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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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房改发[199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

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

性给予补发。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第四条购房补贴标谁

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产售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职工每平方米面积补贴额为760元,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计算。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购房补贴标准,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测算确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购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由购房面积补贴额和购房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

(一)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售价除以2与职工

每平方米和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购房面积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二)购房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与我市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1994年)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

购房工龄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三)补贴额为购房面积补贴额与购房工龄补贴额之和。

购房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第六条购房补贴发放方式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本人职级、购房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算发放。

第七条购房补贴的审核

实施购房补贴的单位,要建立职工购房补贴个人档案。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核定发放购房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对

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填报市统一印制的《购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发放。

第八条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基金)中划转解决。财政拨款的由财政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第九条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的,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购房补贴方式的,购房补贴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条严肃房改纪律。

个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隐瞒或弄虚作假,经核查后,除追回超额发放的购房补贴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的原则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将企业原有住房建设等资金转达化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资金。鼓励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以及采取住房货款等形式自购住房,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住房新机制。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中,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夫妻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

依据企业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四种: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二)购房补贴方式。

在职工购房时发放补贴。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必须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企业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

(三)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额(即购房补贴额)在20年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的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四)理入工资方式。

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理入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比例可掌握在25%左右。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效益、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实际状况,选择上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式。采取哪种方式都

应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要制订科学、规范的补贴发放办法,避免随意性。

实施购房补贴和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其职工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参照《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领导干部140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105平方米,小型企业领导干部85平方米。

企业中其他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资金,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六、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要求

(一)要加强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各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企业可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

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企业职工住房档案。各企业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要对所属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清盘,逐一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七、本意见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

全市各单位:

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顺利实施,针对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现有住房面积问题

1.住房分配货币化中“无房”的含义:是指职工夫妻双方未承租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动回迁住房、公职人员住房等为有房。)

2.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租住军产住房的职工,可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在为其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如将住房退还产权单位,可按无房职工政策发放购房补贴;职工如不退还住房,可按差额面积发放购房补贴。

4.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1994年底前过户父母或子女,并办理了“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住房面积计算在过户父母或子女一方。

5.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1999年5月1日后)职工离异,原住房面积无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6.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计算现有住房面积时,职工个人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出让使用权住房的(个人购买使用权的除外),其出让住房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二、关于购房补贴发放问题

1.在单位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可按全额一次性发放,但一次性发放的购房补贴额与按实际年限发放额的差额部分,视为职工向单位借支,借支额在职工以后补贴年限内抵扣。如果职工工作未满25年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借支的购房补贴,由职工本人或调入单位一次性归还。

2.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对职工购房款额高于当年应

发补贴额的,按当年应发补贴额发放;对职工购房款额低于当年应发补贴额的,按实际购房款额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三、关于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问题

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各级领导干部住房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沈委办发[1996]24号)文件执行,即“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作用面积15、10、5平方米”,折合成建筑面积,红军时期干部增加21平方米,抗日时期干部增加14平方米、解放时期干部增加7平方米。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沈阳市关于住房分配贷币化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

全市各单位:

现就住房分配货币化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作如

下补充规定:

⒈职工已出资在住房市场购买住房,其购房补贴可兑现计发。

1999年5月1日以后,职工出资在住房市场购买了住房,单位在对其发放购房补贴时,暂凭其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对购房款额高于或等于本人发放补贴额度的,按本人购房补贴额兑现补贴;对购房款额低于本人发放补贴额度的,按购房款额兑现补贴,其购房补贴余额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⒉职工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领取购房补贴,另一方的购房补贴可兑现计发。

职工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领取购房补贴,另一方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凭其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有权证》和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对购房款额高于或等于夫妻双方发放补贴额度的,可按本人发放补贴额度兑现补贴;对购房款额低于夫妻双方发放补贴额度的,可在本人发放补贴额度内兑现购房款额高于对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差额部分,其购房补贴额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⒊职工已按实际工龄领取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余额可兑现计发。

职工已按实际工龄领取了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余额在以后工作年限中分次或一次性计发时,可按发放余额当年的

补贴标准兑现余额。对购房款高于或等于购房当年按25年计算发放补贴额度的,可分次或一次性兑现补贴余额;牟购房款额低于购房当年按25年发放补贴额度、高于本人按实际工龄领取购房补贴额度的,兑现购房款额高于已领取补贴的差额部分,其购房补贴余额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⒋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可在一定范围内兑现计发。

离、退休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并排队轮候到位,如不另行购买住房,单位可按其购房补贴额兑现计发。单位对此类情况的兑现额度要控制在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20%以内。

⒌职工购买外埠住房,购房补贴可兑现计发。

职工购房补贴排队轮候到位,如购买外埠住房,须出具规范的购房手续,其购房补贴按沈阳市现行政策,可分次或一次性兑现计发。

⒍符合上述5种兑现方式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或有关凭证,经单位核实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竞兑付。

二、关于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的问题

⒈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在没有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的企业中实行。

没有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的企业,要在制定本企业购房补贴分配方案、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根据职工自

愿,经职代会通过,并报市房改办审批后,按《购房补贴额抵顶购房款操作程序》(附后)操作。

⒉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的职工与住房产权必须同属一个单位。

职工与住房产权同属一个单位的,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用职工的购房补贴额低顶购房款;职工与住房产权不属于同一单位的,不能抵顶。

⒊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补贴额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职工补足。

购房补贴额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职工补足;购房补贴额高于购房款部分,在单位有条件的情况下,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执行。

⒋职工补交的购房款和维修基金要存入专户。

单位必须将职工补交的购房款全额及售房款总额的20%维修基金分别存入专户。

三、关于现住回迁房、青年公寓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问题

⒈职工原住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职工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回迁后,套户型回迁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货币安置回迁的,其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的现有住房面积。职工个人按商品房价格出资

增加的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⒉职工原住私有住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职工工私有住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货币安置回迁的,其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的现有住房面积。职工个人按商品价格出资增加的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⒊租住青年公寓住房,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四、关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购房补贴标准问题

⒈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执行所在区的补贴标准。

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户籍在其它城区、县(市)除外),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按上述两区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在沈阳市内调转工作单位后,执行调入地区的购房补贴标准。

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作调入沈阳市其它城区、县(市)后,按调入城区、县(市)购房补贴标准执行;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工作调入地区购房补贴标准享受差额补贴。

五、关于在购房补贴中坚持男女职工平等的问题

⒈确定购房补贴范围,男女职工平等。

在确定购房补贴范围上,男女职工有同等的权利。按规定,职工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不分男女职工,均可列入购房补贴范围内。

⒉排队轮候购房补贴,男女职工平等。

在职工排队轮候上,男女职工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应因职工性别的差异而增加或减少排队轮候条件;不应因职工性别的差异而实行不同的购房补贴标准。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年七月四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 一、贷款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通过服务前台、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负责向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5、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6、提供《邯郸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理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人或受委托银行专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资料传递给中心信贷员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完善后,借款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完整的贷款资料应包括:申请表2份、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预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三、审查、审批 1、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贷能力。 (3)抵押物的真实性。 (4)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 2、复审 信贷处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别根据信贷处报送资料,对借款申请进行终审。 三、签订合同

委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能够抵押或用他处现房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处现房做抵押的此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质押”或担保公司做阶段性担保。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预付款发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落实后,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银行放款。 五、银行放款 贷款银行见到中心的《放款通知书》后,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不仅仅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还更加重视声环境质量,所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则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已面临严峻挑战。下文是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

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收费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要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 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 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一包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生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审批后才能使用,急诊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55号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4]55号 时间:2014-04-25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网作者:字体:【小 中大】点击量:10673 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掌握行业产能情况和企业环保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选址建设情况,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完成情况,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等。 二、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协助编制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拟清理的违规项目,拟保留的违规项目及环保整改计划等内容。严格

环保把关,确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方案内拟保留的违规项目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附件1)和《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附件2)要求。 三、严格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 环境保护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的,将予以环保认定。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强化“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管理。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环境保护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对于符合《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红线条件及必要条件的,予以环保备案,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对于不符合红线条件的,不予备案。对于符合红线条件但不符合必要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中应明确整改计划及时限,我部予以有条件备案;项目整改完成后应当向我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按照《意见》规定予以淘汰。 四、强化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倒逼机制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为让广大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保障卫生健康权益,体现我院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障人人享有卫生健康权益。体现医院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为我乡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二、以政策为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为宗旨,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服务要求 (一)就医环境 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及优质便民措施,门诊大厅宽敞明亮,干净整洁,有足够的座椅侯诊。对患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的措施,方便患者就医。 门诊病人就诊时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慢”的原则,接诊医生必须耐心细致的详细询问病情和全面检查身体,轻症患者门诊治疗,符合住院标准的收入院治疗。 (二)快捷的预付通道服务 普通住院病人接诊医生做完诊查后,依据症状及体征,本着“诊断阳性率高、收费低廉”的原则,只做常规检查(血、尿、便)和心电图,相关科室患者只做与本患者疾病相关的诊疗项目,接诊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即可到住院处交住院押金,为住院患者(包括各类医保患者)提供快捷的基本医疗保障预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

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 在门诊设有宣传栏患者可直接参考选择医疗项目,在门诊大厅设有电子屏幕介绍我院各科专家每日出诊情况,可供所有就诊患者选择。 (四)保障各类医保患者权益 参保人员就诊后,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规范书写医疗文件,处方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必须符合《四川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的规定范围,本着“疗效确切,副作用少,价格低廉”的原则选择用药,严禁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和过度医疗。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向患者介绍基本医疗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务和适宜技术,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 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患者满意”,为广大患者提供放心满意的服务。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五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七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科室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科室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科室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住院者与所持证件必须一致,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药品比例,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考评。 10、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1、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2、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适用于辽宁省和沈阳市范围内) 公积金贷款步骤,共分四步:1、初审;2、一周后复审及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3、办理担保;4、放贷。 (1)初审 携带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都要求原件。去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抚顺路,坐公交车就是到皇寺广场,231、232、282、264、399、328、215等下车,往南走到抚顺路,再往西走能看见辽宁省直公积金中心,一楼是建设银行,进银行后正对着大门的收银台右侧有个入口,上二楼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态度很好,询问你的一些个人情况,给你几张表格。 在省基金办公室那里有个添写好的样单(贴在旁边的柜子上),建议去之前先打出来填写一遍,然后看看有些不清楚的地方再问。这些单子需要领原件的,打印的无效。 知道相关信息就当时填,不知道就拿表格回所在单位财务找负责公积金的同志协助填好,记得到销售处要开发商的银行转账账户,:公司名称,银行,账号。填之前最好复印一份,以免填错。填好后送回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这中间需要等待一周时间。 带上所需要的材料。注意需要盖几个单位公章。 本人经历: 填写好后,给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1份、昨天领的公积金申请表2份、公积金证明1份(需要复印件的地方一般同

时都要带上原件,建议将所需要东西装在一起,但要注意防止丢失) 在等待的期间可以去办理下列内容: 去办理契税 办理单身证明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二寸照片二张(证件照),办理费用23¥ (2)复审及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复审通过后,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共4本,不能有写错的地方,按手印要用食指,省级公积金还款方式就是等额本息方式,每个月固定还款数额。 (3)办理担保 担保就在贷款的右侧 去之前要准备如下材料,能自己准备的自己准备,有的需要到开发商销售处找相关工作人员协助提供,最好在取备案合同时一同要来: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4本 2、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个人买时不用)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未婚单身和离异的提供单身证明原件1份,到户口所在

沈阳抗生素厂环境保护信息公示内容

沈阳抗生素厂环境保护信息公示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沈阳抗生素厂是1998年转制的集制药、发电、供热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厂区位于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工厂占地面积4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企业现有员工1300余人,其中25%是大专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119人,企业领导核心都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精通相关专业技术的专家。 企业主要产品为利福平原料药、发电和供暖。工厂具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领先的生产工艺,具备高科技含量的检测手段。工厂管理有序,并以诚实守信,热情服务,与国内和欧美、东南亚、俄罗斯等国和地区建立了亲密的商务联系,赢得了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广泛赞誉。企业以保护环境,造福人类为已任,努力打造环境友好企业形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遵守国家和地区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工厂的责任。执行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利福平合成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2年获得沈阳环保局批准,即将通过验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执行了排污申报制度,并交纳排污费。 3、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工厂现有废水排放口两个,一个是工厂总排放口,主要排放的是电厂排水、制药排水、全厂生活排水,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平均为94mg/l,PH为7.4,悬浮物浓度平均为87mg/l,该排放口平均每日排水量约为1300吨;另一排水口氧化塘排放口,主要排放的是制药生产污水,经过工厂污水处理设

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水,其污染物为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为184mg/l,色度为200倍(稀释倍数法),该排放口日均排水量约为1300吨。 工厂热电厂现有一烟囱,其排放的废气为锅炉燃烧排放的烟气,其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工厂正在进行除尘改造,预计2006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 工厂固体废弃物为热电厂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这种粉煤灰、炉渣是水泥生产很好的原料,经工厂多方努力工作寻求合作伙伴,目前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百分之百的综合利用。 4、污染控制措施及企业环境对策 工厂环保工作由厂长负责,加强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环保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建全。 我厂热电厂原有三台65吨锅炉,用于发电和制药生产用汽,1#炉配有三电场BDX-30静电除尘器,2#炉、3#炉分别配有两电场BDX-30静电除尘器,由于国家于2005年提高了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致使工厂运行原有除尘器难以达到烟尘排放标准,为此工厂提出改造方案,对原有除尘器系统、输灰系统和灰库进行改造,即在原有静电除尘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电场,使每台炉都配有四电场,新建一座600m3粗灰库和一座200m3细灰库,同时每台炉配备了先进的输灰系统。该项目已于05年8月开始施工,目前两座灰库和配套的输灰系统都已投入正常使用,2#炉静电除尘器已改造完毕,并已投入试运行,并且已收到良好效果,其它工程也将陆续开工建设,我们将尽早使除尘改造项目完工,达到预期效果。 5、污染事故防范及对策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为了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工厂制定了《沈阳抗生素厂突发环境污染事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标准的分类、分项 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 A.不得向第一类水域排放污染物。 B.向第二、三类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其中现有单位向太子河本溪段牛心台地区河段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项执

【2019两会】2019年两会热点分析及对策7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19年两会热点分析及对策7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原文摘要】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加强重大疾病防治。我国受癌症困扰的家庭以千万计,要实施癌症防治行动,推进预防筛查、早诊早治和科研攻关,着力缓解民生的痛点。做好常见慢性病防治,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护人员培养,提升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坚持预防为主,将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村和社区,务必让基层群众受益。加强妇幼保健服务。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药品疫苗攸关生命安全,必须强化全程监管,对违法者要严惩不贷,对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办,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防线。 【评析】 建构一套普惠而高效的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素来是世界性的难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实现这一目标更是困难重重。而必须看到

的是,中国近些年来在此方面成绩斐然,其创造性的改革路径以及制度设计,堪称全球瞩目的中国方案。 我国健康事业的发展,公共卫生医疗体系的完善,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近些年来,公立医院改革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医疗费用涨幅明显下降。随着药品价格透明化以及公立医院统一取消药品加成,群众切实感受到了降负成果。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并向大医院延伸,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国家开展价格谈判,首批谈判药品降价50%以上。种种举措共同作用下,过去“看病贵”的局面获得了极大改善。 [面临的问题] 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自始至终都是中国新一轮医改的核心逻辑。但是我们当前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一是解决医疗资源分布和配置分配不均的现实问题。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面临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慢性病高发等诸多挑战,以医院和疾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对长期、连续健康照顾的需求。同时,我国的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大,城乡之间差异也比较明显。老百姓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城市大医院,哪怕家门口就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也要往大医院跑,无序就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第二步提交申请 1、《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第四步办理抵押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五步贷款发放 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六步按月还款 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七步注销抵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公积金贷款5招活用窍门 要领一:精于算计巧用公积金贷款额度 张女士和她的先生都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公积金使用计划: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 张女士是这样设计的: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出去,这样既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又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等孩子将

辽宁省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序言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进行剖析和阐述。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等,对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现状 (1) 第二节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指标分析 (3) 一、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三、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占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比重统计 (3) 四、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同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指标分析 (7) 一、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占全省医疗卫生预算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8号)和我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沈阳市从2009年9月起将驻沈各高等院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沈阳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优势 优势一:缴费标准低。普通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优势二:政府给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40元,特困群体有较高补助;优势三: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强;优势四:大病有保障。重点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优势五:看病较方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约二百余家,大学生所在高校的医疗机构已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畴内;优势六:治疗病种广。包括先天性疾病(影响功能)、参保前未治愈疾病、艾滋病及并发症等符合住院标准的各系统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优势七:意外有保障。涵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优势八:报销时间短。统筹基金支出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不需个人垫付;优势九:视同职工缴费年限。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沈阳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优势十:春季入学大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春季入学大学生,由高校自入学的当月起到市医疗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医院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特制定医疗保 障制度,由医教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 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 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 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 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证、卡,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 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患者知情同意书,经患者签字同意才能使用。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保科对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XX医院 2020-09-23

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终稿)

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技术报告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1总论1 1.1项目背景1 1.2目的和意义2 1.3指导思想与原则3 1.3.1实事求是的原则3 1.3.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 1.3.3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3 1.3.4水质达标原则3 1.3.5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4 1.3.6公众参与的原则4 1.4划分范围4 2划分依据6 2.1相关法律法规6 2.2主要技术标准、规范6 2.3已经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6 3 饮用水保护区区域、流域背景情况7 3.1自然概况7 3.1.1地理位置7 3.1.2地形地貌7 3.1.3 气候特征8 3.1.4水文特征8 3.2社会经济概况10 3.2.1行政区划10 3.2.2人口及发展趋势10 3.2.3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11 3.3水资源概况13 3.3.1地表水系概况13 3.3.2水资源及分布概况19

3.3.3供水及用水概况20 4饮用水水源地概况22 4.1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22 4.1.1大伙房水源地22 4.1.2李官水源地22 4.1.3于洪水源地23 4.1.4工人村水源地23 4.1.5丁香水源地23 4.1.6翟家水源地24 4.1.7北陵水源地24 4.1.8河南水源地24 4.1.9百鸟水源地24 4.1.10淞江水源地25 4.1.11中医水源地25 4.1.12龙江水源地25 4.1.13芳士水源地26 4.1.14中山水源地26 4.1.15河北水源地26 4.1.16 太原水源地27 4.1.17久合里水源地27 4.1.18南塔水源地27 4.1.19万泉水源地27 4.1.20二○一水源地28 4.1.21东工水源地28 4.1.22三好水源地28 4.1.23李巴彦水源地29 4.1.24砂山水源地29 4.1.25竞赛水源地29 4.1.26苏西水源地30 4.1.27黄家水源地30

沈阳医保地址及电话

沈阳医疗保险中心将分区域办业务 1月4日,沈阳市人社局表示,2011年1月起,对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按区域进行了重新调整,需要办理业务的各参保单位,将根据地税分局所在区,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区所属的医保中心(分中心)办理各项参保业务。 沈阳市社保局表示,随着沈阳市区域化调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及医疗保险分支机构的成立,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业务,日后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要服务的单位参保业务是在和平、皇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和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皇姑区的灵活就业参保业务人员。 各分中心主要业务为: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东陵分中心 单位参保业务:在东陵、浑南新区、南湖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东陵、浑南新区的人员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105号 电话:62162046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铁西分中心 单位参保业务:在铁西、于洪、张士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铁西、于洪区的人员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12路 电话:62324569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沈河分中心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河、大东、北站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河、大东区的人员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51号 电话:62421754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沈北新区分中心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北新区地税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北新区的人员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金兴街44号 电话:89862600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沈北新区分中心蒲河办理部 单位参保业务:蒲河新城、棋盘山、农业高新区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及道义地区、虎石台地区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蒲河新城、棋盘山、农业高新区、道义地区及虎石台地区的人员 地址: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和街126-14号 电话:89862600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苏家屯分中心 单位参保业务:在苏家屯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苏家屯区的人员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电话:29829905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 1. 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 医技诊疗类 ( 1 )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 4 )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 )、电子束CT 、照相与录象监测。 ( 6 )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 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 1 )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 6 )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 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 3 )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 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 1 )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 2 )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 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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