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研究

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研究
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研究

摘要: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下位概念,二者的内涵有重叠之处,那么若想在我国建立自助行为制度,就必须要厘清二者的概念,对二者从适用范围、划分依据上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出自助行为的特点和它在私力救济体系下的定位,才能更好的为建立自助行为制度铺好理论的基石。

关键词:自助行为私力救济

一、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比较:从源头上厘清二者

(一)概述

在民法学界有关私力救济的通说认为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者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公力救济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力救济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型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狭义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它是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

(二)从私力救济的分类看自助行为

有学者主张,按法律是否对私力救济进行明文规定,把私力救济分为法定私力救济和法外私力救济。[1]

有学者主张,以私力救济的内容为标准对私力救济进行划分,则私力救济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法律意义上讲,作为行为的私力救济一般可以分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私力救济则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民间调解、中间人调定等。[2]其认为,自助行为和私力救济在内涵上虽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二者外延显然不同。

有学者从表现形式上把私力救济划分为积极的私力救济和消极的私力救济。[3]

从传统民法依据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具体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自卫行为的区别主要包括:一是自助行为以诉求公力救济为合法的前提,二是其所保护的权利仅仅限于救济主体自身的权利,自卫行为通常还保护他人的权利。[4]这种分类以合法性为前提,将私力救济的外延局限到很小的范围之内。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表现形式,私力救济是自助行为的上位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学者做怎样的分类,都会划分出自助行为这种类别来。这说明自助行为在私力救济中有其独特的特点,并且在整个私力救济的体系中有它自己的定位。

(三)私力救济体系下自助行为的定位及特点

一般学者认为只要自助行为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就应该承认其合法性。但因其有缺陷,就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为法律所用。自助行为的特点:1自助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自助行为,而私力救济保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2自助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指向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3,自助行为人行为方式是法定的,只有两种。一是对侵权人人身予以拘束,二是对侵权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损。而对于私力救济中的自卫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方式。4自助行为人保护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5自助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须及时向国家机关申请援助。

二、适用范围上的比较

(一)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

主要是指:1这里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受侵害后而产生的请求权;2司法上允许强制执行或诉讼保全的请求权;3排除自然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请求权以及违法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如赌博请求权等。[5]性质上不宜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实施自助。如带有人身性质的债的请求、夫妻同居请求权等。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

私力救济的范围是在目前的救济方式中,除了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之外的救济方式。对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纠纷解决时公力救济,对于第三方以中立的身份介入的纠纷解决时社会救济,排除在私力救济的范围外,对于第三方的介入被吸收到一方当事人当中,而且其目的和一方当事人从属的纠纷解决属于私力救济;靠自己之力解决纠纷的救济方式属于私力救济。

[6]

(三)结论

与自卫行为相比,自助行为人保护的只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自卫行为相比,自助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指向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权人或其使用的工具。自助行为人的方式一般有扣押和毁损两种方式,在国外立法例是法定的,但是法律对自卫行为的方式一般都未有作规定。

(四)自助行为在私力救济中的合理性

私力救济从传统民法依据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具体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时间限度上,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的实施条件有所区别。正当防卫的实施时间限制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紧急避险的实施时间限度为情势紧急,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者持续发生,而自助行为的实施时间限度为业已形成的不法侵害,情势紧迫来不及诉诸公力。这样在时间限度上,自助行为弥补了自卫行为的不足。在时间轴上,使权利救济更为周全。

三、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在结构上的比较

(一)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

1自助行为来源于自助权,而私力救济是被动回应侵害行为。自助权是指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以自己的力量、选择合适方式去实现和保护自我权利,应由立法充分保护的自然权利。[7]私力救济则是被动的回应侵害行为的结果,其在民法上并不存在立法基础,往往会导致私立救人的不利后果。

2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下位概念,自助行为的范围小于私力救济的范围。

3 自助行为保护的只是是个人的利益。私力救济不仅包括个人利益的保护还包括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现代意义上的私力救济制度通过概念可以分析出,其与原始私力救济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法定性和公力补充性。

(二)自助行为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比较

1所保护的主体范围不同。自助行为所保护的主体,仅限于本人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保护的主体不仅有本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所保护的客体不同。自助行为所保护的客体是请求权,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保护的主体是实体权。自助行为尚未实施之前,行为人与义务人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或是债务人欠有行为人的债务,或是不法侵害人损害了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而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保护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尚未实施之前,行为人与义务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或发生自然灾害给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险,但尚未造成损害或完全损害,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保护处在危险之中的财产权或人身权。[8] 3时机要件不同。自助行为要求情势紧急,来不及诉诸公力,一般其发生在不法侵害后,

不法状态仍持续的,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因此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攻击性。正当防卫要求在时机上具有紧迫性、必要性。正当防卫的实施时机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要求必须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采取"加害"行为便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以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在事前发生也不能在事后发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的存在,使其不会因不法侵害而丧失,相比较自助行为来说,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防御性。自助行为有正当防卫的一部分情况,但是其除了激烈的方式外,还有其他非暴力比较缓和的方式或者宽严相济的方式。紧急避险也以情势紧迫为要件,紧急避险的加害行为必须对方是无辜的、无过错的,不应该受到损害的,险情可以是自然力也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但必须是十分紧急的情势。

4 衡量适度的标准不同。自助行为要求保护其所必须的权益。对自助行为的适度,一般以公平正义为评判的标准,若义务人在权利人实施自助后履行义务的视为适度,若不配合而诉诸公权力(司法部门)的,公共司法机构介入后,由其从主观上判断是否适当,也应以公平正义为依据,而不一定依照实在法的标准或模式进行推理。[9]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在防卫中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利益造成的最小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最低限度并不是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比较,即只是允许造成比不法侵害强度小的损害结果,而是在当时条件下,与其他可以采用的手段的防卫强度相比,应该是有效制止了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最小防卫强度。这种最小防卫强度可以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紧急避险不超过必要限度指在面对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较小的损害保全较大的权益,即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否则就会对紧急避险人非常不利。对自助行为根据本文的理解要求以公平正义为要件且不得以故意利用自助获取不当利益来看,自助行为本身己包含了对其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如果以自助为名超过自身所要保护的利益或自身利益己经现实上占据他人财产的当属违法,不存在"必要限度"的衡量。

5起因不同。自助行为是权利人的权益受到相对人的侵害,主要是人为因素所造成。正当防卫也是人为造成,而紧急避险可以是人为因素造成,还可以是自然力因素造成的。

6实施的方法不同。自助行为时,义务人仅仅是逃避履行义务,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并未处在危险之中,因此法律对行为人的自助行为的方法限制的比较严格。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采用法定的方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人都必须采用给对方或者给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否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7 法律对行为人事后的要求不同。自助行为实施后,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进行处理。若该申请迟延或被驳回,则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则没有此项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乾:《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私力救济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第7页。

[2] 林琳、马绪福:《我国私力救济之制度架构》,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7日。

[3] 陈乾:《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私力救济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第8页。

[4] 王亮:《论民事权利私立救济》,西南阵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

[5] 孙文桢、董立强:《关于建立民法自主行为制度的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1998年3月,第2页。

[6] 林德操:《浅析私力救济的范围》,科技信息,2008年第5期。

[7] 韩桂君:《自助行为研究--为了法和权利的实现》,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1页。 [8] 杨震:《自助行为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3期。

[9] 韩桂君:《自助行为研究--为了法和权利的实现》,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3页。

作者简介:岳岚,女,1985年3月5日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09年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现为天津商业大学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救济方法的选择有其价值基础,主要包括正义和效益。二者既有价值冲突的一面,也有价值统一的一面。救济制度中的正义主要包括法律实施中的正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正义,也包括立法正义,即在立法中排除任何特权和专制因素,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然而,正如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是公平价值的一种尺度或者说评判依据。效益是实现公平的基础。经济学中成本效益观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无论是一种道德追问,还是一种法律实证,民事权利无疑是神圣的。民事权利救济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一种矫正措施,是一种补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一、民事权利的救济性及其制度基础 权利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中有不同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自然权利”或者“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实际享有的权利)。[1]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首先在于其合法性,即民事权利由法律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立法者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有其价值取向,如在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时间和行为方式上作出限制。 救济性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社会的基本观念。民事权利救济是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权利资源具有稀缺性。[2]一方面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对有些权利未加规定,另一方面是权利意味着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滥用。其它如权利客体的不足以及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由于权利资源的稀缺性,因而,为了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必须进行选择、优化和合理配置。合理的权利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因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3]二是利益的矛盾性。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走出权利的抽象思辨,我们不难发现,权利的确认、实现总是受制于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权力或者民事权利的“滥用”以及民事义务的违反都会造成权利的损害。三是某些民事权利对主体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主体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甚至阻碍,这时也需要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可以作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民事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是民法中的一种援助性民事权利,这是基于民事基础权利被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内容,旨在恢复或实现基础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相对于原权(第一性权利)而言,它是第二性权利,即由于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而派生的权利。其次,根据救济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权利主体的自我救济。根据适用的程序的不同,不同性质的权利救济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如申请行政复议等)。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一、引言:方法与问题 ; 对权利救济的研究,传统上往往从功能主义救济观和权利保护救济观两种视角出发。对于前者,更主要的是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给予技术和结构上的安排。从历史上看,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完成了以制度性救济为特征的体系。这种制度性的救济体系是以诉讼、仲裁、调解或行政裁决为主要或全部要素。非制度性的救济------如复仇、武装斗争、起义、革命,被认为是对现行体制和连续性历史进程的反动,而不是补充,只是在极为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非制度化的救济才被赋予合理性。在现实意义上,解纷机制的制度性诸要素确实具有共存的客观性,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呈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因此,在需要对救济补充或完善时,问题不在于是否在现有的制度性救济之外创造或发明新的救济形式,而在于如何将这些制度性的救济形式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重新加以组合的问题。权利救济的功能主义解释,无疑在寻找一个有关权利救济的一般性的社会结构,以及蕴含的社会解决纠纷机制的整合和发展的假设。[i] ; 把救济作为权利保护理论的一个内容提升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品质。纠纷解决机制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都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只是在近代以来,纠纷解决机制才与权利观念连接在一起。这种权利救济观在方法上是立法救济、宪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等的总和。既包括政治和公民权利消极意义上的救济,也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

权利的积极意义上的救济;既包括权利救济制度的设计、修正和完善,也包括权利救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这样一种权利救济观等同于权利保护机制。从救济理论角度出发,权利保护的救济观是通过把救济作为一项权利,从而组建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ii] ; 以历史逻辑的方法,研究权利救济历史的成长过程,探讨权利救济内在的发展规律,是权利救济理论研究的另一种角度。在提出这一立论之前,有必要做出限制。这里所谓的历史观,首先是一种历史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认为权利救济是一历史的连续发展的过程,在权利救济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因此,权利救济发展的过程无疑是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的过程。其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不打算从历史学或考古的角度证成权利救济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显现,而毋宁把权利救济的历史"当作一个逻辑整体来分析、描述,这样,不但可以抽出所谓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可能找出重要的事件,作为历史的里程碑。"[iii]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着眼于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相统一的基本点上。首先,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具有同一性。主体的同一性原则表明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在权利的不同领域的再现,是权利完美性的体现。当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虽处于不同的领域却成为不同的或者并列的主体时,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的同一性便受到挑战,但不意味着二者的和谐状态趋于破碎,因为在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即使分离并且成为不同的主体时,在可以被控制的具体情形中,一定意义上的和谐状态也是可以成立的。其次,权利或权利救济的主体性原则是认知主体在权利的实践领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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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抚养、家庭收养、家庭寄养。P267 11.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主要表现在哪五个方面? 经济需求、医疗保健需求、生活照料需求、心理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P232 12.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居民之间。P306 13.生产社会救助具有哪些功能? 扶助功能、稳定功能、激励功能。P92 14.生活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救助对象的全民性、最低保障性、适时调整型、长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结合、选择性。P45 名词解释(5题): 1、社会救助:p18是指通过立法由国家或者政府对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 因所造成收入中断或者收入降低并陷入贫困的人员或者家庭实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福利:p214指的是政府或者社会通过专业的福利机构,为解决社会上 的特殊群体以及一般社会成员的实际困难,提高国民生活质量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和设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p10凯恩斯认为,在影响消费的各种因素中,收入 是消费惟一的决定因素,收入的变化决定消费的变化。随着收入增加,消费也会增加,但不及收入增加多。凯恩斯认为,随着就业和收入的增加,个人用于增加消费的部分越来越少,即边际消费倾向递减 4、市场失灵理论:p14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各种经济矛盾都可 以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来自动解决。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许多矛盾(如贫富悬殊)并非如此,即产生了市场失灵。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干预社会和经济等领域(如通过再分配调控收入差距)。社会救助制度正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的,用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社会公平问题。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 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作者:————————————————————————————————日期: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法律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案情】 2014年10月,张某以51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松狮犬,并不惜花800来元给爱犬烫眼睫毛,每月又花600来元购买优质狗粮饲养爱犬。2015年3月25日,松狮犬被贺某驾驶的面包车意外撞死,张某与贺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5月8日,张某再次约贺某协商赔偿一事时,私自扣留了贺某的肇事面包车。贺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自己误工损失3000元。张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遂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购犬、养犬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800元。 【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私力救济,判决张某返还贺某面包车,贺某赔偿张某松狮犬损失5100元。驳回贺某、张某其他诉讼(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撞死松狮犬在先,张某在与贺某多次谈不拢赔偿的无奈情形下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私力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自扣押事故车辆,属于协商无果之愤怒下的个人报复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不构成私力救济。 焦点二是张某养犬支出的费用与贺某因扣车误工的损失是否构成间接财产损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损失如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法学》第06-19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1、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排除妨害 D、赔偿损失 2、适用侵权责任最重要的原则是? A、救济损害需要 B、可以并用x C、适当处分 D、必要的先予执行x 3、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的是? A、赔礼道歉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4、民事责任竞合的本质是? A、一个行为产生一种责任 B、一个行为产生两种以上责任,但责任重合 D、两个以上行为产生两种以上责任,但责任 C、两个以上行为产生一种责任 重合 5、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是? A、择一行使请求权 B、同时行使请求权 C、先后行使请求权 D、由法院决定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财产性责任方式的是? A、赔偿损失 B、恢复原状 C、返还财产 D、停止侵害 E、消除影响 2、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精神性民事责任方式的是? ABCD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恢复名誉 D、赔礼道歉 E、恢复原状 3、适用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则包括? ABCDEx ABDX BCEX BCDEX ABCX ABCD A、救济损害需要 B、可以并用 C、适当处分 D、必要的先予执行 E、全面赔偿 4、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包括? A、精神损害赔偿与消除影响的聚合 B、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的聚合 C、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聚合 D、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聚合 E、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的聚合 5、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请求权应当考虑的内容有? A、诉讼管辖 B、赔偿范围 C、举证责任 D、诉讼时效 E、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拘留也是民事制裁方式。 正确错误 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也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形式。

为什么公力救济

为什么公力救济 由徐昕《论私力救济》引发的思考题目定的有些无厘头,一是为了与徐昕老师的“为什么私力救济”相区分,二“为什么公力救济”也是本文要思考的主要内容。副标题却也有意为之,评《论私力救济》正如魏老师所言,多少有些冒险。当然更主要的原因是,作者并不想作纯粹的学术探讨,只作启发性的讨论。 问题的引出 大家为文,总能想别人所不能想。私力救济的文章并不少,以作者之浅薄也多少有所耳闻,但能把私力救济论述的如此系统,运用方法如此之多,引人思考如此之胜,徐昕老师《论私力救济》当是成功的。作者文薄才浅,论述多少有些束手束脚,评价徐昕老师大作之言当是不足为外人道的。 徐昕老师以华南民间收债的个案出发,对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并进一步揭示出私力救济蕴含着的内在经济逻辑。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公力救济”?本文不想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去探讨法律以及公力救济的产生,但是公力救济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逻辑。这种逻辑在私力救济面前有那么不堪一击吗?私力救济的内在经济逻辑能使私力救济完全替代公力救济而存在吗?面对私力救济的竞争,公力救济又如何实现其自身的突破? 为什么私力救济?——山寨现象引发的思考在探讨私力救济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山寨现象”。山寨并没有很明晰的定义,当然本文也并不试图界定山寨。时下流行的“山寨”源于广东话,先是广东某些地方的IT行业,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进行整合创新。由于这种手机不是经过官方批准生产的,没有行业执照,躲避政府管理,故被称为山寨手机。 现在我们再修改一个简单的认识,私力救济是私人为权利受侵害人提供的一种产品。在追债这个案例中,这种产品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追债人为被侵害人提供追债服务。服务费用是这种产品的价格。这种认识也完全适用于公力救济。现在我们可以类比私力救济之于公力救济,正如山寨之于品牌。私力救济不为法律所承认,规避政府监管,在阴影下生存,这与山寨相符。而公力救济为法律所

民法习题——第2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 A.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B.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C.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D.所有的客观现象 2.当义务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权利人可诉请人民法院以()之诉的方式予以保护。 A.确认 B.给付 C.形成 D.请求 3.绝对权是一种()的民事权利。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C.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D.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违法行为 C.可以是舍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只能是表意行为 5.凡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其行使的义务的权利称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C.绝对权 D.相对权 6.抗辩权是针对()的权利。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7.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主权利 8.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为援助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为()A.原权利 B.救济权 C.从权利 D.支配权 9.某甲杀害了某乙.某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某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D.自然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债权债务 B.税收C.相邻 D.财产继承 E.财政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财产权。 A.承包经营权 B.债权 C.发表权 D.名称权E.修改权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人身权。 A.肖像权 B.留置权 C.名誉权D.共有权 E.荣誉权 4.财产所有权属于()权。 A.支配 B.人身 C.财产 D.形成 E.绝对 5.债权属于()权。 A.请求 B.人身 C.财产 D.相对 E.绝对 6.基于自然人姓名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绝对法律关系 B.相对法律关系 C.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D.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E.人身法律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表现为() A.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客观现象 B.特殊情况下,主观现象也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加以规定 D.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E.民事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

民法复习资料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 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包括()和()两种形式。 答案:事件、状态 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和()。 答案:人身权、财产权 5.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答案:民事义务 6.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和()。 答案: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3.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单项选择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A)。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C)。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C)。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A)。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绝对权和相对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四:不定项选择 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D)。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CD)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的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规定)而强化自身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可见,法律不仅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中。这种私人对公权力的运用可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 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后者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法学中私力救济一词通常是被狭义使用的。 中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称为自力保护权或自卫权。 中国《民法通则》未明文肯认自助行为,着重于对侵犯民事权利者的阻止甚至责罚,而不是着眼于对权利人的利益恢复或者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追究侵权人、违约者的法定责任来寻求救济,而缺乏一个直接以“权利”为出发点的完备的救济体系。由于公力救济不力,特别是执行难,出现了诸如讨债公司或形式多样的“讨债职业人”等等往往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对于这种在法律规范边缘和道德调整之间临介层面的自助救济行为,法律未加以认可和一概否认,处于一种含糊状态。立法对私力救济的模糊,有待立法建全和完善权利制度体系,丰富与合理充实权利形式及其内容,以及将权利保护从责任观念转为权利救济观念等等。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复习题 (1)

《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复习题 一、填空 1.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2.“三无”人员是指哪三无? 3.生活社会救助主要采取哪三种救助形式? 4.在社会福利制度中,可将公平分为哪三种? 5.社会福利制度主要由哪些福利制度构成? 6.生产社会救助主要采取哪四种扶持形式。 7.早期的社会救助思想主要表现哪些思想? 8.残疾人医疗康复包括哪两类康复? 9.公共教育具有哪些特点? 10.我国孤儿的家庭养育主要有那三种形式? 11.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主要表现在哪五个方面? 12.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3.生产社会救助具有哪些功能? 14.生活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二、名词解释: 1、社会救助: 2、社会福利: 3、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 4、市场失灵理论: 5、政府宏观管理: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7、社区社会福利: 8、市场微观管理: 9、灾害社会救助:

10、生产社会救助 11、公共社会福利 12、住房社会救助 13、生活社会救助 14、恩格尔系数 15、政府失灵理论 16、医疗社会救助 三、简答题 1、社会救助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我国对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救助形式分别有哪些 3、生活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社会救助主要有哪些基本特征 5、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存在哪些问题 6、灾害社会救助有何特点 7、生活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和主要功能有哪些 8、生产社会救助的实施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9、社会福利有哪些基本特性 10、我国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1、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实施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2、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13、社会救助有哪些基本功能 14、生产社会救助的功能和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5、简述我国廉租住房的基本特征及作用 16、医疗社会救助有哪些基本功能? 四、论述题 1、论述政府和市场在社会福利中的作用 2、联系实际,指出目前我国妇女儿童社会福利还存在哪些问题?并结合自己观

民事诉讼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习题集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习题 【说明】:本课程《民事诉讼法学》(编号为05009)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简答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 B、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 C、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 D、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 2. 下列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我国基层政府组织 B、我国基层权力机关 C、仲裁机构的特殊形式 D、群众解决纠纷的自治组织 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诉属于()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撤销之诉 4.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 A、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判决与裁定 B、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于自己任何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C、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D、处分原则仅仅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包括民事权利。 5.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同等原则 D、相等原则 6.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 A、民事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和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最具可接受性 C、只有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D、民事诉讼中有国家权力介入

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论文摘要】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威性,但其效率低、周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在社会结构中也实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从私力救济的必要性、正当性和限制性的分析,对私力救济进行粗浅的探讨,力求整体上能更好理解私力救济,并简要分析私力救济在当代社会存在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私力救济;正当性;必要性:局限 On the Civil Rights Private Relief Ma Wenxian Abstract: Civil rights dispute resolution public relief and private relief and public relief has been dominated. Course of public relief has a higher authoritative, but its low efficiency, long cycle and other defects are more obvious. Advocating diversific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mode of modern society, the private relief living space, objectively different degrees of development, actually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social structure. In this paper, from the necessity of private relief, the legitimacy and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the private relief shallow discussion, and strive to better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vate relief and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private relief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Key words:private relief, legitimacy, necessity, limitations 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威性,但其效率低、周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在社会结构中也实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私力救济的存在会引发诸如违法犯罪、扩大损害等问题,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存在的巨大优势性。尤其在乡土风情气息浓郁、人口众多的中国,私力救济的作用尤其重大。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今天,私力救济的存在给了我们一个“拯救自己权利的权利”。在权利时代的今天,我们更应操控好自己的这一权利,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重视不同社会成员在纠纷解决中的需求差异,在法治的基础上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讲公平正义,兼顾效率,提倡协商和双赢,通过法律规制和疏导私力救济,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_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法 商 研 究2004年第1期(总第99期)法学论坛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 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贺 海 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102) 摘要: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基本历史形态,两者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只有把它们放置到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中才能体察。当判断权、要求权和执行权被归于国家,而且判断权还被赋予给同样作为第三者的专家系统时,就出现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问题。现代性的权利救济没有使权利救济的历史结构发生转型,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力救济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权利救济 公力救济 历史结构 现代性 一、引言:方法与问题 对权利救济研究多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试图对诉讼、调解、仲裁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给予结构上的整合。当这种模式与权利保护的概念相联系时,就提升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品质。在现代社会,功能主义的权利救济观和权利保护观有融合的趋势,其体系的安排以司法救济为中心。但如果以历史逻辑的方法研究权利救济历史的成长过程,就会发现权利救济内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可以弥补功能主义只注重形式的缺陷。在提出这一立论之前,有必要作出限制。这里所说的历史观,首先是一种历史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认为权利救济是一个历史的连续发展的过程,在权利救济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因此,权利救济发展的过程无疑是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其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不打算从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角度证成权利救济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显现,而毋宁把权利救济的历史当作一个逻辑整体来分析、描述,这样,不但可以抽出所谓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可能找出重要的事件,作为历史的里程碑!。? 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如果认为权利及有关权利的理论是现代性问题,那么权利或权利救济理论不能离开主体性原则而独立存在。事实上,权利救济的概念如同自由的概念一样,是体现或表达现代性问题的最有力范畴。在黑格尔看来,人的主体性根基于人在精神上的自由性,即精神之所以是自由而且能够自由,是因为精神依靠它自身而存在,而不会如同物质一样依附他物而生存!。#权利或权利救济的主体性原则不仅是权利主体意识到权利的存在,也使权利主体在权利遭到否定时有自我决定和自我救济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救济只不过是自我救济的外在形式。换句话说,权利救济在本质上属于权利主体自我救济的自

社会救助知识要点

课程知识要点 第一章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 1、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广义贫困与狭义贫困的含义 2、人类早期社会救助思想的主要内容(慈善恩赐思想含古希腊幸福观、古罗马正 义观、欧洲中世纪公正观和基督教博爱观的基本思想) 3、福利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命题 4、贝弗里奇的社会救助思想 第二章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尤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保障水平的最低性) 和内容 2、社会救助产生的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即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应 付社会成员所面临各种经济风险的责任)、经济(生产力水平和完善的收入分 配制度)和社会条件(贫困问题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全) 3、社会救助制度的萌芽(历史前身是英国《济贫法》)及产生的标志(美国1935 《社会保障法》) 4、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及基本特征 5、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弊端(改革的原因) 第三章生活救助 1、生活救助制度的内涵(实质是衣食救助,保障温饱生活水平,解决生存危机问 题)与特征 2、我国生活救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3、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含“三无”人员的界定) 第四章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2、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 3、我国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对象范围、常规方式、规范程序 第五章住房救助 1、住房救助的内涵、特征和实施方式 2、我国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教育救助 1、教育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与功能 2、教育救助的实施方式 第七章灾害救助 1、灾害救助的内涵、特征(尤其临时性非经常性,主要实施方式是实物非现金, 这与其他救助制度的重大区别)和功能 2、灾害救助的类型及救灾过程 第八章失业救助 1、失业救助和失业保险的内涵 2、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的异同 第九章司法救助 1、司法救助的客观原因(即意义) 2、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内涵 3、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异同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首先,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 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因此,反方观点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如果要辩,只能突出公力救济不能及或不适宜这个重点,从这个角度强调私力救济的重要性。但不管怎么说,总觉 得要落入公力救济是大前提的圈套。 公力救济就是采用诉讼方式,你可以从私力救济现实中不能来辩解公力救济的有效性 其一,公力救济能提升私权争议的排解效率。公力救济能整合全社会的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以有组织的国家力量保障私权争议的快速解决"私力救济凭借的是个体或者某些社会组织的有限力量解决争议,尤其是在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私力救济模式几乎无能为力。 其二,公力救济能塑造稳定协调的宏观社会秩序。公力救济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空间,在救济过程中颁定并推行统一适用的裁判标准,保证私权争议获得一致的裁决,从而在宏观上塑造出协调有序的社会秩序。私力救济更强调救济主体属己的裁判标准,由于私力救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私权争议评断标准的多元化,并最终导致私权争议处理结果的多元分歧,个案的微观无序必将瓦解宏观秩序的稳定,并反过来加剧私权空间的无序状态,尤其是在盛行后现代主义的今天,民间价值认同标准的多元化日益导致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指数不断下跌,缺乏公力救济的规范和统一,私权争议的处理必将颠覆性地发展到弱肉强食的地步。 其三,私力救济存在较大的负社会效应性。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私力救济通常反映出优良的正社会效应,因为它更能消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在和谐温馨的气氛中促使纷争的非对抗性消解,这同样也是仲裁相对于公力救济的比较优势,据说保持良好的庭审气氛是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不属规则的规制"但是在非合意的私力救济以及某些合意的私力救济中,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负社会效应。 其一,私权公力救济难以有效兼顾效率的需求。世间万物似乎是两个极端的综合,私权公力救济固然具有上文所述之提升效率的优点,但在同样的问题上,私权公力救济或许在更大程度上也丧失了争议解决的效率维度。公平与效率价值的二律背反在诉讼实践中促成了诉讼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并立,诉讼通常意味着公平价值得到了重视,但它往往是建立在复杂的程序架构和冗长的程序进程的基础之上,为了获得较高程度的公平裁决,法院不得不谨小慎微以确保整个案件事实能够在学理上经过严格推敲的程序规则的过滤,以此达到立法的品质要求,并在这一过程之中确保将自身的错案责任风险降至最低。 其二,私权公力救济难以保障和谐关系的恢复。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经过剑拔弩张的庭审过程,再加上代理律师的推波助澜,当事人之间的往日温情丧失殆尽。这种同归于尽的争议解决模式对于商界中人而言更是一种致命的打击 其三,私权公力救济难以彻底根除社会冲突。社会冲突的根本消解并不必然以争议的裁决为终点,“裁决X冲突解决”,有时诉讼裁决反而可能是重启二次或多次争议的导火索。究其根源在于,私权公力救济的价值判断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判断过分悬殊,从而激化争议的负面发展,当事人在穷尽诸如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等法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 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 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就是说,侵害人有无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2)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害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侵害人具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即应承担责任。(3)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有适用的余地。3.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答:公平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在侵权责任中,只有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2)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3)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 1.侵权损害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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