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金融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要求,为继续加强全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整改工作,严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建设依法合规管理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交易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外地交易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及日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等的设立和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所,是指经批准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所。

第四条交易所监管遵循科学审慎、风险可控原则。大宗商品类交易所应坚持现货贸易,建立满足现货贸易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实物交割率。权益类交易所应坚持非公众权益类产品交易,构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各类交易所都应坚持依法运营、规范发展,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各类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业务活动进行统筹监督管理,负责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类交易所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第二章交易所设立、变更、终止

第七条除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所以外,申请人申请设立交易所,须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核,市金融办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征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书面反馈意见后批准。

新设交易所的申请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批复文件。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到

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我市交易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设立交易所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出资人应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主要出资人具有与所

从事交易所业务相吻合的行业背景经验;(三)资本金规模应与所从事交易产品、交易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

为实收货币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和

专业技术团队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并能够满足市场交易需要;(五)交易产品和

交易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七)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含会员、交易商)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及相应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八)有

适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九)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设立交易所,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交易所名称、注册地及经营所在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出资人协议书;(五)章程草案;(六)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七)拟任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八)拟进行的交易

产品、交易方式、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登记结算、信息发布等制度安排;(九)交易及运营风险评

估及控制方案;(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交易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报交易所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二)交易所分立或合并;(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交易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经营范围;(三)变更注册地;(四)变更组织形式;(五)变更注册资本;(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权;(八)修改章程;(九)其他应备案的事项。

第十二条交易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工作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交易所应当采取有力

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年度终了后组织对各交易所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交易所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业务经营报告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二)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年度会议报告及决议材料;(三)交易产品、交易制度、会员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风险评估报告;(四)第三方机构对交易所交易资信的监测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交易所运营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科学的交易规则和交易

制度。大宗商品类交易应坚持现货交易模式,不得从事期货类业务;权益类交易应坚持非公众、非标准、非连

续交易模式,不得从事证券类业务。

第十五条交易所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须存储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交

易所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

第十六条交易所手续费构成和收费标准应当经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严格防范

和妥善处置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建立规范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和先进适用、运行可靠的电子交易系统,妥善保护交易

所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电子交易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交易所的交易产品入场交易前,应经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品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会员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交易所会

员不得违规发展下级交易商,不得违规代理交易。交易所对会员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适宜的入市门槛,对投资者入市资格进行审查,严

禁不符合入市资格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定期对投资者进行市场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变相操纵市场交易及交易价格;(二)直接或间接参与本交易所上市产品的交易;(三)为

交易各方提供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应建立规范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参与者平等获取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信息。交

易所要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所进行

检查,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交易所第三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类交易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资金清算结算、产品交割物流、交易数据存储及法律鉴证、

贸易融资等后台服务逐步剥离,按照服务类别分别建立统一的交易所后台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安全的后台服务。市金融办应加强对后台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清算、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业务,应交由市金融办认可的清算服务

机构提供服务,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大宗商品类交易所须按照交易合约办理商品交收。交易各方的产品交割应交由合资格交割物

流服务机构组织合理的交割服务,并确保交割安全。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数据报送方式,及时向合资格交易数据服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

第二十九条为交易所提供资金存管和资金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为在我市设立并具有服务能力的法人

银行或分行。交易所的开户银行须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的权益产品登记、托管应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第五章交易所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应制定风险提示和风险教育制度。通过培训和风险提示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发生诉讼、系统故障、大额投资等影响正常交易和存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金融办应根据监管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交易所进行综合信用评估,对交易所的经营环境、

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进行综合评价。交易所发展会员和特别会员,要委托合资格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应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责任,对市场管理各环节和交易各方实施监督管理。完善内控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交易违规行为及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部门应对交易所交易进行有效监控,对发现存在交易风险

或市场风险的交易所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市金融办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新三板与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比较

一天津股权交易所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接近之处 二者具有相近地市场定位,都为非上市非公众高新技术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二者推出时间都不长,处在试运行阶段,切都在为发展成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而努力. 投资者相同均为合格机构和合格个人投资者. 均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二新三板挂牌要点 挂牌前总股本不低于万股,具有两年以上地持续经营记录,无硬性财务指标.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地其他条件.” 三天交所挂牌条件 .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地,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 、满足其一即可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万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万元. 、交易制度上引入做市商制度.天交所对做市商地申请条件为:)已注册成为天交所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万人民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新三版和天交所不同 天交所和新三板原则上都是为“两高两非”企业提供股份交易和股权融资地平台,但两者地不同点在多个地方有所体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管主体不同 新三板地直接监管主体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证监会监督:天交所是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地公司制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监管.在这一点上,新三板具备了未来发展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地优势条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交易制度不同 新三板采用地是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地其他方式:天交所地交易制度较为复杂,在不同地时段分别采用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和协商定价,这种混合方式比协商定价复杂很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交易系统不同 天交所是独立地股权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由其自身搭建.新三板交易系统预计明年搭建完成,交易技术为股手,交易会相做股票一样方便.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管规则不同 新三板地监管规则有证券业协会发布地明文规定作为指导,体系完备,监管严格;天交所在挂牌标准,保荐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基本延续了新三板地监管模式,但细节没有新三板严

贵金属交易所排名--齐鲁商品交易中心

齐鲁商品交易中心 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齐鲁商品”)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省级计划单列市之一的青岛,注册地为青岛保税港区。 “齐鲁商品”秉承山东特色与优势,紧抓国内大宗商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的契机,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平台,探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指示精神,在山东省政府支持下,由青岛市政府批复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资金面紧张态势16日升级,市场陷入“一钱难求”的状态。中期借贷便利(MLF)到期、新股发行、银行年终考核等多种因素叠加,放大年底前银行体系流动性压力。与市场紧张情绪同步升温的还有对央行释 放流动性的呼声。分析人士认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存量债务再融资风险对适度放松货币条件提出要求,物价增长放缓为政策微调创造空间,银行体系流动性面临时点压力,为央行适时出手营造舆论氛围,未来一段时间仍是货币政策松动关键时间窗口。目前,虽然市场对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呼声最高,但央行会选用何种手段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紧张得“一塌糊涂” “开盘价”指导加上政策性银行卖力融出,依然未能阻挡当前货币市场利率持续向上步伐。16日,在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上,除7天以外的其他各期限回购利率均出现上行。其中,隔夜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上涨约6基点至2.71%。至当天交易系统关闭时,14天至两个月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整体上行超过8基点,盘中最高利率全部达6%或以上。 资金交易员的感受可能更真实。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交易员表示,16日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紧张得“一塌糊涂”,早盘供给方唯有政策性银行在苦苦支撑,午后政策性银行停止融出资金,一度导致市场陷入“一钱难求”困境,到收市时仍有机构未能做平头寸。 市场人士说,伴随新一轮“打新”序幕拉开、前期MLF到期、年终考核临近,种种不利因素叠加,使年底前银行体系流动性趋紧压力持续上升。若不及时干预,货币市场利率恐现新一轮上涨。 需求旺供给少

(完整版)贵金属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三章结算机构 第四章托管银行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 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等款项进行 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会员和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 户,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会员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 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控制会员的结算风险的资金为风险 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 确保交易履约的资金为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是指交易所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 “即时”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所产生的实

际盈亏、手续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交易所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日终结算在每日的凌晨4:00am—6:00am休市时间进 行。 交易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托管 银行。 第七条交易所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结算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的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九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客户的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 (二)办理结算业务; (三)控制结算风险; (四)为会员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 务; (五)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 (六)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 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股权托管要点

对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机构的认识 股份制企业根据其股权流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目前,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很不明确,渠道很不通畅,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从我国股份制改造的情况来看,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要远多于上市公司,因此,如何解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问题,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机构现状 1.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2008年3月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又明确天津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加快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功能,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新条件。 2008年5月4日,天津市政府以津政办函[2008]19号文正式批复开展“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并纳入到天津金融改革创新二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后的市长办公会上,又将“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交易列入08年金融改革创新十项重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2008年10月,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08-2010年)》(津政发[2008]82号)又进一步明确“建设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试点”。天津股权交易所是“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实施机构。 天交所交易模式:天津股权交易所已经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与1997年以前NASDAQ制度基本相同),制定并完善了“两高两非”(即,高科技高成长、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规则、保荐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登记托管制度等,开发了交易软件系统、交易清算系统和交易专用网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交易软件系统体系。实现了在线申请注册、信息披露、在线咨询、网上交易、交易资金管理、股权交割、清算等功能。 天交所企业挂牌情况:截止到目前在天交所挂牌的企业共80家,覆盖全国16个省市,注册做市商81家,注册投资人12140人,总市值11823.08百万元,平均市盈率12.37倍。挂牌公司的行业分类较广,主要包括:金融类、房产类、能源类、食品累等。

国内外贵金属交易所有哪些

随着白银供应的不断减少,以及其工业需求的不断增加,各种白银投资产品逐渐受到大众的追捧,而希望了解与之相关的信息的朋友也越来越多,他们希望从国内外情况的比对中,找到优势更明显的产品。那么,国内外贵金属交易所有哪些? 目前国内的贵金属市场处于茁壮成长的阶段,虽然前几年经历了一些荆棘,但在整顿过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成为市场中的中流砥柱,它们都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平台,而上金所的地位尤其重要,它已经连续十年位居全球黄金交易量之冠,在国内、亚洲、乃至全球都颇具影响力。而投资者可以通过上金所旗下的金融类会员,也是就是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参与其中。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 当然,白银T+D并非市场上最具优势的投资品种,因为它杠杆水平只有十倍左右,而且其交易时间局限在上金所的营业时间,每天断成了早、午、晚三段,十分影响投资体验。相比之下,国际现货白银完全没有这些问题,交易制度要成熟得多。 然而,现货白银这个风靡全球的产品的交易并非在固定的交易所内进行,而是通过五大金商搭建的全球化的网络来完成,而亚洲地区的交易枢纽正是在香港。

规范性文件—天交所—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 20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债主体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计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申请在本所私募债券募集和转让的发债主体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监管,按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参与私募债券募集和转让业务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募集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或转让申请的,并不表示对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做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服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十大贵金属交易平台是哪些

十大贵金属交易平台是哪些/国内十大贵金属交易平台排名贵金属作为一种收益高同时又比较稳妥的投资产品,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欢迎,也为了迎合投资市场的热情,不同的国家都成立有正规的黄金交易市场,例如中国大陆有上海黄金交易所,而在素有“亚洲金融中心”之称的香港也有自己的贵金属交易监管机构——香港金银业贸易场。 贸易场历史悠久,其下属贵金属交易平台严格按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等级划分,并且依据贸易场规章制度查处无资格成员进行跨等级业务经营,同时还会依据行员的贵金属业务经营能力进行排名,可以说能够进入这个排名的平台都是经过了投资者和贸易场的双重考验的,那么十大贵金属交易平台到底是哪些呢? 1.金荣中国金融业有限公司 金荣中国2010年经香港政府批准成立,专注与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贵金属网上投资服务,主要经营伦敦金、伦敦金、实物黄金、人民币公斤条等贵金属业务,同时也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国际会员,金荣中国严格遵循贸易场的规章制度,审查内部团队成员,保证交易环境公平、透明。金荣中国的每一位用户都能够核查每一笔订单的成交价格和资金 金荣中国—值得信赖的贵金属交易平台http://www.jrjr.hk/ 【品牌实力】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A类084号会员 【公平公正】可超短线交易,采用NDD交易模式 【便捷存取】出入金速度快,存款15分钟,取款2小时 【新手优惠】高额赠金相送,可交易可提现

走向。 同时金荣中国还以规范操作、科学管理获得了行业的一致认可,奠定了良好的行业声誉和广泛的社会影响,连续五年获得“最活跃交易平台”荣誉称号,以简单方便的操作和安全稳定的交易获得了全球近百万客户的支持与好评,平台交易总额突破2000亿。 类型:AA类 行员编号:84号 2.国盛金业有限公司 国盛金业有限公司,总部位于香港,专注于为全球投资者提供贵金属投资服务,国盛金业可经营伦敦金、伦敦银等贵金属业务,对所有的交易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投资者可自行操作交易账户,自由选择买卖的数量和方向。 类型:AA类 行员编号:15号 金荣中国—值得信赖的贵金属交易平台http://www.jrjr.hk/ 【品牌实力】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A类084号会员 【公平公正】可超短线交易,采用NDD交易模式 【便捷存取】出入金速度快,存款15分钟,取款2小时 【新手优惠】高额赠金相送,可交易可提现

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股权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以私募方式发行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挂牌后,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转让,不进行集中竞价或连续竞价。 第四条参与私募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为挂牌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七条在本所备案并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三年(含)以下(上证没有三年以下这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1000万)的企业法人;若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上证为5000万),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为1000万); (四)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 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

国外三大贵金属交易所

1、伦敦黄金交易市场 伦敦黄金市场历史悠久,其发展历史可追溯到300多年前。1804年,伦敦取代荷兰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黄金交易的中心,1919年伦敦金市正式成立,每天进行上午和下午的两次黄金定价。由五大金行(世界五大金商是指伦敦黄金市场的五大定价金行。 伦敦的黄金定价是在"黄金屋"——一间位于英国伦敦市中心的洛希尔公司总部的办公室里进行的。从1919年9月12日,伦敦五大金行的代表首次聚会"黄金屋",开始制定伦敦黄金市场每天的黄金价格,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五大金行每天制定两次金价,分别为上午10时30分和下午3时。当前,伦敦黄金市场上的四大定价金行分别为:洛希尔国际投资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德意志银行、美国汇丰银行。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于2004年10月12日退出其在伦敦、纽约和悉尼的有关贵金属造市、金融衍生物、清算及库存等业务。瑞士信贷的退出为黄金生产商进入伦敦定价委员会提供了一个机会。)定出当日的黄金市场价格,该价格一直影响纽约和香港的交易。市场黄金的供应者主要是南非。1982年以前,伦敦黄金市场主要经营黄金现货交易。l982年4月,伦敦期货黄金市场开业。目前,伦敦仍是世界上蕞大的黄金市场。 2、苏黎世黄金交易市场 苏黎世黄金市场,在二战后趁伦敦黄金市场两次停业发展而起,苏黎世市场的金价和伦敦市场的金价一样受到国际市场的重视。 3、美国黄金交易市场 纽约和芝加哥黄金市场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1977年后,美元贬值,美国人(主要是以法人团体为主)为了套期保值和投资增值获利,使得黄金期

货迅速发展起来。 提示语: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

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 (三)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 (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 (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 (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 (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 (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 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

当前我国主要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比较

当前我国主要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比较 2012年09月06日09:59 来源:国研网2012年4月11日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有两类典型的发展路径:中关村新三板市场更多地依托原有的场内交易市场体系而发展,目前已经成为证监会推动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切入点;天津股权交易所则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创新的发展道路。二者在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异同。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基本判断:二者均属于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宝贵创新性探索,各具优势和特点,各自保有发展空间;当前亟需明确的政策和制度对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予以规范。 关键词: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模式,交易制度 除了依托各地产权市场开展场外股权交易的探索和创新,我国独立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以“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简称中关村)和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为代表,不仅在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上各有特色,而且反映了当前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两种不同路径,各有追随者。本报告对这两个市场进行系统比较,以期对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现状有全景式了解。 一、设立背景和政策依据比较 (一)设立背景 中关村市场于2006年1月启动,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扩容前中关村为唯一一家试点园区,其主要目的是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建设模式,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创新型企业的具体途径。 相比之下,天交所于2008年9月启动,背景是国家政策明确给予天津在金融改革方面具有“先行先试”权利,可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二)政策依据 中关村运作的主要政策文件是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2006年发布,2009年修订)。但2011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发改委呈报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较为详细的列明了中关村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将着重做好的几方面工作。 相比之下,天交所的政策依据主要是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

武汉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公司挂牌(四板)业务介绍 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介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函[2011]174号),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参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落户于“中国光谷”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中心定位为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湖北省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重要补充,是有效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一个重要金融要素市场。中心挂牌对象为“两非一高”企业,即非上市、非公众和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 中心建立了管理严格、运作规范、流程简约、风险可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系统,搭建聚集投资融资双向信息交流平台,提供风险投资的进退渠道,增强区域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健康成长,服务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和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中心为非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股权交易场所;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过户、结算、交割;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的托管及托管户的非交易过户、挂失、查询、分红和质押、登记咨询服务(不含中介);办理债权、投资凭证、过渡性股权的托管业务。 二、托管交易中心功能 1、促进企业改制 为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全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引入战略

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提供股权转让平台 对暂不具备条件或不愿意进入全国市场挂牌或上市的企业,中心将为其提供股权合法、有序转让的平台,使企业在中心平台上实现股权的流动和增值,提升企业价值。 3、提供融资服务 一是通过挂牌前的定向募集股份和挂牌后的增资扩股等方式,为挂牌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二是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和发行私募债等形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中心将聚集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资本,充分利用资本优势和信息优势,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定向直接融资。此外,中心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为企业间接融资提供支持。 4、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等股权增值服务 中心作为全省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平台,将为企业提供优质而全面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维护股东权益,降低公司股权管理成本,提高股权管理效率和公信力。 5、推荐企业进入全国证券场外市场挂牌 积极落实省、市、东湖高新区各级政府对企业进入全国证券场外市场挂牌的财政奖励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6、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通道 中心作为股权转让平台,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提供便捷通道,提高投资效率和收益,实现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共赢局面。 三、交易方式及服务特色 1、中心通过协商议价交易模式进行交易,为挂牌公司股权提供合理市场定价和流动性,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多种交易产品和多样交易方式选择,使市场凸显投资价值,贴近和满足不同层次投融资需求;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 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 (三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 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天津股权变更材料

天津股权变更材料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变更文件清单 序 号 文件名称备注 *1 海、空港企业股权变更会签表企业股权转让的,需提供。 2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参考“表格下载”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授权书》公司签署,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参考“表格下载” 4 原股东会决议或原股东决定原股东签署,原股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提交《原股东会决议》,一个股东的提交《股东决定》 5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 证明 转让双方签署,参考“表格下载” 6 新股东会决议或新股东决定新股东签署,新股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提交《新股东会决议》,一个股东的提交《股东决定》 7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 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 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 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 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 明。 8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范本可参考“表格下载” 9 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应提 交相关人员任免文书等有关文件 参见本网站中“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董 事、监事、经理备案”业务指南 *10 产权交易证明仅限:公司转出方股东为国有企业对外有偿转让股权时,到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产权转让手续的情形 *11 商务部门批复仅限:新股东或保留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公司经营范围含有外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且股东变更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12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简介及业务介绍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简介及业务介绍 一、公司简介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是陕西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指定股权交易托管机构,也是承接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职能的机构,肩负着推动省内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加快进入资本市场的社会责任,是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股权中心受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在陕西证监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股权中心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牵头发起筹建,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全资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河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股东参与,注册资本1.2亿元。 股权中心是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及各类金融产品的交易登记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对接省内外资本市场的平台,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各类权益的登记、托管、交易及投融资提供场所和服务;金融产品创新与交易;股权质押融资、私募融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产品交易;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投资等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咨询;与上述经营范围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发布。 二、公司主营业务 股权中心主营业务包括企业展示性挂牌、企业交易性挂牌、股权转让、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金融产品交易服务、企业上市培训辅导等八大业务。 (一)展示性挂牌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

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 (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 (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 (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 (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 (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 (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参与人管理 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

(完整)天津市产权交易合同(资产)

合同编号:()年()号 产权交易合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监制 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企业部分产权或整体产权的交易。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制定正式合同文本时,本示范合同中所有括号注释条款及横线上黑体字均无须保留。当事人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事项,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转让标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事)业类型:对照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企(事)业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是指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实物、产权、无形资产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双方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参考依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法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事)业类型: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产权经纪会员(代理机构):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受让方(法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事)业类型: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受让方(自然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 住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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