重罪,也可宽宥(音又)减刑,从轻处治

三宥(yòu)之法: 壹宥曰不识(未能识别犯罪客体而误伤),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疑罪“从轻惟赦”的慎刑原则:“疑罪从轻”,“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根据)”

4.刑罚世轻世重”(某些时候,某些情况可以轻,某些时候某些情况应该重)的机动原则

这种轻重宽严的具体标准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3.主要刑罚:(P28)

3.劳役刑(又称“圜土之制”)(劳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

4.拘役刑(又称嘉石之制)(拘役刑是对未达到劳役刑的轻罪犯人,短期剥夺其自由并强迫从事一定时间劳役的刑

罚)

三、民事法律内容

2.契约制度

1.傅别: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听称责于傅别”)

形式:傅别的形式是在一份券书中间写一个大的“中”字,然后从中一分为二,由借贷双方(两造)各持一半

2.质剂:是进行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听买卖以质剂”)

形式:质剂的形式是把同一券书契约的内容一式两份,再从中一分为二,契约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3.婚姻家庭

1.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

1.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原因:同姓结婚,不能健康地繁殖后代以及附远厚别)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纳采——男方请媒人携带礼物到女方提亲

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身份,然后到祖庙里去卜卦,看男女当事人的生庚八字是否相合,有没有相尅的地方

纳吉——向卜得到吉兆之后,男家携礼物到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亲迎——在确定之日,新郎到女家迎亲

2.婚姻的解除: 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由男方的家长掌握。

关于婚姻的解除,西周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为“七去”,具体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家庭及其继承关系

2.在财产继承方面,一般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身分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3.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已开始注意到心理学)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其陈述时的言辞,理亏说假话,则容易语无伦次或自相矛盾。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音懒,脸红)然。”就是察颜观色,如果陈述时,不时心虚脸红,就可能所说有假。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是观察其呼吸,如果所言不实,就可能心里紧张,出气紧迫,显得气喘吁吁。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就是观察其听觉,如果说了假话,就可能心慌意乱,听觉迟钝,甚至对法官提的问题,听而不闻。

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音冒)然。”就是观察他的眼珠子,如果说了假话,眼珠子就可能慌乱失神。

4.严禁司法人员犯“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惟官(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利用职权,报复违反过自己的人,即公报私仇)、惟内(受内部亲属影响来判案,即为亲徇私)、惟货(或贪赃受贿,或敲诈勒索)、

惟来(礼尚往来,即接受别人请托,讲私人情)

处罚:凡有这五疵之一者,“其罪惟均”——与所涉案件应处的刑罚均等

5.要求“读鞫”(音局),允许“乞鞫”:

读鞫:对案件作出判决时,按要求,必须当众宣读判决

乞鞫(上诉):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上诉时效:依当事人所住地区与司法机关距离远近来定(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思想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制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 子产“铸刑书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竹刑---邓析(先无效后被承认)

2.晋国(曾四次制定法律):1.晋文公:被庐之法(对于官员加官进爵的法律)

2.赵盾(赵宣子):常法.

3.范宣子: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新刑书

4.赵鞅,荀宣“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4.成文法公布的意义: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2.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三节战国时期的成果------《法经》

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完整的封建法典(已失传),代表着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是李悝在魏国变法的成果之一

二:法经六篇:盗法(危害财产) 贼法(危害人生和政治统治) 囚法(又作网法) 捕法杂法具法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盗法(“窃货曰盗”) 贼法(“害良曰贼”) 囚法(又作网法) 捕法第二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以外的犯罪:捕法杂法

第三部分,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具法----总则

第四节应为商鞅变法及其成果(书P52)

1.废除世亲世禄制,实行军功等爵制

2.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3.全面推行奖励耕作,法展农业生产的政策

4.对全国进行新的行政区划以加强管理

5.推行重法严刑政策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律形式(见书P58):

1.律: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及普遍适用性.

2.令,制,召:君王就某一具体事件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比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普遍适用性,但针

对某一具体事项,令具有比律更高的效力

3.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人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

4.廷行事:司法判例

5.课,程:朝廷颁布实施的行业性法律规范

6.法律解释:官方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第三节、刑法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端(故意)和不端(过失)

3.加重,减轻处罚原则:加重的:①集团犯罪②累犯减轻:①自首②犯罪行为人主动消除犯罪后果

4.诉讼形式:1.①公室告:公诉,直接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次序的犯罪,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官府必须受理

②非公室告: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官府不予受理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汉代的基本法:《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网律),杂律,杂律,具律(法经六篇),户律,兴律,厩律

2.汉律60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60篇

第二节汉代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原则(书P84):除刑事责任年龄外为汉朝首创:

1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2.亲亲得相匿: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

包庇,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3.恤刑:慎重地使用刑罚,尤其对老,幼,妇孺,病残者,在定罪量刑反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节汉代的司法制度

二、汉代首创的司法制度(P98)

1.疑狱谳报:各地方官将疑难案件逐级上报,直至报送廷尉处理,廷尉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还要奏请皇帝召集大

臣集议裁决

2.录囚: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偏平反冤案,及时

审决案件的制度

3.秋冬行刑

第四节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

一、春秋决狱

1.概念:以儒家6种经典之一的《春秋》所包含的理论,所体现的思想也就是微言大义来决狱,所以也称引经决狱

其核心是:论心定罪

2.论心定罪:以事实推主观动机

二、引经注律

概念:用道德、通俗地话解释法律,类似司法解释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曹魏《新律》又称《魏律》《曹魏律》,其三大改革:

①法典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作为总则置于全律的篇首,体例更为科学,突出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②在汉代《九章律》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内容,合为十八篇,使法典内容更丰富,结构更严谨

③将八议制度加入法典,并减轻了某些刑法

2.西晋《泰始律》,又称《晋律》,张斐,杜预为其作注解,亦又称为《张杜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唯一一部通行

全国的法典

3.北齐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①重罪十条(见下面) ②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

目(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合体,进一步突出总则的地位和性质,使其结构更为规范化)

③新“五刑”制度,为隋唐以后的封建五刑: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刑法制度的演变:

1.肉刑的废除.宫刑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北废

2.《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为十恶制度的雏形(书P115)

3.确立“准五服以制罪”(西晋的泰始律):它是指血缘亲属间的犯罪,依据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丧服

所规定的亲等关系远近来定罪量刑,它实际将儒家的礼仪原则引入刑

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其操作方法:以卑犯尊者,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以尊犯卑者,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4.“八议制度”: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再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P116)

5.官当制度(P117):最早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

6.九品官人法(既九品中正制)

7.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西晋<户调式>):其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

三.北齐首先设立了“大理寺”的审判机构

曹魏魏明帝首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中国法学院的鼻祖.

第七章隋唐法律法律制度

二、《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唐律的发展:①唐高祖李渊《武德律》(其以隋文帝的《开皇律》为基础)

②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律》

③唐高宗《永徵律》和《永徵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为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3.特点:①简明周详②严谨有序③方法新颖----司法解释与发条法规放在一起

4.《唐六典》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三、法律形式(P137):1,律 2.令 3.格(又分留司格和散颁格) 4式

四、(书P141至146)(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五、刑罚原则:1.老(70)少(15),废,疾减免处罚

2.同居相隐不为罪

3.区分“公罪”(行驶职权不当)和“私罪”(以公济私)----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4.区分自首(未揭发前投案)和自新(已被检举揭发.在通缉中投案):自首可免,自新可从轻.

也有例外(书P158)

5.类推原则:“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重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出罪:无需判刑或需减轻处刑的入罪:需定罪或从重处理的

6.化外人(国外人)犯罪的原则:①同类(同一国家的外国人)自相犯,依其本国法---属人原则

②异类(不同一国家的人)相犯者,依法律论(中国法)---属地

7.贵族,官僚减免原则(P150):八议,请,减,赎,官当

六、封建五刑的确立和完善

1.五刑(由隋文帝的《开皇律》确立): 死流徒杖笞

2.十恶(由隋文帝的《开皇律》确立)(P149)(这个比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需分辨清楚)

七、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后面将和明朝的三司比较):中央的:①最高审判:大理寺②最高司法行政兼审判复核机关:刑部③

最高监察:御史台(为明代三司会审雏形)

“三司推事”制:特大案件由大理寺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院,加以审理.

宋:

1.宋的基本法:宋太祖赵匡胤《宋刑统》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2.编敕,敕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 编敕是指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

立法形式

3.编例:将案例编辑成册.有“以例破法”的危害性.如:仁宗时的《熙宁法寺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

4.刑罚的变化:①折杖刑:用臀杖代替笞和杖;用脊杖代替流和徒

②刺配:刺面、配流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后渐渐扩大.

③凌迟成为法定刑,最早出现在五代

5.罪名的变化:试判假手罪:参加司法考试的官员不亲自参加而找人代考的舞弊行为.处罚:杖刑且开除公职.

6.典卖(活卖)契约(P180)

7.户绝资产的继承(P181)

8.翻异别勘: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审制度.其分为:移司别推(原审机构改为同级他司

重审) 差官别推(上级机构派官重审)

9.世界第一本法医学专著宋慈的《洗冤集录》;时隔350多年欧洲才出版了一本意大利人所著的法医学

1.刑法特点:①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与唐对比,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罚上明显偏轻;在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

建君主的犯罪,处罚都普遍加重如:扩大十恶、株连的范围,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②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③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脏犯罪

2.明代的司法机构: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审判御史台:监察)

三司会审: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例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寺卿,都御史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反复审判而人犯任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六部九卿会审,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

3.税收制度:

①实行“一条鞭法”的内容②把“徭役”,“田亩”统一征收

③按田亩的数量征收税赋④实行了由税人到税物,由实物税到货币税的转变

清:

1.清朝的基本法:《大清律例》

2.领事裁判权:又叫治外法权,是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件侵犯司法主权的特权,依照此特权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

判的国家,居住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约束,不论发生任何行为,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其设立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3.清代对工商业压制措施表现在:

①清政府为了镇压台湾地区的反清势力,颁布了禁海令除广东外其他港口全部关闭,阻碍了海外贸易

②限制民间采矿,推行多种专卖制度,清统治者认为采矿会聚众,并且人员混杂很容易形成反政府势力,因此对采

矿业设立各种限制,阻碍了这一行业的发展.清还沿用“商榷”制度,对盐,铁,茶等具有高额利润的行业收

归官方垄断,还将许多生活日用品作坊由官方掌握,民间经济难以发展

③广设钞关,重收商税,层层收费,名目繁多,民间视商业为畏途,阻碍了商业的发展.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法。美国法是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美国法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敎育网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 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 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 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 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8.(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9.(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其中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 10(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原则 11 《汉摩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12 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 13 剩下的大家自己总结 三、简答 1.古罗马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中,罗马法学家具有特殊的作用,他们的主要任务有:①解答,解答法律疑难问题;②编撰,为订立契约编写合法证书;③诉讼,指导当事人起诉;④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法制史重点

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以北齐律为基础,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共12篇。《开皇律》条目简明、刑法宽缓,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同时,《开皇律》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的特权(比如说沿袭曹魏以后的八议制度,秦汉以来的以钱赎罪,南北朝的官当制度),创立了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十二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和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发兵、兴造土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斗殴和诉讼制度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 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

福师14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 (2)

福师《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得分:30V 1. 在日本法律制度法西斯化的过程中,颁布的( )授予内阁首相(即军部首脑)以“禁止、限制或废除现行法律”大权,从而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了军部的法西斯独裁统治。A. 《治安维持法》 B. 《战时刑事特别法》 C. 《国家总动员法》 D. 《战时行政职权特例》 满分:3 分得分:3 2. 俄罗斯帝国最有代表性的立法汇编是(),它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与补充,一直实施到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A.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 B. 《司法条例》 C. 《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D. 《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 满分:3 分得分:3 3. 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关系,应由()调整。A. 市民法 B. 自然法 C. 万民法 D. 罗马公法 满分:3 分得分:3 4. 雅典国家实行的民主制“宪法”,其本质是()。A. 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实行的专政 B. 奴隶主阶级对自由民实行的专政 C. 共和制的管理形式 D. 雅典公民阶级的自我管理形式 满分:3 分得分:3 5.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 《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 《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和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 满分:3 分得分:3 6. 法国宪政史上第一次规定男性公民普选权的宪法是()A. 1791年宪法 B. 1793年宪法 C. 1848年宪法 D. 1875年宪法 满分:3 分得分:3 7. 11世纪,古罗斯国家成文法的代表是(),它为以后俄罗斯法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A. 《罗斯真理》 B. 《雅罗斯拉夫真理》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 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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