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2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

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第十七条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2001

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改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完整word版)林地办理手续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 1、用地单位向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4、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5、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县(市、区)林业局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后提交的现场查验报告,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县(市、区)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8、县(市、区)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并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9、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10、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以及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11、其它证明材料A、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B、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林地的文件或调整申请。C、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D、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

最新《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资料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

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电批(电动螺丝刀)使用操作规范 精品

1.0目的 规范电批使用方法,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2.0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生产部电批管理,各种产品螺纹连接装配的使用操作,以及作为制作工艺文件、现场工艺控制、生产螺纹连接工具配备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检验产品连接可靠性实验的参考。 3.0职责: 作业员负责,生产组长、生产线PE、IPQC及工艺人员监督。 4.0说明: 4.1力矩在螺纹连接中,为达到一定预紧力而通过装配工具,施加在螺纹紧固件上 的力度.表示相同意思的称谓有: 扭矩、扭力。 4.2力矩国际单位为“牛顿·米”(N·m),工程单位为“千克力·米” (kgf.cm),换算关系: 98N.m=10kgf.cm(我司生产中一般以kgf.cm为单位)。 4.3电批:常用和称谓有电批、电动起子、电动螺钉旋具等。 4.4电批批头:安装于电批上,常用称谓有起子头、电批咀等。 4.5批头根据其头部形状不同:有十字批头、一字批头、六角批头、套筒批头、六 角花型批头等。 5.0正文: 5.1 本规范目的在于从装配角度去控制螺纹连接的可靠和防锈,装配可靠性的控制 在于保证足够的预紧力,下面就影响螺纹连接可靠的装配要素及各要素的控制方法加以详细说明。 5.1.1紧固力矩是影响螺纹连接可靠性最主要因素,选择适当的紧固力矩是保证 预紧力和防止螺纹紧固件机械损伤的关键。 5.1.2紧固件扭力大小的确定主要由以下因素制约:螺纹紧固件公称直经是影响 紧固力矩最主要的因素,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性况下,公称直经越大,所 需紧固力矩也越大。 5.1.3螺纹紧固件与连接件之间结合面的润滑程度和粗糙度紧固扭矩主要同三部 份组成,50%用来克服螺纹紧固件和螺纹连接件结合面之间的摩擦力矩; 40%用来克服螺纹副之间的摩擦力矩,其余10%用来克服螺纹副之间的反 拧力矩。 5.1.4可见结合面之间的粗糙度和润滑程度也直接影响紧固力矩的大小,保证足 够的预紧力,对粗糙结合面的连接,应使用较大紧固力矩;而对于光滑结 合面,就可使用较小紧固力矩。 5.1.5在螺钉紧固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螺钉十字槽或一字槽镀层被破坏或 者被磨损,起毛刺,破损等机械损坏。常称为“螺丝头打花”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 st lan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ull text)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 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 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 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 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 1 -

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林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七条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九条林场以发展单位经济采矿、采石或与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合作采矿的,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特用林和防护林以外的林地。 第十条其它特殊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报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 - 2 -

电批操作规范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员工操作和正确使用电批,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螺丝滑丝或松动不紧等现象,指导操作人员安全使用电批,特制定此规范。 2.范围: 适用于信恳实业所有生产部、工程部和质量部所有产线上使用的电批. 3.所需工具、量具 工具:电批、电源供应器和电批头 量具:扭力测试仪 4.职责 生产部:依据操作要求规范正确使用电批; 品质部:电批送校验、电批日点检并记录、扭力校准和监督电批在线使用情况; 治具房:电批的不良维修和记录相关维修详情; 5.电批的校准: 将扭力测试仪放于工作台上,接上电源,选择Kgf.cm单位档并调零(参照《扭力测试仪器操作维护指导书》进行),并将正常使用标签贴在所校电批上. 6.电批适用范围: 6.1电批头和螺钉的对应情况如下表一所示: 1)十字电批头与螺丝对照表(单位:mm): 十字电批头类型批头规格描述对应螺丝直径 NO.0 Φ5*60*0# 1.4/1.7/2/2.3/2.5/2.6 No.1 Φ4*40*2.5*1# 2/2.2/2.5 Φ4*60*1# 2/2.2/2.5/2.9/3.0 Φ5*60*1# 2/2.2/2.5/2.9/3.0 Φ4*40*1# 2/2.2/2.5/2.9/3.0 No.2 Φ4*40*2# 2.9/3.0/3.5/4/4.5/5 Φ4*60*2# 2.9/3.0/3.5/4/4.5/5

Φ5*40*2# 2.9/3.0/3.5/4/4.5/5 Φ5*60*2# 2.9/3.0/3.5/4/4.5/5 Φ5*80*2# 2.9/3.0/3.5/4/4.5/5 2)一字电批头与螺丝对照表(单位:mm): 一字电批头 批头规格描述对应螺丝直径 a b 3 0.45 Φ4*40*3# 2 4 0.6 Φ4*40*4# 2.2/2.6/3 Φ5*60*4# 2.2/2.6/3 5 0. 6 Φ5*60*5# 3.5 3)其他套筒类则依据套筒与螺丝的配合一致性情况对应; 6.2 电批的扭力值螺钉锁紧扭力参考表如附表二. 表二螺钉锁紧扭力参考表 螺纹工程尺寸 拧入件材质及相应锁紧扭力矩(单位:Kgf.cm) 螺丝孔为铝或铜螺丝孔为钢(低预警力)螺丝孔为钢(高预警力)M2.0 0.8~1.4 1.5~2.0 2.5~4.7 M2.5 1.8~2.7 2.9~4.8 5.8~8 M3 2.7~4.6 5.0~8.0 10.8~16.4 M4 7.9~10.4 16.0~20.8 30 M5 15.0~20.1 30 72 用途用于一般零件的紧固用于有振动、较重零件的紧固 注意:由于不易控制并破坏螺纹,塑胶制品螺丝和自攻螺钉部建议使用电批,使用前需试验一批后再做决定可否使用。 7 操作规范: 7.1 检查电批是否使用合适的电源供应器和正确的电源电压,将电批和电源供应器连接好。 7.2 根据所拧螺钉的规格、型号选择适当的电批头装好(见表一),装卸电批头时确定关闭电源,压下前段 铁帽可将起子插入或取出。 7.3 检查电批扭力是否与拧入材质和螺钉规格相符,若不符务必参照表二数据进行调整。

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能够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能够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

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它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

安徽省林地管理办法最新

安徽省林地管理办法最新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下面是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 (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 (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 (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颁发的有关山林权证书仍然有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方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 5、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所做的评价全面具体、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6、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定额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提出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措施及建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料完整,附件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齐全。 3 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林地管理

林地管理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2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与审批,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就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她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与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与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与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与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与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她工矿、仓储建设项目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与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与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

关于使用林地的请示

关于使用林地的请示 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使用林地的请示,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使用林地的请示1 省林业厅: 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由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字〔xxx3〕114号)批准。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x村镇部分林地,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属于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的业主是xxx村农业园。受用地单位委托,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了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黟县林业局编写了《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实地调查,该项目非法侵占x村镇集体林地面积0.1667公顷,均为防护林,属于退耕还林林地,无立木蓄积。 黟县林业局对拟使用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作出了承诺和设计。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为四级,符合黟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区不在保护区范围,也不在特种用途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项目实施区域内未发现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 针对项目违法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黟县森林公安局已进行查处(黟林x林罚决字〔xxx5〕第5号),现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上报申请。 该项目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属于处罚项目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我局拟同

意其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项目使用林地上报使用xx市定额。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报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附件: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 xx市林业局 xxx5年11月19日 关于使用林地的请示2 省林业厅: 根据x区林业局六金林[xxx6]121号请示,xx市x区xx河水库工程由xx市x区水利局实施建设。该项目位于横塘岗乡杨岩村境内,项目建设将有效解决横塘岗乡、施桥、双河、张店等乡镇约11.6万人口饮用水水源问题,解决了8220亩的灌区灌溉问题,改善张家店河枯水期用水紧张情况,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下游防洪标准,具有供水、灌溉、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十分显著。xxx6年3月22日,国家水利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复核列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的通知》(办规计〔xxx6〕61号)和xxx6年5月30日,xx市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x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的批复》(金发改农经[xxx6]90号)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受项目用地单位委托,xx省绿满地生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等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经过梳理汇总,相关规定如下: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

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十一、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光伏项目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等特殊敏感区的,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篇一:占用林地申请模板 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Xxx林业局: 兹有XXXXXX项目建设,需占用XXXXX国有苗圃林地()亩,用于XXXXX项目建设,地点在xxxxx向二级公路旁。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篇二:关于申请征占用林地的报告 关于申请稀土矿临时占用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报告 市林业局: 稀土产业是赣州市的支柱产业,为妥善解决我县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保持公益林总量平衡,确保生态安全,我公司拟临时占用国家生态公益林的矿区用地277亩(木子山长隆长塘26.2亩、木子山三车间5.0亩、开子岽一车间29.2亩、内头坑一车间4.0亩、来水坑张坑18.0亩、来水坑一车间18.8亩、大坑一车间36.7亩、座加形二车间29.5亩、木子山长隆长塘付矿16.0亩、木子山茶亭背20.7亩、木子山城门16.2亩、木子山牛栏窝17.2亩、甲子背下庄7.5亩、三

丘田老朋山14.0亩、三丘田上寨迳18.0亩),林权权属为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呈请市局审核批准。 妥否,请批示。 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 20XX年1月12日 篇三: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地使用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广东省林业局制 20XX年11月14日 说明 一、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私章,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涂改处应加盖更正章。 二、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盖章后,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 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3、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使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三、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

电批扭力测试仪操作规程

电批扭力测试仪操作规程 1.目的: 给扭力测试仪使用人员提供正确的操作方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所使用之HP-10型扭力测试仪。 3.内容: 3.1将仪器放置于平稳的工作台面上,防止跌落损坏; 3.2将测试仪之电批连接装置放入相应位置并确认连接装置的螺旋轴处于原始位置且弹簧处于自然伸展状态; 3.3按测试仪的“POWER”键打开电源开机(当显示屏显示“LOBAT”时请勿使用并关闭电源进行充电); 3.4按“UNIT”键对其数值单位选择,相对应单位的LED亮起(我司所有电批的扭力均以KG来定义);按“MODE”键将其设置为“PEAK”模式,便于测试数据的读取; 3.5确认显示屏的显示数字为“0.00”,将待测电批的批嘴取出,并将电批垂直套在螺旋轴上(使其螺旋轴上的“十”字与电批的“十”字缺口完全吻合); 3.6按动电批上的正向旋转开关直至停止转动,此时读取测试仪显示的数值(该数值为电批的最大扭力值),并做好记录;然后按动电批的反向开关将测试仪的螺旋轴恢复到初始位置,按“RESET”键进行复位操作使其数值归零,测试完成。

4.注意事项: 4.1不可测试扭力超过10KG之电批(该测试仪的最大测试范围为10KG); 4.2不可在电池电量不足或充电过程中使用此设备; 4.3使用设备配备的专用充电器进行充电,且充电时间不可超过6小时,防止损坏仪器或引起火灾; 4.4轻拿轻放,防止跌落和碰撞; 4.5不可私自对仪器进行拆装,以免造成损坏或精度不准确。 5.保养 5.1使用时应保持仪器清洁,使用后将仪器保存在干燥清洁,且不易碰到的指定位置。 6.使用表单 设备履历卡 设备保养点检记录表 设备维修申请单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

市林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包括郁闭度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等。 履行职责,各级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规定。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书,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更换林权证。 交回林权证。因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灭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依法保护林地。实行占用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安排异地造林恢复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毁林探矿、采矿、取沙、取土、修建坟墓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地上开荒种粮、种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也可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或者用于债权抵押。 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报批手续,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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