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和防治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和防治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和防治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和防治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络产生以来,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有人认为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

条件和工具。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界限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效力的衰减。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

2、计算机(络)安全的脆弱性

络这种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靠:20XX年12月27日在台湾南部海域强震影响下,亚太地区互联严重瘫痪。多条中美海缆受损,络访问不通、线路受阻、国际金融交易中断或受限。严重依赖互联的IT、国际贸易、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亚太地区各国电讯运营商纷纷租借其它线路的光缆临时传输数据,导致有限的络访问通路异常堵塞。《华尔街日报》二十八日说,“这就好像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纷纷绕上辅路造成大塞车一样,速度几乎像爬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XX年12月30日)。例如,用来在金属桌面上固定便条的磁铁,可以破坏软盘上的数据。在软盘附近6至8英寸内的强永久磁铁,会引起数据无可挽回的丢失。溅到计算机键盘上的咖啡或者饮料,可能对计算机或者软盘造成几百或者几千美元的损失。(詹姆士A范根《计算机犯罪:一个技术缺陷》,载《比较与应用刑事司法国际杂志》第15卷第二期) 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的喜爱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XX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

3、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血迹、子弹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虚拟财产亟待保护》,20XX-02-27 三湘都市报)

由于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

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络产生以来,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有人认为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和工具。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界限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效力的衰减。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

2、计算机(络)安全的脆弱性

络这种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靠:20XX年12月27

日在台湾南部海域强震影响下,亚太地区互联严重瘫痪。多条中美海缆受损,络访问不通、线路受阻、国际金融交易中断或受限。严重依赖互联的IT、国际贸易、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亚太地区各国电讯运营商纷纷租借其它线路的光缆临时传输数据,导致有限的络访问通路异常堵塞。《华尔街日报》二十八日说,“这就好像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纷纷绕上辅路造成大塞车一样,速度几乎像爬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XX年12月30日)。例如,用来在金属桌面上固定便条的磁铁,可以破坏软盘上的数据。在软盘附近6至8英寸内的强永久磁铁,会引起数据无可挽回的丢失。溅到计算机键盘上的咖啡或者饮料,可能对计算机或者软盘造成几百或者几千美元的损失。(詹姆士A范根《计算机犯罪:一个技术缺陷》,载《比较与应用刑事司法国际杂志》第15卷第二期) 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的喜爱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XX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

3、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血迹、子弹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虚拟财产亟待保护》,20XX-02-27 三湘都市报)

由于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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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络产生以来,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有人认为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和工具。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界限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效力的衰减。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

2、计算机(络)安全的脆弱性

络这种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靠:20XX年12月27日在台湾南部海域强震影响下,亚太地区互联严重瘫痪。多条中美海缆受损,络访问不通、线路受阻、国际金融交易中断或受限。严重依赖互联的IT、国际贸易、

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亚太地区各国电讯运营商纷纷租借其它线路的光缆临时传输数据,导致有限的络访问通路异常堵塞。《华尔街日报》二十八日说,“这就好像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纷纷绕上辅路造成大塞车一样,速度几乎像爬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XX年12月30日)。例如,用来在金属桌面上固定便条的磁铁,可以破坏软盘上的数据。在软盘附近6至8英寸内的强永久磁铁,会引起数据无可挽回的丢失。溅到计算机键盘上的咖啡或者饮料,可能对计算机或者软盘造成几百或者几千美元的损失。(詹姆士A范根《计算机犯罪:一个技术缺陷》,载《比较与应用刑事司法国际杂志》第15卷第二期) 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的喜爱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XX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

3、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血迹、子弹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虚拟财产亟待保护》,20XX-02-27 三湘都市报)

由于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

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在络世界里,反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络上的反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成本。由于络的开放性,上跨国犯罪必然产生,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上犯罪必将无法侦破。

4、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

络世界的诞生,人类在现实生活的空间外又创造了一个完全没有地域限制的虚拟世界。而这个虚拟世界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给人们以方便的同时,也严重地冲击了人类的社会道德规范。在虚拟的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现实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比如,有的人在平日里遵章守纪,谦恭懂礼,可在络上,却渐渐自觉不自觉地减少了自我约束意识与克制力。在“没人管、咱匿名、爱谁谁”心态下,个别人甚至俨然变成“另外一个人”――在上动不动就对“看不顺眼”的人或事破口大骂、发泄攻击;自重与道德意识下降,异性间随意打情骂俏或不断挑逗骚扰;打着“自由”旗号,出现各类奇谈怪论,大有颠覆现有道德观与价值观之势。更有甚者,蠢蠢欲动,把络当作新型掩护,干不法勾当,等等。(新华《络,虚拟和现实有多远?》,20XX年5月10日)

5、计算机(络)立法、司法的不完善

任何世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在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络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例如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虽然有些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违法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的、应急性质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络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着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着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陈嘉珉《计算机络违法犯罪原因探析》 ,价值中国,20XX年03月10日)。

计算机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由于普法工作的滞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

二、计算机犯罪的防治对策

1、技术对策

要不断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完善与计算机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1)计算机实体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中心的选择,要符合安全的要求:中心建筑要达到防火、防水、防尘、抗地震的标准,电磁屏散热性能要好,建立防盗和监视系统;

计算机机房的关键出入口要设立多层次的电子保安门锁;检查入门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增强计算机防电子磁辐射和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并要设置防静电措施和自己的空调系统;要保证电流畅通,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磁盘、磁电、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0页)。

(2)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所谓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设计专门的安全控制计算机系统,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和正确,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犯罪程序。包括对帐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读保护、写保护、读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可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传送数据,一般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字等保护数据不被侵害;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银行系统的数据和程序可分开存放,使犯罪不能通过单个帐号进行存取;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抗误操作能力,采用数据安全加密技术以防止软件的失窃或修改(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3页)。

(3)计算机络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络犯罪的相关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虚拟局域技术、数据加密技术、IDS(络入侵侦查系统)、漏洞扫描技术等等。

2、社会对策:

(1)计算机道德教育与安全教育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计算机推动着人类活动的科

学化、技术化、知识化,改变着人类的价值体系,从而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基础。但是“人类现有的各种道德规范,是立足于原子(物质)世界钩建的,因此它并不能完全满足电子(比特)世界的要求。”(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XX年版,第279页)例如,人在现实世界中很难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因为他的身份在现实的时空是可以确知的,因此他要承受各种社会压力(道德和法律)。而在络中,人们的身份是隐蔽的,完全可以以虚拟的身份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必担心自己被辩识。原子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在络社会中被消解了。因此,必须建立积极提倡络道德,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一是加强上内容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广大民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更加便捷的服务,以高格调、高品位、高质量的络文化产品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体系,扩大行业自律参与面,把各类

站都纳入到互联行

业自律体系中来,坚决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络行为。三是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民的监督作用,共建络文明。四是要依法查处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打击络犯罪,维护络秩序(引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20XX年1月29日在北京“大兴络文明之风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在建设和提倡络道德的同时,还要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计算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观念。

(2)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计算机信息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如下的安全管理基本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组织;②人事安全管理,即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络安全宣传,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③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④运行安全管理,即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⑤安全技术保障,即加强重点保护,落实安全标准;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开展系统安全审核,积极改善安全措施。

3、法律对策

制定与完善计算机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立法。由于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随之出现了计算机犯罪。要竭制和对付计算机犯罪,必须制定包括计算机安全、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法律。一般地说,计算机安全立法包括计算机安全法律和惩治计算机犯罪法律两大类。

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问世,直到1973年瑞典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家性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该法明文规定建立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专门来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实证明,在瑞典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少。计算机安全监察的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设备认证、设备造型、系统设计、机房选址、系统建立,以及使用与管理者的职责等等诸多环节,都运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随后,丹麦、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巴西、新加坡等几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数据安全和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和规定(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

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方面,美国比较完善。美国是世界上拥有计算机最多的国家,应用广泛,普及程度最高,同时也是计算机犯罪最为严重的国家,在美国除此而外1个州均已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大法律之外,在联邦法律中,与

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法律就有1974年的《个人秘密法》,1978年的《防止向国外的不正当支付法》、《资金电子调拨法》、《金融秘密法》,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电子通信秘密法》,等等(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制定的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有三部:一是《计算机病毒防治法》,该法将对病毒制造者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即使没有扩散,也要给予惩处;二是《计算机保护法》,该法将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破坏者判处比目前更加重要的惩罚;三是《计算机络保护法》,该法把州际间的络保护作为重点(参见冯树梁主编:《中国预防犯罪方略》,563-564页,法律出版社,1994。) 综合考虑国外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

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填补两罪之间的空白;我们也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计算机法治的真空状态。

(2) 加快“络警察”队伍建设

计算机络的普及,使“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络警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上搜寻,以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这就要求“络警察”必须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

(3)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

如今的信息络使得全世界被连接到一起,构成了一个浑然一体的虚拟世界,计算机犯罪已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诸如国际间通过系统、微波系统、通讯卫星和电台系统进行数据的跨国传输,如果数据经过这些渠道时被窃走,或者在异国的计算机上直接偷装一个远程终端,将产生国家之间双边的或多边的计算机犯罪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制定一些国际间适用的法规条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4)加强计算机法制教育

在完善计算机立法,加强执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络犯罪

计算机犯罪的法律防范

计算机犯罪的法律防范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网络逐渐走进千家万户,使得整个世界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地球村”。随着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接触到了计算机这个神奇,几乎万能的玩意儿。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计算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计算机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计算机进行犯罪。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计算机犯罪进行分类,是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科学统计和确定计算机犯罪现象结构的基础,有助于我们认识各种不同的计算机犯罪所具有的不同性质,把握各种类型的计算机犯罪的规律及演变过程,考查它们产生的原因,以便制定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计算机犯罪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和国内外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计算机犯罪可以划分为计算机操纵、计算机间谍、计算机破坏、计算机盗用和传播黄色淫秽信息等五种计算机犯罪。 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技术性、智能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属性。从我国近十年来查获的计算机犯罪的案件来看,当前计算机犯罪有如下特点: 1.发案率逐年上升,大要案所占比重大。 2.发案部位较集中,主要分布在计算机使用较广泛的金融业、证券业和电讯业。因为计算机的普及需要资金和技术,两者缺一不可。 3.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计算机犯罪的手段是利用电子信息及有关软件作案,与普通犯罪相比,隐蔽性较强。 4.连续作案多。 5.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日趋复杂化。 当前,计算机犯罪越来越猖獗,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而且计算机无论在数量还是涉及领域从数量上都会大幅度的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犯罪的危害也会越来越严重。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遏制迅速蔓延的计算机犯罪。 在加强技术防范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健全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安全组织,是防范犯罪的有效措施。 1.加强法律意识和责任 要有效地遏制计算机犯罪活动,必须强化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要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营造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广大网民应当树立网络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减少违法犯罪,国家应当加强国民的法制建设,号召全民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则。 2.法律上要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法制建设。 近几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修订后的《刑法》中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条款;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当前计算机病毒泛滥,公安部制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扼制计算机犯罪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计算机立法还远远满足不了防治计算机犯罪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我认为一方面要针对当前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其中要明确规定计算机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另一方面对各类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等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于操作、保证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3.打击上要加大惩治力度

计算机网络犯罪

2011.12 71 计算机网络犯罪探析 王艳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寻们发展和信息化的时代的来临,计算机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客体呈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犯罪手段的高隐蔽性、犯罪人员的高智能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客体的广泛性等特点。要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空间,势必要将治理重点放在事先的防范,从管理、技术、立法、教育等几方面着手。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犯罪特点;犯罪的防治 0 前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各国学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始终存在争论,尚未统一的界定和认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计算机犯罪概念主要又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直接或者间接地以计算机为工具,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对算计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后果严重依法应处以刑罚的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信息技术知识,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安全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 计算机犯罪的形式和内容 1.1 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 所谓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就是指将计算机作为工具,用来从事计算机犯罪活动,在此种活动过程中,计算机起着不可替代的辅助作用。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诽谤、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都属于较为普遍的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活动。在具体的计算机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以信息技术方法为根据,主要利用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实施犯罪,也即行为人利用自身所熟练掌握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影响信息安全交流的技术手段,以及利用计算机系统自身所具有的采集、存储、传输、检索、加工、处理和控制信息的功能进行的计算机犯罪。例如,据人民日报2003年12月8日报道的2003年金融计算机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一名普通 的系统维护人员,通过利用计算机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随然案件不久即被甘肃定西公安机关破获,但也能从侧面体现出,计算机网络犯罪应以计算机为犯罪。 1.2 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 所谓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就是指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辅助设备所组成的系统组合整体为犯罪对象,其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功能。例如,法制日报2010年8月5日,曾报道深圳检方首办新型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为深圳一名软件工程师,该工程师研发软件留下“后门程序”,为自己私欲恶意攻击理财系统。此案例充分说明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以计算机本身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诈骗等,其犯罪的对象仅仅是计算机本身,此时作为犯罪对象的计算机与一般财物在刑法上的评价本质上没有区别,所以此类犯罪并非我们所讨论的计算机犯罪。 2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计算机犯罪以信息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为基础,因此与传统犯罪相比,有以下特点。 2.1 犯罪手段的高隐蔽性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广泛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任何事物、元素都被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将自己推上网,因此,计算机犯罪与其他传统犯罪相比存

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代写硕士论文安全成为金融信息系统的 生命。本文详细阐述了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特点、计算机泄密的途径,并提出防范金融犯罪的措施,以更好地防止金融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信息化;信息安全;计算机犯罪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加速,金融信息系统的规模逐步扩大,金融信息资产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如何对大量的信息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不同程度的信息资产都能得到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将是金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面临的大挑战同时,金融信息化的加速,必然会使金融信息系统与国内外公共互联网进行互联,那么,来自公共互联网的各类攻击将对金融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带来巨大的威胁和侵害: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及表现形式 计算机网络具有组成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广泛性、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等特征,这使得网络容易受到来自黑客、恶意软件、病毒等的攻击 (一)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 1.信息泄露:指信息被透漏给非授权的实体。它破坏了系统的保密性。能够导致信息泄露的威胁有网络监听、业务流分析、电磁、射频截获、人员的有意或无意、媒体清理、漏洞利用、授权侵弛、物理侵入、病毒、术马、后门、流氓软件、网络钓鱼等: 2.完整性破坏。可以通过漏洞利用、物理侵犯、授权侵犯、病毒、木马、漏洞等方式 3.网络滥用:合法刚户滥用网络,引入不必要的安全威胁,包括非法外联、非法内联、移动风险、设备滥用、业务滥用。 (二)常见的计算机网络络安全威胁的表现形式 1.窃听。攻击者通过监视网络数据的手段获得重要的信息,从而导致网络信息的泄密。 2.重传。攻击者事先获得部分或全部信息,以后将此信息发送给接收者。 3.篡改。攻击者对合法用户之间的通信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插入,再将伪造的信息发送给接收者,这就是纯粹的信息破坏,这样的网络侵犯者被称为积极侵犯者。积极侵犯者的破坏作用最大。 4.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者通过某种方法使系统响应减慢甚至瘫痪,阻止合法用户获得 5.电子欺骗。通过假冒合法用户的身份进行网络攻击,从而达到掩盖攻击者真实身份,嫁祸他人的目的: 6.非授权访问。没有预先经过同意,就使用网络或计算机资源 7.传播病毒。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其破坏性非常高,而且用户很难防范: 二、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特征和手段 由于计算机网络络安全威胁的存存,不法分子通过其进行金融犯罪。 (一)银行系统计算机犯罪的特征: 1.涉案人多为内部人员。由于金融业务都是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所以了解金融业务流程、熟悉计算机系统运行原理、对金融内部控制链上存在的漏洞和计算机程序设计上的缺陷比较清楚的内部职员,往往比其他人员更容易了解软件的“硬伤”,更容易掌握犯罪的“窍门”以达到犯罪的目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金融系统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九成以上是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作案的。 2.手段隐蔽,痕迹不明显:计算机犯罪智能化程度高,大多数犯罪分子熟悉计算机技术,

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篇一: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1上海对大学生网上创业也作出了相关的优惠规定,针对上海市高等 院校毕业的学生、在职职工参加中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 补贴一半的培训费用,上海大学生创业贷款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上海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政策 上海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融资 2西安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值得注意的是,大学生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贷款,将贷款额度提高10万元,从事微利项 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西安大学生创业贷款 法人代表户籍改为陕西省境内 今年,西安市发放大学生创业贷款191笔,金额7505万元,发放大学生小额贷款1245笔,金额9413万元。目前,西安市市级财政已 筹措5000万元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并成立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 协调工作办公室。此次也放宽了大学生贷款方面的条件。 贷款条件 对近五年毕业或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毕业生,创办的经济实体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期限两年,大学生创业贷款执行 基准利率,不上浮,按期 3首先,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要年满十八岁,已经有一定的自由资金、持有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结算账户等条件,关于大学生创业贷 款申请资料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要求 (1)大学生创业贷申请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 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 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 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不 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4在校大学生就业案例

金融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例

金融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例 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这起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盗窃犯罪的案件不久前被甘肃省定西地区公安机关破获——— 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发生在定西一个乡镇的黑客案件,值得我们多方面关注。 他将犯罪的目光瞄准了邮政储蓄,利用网络窃取了83万余元,最终难逃法网……10月5日13时12分,定西地区临洮县太石镇邮政储蓄所的营业电脑一阵黑屏,随即死机。营业员不知何故,急忙将刚刚下班尚未走远的所长叫了回来。所长以为电脑出现了故障,向上级报告之后,没太放在心上。17日,电脑经过修复重新安装之后,工作人员发现打印出的报表储蓄余额与实际不符。经过对账发现,5日13时发生了11笔交易、总计金额达83.5万元的异地账户系虚存(有交易记录但无实际现金。当储蓄所几天之后进一步与开户行联系时,发现存款已经分别于6日、11日被人从兰州、西安两地取走37.81万元,他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10月28日向临洮县公安局报了案。 县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基本认定这是一起数额巨大的金融盗窃案,随即向定西公安处汇报。公安处十分重视,立即制定了详细的侦查计划,组成专案组,全力侦查此案,并上报省公安厅。面对特殊的侦破任务,专案组兵分两路,一方面在省、市邮政局业务领导和计算机专家的协助下,从技术的角度分析黑客作案的手段以及入侵的路径;另一方面,使用传统的刑侦方法,大范围调查取证。专案组首先对有异常情况的8个活期账户进行了调查,发现都属假身份证储户。此时,技术分析的结果也出来了,经过大量网络数据资料的分析,发现作案人首先 是以会宁邮政局的身份登录到了永登邮政局,然后再以永登邮政局的名义登入了临洮太石邮政储蓄所。专案组对会宁邮政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局系统维护人员张少强最近活动异常。暗查发现,其办公桌上有一条电缆线连接在了不远处的邮政储蓄专用网络上。专案组基本确认,张少强正是这起金融盗窃案的主谋。11月14日22时,张少强在其住所被专案组抓获。

如何预防计算机犯罪

如何预防计算机犯罪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我国计算机犯罪专家张越今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阐述是“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广义上讲,任何运用计算机或网络作为作案工具,把计算机或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 二、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 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涉及计算机犯罪的分类和计算机犯罪的手法,国内外对此看法不尽一致。这里我从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出发,把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分为五类,如下做个简要介绍: (1)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这个犯罪形式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发出威胁引起民众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非授权获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控制权。 (2)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制计算机病毒,故意将其传到互联网或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运行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计算机病毒如蠕虫(worm)、特洛伊木马、宏病毒等不但可以损坏数据信息、降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甚至可以造成系统崩溃.还有人利用一定的设备接受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辐射磁波加以分析获取他人的机密信息。当然有的人只是非法入侵了但是更多的是操控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非法活动。这一切行为都威胁着国家安全、给网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3)非法获取或非授权的修改获取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信息。说道这个方面首先会想到网络盗版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大家没有注意到的犯罪如网络间谍窃取国家机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以及骇客修改私人或者公共数据信息。另外近来国内出现的网络犯罪形式就是冒用他人或组织公司企业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的截取通信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电磁辐射以获取信息, (4)金融系统计算机犯罪:这种犯罪的主要方法:有对程序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账等;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主要有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账目或者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非法牟利等;信用卡犯罪例如盗取他人信用卡号码口令骗取巨款。 (5)利用计算机网络破坏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设施和部门科技电力部门等。这种犯罪形式不用说大家可能也会知道,今天是一个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

大学生计算机犯罪案件

大学生计算机犯罪案件 贾少鹏12物本2 2012294202 日前,北京市最大的一起利用黑客病毒盗窃网上银行的案件尘埃落定,盗窃48万余元的大学生郭浩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孙木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名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2006年12月22日,张先生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时,突然发现两张银行卡内的48万余元已被划走,仅剩下3元。张先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根据银行查询到的账户POS消费地点记录,立即前往广州、上海等地调查取证。经过各地警方缜密侦查,利用先进网络技术手段,于2007年将犯罪嫌疑人孙木云、郭浩抓获归案。 郭浩,1986年出生,是黑龙江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孙木云,1989年出生,当时在上海某个网吧做网管。2006年8月,郭浩通过“灰鸽子”病毒远程监控程序,监控到时任上海某网吧网管的孙木云的电脑,两人由此相识。在孙木云生活拮据时,郭浩还通过网络窃取他人账户内的1000元汇给他,解燃眉之急。2006年12月,郭浩在大学生宿舍内,通过“灰鸽子”病毒软件发现了身在北京的张先生的电脑中了“灰鸽子”病毒。郭浩便通过“灰鸽子”病毒远程监控系统,监控该电脑。在张先生上网进行网络银行卡操作时,郭浩获知了张先生的银行卡账号、密码,而后通过远程监控下载了受害人银行卡的电子证书。2006年12月17日,郭浩联络在山东的孙木云,要求其帮助将钱转出。随后,两人连夜将张先生两张银行卡内的48万余元分40余笔转出,打入位于广州、上海和北京的出售游戏点卡的公司,并将点卡存入虚拟的网络账户。张先生的48万余元就这样一夜之间蒸发了。随后,郭浩堂而皇之地在淘宝网上,将这些游戏点卡低价出售,将赃款“合法”化,并支付给孙木云1.9万元好处费,另将21.5万元交给其父亲,并告知父亲这是他在网上卖手机、衣服所得的钱。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大学生犯罪有以下几个原因: 1.一是自控能力差。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心理发展还不够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常常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环境的刺激下,一时冲动导致犯罪。 2.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在校大学生平日只注重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甚至有的连什么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犯罪都不知道。 3.三是放松自己的要求。有的大学生进入高校后,产生了松口气的想法,于是将精力转移到爱虚荣图享乐方面上来,甚至染上了不良习气。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些原因呢?我们应该积极正面的直视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应该加强自我品德的修养。大学生本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和荣辱观,正确理解德育和智育的辨证关系。 第二,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和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应丰富法制课的内容,使学生熟悉《刑罚》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预防犯罪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对大学生课余生活的管理,保证学生的课余时间不失控。同时,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加强教育,消除隐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心理咨询中心,针对学生表现出的不良心理及时给予矫正。 第四,强化社会教育。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学生家庭、社会教育等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体系,有效地预防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企业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网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高中信息技术必修《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犯罪及预防》教学设计

6.2 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犯罪及其预防 一、指导思想 目前,我们已经进入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计算机病毒的泛滥,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很大威胁。而应对威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学生的心里构筑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深刻认识、高度警惕、学会防范。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本节采用了“亲历体验—>理解概念->分析特征->共商对策->练习强化”这一主线开展教学。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了解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2、掌握病毒的基本特征; 3、了解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 4、掌握计算机病毒防治的技能。 (二)、过程与方法: 1、体验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对信息系统安全的威胁,自主总结病毒发作引起的计算机 故障;通过网络交流经验,并合作进行病毒防治的探索,培养协作能力; 2、掌握计算机病毒的有效防治方法,并应用到日常信息活动中去。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以正确态度面对计算机病毒; 2、树立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意识,掌握有效的防治措施,自觉应对计算机病毒对信 息系统的威胁; 3、自觉遵守有关的道德、法律及法规。 三、教学重点 1、了解计算机病毒的定义及特征; 2、了解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树立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意识; 3、掌握计算机病毒防治的方法。 四、教学难点 1、学会计算机病毒的查杀操作; 2、增强学生在日常信息处理和交流过程中的病毒防范意识。

五、教学准备 1、多媒体网络电脑室; 2、多媒体网络教学软件系统; 3、web服务器(支持ASP); 4、“计算机病毒及其防治”学习资源网; 5、信息技术教学评价系统。 六、教材分析 本节课节选自广东基础教育课程资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的《信息技术基础(必修)》第六章第一节中的重要内容。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黑客与病毒,成了信息系统安全的主要威胁,尤其是计算机病毒,已在个人电脑中泛滥成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与危害,成为普遍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有鉴于此,教材在全面介绍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之后,重点介绍了计算机病毒的定义及其特征,并深入探讨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知识。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引导学生总结计算机病毒的性质特征,学会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方法,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自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意识。 七、学生分析 通过上一节课的学习,学生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但他们心中仍有个谜没有解开——什么是病毒?现在,他们操作电脑已经娴熟,使用电脑、网络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对于病毒,他们好奇且有点恐惧。 八、教学策略 本节以伪装成游戏的演示程序,吸引学生点击,造成学生机中毒现象的方式导入,引起学生的震撼,从而使学生对计算机病毒产生深刻的印象,并自然而然地思考什么是病毒。接着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掌握病毒的特征,并采用自主探究与小组合作的方式,让学生掌握病毒的防治,最后通过练习强化学生的防毒意识及技能,从而使学生树立计算机病毒的防治意识,提高学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 1、教法:体验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练习法。 2、学法:自主探究、小组合作学习。

计算机犯罪

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管理的安全漏洞,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广义上讲,任何运用计算机或网络作为作案工具,把计算机或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 同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的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如例用黑客程序的犯罪,只要几封电子邮件,被攻击者一打开,就完成了,因此,不少犯罪分子越来越喜欢用互联网来实施犯罪,而且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范围很广,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2、犯罪的手段隐蔽性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犯罪手段看不见、摸不着,破坏性波击面广,但犯罪嫌疑人的流动性却不大,证据难以固定,使得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3、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的广泛普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日益加重,大到国防、电力、金融、通讯系统,小到机关的办公网络、家庭计算机都是犯罪侵害的目标。 4、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一定学历,受过较好教育或专业训练,了解计算机系统技术,对实施犯罪领域的业务比较熟练。 5、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犯罪实施人以青少年为主体,而且年龄越来越低,低龄人占罪犯比例越来越高。 6、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的比例不断升高。利用金融网络用户终端诈骗、盗窃的多见报道,大多是以计算机缓存的用户个人信息为目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以更多地“赚钱”为目的,窃取用户信用卡号码、银行密码等,达到自已的目的。 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 计算机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一种高科技、高智能、高度复杂化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防范应当立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应从发展技术,健全法制,强化管理,加强教育,加强监管,打防结合,健全信息机制等诸多方面着手。 1、加强技术研究,完善技术管理、堵塞漏洞。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谁掌握了科学技术谁就控制了电脑网络,谁首先拥有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将主宰未来。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等。这一切都必将为计算机网络犯罪以及有效法律证据的提取保存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只有大力加强技术建设才能在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战斗上占先锋,我们只有控制了计算机网络,才能在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中获得最终的胜利。

电子商务计算机犯罪及策略

类别:论文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毕业作业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犯罪及防范策略 姓名:刘静 学号:10513005 年级:2010 专业:电子商务 学生类别:五年高职 指导教师:孟宏玲 教学单位:南京商业学校 2014 年12月 12 日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毕业作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1、本毕业作业(设计、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查阅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独立自主完成。 2、本毕业作业(设计、论文)中,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 3、本毕业作业(设计、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撰写发表过的研究成果。 4、本毕业作业(设计、论文)中如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一切后果自负。 5、本毕业作业(设计、论文)中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学生(签名):刘静 2014年12月12日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犯罪及防范策略 【内容摘要】 因特网为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活动空间,在这一空间里,一个互连的、全球化的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在这个新的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浪潮冲击着全球所有国家。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带来的影响已日益显现出来。 越来越多的人在家里面,利用网络,在家办公;利用网络在家里面,就可以做全球的生意,互联网即将进入全民时代。但是,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也有黑暗的一面,本文通过现代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提出了一些防范策略;从而维护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利益。 我们必须对这一新威胁进行全面的思考,这对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电子商务计算机犯罪网络发展防范策略

目录 1.前言----------------------------------------------- 5 2.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5 2.1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 5 2.2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5 2.2.1 破坏计算机系统--------------------------- 5 2.2.2 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 ------------------ 6 2.2.3 窃用计算机服务犯罪---------------------- 6 2.3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犯罪的特征------------------ 6 2.3.1 时空跨度大,社会危害性大 ---------------- 6 2.3.2 发案率高,破案率低---------------------- 6 3.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 7 4.计算机犯罪产生的原因------------------------------ 8 4.1 电子商务的普及 ------------------------------- 8 4.2 计算机犯罪的成本低、成功率高----------------- 8 4.3 网上防范技术落后----------------------------- 8 4.4 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法律存在缺憾----------------- 9 5.计算机犯罪的防范策略------------------------------- 9 5.1 认清常见网络诈骗招数------------------------- 9 5.1.1 购物------------------------------------ 9 5.1.2 网上招聘------------------------------- 10 5.1.3 网上中奖------------------------------- 10

信息安全法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与非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信息安全法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与非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案例来源:互联网分析By 陈松健学号:11001024 纯正的计算机犯罪: 全国首例黑客操纵股价案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报上海11月12日电全国首例非法操纵证券价格案,今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的判决书指出,被告人赵哲为了使自己和朋友获利,在今年4月16日,通过某证券营业部的电脑非法侵入该证券公司的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造成当天下午开市后,“兴业房产”、“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拉至涨停板价位,造成这家证券营业部遭受损失295万余元。法院根据刑法182条等条款,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一万元并赔偿某证券公司损失249万元,同时追缴赵哲违法所得7277元。 据悉,作案人赵哲,现年28岁,在上海市某河北证券营业部工作。今年4月16日窜至上海新闸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利用该营业部电脑安全防范上的漏洞,修改该营业部部分股票交易数据,致使下午股市开盘不久,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只股票瞬间便被拉到涨停板价位,成交量也急剧放大。仅仅维持了片刻,这两只股票的价格又迅速回落,从而引起股价在短时间内剧烈震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这一情况后,查出是海南某证券公司出现大笔买盘所致。经查询,发现电脑系统遭“黑客”侵入。今天一审判决后,赵哲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此案给疏于防范的证券营业部敲响了警钟。 犯罪手段:“通过某证券营业部的电脑非法侵入该证券公司的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犯罪主体:赵哲,现年28岁,在上海市某河北证券营业部工作。 犯罪客体: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受法律保护的经济秩序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目的为谋利 犯罪的客观方面:赵哲非法入侵了该公司信息系统并修改了修改该营业部部分股票交易数据。 犯罪对象:业部部分股票交易数据。 本罪与非罪:该罪为目的犯,行为人是故意的,在情节上,造成了经济损失295万余元,情节严重,符合该罪 刑罚处罚:被告人赵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

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 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 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 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 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 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诈骗、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和防治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和防治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络产生以来,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有人认为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

计算机犯罪案例

世界上第一例有案可查的涉计算机犯罪案例于1958年发生于美国的硅谷,但是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1中国第一例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利用计算机贪污)发生于1986年,而被破获的第一例纯粹的计算机犯罪(该案为制造计算机病毒案)则是发生在1996年11月2。从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无论从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来看都在逐年大幅度上升,方法和类型成倍增加,逐渐开始由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向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发展,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而后者无论是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都远远大于前者。正如国外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同时,计算机犯罪“也将是未来国际恐怖活动的一种主要手段” 2000年5月9日,被怀疑为“爱虫”计算机病毒始作俑者的27岁银行雇员拉莫内斯在马尼拉举行的一次听证会上阅读一份菲律宾国家调查局指控他制造该病毒的报告。最后拉莫内斯因为证据不足而获释放,5月19日,他将再次出席为该事件举行的听证会。 2000年5月11日,24岁的菲律宾大学生德古兹曼在奎松举行的记者会上以手掩面。由于与肆虐全球的“爱虫”计算机病毒有牵连而受到调查的德古兹曼说,他也许是在无意中发送了病毒,但并非出于恶意。有证据表明,“爱虫”计算机病毒和他今年在大学中一份被校方否决的。 2000年5月16日,菲律宾全国调查局一名官员在马尼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展示“爱虫”计算机病毒始作俑者使用过的磁盘。调查局官员称,这套磁盘是在马尼拉的一处民宅内查获的,里面的一套程序与肆虐全球的“爱虫”计算机病毒有许多共同特征,大约有40人参与了这套。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尹振国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企业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网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计算机犯罪案例摘要

计算机犯罪案例摘要 案例:1 25岁的吕薜文,是广州市人,高中毕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吕薜文于1997年4月加入国内“黑客”组织。去年1月至2月,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以及使用非法账号上网活动,并攻击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即“视聆通”广州主机)。成功入侵后,吕薜文取得了该主机系统的最高权限,并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账号。此后,他又多次非法入侵该主机,对其部分文件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包括非法开设四个账号作为自己上网之用和送给他人使用、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同时,他为掩盖自己的行为,还将上网的部分记录删除、修改。更为严重的是,吕薜文于去年2月25日和26日,三次修改了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的密码,致使密码三次失效,造成主机系统管理失控共计15个小时的严重后果。此外,吕薜文还在去年2月12日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获得该主机最高权限后又为自己非法开设一个最高权限用户账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薜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2 作案人赵哲,现年28岁,在上海市某河北证券营业部工作。今年4月16日窜至上海新闸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利用该营业部电脑安全防范上的漏洞,修改该营业部部分股票交易数据,致使下午股市开盘不久,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只股票瞬间便被拉到涨停板价位,成交量也急剧放大。仅仅维持了片刻,这两只股票的价格又迅速回落,从而引起股价在短时间内剧烈震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这一情况后,查出是海南某证券公司出现大笔买盘所致。经查询,发现电脑系统遭“黑客”侵入。今天一审判决后,赵哲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此案给疏于防范的证券营业部敲响了警钟。 案例:3 国内大学生黑客投“毒”第一案破译经过几天紧张分析,专家终于揭开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秘密---编写者为重庆邮电大学计算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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