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杯申报程序

楚天杯申报程序
楚天杯申报程序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奖)

申报程序

第1条申报和评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受理申报上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备案的工程,6月份评审办组织专家逐项核查后,提交省评委会组织评审,7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第2条申报省优质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如两家及以上承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群体、住宅小区(组团)等有多家主承建单位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经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市(州)建设业协会或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推荐,并签章后向省评委会申报。

二、申报省优质工程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推荐申报

三、工业、交通、水利等其它行业申报省优质工程,应经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推荐。特殊情况,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省评委会申报。

第3条省优质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有关工程概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3、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4、市州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能反映工程外形、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5寸彩照8-10张;

7、拟申报国优、鲁班奖的工程应附10分钟左右的工程情况介绍光盘1张。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凡需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2、申报资料必须齐全。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实际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用A4幅面纸张打印或复印,装订整齐,封面用塑料夹,并标明x x年度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申报资料。申报表一份与其它申报资料整合装订,一份单列。

青岛杯奖申报资料要求及评选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保证本市工程质量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各项管理有效联动,强化全市建设行业创建“精品工程”的质量意识,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活动(以下简称“青岛杯”奖)。 第二条“青岛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青岛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原则上每年60个。评选工作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青岛杯”奖的评选是由五市三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青岛市一流水平。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青岛杯”奖的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港口、工业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 1、一百五十间客房以上的宾馆; 2、1.5万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3、一千五百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 4、三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候车(机)楼、铁路站房、图书馆等。 二、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含)以上配套的城市住宅小区; 2、一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村庄及集镇住宅小区,五千平方米(含)以上的集镇市场建筑群;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殡葬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DOC 40页)

团风县殡葬服务设施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团风县是黄冈市唯一一个没有殡葬服务设施的县,棺葬盛行,资源浪费十分严重。随着县城建设的快速发展,实行殡葬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社会服务需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生态殡葬、绿色殡葬”的要求,县民政局拟在马曹庙镇薛坳村征地100亩,投资3459.26万元,新建一座环保节能的火化场和一个5820平方米的设施齐备、功能齐全的殡仪馆。 殡仪馆是为全社会服务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阵地。其功能是,使人们在殡仪活动中的悲伤得到慰藉、情感得以抒发、哀思有所寄托,倡导文明、健康、进步的殡仪活动,起到移风易俗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同时对集约、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殡仪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加快团风县殡葬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风尚,团风县委、县政府决定兴建团风县殡仪馆。根据殡仪馆建设的需要,结合团风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1.1 现状和问题 团风县是199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黄州市分离出来,重新选址设立的新县,是一个集老区、山区、库区为一体的穷县,是湖北省定贫困县。建县以来,由于城市规划和社会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功能不全,导致殡葬基础设施仍是一片空白。团风县是黄冈市唯一一个没有殡葬服务设施的县,棺葬盛行,资源浪费十分严重。随着县城建设的快速发展,实行殡葬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广大城乡居民因病死亡后大部分实行棺葬,即使愿意殡葬的尸体也只有送至黄州、新洲、罗田、浠水等县区殡仪馆火化。这样不仅不利于人民群众节俭办丧事,更不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有步骤地积极推进火化,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团风县委、县政府依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同意在县内马曹庙镇的薛村征地100亩,按二级标准新建设火化场、殡仪馆。 目前,团风县无殡葬设施,火化遗体要到周边县区的殡仪馆,往返极为不便,这种不方便成为传统的丧葬陋习延续的主要原因,严重制约了团风县殡葬事业的发展。随着团风县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城乡人口逐年增长,老龄人口不断增多,改革传统殡葬习俗势在必行。 2.2 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

黄鹤杯楚天杯申请申报表及资料

附件2-1: 创建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示范项目申请资料目录 一、创建申请资料目录; 二、《创建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2-1),一式两份,一份列入资料,一份单列; 三、施工企业关于创建示范项目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四、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注:一式叁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项目监管部门建档,一份报市评审办备案。 附件2-2: 创建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示范项目申请表

附件2-3: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示范项目申报资料目录 一、资料目录; 二、《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2-3),一式两份,一份列入资料,一份单列; 三、施工企业关于创建示范项目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四、施工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用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创建示范项目的达标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六、企业在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开展自检自评的评分表(JGJ59)及项目各阶段的自评报告;

七、项目监管部门在受监创建项目主体进度70%阶段的检查核验考核评分表(JGJ59); 八、项目监管部门推荐创建项目申报的工程特点说明;(说明工程项目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中的亮点) 九、分别能反映施工项目施工期间主要部分(施工项目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文明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等)安全防护情况的5寸彩照各2-3张(附文字说明)。 注:一式叁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项目监管部门建档,一份报市评审办备案。 附件2-4: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示范项目申报表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 审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2005]12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2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对评优、评先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厅对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鄂建[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以下简称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推荐为观摩工程。 第三条成立由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申报参评省“楚天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湖北建设工程楚天杯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楚天杯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省”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设工程楚天杯 (以下简称省优质工程)是我省 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工程质量应为省内领先水平。第三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每年的核查、评审工作,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推荐为观摩工程。 第四条成立由省内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参加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 第六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下述规模,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m、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组团)2; 12以上的群体工程;m万2、同一标段建筑面积在2. 、建筑面积在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322)以上的公共建筑24000m 工、市、州建筑面积在5000m(县、市4000m4 程和工业建筑;、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5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投资在15006 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万元以上的铁路、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25007、投资在项目。申报项目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第七条 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破格申报。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参与评选::一、上年度及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三、装修、主要设备安装甩项或未完工的公建工程和公共、商业部分未进行消防验收的商业住宅项目。四、竣工验收备案后,二次装饰改造而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五、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六、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七、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且已核实的工程;八、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年,一般3九、自竣工验收起到申报日止,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项目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省优质工程申报条件如下:

殡葬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殡葬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武陵山区,辖2市6县,总人口391万,按照死亡率6‰计算,我州每年死亡人数在2万人左右,安葬方式主要为土葬。近年来,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殡葬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大了殡葬改革力度,在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殡葬管理工作现状 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 殡葬行业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行业,殡葬改革关系到改变几千的丧葬习俗,是一种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我州各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都普遍认识到,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不但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州的对外形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州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殡改以来,各级政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级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做到了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州有6个县市通过招商引资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其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殡葬服务需求。

截止目前,县市城区建有殡仪馆8个,除宣恩、鹤峰外,其余都为私营;火葬场3个,**、利川、来凤各1个;公墓8个,其中经营性公墓7个。除建始县新修建的殡仪馆和公墓还未投入使用外,其余各县市城区都集中到殡仪馆办丧事,提倡进公墓埋葬,基本杜绝了城区搭棚祭吊的现象。 殡葬工作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我州不断探索殡葬改革的路子和方法,曾拟定**自治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提交人大,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没有通过出台。各县市除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外,都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定》、《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推行红白理事会章程和丧事简办的规定》、《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办丧事的处理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使殡葬改革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如**市人民政府XX年印发了《**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为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殡葬改革逐步推进 我州是少数民族自治州,传统丧葬习俗根深蒂固,封建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以发实施。 市长:李堂堂 二OO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火葬区的范围: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第八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区、市),其死亡人员的火化,实行就近火化的原则。泾阳县、淳化县、旬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三原殡仪馆承担,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乾县殡仪馆承担。 第十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按照就地火化的原则一律实行火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 第十一条: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后,由丧主或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勘验后,通知殡仪馆接送,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无主遗体,由

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 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评为推荐观摩工程。 第三条省“楚天杯”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成立由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申报参评省“楚天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建设计划,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含),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2、同一标段2万m2以上(含)的群体工程。 3、2000m2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 4、市、州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县、市3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 6、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个别工程建筑面积或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由省评委会决定评审。 第七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它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注明主要参建单位)参与省“楚天杯”的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上年度以前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三、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四、甩项或装修、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五、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六、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 七、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八、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省“楚天杯”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

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西湖杯申报要求及流程

须知 一、办理依据: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优质结构将)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颁发]2011] 100号文件。 二、服务对象: 施工企业 三、申报范围条件: 1、评比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公用、轨道交通),施工企业出杭 施工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2、申报结构优质奖”评比的工程,由企业向该工程所在的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进行推荐。 3、参评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主体结构经各责任主 体验收合格,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 -2006 )形成结构质量自评意见。 4、参评工程应有创结构优质奖”计划,未申报结构优质奖”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创建计划应在工程开 工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该工程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并送杭州市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备案。 5、参评结构优质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参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建筑类: 1)、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结构工程; 2)、建安工作量在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其他各类专业结构工程;市政公用类: 1)、桥梁(含地下结构)、给水排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其中杭州市市区工程 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杭州县(市)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含500万元): 2)、桥梁同一标段中连续的工程,其主线和匝道合并为一个申报单元;每座大型立交、独立桥梁(特大型桥梁除外)为一个申报单元。 3)、给水排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按独立单体为一申报单元。参评工程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2)、申报工程的桩基静载检测数量和结构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其桩基低应变检测应按申报单元100%覆盖。 3)、申报工程必须通过监督部门对其结构实体和主要功能的监督检测抽检(至少一次)。 4)、凡发生下列情况的将终止该工程的结构优质奖”质量评价和申报资格: ①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按程序报告、隐瞒不报,或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③在部、省、市质量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弄虚作假的。

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申报表推荐表评分标准

表1: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申报 表 工程名 称 工程地 址 工程规模层数(高度) 开工时间完成工作 量 建设单 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 项目经 理 联系电话总承包单位创建说明: 章)

月 日 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站评价意见: 负责人:(签 名,单位盖章) 月 日 市州推荐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 名,单位盖章) 月 日 表2: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推荐 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层数(高 度) 开工时间完成工作量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总监理工程:(签名,单位盖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站评价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

市州推荐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检查评分标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 14 —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汇总表 施工现场名称 建筑 面积 结构 类型 总计 得分 检查项目名称及分值 安全 管理 文明 施工 施工 用电 安全 防护 脚手 架 机械 设备(m2) (层 数) 满分 值 100分 满分 值 10分 满分 值 20分 满分 值 10分 满分 值 20分 满分 值 20分 满分 值 20分 说明:1、每张分表满分为100分;将实得分按加权平均换算成汇总表对应分值,即分表得分; 2、汇总表满分为100分,各分表实得分值之和既为检查实际总分,其中保证项目得分不得少于40分,否则该项目为“0”分; 3、检查表中“不符合要求”是指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4、检查项目中如有缺项,则按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换算。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 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2005]10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9.08 【实施日期】200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5]1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66号),定于9月至10月开展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以下简称“楚天杯”)创建考核。为了做好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表彰名额 “楚天杯”奖共设65名,其中省辖市4名,直管市1名,县级市和县城20名,小城镇40名(县级市和县城、小城镇表彰指标分配见附件1、附件2)。其中对于创建期间获得全国“人居环境奖”的县(市)直接授予“楚天杯”称号。

二、关于申报要求 1、根据《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鄂建〔2005〕66号)确定的考核标准,各地的自查综合得分和市(州)对申报县(市)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城市、县、镇,方可申报。 2、《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鄂建〔2005〕66号)印发之后,一些城市反映考核标准第(三)款中“对上一年度至考核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城镇不予考核”的规定不妥。目前国家仅对单项工程评优实行安全问题“一票否决”,不应因某项工程出现安全问题而影响其它方面工作的评优。经慎重研究决定,本届“楚天杯”考核暂不执行“对上一年度至考核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城镇不予考核”的规定。同时将“楚天杯”创建考核加减分项目表中第七项“上年度至考核前发生四级安全事故扣1分”调整为“上年度至考核前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扣1分”。 3、鉴于“楚天杯”表彰名额有限,增设“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奖。其具体名额视考核情况确定。 三、关于考核工作的组织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州)负责对县级市、县城、小城镇的考核;省建设厅负责对省辖市、直管市的考核。考核工作分为基础指标审核和现场考核。省辖市、直管市的基础指标审核由省厅组织机关处(科)室和专家完成,现场考核由省厅组织市(州)建委(局)负责人进行;市(州)对县级市、县城、小城镇的基础指标审核和现场考核参照施行。 四、关于时间要求 为了保证10月份对省辖市、直管市现场考核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辖市、直管市申报城市提前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厅城建处。从9月下旬开始,省厅在对申报材料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7 【实施日期】2000.10.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2000年10月17日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 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 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八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楚天杯、黄鹤杯评审办法及申报表

楚天杯、黄鹤杯评审办法及 申报表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录一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楚天杯)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更好地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我省建筑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成立由省内工程类专家组成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队现场评选活动,本着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以下规模,并已于当年竣工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2、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3、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4、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申报项目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技术先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高的,可以破格申报。

第六条建筑面积5000㎡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除总承包企业外,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具备以下条件的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的创建。 l、与总包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 2、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或有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或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市级以上建设银行主管部门通报的; 3、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4、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手续不全的; 5、属保密范围的; 6、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实施安全监督的。 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方案和措施; 2、安全管理体系完整,安全管理资料齐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3、工程施工初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考核,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整改; 4、安全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成绩不低于85分,保证项目得分不低于50分,各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历次检查总评得分不低于80分; 5、已被评为市(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分为申请创建和推荐评审两个阶段。

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txt30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分火葬管理和土葬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殡葬仪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火葬是殡葬改革方向。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都应积极推行火葬,暂不能进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第五条火葬区与土葬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统一确定。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已确定火葬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依据方便群众、就地火化的原则,建立殡仪馆及附属设施。 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市)的火化任务由邻近市、县殡仪馆承担。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除国家规定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地火葬,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运遗体土葬。国家职工(不含少数民族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医院的死亡通知书。

泰山杯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四、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两份单独装订);(需要甲方盖章、市安监站质监站盖章) *3、申报工程有关责任主体承诺书1份(见附件4);(需要监理单位法人签字盖公司公章) *4、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需要甲方复印并盖章) 5、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性证明文件(市级以上)或证书复印件1份;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住宅小区或组团尚应提供综合验收证明文件,交通、水利等工程应提供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7、获得市级以上或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项(含优质结构)的证书及文件复印件1份;

*8、《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问甲方是否收到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不是节能验收后出的那张纸) 9、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需要甲方复印并盖章,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技术监督局验收的报告) 11、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属于联合承建的应提供联合承建合同;涉及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的,提供《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复印件。 12、主要参建单位的资质证书、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文件; *13、工程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

省优质申报材料及要求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2、工程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章);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创省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5、工程结构质量特色介绍材料一份; 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文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红章) 7、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市(州)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记录一份; 8、反映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像资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结构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审核责任。涉及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及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内容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印章等腰三角形必须清晰,内容填写准确无误; 4、申报材料应统一用微机处理,A4号纸打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XX年度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 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以下简称省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推荐为观摩工程。 第三条成立由省内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省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参加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本着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五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下述规模,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1、总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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