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可能对人体构成多种伤害。例如,电流通过人体,人体直接接受电流能量将遭到电击;电能转换为热能作用于人体,致使人体受到烧伤或灼伤;人在电磁场照射下,吸收电磁场的能量也会受到伤害等。诸多伤害中,电击的伤害是最基本的形式。

与其他一些伤害不同,电流对人体的伤害事先没有任何预兆。伤害往往发生在瞬息之间,而且伤害人体一旦遭受电击后,防卫能力迅速降低。这两个特点都增加了电流伤害的危险性。

1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就是通常说的电击,是电流的能量直接作用于人体或转换成其他形式的能量作用于人体造成的伤害。

1.1 电击

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机体组织受到刺激,肌肉不由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严重的电击是指人的心脏、肺部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受到破坏,乃到危及生命的伤害,数十毫安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的电击。电击致伤的部位主要在人体内部,而在人体外部不会留下明显痕迹。

50mA(有效值)以上的工频交流电流通过人体,一般既可能引起心室颤动或心脏停止跳动,也可能导致呼吸中止。但是,前者的出现比后者早得多,即前者是主要的。

如果通过人体的电流只有20~25mA,一般不会直接引起心室颤动或心脏停止跳动。但如时间较长,仍可导致心脏停止跳动。这时,心室颤动或心脏停止跳动,主要是由于呼吸中止,导致机体缺氧引起的,但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数安时,由于刺激强烈,也可能先使呼吸中止。数安的电流流过人体,还可能导致严重烧伤甚至死亡。

电休克是机体受到电流的强烈刺激,发生强烈的神经系统反射,使血液循环、呼吸及其他新陈代谢都发生障碍,以致神经系统受到抑制,出现血压急剧下降、脉搏减弱、呼吸衰竭、神志昏迷的现象。电休克状态可以延续数十分钟到数天。其后果可能是得到有效的治疗而痊愈,也可能由于重要生命机能完全丧失而死亡。

1.2 电伤

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造成电伤的电流都比较大。电伤会在机体表面留下明显的伤痕,但其伤害作用可能深入体内。

与电击相比,电伤属局部性伤害。电伤的危险程度决定于受伤面积、受伤深度、受伤部位等因素。

电伤包括电烧伤、电烙印、皮肤金属化、机械损伤、电光眼等多种伤害。

电烧伤是最常见的电伤。大部分电击事故都会造成电烧伤。电烧伤可分为电流灼伤和电弧烧伤。电流越大、通电时间越长,电流途径的电阻越小,则电流灼伤越严重。由于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的面积一般都不大,加之皮肤电阻又比较高,使得皮肤与带电体的接触部位产生较多的热量,受到严重的灼伤。当电流较大时,可能灼伤皮下组织。

因为接近高压带电体时会发生击穿放电,所以,电流灼伤一般发生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往往数百毫安的电流即可导致灼伤,数安的电流将造成严重的灼伤。

电烙印是电流通过人体后,在接触部位留下的斑痕。斑痕处皮肤硬变,失去原有弹性和色泽,表层坏死,失去知觉。

皮肤金属化是金属微粒渗入皮肤造成的。受伤部位变得粗糙而张紧。皮肤金属化多在弧光放电时发生,而且一般都伤在人体的裸露部位。当发生弧光放电时,与电弧烧伤相比,皮肤金属化不是主要伤害。

电光眼表现为角膜和结膜发炎。在弧光放电时,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都可能损伤眼睛。对于短暂的照射,紫外线是引起电光眼的主要原因。

2 电流对人体危害的因素

2.1 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

不同的电流会引起人体不同的反应,按习惯,人们通常把电击电流分为感知电流、反应电流、摆脱电流和心室纤颤电流等。

从安全角度考虑,规定男子的允许摆脱阈值电流为9mA,女子为6mA。

人体遭受电击后,引起心室纤颤概率大于5%的极限电流,称作心室纤颤阈值,习惯上也叫心室纤颤电流。当电击时间小于5s,可用式I=165/t1/2来计算心室纤颤阈值。当电击时间大于5s,则以30mA 作为引起心室纤颤的又一极限电流值。大量的试验表明,当电击电流大于30mA时,才会发生心室纤颤的危险。

2.2 电流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

电击时间越长,电流对人体引起的热伤害、化学伤害及生理伤害就愈严重。特别是电流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心室颤动有密切的关系。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最短的电击时间是8.3ms,超过5s的很少。从5s 到30s,引起心室颤动的极限电流基本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更长的电击时间,对引起心室颤动的影响不明显,而对窒息的危险性有较大的影响,从而使致命电流下降。

另外,电击时间长,人体电阻因出汗等原因而降低,导致电击电流进一步增加,这也将使电击的危险性随

紫外线的好处和坏处

好处:紫外线能透过空气起杀菌的作用,太阳光有杀菌的能力就是靠的紫外线。紫外线虽然有杀菌的作用,但是它对玻璃的穿透力很差。一层二毫米的玻璃就足以挡住百分之八十的紫外线;如果是两层玻璃,紫外线就完全被挡住了。所以,如果冬天或初春在屋里晒太阳,认为这样也可以杀菌,那就错了。不管是严寒的冬天,还是炎热的夏天,都应该坚持到户外晒太阳。这样既可以锻炼身体,又能预防各种流行的传染病。 日光中的紫外线能提高中枢神经系统的紧张度,增强全身各器官的功能。久雨后的晴天,寒冬清晨的日出,使人顿时觉得身体舒坦,精神振奋,这是由于紫外线的刺激,使神经系统的兴奋增强。 坏处:阳光紫外线UV-B的增加对人类健康有严重的危害作用。潜在的危险包括引发和加剧眼部疾病、皮肤癌和传染性疾病。对有些危险如皮肤癌已有定量的评价,但其他影响如传染病等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验证明紫外线会损伤角膜和眼晶体,如引起白内障、眼球晶体变形等。据分析,平流层臭氧减少1%,全球白内障的发病率将增加0.6-0.8%,全世界由于白内障而引起失明的人数将增加10,000 到15,000 人;如果不对紫外线的增加采取措施,从现在到2075年,UV-B辐射的增加将导致大约1800万例白内障病例的 发生。 紫外线UV-B段的增加能明显地诱发人类常患的三种皮肤疾病。这三种皮肤疾病中,巴塞尔皮肤瘤和鳞状皮肤瘤是非恶性的。利用动物实验和人类流行病学的数据资料得到的最新的研究结果显示,若臭氧浓度下降10%,非恶性皮肤瘤的发 病率将会增加26%。另外的一种恶性黑瘤是非常危险的皮肤病,科学研究也揭 示了UV-B段紫外线与恶性黑瘤发病率的内在联系,这种危害对浅肤色的人群 特别是儿童期尤其严重; 人体免疫系统中的一部分存在于皮肤内,使得免疫系统可直接接触紫外线照射。动物实验发现紫外线照射会减少人体对皮肤癌、传染病及其他抗原体的免疫反应,进而导致对重复的外界刺激丧失免疫反应。人体研究结果也表明暴露于紫外线B 中会抑制免疫反应,人体中这些对传染性疾病的免疫反应的重要性目前还不十分清楚。但在世界上一些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地区以及免疫功能不完善的人群中,增加的UV-B辐射对免疫反应的抑制影响相当大。 已有研究表明,长期暴露于强紫外线的辐射下,会导致细胞内的DNA 改变,人体免疫系统的机能减退,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下降。这将使许多发展中国家本来就不好的健康状况更加恶化,大量疾病的发病率和严重程度都会增加,尤其是包括麻疹、水痘、疱疹等病毒性疾病,疟疾等通过皮肤传染的寄生虫病,肺结核和麻疯病等细菌感染以及真菌感染疾病等 爱车贴上隔热膜能隔断99%的紫外线。防止皮肤受伤害,也能减轻汽车内饰老化。

电磁波危害

拒绝愚昧迷信,走出手机辐射误区!手机辐射是电磁波辐射的一种,因此要了解手机辐射必须先从电磁波谈起。什么是电磁波辐射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正像人们一直生活在空气中而眼睛却看不见空气一样,人们也看不见无处不在的电磁波。电磁波就是这样一位人类素未谋面的“朋友”。电磁波是电磁场的一种运动形态。电可以生成磁,磁也能带来电,变化的电场和变化的磁场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的场,这就是电磁场,而变化的电磁场在空间的传播形成了电磁波,所以电磁波也常称为电波。1864年,英国科学家麦克斯韦在总结前人研究电磁现象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电磁波理论。他断定电磁波的存在,推导出电磁波与光具有同样的传播速度。1887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兹用实验证实了电磁波的存在。之后人们又进行了许多实验,不仅证明光是一种电磁波,而且发现了更多形式的电磁波,它们的本质完全相同,只是波长和频率有很大的差别。将常见的电磁波按频率顺序列举如下:长波<广播中波<广播短波<广播调频<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1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电流通过人体时,对人体伤害的严重程度与通过人体的电流的大小、电流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电流的频率以及人体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而且各种因素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1.1 伤害程度与电流大小的关系电流通过人体,人体会有麻、痛等感觉,更严重者会引起颤抖、痉挛、心脏停止跳动及至死亡。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人体的生理反应越明显,人的感觉越强烈。对于工频交流电,按照通过人体电流大小的不同,以及人体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可将电流划分为以下三级:1.1.1 感知电流感知电流是人能感觉到的最小电流。实验资料表明,对不同的人,感知电流也不相同:成年男性平均感知电流约为1.1mA;成年女性约为0.7mA。1.1. 2 摆脱电流摆脱电流是人触电以后能自主摆脱电流的最大电流。实验资料表明,对于不同的人,摆脱电流也不相同:成年男性的平均摆脱电流约为16mA;成年女性约为10.5mA。成年男性的最小摆脱电流约为9mA;成年女性的最小摆脱电流约为6mA。1.1. 3 致命电流致命电流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危及生命的最小电流。在电流不超过数百毫安的情况下,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是电流引起心室颤动或窒息造成的。因此,可以认为引起心室颤动的电流即是致命电流。心室颤动电流与通过时间有关,如通电时间超过心脏搏动周期时,心室颤动电流仅数十毫安。如通电时间小于心脏搏动周期,但超过10ms,并发生在心脏搏动周期的特定时刻时,心室颤动电流在数百毫安以上。工频电流经由手一躯干一手的途径,对人体产生作用时,成年男性的感觉情况,见表1。表1 工频电流对人体作用的实验资料 感觉情况被试者百分数5%50%95%手表面有感觉0.71.21.7手表面有麻痹似的连续针刺感1.02.03.0手关节有连续针刺感1.52.53.5手有轻度颤动,关节有压迫感2.03.24.4前肢部有强力压迫的轻度痉挛2.54.05.5上肢部有轻度痉挛3.25.27.2手硬直有痉挛,但能伸开,已感到有轻度疼痛4.26.28.2上肢部、手有剧烈痉挛,失去感觉,手的前表面有连续针刺感4.36.68.9手的肌肉直到肩部全面痉挛,但还可能摆脱带电体7.011.015.0

无线电波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

无线电波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 一、无线电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给人类的生存生活与信息交流带来了方便,同时对人类的健康造成的影响已不容忽视 随着无线电通信、计算机技术及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电磁波辐射技术的利用也越来越广泛,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从频率与波长讲,像人们所知的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微波、卫星通信,从开展的业务上讲,通信、导航、广播、电视、雷达、工业、科学研究、医疗设备的电磁辐射应用非常普遍。它都是利用电磁波辐射来传播信息和传送能量,完成信息传递、科学研究和医疗目的。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迅速发展的无线寻呼业务以及无线移动通信,大大加快了人们文字与语音信息的交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方便。各种医疗电子器件的使用,促进了医疗水平的提高。无线通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但提高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现在人们随时可以见到手机、对讲机、GSM、PHS、CDMA无线基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它们每时每刻都在向空中辐射电磁信号,这些看不见的能量,在空中已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它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电磁辐射对人类的危害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做好电磁防护,消除和减小电磁辐射对人们身体健康的有害影响已显的非常重要。 无线电波对人体影响如何,主要决定于几个因素,一是辐射电波的波长(或频率),二是人体吸收电波功率的大小,三是受辐射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讲,电磁波波长越短,人体吸收电磁波功率越大,受电磁波照射的时间越长对人体的影响就越大,反之影响就越小。 人体受电磁波严重辐射时,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主要症状表现为会使人感到头疼、出现呕吐、有的出现脱发并伴有白血球下降、全身无力,甚至会使人失去生育能力,所以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 二、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是保证电磁辐射对人身体健康影响最小的基本要求,也是有益人民大众身体健康的基本国策 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非常重视,于1988年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100KHz-300GHz频段的电磁辐射规定了防护限值,该规定除了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外,完全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给出了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规定了人们可以接受电磁辐射污染数值的上限(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要求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标准,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国家颁布的这个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电磁辐射防护提出了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磁辐射设备周围的电磁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对电磁辐射防护要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得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得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得,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得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得社会交往与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的危害

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的危害 紫外线是一种电磁波,可见光的范围是在400纳米到780纳米 之间。紫外光的波长比可见光的波长要短,大概在100纳米到400 纳米之间。紫外光被分为3个区域, UVA:315nm-400nm; UVB:280nm-315nm; UVC:100nm-280nm; 我们称之的紫外线杀菌灯主要是采用UVC波段,只有这个波段 才具有杀菌消毒的能力。 紫外线杀菌灯对人体的伤害是与紫外线的辐射强度和辐射时间 成正比,即照射剂量越大,对人的伤害越严重。人体受到短时间照 射即会产生皮肤泛红、搔痒、起过敏性的丘疹;长时间照射会使皮 肤组织受到严重的伤害,足够剂量及长时间的照射甚至会造成皮肤 的癌变。 紫外线照射到人眼也非常有害,短时较大剂量照射会使眼睛红肿、流泪、睁不开眼,长期受到紫外线辐射会导致白内障甚至致盲。紫外线杀菌灯在使用时,会使空气中的氧气生成臭氧,这会使人产 生头晕、恶心的不良反应。 紫外线杀菌灯对人体照射的危害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光感性皮炎:是指在接触某些化学物质如沥青的同时,再接 受紫外线照射而发生的皮肤病变。 2、皮肤红斑反应:紫外线照射可灼伤皮肤,受照的皮肤潮红,

有痛感,严重时会形成红斑甚至水泡,几天后红斑消退,皮肤开始脱屑,并有色素沉着。 3、电光性眼炎:波长250-320纳米紫外线的照射,可引起角膜 炎、结膜炎。刚患病时仅感到双眼有异物感和轻度不适,重的会感到烧灼、剧痛、畏光、流泪、眼睑痉挛等。如反复发病,可引起慢性睑缘炎和结膜炎。过强的紫外线还可造成眼底损伤。 4、诱变和致癌作用:紫外线照射哺乳动物可引起基因突变,导 致皮肤癌。波长小于320纳米的紫外线诱发皮肤癌的可能性较大。 5、波长小于250纳米的紫外线作用于空气中的一些物质,还可 产生光化学烟雾和有毒气体。 虽然说紫外线灯对人体照射会有危害,但它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只要做好一些防护工作既可不必担心,如工作 时可以戴好口罩帽子,将皮肤保护好,带上墨镜或眼镜保护眼 睛等。 转载请注明:佛山市君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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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家用电器——电视机、空调器、电脑、手机等已经成为现代都市家庭不可或缺的东西。然而,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多种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在特定条件下,这些电磁波可能成为“电磁污染”,危害到人们的健康。 1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 热效应: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导致体温升高,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 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将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对人体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其伤害程度会随时间和影响程度发生累积,久而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电磁波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可能被诱发意想不到的病变。 2 电磁污染的危害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之一; (2)电磁辐射会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之一;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身体组织、骨骼发育,导致视力、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 3 电磁波的防护 3.1电磁环境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控制现代生活中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身体健康,1989年12月22日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9175-88),规定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长、中、短波应小于lOV/m,超短波应小于5V/m,微波应小于10μW/cm2。我国有关部门还制订了《电视塔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家环保局也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电流对人体有两种类型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有两种类型的伤害,即电击和电伤。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的心脏、肺部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及致使人处于假死或丧失生命。在低压系统,在通电电流较小,通电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电流引起人的心室颤动是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通电电流更小,通电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窒息必会成为电击致死的原因。 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通常所说的触电事故基本上都是指电击而言的。分: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由此引起的触电叫跨步电 压触电)。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多见于机体外部而且往往在机体上 留下伤痕。 电弧伤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电伤。电烙印也是电伤的一种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人由于不慎触及带电体,将产生触电事故。根据触电事故对人体伤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使内部器官组织受到伤害。如果触电者不能迅速脱离带电体,则最后会造成死亡事故。 电伤是指在电弧作用下或熔断器熔丝熔断时,对人体外部的伤害,如灼伤,金属溅伤等 。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 为了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绝缘、安全间距、漏电保护、安全电压、遮栏及阻挡物等都是防止直接触电的防护措施。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是间接触电防护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所谓间接触电防护措施是指防止人体各个部位触及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故障情况下才变为带电的电器金属部分的技术措施。 专业电工人员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在技术措施上,必须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后,才能开始工作。 一、绝缘 1.绝缘的作用 绝缘是用绝缘材料把带电体隔离起来,实现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电气隔离,使设备能长期安全、正常地工作,同时可以防止人体触及带电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电磁波的危害和防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家用电器——电视机、空调器、电脑、手机等已经成为现代都市家庭不可或缺的东西。然而,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多种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在特定条件下,这些电磁波可能成为“电磁污染”,危害到人们的健康。 1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 热效应: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导致体温升高,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 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将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对人体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其伤害程度会随时间和影响程度发生累积,久而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对于长期接触电磁波辐射的群体,即使电磁波功率很小、频率很低,也可能被诱发意想不到的病变。 2 电磁污染的危害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之一; (2)电磁辐射会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之一;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身体组织、骨骼发育,导致视力、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 3 电磁波的防护 3.1电磁环境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控制现代生活中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身体健康,1989年12月22日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9175-88),规定居住区环境电磁波强度限制值:长、中、短波应小于lOV/m,超短波应小于5V/m,微波应小于10μW/cm2。我国有关部门还制订了《电视塔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家环保局也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紫外线对健康的危害

一、紫外线- 由来 1800年英国物理学家赫谢耳在三棱镜光谱的红光端外发现了不可见的热射线——红外线。德国物理学家里特(Ritte)对这一发现极感兴趣,他坚信物理学事物具有两极对称性,认为既然可见光谱红端之外有不可见的辐射,那么在可见光谱的紫端之外也一定可以发现不可见的辐射。终于在1801年的一天,当时他手头正好有一瓶氯化银溶液。人们当时已知道,氯化银在加热或受到光照时会分解而析出银,析出的银由于颗粒很小而呈黑色。里特(Ritte)就想通过氯化银来确定太阳光七色光以外的成份,他用一张纸片蘸了少许氯化银溶液,并把纸片放在白光经棱镜色散后七色光的紫光的外侧。过了一会儿,他果然在纸片上观察到蘸有氯化银部分的纸片变黑了,这说明纸片的这一部分受到了一种看不见的射线照射。里特把紫光外附近的不可见光叫做“去氧射线”以强调是化学反应。不久之后,这个名词被简化为“化学光”,并且成为当时广为人知的名词。直到1802年,化学光最终更名为“紫外线”。二、紫外线- 波段划分人类对自然环境破坏的日益加重,使人们对太阳逐渐恐惧起来。有 此人类为防止太阳光线对肌肤造成伤害所进行的研究也成为永恒课题。 紫外线是位于日光高能区的不可见光线。依据紫外线自身波长的不同,主要将紫外线分为三个区域。即短波紫外线、中波紫外线和长波紫外线。 短波(UVC) 简称UVC。是波长280-100nm的紫外光线。短波紫外线在经过地球表面同温层时被臭氧层吸收。不能达到地球表面,对人体产生重要作用。因此,对短波紫外线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波(UVB) 简称UVB。是波长315-280nm的紫外线。中波紫外线对人体皮肤有一定的生理作用。此类紫外线的极大部分被皮肤表皮所吸收,不能再渗入皮肤内部。但由于其阶能较高,对皮肤可产生强烈的光损伤,被照射部位真皮血管扩张,皮肤可出现红肿、水泡等症状。长久照射皮肤会出现红斑、炎症、皮肤老化,严重者可引起皮肤癌。中波紫外线又被称作紫外线的晒 伤(红)段,是应重点预防的紫外线波段。 长波(UV A) 简称UV A。是波长400-315nm的紫外线。长波紫外线对衣物和人体皮肤的穿透性远比中波紫外线要强,可达到真皮深处,并可对表皮部位的黑色素起作用,从而引起皮肤黑色素沉着,使皮肤变黑,起到了防御紫外线,保护皮肤的作用。因而长波紫外线也被称做“晒黑段”。长波紫外线虽不会引起皮肤急性炎症,但对皮肤的作用缓慢,可长期积累,是导致皮肤老化 和严重损害的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防止紫外线照射给人体造成的皮肤伤害,主要是防止紫外线UVB的照射;而防止UV A紫外线,则是为了避免皮肤晒黑。在欧美,人们认为皮肤黝黑是健美的象征,所以反而在化妆品中要添加晒黑剂,而不考虑对长波紫外线的防护。这种观点已有所改变,由于认识到长波紫外线对人体可能产生的长期的严重损害,所以人们开始加强对长波紫外线的防 护。 根据生物效应的不同,将紫外线按照波长划分为四个波段: UV A波段,波长320~400nm,又称为长波黑斑效应紫外线;。它有很强的穿透力,可以穿透大部分透明的玻璃以及塑料。日光中含有的长波紫外线有超过98%能穿透臭氧层和云层到达地球表面,UV A可以直达肌肤的真皮层,破坏弹性纤维和胶原蛋白纤维,将我们的皮肤晒黑。360nm波长的UV A紫外线符合昆虫类的趋光性反应曲线,可制作诱虫灯。300-420nm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辐射对人体的效应是从细胞开始的。它会使细胞的衰亡加速,使新细胞的生成受到抑制,或造成细胞畸形,或造成人体内生化反应的改变。在辐射剂量较低时,人体本身对辐射损伤有一定的修复能力,可对上述反应进行修复,从而不表现出危害效应或症状。但如果剂量过高,超出了人体内各器官或组织具有的修复能力,就会引起局部或全身的病变。下表为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辐射的生物效应。从中可以看到:人体能够耐受一次25雷姆的集中照射而不致遭受损伤。当然各个人的抵抗能力和体质是有所不同的。 全身受照射剂量可能发生的效应 0-0.25希伏没有显著的伤害 0.25-0.50希伏可以引起血液的变化,但无严重伤害 0.50-1.0希伏血球发生变化且有一些损害,但无疲劳感 1.0- 2.0希伏有损伤,而且可能感到全身无力 2.0-4.0希伏有损伤,全身无力,体弱者可能死亡 4.0希伏50%的致命伤 6.0希伏以上可能因此而死亡 我们身边的辐射 说起辐射,人们就会有些害怕,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却会给人体造成伤

害。其实辐射并不是一种稀罕物,我们的周围到处存在着辐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晒太阳、看电视、戴夜光表、乘飞机、拍X光片等,都会受到一定的辐照。只是生活中的辐照都是微量的,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人们也感觉不到它的存在。而大量的辐射对人体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我们应该通过采取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和减少辐射对我们人体的伤害。 天然本底辐照 自然界中放射性是到处存在的,我们一直在接受天然本底的辐照。天然辐射的“本底”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高能粒子形式的辐射,它来自外层空间,统称宇宙射线;另一个来源是天然放射性,即天然存在于普通物质(如空气、水、泥土和岩石,甚至食物)中的放射性辐射。另外现代社会中人们还会接触到各种人为的辐射,如X光检查,看电视,使用微波炉等。下表按辐射的大小列出了各种本底辐射。从中可以看到人类的吃、用、住、行都会接受微量的放射性辐照。 来源所受 住在核电厂周围每年约0.0002毫希伏 乘坐飞机每小时约0.005毫希伏 每天看1小时电视每年约0.001毫希伏 吃食物每年约0.02毫希伏 宇宙射线每年约0.03毫希伏 大地和住房每年约0.05毫希伏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 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 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 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 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 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 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勺,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 )到十级 (人体致残率10% ),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电磁波无处不在 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通用版)

( 安全常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磁波无处不在它对人体到底 有害无害(通用版) 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 accidents.

电磁波无处不在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 (通用版) 法国《未来科学》杂志近期刊登了一篇关于电磁波的科普短文,文中指出,电磁波在生活中无处不在,而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手机普及、基站倍增、3G上马以后,人们对这一问题正在倾注越来越多的关注热情。 众所周知,广播能播音,电视能播画面,手提电话能联络,卫星太空通讯能实现,都是由于电磁波的存在。雷达、微波炉、无线网络以及X光同样都是通过电磁波来运作的。电磁波使用的范围可以说已经把整个世界都囊括了进去。 要知道,可见光本身就是某种类型电磁波的构成体。大家可能常常不知道,其实所有的人,都沐浴在复杂的电磁波之中。恒星产生电波,我们人的身体也会产生非常微弱的电波。所有运转的电器

都在发射电磁波。因此,即使你没有手机没有电脑,家中也没有无线网络,也并不能意味着你就和电磁波无缘,你照样无时无刻不沐浴在电磁波的环境中。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只要你打开收音机,你就发现电波就在那里,虽然看不见,但却在无形地运作。 电磁波世界,无所不有。有长波、短波,有高能波、低能波,有强波、微波,有可见的、不可见的,而看不见的电磁波要远远多于可见波。每一种电磁波其实就是一种能量,它的体积等于零,但荷载着电,名字叫量子,在振动中以光速移动。电磁波冲击着宇宙中无处不在的电磁波大气。这些小小的量子在光的世界里可以被称作光子,人们从强度、波长和频率三方面来给它定义。波长有点像人的脚步,波长可以短到十亿分之一米,也可以长到几百万公里。频率则可与呼吸或与心律相比较。电磁波的“脚步”越大,它的频率就越低。 法国国内各家广播电台、法国欧洲一台和法国卢森堡电台使用的都是巨大的波长,波长的单位以千米计。稍微短一些的波长计量单位是米,立体声无线电广播、飞机上转播的广播节目使用的是这

《电磁波是否对人体有害》阅读附答案

《电磁波是否对人体有害》阅读附答案 电磁波是否对人体有害 ①电磁波在生活中无处不在,而它对人体到底有害无害?手机普及、3G上马以后,人们对这一问题正在倾注越来越多的关注热情。 ②要知道,可见光本身就是某种类型电磁波的构成体。其实所有的人,都沐浴在复杂的电磁波之中。恒星产生电波,我们人的身体也会产生非常微弱的电波。所有运转的电器都在发射电磁波。因此,即使你没有手机没有电脑,家中也没有无线网络,也并不能意味着你就和电磁波无缘,你照样无时无刻不沐浴在电磁波的环境中。 ③电磁波世界,无所不有。有长波、短波,有高能波、低能波,有强波、微波,有可见的、不可见的,而看不见的电磁波要远远多于可见波。各家广播电台使用的都是巨大的波长,波长的单位以千米计。稍微短一些的波长计量单位是米,立体声无线电广播、飞机上转播的广播节目使用的是这一类波长。再短一些的波长,就在电视、手机、雷达和微波炉上使用。更短一些的就是红外线,然后就会碰到光的世界里占极少部分的可见电磁波。比这些更短的就是紫外线,有X射线、伽马射线。波长越短,波荷载的能量就越大。这就是为什么紫外线、X射线以及伽马射线很危险。它们可以相互作用,摧毁物质。 ④事实上,我们使用的电磁波波长都要比光线的波长长得多,所以,从理论上讲,我们使用的电磁波危险程度很低。但所谓电磁波危险不危险,其实全在于你与它的距离远近,以及它的强度大小。 ⑤不过分靠近电磁波有益于健康,距离多远才合适,取决于电磁波传播的强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电动刮胡刀和手机哪一个对人体更不利,其实就很难说。一个电动刮胡刀刮脸时产生的电磁波强度要比手机大得多,不过,你一天顶多刮一次或者两次胡子,所以影响不大。手机到底有无危害目前还存在着争议,但是,电信健康专家通常都建议人们,打电话时不要老把手机挂在耳朵上,手机和身体保持距离最重要,可能的话最好配备一个耳机。 1、请按照波长对人的危害由大到小排列下列事物,并将相应序号填写在横线上。 ①立体声无线电广播②广播电台③微波炉④红外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2、选文第③段画线句子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简要分析它的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3、选文第④段划横线的“都”能否删去?请说出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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