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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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经济合作社定名为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练墩行政村。

第三条合作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股东为成员、以资产为纽带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合作社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法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股东享受红利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六条合作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和承担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股权设置

第七条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由个人分配股(人口股)和集体股构成。其中人口股占70%,集体股占30%,总股本金人民币61.8万元;设总股份61800股;每股为10元。

第八条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基础设施以及无形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出租。

第九条合作社负责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将经营性资产委托练墩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经营,所获利润为合作社所有。

第三章股东

第十条凡持有合作社股权,并取得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拥护本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合作社股东。

第十一条按照“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以股权形式明确股东在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

第十二条合作社向股东发给统一印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利分配的依据。量化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和在本合作社股东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如今后涉及股权内部转让,由股东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1、合作社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合作社股东享受对合作社资产状况、资金运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3、合作社股东享有对合作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必须通过股东代表逐级反映。

4、合作社股东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本合

作社的各项规定。

2、积极参加村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5、自觉服从国家、集体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四章组成与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代表由股东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股东代表共78名,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股东户代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股东代表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需上级镇政府备案)。

4、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和通过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确定,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2、拟订合作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3、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订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5、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7、对有关未尽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合作社财务人员兼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有权检查合作社财务。

4、对理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小组长

各村民组股东代表中设股东代表小组长1名,股东代表小组长由各村民组股东代表推选。

股东代表小组长行使下列权力:

1、召开本小组股东代表会议。

2、宣传贯彻理事会的有关决策。

3、听取和了解股东向理事会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4、协助理事会做好本小组的年终分红工作。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理事会工作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项目、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理事会及理事会人员,严禁以合作社的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并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财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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