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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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及相关表述:不作为犯罪简介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近代以来,在“无行为则无犯罪”的观点的影响下,学者们又开始了对不作为犯罪系统化的理论研究。

作为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不作为消极、无为的特点与积极的作为相对应。

不作为犯罪定义

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

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以夫妻、恋人之间的“见死不救”为视角内容摘要:我国近年来判处了许多夫妻,情侣间因一方不作为导致另一方自杀死亡,而不作为一方处故意杀人的案例,那么这些案例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什么呢?本文将以宋福祥杀妻案着重探讨该问题,并就“重大社会公德”是否可以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之一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宋福祥杀妻案重大社会公德 近些年,我国司法机关不乏将“未婚同居者或者夫妻之间,因琐事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情形”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比如河南宋福祥杀妻案、浙江李家波“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辽宁省辽阳市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天津市王春全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江苏吴德成不作为杀妻案等等。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人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而都是死者自杀身亡,犯罪者并无作为,那为什么依然对他们定罪处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关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行为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而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或者说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包括哪些呢?上面这些案件,又是因为不履行哪些义务而犯罪的呢? 不作为犯罪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但是通说认为是四来源说:即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由刑法加以确认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第二是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是指专门从事特定职业,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因职务或业务上特定的要求而负有的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是职业或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的,行为人若违反了该义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威胁或损害时,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威险或严重损害时,该行为人就负有义务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该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终止的意识表示行为。实行某一法律行为既会产生某种法律权利,又能引起某种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引起了一定的义务后,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即可构成不作为犯罪。目前,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那么上面这些案件中犯罪者附有哪些义务而不履行而导致其犯罪呢?在理论分析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我们以宋福祥杀妻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回顾:本案基本案情是: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霞在寻找预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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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法学毕业论文题 目 (最新版)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处理-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2、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冲突与和谐法律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但不作为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特点,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有助于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对是一些掌管国家权力的人不切实履行其特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甄别,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做斗争,保护无罪的人免收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及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1.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即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确界定不作为,是正确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前提。

在刑法理论上,对不作为是否具有与作为行为完全一样的行为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成社会行为论: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认识不作为,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作为与不作为都与社会价值世界相关联,只要是来自于人类有意识的社会举措都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1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2.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作为犯罪是以作为的危害行为方式来实现的犯罪。根据上文的论述,不作为和作为在属性上同属行为,从行为结果的角度来考察,两者有具有等效性,只是达成结果的行为方式不同,但不作为和作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称某一犯罪是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或已然的犯罪而言,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不作为犯罪。2根据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来区分作为、不作为犯罪,因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方式可以达到相同的危害结果,所以,对于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在未实际实现时就称其为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是不恰当的。但是对于某些只能由作为或只能

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一、案例引入 (一)案件介绍 2003年6月30日晚,本案被告人宋福祥饮酒后回到家中,因为一些细琐之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于是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绳子,此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自缢用的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凳子倒地的响声后(这时他知道李已上吊),宋才起身过去,但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等到其家人到时,李已经因为没有及时抢救而窒息死亡。后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死亡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①(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不履行对其妻的救助义务而导致其死亡,是不作为的行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学者的观点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但是自本案判决以来,便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学者们的一直争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②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违反这种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法院以本案行为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放任其妻的自杀行为而认定其构成不①罗香琴,浅析“宋福祥”案[J],《学理论》,2011(29).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毕业论文网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刑法学系 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论违法性认识 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论紧急避险 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论片面共犯 36、论共同过失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3) 二、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4) 三、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 (5)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6) 五、结束语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7)

论不作为犯罪 【摘要】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它与作为犯罪相比,本身有着许多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作为义务等方面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特征;作为义务

引言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它的认定上还存在许许多多地困难。不作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是一种行为,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存在的前提,它来源于何处,应如何认定,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我国《刑法》里规定的犯罪行为种类,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如故意伤害罪,法律禁止对他人予以伤害,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就是一种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的形式构成。 关于不作为的概念,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过“不作为”一词。不过刑法理论界,则对不作为的定义有着众多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高铭暄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马克昌教授认为,“不作为,也是犯罪的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1];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的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还有其他的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 上述各种看法虽然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认为不作为是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从本质上揭示了不作为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区别体现在:第一,是刑法规范规定上的区别;第二,是实际实施犯罪时的区别。所以,不作为犯罪有两个概念:第一,是按刑法规范的规定为依据确定的,属于规范性概念;第二,是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为依据来确定的,属于事实性概念。由于规范性概念是事实性概念存在的基础,若明确了规范性概念,那么事实性概念也将迎刃而解。 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因此,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不作为。 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除了明确前述不作为犯罪的规范性概念以外,还应了解不作为犯罪的事实性概念。我们可以将规范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将事实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现实的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可分为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和现实的不作为犯罪。 法定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是否明文规定了该犯罪具有的不作为形式。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其客观要件包含有不作为形式,而且不作为是其客观本质特征的一类犯罪。这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阐释的,而不作为则是这种犯罪或这一部分犯罪的客观必要条件。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复杂性,各种不作为犯罪不一定都是独立的罪种。有的不作为犯罪是独立的罪种,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和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它属于独立的不作为犯罪罪种。对于这些独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其关键在于道德义务如何合理的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普通人实施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限制的道德法律化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可以成为提升我国国民的整体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aa 关键词:道德重大不作为道德义务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为道德义务并非刑法的调整范围,将道德义务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一般来说,道德的范围要广于法的范围。道德要求人们去做的,法不一定要求。道德义务是有层次的,我国有的学者将道德分为纯粹的道德义务和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认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往往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是指不杀人、不偷盗等义务,它是社会对人最基本的要求。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的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合法权益,不作为犯罪具体表现为在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不采取措施保护合法权益。因此,作为义务的强弱及其与合法权益的关系决定了什么样的道德义务才能上升为法律。在这里采用“重大道德义务”的提法。也即,“重大道德义务”可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条件 重大道德义务中的“重大”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经验、道德规范推定的,为一般社会生活所期待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重大道德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有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履行义务的必要性是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来源的前提条件。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有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重大道德义务要求的危险状态具有其特殊性,表现为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 其次,特定危险状态必须具有具体的紧迫性。即危险状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确定的,而非可能的、或然的。如果危险状态尚未发生,就无特定义务可言。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讲的紧迫性是指一个人的生命权或其它重要权利处于即将遭到剥夺的状态。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性。首先,义务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义务主体在行为发生时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最后,履行义务的主体还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只有义务主体才能够排除危险状态。在判断义务主体是否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综合评价义务主体的义务及其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

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

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 提要: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这种客观联系就是追究不作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对于追究犯罪,正确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最早见于Stubel 于1805年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此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刑事立法和行事司法的重要课题之一。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科学研究中,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都是十分重视的。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犯罪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从而,也可以将刑事因果关系区分为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本文仅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做一个简要分析。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其特定的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况,对于不作为犯罪,理论上有各种不同意见,纵观西方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肯定说。即肯定作为犯罪中也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在具体论证的时候又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见解。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说、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性说。以上五种学说前两种是从不作为以外的作为行为中寻找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作为原因说”。后三种,因为都不同程度地力求从不作为本身研究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不作为原因说”。2否定说。即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这种学说认为,不作为是“无”,无中不能生有,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就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如德国学者韦尔策尔认为:不作为没有行为,绝无后果可说。”1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也已经被抛弃。现在学者多数认为不作为并不时单纯的“无”,而是没有实施法律期待的行为,在社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存在,是否为不作为应当从法律或者社会意义上判断。3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即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法律将不作为引起的结果的原因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说:“不作为不过是不防止结果发生的消极的意思活动,所以它对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的物质原因力存在。之所以是犯罪行为之一,无非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得以作为之因果关系准用之而已。自法律上观察,无此不作为则不发生一定的结果,与作为对于有原因关系存在,完全相同。”2该学说,与第二种学说都认为不作为没有原因力,只不过法律将其不作为看作结果的原因而已。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因为它否认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质上也就是否认了不作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们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3.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于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分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相比有哪些区别,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然后我们才能深入的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二、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特点构成任何一种犯罪,首先需要有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作为具备一定条件时候,之所以也应该受到处罚,是因为它也是受人是意识支配的,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对于这个问题,古人也早已懂得,中国古代法律就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不作为犯罪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许多的国家不仅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在总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虽然在总则中没有规定不作为犯罪,但是在我国的刑法典分则中有不少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例如,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4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在遗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中心问题,它决定了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以及成立何种性质的犯罪。但我国理论上通常认为的四种作为义务来源,有时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鉴于此,笔者提出补充“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以解此理论之窘境。 关键词:义务来源;四来源说;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是否存在作为义务,是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重要判断条件。“可以说,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的主要依据”[1],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对于丰富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概述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称不作为犯罪的依据,是指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负有应当作为的义务,它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一个中心问题。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或称为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凡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而既可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又可以用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及范围有法律

上的明确规定,所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向是作为义务来源中的讨论重点,这里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指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我国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理论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经过了长期的讨论。我国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主要采取的是形式来源分类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见解: (1)三来源说。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种: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此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的先行法律行为产生的行为义务(包括合同行为及自愿行为);其二,行为人有造成某种危险结果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2]另有学者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合同行为与先行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合同行为、自愿行为和先行行为。[4] (2)四来源说。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5] (3)五来源说。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可归纳为五个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 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行为则无犯罪”这句法谚表明了它的重要性。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

目录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 (1) (一)行为理论 (1) 1.因果行为论 (1) 2.目的行为论 (2) 3.社会行为论 (2) 4.人格行为论 (2) (二)作为与不作为 (2) 1.作为 (2) 2.不作为 (3) 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 (3)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4)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5) (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 (5)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5)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6)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6) 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6) 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7) 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8) (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 (8) (二)我的看法 (8) 1.法理依据 (9) 2.经济依据 (9) 3.社会依据 (9)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二是四来源说。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三是五源说。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 (一)行为理论 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法谚明确说明了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作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就被我国刑法理论称为危害行为。但“危害行为”概念除了指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外,有时还用来指称具备法定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行为概念具有多种功能,如界限功能、定义功能和分类功能[1]。行为理论旨在说明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特征,而不是笼统说明刑法所规定的一切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1.因果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可分为身体动作说和有意行为说。身体动作说认为行为是纯肉体的身体动作,这种动作是否由意识支配、支配动作的意识内容如何不是行为概念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属于有责性的内容。因此,无论反射运动或物理的强制性动作,都可以认为是行为。木村龟二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行为的目的,这种情况意味着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与心理因素必不可分地相结合,将心理的要素从行为中排除是不可能的。有意行为说认为,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地支配下的因果现象。因此行为包括二个要素:有意性和有体性。张明楷教授认为,有意性虽是行为的特征,但意识的内容不是行为的特征,故有意行为难以说明过失的不作为是行为。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5.

论不作为犯罪

黑龙江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不作为犯罪 学院:国际文化教育学院 年级:级 专业:法学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4 年月日

摘要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有一定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许多刑法学者在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不作为是负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使法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的科学性在于克服了形式定义方法和实质定义方法的缺陷,对于正确的认定不作为犯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与行为性;其次,就我国不作为犯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三,重点分析了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最后,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的立法方式提出几点建议,即在刑法总则中就不作为犯成立所必须的作为义务和等价性做出概括的规定,以明确成立不作为犯的要件。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刑法;法律义务;立法方式

Abstract As a special way of act , there is a 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 and omission. Due to the omission of the complexity of omission of its criminal law scholars have been the focus of debate in the theoretical behavior problems . This article is not recognized as being liable to fulfill specific legal obligations of view, and the ability to perform and did not fulfill those behavior legal interests compromised. This definition is to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cientific method to define the form and substance of the definition of methods for the 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Omission has certain significance. In order to systematically study the subject is not as guilty, we choose not to , as the title of crime were studied . Firstly, the concept and not as a criminal sexual conduct ; Secondly ,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is not as committed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 Third , focuses on the obligation is not a crime as a source of the problem ; Finally,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on not presented as a way of committing several legislative proposals that the general provisions in the criminal law must not be established as guilty as the obligation to make a generalization and equivalence provisions to clarify the elemen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omission . Keywords Not as a crime ; criminal law ; legal obligations ; legislative approach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 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 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 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 (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 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

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防疫人员,疾控人员,监狱看守人员等,爆炸物品保管人员有妥善保管爆炸物防止爆炸物致人伤亡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但正当防卫不能引起救助义务,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如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即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这种可能包含两层意思:行为人能实施和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能实施是指行为人在不受外界环境制约的情况下,所要面对的不是不可抗力,作为行为是具有具体可行性的。比如突发地震导致化学物品泄露,致使他人伤亡,财物毁损。这其中的损害结果是因地震引起的,是超出人们的预测,无论是采取任何行为都是难以避免地震发生,是人为不可抗的。行为人有能力实施,指的是行为自身有实施积极行为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也就不具有刑法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论述刑法中的不作为 【摘要】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争议较多、复杂难 解的问题。面对不作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严竣现实,加强对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方式的 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文章将对刑法中 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分类来讨论。 【关键词】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一、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它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以这种 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因此,要对不作为犯罪科学完整的定义必须从不作为入手。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 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二、作为与不作为 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传统的观点是按照行为的物理性质,也就是身体的动静来区分。即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不作为是指负 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一般表现为 静的状态。对于上述通说,目前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把作为和不作为说成“动”和“静”的两种不同形态是不确切的。因为,这并不是二者的实质区别。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 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为此什么事也不作,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 要进行伪造帐目等活动。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不作为的本质。因此,刑法上的作为与不作为 的特有含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不能把任何一种积极的动作,就叫做作为。后一 观点是正确的。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下,积极地有所为,即表现为一定的身体运动,对周围环境的现象和事件进行有意识地干预。相反,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 下消极地有所不为,但不作为也并非单纯的完全不作为,而只有不为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不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为。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我们可以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对于前者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而后者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 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当然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

浅论不作为犯罪

浅论不作为犯罪 马克思曾经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 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 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 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律的支配。”马克思之所以强调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是因为法律就其性质和功能上看,就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已成为近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说,现代刑法体系赖以构筑的基石是以行为为基点的。因此,探讨不作为行为属性问题就有必要首先明确不作为的上位 概念———行为的理论问题。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行为含义的理解,虽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一般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中,行 为的含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即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 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犯罪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广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犯罪行为含义相同,即指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3 条关于犯罪定义规定中所使用 的“行为”一词属此。(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 害行为。根据上述对刑法中有关“行为”的理论的分析,如何界定不作为行为属性,应当从不 同层次、不同角度分析,才能完整地把握不作为行为的属性问题。为此,笔者认为,不作为 的基本属性表现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法律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 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 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性。如何理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对于刑法上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理解,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主要为: 1.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或者说是行为人实际实施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的对立。故而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在于“应防止一定结果的法律义务。在法律承认的情况下,甚至于包括某种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范围包括法律规定、职务要求和特定情况下的“见危不救”。 3.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源于:基于法律之规定、基于特定关系、基于职务的要求以及自己的 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于:(1)法律的规定;(2)合约之规定或职业守则;(3)行为人的行为 引起的特定危险而产生的义务;(4)某种唯一的状况,即行为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唯一能够 控制、防止或排除某种危险的人时,行为人就负有做出救助的义务;(5)拥有某种物品的 业主或实际控制者所产生的义务。 5.作为义务的根据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针对学界关于“作为义务”根据或来源的争议,归根结底在于如何界定“作为义务”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正因为对“作为义务”的界定及确定标准理解的不一致,故而产生涉及“作为义务”的 来源或根据的观点林立,莫衷一是。 如何理解与界定“作为义务”及其标准问题:首先,应当从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在法律上,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的义务,例如纳税的义务等,这是积 极的义务,其本质在于要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应为义务。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表现为“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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