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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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

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

【摘要】目前,欠税公告已成为税务机关促使纳税人缴纳其所欠税款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欠税公告并非行政法律行为,而应是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且欠税公告应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关键词】欠税公告;行政事实行为;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正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给予公告”,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欠税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颁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则使这一制度具备了操作性。毫无疑问,因公告所特有的“示众”效果,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尽管对纳税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肯定会对纳税人的其他权益带来影响。然而,对于欠税公告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却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对欠税公告进行规范。

一、欠税公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般认为,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就构成了欠税。真正对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欠税事实这一行为,欠税公告本身对纳税人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至多只是促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欠税公告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在于其对纳税人心理所产生的“间接强制”,因为纳税人

欠税的事实一经公告,便会对纳税人的声誉产生重大影响,其声誉遭到破坏的成本远大于其所欠缴的税款;正是基于此,纳税人才会自觉缴纳其所欠税款。不无疑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欠税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然而,欠税公告则是因“公告”给纳税人的非税法上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其中并未包含税务机关本身的意思表示。鉴于此,欠税公告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欠税这一行政法律行为存在着质的差别,应将其界定为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依赖于行为人意图而产生其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此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实现行为人意图的工具。[1]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并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行政主体做出该种行为的目的并非在于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非对其权利义务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处置。显然,在欠税公告里并没有包含税务机关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对经确认的纳税人欠税事实予以宣告。这不仅对纳税人因欠税而产生的税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影响,而且对纳税人其他权益的侵犯也并非税务机关的主观所愿,只是欠税公告所特有的“示众”效应使然。因此,认为欠税公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当属无误。

德国也存在着与我国欠税公告相仿、被德国学者明确界定为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所谓的“公共警告”,是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发布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他现象。[2] 日本则称之为公布违反事实,指相对人有

义务的不履行或者对于行政指导不服从时,将该违法事实向一般公众公布。目的在于通过公布违反事实,引起社会关注,从心理上迫使其服从行政指导,或者通过事先设定该制度以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性。公布违反事实本身对私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变动。但公布违法事实具有极大的效果,实际上,被认为具有与通过执行罚等进行心理压迫同样的机能。[3] 欠税公告同样具有类似的效果,而且由于欠税公告是将纳税人欠税的事实让人知晓,具有一种“示众”的要素,因而,事后救济并不一定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事前控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政事实行为亦如同其他行政行为,不得违法,应适用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则等。[4]

二、欠税公告与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也指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的地位,所以,我们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条例’,当不为过。”[5] 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三方面内容。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是否发布欠税公告,而且也适用于如何发布欠税公告:(一)欠税公告应当具有适合性

适合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所追求的法定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对法定目的来说应当是有效的。但是,适用适合性原则并不总是一开始就要求一个行

政措施是否是合适的,只要行政机关所采用的方法不是客观上或根本上不适合便是可以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实现具有抽象的可能性就可以。因此,在适合性原则的要求下,税务机关所使用的手段应能达到所追求的法定目的,即其发布欠税公告促使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的目的要能够实现,但只要求这个目标的实现具有抽象的可能性。因欠税公告能对纳税人的心理产生“强制”效应,且从各地实施欠税公告的效果来看,欠税公告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使纳税人“自觉”地缴纳其所欠的税款。因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欠税公告的发布具有合适性。

(二)欠税公告应当具有必要性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选方法,应尽可能选择产生最少不良作用的方法。[6] “最小不良作用”即对公民、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最小,如果以国家措施干预公民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少,那么这种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公共权力对公民一般自由权利的干预,只应发生于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程度。[7] 因此,必要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众多可以达到所追求目的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纳税人权利侵害最小的一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欠税发生后,税务机关除可以发布欠税公告外,还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由此可见,对于纳税人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有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欠税公告四项措施可以选择。显然,这几种措施都同样能达到法定的目的,但各自对纳税人

权利的侵害程度不同。如果在某一情形下,其他追缴欠税的措施比欠税公告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程度更小时,欠税公告就不具有发布的必要性。因此,只有在某一情形中,相对于其他手段,给纳税人带来最小损害时,欠税公告的发布才具有必要性。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 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核销;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 欠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 通知 国税发[2004]第66号 2004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 (一) 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 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 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 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一) 催缴制度化。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 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 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 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 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 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50号)中明确。 (三) 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四) 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2004-10-10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县国家税务局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xx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三)收入核算科负责欠税的核算; (四)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

追缴、核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欠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四)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按照收核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核销;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欠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来源:中国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0年第23号令,对税务部门现行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共确认有效规章41份,失效或废止规章18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规章4份。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被明确宣布全文废止。而此前,有很多纳税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程序性规定仍然有效。 法规失效问题一直是个让人困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法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成本、费用等项目如何税前扣除的重要执行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不再执行,而有关管理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执行。比如: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此次发布的“23号令”明确指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全文废止。关于税前扣除各项目如何确认,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散见在相关的单个税收法规中。因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纳税人,在即将到来的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如何把握相关扣除项目的确认标准及其执行规定,除了应该及时了解新税法执行后的相关规定外,也要随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免出错。

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欠税成因分析及清理措施思考

欠税成因分析及清理措施思考 随着经济增长社会不断发展,税收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欠税企业的增加逐渐也成为税务部门棘手解决的问题。欠税的大量存在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它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欠税时间长,难以追缴,转变为陈欠、死欠,最终导致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从干部队伍廉政建设角度看,它容易引发企业与税务干部间的不廉洁行为。《新征管法》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欠税的管理工作,巩固清欠成果,加快完善防欠长效机制。 一、延庆地税局欠税情况 目前延庆地税局共有欠税企业15户,总计欠税4723万元,其中建筑业企业4户共计欠税3880万元(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欠税3134万元,其他3户企业欠税746万元),其他行业企业11户共计欠税843万元。属于2003年6月30日前历史陈欠1436万元,2003年6月30日以后新欠3287万元。从以上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出,目前欠税主要集中在建筑业企业,而且主要集中在个别企业,欠税承逐年增长趋势。 二、欠税的形式 (一)从时间上看,既有当年新发生的欠税,又有税制改革后历年发生的欠税,更有税改前的欠税。总体来说既有新欠又有陈欠。 (二)从清理的难易程度看,这些企业大部分仍在经营,属于正常经营企业,这种企业的欠税比较容易清缴。但有些欠税企业已经破产、失踪、逃亡,清理难度非常大。有的企业是长期经营困难,历史陈欠税款未缴清,又形成新的欠税。一些是一时资金紧张,阶段性形成欠税,这段时期过后,资金到位后可以及时足额入库所欠税款。还有些企业则是占国家的便宜不想缴税,贷款还得还利息,侥幸心理导致欠缴国家税款,拖欠国家税款。 三、欠税成因分析 (一)税收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 1、破产企业的欠税管理一直是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了解不够深入,不能全面系统掌握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全部资产的处理情况,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参与破产清算领导小组,但执行中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很难准确控制破产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以及固定资产的处理,有时候连破产企业的信息都没有。这样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算的处理缺乏主动性,不能做到破产企业所欠税款达到应收尽收,造成部分税款的流失。 2、滞纳金管理落实不到位。 滞纳金管理在欠税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实际工作中滞纳金管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有一些欠税企业可以做到陈欠没有全部清缴入库的情况下继续形成新欠,一部分原因是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欠税没有足额征收滞纳金,甚至没有征收滞纳金,这样就助长了欠税企业形成新欠。有些企业在实际经营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形成欠税,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企业勉强将所欠缴税款入库,但滞纳金却不能按期足额入库。 3、征收管理中没有做到细致、全面。 有些欠税是申报未入库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在申报后没有资金及时入库,或者是企业申报后忘记了入库税款。税务部门没有及时做到对申报未入库数据的处理,及时对申报未入库企业进行催缴,导致欠税的形成。 4、欠税公告在欠税追缴中的作用有待提高。 欠税公告是税务部门对欠税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纳税重点大户在本区县的声誉和影响都很大,税务部门在对纳税大户进行欠税公告时,会遇到很多阻力。经过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4年第2号) 2014年7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 单位:元 企 业 ( 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 码 经营地 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或护照号 码 欠 缴 税 种 欠税余额 其中:本 期新增欠 税 广州市环 博展览有限公司4401067418 65570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2-8号 1802房 罗 锦 灿 440622196212 092833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土 地 增 75,329,6 35.26 -1,386,04 4.30

值 税 、 印 花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广 州 南 沙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817315 81064 广州市 南沙区 海景路 海景小 区1号 201房 黄 俊 南 420106196510 254975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印 花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60,969,0 95.75 60,969,0 95.75 广州市 黄埔区城市建4401121911 60057 广州市 黄埔区 茘香路 基3号 潘 远 文 440203195208 052000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49,994,6 53.86 -120,000. 00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https://www.360docs.net/doc/df7764119.html, 2004年10月26日16:29 新华网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

企业欠税情况说明-企业欠税情况说明

企业欠税情况说明-企业欠税情况说 明 重点企业税收预测分析及欠税情况填表说明2 填报说明: 1. “重点企业”指年纳税十万元以上重点户。 2. 二表中:以2016年2季度为例 “本季缴纳额”为2016年1-3月实际纳税额; “上季缴纳额”为2016年10-12月实际纳税额; 环比增减额=本期缴纳额-上期缴纳额; 去年统计缴纳额为2016年1-3月实际纳税额;

同比增减额=本期缴纳额-去年同期缴纳额 预计下季缴纳额为2016年4-6月份纳税额 3. 报送时间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全部报送,逾期不报送者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4. 报送方式:1.纸质版留存各主管税务机关。2.电子版完成后以各所建立文件夹,上报到侯马市局ftp://,计会股中。 5. 2016年10万元企业入库表已放至在侯马市局ftp计会股中方便各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企业欠税情况分析及清理措施研究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

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9号令),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欠税公告的职能部门是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欠税公告的具体程序: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管理检查部门核实欠税数额,填写《欠税清单》,交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核,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管理检查部门核实欠税数额,填写《欠税清单》,交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签字后报市、州局征管科,经市、州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公告。县(市)区局对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半年度终了后的25日内上报市州局。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县(市)区局在每月25日前将《欠税清单》报市州局,市州局应于当月末前报省局,省局在收到市州局报告后适时公告。 第四条欠税公告的时间。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公告;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于半年度终了后45日内公告。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欠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公告。 第五条涉及两个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户,发生欠税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公告其欠税额; 第六条对已上报市州局应公告而市州局未公告期间,如纳税人已缴纳欠税款,县(市)区局应在缴纳欠税款后1日内报告市州局,以便及时注销该欠税纳税人名单; 第七条省、市州局的欠税公告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公告。省局的欠税公告也可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告。 第八条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将《欠税情况统计表》留存,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欠税余额为纳税人欠缴税务机关税款的总额;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额为上次欠税公告至本次欠税公告期间新产生的欠税;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4]25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

容。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全市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处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计统处负责欠税的会计核算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涉外处、稽查局负责欠税的确认及清缴管理;征收部门负责欠税的公告、核算、征收及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欠税纳税人的宣传,欠税的确认、催缴、破产清理;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查补欠税的确认、催缴。 二、严格范围,广泛宣传 (一)欠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同)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欠税公告告知书

欠税告知书国税欠告〔〕号:(纳税人识别号:)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我局已确认你(单位)超过税款缴纳期限的欠 缴税款为:(税种)12345元,(税种)元;累计欠缴税款12345元。 2.自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 3.你(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清缴欠税的计划,并在收到《欠税告知书》之日起 10日内向我局报送《欠税清缴计划》。 4.你(单位)当期或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必须自年月起,每月10日前 将《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报送我局。 5.你(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持有出国护照的,必须将出国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一次 报送,发生变动时再行报送)等资料报送我局。 6.你(单位)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从即日起处分不动产或5万元以上的资产之前必 须报告我局。 7.在清缴欠税前,从即日起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你(单位)必须在清算前向 我局书面报告。 8.在清缴欠税前,从即日起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你(单位)必须自合并或分立决议 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9.你(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准备出境的,必须在离境的10日之前报告我局。 10.你(单位)未按照上述第三项至第九项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或报告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11.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款,我局将对你(单位)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12.从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我局收缴你(单位)发票并停止发售发票。 13.未报清缴欠税计划、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我局将阻止你(单 位)或法定代表人出境。 14.不按规定缴纳税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对你(单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5.你(单位)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6.有缴纳欠税能力,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仍未缴纳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除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税务机关留存。税务机关(章)年月 日篇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工商税务-税务稽核评查) 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 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 税欠〔〕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 (单位)欠税情况予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告信息 欠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

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

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 【摘要】目前,欠税公告已成为税务机关促使纳税人缴纳其所欠税款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欠税公告并非行政法律行为,而应是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且欠税公告应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关键词】欠税公告;行政事实行为;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正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给予公告”,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欠税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颁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则使这一制度具备了操作性。毫无疑问,因公告所特有的“示众”效果,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尽管对纳税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肯定会对纳税人的其他权益带来影响。然而,对于欠税公告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却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对欠税公告进行规范。 一、欠税公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般认为,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就构成了欠税。真正对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欠税事实这一行为,欠税公告本身对纳税人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至多只是促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欠税公告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在于其对纳税人心理所产生的“间接强制”,因为纳税人

欠税的事实一经公告,便会对纳税人的声誉产生重大影响,其声誉遭到破坏的成本远大于其所欠缴的税款;正是基于此,纳税人才会自觉缴纳其所欠税款。不无疑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欠税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然而,欠税公告则是因“公告”给纳税人的非税法上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其中并未包含税务机关本身的意思表示。鉴于此,欠税公告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欠税这一行政法律行为存在着质的差别,应将其界定为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依赖于行为人意图而产生其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此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实现行为人意图的工具。[1]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并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行政主体做出该种行为的目的并非在于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非对其权利义务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处置。显然,在欠税公告里并没有包含税务机关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对经确认的纳税人欠税事实予以宣告。这不仅对纳税人因欠税而产生的税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影响,而且对纳税人其他权益的侵犯也并非税务机关的主观所愿,只是欠税公告所特有的“示众”效应使然。因此,认为欠税公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当属无误。 德国也存在着与我国欠税公告相仿、被德国学者明确界定为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所谓的“公共警告”,是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发布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他现象。[2] 日本则称之为公布违反事实,指相对人有

欠税成因

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成因分析 究其原因,欠税的产生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企业自身因素 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 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三是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的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欠→缓→免”成了一种通用公式,同时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务机关汇算或检查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一些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滞后,造成对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的认识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产生。 (二)税收管理原因 1、税收计划体制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因素)为主,税收任务逐年递增,且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此来考核税收工作业绩。当核定的收入任务低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便怠于催缴旧欠,或有意压库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数,为下一年度“储备”税源;当核定任务高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就会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粮,到下年初不得不给企业喘息之机,以各种变相形式默许企业欠税,从而埋下欠税的隐患。各基层征收单位,为了保证当年任务完成和或确保以后年度的任务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税作为调节器,税收指令性计划是导致欠税的主要原因。 2、税收征管因素 一是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点多面广,而基层一线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明显不足,对企业、个体户和零散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做到跟踪监控,催缴、检查不及时,客观上形成欠税。 二是外界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干扰和制约,以及税务人员的亲情和人情关系,造成了税收环境差,执法难度大的现状,从而导致了欠税形成。三是税务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意识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之一,少数税务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业困难,不忍“逼税”,人为造成欠税。 3、现行税制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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