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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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0:00:00

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年度计划规划规范文件及解读统计数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8号

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总 则

条 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

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

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精品战

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研究开发、采用建筑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扶持激励政策,支持诚

加快发展,并发挥在建筑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行业组织建立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机制,并向社会推介。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

条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工程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术工作。

建设工程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单位应当与建设工程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及开展岗前技术、安全生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条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

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条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包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经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条禁止发包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

)低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收费标准发包工程;

)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

)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条禁止从事下列承揽业务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采用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专业工程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向分包工程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就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条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别相同的,按照较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明确主承包单位,由其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六条禁止承包单位从事下列转包行为: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将全部勘察、设计、施工交由其他人完成;

)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人;

)施工承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单位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条禁止承包单位从事下列违法分包行为:

)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发包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同一项目中的中介服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转让工程业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的,应当实行回避。

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以及综合治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活动。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进行招标:

)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

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

)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

)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建设工程合同与造价

十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实行合同制。推荐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和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激励机制。实行质量创优的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量创优奖励的约定。

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单位、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定、发布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十条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者定额计价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两种计价办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和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审查。

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双方确认后10日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单位、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作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重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条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等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发包承包双方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督管理。

十七条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十八条建设工程的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安全。

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震、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

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员担任,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格。

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按质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者偷工减料。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现场管理规定,足额投入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范措施,文明施工,保护周边环境,保障交通顺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规定上报,不得瞒者拖延不报。

十一条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止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条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题技术论证,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十四条工程建设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机构重新审查。

十五条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改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十六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材料、构配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家规定由工程监理人员或者发包单位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实施,所取样品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测机构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禁止工程质量检虚假检测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

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竣工验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并提供工程保修书以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案。

建筑市场信用建设

十八条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建设工,完善建设市场信誉评价、项目考评、合同履约、不良行为等信用记录,整合共享信息资源,健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等活动,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

提供便利和服务。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发布,场信用档案。

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金融、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涉的信用信息,应当实行资源共享。

十条发挥行业组织在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律规范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十一条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应当讲诚信、守合同、重信誉,在建场准入、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安全、中介服务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公布制度,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责任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建设工程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无效;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筑补办备案手续。

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低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收费标准发包工程的,或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转让工程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本省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或者完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十四条法律、法规对水利、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涉及保密、军事等国家规定工程的管理,不。

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1996.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包管理 第三章承包管理 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 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物价、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 的通知 作者:来源:武汉建设日期: 2007-10-24 武建〔2007〕248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与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前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建筑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治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行监督治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其所属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

督治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专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为进一步模板

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为进一步

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推进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 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 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现就《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提出以下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的 经过建立《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及时采集和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各类建设业主、工程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 信用信息, 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 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提高监管水平; 经过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 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 经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发布工程信息, 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 建立有力的诚实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信用保障机制。

二、建设目标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 建立省、市、州、林区两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建立省、市、县( 市、区) 三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督和诚信信息网络。以工程建设过程为主线, 以网络化管理为手段, 以信息数据为支撑,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数据库, 形成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评价、监管体系,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工程建设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公开, 加强对全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及时、有效、全面的监管, 提高建筑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建设内容 ( 一) 两级平台: 即省、市、州、林区两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 二) 三级网络: 即省、市、县( 市、区) 三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和诚信信息网络。 ( 三) 八个系统: 即《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企业信息系统》、《个人执业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统计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上报系统》。 ( 四) 专栏设置: 设置办事指南、政务公开、行业动态、行政许可公示、公告、优良业绩公告、不良行为公示、信用档案查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89-9-22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8月24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三章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 第四章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发育,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及建筑构件生产的单位、个人和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市场管理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保护和促进平等竞争。 第四条太原市建设市场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越级承包工程。 第六条外地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城市建设开发企业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依照企业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别经山西省、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和建设银行办理登记注册及开户手 续,农村建筑队还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承包工程的交易活动。撤离太原市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 零散建筑劳务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管理。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6 第15号

(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发包承包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即建筑业总产值,建筑工程产值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指标分析 (3) 一、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3) 三、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比重统计 (3) 四、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同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指标分析 (7) 一、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建筑工程产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占全国建筑工程产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建筑工程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六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第十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初稿) 一、总则 经营工作在建筑企业活动中起主导和率先的作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调动经营人员、概(预)算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经营体制,理顺经营工作的运行程序,提高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职责 (一)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送达投标书。 (二)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概、预算,施工主要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并提出产值计划。 (三)参与各项工程承包、发包合同审核,并在合同批准生效后监督其执行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洽商合同事宜。 (五)对经营文件、台帐单据及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六)竣工后,负责与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决算审核工作。(七)在公司的领导下探索新的经营渠道、运行机制和发展新的经营理念,努力拓展建筑市场。 (八)做好新项目开发前的投资分析工作。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接到招投标文件后经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图、熟习招标文件内容。

(二)根据招标文件存在有异议的部分及时汇总发函至业主或咨询机构答疑。 (三)根据招标文件、答疑复函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好该项目成本分析、项目投资分析等数据报公司领导审定。概、预算人员根据公司领导拟定的最低合理利润编制合理投标报价。(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盲目投标,不轻易被废标,将报价和误差率控制在标准范围以内。投标报价不低于公司领导拟定的合理利润下限值,不高于控制价,否则弃标。 (五)投标文件应由专业投标人员封标并按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送达。如已明确某项目必须投标且正常工作日不能完成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外加班完成。 (六)项目工程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经营科草拟或审阅工程承包范围等内容(业主约定的条款合同为审阅),合同条款应内容齐全,措辞严谨,合同传阅至各相关部门并提出意见,呈至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办理签订。 (七)合同签字生效后,在主管副总经理的主持下,向各部门及履行合同单位进行全面交底。并由工程技术副总与经营管理副总共同组织公司范围内部招标,明确项目成本、完成项目所需总金额、明确奖惩情况等,项目经理竞争上岗签订责任状。 (八)项目工程如需外包的在总经理的授权下,由经营经营副总对外签订合同(合同需按合同报批流程完善手续),明确权责,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项目部无权对外直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公司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投标管理,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中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工作应围绕市场和用户,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和上下结合、奖罚明确的原则。 , 3.投标经费建立单独帐号,专款专用。经费的提取和实际开支的费用,由投标管理部按规定提交公司分管投标工作的领导签认后用领或报销。较大数额的开支报请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为鼓励和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凡为公司投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内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领导、投标小组成员和投标管理部人员除外),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提供准确的招标信息,已使公司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中标的,按投标项目0.3元/M2标准给予奖励。 2.提供准确的工程招标信息,并完全经提供信息人的努力,直接通过议标或定向招标的形式,为公司承揽到施工任务时按下列标准分段奖励:

10 第十条公司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除按职责分工实行考核奖罚责任制外,凡中标的工程按0.2元/m2给予奖励。具体由投标管理部提出意见报请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公司投标领导小组和投标管理部人员,如对投标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时,由公司经理视情况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公司机关部室及相关人员在投标工作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投标失利时,应视情况对责任人减、免工资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其它处分,具体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投标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公司原投标管理办法作废。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己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 (二)建设监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四)国家和省规定夹行资质管理的其他建筑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八条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发,定期审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章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经报建,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条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招标方式,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可以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代理人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己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寨、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某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公司 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市场拓展能力,规范公司市场营销活动,统筹公司市场营销资源,促进公司生产经营良性发展,本着“快中求稳、稳中求强、服务××企业、优化市场”的经营理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工程项目业务承接的市场营销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班子是公司市场营销领导机构,负责公司营销体系的建立及管理。 第四条市场开发与项目管理部(简称市场部)是公司市场营销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营销体系的有序运行,组织对外招标投标活动,牵头组织公司参与的重点项目的营销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其专业业务范围内项目的市场营销工作。 第六条区域项目部负责其区域范围内项目的市场营销,负责其承担工程及所服务客户的二次营销工作。 第七条公司其他职能部室,应履行好“服务基层、提高效率”的职责,树立分工、协作、服务意识,确保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

有序开展。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八条公司广大职工应增强营销意识,树立全员营销理念,多渠道、全方位为公司介绍、提供准确、可靠的项目信息。 第九条为确保项目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各业务市场范围内的营销责任单位(包括市场部、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分支机构)可根据所提供信息的价值大小,定期给予信息提供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和津贴。 第十条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分支机构获得项目信息后,确定对外开展接洽、招标投标活动的,需将项目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场部,市场部负责登记、备案(《项目信息登记表》详附表1),以避免重复营销。 第十一条对外开展接洽、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项目,由其业务市场范围内的营销责任单位进行项目可靠性评价,经评审合格后方能开展项目洽谈、招标投标活动;特殊项目(如技术难度大、规模大、垫资额度较大的项目、BT项目等)应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经理办公会核准后方能开展洽谈、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对外开展项目接洽、招标投标活动需开具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应交市场部审核并按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具。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公司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专职业务人员及公司认可的其他在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向非公司在册人员授权参与项目洽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 告2019版

序言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进行剖析和阐述。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建筑业国有企业单位数量,建筑业集体企业单位数量,建筑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数量等,对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权威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按登记注册类型)数量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按登记注册类型) (3) 一、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占全国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同全国建筑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湖北省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指标分析(按登记注册类型) (7) 一、湖北省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北省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占全国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北省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北省建筑业内资企业单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16日)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 (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十二)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代表业绩申报。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除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不再组织审核。 (十四)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有关要求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建筑业总产值,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其他建筑业产值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权威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机构和个人更加 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指标分析 (3) 一、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3) 三、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比重统计 (3) 四、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同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指标分析 (7) 一、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建筑工程产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占全国建筑工程产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北省建筑工程产值(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建筑工程产值(2016-2018)统计分析 (9)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七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工程质量 (1) 五、合同价款 (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2) 七、发包人承诺 (2) 八、承包人承诺 (2) 九、合同生效 (2) 十、合同备案 (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3)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5)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 4 通讯联络 (6) 5 工程分包 (6) 6 现场考察 (7)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7)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7) 9 安全事故处理 (8)

11 联合体的责任 (8) 12 保障 (9) 13 财产 (9)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9) 15 承包人 (10)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2) 17 发包人代表 (12) 18 监理工程师 (13) 19 造价工程师 (14) 20 承包人代表 (14) 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 (15) 22 承包人雇员 (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16) 24 发包人风险 (18) 25 承包人风险 (18) 26 不可抗力 (18) 27 保险 (19) 四、工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0) 29 开工 (21)

31 工期延误 (22) 32 加快进度 (23) 33 竣工日期 (24) 34 误期赔偿 (24)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24) 36 质量目标 (24) 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25)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25) 39 放线 (26)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27)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29) 44 检查和返工 (30)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0)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31) 47 工程试车 (31) 48 竣工资料 (32) 49 竣工验收 (32) 50 质量保修 (33) 六、造价

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广州市广宏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 A/0 目录 工程立项管理办法………………………………………………3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6 现场踏勘管理办 法…………………………………………12 合同交底管理办 法………………………………………………14 经济合同管理办 法………………………………………………16 工程签证管理办 法………………………………………………20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 法……………………………………………22 工程成本核算管理办 法…………………………………………29 统计工作管 理……………………………………………………32 经营资料管 理............................................................35 顾客信息处理办法 (37) 经营管理手册第1页 广州市广宏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 A/0 修改页 经营管理手册第2页 广州市广宏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

A/0 工程立项管理办法 一、目的: 无论是公司对外承接工程或接接受集团第3页广州市广宏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A/0 xxxx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呈报表 总包单位:工程编号: 经营管理手册第4页 广州市广宏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A/0 xxxx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进度情况表 经营管理手册第5页 广州市广宏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A/0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公司对外投标的工作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按行业)数据专题报告2018版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按行业)数据专题报告2018版

报告导读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专题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房屋建筑业总产值,土木工程建筑业总产值,建筑安装业总产值,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总产值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按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专题报告中的数据来源于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按行业)数据专题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按行业)数据专题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按行业)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湖北省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同全国建筑业总产值总数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湖北省房屋建筑业总产值指标分析 (7) 一、湖北省房屋建筑业总产值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屋建筑业总产值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北省房屋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房屋建筑业总产值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北省房屋建筑业总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湖北省房屋建筑业总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房屋建筑业总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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