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与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导致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步告知了三名学生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身体导致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导致生殖器畸形,也许对此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规定三方补偿她们误工减少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照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教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是一种人身利益,详细来说是杨某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一方面,按照国内《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伤,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国内《教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诲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行伤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另一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导致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恰当予以补偿。这里所说过错,不但指普通故意,也涉及疏于管理防范、悲观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导致伤害,阐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补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关于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教师资格,并且说她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照答案]作为教师,根据《教诲法》和《教师法》规定,李某不但有进行教诲教学活动权利,并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合法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诲教学权,学校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诲教学权额监督权侵害。李某可根据《教师法》第39条规定,向教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作出解决。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由于不守纪律、不完毕作业等因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她们课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当。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同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她走到一楼时,看见一种初一男同窗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

“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教师让我出来。”“为什么?”“由于我没完毕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辅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毕作业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她补上未完毕作业。

下课了,李教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课,这是学校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教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懂得不该这样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发言,不准时完毕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因此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背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孩子,一来可用她教诲其她学生,二来落下功课我可以给她补上。”校长听后,思考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事实上是错误。不论哪个学生,教师都无权停她课。对学生管理教诲决不能采用与学校规定相违背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诲目。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她安排到班里去。”

你以为李教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侵权性质,对此咱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照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教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教师侵犯学生权益案件。案例中李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诲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诲、教学安排各种活动,使用教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诲教学重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受教诲权,是违背教诲法行为。此外,李教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一种变相体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规定:“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朋友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行为。”,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诲法实行细则》第22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行为”。

由本案例咱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诲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教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10学校究竟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窗因初中时参加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胆怯,有想逃避,有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及时派人与学生家长获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工作,动员她们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解决。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因此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容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批准她们回校学习领导、教师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加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她们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她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背上级关于规定,也不算过度。否则,后来对学校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则年终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问:你以为该校究竟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呢?

[参照答案]学校应当收这5名学生。按照《教诲法》关于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诲者合法权益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诲者受教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诲创造条件。”《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惩罚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她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当予以保护。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陷学生应当耐心教诲、协助,不得歧视,也

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这5名学生,更不能由于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教师所谓“劣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

11学校泄露隐私,导致学生精神分裂案

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

一位学生妈妈在起诉书中称,儿子就读于丰台某小学,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妈妈应学校规定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档智力低下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当留级,但愿让她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精神伤害。学校不久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教师当着众多学生面多次侮辱她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窗还轮流打她,让她喊自己是“大傻子”。 2月6日,她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以为,是学校某些教师和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成果。为此,她提出了巨额补偿规定。

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侵权性质,对此咱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照答案]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案件。学校将学生“中档智力低下”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体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面辱骂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但侮辱了学生人格,也侵犯了学生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打骂同窗,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义务。《教诲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诲者、教师及其她职工合法权益”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义务。

由此案例,咱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怀、爱护学生,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教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当依法进行教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应当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意识。

12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妈妈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尚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班主任苏某反映状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书包、日记以及给其她同窗信件,还不许同窗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窗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教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胆怯,夜里常做恶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祈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怀。

回家后来,王雪心情始终很压抑,日后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以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她们,间接剥夺了王雪受教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祈求很简朴,只规定教师一声道歉。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背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 本案对咱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1.本案所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妈妈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依照《教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规定,教师应当“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用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她同窗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人格尊严,侵犯王雪隐私权。

(2)苏某上述行为和王雪离家出走、精神抑郁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导致了一定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予以一定精神安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予以一定精神补偿.

3.本案对咱们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对的引导,应关怀爱护每一种学生,不得侵犯学生人格和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师德教诲和行为规范,增强她们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诲职责同步要尊重学生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3)学生应对的解决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毕规定学习任务。与此同步,还应不断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对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3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数学课上,一名男生手机响了,班主任王教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她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短信内容读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教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另一条短信某些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教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始终在哭……。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宿舍六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种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爸爸、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11月8日晚,席嘉欣同窗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种玩具熊。

“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现欣欣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告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忆起当时情形,她奶奶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 名同窗3份遗书。……在堆满书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尚有她留下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教师:“王教师,您为什么偏要这样做,我恨您。一种人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您对我有偏见,我懂得,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隐私权您无权干涉……”“王教师,我恨您,教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

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她们从席嘉欣朋友解决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状况,她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必定不对,但教师这样做法十分不当。孙女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窗面受到这样打击,必定难以承受。教师话给她导致了极大心理压力,使孩子最后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重要责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教师却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几种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但愿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上倾注了诸多关爱……”

试分析:1.当事人违背了什么法律? 2.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 本案对咱们有哪些启示?

[参照答案]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教师违背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关于规定,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本案中,王教师面对违纪学生,采用简朴粗暴方式,当堂没收学生手机,查看并当众读出其中某些内容,属于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和人格权,课后也未能及时与学生交流;席嘉欣因而将来上学后,也未能及时与家长获得联系,未能较好地履行教师应尽义务。

责任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工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处分。”本案中,王教师上述行为对席嘉欣导致了极大心理伤害,是其自杀直接导火索,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可予以恰当行政处分或免除其班主任职务等。

《教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背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诲者、学校或者其她教诲机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导致死亡,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因王教师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学校作为侵权法人主体承担相应民事补偿责任,而后,学校可依照王教师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某些民事补偿责任。

启示:(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对的引导,应关

怀爱护每一种学生,不得侵犯学生人格和隐私。(2)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关怀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及时发现学生思想波动,加强与学生及其家庭沟通,解除其不良心理隐患,杜绝变相体罚行为。(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师德教诲和行为规范,增强她们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诲职责同步,要尊重学生隐私权和人格权,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4)学生应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并应加强自我保护,学会对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与教师交流和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应对的解决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不断提高自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爱惜生命。

14.案例分析: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参见第7题)

.[参照答案]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由于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民事补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立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安全性以及教诲管理不当,因而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安全教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管理。

15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

某厂为本厂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氛围,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一块雪糕和一种笔记本,拖着疲倦脚步回到家中。

一种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活动时,咱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后来次数多了,有时持续几天为工厂、商店庆典、开张去助兴,咱们才发现是学校把咱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背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3.本案对咱们有哪些启示?

. [参照答案] 1.本案中所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事件,侵犯了学生受教诲权和人身权。

(1)国内《宪法》和《教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诲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教学筹划,建立正常教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回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教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鼓乐队参加厂里庆祝活动,违背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学生受教诲权。而学校没有回绝厂家对教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庆祝活动,也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受教诲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严重违法行为,不但影响了学生们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教诲教学秩序,并且有损于学生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长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也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受教诲权和人身权。

(3)依照《教诲法》、《义务教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上级和关于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有关法律责任,给有关负责人以相应

行政处分,没收学校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经济惩罚。与此同步,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学生补课,并予以其一定经济补偿。.3.由本案引起思考:

(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教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学时间进行与教诲教学无关活动,应回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保证学生受教诲权不受侵犯。(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法律保护,保证教诲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方式进行创收,并应尽快完善有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3)有关厂家、商店和社会关于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教诲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受教诲权和人身权。

16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某校初中教师林青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她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告学生信奉该宗教。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状况后,多次找其谈话,进行教诲,并告诫她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林青不听。学校领导欲将其辞退,但林青以为学校侵犯了她信奉宗教自由。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参照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奉自由。教师林青有宗教信奉自由。但是《教诲法》第八条规定:教诲活动必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诲制度活动。林青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是违背《教诲法》。

宗教信奉自由但不意味着宣传自由。《教诲法》和学校限制是林青宗教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奉宗教或者不信奉宗教,任何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诲制度活动。”学生也有宗教信奉自由,林青宗教宣传同步也侵犯了学生宗教信奉自由。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其她教诲机构或者教诲行政部门有权辞退教师,但是我觉得林青教师结识上有错误,通过教诲还是有挽救余地。不必要动不动就要辞退教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

教育政策法规20个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1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2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问题: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参考答案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二)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二) 幼儿园法定义务:保育保护,不等于监护 【案例】 一天,某幼儿园的老师组织该园中班(2)的小朋友在教室外上游戏课。游戏课活动场所的地板选用的都是防滑砖,任课老师也一直在旁边组织、观察小朋友们的活动。但突然间,意外还是发生了——张强小朋友在蹦跳时意外摔倒。老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张强右手骨折,医药费花去1800多元。 事后,张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在这段时间内幼儿园没照顾好孩子,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则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认为幼儿和幼儿园之间并不存在监护关系。 幼儿与幼儿园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张强父母的要求有没有道理呢?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监护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些人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监护关系,其实不正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幼儿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的监护人,其监护人的资格从幼儿出生之时起当然取得,不需经过任何程序。就算父母把自己的孩子放进幼儿园,也不能理所当然就认为幼儿园就是幼儿的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并应尽到监护人的全部职责。 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未成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 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 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 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 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

教育政策法规20个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20个案例分析 一、引言 教育政策法规是影响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们决定了教育资源的分配、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选择,以及教育成果的评价。本文将分析20个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政策法规案例,以期深入理解其背后的政策目标和影响。 二、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这20个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教育政策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这些案例的选择主要基于其代表性、影响力以及与教育政策法规的紧密关联性。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一:美国《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2001) 这个法案强调了教育公平,制定了严格的教育标准和问责制度,旨在提高美国基础教育质量。然而,该法案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标准化考试压力、资源不平等等问题。

2、案例二:英国《教育法案》(1944) 该法案强调了教育的国家性和公平性,确立了综合学校制度,旨在为所有孩子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然而,该法案的实施也带来了教师职业发展的问题和学校管理的复杂性。 3、案例三:中国《义务教育法》(2006) 这个法律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和公平性,旨在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然而,该法案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4、案例四:印度《国家教育政策》(2016) 这个政策强调了教育的多样性和包容性,旨在满足不同阶层、不同文化背景的孩子的教育需求。然而,该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资源分配问题、语言多样性问题等。 (注:由于篇幅原因,此处省略剩余16个案例的分析)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这20个教育政策法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家文化、经济发展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得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得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得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得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得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得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她们误工减少得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就是一起侵权引起得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瞧,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得监护人)与学校。 从客体上瞧,侵犯得就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杨某得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瞧,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得规定:“不满十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得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伤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得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得监护责任与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得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得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得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60条得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得,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得过错,不仅指一般得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就是有一定过错得,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得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得赔偿责任。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与学校得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得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得教师资格,并且说她就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与《教师法》得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得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得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得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得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得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得30日内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她们课得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得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与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她走到一楼时,瞧见一个初一得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就是李老师让我出来得。”“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就是对其不完成作业得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她补上未完成得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得课,这就是学校得规章制度,您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您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就是我亲戚得孩子,一来可用她教育其她学生,二来落下得功课我可以给她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您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就是错误得。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她得课。对学生得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得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得目得。这个学生,您还就是先把她安排到班里去。” 您认为李老师与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得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就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得教师侵犯学生权益得案件。案例中得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得行为。《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得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得权利,课堂教学就是教育教学得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就是违反教育法得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就是对学生得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得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得规定:“学校、幼儿园得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得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得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得规定:“学校与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得行为”。

2021年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与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导致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步告知了三名学生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身体导致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导致生殖器畸形,也许对此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规定三方补偿她们误工减少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照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教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是一种人身利益,详细来说是杨某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一方面,按照国内《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伤,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国内《教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诲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行伤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另一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导致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恰当予以补偿。这里所说过错,不但指普通故意,也涉及疏于管理防范、悲观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导致伤害,阐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补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关于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教师资格,并且说她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照答案]作为教师,根据《教诲法》和《教师法》规定,李某不但有进行教诲教学活动权利,并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合法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诲教学权,学校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诲教学权额监督权侵害。李某可根据《教师法》第39条规定,向教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作出解决。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由于不守纪律、不完毕作业等因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她们课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当。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同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她走到一楼时,看见一种初一男同窗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

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大事,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与质量,以及维护教 育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国都对教育领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然而,在教育实践中,常常会涌现出各种法律问题案例。本文将从一些典型 案例出发,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私立学校 某地出现了一所私立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且其开 设课程与教育部门要求不符。这违反了当地的教育法律规定,严重影 响了学生的教育权益。 针对此案例,首先应当依法对该私立学校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停 止开展教育活动。同时,必须加强对私立学校的监管力度,全面规范 他们的办学行为,确保符合教育法律要求。教育部门应当提供官方备 案渠道,并根据相关教育法律要求对私立学校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认定。 案例二: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处理 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的家长要求对欺凌者家 长以及学校进行法律追责。但是,学校辩称对该事件毫不知情,并否 认对学生未能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负有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调查核实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对学生的安全保 障义务。如果学校确实没有履行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为受害学生提供必要的赔偿。另外,对于欺凌者及其家长,也应追究 其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三:大学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某大学一名教师在科研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捏造数据等。这违反了学术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学术界 的声誉。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大学应建立健全具体的学术道德规范,并加强 对教师的学术诚信教育。对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要进行严肃调查, 并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 括停职、罚款、解聘等处理方式。 案例四: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导致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城市, 农村地区的学校条件较差,教学质量不高。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教师的待 遇和教育设施的建设水平。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教育资源调配机制, 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政府还应加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引导和引进,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结语 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是保障教育公平与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依法处理教育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 生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教育法律问题处理过程中,各方应相互合作,共同努力,以实现教育公平和法治教育的目标。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二、案例分析 1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2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24、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25、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26、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幼教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幼教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 分析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一、幼教法律法规解读 1. 《幼儿园教育条例》 在我国,对于幼儿园教育的管理和规范主要依据《幼儿园教育条例》。该法规从教育教学内容、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设施设备等多个方面 进行具体规定,并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教育 教学的内容方面,幼儿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包括语言表达、社交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在师资队伍的建设方面,幼儿园应 当配备专业的教育培训人员,并且每年进行定期的培训;在幼儿园设 施设备方面,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室、操场等场所的安全。 2. 《教师资格证管理办法》 针对幼儿园教师的管理,我国还制定了《教师资格证管理办法》。根 据这一法规,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师在取得资格证之后,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和道德规范,并 且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二、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实际

操作中,一些案例也在向我们展示着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的重要性。 1. 案例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置 在某市的一所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由于幼儿园未能按要求进 行安全排查和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发生了意外。在这一案例中,幼儿 园的管理混乱和对法规的忽视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也引起了社会 的广泛关注。 2. 案例二:教师资格证问题 在一些幼儿园中,一些教师未能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就从事教育工作,这一情况违反了《教师资格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幼儿园被 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且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法规和政 策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安全,为孩子们的成长提 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 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完善教育质 量评估体系,保障幼儿的权益。 总结 通过对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我们更加深入地了 解了相关法规的内容和重要性,也更清晰地认识到法规对于幼儿园教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答复下列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方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职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成心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那么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分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分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分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展行政处分的权力. 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分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展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分,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分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分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标准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安康快速开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立人才的根底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开展的内在要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案例1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尹健庭: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2:.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案例3: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4: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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