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作为消费者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

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

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

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

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

计算。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

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

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方法来争取自身权益。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但愿大家拥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class=““>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 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收 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

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 此案尚在审理之中。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

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企业生存权受到侵害案例2:贵阳一民营企业被政府建设项目卡 断生路贵阳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引进外资,于1987年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在该厂建成投产后的第六年,贵阳新机场选址将兴华铁合金厂厂区划定为龙洞堡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成立专门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虽然从上世纪初一些国家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单行立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纪后半叶才形成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与民法虽有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其次,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确认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不一样。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作为消费者,首先对消费有一个意识:消费价值观,每个人都想用最合理的价格购得自己的满足,所以提高消费意识是必须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让消费者能从中找到自己的所需,以及消费时要注意的问题,现在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从网上搜索,简单方便快捷,参考权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113842923.html,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及对策分析 企业与员工方面。企业应努力发展与员工的良好关系。员工是企业除顾客之外的第二个“上帝”,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使员工了解企业,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但有些民营企业却缺乏对职工的责任意识,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工作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有的民营企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大大超过8小时,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二,保障不到位。有的民营企业工作环境十分恶劣,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开支,不顾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设施不全,重庆市涪陵区某建筑企业曾经由于安全设施不健全导致钢管扎伤人的事件发生。 许多企业没有做好职业病的防范工作,国家规定特殊岗位要定期进行体检,有的企业只与员工签订一年或半年的劳动合同来规避企业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使其得不到相应保障。 第三,侵犯员工人身权利。企业对员工存在性骚扰、强迫劳动、扣押职工居民身份证、强迫职工缴纳保证金等侵权行为。重庆某客运有限公司的一线员工,如售票员在进行正式工作时都必须缴纳2000元的押金,如果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那么2000元的押金不予退还。企业与员工的地位不平等,处于被迫状态。 企业与消费者方面。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状况目前正在经历一场危机。一段时期以来,民营企业存在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欺诈客户、违约毁约等现象,这些不道德的工商活动给企业、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损害,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商品,却贴上合格的检验证,以次充好或贴上名牌商品的商标,欺骗顾客。商品信息不全,或刻意删减不利信息;第二,利用广告信函、传单等发布虚假信息;第三,虚构货源、企业信息,伪造营业执照,窃取合同文书等进行诈骗活动;第四,利用回收产品,低进高出,谋取暴利,采取不正当手段价格欺骗;第五,利用对方法律素质低或法律文件的不健全,在合同中设下种种陷阱,骗取对方财物。

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驶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2010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重庆市五中法院公布了201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个典型案例。据悉,2010年,重庆五中法院审理消费纠纷案件1200余件。民事诉讼标的总额超过7亿元,消费者胜诉的比例超过90%。 ·制售假肥坑农民情节严重被判刑——彭某生产销售假化肥坑农案 基本案情:2004年起,彭某等人租赁四川省德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磷肥车间生产假磷肥,并伪造合格证。在2004、2005年间,共销售磷肥上千吨,销售金额近40万元。事后,经群众举报,被重庆市綦江县工商局查获。在查获的300多吨未售出的磷肥中,经重庆市化肥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彭某在生产磷肥过程中,主观上具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掺假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判决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销售假药酿恶果依法严惩咎自取——严某、黄某、杜某、林某、肖某等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严某、黄某、杜某、林某、肖某明知是假人血白蛋白而销售,其中严某、黄某、杜某销售假人血白蛋白120瓶,销售金额1200至1300元不等,林某销售假人血白蛋白20瓶,销售金额1000元,肖某销售假人血白蛋白15瓶,销售金额3050元。丁某、苏某在购买假人血白蛋白注射后,造成两人重伤。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所销售的假人血白蛋白造成两人重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年、一年、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来源:华龙网) 二消费者最想改善的地方 ·七成患者不满意医疗收费 兰州几年前曾经将兰州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向社会通报,调查表明,高达72.3%的患者对医疗收费不满意或极不满意,而对医疗收费满意的仅占5%。不满意集中反映“看病贵”和“医疗收费缺乏透明度”上,主要表现在药费、不该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

谈怎样强化《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谈怎样强化《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已实施了几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存在着处罚“乱”、“滥”等问题,执法状况不容乐观,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为改变这种不良状况,本文旨从立法、执法、社会环境等方面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供探讨。 【关键词】立法/执法/社会环境 【正文】 《行政处罚法》从不同的方面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明确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长期困扰公民的乱罚、滥罚等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实践中仍存在着“乱”、“软”、“滥”以及处罚程序违法问题,执法状况不容乐观,且日益暴露出现实与规范脱节、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完善等问题,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急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找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和根本措施。一、《行政处罚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说《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迄今为止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一部相对完善的基本法律,按说应该成为公民维权最有力的武器,在制止乱处罚、滥处罚、处罚程序违法方面应有大的起色,但从该法的具体实施看,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主要有:1、处罚适用中处罚主体设定权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没有得到遏制,直接侵犯着公民的财产权。 2、处罚不力的情况几乎在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存在,应重罚而轻罚,不能达到处罚的预期目的,起不到震慑作用,以致违法者有利可图,抱有侥幸心理。处罚的软弱无力,其危害要远远大于乱处罚,“乱处罚侵犯的是个体,而处罚软侵犯的是整体,是公民的整体利益”。(注:应松年:《中国走向行政法制探索》,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47页。) 3、尽管《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执行中贯彻得不好,仍未解决一事再罚问题;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机关管了许多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甚为普遍。没有根治“滥”的问题,侵犯着公民的长远利益。 4、对法定程序不执行,出口就罚,没有解释,不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申辩往往招致罚态度款、加重处罚等,影响公民实体权利的保护。实践中出现的“乱”、“软”、“滥”、不遵守法定程序问题等,其原因是多层次的。 从表层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人员因本身素质不高;对新法、新规定不习惯,持排斥心理,故意曲解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于是,在执行法律上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就不执行。二是执法对象整体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习惯了不行使权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使执法主体的不法行政、不法处罚更加肆无忌惮。 从深层看,一是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首先是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认为行政机关就是管公民的、公民就是被管的,公民再告还得受行政机关管辖。其次是轻法贱讼意识的影响。传统法律文化认为“无讼”为高,“无刑”为要,“和为贵”,“讼为贱”,这种思想至今尚存,导致公民认为能忍则忍,不敢轻易与“官”对簿公堂,使不法处罚失去了最有力的监督。二是行政处罚中的“乱”与“软”总是得不到解决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行政处罚法》的某些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不足以制止或纠正不处罚、少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的某些程序规定操作难度大,致使再好的程序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行政处罚法》对制止“软”的问题规定得不够,对行政机关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现象、对应当重处罚而轻处罚的现象规定得少,甚至没有具体的制止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也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而这种不作为的行政执法正影响着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保护。三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还较缓慢,各省、市机构改革还未全面启动,还未实现精减机构、减员增效的目标。而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是有限的,不在编人员又多,为弥补经费不足,乱收费、乱罚款在所难免。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了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这是人权。 权利 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 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是这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9页)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 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 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收购之后难经营 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 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是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一个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自下而上的推动。在目前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推动更为重要。我认为,去年我们国家有三件事对我国的法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第一件事就是“非典”。去年的“非典”是件坏事,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这就是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法制的政府、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一个能够向老百姓披露真实信息的政府。去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个征求专家意见会上,许多专家提出要把人民的知情权规定下来。这就是对法制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在这个推动下,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对于政府哪些事件要向老百姓公开,哪些事情应该由政府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来回答,等等,都应该有明确规定。政府还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和规范。第二件事就是孙志刚案件。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震动,首先是因为人们深刻地关心中国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核心很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孙志刚案件也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出来以后,有人写信要求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紧接着是河南省的种子条例,五名律师写信要求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审查权,审查河南省人大通过的“种子条例”是否违反法律,这大大促进了人们宪法意识的增强。我认为,孙志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二是引起了对于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视。第三件事就是因为拆迁而引起的自焚案件。这反映了向农民征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居民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本届政府提出要“以民为本”,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私有财产的利益应如何保障。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制度,将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如果一个国家的建设建立在社会矛盾加剧的基础上,那是很危险的。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修改中要写入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因之一。法制建设大环境的改善对于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二、正在制定和修改的四项立法和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了今年有四项立法:1.制定物权法;2.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和民营企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领导,草案正在修改讨论;3.证券法的修改。证券法比公司法的修改更早一些更快一些。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的九条指导意见,证券法的修改大致就在这个意见范围内进行;4.破产法的修订。破产法已经在今年6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的破产法不叫修改,而叫做重新制定。这四项立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作为民营企业家首先应该意识到,财产权的保护是指保护什么?我认为,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四种财产:其一是指物权,就是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二是指债权,也就是请求权,未来可以实现的权利。其三是指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其四是指股权,即投资者的权利。在上述四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中,物权法就是要解决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和保护问题。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企业设立更加自由和保护股权的问题。证券法修改主要解决流通中的权利,特别是涉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的问题。破产法修改主要解决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四个法对我们来说,对于我们如何保障企业所有的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投资者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新的立法动向、立法动态。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的问题是要制约公权力。财产保护,主要是讲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私人”包含了公民和法人两个概念,一个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侵犯,也是私权利受到侵犯。一个民营企业或者一个私人财产利益受到侵犯,无非是两种:要么受到另外一个私有企业或者私人主体的侵犯;要么就是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法律实际上是一根绳子,一端系的是私权利,另一端系的是公权力。如果一个私营公司受到另外一个公司,哪怕它是国有企业的侵犯,仍然是两个私有主体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载体。过去法院在这方面是重要的参与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也许没有意识到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仅认为是在履行职责而已。随着社会各种矛盾交织出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也要随之更加完善,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服务意识,转变被动司法的观念,积极、主动、高效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群众的司法需求。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正确界定自己的功能定位,既要积极有为,又要坚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这几年**法院在能动司法、柔性司法、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稳步推进。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定位了角色 以前,很多干警没有理解“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内涵,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是党政机关的事,与司法权似乎没有多大关联,对人民法院来说不是“份内事”。我们通过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当法官好当好法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活动和专项教育,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法院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力军,法院的司法职责与社会管理创新不矛盾,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法律释明,司法审查等多种方式来参与社会管理,平衡社会矛盾冲突,矫正社会秩序,调整社会事务,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秩序。 二、发挥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显现特色

1、有效解决纠纷主动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 解决纠纷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本源和归属,也是人们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根本,使文书上的公平正义变为现实的公平正义,使社会公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可以实现。2010年,**法院立案2100件,审(执)结2017件,其中诉讼案件1553件,执行548件,案件审(执)结率在95%以上。今年一季度受理各类案件471件,调撤率91%,执行和解率54%。这些数据指标得以实现,确属不易,在审判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抓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去年来,受理民商事案件1648件,结案1426件,调撤894件,调撤率60.7%。二是坚持巡回审判,便民利民。巡回开庭、上门开庭130余次,减、免、缓各种诉讼费用10余万元70多人次,司法救助了30余万元。三是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减少社会对立面,努力做到一审终了,特别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年有40多件达成调解、和解。四是加强执行和解和行政协调,慎用、巧用、敢用强制措施,促成案件达成和解。共和解执行案件413件,和解率71.2%,在行政协调上加大力度,在土地赔偿、移民、高速公路拆迁等案件中,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行政协调率达到50%以上,既服务了项目建设,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制裁引导及普法宣传多措并举创新管理机制 通过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体现制裁违法行为和保护合法权益。社会管理创新不仅需要有行政手段,而且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法院除了要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保护员工权益让企业走得更远

今年年初,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民工荒",有观点认为,工资待遇低、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出现"民工荒"的根本原因之一,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 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如何认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本刊记者带着这一问题,采访了原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身险技术中心总经理兼 营销 事业中心总经理宋海英女士。 劳资关系尚待进一步完善《光彩》: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失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年初,东南沿海地区大面积出现"民工荒",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不是出现民工荒的根本原因? 宋海英:私营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今年年初,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引起全国热议,企业能否留住人才,员工收入的高低、福利待遇的好坏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收入分配是向资方和管理层大幅度倾斜的,而第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大都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调研情况来看,许多私营企业在中低层员工的社会福利、保障保险方面做得非常不到位,员工往往处于无保险、低福利状态,而且面临强迫性超时劳动、加班无工资、假期不按规定带薪以及恶劣的劳动环境、劳动安全被漠视等等问题。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这种情况则更为严重。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调查显示,很多私营企业的员工对每周休息天数不满意的比重很高,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虽然近几年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只有不到30%的企业遵守每周休息两天的规定。 企业能否留住人才,员工 薪酬 的高低、福利待遇的好坏是重要因素 《光彩》: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两年多了,在这两年里,中小企业的劳资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 宋海英:现在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比较好,签订合同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地方政府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比较显性的、政府比较容易控制和发现的劳资关系问题,如工资水平、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等并不是很突出;而一些相对比较隐蔽的、政府难以采取一刀切的劳资关系问题,如休息时间、加班工资付等问题就比较严重和突出,这说明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完全解决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 员工跳槽并不完全因为待遇《光彩》:每年的3-5月,是员工跳槽密集期,也是企业老板头疼的时期, 者怎么做才能留住人才? 宋海英:在我们的调查中,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在被问到员工权益问题时,都给予了"不清楚"的答案。这反映出在社会转轨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普及工作亟待强化,加强劳动者自我权力维护意识的行动应该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起来。政府在解决劳资矛盾的同时,需要积极寻求其他手段,要建立完整地政府、企业和工会(或者"劳动自治组织")的三方调节机制。 待遇留人永远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要想在工资方面具有竞争性,我认为,应该尽量避免本企业员工工资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好是比对手稍高。例如,东北某地区的甲银行在同行业中,员工的工资是最低的,当乙、丙等银行进入该地区后,甲行的大量人才涌入这些新进银行,甲行的存款、一些核心业务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要想具有薪资的竞争性,你就不能按照公司的内部章程制定工资标准,或每年只是涨个固定的百分比,而是要看某类人才的市场价格是多少,并至少向这一标准看齐。

民营企业的五大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的五大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与作用均不容忽视。而由于民营企业大多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在组成方式与结构上有其特殊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得到了很快发展,为社会、为国家做出很大贡献。但同时,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引发的诸如急功近利、制假售假、污染环境、逃避税收、财务欺诈、拖欠工资、忽视安全、蒙骗消费者等社会问题频频出现,触目惊心,使人们对企业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要承担与履行“社会公民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民营企业在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并经历高速发展后,已初具规模化并进入平稳的发展期。企业再上台阶时,往往就出现了发展瓶颈;特别是民企老板,会遭遇许多心灵的困惑。温州某电器集团,在资产逾亿抢滩上海时,公司老总同我们分享他的困惑历程:在企业规模近百万以前,赚钱为主要目标;当资产上千万逾亿后,物质需求早已满足,但他仍然投资发展、超负荷工作,这是为什么呢?他的答案是源自社会责任感。 事实上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民企老板于创业初都是抱着名利为企业第一目标的,这一点在原生态民企就更为突出。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企业就需要整合很多内外部资源,企业主的价值观取向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方向。民企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企业主如果没有以社会为责任的目标,就不会整合到丰富的社会资源;如果没有以客户为责任的目标,就不会与客户持续共赢发展;如果没有以员工为责任目标,就不会带来人力资源乃至企业整体的提升及可持续发展。企业是赚钱的工具,但绝不是无血无肉无情无义的工具,更不是可以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不对人类馈赠的麻木不仁的机器。一个企业成功与否,不能把利润作为惟一的标准,企业还必须承担起社会和环境所赋予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竞赛试题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竞赛试题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普及消费常识,举办此次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竞赛,使广大学生消费者掌握更多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实现小手拉大手、促进和谐消费的目的,特举办此次知识竞赛。 一、单项选择题 1、2014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确定的年主题是什么?(C) A、健康与消费 B、消费与维权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更有尊严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 A、全社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电话。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C) A、12333 B、12358 C、12315 D、12365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3个月 5、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A) A、包修、包换、包退 B、包修、保换、保退 C、保修、包换、包退 D、保修、保换、保退 6、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C)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A、10 B、5 C、7 D、15 7、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8、小陈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9、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B)次修理,消费者还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销售者负责为该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A、一 B、二 C、三 D、四 10、QS标志的具体含义是什么?(B) A、绿色食品标志 B、食品安全标志 C、卫生许可标志 D、消费放心标志 11、3月15日是()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C) (A)1980年(B)1981年(C)1983年(D)1984年 12、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A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C、民事诉讼法; 13、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有几项(B) A、6项 B、7项 C、9项 D、10项 1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 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 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 1.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四)劳动权 1.公民劳动权的定义 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具体内容如下:

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 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劳动权的意义 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劳动权及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具体内容如下:1.就业权2.结社权3.参与权. 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公民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风险 风险即不可预见的事件和该事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社会风险即概率最大的、人人都可能遇到的风险。 (二)生存权 1.定义 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2.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三)保障权 1.定义 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2.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 贝弗里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第二节公民劳动权 一、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主要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