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 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林森浩 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林森浩 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林森浩: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作者:本刊记者张蕾周琪发自上海、汕头实习记者徐玉燕杨媛陈最日期:2013-12-06

从4月案发,到11月庭审,复旦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的心理活动和作案动机,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从法庭审理所披露的信息看,毒物来源、作案手法、到案经过等各方面事实已清晰,但就林森浩其人,世人还是有着太多的不解。人们看不明白,一位意气风发前途大好的年轻医生,为什么会下毒害死另一位跟他几乎相同角色的青年?(导语)

被告席上的林森浩面色青白,身穿迷彩马甲,看不出情绪波动,甚至有点心不在焉。他的话很少,少到要审判长王智刚督促他说话的地步。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问:被告人,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他答:“我没有什么可辩护的。请律师发言。”现场听审的一位女记者情不自禁地“啊”了一声。

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刑事庭,今年4月引发舆论极大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开审。5年前,同样震动外滩的杨佳案也是在这儿审理,审判长也是王智刚。

被告的身份,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学生。他在回答基本情况中的“学历”时,脱口而出“硕士”,突然顿了一下,“呃,肄业。”

这天的审理共进行了8小时,没有出现人们事先预想的激烈而冗长的辩论。审判长至少3次提醒被告“说话声音大些”、“靠话筒近些”。在公诉人举证期间,审判长还忍不住打断一次,提醒被告人:“公诉人质证及播放有关的视频中,你应当注意认真地听,法庭将来要对你进行质证。”被告答:“哦。”

愚人节

4月1日愚人节早上8点多,林森浩听到室友黄洋——同校同级耳鼻喉科硕士生——起床的声音。像往常一样,后者拿着他的白色马克杯接了点饮水机里的水。马克杯上面印着“X 大歌手”字样,大概是这个爱唱歌的28岁男生某次比赛的纪念品。

杯子里的铁调羹撞击陶瓷壁,黄洋喝了水,紧接着吐了出来,并伴有干呕——“像我们呛到鱼骨头那样,然后抠出来的感觉。”黄洋拎着水去盥洗室冲洗,动静很大。

躺在床上佯装睡觉的林森浩听着这正在发生的中毒。他在前一天傍晚,向饮水机中投入他从实验室偷拿出来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黄色,油状,有刺激性气味。两年前他用该试剂制造大鼠肝纤维化。2011年3月11日,他的QQ签名为“吸入、食入、经皮吸收,属高毒类”,与科普资料上对该试剂的描述一致。他的研究是用超声诊断肝纤维化。

他害怕黄洋问他什么,在手机响起不得不起床后,“为了避免和他讲话我就出去了。直到他走了我才又回到宿舍。”

宿舍位于复旦大学医学部(枫林校区)西20号楼421,寝室里住了3个人,葛林是本地人,经常回家。2011年8月,黄洋搬来与葛、林同住。

27岁的林这样描述二人关系:“关系一般,不是特别铁。可能互相之间会有一点看不惯,比如说他觉得我这个人可能没什么生活情调,我可能觉得他有点自以为是。平时聊天也会聊到理想和个人想法。”

公诉人问:你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相近吗?

答:……应该不是特别相近。

问:你觉得黄洋如何?

答:他也是个很聪明很优秀的人,从个人为人上面我觉得他有点自以为是,或者说可能有点自视(甚高)了一点。

问:你认同他的为人和处事方式吗?

答:我对这个……没什么认同不认同的。

问:你们存在直接的矛盾和冲突吗?

答:没有。

问:对黄洋牵扯到你的言行是否存在有不满的情况吗?

答:基本上也没有。

问:黄洋平时喜欢开玩笑吗?

答:偶尔。

问:他会针对你开玩笑吗?

答:也比较少。

问:对你开玩笑你能接受吗?

答:有些可能不接受。

问:比如哪些不能接受?

答:(沉默了几秒)现在让我想我也想不起来。我这个(人)比较注重公平,相互之间的一些开玩笑,我比较注重公平。

问:你认为他在开玩笑的过程中对你不公平?

答:不是。我认为对人对己的标准应该是一样。

问:那你认为他对你和对自己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吗?

答:(一样的时候)少。

问:有这个(标准不一样的)情况是吗?

答:对。

问:对这点不满意?

答:对。

3月30日晚,林黄二人与对门413寝室的傅立远、程磊两位同学聊天,“我的同学黄洋就在我们几个玩游戏的时候说愚人节要到了,他要整人,而且边说还边在那边猛拍着我同学傅立远的肩膀,当时我看着他很得意的样子,我当时就想:那我愚人节就来整你一下。”林想到次日正好要到以前做过实验的地方去,那边的同学请他帮忙做个实验的受试。“加上以前听到过另一位同学讲过,有人拿毒药整同学的事情,就阴差阳错地做了这个事情。”林供述说。

“没有想后果。”他说。给他“借鉴”的那个案例,后来他在看守所里看报纸,才较为仔细地了解了一下。那次中毒事件发生在清华大学,至今“没有查获”。

据寝室第三人葛林描述:“黄洋性格较外向,有主见,多次以开玩笑的方式直接评价林森浩的生活细节。”有一次,黄假借林的名义批评葛生活邋遢,林当场听到,“很不满”。在葛的印象中,“林森浩性格内向,有时候比较记仇。顾家”。

“顾家”的贬义解读是“小气”。据林的几位同学回忆,有一次林得到两万元的国家奖学金,大家起哄要他请客,林没有应承,黄当场表露出不满。据程磊说,3月初,黄洋有一次询问林是否想去东南亚做毕业旅行,程磊“觉察出黄的话语间有嫌弃林平日小气的意味”,“林森浩当时很不高兴。”傅立远评价说,“黄洋为人有些强势,说话不太注意别人的感受。”

另一名吴姓同学称,黄洋喜欢在其面前炫耀自己的学术成就和办事能力,有时说话会伤害到别人感情而不自知。黄洋对于从商有浓厚的兴趣。曾于2012年创业求职,但不顺利,所以报考了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

黄洋讲出的愚人节“整人计划”,是“一个人睡觉的时候,用热水泡他的脚,使其尿床”。他拍着傅立远的肩膀,说:用这个整整你如何?傅觉得“比较无聊,就没有回应”。而一同在场的林自陈:“潜意识里想用这种(和水有关的)方法捉弄黄洋。”

“说话直接”、“不注意他人感受”,也是与林熟识之人对他的评价。审判长询问林:你对这些关系和对你为人处事评价的证言有什么看法?林回答:“每个人看我不同,那是他们的看法,我没有什么意见。”

林对起诉书和证人证言的主要异见只有一条:“起诉书上检察院方陈述的我投毒的方法最终导致了我同学黄洋的死亡,这个事实讲得很清楚,我没有异议。但是关于起诉书上我与黄洋‘因琐事不和’,‘继而怀恨在心’以及我‘决意杀害’他,不是事实。完了。”

《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

4月5日,清明节刚过,林森浩去看望了室友黄洋。后者4月1日喝了饮水机里的水发生呕吐、发烧等症状,2日找林做了B超检查,因黄怀疑自己得了急性胃穿孔。林为他检查后说:“胃没有问题。肝也没问题。”说完后察觉漏嘴,将话题岔开。3日黄父到沪,当晚与林共住421寝。4日,林得知,黄的尿样、血样、水样、饮水机以及水桶的常规检测都没有查出异常,他才决定次日去重症监护室看望已经表现出急性肝功能衰竭症状的室友。

庭审现场,审判长询问诉讼代理人暨黄洋家的民事律师就起诉书内容是否要向被告发问。律师念了林4月5日的一条微博:“动荡的年代,遭乱的时局,不安的社会,迷茫的人。#安全感#成了金子般的东西。不成熟的少年,自以为成熟的爱情;早熟的少女,为寻找依靠,寻找安全感,不惜玩弄爱情。灰色的事件。可,勇敢倔强的少年,不带丁点娘炮,大赞,不然要青春来作甚!#带种的就来真的#觉

#出来混,就不要怕死#”。他问林,为什么要写这个?

审判长制止了律师的发问,认为这与起诉书无关。这时,林森浩主动说: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

“这个电影我下了很久,当时正好清明节来了,我就打开看了。当天我就看望了我的同学

黄洋。因为我不敢跟他对话,他父亲就在他旁边,给他讲话,给我触动很大,(黄父)就说:‘你要勇敢一点。’当时‘勇敢’这个词对我触动很大。所以我回去之后因为又看了这个电影,我就在微博上写了这段话。”探视的情形和电影的场景在林的脑海里交错。他和黄洋,谁该更勇敢些?

律师又问:“‘带种的就来真的’,‘出来混,就不要怕死’,是什么意思?”

林回答:“都是电影里的台词。”

“是谁说过,心智不成熟,不懂圆滑世故,不懂如何生活,就多看看电影?小时候家庭条件不允许,成长中疲于学习工作,且偏爱历史剧,都让自己错过了许许多多帮助成长的影视作品。前阵看到同学的推荐,下载了一部91年的电影,#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好电影!”从清明节的这条微博可以看出,林试图从电影里学习为人处事的方法——他认为这是自己的软肋。他在这条微博后@的同学,也是推荐过这部影片的人,她描述林森浩“是个非常上进的人,立志成为‘科研明星’,曾经跟我说,‘我理想中的自己就是成为一个书呆子,不近美色不求功名,好好做科研’”。

林在攻读硕士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7篇论文(学校规定,发表1篇即可获得学位证),是同学中的翘楚。他的确没有女友,但家乡潮汕地区早婚的紧迫感一直追随着他。

他自卑、敏感、追求完美,在网络日志、QQ签名等社交媒体上,一直鼓励自己要自信,要果敢,要狠。他会时常转载些处世说明文如“处事22计”、“伤心时要读的50句话”、“人的基本礼仪(保证你能学到不少东西)”、“学会长大”之类;或者自我激励的心灵鸡汤,如“这就是我”、“不是优秀,而是不可替代”等等;也会研读劝人行孝的文章。

看到电视剧《恰同学少年》中的一个角色对外人讲,衣着褴褛的老父亲是“雇的挑夫”时,林也会自省。他羡慕有着富贵出身的人,但自尊又会将他“拉回来继续奋斗”。

林森浩的家庭条件不算太差,一家7口人,住在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上寨村的一栋3层小楼。从潮阳城区坐招手大巴去那里约摸20分钟,单程票价6元。

和平镇下辖19个村庄,人口约一万人,该镇经济之前以生产录音录像磁带为主,近些年由于磁带逐渐被市场淘汰,乡人多从事服装加工业,绝大部分村民已不再种田。林森浩家的房子与和平初级中学隔了一条散发着异味的水沟,底层是商铺,主要批发零售各个牌子的纸巾,顺卖饮料、洗衣粉,外部可见的商铺部分,不到10平米。

家族中念书最厉害的林森浩时常剖析自己。他检讨自己曾有“找个背景深厚的女友”以求

一荣俱荣的念头,不齿自己的处境和想法,告诫自己:“在自己的事业还没有成绩的日子里,别人介绍的江苏白富美,不可以再有矛盾的想法了,应该果断的拒绝。加油吧!小林。认清自己,接受现实,坚定地往前走,不要盲目地贪心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引自2012年10月日志)他的目标是让家人都过上富足的生活。林的个人生活也比较节俭,有同学回忆说,他印象中林的换洗衣服不超过3套。林也认为寝室里的桶装水自己很少喝,因而与黄、葛二人商量退出分摊。此事进行得也不算愉快。

他总结自己:“有时候,我斗志昂扬,走路像风,谈吐滔滔不绝,喜形于色;有时候,我忧己及人,满腹愁肠,尽显多愁善感,宛如闺女;而有的时候,我莫名其妙,口哼小曲,行路无视他人,乐在其中……我是一个怪人,有着一颗自强不息的进取心的怪人。”他激励自己:“要成为一个简单的人,要乐观,要自信。remember,hope时

is a good thing.”(引自2011年5月日志)“remember,hope is a good thing.”是他很长一段时间里使用的QQ签名。

跟他有过接触的同学,有的记得他研究生开学时候“主动问了每位同学的手机号”,“我当时跟他还不熟,还问他:你大学肯定是班长吧?”有的记得他刚打完球,隔着老远就跟人大声打招呼时热情的样子。有的却说,“他有一种说不出来的古怪。”

4月5日第一次探望黄洋时,林森浩、程磊、傅立远一起,买了66块钱的水果,隔着重症监护室病房的玻璃,只能用对讲机跟病人对话。程磊问:好点了吗?黄洋没说话,只是摇摇头。林没有说话。

4月6日,林单独去探望黄洋。这时黄已经开始鼻出血,大吼大叫,医护人员用束缚带把他固定在床上。林碰到黄父和一名徐姓医生,问:查出病因是什么了吗?徐回答:可能是感染,可能是微生物(感染)。

“我当时就觉得不对了,说,‘应该是中毒。’当时这话一说完我就发现黄伯眼神看着我,很不对劲。我马上就扯了一句,会不会是重金属呢?”这是林森浩到案前,最接近说出真相、救黄洋一把的惟一一次机会。

4月6日后,黄洋病情愈加恶化,出现昏迷,浑身插管。4月4日,葛林查看了黄洋的病历,感觉“黄洋可能是服用了毒物”。他联想到林森浩在研一做实验时曾跟他提过,使用一种试剂造成大鼠肝损伤。他在查阅了林发表过的论文后,于4月8日致电黄的一位孙姓师兄,提醒他注意“二甲基亚硝胺”。经过黄的好友及医院的取样,送检独立毒物鉴定机构,对该化合物做了针对性检测,最终确定黄洋的病因已是4月10日。4月12日晚,黄瞳孔对光反射消失。4月15日下午,有同学去探视时得知,黄的脑电波指数已经为零。4月16日宣告死亡。

法庭上,公诉人问林:“你在网上查到这个药物会造成肝损害,有没有想过要放弃?”林回答:“性格不够果断。”“就是其实做完这个事情之后我就知道他肯定会发现的,因为黄色的液体,气味很浓,但我的性格不够果断,就想着‘让它去吧’,然后这件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我犯罪的根源”

就像黄洋的父母始终不能理解,林森浩有那么多机会、那么长时间说出真相,挽救他的室友,而他始终未曾交代一样,林的家人也始终不能接受,这个家族里最优秀的孩子犯下如此大错。林的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坚持做罪轻辩护:造成杀人的这个结果,是“间接故意”;并非“决意杀害”,而是“临时起意”想要让被害人“难受”——“不甚融洽的关系,对黄洋的笑话的反感造成脑袋发热,不可挽回的后果。”对于公诉方所斥其手段残忍、抢救过程中冷血、对黄洋考博成绩优异心怀嫉妒等方面的指责,辩方律师江沁洪说:“怎么能这么想呢,把孩子想得这么坏。”从个人情感角度而言,江对林并无好感,但出于职业责任,他坚称“这就是小孩子脑袋瓜子一热”。

从当庭表现来看,林有限的几次自我辩解的思路跟律师所言一致。庭审接近尾声时,诉讼代理人严厉地说:林森浩应该交代他到底心里怎么想的!

林在最后的辩护中主动响应这一严厉的要求。他说:“我听完公诉人讲的话之后我也有点话想讲,有可能也回答一下公诉方律师的一些疑问。我认为犯罪根源可能是这样的,首先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这几年时间里,可能是因为性格内向,再加上我对为人处事这方面重视不够,不怎么学习这方面,不论是从其他人,还是从纸质的、电子版的来源(资料),所以我对于为人处事方方面面有一些对或错,可能缺少正确的认识,就是我这个年龄本应该有的正确的认识。第二,我觉得可能是我已经有点形成了讲话或者做事不计后果的这种习惯,而且我遇上事情之后也会有逃避的习惯。我不知道话讲出来以后是否可以回答这方律师的疑问。”

离场前,林做最后的自我陈述:“我到了看守所这几个月,一直也在找我的这个犯罪根源。刚才又听完公诉人老师的这个说法,我也是很有感触,也阐述了我的观点。不知道是不是……我的这个行为导致了我的同学黄洋的死亡,给他家庭确实带来了非常沉重的打击,我罪孽确实是特别深重的。我……对不起。我也对不起我父母将近三十年的养育之恩。但我也一定会接受法院给我的任何处罚。完了。”

林森浩和黄洋的同班同学李修平说,林的“微笑是比较收敛的那种”,而黄洋“一看就是那种每天都笑得很灿烂”。今年4月之后,这两种年轻的笑容都再也没有出现过。

(葛林、程磊、傅立远、李修平为化名)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完整版)经济犯罪产生原因

对经济犯罪产生原因的认识 我认为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中的缺陷来谋取个人利益;由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竞争,进而引发不良的经济犯罪现象。当前分配制度造成的不均并没有别的制度来解决或弥补这种不公,使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认同,容易使人以极端手段来摄取财富,造成经济犯罪。 2、个人认识的差异。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懂法,不同的人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对经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的看法不同。经济犯罪分子更多地是注重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无视社会和集体利益,更不会在乎社会规则的破坏。在这些人眼中,个人利益时至高无上的,所以认识不足的人往往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地进行经济犯罪,不惜以身试法。 3、收入不均。社会上的人大概可以分成两种:钱多的人和钱少的人。一般情况下,钱多的人由于习惯并沉迷于享乐,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物质享受,会产生追求更大更好的享受。而钱少的人则由于自身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地位不高等会对富人产生一定的仇视,这种人虽然对生活的更好的人厌恶,却反而想取而代之;这是对社会地位不等、物质享受不同一种变态心理,却也是常常容易产生的,于是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限制,用过激的手段去追求认为也应该属于他们的财富。 4、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除了专门的法律院校,其它学校一般只开设法律科目的选修课,选课学生数量不多,并且传授的内容只是粗略地涉及相关法律。甚至部分人并没有选择上大学,更造成学生对法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问题。很多家长不懂经济,更不懂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相关的后果,也就不能教育孩子如何避免经济犯罪。 以上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会造成经济犯罪,如历史因素等。解决经济犯罪问题,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要打击、教育、防范相结合,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修订稿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

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着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典型的以貌取人,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听起来就可笑;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等。19世纪末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思想斗争剧烈。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现象频繁出现。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后来,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如菲利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二者不能偏废。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个人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所左右,所以,社会因素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从个人原因转移至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角度,标志着犯罪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对于社会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忽略的,可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直接作用于个人,并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决定着一定数量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但是,社会原因虽然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但并不表示有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犯罪,也并不表示有社会原因的客观存在就必然每人犯罪,社会因素只是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的角度说,由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并与个人原因结合,共同促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empirenews.page--] 社会原因对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作用,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现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直接发生作用的,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的基础上,并不必然产生犯罪,只有在现有国家治理机制对生产关系、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形下,人们行为又进一步与现有国家治理机制相冲突,这样,种种矛盾冲撞的结果就导致了犯罪。同时,由于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犯罪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社会原因并不直接决定和影响具体个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只是提供了个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要产生具体的犯罪,还必须通过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发生作用。犯罪个体原因在是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 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 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 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著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 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真正原因呢?龙勃罗梭不无感叹地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另外如,有学者(如黄风)认为贝卡利亚的罪因说也包涵了社会因素决定论的观点;龙梭罗梭晚年也修正了其关于“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菲利的“犯罪饱和论”虽着重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他也不否认人性因素,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社会防卫理论其的主要理论价值并不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而在于刑罚方面的贡献。 犯罪根源 一、犯罪根源观概 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与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 (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如果仅仅把私有制、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的杀人行为才称为…犯罪?,那么这种认识与其说是原因分析,不如说是法律分析。”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摘自蒋福财的《国家犯罪学》 《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 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 社会的根本。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 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 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 体现。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 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 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 坏性后果。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 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 不可比拟的。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 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 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 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 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 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 国家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对公民权益的侵 害将对公民产生不可救济、不可抵抗的影响。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私力永远也 无法与国家公力抗衡。同时,国家行为具有效仿性,对于具体国家行为对象的任 何国家犯罪行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国家行为主体复制和效仿而成为普遍性的国 家行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常态性质的国家犯罪行为。 (一)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政权的根基

关于犯罪成因的一点认识

关于犯罪成因的一点认识 内容摘要:犯罪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个体,群体,社会通过互动作用选择的结果。关于犯罪成因有着诸多理论,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领域都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当今对犯罪成因的研究主要倾向于“综合动因论”。从社会学的角度综合了生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因素动态地对犯罪成因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讨论犯罪成因,认为犯罪的形成是一种“优势理论”,是个体,群体,社会通过三方互动,对社会资源进行竞争,在反社会化的进程中形成的。当个体或者群体具备一种或者两种犯罪成因论的内容特点时,就会发生犯罪,而不需要具备所有的理论因素。另一方面,在对犯罪成因进行研究时,应注意到无意识犯罪这一问题,分析其导致犯罪的本能,习惯及其冲动的产生与发展,从而预防潜在犯罪的倾向。 关键词:犯罪成因,综合动因论,社会化,反社会化,社会互动,冲突竞争,优势理论,无意识犯罪。 一:犯罪成因理论 很多学者认为,犯罪成因是综合的,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内外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实现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一方面,犯罪心理是人的一种活动,它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社会性是其本质的特征。另一方面,犯罪又是一种行为,行为受思想的支配,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社会学关于犯罪成因的的研究,观其发展,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形成了不同的理论,简要介绍如下: 1.中和论:由西克斯和米札提出。依照这个理论,人能够摆脱从童年起就使他习惯了的道德,从此证明违法行为是合理的。西克斯同米札认为,违法者的价值体系不会在所有方总是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相对立,违法者有可能根据环境改变他所承认的行为规范,以至实施那些不受赞扬的行为。为了否定这些行为的犯罪性质,他们为这类行为提供证据,并自以为这种证据是有说服力的。 2.亚文化理论:由美国学者科恩等人提出。亚文化论表示一个人在同自己一样的人组成的集团中或在一个帮伙中的发展状态,该集团和该帮伙的成员有着固定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不同于大社会中现存的价值体系。生活的共同道路,一个亚文化群的发展是由许多共同需要调整的问题的人们之间有效的互相作用的结果。通过反社会化,他们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 3.冲突论:在奥尔基。西麦尔制定的原理和原则的基础上产生。认为犯罪和违法作为集团的行为是相当广泛而普遍的,当不同集团的目的和利益相撞时,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引发犯罪。为了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持自己的地位,集团因该永远保持自卫。在确定可以信赖谁,不可信赖谁时,使自己集团的每个成员忠于集团。 4:机会理论:有美国学者学者克洛噢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他们认为,下层社会的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 5:系团体论:由史不太内,特涅尔等人提出。关系团体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人们所依赖

犯罪学自考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广义犯罪学:P2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2、犯罪学:P4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现象:P4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4、犯罪原因:P5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5、犯罪对策:P5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由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6、犯罪组织形式:P84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 7、犯罪方式:P84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8、犯罪类型结构:P89指按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种有机结合,是整体犯罪现象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 9、犯罪后果:P89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造成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 10、犯罪动态:P90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11、犯罪的起伏率:P113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发展变化。 12、犯罪的消长率:P114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13、犯罪的辐射率:P116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14、犯罪人:P117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15、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P136是产生犯罪的源泉,它由犯罪人的需要。欲望和客观环境的诱发及刺激因素等构成。 16、犯罪行为的抑制机制:P138它同犯罪行为发生机制、运作机制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方向相反,具有抑制、约束作用。 17、犯罪条件:P147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18、犯罪诱因:P148指引发、影响和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因素,是客观外在的现象。 19、犯罪动力:P156即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20、亚文化:P173是小于主文化的局部文化与特定人群的文化。 21、犯罪根源:P146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 22、犯罪因素:P148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基本要素。 23、犯罪动机:P208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和根据。 24、犯罪被害现象:P228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25、被害的诱发性:P228指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刺激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实施犯罪侵害的驱动性。 26、被害的易感性:P228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成为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性。 27、被害的受容性:P228指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时表现为一种顺应状态的特性。 28、犯罪预测:P252指利用预测学的原理和技术,根据历史和现实犯罪的形势及影响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状况、原因、条件、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测定。 29、犯罪预防:P280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蛮横的。”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纵观古今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知,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甚至这样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到了奴隶和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统治者要约束人民的不法行为,遏制人民的犯罪,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慑作用。一开始,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民的作用;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到了后期弊端就显现出来。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来的单纯的动机,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害怕封建君主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在欧洲中世纪以及我国封建时代,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这种残酷的刑罚是没有差别的赤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形参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以上种种,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滥用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一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也就是说,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一个能够互相匹配契合的程度,来使刑罚和犯罪之间,来使整个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因此,要达到这样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

犯罪的社会原因简述

论犯罪的社会原因 主要内容:犯罪原因的解释。用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犯罪,有政治,经济,文 化,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五方面和犯罪的联系。结语自己对犯罪学的学习感触。关键词:犯罪的原因,社会学,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学校教育,联系, 感悟 犯罪的原因是指引起或影响犯罪发生的事物和现象,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的社会原因与犯罪的产生和存在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它对行为人主体的或者社会成员个体的作用也是广泛的和必然的。对于犯罪在某些或者某部分不特定的人身上产生来讲,它也是必然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罚的根据,作为应受惩罚的犯罪并不关注社会原因,而关注个人原因,刑法是针对的犯罪的个人,而具有同样社会原因的并不一定都犯罪。 现在犯罪现象在我们周围时常出现,而且许多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类型也有发生。用社会学的眼光来看,就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政治与犯罪 社会政治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因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其基本组成对自由与民主的保障与否会影响到犯罪的增多与减少。如果一个社会享有充分的民主与自由,人民的意志自由得到真正的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能得到一个合理宣泄途径,对社会深层敌意的犯罪行为就会减少。还有,就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体制不能有效运转,国民的法律意识淡漠也容易滋生犯罪。其次是对权力分配和有效制约不顺畅,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权力关系是政治因素的关键轴心,权力的基本特征是强制与服从。如果人们能自觉普遍服从权威,对社会或许有力。但是权力不加制约,无有效监督制约,不但难以树立权威。即使建立了权威也是特权和强权,不能深得人心。 经济与犯罪 经济作为物质生活的基础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它在决定和影响犯罪行为的诸要素中占据着主导和决定作用。首先,对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遵循理性规则寻求经济的方法最大限度的满足个人需要。但是面对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需要的无限性。在这样的矛盾中每个人所选择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那些守法的人通过提高技术、延长工作时间等合法的手段来获取最大利益,而那些不守法的人就会通过盗窃、抢劫、欺诈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私欲;其次,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每个人都会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他们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甚至铤而走险——犯罪,由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有让每个主体都享有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平等地位。但是那些大型的企业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某一领域内形成垄断,让那些在该领域的中小企业不能从中获利,甚至只能破产或被吞并。所以这也会让他们去破坏市场的制度,打乱市场的秩序,违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商品经济的开放性打断了地域的限制,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犯罪现象。集团型和智能型犯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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